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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1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根据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我国土壤污染面积已经达到1000万平方千米,土壤污染类型趋于多样化,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平方千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的耕地污染、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曾历时八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研,范围涵盖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实际调查面积约630 万平方公里,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可以看到我国的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领域没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规定。相关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现行立法缺乏系统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一个体系,都是零散式、原则性的,缺乏实际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甚至还出现各单行法之间相互矛盾,根本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针对性。目前的立法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保护不够,主要集中在对农业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对于现在比较严重的城市和工矿区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够重视。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预防规定,忽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明。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民个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导致各主体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例如将政府部门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主体,基于其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双重主体身份,必将会造成农田土壤无人实施保护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应在土壤环境中发挥规划、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几年我国土壤污染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其危害波及面达而且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修复具有滞后性等特点。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来控制,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的标准。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关附属刑法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相对零散;三是,缺乏对环境危险犯的认定;四是刑罚的力度不够,会导致罚不当其罪,造成刑罚配置不足。
第五,执法体制不健全,法律责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门管理,主要涉及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权限不明确,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致使各部门都有权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时出现交叉职能管理的状况,最终导致无人管理、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权责统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实。
三、完善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包括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可持续利用,污染者负担,综合生态系统治理,耕地土壤重点保护等原则。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指为了了解一定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确调查的主体、程序、方案、调查点位的设置等内容。
2.设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针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类型分别设立标准。
3.土壤治理和修复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基本是零规定,我国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时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确立土壤污染修复的对象、建立修复计划、修复责任制度、修复资金来源、修复评估与鉴定制度、修复土壤的资质规定等内容。
4.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环保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况、质量状况以及修复的土壤状况等,保障公众的对土壤污染实际情况的知情权。通过听证和征求建议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到具体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动中。
5.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权责分明,各部门之间权限明确,避免权责不清。
6.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这项制度类似于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要是对规划使用的土地要进行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7.完善土壤污染纠纷制度和救济制度,法律责任的合理设定是保障法律发挥实际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纠纷时候适用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原则,重视社会救助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关章节直接设立污染土壤罪,给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确的依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定性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改变现行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大多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来追究的方式,因为结果犯犯罪形态的规定忽视了对生态利益的直接保护,导致对土壤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规制,其一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后果往往无法逆转。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以危险犯即只要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险状态即可。
3.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当违法成本高的时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虑,将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1.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统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统一监督管理的权限,同时明确农业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权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确保有关资源和数据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3.明确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发挥决策、监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制
中图分类号:TE991.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87-01
土壤污染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其积累的污染物,进而通过食物链而影响人体健康,危及人的生命,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一、土壤污染源的主要来源
(一)农业生产对土壤的污染。化肥可使农作物增产,但不合理的使用会造成土壤的污染,施用磷肥过量,会破坏土壤的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过量施用硝态氮肥可使农作物含有过多的硝盐酸,人畜食用后可妨碍体内氧的输送而影响人畜的生长。为了防治病虫草害,对作物要喷施农药,还有的直接喷施于土壤中。喷施于作物上的农药,除部分被作物吸收,约1/2洒落于农田,造成农田污染,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影响人畜的健康。近年来,随着农作物复种指数的提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塑料膜,造成了土壤白色污染,土壤中的塑料膜很难自然溶解消失,影响农作物的发芽及根系的生长,从而影响其产量。
(二)废水对土壤的污染。生活中用过的废水和工业废水含有氮磷钾及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合理使用废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但废水中往往含有重金属、过氧化物等许多有害的物质,不经过必要的处理直接灌溉农田会造成土壤污染。
(三)大气对土壤的污染。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是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其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现状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我国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关的零星规定,他们分散于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环境保护练台立法。第二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单行立法。第三类是土地立法。第四类是农业立法。虽然相关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够系统,完备,存在许多问题。不足以遏制不断蔓延的土壤污染态势。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滞后性。实际上,土壤污染是气候变化的原因之一。被污染的土壤是温室气体产生的源头之一。反过来,温室气体又对土壤形成了二次污染,以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为例,其影响因素有土地利用方式、施肥、土壤性质、水分状况、温度等。而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力量相对滞后,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只是见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实际操作性较低。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虽然比较有针对性,但是其内容上鲜有涉及土壤环境检测标准,且“无论在土壤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方面,还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方面”都并未针对性的提及,亟须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三、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较多,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为了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与广大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来行使统一的监督管理权,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与各级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预防制度。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远近不够的,还应加强群众监督、公众参与。我国公众作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很高,因此,应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用地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应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如、电子邮件、电话、约见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极,及时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告知公众不服的救济措施。通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公众智慧和参与积极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因而设立法律责任制度非常必要。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疏于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严重污染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应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结束语:综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防治土壤污染刻不容缓,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严重的滞后性,国家应考虑制定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土壤污染预防、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范干预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80133029
目前农业土地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其中我国的土壤问题尤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1300~1600hm2耕地受到污染,因土壤污染,每年国家遭受的损失合计约为200亿元。大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土壤污染不仅严重影響农业用地土壤的质量,也大大降低了土地的生产力,还导致了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的下降,既破坏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破坏了生态平衡。
1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
土壤污染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土壤污染不是一下就造成的,是有一个过程的。本文对土壤污染的原因进行了总结,有如下几点:广大农民群众在长期的农业生产活动中过量使用化肥对土壤造成了直接的伤害;部分污染性较强的工厂建立在靠近水流和农田的郊区,工厂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渗入地下,生产产生的一些工业残渣则随意倾倒在农田附近,对土壤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农村习惯性饲养大量的牲畜,这些牲畜排放的粪便都泼洒在土地表面,对土壤造成了直接的污染[1]。还有就是一些自然因素,例如:酸雨等自然灾害。
2土壤污染对健康带来的影响
2.1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土壤中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对居民的危害是通过农作物和水进入人体的,如含镉的废水污染农田引起公害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农药污染的危害
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使土壤受到污染,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可引起急、慢性中毒极致突变、致癌和致畸等病变。
2.3生物性污染
生物性污染是当前土壤污染的重要危害,影响面广,可引起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钩端螺旋体病、炭疽病、破伤风及肉毒中毒等。
3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立,将这一事件提到日程上,法律的建立要听取广大群众的心声,符合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理念[2]。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时要注意全面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例如土地资源调查制度、土地标准制度、农业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的整治、补救制度、土壤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虽说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其一旦建立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法律也要跟随时代的步伐,适当地进行必要的补填,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合法性和受拥护性,以此保证法律的全面性和先进性。
4治理和防治土壤污染的一些具体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并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土壤进行定期检测,以便为农民朋友提供切实可靠的整治建议;相关部门要严查有污染工厂的选址和其排放标准,杜绝徇私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使用举报、监督等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主动学习一些防治土壤污染的知识,加强对土壤的防护;政府和寻常百姓要做到互相信任,农民朋友要服从政府的管理,支持政府的决议,积极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争取将土壤污染程度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5结语
农业是关乎国际民生的大事,而农业土壤污染则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限制,本文从4个方面入手阐述了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污染的原因以及相对应对策和具体办法。土壤污染的治理和防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广大农民群众必须要将土壤污染的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勿因小失大,只顾一时的收成,忽略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治理贵在坚持,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林萌.关于防范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若干思考[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05(6):7-9.
[2]王宏巍,张炳淳.新《环保法》背景下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4,42(23):58-60.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4
【英文关键词】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5
一、工作内容简介
(1)场地环境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结束。
第二阶段:是以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 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 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2)场地环境调查
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如计算得到的场地风险结果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场地风险结果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
风险控制值是指根据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标准确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3)土壤修复
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土壤污染;河南省;主要城市;防护措施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of main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and its protection measures
yang liu,liu chang-li, wang xiu-yan, pei li-xin, zhang yun, hou hong-bin, jiang jian-mei,song chao
(the institute of hydrogeology and environmental ge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geological sciences, shijiazhuang,050061,china)
abstract: soil quality has a direct impact on crop growth and people's health. henan province is a large province for grain-produced and population in china, so it is significant to assess its soil quality. we introduced the harms by soil contamination, described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its current situation of ten municipal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was obtained by single index and multi-index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s, the main pollution factors were enumerated and the causes of pollution were analyzed, the pollution areas and degree were emphatically summarized: soil pollution degree was not high in main cities of henan, but the degree had reached middle and serious in the areas with frequent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so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on these areas; in non-pollution and light pollution areas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taken to control pollution range.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soil contamination; henan province; main c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不断增强,在利用改造土壤环境的同时,产生了不同的土壤环境,如新的人工土壤类型(水稻土、堆垫土等)。由于“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物质的积累,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逐渐超过土壤环境的承载能力,结果土壤环境受到污染,质量下降[1]。
河南省作为一个人口大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0.07 hm2,仅为全国人均耕地水平的69%。同时河南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粮、棉、油、烟产量产值在全国排位第二,化肥、农药、农膜施用量较大,加上河南省的工业产业结构以能源、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为主[4],土壤质量下降和农药污染问题尤其应该受到重视。但目前河南省大多数土地面积的土壤质量状况尚不清楚,为摸清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本次评价,并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 土壤污染概述
1.1 土壤污染的概念
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时引入“土壤污染”概念。《环境学词典》将其总结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使污染物在土壤中得以积累,导致土壤环境正常功能失调和土壤质量下降的现象。
1.2 土壤污染的特点
城市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的特点[2-3,6]。
①隐蔽性和潜伏性。土壤污染不像水和大气污染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发现,土壤污染往往是通过农作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积累,直到影响人或高级动物的健康才反映出来,即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土壤从受到污染到产生后果是一个不易被发现的相当长的累积过程,即土壤污染的潜伏性。
②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土壤重金属污染是一个不可逆过程,有机污染物降解也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后将长期甚至永远对土壤功能产生影响。
③后果严重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是一个地区(区域)、几代人灾难性后果。同时,土壤污染的不可逆性和长期性使土壤污染后极难恢复,污染将长期甚至永远对土壤功能产生影响。
2 土壤污染评价
2.1 评价因子的选择
本次土壤污染现状评价,评价因子选择与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hg、cd、as、pb、cu、zn、cr、ni、mo、f、mn等重金属离子以及氰、酚和硝酸盐氮。
2.2 评价标准
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表1),并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土壤环境质量分为3类: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
滴滴涕≤0.050.500.500.501.0注:① 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 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 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和污染。其标准值分级含义为: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制订采用地球化学法,二、三级标准制订采用生态环境效应法。
2.3 评价方法
2.3.1 单指数评价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计算单指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z.i)。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z.i—指标i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x.i—指标i的实测数据;ci—土壤一级(一类) 临界值上限;cⅱa—土壤ph≤6.5时二级(二类)临界值上限;cⅱb—土壤6.5<ph≤7.5时二级临界值上限;cⅱc—土壤ph>7.5时二级临界值上限; cⅲ—土壤三级(三类)临界值上限。
2.3.2 综合指数评价土壤污染评价方法采用尼梅罗土壤污染综合指数法,公式如下:
pn=(p.ic2+p.imax2)/2
式中:pn—内梅罗污染指数;p.i.c—平均单项污染指数;p.i.max —最大单项污染指数。
尼梅罗土壤污染综合指数法考虑了极值的影响,突出了环境要素中浓度最大的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其评价的分级标准见表2。
table 2 nemerow pollution index of soil evaluation criteria
本次评价共涉及到河南省的10个地级城市,分别为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登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安阳市、新乡市、三门峡市和济源市。根据土壤污染的分析数据,统计出评价结果。
2.4.1 污染成分及原因
河南省的10个地级城市中,从污染成分上看,超标元素多数为重金属元素,其中pb污染较为突出。污染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染源(废弃物)、工业污染源(矿厂、冶炼厂、电厂、药厂等)和农业污染源(主要是饲料、农药等)。各城市土壤污染具体情况见表3。
table 3 statistic table of composition and causes of soil pollution城市主要污染成分污染原因
郑州市cr、pb、cd 、hg、as工业污染,生活垃圾
开封市cd、pb污染面积较大,污染程度较重,hg、cu、zn、cr、ni污染面积相对较小工业(电厂)污染
洛阳市hg、cd、pb、as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登封市cd、as、hg、zn、cr、ni,cu 、pb和hg在局部已达到警戒值工矿企业(洗矿厂、电镀厂、化工厂等)废水、粉尘,农业使用农药化肥等
平顶山市hg、cd、pb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安阳市cd、pb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新乡市cd 、pb、zn工矿企业及农药化肥使用
三门峡市ni、pb 工矿企业及生活垃圾
济源市cd、pb污染程度较重,其次为as、hg、cu、zn、cr、ni 工矿企业及生活垃圾
焦作市pb、zn污染较严重,cu、cd较轻煤矿开采及热电厂,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2.4.2 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各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如下:
郑州市的清洁-尚清洁区占调查面积的97%,轻度污染区占调查面积的0.4%,分布在郑州西部,其中cr污染在局部已达到重度污染,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开封市的清洁-尚清洁区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周围和城市外围,轻度污染区分布在建成区及其东部,中度污染区分布在开封电厂及其东南区域,该城市总体评定为尚清洁。
洛阳市的尚清洁区分布在市区北部和伊河的东南部,轻度污染区分布在洛河间地块和城区的大部分地区,占研究区总面积的47.1%,中度污染区分布在城区和白马寺等地区,占研究区总面积2.8%,重度污染区分布在茹凹一带,占研究区面积的0.7%,该城市总体污染程度定级轻度污染。
登封市镉污染分布在岳庙附近和市东北部的北里沟-寺沟-南窑一带,占全区6.90%;锌污染区分布在西北角,占全区面积的2.88%,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平顶山市的十一矿、六矿到二矿、东高皇到大营、荆山及曹镇一带是重度污染区,面积较小,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安阳市的冲洪积平原区(北起市区北界,南止南流寺—魏家营—汪流寺一线;西起市区西界,东止市区东界)及漳武水库西侧的张家庄周围属轻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新乡市铜污染属于中度铜污染分布在冶炼厂附近区域,镉、锌污染较为严重,分布在城市工业区属重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中度污染。
三门峡市的规划区西部为清洁-尚清洁区,市区及其周边地区为ni、pb轻微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济源市大部分地区属轻度污染区,仅克井镇及周边地区属中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的pb含量较高,中站区、马村区的cd含量较高,该城市总体评定为中度污染。
2.5 结论
通过对土壤污染进行评价,可以看出10个城市的土壤质量参差不齐, 总体清洁—尚清洁的城市有1个,占调查城市的10% ,轻度污染的城市共7个,占调查总城市的70%,中度污染的城市共2个,占调查总城市的20%,无重度污染城市。
从污染因子和污染原因来看,主要污染因子为重金属,污染原因主要是工农业生产活动。
从分布上来看,轻度—重度污染城市集中于人口密集和工农业活动频繁地带,空间位置上为人口密集的老城区、工业加工区、农田保护区、养殖场等。
总体来看,虽然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不大,但是达到中重度污染的区域应引起重视并进行治理,未污染及轻度污染的地区也应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保证农业生产及居民生命安全。
3 防护措施
①控制工业及城市“三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污水,要科学、合理、积极慎重地推广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并进行灌溉后的跟踪研究。合理使用化肥及农用肥,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提倡生物防治作物病虫草害。充分利用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技术[14],加大开发重金属超富集植物力度,引进国外耐重金属的草本植物,加大力度研究微生物对降低重金属毒性的重要性。
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目前很多群众和企业对土壤污染的现状以及土壤污染严重性、危害程度缺乏深刻认识,甚至有些企业只考虑自身利益,肆意污染土壤。因此要加强长期宣传,从思想上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健康意识,以此来促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15]。
③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等特点,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以扶持企业上马治污设备,补贴鼓励群众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12],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④增加对土壤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进行实用技术的开发,并将研究成果合理推广。
⑤出台相关法规,目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是空白,应率先出台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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