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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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年度总结报告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试点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健全制度,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年以来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重点对*年度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并对两个年度同期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中和批后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检查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土地执法监管等工作在我市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代市长徐一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杨少华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专门机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土地例行督察试点工作。

四、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提供的*年底的卫星遥感监测图片资料,对全市范围内*年以来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核查,主要核查:

重点对*年度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进行自查和外业核查,形成分析总结报告,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并逐宗登记造册,建立全市*年以来所有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库。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领取资料。及时领取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提供的3个时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图片资料,并迅速下发到各县区,各县区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

2.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全市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类数据填报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3.资料准备。各县区需要准备的资料有:⑴*年年底、*年年中和*年年底卫片监测资料;⑵*-*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资料;⑶*-*年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⑷*-*年经济发展数据统计资料;⑸*-*年实际审批建设用地档案资料;⑹*-*年土地划拨、出让档案资料;⑺*-*年查处违法用地档案资料;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全部资料;⑼*-*年土地登记发证全部资料;⑽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⑾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等方面的信息;⑿涉及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⒀其他相关资料。

(二)外业核查

1.做好外业测量。对确认变化的图斑,应按权属单位、用地单位及地类不同,分别测量并填写相应的属性调查表。对误判或自然变化的图斑,应说明情况。

2.认真校对核准。将外业核实变化范围与经批准的征转用、供地范围进行对比,确定手续办理情况和变化范围。对有审批手续的土地,应录入用地手续批复文件号。

(三)整理核查结果。对外业核查的结果进行仔细整理,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完成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统计、比较和分析。

(四)统计汇总分析。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结果,撰写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汇总分析报告。

(五)市内督查检查。由市土地例行督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派检查组对各县区土地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挂牌督查到位。

(六)接受上级督察。由市土地例行督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进行汇报。

六、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年7月10日-8月15日为年中自查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15日为年度自查阶段。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2

一、目标任务

经统计,我县现有适宜安装假肢的截肢残疾人182人(见附件1),力争两年内让该部分截肢残疾人享受免费安装假肢救助,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让所有截肢残疾人直立行走起来。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残联、财政、民政、卫生、扶贫、文广等单位为成员的“县百名截肢残疾人直立行走”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残联,县残联钟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①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做好宣传报导工作;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补助政策,根据工程进展安排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③县残联负责整个工程的牵头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并负责资金筹措、人员培训、信息调查审核,以及表彰先进和典型经验的推广;④民政、卫生、扶贫等部门负责协助审定救助对象,并按国家大病救助、扶贫等政策,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3、认真调查摸底。各乡镇要做好上门入户调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辖区内的截肢残疾人都登记在册,并得到康复救助;要认真填报申报表、汇总表,妥善保管好救助的原始资料,并统一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月报、年报、工作总结报告,在每月10日前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录入,下发假肢安装通知书,组织安排截肢残疾人施行手术。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4月20日)

各乡镇(区)残联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专栏、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受助残疾人典型事例,努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5月15日)

各乡镇(区)要采取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逐一上门入户等调查方式,对残联已建档的现有名单进行调查核实(附件1),对还没有建档的截肢残疾人要摸准、摸实相关信息数据,及时申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截肢残疾人全部都享受到免费安装假肢优惠政策。

3、安装实施阶段(5月16日—12月15日)

坚持质量、安全、方便、快捷、跟踪维护的原则,对符合安装条件的截肢残疾人,由乡镇统一填报好《县“百名截肢残疾人直立行走”工程申报表》(附件2),到县残联开具介绍信,统一到赣州市假肢中心接受安装手术和行走训练。

4、总结表彰阶段(12月15日—12月30日)

各乡镇(区)要认真总结工程实施中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保障

1、强化资金保障。整合省、市“民生工程”残疾人康复项目资金、县本级残保金,并充分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努力确保项目所需资金。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3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4

半年来,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狠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推动全镇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促进了全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镇2012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站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一是镇上调整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村、镇属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二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年初,镇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与各村、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及副食业、加油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农机户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了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据统计,共签订责任书2451份。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及时召开镇党委会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我镇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每半个月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督查。五是认真填写安全工作日志。

二、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半年来,我镇注重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把安全宣传作为切入点,抓紧抓好。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全方位宣传,特别是紧紧抓住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文化月”活动的契机,在全镇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比如:办宣传栏,刷写永久性标语,办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农机安全等法律法进行广泛宣传,从而使安全知识进入了千家万户,提高了全民安全意识。各村确定了1名安监信息员,负责本村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半年来,镇村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办宣传专栏6期,办黑板报19期,刷写固定性墙体标语14条,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排查,落实好整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5

按照包头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深入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做好综治宣传活动,为党的胜利召开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现就我区集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宣传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主题

3月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9月份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平安法治新xx”。各地区、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宣传主题。

二、宣传重点内容

(一)深入宣传党的十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包头市zd工作会议要求。

(二)宣传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李纪恒书记关于zd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自治区zd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取得的重要成果。

(三)宣传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张院忠书记关于zd综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xx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宣传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取得的重要成果。

(四)宣传中央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精神;宣传自治区、包头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及我区《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落实领导责任,强化担当意识,形成保安全、护稳定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宣传我区推进平安xx、法治xx和过硬队伍建设所做的努力及成效,宣传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大好局面。

(六)宣传zd各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等、开展命案防控、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等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宣传形式及具体活动安排

(一)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常规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综治宣传活动。

1.利用“魅力喜桂图”微信客户端,开展综治知识宣传;建立微信公众号的单位在各自平台上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活动。

2.在xx区政府门户网站展播综治和平安建设专题片,学习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3.区广播电视台记者和zd各部门、区综治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深入基层,走进一线,贴近实际,采编和发表一批有影响力、高质量宣传作品。

(二)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围绕活动主题,突出重点、丰富手段,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宣传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参与集中宣传,制作并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咨询台,并配备宣传员发放宣传材料。

4.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在喜桂图新区社区医院前开展综治宣传月集中宣传。

5.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就近设置宣传点,在辖区内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并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好社情民意搜集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宣传。各地各单位要把综治宣传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张贴宣传画和标语、举办培训班、讲座、展览、征文和文体比赛等活动,借助民俗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广场文化、旅游文化等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宣传活动更加深入实际、贴近群众。

6.组织苏木、镇、各街道以及区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开展“平安杯”知识竞赛。

7.组织开展法治大讲堂、平安建设专题讲座。

8.zd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

9.在各中小学开展“上好一堂平安课”活动,法制副校长讲一堂普法课,zd各部门、区教育局要共同抓好学生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的宣讲和普及。

10.表彰一批综治或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综治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宣传月实施方案和系列宣传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区综治办将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和区综治委成员单位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二)扩大声势,强化效果。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找准切入点,结合职能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着力推出适合多种载体、适合反复使用的综治宣传精品。苏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制作以综治宣传和平安建设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宣传橱窗等,在辖区内悬挂宣传标语1-3条。同时,要办好嘎查村(社区)法制宣传专栏,发展“墙头文化”。

(三)总结提炼,及时报送。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综治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注意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将总结报告于4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区综治办,阶段性和专项宣传工作情况随时报送,报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联络人:李xx,联系电话:xx

乡镇年度总结报告范文6

为有效推动反假货币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的主动意识,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行以****年新版人民币的防伪知识普及为契机,结合我行实际,按照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的宣传思路,坚持“贴近百姓、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原则,使公众更加了解人民币、爱护人民币,提高防范假币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精心准备,组织到位

为加强我行反假货币宣传的组织领导,我行成立了反假货币宣传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条线经办的A、B、C岗人员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假货币宣传方案,统筹指导全行反假货币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一)阵地宣传

一是组织全行网点利用LED全天24小时滚动播放“更安全 更亮丽更易于识别——****新版人民币*月**日正式发行”“爱护人民币 反假人民币 积极举报制、贩、售假币违法行为”“人民币是法定货币,民间数字货币不是真币”“谨慎购买钱币衍生品”“请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和闲置硬币交存银行”等宣传标语。二是在网点设立公众教育区,反复播放反假货币宣传视频,并安排大堂经理利用客户等候时间,通过反假知识小课堂等方式,主动向客户开展面对面宣传新版人民币知识和反假货币知识,发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三是引导客户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年“反假货币小超人”网络知识答题活动,让客户全面了解反假货币知识,提升客户辩假、识假能力。期间共引导****余名客户参与****年“反假货币小超人”网络知识问答。

(二)自媒体宣传

充分利用我行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定期推送人民币防伪特征、数字货币知识、人民币图样管理条例等基础反假知识,随时随地学习反假货币相关知识,从而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反假意识和识假技巧。

(三)外拓宣传

一是组织全行**个网点因地制宜,结合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及残损人民币回笼活动,进社区、进街道、进村镇、进校园、进商圈、进农贸市场分发反假宣传材料,并结合我行**家农村金融现金服务点,大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现场讲解反假货币知识。外拓宣传期间,全行共派出**余名员工,在**个乡镇、**个村、**个社区、**所学校、**个农贸市场、**家农村现金服务点,咨询受益群众**余人,兑换小面额人民币近**万元,回笼残损人民币**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