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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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2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个不变”的原则。将等县(市、区)供电公司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持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趸售政策不变、纳税主体不变、劳动社保关系不变。

(二)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整体划转后,供电公司全面负责县(市、区)电网建设与投资,为县供电企业自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建设统一坚强电网的原则。整体划转后,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全市电网建设规划,统一谋划城乡电网一体化发展,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

(四)有利于安全稳定的原则。整体划转后,县(市、区)供电公司资产、人员、业务、投资等由供电公司代管转变为直接管理,供电公司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关预案,抓好安全生产,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同时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县(市、区)供电公司划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管理,关系到我市县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建设,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移交接收工作办事机构,制定移交接收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划转、接受和整合工作。

(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市国资委、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与供电公司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分别对各县(市、区)供电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初定为2012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资产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后出具资产划转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申请批复。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完成后,供电公司尽快向省电力集团公司上报资产划入请示,并做好争取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工作。

(四)移交接收。县(市、区)供电公司移交接收工作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为保持工作稳定和连续性,移交接收工作过渡期间可继续实行趸售政策,最多不超过2年。整个移交接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移交接收阶段(6个月)。主要完成财务、资产、人员及其它工作移交接收。移交阶段,县(市、区)供电公司不做机构及人员调整。移交接收后,供电公司全面承担安全、职工稳定责任。

1.财务、资产移交接收。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等各类资产,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以及负债等。

2.人员移交接收。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在保持人员身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并通过供电公司内部网络进行公示。3.其它工作移交接收。在完成财务、资产、人员移交接收的基础上,进行营销、物资、生产、档案等专业的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阶段:机构整合阶段(6个月)。依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完成工商登记注销、变更等后续工作。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阶段(1年)。对移交接收后的业务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找出差距和不足,制定有效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标准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供电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参加的县(市、区)供电公司整体划转工作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联席会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移交划转工作的顺利实施。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财务问题;探讨

近年来,高校校办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的转化有了较快的发展。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迅速,成绩卓著,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高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克服困难,经过努力奋斗,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形成,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下,校办企业也逐渐暴露出产权不明、权责不分、行政干预过多、投资主体单一,高校需承担无限责任等诸多深层次问题,使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一、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

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是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二、高校校企改制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高校校企改制应遵循坚持校办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并重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国家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剥离及核销、股本设置、配股等一系列问题上,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

三、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财务问题

(一) “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财务及会计核算问题

1.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工作。“清产核资”是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为高校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的资产基础,对于高校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摸清校办企业家底;全面清理校办企业中的资产;界定清楚企业中资产的属性,确认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理清和理顺学校对外投资关系,明确投资产权归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核销不良资产,挤掉资产“水份”;核定学校对未来资产经营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因此,必须对全校产业的基本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不留死角。

但是,高校企业由于在前期创办过程中企业出资人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在清查中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存在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现象,验资报告和报表上反映的情况不符;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比较困难,学校的资产在企业使用但不反映在企业账上,造成企业资产产权归属不清;往来账欠款金额大,长期不处理,有些欠款企业已消亡,使得学校获取函证比较困难,包括企业与学校的往来款项,由于年事已久,当事人或退休或调离,很难清理;存货长时间积压,由于人员更迭频繁、管理不规范,未定期盘点,或报废毁损,或过期、失效,或有账无物,使盘点清理工作量相当大,难清理;固定资产或报废毁损,或丢失,或有账无物、有物无账,造成清理核对难度大,资产难以界定性质,再加上固定资产改扩建、转让、调拨、报废等账务处理不及时,使清理工作难上加难。

针对上述的问题,高校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资产设备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商定资产清查及处理方案,严格遵守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清产核资时间表,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克服困难摸清家底,使企业轻装上阵。

对校办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实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尽力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作好纳税筹划,尽量在税前报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针对金额较大、损失较多的案例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对造成损失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失职责任,在干部考核或晋升时作为附加条件加以考虑。

2.清产核资工作中相关会计差错调整问题。中介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单位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有的是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引起核算方法改变,但会计人员仍使用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是采用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会计政策;有的是财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疏忽或曲解;有的是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有的是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针对企业存在的会计差错,中介机构从专业角度提出调整方法。企业应根据中介机构提出的调整方法,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差错更正,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

(二) 内部会计控制问题

通过翻阅校办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发现,企业大都在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表现在:对外投资未实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未实施概预算编制和审核等;大量赊销货款未先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又未及时对账,造成大量欠款长期挂账收不回来;存货不及时盘点、对账,明细账不完整,存货进出仓管理不规范,造成存货有的积压、有的短缺,还存在过期、变质毁损的情况;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有制度但未落实执行,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增加。

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高校应敦促校办企业自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企业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的环节和要素进行控制,在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着重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有所降低。企业还需营造有效而合理的内部会计控制环境,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机制、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理念和观念能够长期根植于企业并能够满足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需要。不仅如此,高校还应从学校投资主体的角度,建立针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学校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 校办企业对学校构成的财务风险及债务风险

由于目前校办企业管理的不规范,学校财务要承担校办企业给学校带来的种种风险。首先是对外投资的风险,校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失败,或列入关停并转行列,必定会造成学校投资的损失;其次是学校借出款的风险,学校对于校办企业的借款在校办企业经营失败时也必定会造成损失,由此对学校构成一定的财务风险;再次是校办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或办理了停业,其自身形成的债务无法偿还时,学校必将会成为偿还债务的主体,承担校办企业的债务风险。

(四) 资产划转工作中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问题

针对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产权不清的现状,结合企业改制的要求,高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对企业资产的界定工作,明确高校与改制企业资产的定位。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高校校名的字样,不管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应一概剥离出来。这不仅是因为教育部有规定,还因为校名不能成为商誉而作价成为企业资产。

2.学校的房地产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只能以租赁形式使用。企业出资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供企业使用的房产,产权属学校,企业与学校之间应签订使用权协议。

3.企业作为注册资本的学校专利技术、仪器设备等资产,只有办理了“非转经”合法手续,且完成了产权转移后才能成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性资产。未作为注册资本,企业又需要继续使用的,企业应与学校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和《固定资产租赁协议》。

4.企业未实际使用,仅作为注册资本的学校专利技术、仪器设备等资产,应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转回学校。

(五)明确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对校办企业改制,使校办企业体制和机制发生转变,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大对学校的回报,弥补学校科研经费的不足。因此,教育部提倡高校出资建立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来托管校办企业,在学校和校办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因此,明确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1.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发文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产经营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学校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

2.资产经营公司应组建二级财务机构,并定期向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其所有者权益应进入学校财务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学校以持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为限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有限责任。

3.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4.资产经营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应做好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工作。企业使用学校的资源和财产应当有偿使用,公允计价,其所投资企业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应当得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及时办理“非转经”手续。

5.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委托学校相关院系研发项目或与学校相关院系联合承担项目,必须与学校签订公允合法的合同,明确企业与学校双方的权责;学校应出台明确的政策,处理好学校、相关院系和成果完成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是国家教育部力推教育产业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影响到企业改制的方方面面。而对相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又是一种操作性极强的工作,对企业有很大的促进性和制约性,会影响到企业改制的程序和审批过程。随着市场和社会政策环境的变化,它还将影响企业改制方案和决策的准确性。因此,高校应针对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按照改制程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配合学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专业角度提出对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资产损失认定、核销,会计差错调整,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高校投资损失等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方面,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的清理,由律师事务所对清产核资损失的证据进行确认,同时还要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作多方的沟通协调,完善资产认定、核销手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只有解决了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改制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效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S]

[2] 黄蔚,李志民.在开拓创新中推进校办企业改制[N].中国教育报,2006-3-8.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4

一、政策层面:对企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正在进一步加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财政部相关部门近年来一直根据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常规检查,并公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与此同时,证监会和保监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所管辖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编制或者披露要求作出规范,并实施监督。多年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一直是敦促企业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质量的重要力量。而在2003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的成立,加强了对国有资产、银行的监督管理,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和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监管的加强。而执行什么样的会计标准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深远,对于国有非企业和银行企业,财政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在执行时间和范围上尚有差异。正因如此,2003年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与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标准休戚相关。

按照中央的部署,所有国有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于2005年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为此,国资委在成立后不久,即与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所管辖的189家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随后,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国资委发文要求这些企业做好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工作。具体安排是:(1)对于2002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只需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对于申请2003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3年9一12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结束。(3)对于申请在2004年或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年1~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结束。

由于2003年仍然处于向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过渡时期,所以,国资委于年末发出通知,就如何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好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按照国资委的部署:(1)各企业要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并认真经验和查找原因;(2)企业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严禁出现新的潜亏挂账;(3)所有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含全资、控股)、分支机构都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4)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将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5)企业所属基建工程项目要与企业财务并账,尚未并账的应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一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6)除特别规定外,年度财务决算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毫无疑问,上述举措,一方面表明200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标准等将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可望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财务会计报告正日益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者获取企业有关财务信息,籍以评价企业绩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外,我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亦正在进行中,有关法规对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信息的透明度也正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今年已经生效的《民办促进法》、即将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均对民办教育机构、基金会以及其他有关非营利组织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出了严格要求,从而会对相关机构、组织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

二、技术层面:提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质量

按照我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保证真实、完整。这就意味着任何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至少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提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质量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从基本概念角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来确认和计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并如实反映于会计报表中。比如,对于那些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实际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现时义务,或者潜在义务已经转化成现时义务,并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及时确认为负债等。

(二)从信息披露有用性角度,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在年末的财务状况、全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一方面可以解脱经营管理者的经管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者应当尽量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披露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仅包括会计报表本身的信息,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从而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本身的信息。关于企业至少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均作了具体规范,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也作了规范。另外,从保证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和完整性角度,对于一些有助于理解会计报表内容的信息,即使其没有在相关准则、制度中明确规范,企业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予以披露。

(三)从会计规范角度,应当继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报告规范体系。财政部目前正在深入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类型、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模型等,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正在加紧制定《财务报告的列报》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列报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的、详细的规范。

三、使用层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前已述及,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在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建立起一个信息沟通的桥梁,但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双方之间可能的利益驱动的不一致,我国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按照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有关情况,结合今年的特点,使用者在阅读和分析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尽管财政部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损益的情况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基于关联方交易有可能存在的不公允性,报表使用者仍然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从事关联方交易的程度、所占的比例以及定价的合理性等。另外,考虑到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政策,采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方化”的做法,所以,使用者还应当特别关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二)关注企业资产减值的处理及其影响。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企业需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年报情况来看,一些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随意性较大,尤其是对于部分业绩较差的企业通过“巨额计提或者核销”、以待后期转回的办法来避免退市或者特别处理。比如,某企业在2002年对应收母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的欠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减少当期损益26.90亿元;某企业对应收账款等计提巨额准备,减少当期损益2.67亿元。而另一些企业则因调整计提,冲回前期计提的减值准备,而使业绩大幅上涨。如某ST公司2002年完成净利润278万元,而其中因冲回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调增利润2232万元;某企业在1999年计提某楼盘存货跌价准备9331万元,在2002年又转回部分存货跌价准备3086万元,增加当年利润,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所以,在200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使用者应当对于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继续予以重点关注。

(三)关注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行为。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会计估计变更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所以其财务是不同的,另外,会计差错更正则在性质上就与上述两者不同。在实务中,某些通过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调节利润。为此,亦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比如,在2002年年报中,有些企业将会计估计变更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如某企业将坏账准备的计提由原来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变更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视同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追溯调整处理;有些企业将会计政策变更当作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比如某企业将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了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有些上市公司将会计差错更正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比如某上市公司以前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广告费用按照两年摊销,而在2002年更正为将广告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等。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5

今年*月至*月,我厅对全省48所省属高等院校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我厅继续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此次审计任务。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及时与学校进行了沟通,达成了意见,各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得到确认。

从审计结果看,各校20*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各高校为了确保20*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坚持以预算为依据,以确保收入、控制支出为目标,以计划管理进行全过程控制,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基本完成了年度预算。20*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齐全,内容完整,账表相关数据相符,会计资料基本能全面真实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状况。学校财务运行状况总体平稳,资金结构较合理,各项指标较正常。资金统配能力较强,学校各类资金管理较规范,内控制度比较健全有效。从审计整改情况来看,各学校普遍对省教育厅整改通知较为重视,部分学校还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对照,拟定了整改意见并分步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向省教育厅作了书面报告。通过此次审计核查,一些除了二级核算单位报表合并问题基本未得到纠正及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对校办产业投资反映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正在清理整改、有待逐步解决外,其他诸如在往来核算收支、教材、药品账实管理脱节、往来账清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在对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学校在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决算报表反映。

部分学校预算为校级预算,未包含二级民办学院、科技开发、后勤中心、成教院、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结算中心以及学校所属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核算单位收支计划。学校决算中仅包含这些单位已上缴学校款项或学校对这些单位的拨款,未包含这些单位的收支状况。

(二)财务收支核算方面

1、部分学校未将全部收支纳入学校财务大账统一管理核算,有的学校在财务账套之外另设账套单独管理和核算学校部分收支;有的学校将学校部分收入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2、部分学校将科研经费收入、捐赠收入、办班收入、三产企业上缴款等等放在往来帐上核算,从而少计收入和支出。

3、部分学校将收入反映在银行未达帐项上,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确认收入。

4、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规定,存在以收抵支的现象。

5、部分学校未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将尚未发生的支出通过预提、挂往来等方式转出,从而多列支出。

6、对部门创收,部分学校仅将学校应得部分做收入,其他全部作为往来核算,少反映收支规模。

7、部分学校未按照已完工资产和未完工资产的比例分摊利息支出。

8、部分学校事业收支和民办二级学院之间成本划分不清,导致民办二级学院收支不配比。

(三)实物资产管理方面

大部分高校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较为薄弱,主要问题是资产入账不及时,已完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台账不全、长期不进行盘点,以致资产账账不符、账实无法核对。

1、新建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

2、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中存在部分资产未能及时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

3、未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程序不够到位、不够协调,有的学校存在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无法核对。

4、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部分已报废、拆除、转让的资产财务未销账;部分实物资产未能进行正确的明细核算;学校二级院系用其自有资金购置资产未入财务账。

5、部分学校材料物资和药品等未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药品、教材等实物资产未作为材料核算,有的学校放在代管款项核算,有的学校则在购进时一次性列作支出。

6、教材、图书疏于管理。有的学校未对教材的实物管理、领用后报账、实物盘点以及责任分担制定具体的办法;也未建立教材数量、金额明细账对教材进行金额上的管理,同时,学校没有专门的教材库,教材存放比较混乱,具体管理部门也不能提供教材的盘点材料,无法进行账实核对程序。未建立图书明细账,部分手工账的存在导致管理人员对图书册数及金额的统计十分困难,更无法定期对图书进行盘点,也无法与财务进行对账。

7、20*年各校按照统一部署,对截止20*年*月*日的学校资产进行了清查工作,并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核查审计报告予以鉴证。大部分学校只对会计差错和小部分资产盘盈盘亏进行了处理,绝大部分学校对资产盘盈盘亏和出售公有住房仍未进行处理。

(四)资金管理方面

1、部分学校对银行存款管理不严,未重视与各银行的对账工作,未达账清理不及时。

2、部分学校现金付款存在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存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以大额现金在本地购物和付款的现象。

3、部分学校款项支付未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及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制度。

4、部分学校存在贷款资金管理不严密,核算不正确的现象。

(五)投资管理方面

1、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资金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各高校账上反映的对校办产业投资数普遍不真实、不完整,主要问题是投资的单位多,账上有记录的少;对外投资已损失未及时核销;对外投资已收回未及时调整账务等。

2、对校办产业管理不到位,核算欠规范。有的学校仅对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至于投资绩效考核、跟踪管理等方面均未见涉及。有的学校对外投资总额大,但却未制订出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对外投资,也未明确建立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账上不能完整、及时反映对外投资状况。有的学校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权力及义务未理顺,学校账务上与投资企业往来较多。

(六)票据管理和使用方面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依然发现有的学校违规使用自制票据和外购票据,超范围收费,收费收据与结算凭证混用现象;票据管理欠规范,领用使用记录不全,票据购领未建立完整的购领制度,各种票据无总印数申领、购买记录,票据领用不顺号,也无签字手续和已使用份数记录,且开票内容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

(七)科研经费管理方面

目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学校财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课题的完成情况;对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却因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故平时疏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研处未能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审核;财务处在经费使用报销中仅对报销金额和票据金额等做形式上的简单复核;审计处也未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八)基本建设财务核算方面

1、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及时结转。

2、部分基建项目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存在很大的差异

3、将基本建设报表并入行政决算报表时的取数存在偏差。

4、基建中材料管理存在问题,有的学校库存材料未设明细账,期末余额无明细组成,原材料采购、招投标、实物出入库等均由采购部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仅根据发票及出入库单进行记账,无相关的核对和内部牵制制度。

二、审计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编制综合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单独核算的后勤服务中心、科技开发部、结算中心、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

(二)学校对清产核资中尚未整改事项,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及时予以整改;对清产核资以外存在的不良资产,应积极进行清理追索,对事实形成损失的资产应履行报批手续予以核销。

(三)高校的财务收支管理核算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以及收支两条线和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正确核算和管理,学校应对利用学校资源产生的收入进行清查并纳入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四)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对目前存在的学校账面反映投资和企业注册资本的差异,分析原因,分别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对校办产业投资进行投资质量评价,明确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明确校办产业和学校的利益关系,加强企业的经济效益考核,杜绝校办产业无偿使用学校财产,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对应上缴学校的利润做到应收尽收。对经济效益不好,投资价值不大的校办产业,及时进行清算,妥善处理清算财产,以免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对改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改制法规规范操作。

(五)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资产台帐,加强资产核算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规范图书、教材、药品的核算。

(六)学校应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作为票据管理部门,应健全票据购买、领用、缴销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

(七)学校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管理,完善科研管理系统,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督。

(八)学校应加强对新校区建设的审计监督工作,严控学校基本建设中的“跑、冒、滴、漏”。在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同时,要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掌握高校基本建设全貌。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

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四)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

(六)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三章运营机构

第七条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运营机构的权利。

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2.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单位(企业)的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

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运营机构的义务。

1.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决定;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5.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或者任免建议。

(六)委托审计部门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制定运营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一)制定考核指标,并与运营机构法人代表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二)对运营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三)依据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督分析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主要经营者的分配和奖励。

第十五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二)在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向其他单位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