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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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 项目竣工决算 财务审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法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财务监督的重要工作。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和民生的发展,基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作为财政批复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审计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进行简单阐述。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概括来讲是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通常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器具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审计。

从审计工作的监督性和精细性来说,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依据与执行部分,比如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概算的依据、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是费用部分,比如工程资金的渠道、实际投入、到位资金、建设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建设成本及使用、结算、入账等情况,资金结余、债券真实性等情况;三是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全性、成本核算的正确性等;四是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五是工程扫尾阶段的未完工量及预留资金;6、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说明书的完整性,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一般分为审前调查、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结案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一步,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送达的审计材料及资料后进行登记,之后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对送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不完整、不准确的资料全部退回并符函原因,符合要求的送交审计处,进入审计的下一阶段进行待审。第二步,进行审计实施前的准备,主审制定审计方案,草拟审计通知书。第三步,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审计处审计和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或社会中介)、基建处相互配合实施审计。第四步,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征集,编制反馈意见说明书。基建处收到审计报告后,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第五步,由基建处将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整理归档。

三、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审计是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项目顺利运行的重要监督手段。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使审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来费用归口的时候项目二级或三级明细入账错误;或者项目窜户都会导致在决算过程中与财政拨款金额不对等,还有开发区有许多零星工程,通过任务书来下达,这些零星工程在做财务竣工决算是要特别仔细,因为零星工程每年都有,先要查出当时是入哪一年的零星或是不分年份的零星,这种种情况都需要通过审计来重新核查,最后根据审计后的批复使所有入账费用归集到固定资产中,并与财政拨款对冲来结平该工程项目。因此加强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审计对竣工财务决算的作用

审计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中是一项客观独立的监督,在基建工程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保障国家财产有效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手段。

(一)强化财务控制,实现财务监督功能

由审计法的规定可知,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产的合法使用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效益进行审计,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基建资金的有效利用,减少损失,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同时,财务审计无论是对基建部门还是工程施工部门来说,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的财务体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审计,促使基建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

从现代审计的范畴看,审计监督是现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现代财务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会计收支,更拓展到整个项目活动范围,因此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从项目整体进行把控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端正行业风气。

宏观上讲,竣工决算审计独特的经济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能能够给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反馈信息,审计结果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调整监管体系,保证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微观来讲,基建竣工决算审计从财务上监督企业是否合法有效的使用国家委托经营的资源,其效益是否具有经济性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对国债资金流向的审查,可确定国债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通过审计可有效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使基建资金专项专用。同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可有效防止征地拆迁费用层层截留,验证施工地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完工后不能显现的隐蔽工程部分,竣工决算审计可以验证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推算隐蔽工程的造价成本。

竣工决算审计能够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随着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加强,工程建设中层出现的设计浪费、高估冒高、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提高取费级次等想象可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避免腐败产生。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造价审计 审计风险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投资膨胀现象,其造成的后果是工期延长、施工索赔增多,工程造价越来越高。针对这种现象,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工程造价审计现状分析

工程造价审计,通常是通过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来完成的。预决算是一个统称,它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四大主要文件形式。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很难按照客观存在的要求正常发展与深入。

2、工程造价审计潜在的风险

首先,施工过程的多变性容易造成审计期间工作的忽略和疏漏。一个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结算的财务环节。在这过程中,往往受到人为的、自然条件的制约而出现多变性,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其次在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建筑材料价格的起落政策、法规的废止、调整和起用也足以说明工程造价审计所碰到的多变性。这些现象的出现,显然给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审计人员如果对某个细节忽略或疏漏,都会给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审计人员也不可推脱地要承担审计责任。

其次,工程造价审计的滞后性容易造成审计质量下降和工程造价不实。一是基建项目种类繁多,这些项目虽然规模大小不一,但都具有自己的特点。要开展对这些项目的审计,需要专业知识比较全面的审计人员加以实施。但是,当前各级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计都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审计方法和经验都有待提高的实际问题。二是介入审计的滞后。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入,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有的工程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近一年,审计单位才接到开展审计的指令。如果仅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借助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可以查清楚的,但如果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

3、工程造价审计面临的审计风险根源

工程造价审计与其它审计存在两大不同之处:一是它所面对的被审计主体经济成份的复杂性。一个建设项目同时针对的是建设单位、多个施工单位和多个中介组织;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繁杂,所涉规范较多,专业广泛。因此审计风险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承发包本身是一种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建设合同双方主体均具有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建设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务,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二,工程价款认定的文书不同,对于工程价款的出具认定文书很多,其中主要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报告,导致了混乱、无序的状态。上述文书存在着工程造价审核角度不一致、法律效力不一致的问题,必然造成工作方法和审价口径有很大的区别,工程价款最终确定也不尽相同。

4、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防范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由于审计人员素质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素质风险;由于审计方法不得当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风险;由于审计手段运用不合理造成的工程审计手段风险;由于行业规范不完善和法规不健全造成的工程造价规范风险;由于审计客体的复杂化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客体风险;由于审计报告的不合理和不完善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风险。针对以上各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成因及类型,防范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可以通过以下对策来实现。

第一,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通过对政冶理论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通过专业选拔、定期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学习先进人物光辉事迹和先进思想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第二,采用先进科学的审计方法。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应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审计方法,以适应新出现的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防范具有特殊特征的审计风险;不断改进审计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

第三,采用先进的审计手段。这是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的必备条件。采用工程全程审计手段,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备基础;实行主动控制,可以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等过程,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内因;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审计方法的科技含量,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第四,加强行业规范化建设。完善的行业规范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可以降低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约束工程建设的不合理行为。首先,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规范。明确的、合理的、有效的工程建设行业规范,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监督和企业之间的监督,同时更加有利于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审计监督;其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对工程建设的最大外在约束力,能够确保企业在工程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降低审计风险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它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完善此机制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不断完善现有的审计制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的.合理的新的审计制度,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时候找到合理的依据;其次,做好审计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规范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终止的书面说明,能够指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工程造价问题。但一般的审计报告只是单纯注重报告审计结果,而不标明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建议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对于其他审计工作的借鉴意义不大,更加不利于改正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因此必须首先完善审计报告书写制度。审计报告书写制度能够规范审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对于其他审计工作有借鉴意义;其次,把切实有用的信息纳入审计报告中来,这样不但可以帮助防范审计风险,还可以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不断完善。

5、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是应对审计客体的复杂化的有效保证,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首先,不断完善现有的审计制度。任何一项审计制度都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都不可能适合所有的实际状况。只有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的、合理的新的审计制度,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时候找到合理的依据;其次,做好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审计质量检查是检验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能够约束审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能够充分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做好审计工作和防范审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结束语:审计人员要树立审计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应以当时适用的和有效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准绳,对问题定性定量结论必须准确并要谨慎,以人为本, 注意审计技巧。对于审计风险要敢于正视它,认真贯彻谨慎原则,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杜殿明. 谈内部审计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 北方经济, 2007, (14) .

[2] 李云婷. 浅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J]. 北方经济, 2009, (02) .

[3] 路媛媛,袁洋.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ERM框架分析[J]. 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8, (02) .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0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006 -03

0 引 言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任务繁多,建设资金大,专业性强,而对于基层学校来讲,缺乏相应专业的管理人才,稍有不慎,会导致工程手续不全,质量低下,更有甚者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有助于完善学校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行为,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过程中反腐倡廉,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的意义和特点

学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建设相关文件和概预算,加强基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控制。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作为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水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提高基建工程质量。

学校基建通常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预算外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均应纳入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并接受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主要特点包括:

(1)工程资金容易出现缺口,财务管理难度较大。学校基建工程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比例较小,因此学校通常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导致资金需求与资金到位情况之间形成缺口。近年来,学校基建工程施工中,学校无法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而被诉诸法律事件时有发生,既为学校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又给学校带来财务压力,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基建工程管理相对专业,管理人才配备不到位。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与基建专业密切相关。一个基建工程往往涉及土建、给排水、装饰、绿化、供电供气、网络、空调设备、教育设备等各种子系统,基建工程中各类新技术、新设备大量使用。要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必须对基建过程中各种技术、工艺、设备等有一定了解,才可能准确把握合同,针对基建过程及时筹集资金,拨付和支付资金,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部分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学校基建工程是政府项目,都是在得到当地的行政领导同意后实施的,用的都是财政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资金比较紧张,为了节约资金和加快建设速度,一些行政领导会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来,要求一些相关部门简化手续,还有些领导往往口头直接表态,要求学校先建设再办手续,所以往往会导致有些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为工程质量缺陷埋下了隐患。

2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的措施

2.1 严格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

学校财务部门在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中应制订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工程资金支付过程中应把握好按预算、按进度、按流程支付的关键点。按预算是指该基建工程款项应是预先已经进行了计划,并列入预算之中的工程项目,项目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对于无计划或者金额超计划的项目,在履行报批程序之前,均不应进行支付。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工程量发生增减时,要求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先申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校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中标额的10%,必须事先报局领导小组批准。无批准手续的,财政支付中心拒付工程款。按进度是指进行款项支付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及项目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综合进行判断,财务部门应准确掌握施工单位建设进度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按流程是指应制订科学严格的资金支付程序,财务部门在进行款项支付时,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凭证合法、手续完备、支付合理、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工程款项支付可以基本按照如下流程执行:①施工单位进度款项申请表;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审核;③跟踪审核的中介机构审核盖章;④基建工程分管领导审核签字;⑤财务部门审核并付款。对于大额基建工程款项还可建立联审联签制度,由领导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2.2 加强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主要有3种:①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②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报学校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与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③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以笔者所在教育局为例,我们设计了《项目工程款结报清单》和《工程款结算明细表》,要求财务人员根据流程中的要求收集好相关的佐证资料,并根据收集的资料逐栏填写《工程款结算明细表》,通过该表设计的勾稽关系计算出项目本次应付的金额。然后将计算得出的应付金额与准备支付金额核对,如果应付的金额大于等于准备支付金额,那么就应该付款,反之不能付款。

2.3 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 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多次的中期支付, 因此, 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 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 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 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因此更应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特别是材料预付款的控制等,确保阶段性中期进度款项准确支付。

2.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

学校所有的基建维修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要求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组织实施。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一般3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发生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确定,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实施。项目及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学校的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学校核定好工程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报送工程决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学校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等资料送交市局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交审计局审核或送交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取得审计报告。学校凭审计报告进行工程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由教育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余款不得结清。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严禁白条支付、现金支付、超前支付,严禁支付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工程款发票必须是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不得用自制凭证(白头发票)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清前应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学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资产移交手续。

3 结 论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是基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严格的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分离,加强工程中期支付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促进基建工程款准确支付。

主要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高校;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基建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对工程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日益暴露。因为高校工程项目基本上属于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主要靠国家投入资金,因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同时,由于高校审计部门由于受到来个各方面权利的影响和内审本身发展滞后,因此在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时很难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本文试对高校工程项目决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 决算审计中的问题

1.1忽视全过程控制审计

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对基建工程完工后提供的各种资料来进行工程决算,对已经造成的工程超预算或者工程差错的现象无法挽救。对于这种问题,一方面可能是承包方在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虚高要价;另一方面可能是少数部门和个人为谋私利,故意在工程进行中变更增加项目。如果有了对高校基建工程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则可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1.2项目变更随意性大

由于高校基建工程有许多的自身特点,特殊要求多,项目变更也就很多。有的学校基建部门与施工企业关系密切,不应发给的签证也给签;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各种名目提出一些不合理的变更签证;有的监理单位为谋求自身利益,帮助施工企业签发签证。这些项目变更对工程项目的造价影响巨大,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建设成本。

1.3工程监理不完善

有些监理机构和人员素质不高,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随意签发变更签证;有些高校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审和监督不严格,监理工作不到位;还有些高校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不完善已影响到了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1.4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资料不全面、不真实

现实中,审计方与被审计方的信息、资料是不对称的,并且审计多处于劣势地位,审计人员所获得的资料、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是审计时面临的最大困难,也是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和审计风险加大的重要因素。

2. 解决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结合现行高校基本建设审计的有关规定,笔者现提出以下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的对策措施。

2.1建立健全工程审计规章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各高校工程项目实际,完善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这样可以对工程审计的依据、目的、内容、范围、程序、责任追究、审计资料送审时限和方式、审计资料的承诺、审计方案的制订、审计质量的检查与控制、审计意见的征求、审计报告的提交、奖惩办法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可以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业务。使审计可以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减少和避免各种错误的发生。

2.2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了从工程招投标到工程完工的各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审计,可以为审计结算工作提供准确数据,而且工程决算审计的质量与跟踪了解到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械有关的变更签证项目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才能准确掌握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减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决算审计准确性,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使原来现场乱签证问题和资料不齐等问题得到彻底根治。

2.3协调好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现代管理学认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事业成功的基石。在审计实施中,要注意处理好与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在工程造价控制上,基建部门发挥着关键作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得不到基建部门的支持和信任,审计工作将会障碍重重。同时,要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审计过程中,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听取和客观分析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不仅要将多算的减下来,还要如实地将漏算部分增补上去。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客观公正,并取得施工方的信任,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2.4加强控制项目变更签证

通常大的变更内容要经过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小的变更内容要经过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签字认可。因此必须注意审查变更签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及内容是否清楚。对工程变更签证的控制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决定了高校经济效益的高低。

2.5加强监督监理单位

高校可以委托监理单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只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高校必须做好充分调查,了解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选择合理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理顺经济利益关系,促使监理单位通过科学管理,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安全、质量四大系统实行全过程的控制,为高校实实在在的带来经济效益。

2.6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基建工程预决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担基建审计的人员不仅应具备会计、审计和基建预决算的知识,还要掌握经济、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为此要不断加强基建审计人员的培训,积极参与基建审计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为审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平台。同时,要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的运用能力,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家胜.高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J]. 审计月刊,2006(3):39.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范文6

第二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必审制。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开展审计项目调查,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区域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科学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并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市审计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名称的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审计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择优的原则,由局研究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签定协议书。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

第十条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应由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报市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组成人员和审计时间。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按国家审计程序操作。工作主要环节包括: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签证、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完成每一环节,都应向市审计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一下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经贸基建局审计科、法制审理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复核、局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征单位征求意见,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只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审计的,实施审计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市审计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确认后,作为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组织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262号),根据签订协议,由市审计局支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基建审计专业人员作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成员,参加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三条被聘请专业人员的报酬,由市审计局按临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条十条规定,市审计局应确定需跟踪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拼盘、隐蔽工程测量和追加工程确定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应跟踪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取证。对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应审计在建工程物资、投资支出、施工管理、检查计划执行及投资有效性等,也可进分期、分标段完工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审计局应对国家建设项目“五制”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包括:国家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是否执行法人制;资本金是否落实,资本金是否符合法定出资额;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实行合同制,合同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监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监理业务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