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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1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进程,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大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为抓手,按照城乡环境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进一步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环保意识、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优化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各级财政大力支持,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引导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导、乡镇实施,建立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机制,上下结合,整合资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系统地规划、建设经济适用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基础设施。
4、坚持城乡一体、长效管理的原则。把长期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试点先行,全面铺开,重点推进,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全面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以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为总目标,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先期在街道、镇、镇启动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到年底之前,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配备配齐清扫保洁队伍,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箱,购置垃圾压缩收集车,健全合理的运输方式;建立长效环卫投入机制,不断完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队伍;城乡环卫清扫保洁工作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实现统一管理,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观,垃圾成堆、垃圾遍地的现象基本消除。
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运作模式
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的运作程序,建立科学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网络。
(一)户分类:由住户自行清扫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并将属于集中收集清运范围的垃圾倒入自己设置的垃圾收集设施,或袋装后按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二)村收集:各村(居)按标准要求配备保洁员,配置垃圾箱,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由保洁员每天定时收集垃圾,并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三)镇清运:各乡镇街道按标准要求配置垃圾压缩运输车,定时到村(居)收集各垃圾箱内的垃圾,并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
(四)市处理:市垃圾综合处理场对收集的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乡镇街道、村(居)不得自行填埋或焚烧,杜绝垃圾“转移”、垃圾“搬家”现象。
三、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运行管理
根据以上运作模式,结合农村垃圾实际产生量,各乡镇街道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负责辖区内各村的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各村(居)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设1名保洁员,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负责村(居)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以及垃圾的收集。
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用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奖励补助。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居)自行解决,市、乡财政按户给予补助。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负责聘用管理村庄保洁员。保洁员享受务工补助,负责垃圾箱、三轮收集车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垃圾压缩运输车管理,采取竞标的方式,以合理低价优选承包人,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作业标准、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保障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保障,确保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政策,编制城乡环卫一体化设施规划,搞好市级垃圾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镇村保洁队伍,配齐环卫设施和机械设备,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各村(居)负责做好辖区内卫生清扫、保洁和收集。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车辆设备分期付款的监管,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督查局、农工办、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参与,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村;垃圾分类;综合利用;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R124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农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垃圾的数量在不断的膨胀,成份更趋复杂,虽然通过农村环境整治等工程的实施,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难度大、农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农村居住分散治理成本高等原因,农村生活垃圾现状仍不容乐观,农村垃圾的收集处理问题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倡导垃圾分类,将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处理农村垃圾的有效运行模式。
一、当前农村垃圾处理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采取“户集-村收-乡镇清运-县处理”的模式处理垃圾,即农户将垃圾收集后以村为单位将垃圾运输至乡镇垃圾中转站,乡镇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集中运输至县级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有的村庄有固定的垃圾堆放处和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但受多年传统习惯的影响,把垃圾随意倒在路边、地头、桥下、沟渠旁,垃圾围村、围河、围路的现象十分普遍。垃圾清运不及时,产生堆存现象,影响人们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不仅影响村容整洁,而且严重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1]。对垃圾的源头管理和控制还缺乏相应的投入以及有效机制,对垃圾源头和垃圾的合理分类仍缺少管控。特别是在垃圾回收环节,缺乏有效合理的管理模式,垃圾分类始终得不到较好的执行[2]。
由于垃圾分类不足,现行的垃圾处理方式,如焚烧、堆肥和填埋等都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压力。存在潜在危险的垃圾,特别是电子垃圾的处理,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流程规范,简单的焚烧拆解方法使得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民众的健康造成威胁[1]。
二、问题分析
1、农村生活垃圾分布面广、收集困难。由于农村特殊的地理条件,村庄分散,农村垃圾分布面积广,收集难度较大,垃圾运输成本高,集中处理难度大。
2、农村垃圾总量大、成分繁多,分类处理难。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生活垃圾的成分较前更为复杂,除了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外,包装废弃物、一次性用品废弃物明显增加,如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农用地膜、药瓶、电池、电瓶等难降解有机物质成分占很大的比例,分类处理难,给垃圾处理带来了更多的难度。
3、农村基础设施差,环卫硬件设施不足。 大部分农村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农村环卫设施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环境卫生工作需要。一些地区未用封闭式的垃圾运输车,垃圾清运路程远,垃圾运输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
4、县级垃圾填埋场压力大。随着“户集、村收、乡镇清运、县处理”模式的推广,大量的农村垃圾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大大增加了垃圾填埋场的压力,设计容量面临饱和的压力,其使用年限大大缩减,面临新建和扩建的压力[3]。
三、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对策思考
1、从源头开始分类
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生活垃圾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如果对垃圾分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既减少占地,减少环境污染,又可以变废为宝,产生巨大的“可再生”资源价值。
根据农村实际,将垃圾分为四大类: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有机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在生活中产生的瓜果皮、蔬菜、剩饭菜、变质食品等废弃物)和生产垃圾(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笋壳笋根、蔬菜根茎、秸秆等有机易腐物),建议处理方式为:由乡镇(街道)、村组织农户之间还山还田、堆(沤)肥、沼气处理等;可回收垃圾指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织物类等,建议处理方式为:由乡镇(街道)、村组织回收、利用等;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议处理方式为: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按区域整合选点布局,选择低洼点弃填和工程填方处理等;其他垃圾指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巾、尿片、妇女卫生用品、保鲜膜(袋)、食品袋、包装袋、烟头等,建议处理方式:统一清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
从源头开始分类处理,可以有效降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使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普遍化、可行化、有效化。高度重视在源头的垃圾分类,减少不必要垃圾入箱、入池,减轻后续处理压力。同时,综合利用是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以达到垃圾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目的[4]。
2、从政策开始引导
要根据全面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补助政策,对农村搞好垃圾处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及政策措施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完善考核奖励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地方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拓展资金渠道。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议事日程,建立农村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补助基金,积极向上申请补偿资金,用于垃圾收集、分类、清运、处理环节及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加大经费扶持力度,对建设建议太阳能垃圾处理室的村要适当补助,特别是对偏远山村及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镇,在经费补助上要给予倾斜,切实减轻农村负担,调动村委会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按照有关规定出台相关的收费政策,对未经垃圾分类直接由地方政府统一处理的垃圾收取一定的处理费[5]。
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善片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加快配置完善村庄及分类垃圾箱、垃圾桶等设施,交通方便、条件具备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好垃圾中转站,为全面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奠定设施基础。
3、从身边开始宣传
加强宣传,倡导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为保证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有效运转,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广播、墙报、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生态恶化对农民生产环境的危害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教育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爱护环境、珍爱生命,主动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和生态权益,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深入民心,切实改掉其乱扔乱倒的不良习惯,共同打造和谐生态家园。要从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入手,通过标语横幅、新闻媒体、志愿者参与和公益性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村民养成文明健康卫生习惯,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自我管理,使农村的自然环境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四、结论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繁琐的、长期的、需要一定投入的工程。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根本理念,以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打造生态家园为最终目标,将其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从制度上规范起来,用制度促其有序运转。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单凭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农村垃圾分类处理是非常必要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要求,实行环卫设施有偿服务,明确垃圾收费相关事宜,弥补财政投入到不知。同时吸引社会各种资金、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参与农村垃圾治理与环境建设,减轻政府管理压力。
政府可通过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补偿机制这种新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产业创新和无害化,提升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三农”的发展,使人们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翠华,范小振,施民梅,农村垃圾处理探讨[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25(3):90~93
[2]邹宗根,孙钰,姚晓东,浅析垃圾回收处理补偿机制[J].,天津经济,2010(2):48~51
[3] 张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途径的新探索[J],环境保护,2009,(23):32~33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3
一、农村生活垃圾为什么要分类
1、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极大、处理难度大
农村生活垃圾的构成受农民生活水平、能源结构以及季节变化的影响。相关调查显示,农村平均每人每天生活垃圾量为0.8kg,全国农村一年的生活垃圾量接近3亿t。如果不经分类直接采取填埋或者焚烧处理的话,所需的配套设施和收集、运输及处理成本都难以满足。据调查统计,经合理分类后,真正需要处理的垃圾不足产生量的百分之十。分类后不仅有效地实现了垃圾减量,大大降低了处理成本,也减少了焚烧垃圾造成的污染和填埋占用的土地,同时一大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又可以重新作为原料循环利用。
2、农村自身具有强大的消化生活垃圾的优势。
农村具有人口相对稀少、空间大的优势,可通过堆肥、沼气工程和饲养畜禽等措施容纳、消化80%以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其余可以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集中、县处理的模式同城市垃圾一同处理。
二、农村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及资源化利用,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合理、便捷分类的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分类方法或规范措施。根据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把农村生活垃圾做如下分类:
1、可回收类:
废纸系列:报纸、书本纸、外包装用纸、办公用纸、等可生产纸浆的即可。
塑料系列:各种塑料袋、牙刷、杯子、饮料瓶、矿泉水瓶、洗发水瓶、牙膏袋、一次性塑料餐盒等。
金属系列:铁皮、罐头盒、易拉罐等。
玻璃系列:酒瓶、农药瓶、玻璃瓶和玻璃片、镜子、罐头瓶、啤酒瓶、墨水瓶等各种玻璃。
纤维系列:各种纤维袋、纸罐带子、包装袋。
橡胶系列:皮鞋、胶鞋、棉鞋底等橡胶鞋及单车、摩托车、汽车胎等。
2、可堆肥类
堆沤类:包括蔬菜兜叶、煤灰、瓜果皮、扫地灰。
焚烧类:小件无回收价值的纸张、干果壳、烟头、烟盒、一次性筷子及其他木制品。焚烧后的灰烬将进入堆沤池。
喂食类:剩饭剩菜、食品残渣、动物内脏。
入池类:发臭的鸡、鸭、鱼等动物内脏、动物尸体(较大的动物尸体可切断塞入沼气池入料口)。
3、有害垃圾类
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灯泡、废化学品及过期药品等。
4、其他垃圾
无回收价值系列:打碎的瓷器等。
衣料系列:废弃衣服、毛巾、书包、布鞋等。
三、如何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有序进行
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培训
由政府部门牵头,编印垃圾分类处理专题宣传资料、宣传画,在农村和中小学进行大力宣传教育。利用道路标语、大型户外广告,电视公益广告等在乡村广泛宣传。同时,在各乡镇通过召开乡镇干部会,村三职干部、党员会、社员大会等各种会议,对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做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认识垃圾分类的好处。知道如何科学分类。
2、加强设施保障
将印有垃圾分类标识的垃圾箱配备到户,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池,配备垃圾清运车及时清运走不能回收或堆肥的垃圾。保障农村环境清新、整洁。
3、人员保障
竞聘垃圾分类、保洁、清运人员,指定干部分管监督,全力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4、政策及资金保障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工作责任的原则,通过考核促进各乡镇不断创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加快新农村建设。
二、考核对象
全县各个行政村。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1、组织机构。行政村领导重视、管理组织机制健全、经费落实,建立健全日产日清的收集垃圾的制度,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并启动实施。建立固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按本村总人口(包括外来人口)2‰的比例配备专业保洁人员。
2、垃圾收集。各行政村要配置必备环卫设施(包括扫帚、簸箕、垃圾筒及垃圾清运车等)。按每20户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山区居住人口较松散的行政村,在设置垃圾收集点时可适当放大设置间距;要对村内的环卫设施进行定期管理维护,确保各种环卫设施的清洁、无缺损。同时要对村辖区内的卫生保洁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的卫生保洁情况进行自查登记。
3、垃圾转运。各行政村要配备相应的垃圾清扫和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垃圾运输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农用车、拖拉机、平板车将垃圾送往乡镇中转站或填埋场。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垃圾实行分类收集。
4、长效机制。健全管理网络,积极构建乡镇、村管理网络体系,实现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全覆盖。建立与此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的指导、责任的落实、效果的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考核正常、奖惩分明。
四、考核办法
对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专项考核,由县农村环境保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洁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农村生活垃圾现场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对申请验收的行政村进行考核。县考核组依据《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采取定量与定性,定时与随时、全面与随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形式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进行民意测验等方法,对考核项目逐项打分,真实反映各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
考核结果分不合格(70分以下)、合格(70—89)、优良(90—100分)三个等级。县人民政府对考核合格的村,实行以奖代补,补助的标准按《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执行;对考核优秀的行政村另外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村不予补助,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报县保洁办审核。同时对考核合格的行政村,县保洁办将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其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不合格的将取消补助资格。
五、考核程序
1、申请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补助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已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行政村填写《县农村生活垃圾资金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二)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保洁办。
2、县保洁办对各行政村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将各行政村分为基本符合补助条件和不符合补助条件。
3、县考核组按照《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考核细则》对基本符合补助条件的行政村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行政村将不予以考核验收。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5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文6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理 管理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如今人类在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提升生活质量的同时,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增加了垃圾的增长速度,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我们对其置之不理,城市生活垃圾就会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下滑等。
城市中堆积的垃圾经雨水浸泡后,其中包含的有毒和有污染物质就会渗入到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中,造成水体污染,从而使富含有氮、磷的污水进入到水体后导致赤潮和水华现象的产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堆放会对土壤及耕地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某些垃圾极难降解,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后都难以完全分解,且某些垃圾中富含的重金属及有机毒物直接使得耕地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情况分析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其构成
从近十几年来的城市发展来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呈大幅度增加趋势。据有关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已经超过15%,预计2017年将会达到5亿吨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生活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
2、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生活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的状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
(1)处理能力低
虽然各级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但是因为欠债多、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现在在一些城市中还有约过半的生活垃圾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乡镇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各个自然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2)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
三、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常见的方法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大量接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填埋法,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经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而且填埋法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是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填埋后的垃圾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2.焚烧及焚烧发电
焚烧及焚烧发电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但是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较为昂贵。焚烧处理会产生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但是焚烧技术可以随着技术的完整、科技水平的完善而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焚烧技术都趋于成熟,因此大多发达国家处理垃圾广泛采用焚烧技术。
3.堆肥法
堆肥法与焚烧发以及填埋法相比,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较绿色和环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将垃圾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生活垃圾降解成为一定的腐质物,并且这些腐质物可以当作农田的肥料,实现一种可循环利用的模式。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够实现资源效益,但是其缺点在于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周期过于长,不适用于大范围的使用,处理的速度大大小于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四、新时期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思考
1.通过立法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指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负担部分垃圾处理成本的制度,是一种保护城市环境的经济强制手段。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统筹多个部门,采取捆绑扣除、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代扣、专门部门收取等多种方式结合。通过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
五、总结
本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行为,我们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解决,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琪.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经济杂志,2005(1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