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初期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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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初期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初期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PE VC 私募 风险投资

一、运作过程

1.寻找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最直接的考验,每个经理人均有其专业研究的行业,而对行业企业的更为细致的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另外,与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联系以及广大的社会人际网络也是优秀项目的来源之一。当然,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

2.初步评估

项目经理认领到项目后,正常情况下应在较短期内完成项目的初步判断工作。在初步判断阶段会重点了解:注册资本、大致股权结构、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主要产品竞争力、盈利模式、前一年度大致经营状况、初步融资意向和其他有助于项目经理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企业情况,还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并且要尽可能地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

3.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评估之后,投资经理会提交《立项建议书》,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因为投资活动的成败会直接影响投资和融资双方今后的发展,故投资方在决策时一定要清晰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情况、法律及财务状况。

4.设计投资方案

项目经理在尽职调查后会形成调研报告、投资方案建议书、财务意见和审计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和确定合同条款清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企业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技术要求很高,需要谈判技巧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退出的渠道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内部收购、外部转让和破产清算

二、案例分析

1.选择蒙牛作为投资对象的动因

(1)行业:中国人均乳制品消费量远低于发达国家,2002年人均不到10公斤,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行业高速增长,乳制品行业1998-2003年年均增长33%,并且维持这一增长势头。

(2)企业:蒙牛发展初期,缺乏强有力的竞争对手。1999年成立到2002年,短短三年时间,蒙牛的资产从1000多万元增长到近10亿,年销售额由1999年的4365增长到2002年的21亿元,在全国乳制品企业的排名由1116位上升至第4位。

2.投资过程的对赌协议

破产清算初期审计报告范文2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經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

(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破产清算初期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监管;RAT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06-05

一、研究现状

随着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逐步得到重视,各国积累了较多与之相关的研究文献。关于年金风险监管的含义,有研究认为年金监管的基本职能包括:准入授权、监测、分析、干预、修正和交流。企业年金的风险监管仍是执行上述职能,只是方式上与普通监管有所区别,它是以复杂的数据库或评分系统为基础的,通过大量地运算找出监管者关注的重点并加以处置的监管模式(Richard P.Hinz,Anca Mataoanu,2005)。年金风险监管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管理程序的要求;风险基础的资本和准备金要求;使用压力测试或VAR测度风险;定量和定性分析混合使用的风险评分系统来监控重点环节,例如监管阶梯法和交通指示灯法;依靠第三方进行监管;增强信息披露;金融监管机构的整合;强化行业教育(Richard Hinz,Roberto Rocha,2006)。与传统的企业年金监管相比,风险导向的监管专注于高风险环节,可以有效地节省监管资源;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进而提升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监管方法灵活,可以对各种金融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Thomas Fitzgerald,Robert Vogel,2000)。这为完善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现阶段监管框架提供了参考。

对于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机制,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文献也较为稀缺。研究认为,我国企业年金运行中需要加强监管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独立性风险、投资风险和公平性风险。这主要是由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结构决定的,这些特征包括运营部门较多,风险链较长,缺少专业的养老金机构,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属于员工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巴曙松,2005;杨波,2004)。邓大松,吴小武(2005)认为企业年金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主要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自然风险。而内部风险则包括:委托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破产风险。在企业年金风险的防范上,针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初期的特殊情况,构建风险导向监管的建议是以主动性监管为主;加强监管主体之间以及其自身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按照ISSA标准完善企业年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框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防范出现问题后员工利益无处保护(巴曙松,2005)。

从在国际发展经验看,养老金风险监管理念从银行监管经验中移植过来不久,国外文献中阐释风险监管时,以研究银行、保险业经验居多,针对养老金风险监管资料较少,且多为案例研究,缺少国际比较和系统性的梳理,没有总结出年金风险监管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国外文献中实际操作方法介绍较少,特别是风险监管核心内容――风险矩阵和监测指标的编制基本没有涉及,难以指导我国后续推进风险监管的进程。

由于我国年金监管框架建立时间不长,从文献综述来看,国内对年金监管问题的研究多数是基础性研究或知识性介绍。在实践上,我国年金市场刚刚起步,监管资源稀缺,年金体系复杂,角色较多且金融机构行业跨度较大的情况下隐藏着较大风险,引入风险监管迫在眉睫。因此需要尽快将风险监管的概念、操作方式等全面介绍到我国的年金市场,认清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是对我国现行数量监管模式的有益补充。深入研究年金风险监管的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可能采取的实践方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二、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模式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随着监管理念的逐步成熟和各国监管能力的逐步提高,呈现出日益重视风险导向监管方法运用的发展趋势。

(一)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的发展和演变

1.在各国养老金建立的初期或金融市场欠发达国家,实行严格数量监管是符合实际的。采用严格数量限制的监管模式是与一国的实际情况相联系的:此模式下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设立数量标准,并对相关主体对各标准的符合性加以监督,监管过程比较容易把握。因此,对于企业年金处于发展的初期或者是金融市场不发达、监管条件不成熟的国家来说是一个符合实际的选择,该模式有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年金的合规发展和广大受益人的利益安全性。但是一味强调安全性而对年金运行实施严厉僵化限制的监管,难免招致过度监管之嫌,也可能使一国丧失发展资本市场的动力。对基金投资领域、资产配置比例等方面的硬性规定使企业年金基金较多地受到政府的约束,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受到了压抑,导致了市场效率的扭曲。

2.由严格数量监管逐步放松限制,并向审慎性监管模式过渡。对于经济发达,金融体制和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来说,逐步向审慎性监管过度或从初期就采用审慎性监管模式也是十分常见的。在审慎性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有关合同条款、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组合等约束,监管层对企业年金专业投资机构的准入资格仅作一个基本条件要求,一般不过多介入基金日常运作,在投资行为细节和其他方面给予基金充分的自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的即是此种模式。实证研究表明:实施审慎性监管模式的国家的年金投资收益水平要高于实施数量限制模式国家的收益水平,而且面临的风险反而相对小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顾国情,忽视企业年金基金对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要求,在金融体系落后,兼管经验匮乏的国家推行审慎性监管模式,往往事与愿违。

3.由严格数量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的同时,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并引入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年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两种监管模式都出现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方面:市场敏感度低,往往对风险的识别不够及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并引入风险监管的思想,力争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兼顾企业年金安全和效率的平衡。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摒弃不必要的高成本的监管法规和手段、提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规则,引入了灵活、适用的风险导向监管方法,年金领域的监管与效率两大问题也实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融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企业年金风险导向监管方面都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二)构建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的一般框架

1.OECD国家以风险为导向监管的理论探索。OECD国家的IOP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Pension Supervisors)将以风险为导向列为年金监管十大原则之一,目的在于寻求最大化程度地减轻、降低年金系统的潜在风险。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监管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以加拿大为例:FSCO(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of Ontario)的风险监管程序包括监控、确认、强制实施三大过程和以各种定性、定量指标为风险参数的两个层面的遴选标准。通过第一个层面检测识别出那些并不会对年金计划受益人产生直接高风险的年金计划,将其排除在需要继续关注的范围之外。第二个层面对通过第一层面检验继续留下待检的年金计划中进一步识别出由于各种可能的偏离而对年金计划参与人可能产生的高风险的那些部分,并作进一步详细的风险判断,据此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具体流程见图1。

2.风险监管方法的操作思路。监管当局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对所获得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逐步进行检验测试,将年金计划各运营主体划分为正常、基本正常、有问题、严重问题机构等不同的风险类别。

对于正常机构和基本正常的机构,监管当局的主要监管任务是关注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据此研究此类机构的共性问题。对于有问题机构,监管当局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而相机而动。或者就其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公司经营的状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提出质询,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视情形直接采取救措施或整顿性措施。而对于严重问题机构,除可采取上述的整顿措施外,监管机构一般在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而严重影响年金计划受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对该机构实行接管。若危机机构已经严重偿付危机或者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而无法救助或没有必要进行救助时,监管当局可依法对其予以市场退出。

(三)国外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实践

1.关于企业年金监管指导及操作实践的监管要求和国际惯例。2005年4月OECD理事会通过了《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它要求对企业年金公司治理的监管应明确以“设立企业年金是为了确保退休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目的。该准则对所有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005年10月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出台了《IOPS私人养老金监管十项原则》。其中第五项原则――风险导向,已经明确提出养老金监管应该力求将最可能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应以风险导向监管为目标,监管要有事先性,按照比例方法,及时发现、避免并干涉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并使用可以最大化监管结果价值的监管工具。这是第一份明确指明年金风险导向监管的国际性指引文件,我国的保监会是该协会的委员,需要遵从该原则的指引,可以说风险监管也将成为我国现行年金监管模式下的有益补充。

2.OECD国家的监管实践。现在已经明确采用风险监管的理念进行养老金监管的OECD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丹麦、爱尔兰和英国(CCIR,2004;world bank,2006)。这些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且在银行和保险业的风险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风险监管引入养老金市场水到渠成。

美国,近年来监管机构更加倡导教育市场,技术支持监管和机构资源服从法规。这些动态反映了美国强调交流式监管的趋势,以更有效的通过对雇主年金计划的监管来保障参与人的权益(Richard P.Hinz,Anca Mataoanu,2005)。

加拿大,2000年7月FSCO实行以风险导向的DB计划监管方法。为在技术上保证风险监管的实行,该委员会对国内注册的6000多个养老金计划进行了跟踪调查,并建立了电子数据库,并定期公布精算信息摘要(AIS)和养老金发展的趋势分析(FSCO,2005)。

德国,年金风险监管的组成环节包括风险度量,根据场景预测等方法合理度量风险;压力测试,即模拟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短期内受不同程度消极影响下的反应,需求合适的投资策略;风险打分系统,即监管部门通过调研,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场景分析的结果,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列出风险矩阵(Axel Oster,2006)。

3.拉美国家的监管实践。拉美地区已经有部分国家开始引入了风险监管的方法。例如,墨西哥企业年金基金为了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普遍采用了新的投资政策,与此相对应的引入了VAR限定下的风险监管。哥斯达黎加的年金监管局也引入了风险监管的理念,根据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年金管理机构资本的最低要求,为防止操作风险加大了对信息系统的投入,并强制年金管理机构建立风险委员会。

二、我国引入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探讨

(一)我国企业年金转向风险导向监管的意义

1.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风险监管方法的引入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对于监管当局而言,相对于庞大的年金体系监管资源总是稀缺的,必须很好地对监管资源加以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一个有效的风险导向监管程序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以一个较为准确和快速的方法找出存在较大风险而需要重点关注的年金管理机构,从而避免花费过多的监管资源在无重大问题的机构身上。

2.强调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风险信号。风险导向的监管方法提供了有效风险预警机制,为其监管机构果断介入和经营管理机构自我纠正提供了指导,为及早化解危机和减少损失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也为广大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正确区分“好机构”和“坏机构”,为其更好地委托自己企业的年金计划,选择风险控制水平好、经验丰富的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参考。

3.动态灵活地调整监管重点,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年金市场的灵活性。年金运行的市场环境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年金运营也会不断面临新的风险,单纯的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和审慎性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条件往往具有刚性,带有危机导向的“消极性”监管特点,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内外部市场环境。风险导向的监管方法弥补了两种监管方式灵活性的不足,可以根据年金市场环境的变化来比较灵活的调险监管程序中的风险参数设置和相关指标,从而达到动态监管、量身定制的效果。

(二)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

英国在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后由FSMA颁布了针对银行系统的《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办法》,借鉴该办法框架,我国企业年金基于风险的监管可以分为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监管工具(Tools)和实施评价(Evaluation)三个层次,即构成RATE框架。

1.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目标。借鉴2000年FSMA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设定,我国对企业年金监管的目标应包括:维护企业年金市场的稳定有序;促进市场主体对运营机构的了解;保护企业年金持有人的利益;减少金融犯罪。

2.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风险点判断(Risk Assessment)。与传统监管方式不同,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对风险点的判断并不完全针对机构,而是以监管目标为导向,对达到监管目标有负面影响的因素即可判定为风险点。在操作上,判定具体风险点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出具对金融环境的评估,这会间接地影响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政策、企业参与状况等,从而进一步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

(2)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判断,还应衡量机构在市场的影响力。我国当前监管资源不足的情况客观存在,就运营机构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划分而投入不同程度的监管资源,也是推动监管效率提高的方式。

(3)按照企业年金运营流程和监管目标判定具体的风险点。按照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特征,风险点归属与年金计划体系的风险和年金基金管理运作的风险两大类,前者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风险、企业年金参与机构关联交易的风险、企业年金计划公允性风险、企业的缴费风险、参与机构的治理结构风险、欺诈和虚假营销的风险六种,后者包括产品风险、投资独立性的风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账户管理系统风险、资产托管及挪用的风险和信息报告风险八类。同时,还需要结合判定这些风险点在运作环节中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给出一个影响因子乘数。这些风险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监管目标的达成(见图2)。

(4)对这些风险点进行更为细致的评估,划分风险类别。依据风险发生的程度,将其划分为低风险、存在风险、重大风险和无法接受的风险四个级别,并据此构成可具操作性的风险矩阵,指导企业年金的监管。

3.依据风险矩阵设计企业年金的监管工具(Tools)。

(1)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运作指南。为了明确年金理事会的地位和发挥年金理事会应有的作用,我们应该制定年金理事会的运作指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年金理事会的产生和理事的任职资格;理事会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理事会成员的禁止行为;理事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包括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管理和年金基金运营风险管理)。

(2)受托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人的内部控制是指由受托人建立的一系列方法和程序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受托人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托人要和其他的委托人进行监控和及时的沟通,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划转的安全性和账户记录的准确性;受托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事前识别和监测,事中预警、防范和处理,事后评估和报告制度,将各类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受托人的电子信息系统承载了大量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和数据。

(3)向企业及员工的信息披露。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评价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质量:一是充分性,即披露内容要公开所有法定项目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遗漏。二是准确性,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状况,披露人有义务及时地向企业和员工更正和更新重大事项变动。三是及时性,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

(4)非现场的合规性报告的定期审查。受托人要向监管机构定期呈交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要向监管机构定期呈交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要向监管机构定期呈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要向监管机构定期呈交投资组合报告和投资管理报告,做到防患于未然。

(5)产品设计的规范指引。企业年金的产品设计就要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这两个重要的特性。企业年金的投资方针准则需要决定的问题有:具体投资理念和目标、投资回报目标、基金可承受的损失程度(风险允许度)、基金运作的限制条款和制约条件、投资策略、外部委托管理还是内部管理、资产的特性、投资对象的特性、投资目标基准、投资风格等等。这一揽子的产品方案是年金未来投资操作和业绩评价的基础。

(6)现场的定期、非定期检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察看既可以是与高级管理层就重大战略和风险管理问题进行高层次的商讨,也可能是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详细审核并判断该基金是否符合审计要求。风险评估检查主要是指四个方面,即投资、融资、运营和总体合规管理情况。现场检查的次数和强度通常取决于监督人员对内部控制环境的信赖程度,另外还受企业年金基金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当机构面临较高的风险的时候,则次数和强度都要加大,反之则反。

4.企业年金计划风险监管实施的评估(Evaluation)。

(1)针对不同风险级别制定监管策略。风险矩阵中将企业年金各个环节的风险划分为低风险、存在风险、重大风险和无法接受的风险四个级别,根据风险所发生的不同概率和影响程度采用相应的监管策略。监管方式可以针对四类风险层次而划分为监视、预防、矫正、关闭四类,即对于运营环节中出现的低风险,监管部门采用报表核查、口头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评估,目标在于监测和追踪风险发生的程度和趋势;对于存在风险级别,监管部门可采用现场检查、规范指导等进行预防,目标在于防止运营的风险实现或扩大;对于重大的风险,则有必要采取停止整顿等严厉手段,彻底纠正不规范的运营行为;而一旦出现无法接受的风险,则可以清算企业年金计划、运营机构退出市场等,处理已经实现的风险,防止因拖延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增加以及危害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2)扩大信息披露渠道,促进监管透明化。扩大信息披露渠道,可以从四个层次搜集:第一层次是运营机构的信息披露,即对公众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和对持有人披露的特定信息;第二层次是对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即向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披露要求披露的有关托管、投资管理、产品设计、营销等运营信息,以及监管部门采取的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第三层次是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完整披露运营中应当提供的信息;第四层次是来自于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市场情报,既来自于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等机构的信息。

(3)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在当前我国实际状况下,单个监管机构不可能完成对整个业务链的风险监控,借鉴国际经验必须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既包括监管信息的合作沟通,也包括监管手段和策略的协调实施。建议各监管主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的共享。可以通过设计先进的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布,使各监管主体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加工整理过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在手工操作环境下,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如有必要,也可借鉴英国职业年金监管局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经验,成立年金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和保障部的社会基金监督司以及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共同构成,年金委员会统一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进行统一管理。由于法律上的冲突,在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先在各监管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年金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年金业务的管理,方便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使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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