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1
一、环境审计开展的背景
资源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审计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应当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但我国开展环境审计研究和工作,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土地酸化、盐渍化、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水位下降、冰川退化,雪线上升、湿地破坏加剧、海洋生态问题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衰退等。在我国目前审计背景条件下,环境审计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可以发挥如下作用:保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征收、投入、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上的合法、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环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审计,可对进口产品或技术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评价,以达到控制污染转移的目的。
二、我国环境审计以及同国外环境审计发展趋势的比较
在审计类型方面,一是我国政府环境审计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环境绩效审计内容较为粗浅,缺乏审计标准和规范,国外环境审计多是以绩效审计为主;二是对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解与国外的对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解差距很大。我们的理解还停留在对环保资金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检查,审计内容较为空泛,缺乏标准。国外环境绩效审计主要内容是对政府环境部门职能的管理审计,主要方式是直接履行环境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职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政策评估,审计内容较为稳定,审计标准充足,审计工作比较规范。
国外这种基于对特定审计对象开展专门的环境审计调查、评价、报告的研究案例很多,在国内这方面的审计案例尚无首例。这里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由于审计体制的问题,主要是在我国现行的政府型审计体制下,审计部门开展类似国外的环境绩效审计,实际上是代行环境保护部门的部分职责,属于职能越位的违法行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两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保护环境。而且环保部门和环境审计在许多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如果我们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职责是可以很好地开展类似国外的环境绩效审计的。
笔者认为最具可行的做法就是借鉴已有的环境影响识别、评价、管理领域的知识开展环境审计案例研究,比如目前国内开展比较多的清洁生产审核(计)工作就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面。
三、青藏铁路建设环保专项资金审计过程
下面按照环境审计的一般程序,即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结合青藏铁路环保专项资金审计案例(以下简称案例)来介绍环保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一)准备阶段的工作
(1)确定审计目标。由于每个项目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具体目标也不一样,但一般目标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发现环境风险及环境管理风险,案例中高寒冻土环境的破坏、野生动物迁徙的影响、地表植被的破坏、三江源头河流水质污染等是主要的环境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资金的合理性方面、环保工程费用和主体工程费用的合理分化;二是提出处理办法的意见或建议(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三是促进环境保护意识和措施的增强。在确定具体目标时,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一般目标予以具体化。(2)收集信息。不同组织类型,不同的施工标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能千差万别,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收集信息。了解分析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可以分为五步;第一步:选择审计对象,针对具体标段,具体的施工及管理单位和所涉及到的部门;第二步:识别其中的环境因素,如污染排放状况、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对当地的影响等,具体方法推荐采用污染物等标负荷法;第三步:确定环境影响的类型,一般是污染类和非污染类;第四步:确定环境影响的程度,在案例中通过现场审计可以把环境影响分为可以通过一定的工程和管理措施使之恢复的和不可逆的两种性质的影响;第五步:初步评价环境影响的成因,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或水土保持方案的疏漏之处还是管理因素、抑或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等。环境影响的分析一般应考虑过去、现在、未来三种时态。尤其是对像青藏铁路这样的重大建设项目,其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情况差别很大,要对多种环境要素的影响进行识别,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审计偏重于对工程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3)制订审计计划。根据以上各项准备工作进展的结果以及确定审计的范围、审计时间、实施审计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人员,针对调查确定出的该项目危险区域和有关环境因素的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本案例根据上述准备工作,拟定环境审计以青藏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审议通过)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审议通过)为主要审计依据和参考标准,同时它们也是本次环境审计的审计对象之一。
(二)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
实施审计时开始收集审计证据满足审计目的的要求,记录审计发现,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环境审计除同常规审计一样,根据审计目标的需要,要收集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环境管理的目标、措施、方法等环境管理的有关证据(获取这些证据,通常运用内部控制测试的办法,寻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或生产中的薄弱工艺,以获取审计证据);除此之外环境审计中的审计采样是收集审计证据的重要手段,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案例中没有直接采样,主要监测数据来源与被审计方委托有资质单位做的河流水质监测报告和项目影响区域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在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后,可以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体系做出一个评价,评价应该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衡量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的活动是否正确;实施情况是否良好;体系是否充分适合于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政策方针。评价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主要应检查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包括环境政策方针、组织结构、任务、职责和职权、工作程序及其记录等内容。评价环境管理体系的活动是否正确,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在废气、废水的排放,土地污染,原材料、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管理和储存,环境技术规定,生产过程行为和管理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等方面做得如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价实施情况是否良好,应检查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全方位的实施和正常运作,可以抽样检查程序的有效性及其实施,测量报告记录,检查环境政策方针是否公布与众等。
(三)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2
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重点业务、重点环节或重点流程是内部审计的重点。建设投资方面:首先要对工程立项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具体设计和投资计划、投资价值,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可靠,经济上是否有利等进行审计。其次,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投资少、技术好、效率高、成本低、利润大的方案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然后对项目招投标程序、项目变更、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项目投资效益和投入产出效果等审计,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降低成本等。资金的合理筹措和运用方面:首先是如何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其次如何科学的以合理、合适的成本筹措资金;对外投资也是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经营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评价企业的管理工作找出不足,特别是从经营上寻找薄弱环节,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评价方面:根据经济活动发生的频繁程度和职能部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物资采购供应、资金审批、成本费用控制、工资奖金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防止经济效益流失。决策审计方面:通过事前的决策审计,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预测,防止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降低经营和投资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另外,确定审计项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审前调查。要特别关注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关注其他专业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专业信息交流、业务情况通报,固定资产投资、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贷款、借款、联营、投资等经济合同,承包经营指标、计划目标的确定依据,其他专业资料或会议中反映的信息等,从这些资料中发现线索和问题,确定专项审计重点。
二、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要切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遵循风险原则:全面评估被审主体风险状况,找出风险关键点,以此为基础确定审计重点。重点关注:企业管理薄弱环节和对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环节,关注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及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中需要审计工作配合的内容。其次要善于捕捉外部市场和政策变化、内部重大人事、管理体制、制度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增加内部审计的风险预警性。具体步骤:确定审计对象、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按风险和重要性水平排序、列出年度项目审计计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可用的审计资源。特别是经济效益审计,如基建决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利润异常状况审计等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有时还需要相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力量参与,因此,必须有能够胜任内部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和技术力量。另外在内部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内部审计外包的方式,也可以以达到事倍功半的审计效果。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三、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注重审前调查:通过对被审单位的基本状况的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此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安排和调配适当的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的操作思路、方法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工作方案要具体详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具体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与范围、审计目的、审计的方法与程序、审计时间安排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记录和取得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进行审计处理的直接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要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记录审计工作过程各环节和审计方式、查出的问题及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底稿的记录做到一事一稿,要素齐全,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把相关的审计证据按照与审计事项的关联程度排序并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建立底稿与证据间的索引号,便于审计复核和事后查询。撰写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实施内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报告要以审计底稿为基础,按重要性原则安排报告层次,做到结构完整,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文笔流畅;内容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价到位,定性准确;结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建设性。避免主次不分,重点不明,定性不准,冗长繁琐。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对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进行分级复核。复核时应做好复核记录,复核人应当签署姓名、日期,便于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
四、创新审计方法和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一是改变传统的账簿查询为主的审计方法,广泛应用内部控制测试和风险测试技术实施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测试具体程序:调查了解内部控制,对评价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符合性测试,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和方法,实质性测试,审计报告。二是加快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企业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开发审计查证系统,改变审计人员传统的手工作业模式,实现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如在网络内部嵌入审计程序,建立审计在线监测制度,实现网络在线实时审计、非现场审计;收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资料,建立内部审计数据库,增强审计数据的采集能力、挖掘能力、转换能力和分析能力等;利用网页通报审计报告,开通上网查询等。
五、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
一是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内部审计条例,经管理层同意和董事会确认后实施。审计条例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等。审计条例规定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范围内检查企业的任何一项活动、一个实体及任何记录、资料或数据,包括管理信息和所有协商和决策机构的会议记录等。二是建立严格的审计报告审议和公开制度,加快审计报告批复。三是建立审计台账,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率。四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和奖惩考核机制,统一筹划审计人员的业绩评价、薪酬管理、职位晋升、知识结构更新等,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审计质量。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指本县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本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被审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跟踪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度,竣工决算审计完结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县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进行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确保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机关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计机关专题报批。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重点项目)项目概算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工程,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准备完成后,应将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情况报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跟踪审计(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在告知后1个月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通知书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3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3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可视情节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建设单位超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投资依法给予处罚,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处理、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缴款上缴国库。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4
一 机构设置
印度审计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叶,1860年,英国殖民政府按照英国模式在印度设立了审计长一职,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工作。1919年为制约腐败,避免纳税人的钱浪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审计署的职能,确立了印度审计长独立于政府的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颁布实施,该法规定设立审计长,成立印度审计会计部(Indian Audit and Accounts Department),即主计审计长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国成立,印度审计进入新的阶段。
印度审计会计部实行垂直领导、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主要由主计审计长公署、联邦审计、地方审计(会计长审计办公室)、地方会计(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和培训机构组成。最高审计机关是主计审计长公署(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 Ceneral of India,简称CAG),由主计审计长负责,设在德里,共有6万多员工,在全国各地设有各类专业机构104个,其中大约有3.5万员工和68个单位从事审计上作,每年审计工作经费大约55亿卢比(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每年要审计84000多家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77000多份调查报告并向国会和邦议会提交80份审计报告及300份专题报告。
①主计审计长公署(CAG)包括会计和审计两部分职能,不涉及具体的审计业务,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开展国际交流,考核和培训审计人员。CAG设主计审计长一名,对国会下属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委员会负责。
IA&AD组织结构示意图:
②联邦审计机构指CAG下设的多个“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和一个“企业审计局”。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负责对中央政府部门与机构、海外机构、国防、印度铁路、印度邮政电信局等联邦政府部门的审计。企业审计局由副审计长领导,专门负责审计中央政府部门下属公司和企业。
③印度地方审计局指“会计长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邦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审查地方国有企业和一些自治机构的账目,根据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承担对联邦政府设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机构和组织的审计项目。
④印度地方会计局指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主要负责邦(省)一级政府的会计和拨款审批事项,如为大多数邦级政府编报账目,发放工资、津贴和退休金,制定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等。从1996年3月起,联邦政府和一些邦级政府已经开始自行负责会计账目的编制。
⑤培训机构包括CAG培训局、一个国际培训中心、国家审计会计学院和九个地区培训机构。印度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分配具体工作岗位。在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还要进行专业化岗位培训,并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二 审计职责和范围
1.审计职责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包括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根据规定,印度国家审计的职责与权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国库账的所有支出进行审计并报告,确认各账户中支出的货币是否获法律批准,且用于法律批准之用途,确定各类支出是否与批准的要求一致。
(2)政府资金流动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资金交易进行审计并报告,包括债务、各种存款、沉淀资金、预支、吊销账、汇款账、工商业的损益账等。
(3)负责记载中央政府的各种账目,但与铁路、国防及各邦有关的账目除外。
(4)准备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种账目,并将其交与政府有关部门。
(5)准备财务总表,并交给总统。
该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种账目,如总统要求,还反映各类余额、过期未付债务及其它有关资料。除宪法中规定的这些职权外,还履行其他一些职权,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与政府公司账户有关的职权。如对政府审计员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须征求审计总监的意见。有权对公司账户进行补充性或试验性审计。可根据与有关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对某些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账户进行审计。要在财政管理领域内捍卫宪法和法律,不允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观地估价财政领域的执行情况。
2.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可以扩大到这样一些方面,诸如财务方面(会计错误、舞弊、财务控制、财务报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规合法性方面(忠实地执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规定等等)、以及工作绩效方面(经营控制、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等方面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审计与实践——税收审计》,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具体包括:
(1)中央和26个邦政府部门和机构。
(2)政府性的商业机构,如印度铁路、印度邮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约1200个公营企业。
(4)由中央和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的约400个非盈利性自治机构。
(5)4400家靠联邦和各邦拨款的机构和团体。
但印度人寿保险公司、印度国家银行、印度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等不属于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范围。
三 印度国家审计体系的特点
1.地位崇高,独立性强
印度国家审计体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审计模式,最高审计机关CAG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薪金及其他行政费用由印度统一基金交付,勿需议会表决批准,对政府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印度《宪法》(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宪法令最后修改)专门以一章篇幅规定了印度审计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规定:总审计署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议会立法机关,监督和确保行政部门收支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联邦政府,确保地方政府开支“有法必依”。作为印度审计署最高负责人,总审计长地位十分特殊,他由总统直接任命,监督公共财政,并对总统负责,级别和待遇与印度最高法院院长等同。如果出现行为不当或失职等情况,只有议会两院以2/3票数才能罢免总审计长,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罢免。各邦审计长是主计审计长的代表,执行主计审计长的命令。1971年印度还制定了《主计审计长法》,赋予审计工作广泛而独立的权力。正是总审计署地位独立特殊,因此在近年来印度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总审计署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审计力度,查起来毫不手软,取得了显著成效。
2.合理的审计准则体系
只有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才具有可信性,审计意见和建议才会受到认真的考虑和执行。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进绩效的标准。主计审计长公署编制了《主计审计长公署工作守则》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s Manual Standing Orders),确保了审计实务有章可循。其除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外还包括审计规定和指示、审计原理和逻辑以及审计程序。印度的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审计标准和审计指南两个层次,审计标准又分为一般标准、作业标准和报告标准:(1)一般标准,主要规定审计人员任职要求和审计机关质量保证机制。(2)作业标准,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框架。(3)报告标准,对审计报告阶段的框架性规定。《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人员规范有序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准则得到遵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费用支出审计,收入审计,公共部门的附属商业机构审计,控制制度审计,人力资源审计,电算化审计,绩效审计,中央和邦政府的预算和拨款账户的审签以及铁路等重要审计领域的单项指南(包括铁路审计指南、邮政电信部门审计指南、联邦政府收入审计指南、公营商业组织的审计指南等)。
3.独具特色的补充审计制度
补充审计,即指政府审计人员运用测试审计的对注册师审计过的国有进行的补充审计或追加审计。印度实行混合模式,国有企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根据1971年主计审计长法,主计审计长有权对国家控股51%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印度的公营公司分为司局级企业、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营企业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会计师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主计审计长的指派,可对政府公司进行审计。为了对注会审计结果的正确性负责,CAG建立了独特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由政府审计师和专家组成,有重点地对注会已审的国企再进行一次补充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已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公司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其资格等。补充审计完成后,国家审计人员把补充审计结果通知注册会计师和被审企业,并给予两周时间征求对补审结果的意见。CAG最后要把所有企业补充审计中发现的报送议会。
4.卓有成效的绩效审计制度
印度审计的主要类型有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财务审计是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鉴证意见,主要审查有关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看其是否合规、合法,并对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状况以及是否遵守了有关的会计制度等发表意见。绩效审计是以项目为基础,考察有关项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资金并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印度自称,印度已由过去的财务审计,发展到测试评价政府活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体效益,即测试其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阶段。审计委员会对国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除年度财务审计外,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绩效全面评估。其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生产情况、设备能力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价格及财务状况等。由于印度绩效审计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问题,所以受到了执政党、在野党的重视,公众也很关注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给予了绩效审计较高的评价;被审计的单位可以通过绩效审计提高和丰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这项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同。例如,印度节油协会(具有印度官方背景)为推动能源节约,确保石油产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该协会把对企业的“能源审计”作为协会每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战”。2005年底,由印度节油研究协会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节约项目成绩单中,已确认石油节约总额达到了22.7万吨,总价值29.7亿卢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报》国际版《印度能源审计显成效》)。
5.初具规模的机审计制度
当前世界审计办公自动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审计计划自动化,审计管理工作自动化,审计统计自动化,数据传递自动化,计算机编制审计表格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软件生产国,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广泛使用信息处理系统,印度审计部门已开始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一是电算系统开发审计,包括对开发计算机系统的规范和标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管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成果的审查等;二是电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审计人员就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三是对电算系统程序的审查,评价控制功能是否恰当、逻辑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用户的需要;四是对系统数据文件的审查,包括纸性数据文件和磁性数据文件的审查。例如,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India,简称ICAI)理事会最近在新德里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2005版《银行审计指南注释草案》(Draft of the Guidance Note on Audit of Banks),就包括电算化审计方面的内容。
6.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每年,总审计长会就联邦政府账目向总统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审议,此外还就各邦账目向邦长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审议。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主计审计长确定,除了提交联邦政府的预算与决算的鉴证报告、法定公司的审计报告外,还按部门行业提交分类审计报告。分类审计报告也称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题审计报告,是对某个待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的专题审计所编写的审计报告,如公共分配系统绩效评估审计报告、综合发展规划评估审计报告、扫盲绩效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武器装备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由立法机关下设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审查研究,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账目,公共企业委员会负责独立经营企业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指出各种浪费及资金的不恰当适用,并按财政原则进行明确评论。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事项,新的服务支出及与各种程序及先例相背离的事项等。审计人员还将编写的重要问题备忘录(问答表形式的)随时提供给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以便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做出的调查结果给予具体的回答,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拥有一大批资深的审计工作人员,他们具备执行审计职能的广泛技能和丰富经验,能够胜任这一工作。为了保证审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审计人员都是通过全国范围的激烈的竞争并从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中挑选出来的,如管理、会计学、成本计算、和工程学等。其附属机构人员的更新也要通过竞争考试来完成。一方面,实行严格的人员招聘制度。印度国家审计人员(辅助人员除外)都是通过招聘录用后才安排到审计员、审计监督员、审计总署官员等岗位。其中,审计员由大学文理工商等科毕业生通过“政府人才选拔委员会的考试”录用;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由审计员通过“基层审计考试”或社会招聘两种方式产生;审计长和会计长从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中选拔;印度审计会计服务局官员由“联邦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竞争考试”产生。另一方面,实行成熟的人员培训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岗前培训,包括四个阶段:(1)四个月的行政管理培训,在国家行政管院基础课(在印度,所有高级官员都要学习这些基础理论课程)。(2)十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在印度审计会计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3)地方专业审计局、财政局、计划委员会等单位的实习;(4)年度结业考试。实践证明,严格的录用、培训和晋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审计人员保持着较高的素质,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
[1]印度驻华大使馆网站indianembassy.org.cn
[2]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General,Haryana网站aghry.nic.in/
[3]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indianconsulate.org.on/ch/index.htm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工程资金审计报告范文6
1.内外部环境需要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机制
随着科研院所体制机制的逐步转变,已不再是以往单纯的计划经济,科研生产一体化发展有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与挑战,因而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机制,积极应对经营风险,客观、全面的进行评价,辨析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从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对促进科研院所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完善内部管理基础促进风险导向审计
以往科研院所重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研制任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疏于经营管理,但近年来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之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的引入,科研院所已在业务活动中逐步强化风险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风险管理体系。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备以保障风险导向审计的稳步推进,内部审计人员完善知识储备,充分吸收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并结合实际业务开展审计,不断练就内部审计人员内功,为建立风险导向审计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夯实内部审计基础,确保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一)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审计工作开展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的审计制度体系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保障。科研院所有着自身的特点,在深入分析业务类别的基础之上制定内部审计规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类别的审计制度,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内容等,并以制度为依据细化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根据业务的变化不断进行优化,确保审计工作规范运行。
(二)健全人才队伍,打造高素质团队
如何打造一支强战斗力的审计团队一直被研究和探索,科研院所仍然存在着审计人员不足、知识储备不够的问题,而目前审计任务不断加强,势必要求加强综合性人才储备,注入财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信息管理等多结构的人才,充实审计人才库,丰富审计队伍知识结构,为内部审计全面转型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进行多元化、多形式的审计培训,加强审计人员对审计业务的沟通和交流,以提升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拓宽审计涉及领域,转变内部审计发展方向
(一)开拓建设项目审计,推进审计关口前移
近年来,为保障国防科研任务顺利完成,国家大力投入科研院所基础条件建设,随着大量国拨资金的投入,内部审计秉承着“节约资金、保证质量、过程监控、关口前移”的工作目标,将关注点从事后的结算审计向前期的概算审核和过程管控逐步推进。鉴于专业人才的不足,聘请中介机构会同内部审计从工程设计源头开始介入,审核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参与项目重要阶段验收,审核实际工程量,审核现场签证单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等,逐步将审计关注点转移至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避建设风险,充分体现审计价值。
(二)推进管理审计,发挥审计雷达预警作用
随着科研院所经营管理不断变化,制度与流程需要时时更新与优化才能适应经营活动的变化。此时,内部审计着重关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特别是管理层需要迫切解决的管理问题,以风险为导向,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以防范风险、提升管理为目标,查找管理缺陷、深入分析原因、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管理建议。通过管理审计的开展、管理问题的准确剖析,可以使内部审计更加深入的融入科研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内部审计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审计职能也得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计整改,实现审计闭环管理
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是审计成果得以运用的重要体现,为此,科研院所内部审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检查工作机制,汇总形成审计问题信息库,拉条挂账,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针对审计问题均以审计意见的形式下发到被审计单位,督促制定整改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审计问题信息库,做到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反馈,确保审计问题及时归零;为确保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主动性。
四、创新审计方法,保证审计工作高质、高效
内部审计业务的拓宽使得审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业务工作,接触的业务范围也有所增加,然而以往单纯的财务审计方法以不能满足目前所涉及的审计业务,因此在有限的审计资源的前提下,创新审计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为提高审计效率、更加全面的了解审计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编写项目调查问卷,从不同的管理层面选取人员填写答卷,快速掌握了审计需要了解的基本信息,以便于更准确的把握下一步审计重点。在审计过程中,为更深入的了解问题,内部审计人员深入科研生产一线,采取审计人员与一线人员面对面座谈的方式,充分了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并与一线人员充分沟通改进措施,保证了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审计全过程管控,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然而审计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将决定着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因此审计过程管控是实现审计工作高质量的重要保障。首先,详细的审计方案是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审计方案要明确目标、审计重点、时间节点、人员分工、审计报告底稿要求等,组织审计人员提前学习,在审计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次,审计过程严格把控,将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汇总分析,按方案规定节点完成阶段工作;再次,审计报告的编写要强调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准确描述,减少主观性描述语言,审计报告形成后由审计成员共同完善,确保审计报告质量;最后,审计项目结束后,开展审计项目总结,每个审计成员从自身的审计内容出发共同分析讨论审计过程中还需要改进的问题,审计成员也可互相学习好的审计方法,以便在下一次审计项目中进行完善,从而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