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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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清村级经济实力,理顺财务关系,明确村干部的经济责任迎接村级换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审计的范围和方法

村级财务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审计**年村委会换届以来(审计期限:**年换届之日起——**年8月31日止),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可追查到以往年度,立案逐项进行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审计,做到五个结合:审计查账与走访群众相结合,审计查账与核查实物相结合,审计与化解村级债务相结合,审计与处理问题相结合,审计与建帐建制相结合,确保审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村内各项工程的决算情况;未入帐的费用情况;村公益事业资金、土地补偿费收入和政府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上墙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及专业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帐款、帐物、帐帐是否相符,集体资产、资源和专业项目的承包标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经集体经济讨论决定,标的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承包或租赁者是否按合同及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查清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摸清帐外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新增村级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情况,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

(四)村级民主决策情况。审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有无“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存在。

(五)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如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等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四、审计的基本程序

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农村审计监督的职能,具体承担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方式和方法、人员配置和分工、具体工作步骤和要求等。在审计期间,要通过宣传发动、设立举报箱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和村民反映的问题,确保审计工作有效进行。

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理。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必须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审计结果要作为村级组织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审计出的问题未退赔处理以前,不能作为村级组织候选人。

五、财务审计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为确保财务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收到实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组建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宣传发动、培训骨干、逐村实施审计、规范管理等步骤,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财务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村委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审计面要达到100%,整个审计工作必须在9月25日前结束,并提交审计报告。10月上旬,市组织专班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追究责任,重新审计。

六、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各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切实抓紧抓好。

(一)强化领导。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市成立村级财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李进新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斌、市长助理袁道海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经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村级财务审计领导小组和审计专班,集中动员部署,培训骨干,统一组织力量,逐村开展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orchidw”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针对深圳市审计局在《深圳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审计报告》中指出我街道华一学校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我街道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华一学校用地为原沙井镇政府自征地,用地面积约48530.62平方米,现状有12 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58820.19平方米,主要包括教学楼(初中部)、学生宿舍、华一幼儿园、小学部教学楼、高中部教学楼、体育器材室、学校门卫室、教师及外籍学生宿舍等。该学校建筑于2009年9月参加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登记,申报用地面积48530.62平方米,建筑面积31190.17平方米,共5栋建筑物,主要包括教学楼(初中部)、学生宿舍、华一幼儿园、小学教学楼、教师及外籍学生宿舍(现状为住宅华瑞阁)。由于土地和房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截止目前尚未完善土地和房产手续。

二、整改情况

根据《区研究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会议纪要》,要求通过“三规”处理完善手续,我街道按照“三规”处理流程开展整改工作:

(一)已完成该校区现有建筑物 “三规”处理核查的前期工作,包括建筑物规划预审、建设时间和用地情况等。

(二)多次与属地上星股份合作公司协商通过“三规”处理该校土地和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进行“三规”处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才能办理后续环节,上星股份合作公司担心把此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再次引发群众上访等不稳定的情况,因此,以该途径处理进程缓慢。

鉴于该校用地属于原沙井镇政府自征地后调配给第三方使用的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通过“三规”处理,且民办学校用地进行历史遗留处理在政策上难以突破。下一步,我街道将与区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再行研究处理路径。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3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废物回收体系、采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区域易市场建设以及废物拆解、再利用项目。

(二)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

(三)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工艺,或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热泵等再生能源,或采用智能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且取得明显节约效果的示范项目。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总部。

二、激励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对设立区域易市场的企业:年税收总额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该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经营项目纳税形成的区财力的40%,通过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3亿元的,3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照55%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70%给予扶持;10亿元至20亿元部分按照80%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从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安排,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恢复,并优先列入争取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

(五)对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以及节约能源资源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六)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区政府各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规划审批、土地供给、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比照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执行投资准入条件审核时可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适当放宽。

三、操作办法

(一)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并提供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包括:

1.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3.企业或建设项目概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5.申请激励措施第二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纳税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联合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使用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申请激励措施第五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申请使用研发经费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4

“天下佳山水,古今推富春。”富阳,孙权故里,黄公望、罗隐、郁达夫的故乡,不仅有旖旎的山水风光,更有勤耕好学、崇尚教育的优良传统。

作为第二批被命名的浙江省教育强市,近年来富阳市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3年3月,被评为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市;2005年1月,顺利通过省教育强市复查验收。

目前,该市有23个乡镇(街道)成为浙江省和杭州市教育强镇,占乡镇(街道)总数的92%;全市义务教育入学率与巩固率达100%,优质教育资源人口覆盖率达95%,基础教育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取得这份优秀的成绩单,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大力监督,功不可没。

“基础教育投入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003年10月22日,富阳市举办了一场隆重的捐赠仪式。杭州未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敏德先生个人捐资1000万元,成立富阳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未来基金”,用于救助家庭特别困难、面临失学的学子。

可就在同月底,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市政府普及15年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乡镇中小学每年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到位迟缓,教师住房公积金得不到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与蒋敏德先生捐资助教的义举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二中教师章叶英女士感叹:一名企业家能如此慷慨解囊,而我们的一些乡镇政府尊师重教的行动体现到哪里去了?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检查情况,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发送了书面建议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建立起适应富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确保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

然而,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一些校长、老师和人大代表反映,部分乡镇(街道)由于教育基础设施投入较大、财政负担重等原因,加上教育经费预算缺乏监督机制,移用、克扣教育经费,拖欠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住房公积金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连市财政补助部分也没有拨付到位。

在2004年初富阳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富阳市郁达夫中学原校长任张才等17名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关于按时足额下拨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此建议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问题。

“有钱并不一定能办好教育,但要办好教育,没有一定的投入肯定不行。去年刚检查过,今年我们再来个‘回马枪’。”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土田的发言代表了大家的心声。会议决定组织对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004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分3个检查组深入到全市乡镇(街道)的53所农村中小学校,重点检查2002年至2003年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3个法定增长的执行情况。

为准确掌握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检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借助审计的力量,要求市审计局派出业务骨干,对9个乡镇(街道)的基础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经过近两个月的严格检查和审计,一份详细的审计报告浮出了水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部分乡镇(街道)财政反映的教育投入与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拨款不符,2002年仅预算内财政拨款数与学校实际收款数相差1391.82万元,2003年相差797.4万元。2003年9个乡镇(街道)中,财政预算内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比财政经常性收入负增长的有3个。

――被调查的乡镇(街道)均未按政府规定标准(200元/生.年)按时、足额拨付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2002年、2003年度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平均只有14.85元和134.64元,个别乡镇生均公用经费甚至更低,分别只有6.10元和51.92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9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基础教育投入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富阳市基础教育工作的自查报告。

“基础教育是打地基的工作,政府必须依法承担起基础教育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体公民得到基本的教育。耽误基础教育,就是耽误富阳的未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富阳中学校长徐松泉的审议发言毫不留情。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认真对待审计报告,正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锦汉严肃地提出了要求。

列席会议的9个乡镇(街道)的负责人此刻如坐针毡,他们纷纷就何时、采取何种措施解决会上提出的问题当场进行了表态。

会议形成了“关于富阳市基础教育工作的检查意见”,交市政府办理。

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立即采取了行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住房公积金两项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将原先确定的从2000年到2004年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的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个百分点的政策延续到2007年,同时,调整教育经费的支出结构,使政府财政拨款首先确保义务教育支出的需要;将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配套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的努力终于换来了校长和老师们的笑脸。近几年来,富阳市本级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依法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市多渠道投入教育事业经费达17亿元(其中建设经费近4亿元),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对此,任张才校长深有体会地说:“我不再像以前那样,为找钱而忙,现在,可以更加集中精力抓教学了。”

“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我们城区教育的供需矛盾太大了,农村孩子都想到城区来上学,城区学校学生人满为患,虽然一再扩容和新建,仍无法满足需求,教育基建投入已经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了!”

这是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普及15年教育工作检查过程中,富春街道负责人向检查组倒的苦水。

他的话从侧面反映出了近年来富阳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教育资源及教育质量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个不争的事实。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教育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不能让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的孩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2003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就城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问题开展了专题调查。

调查组分别走访了教育系统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教育局负责人和部分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实地察看了20余所中小学校,并与校长们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部分农村中小学校校长座谈会上,环山乡中学校长孙志强无奈地表示,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受教育环境,现在农村学生家长想尽办法把孩子送到城区学校就读,直接导致我们农村学校“吃不饱”,生源质量逐年下降,而城区学校又“吞不下”,超负荷运转,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希望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快教育资源整合步伐,统筹城乡教育布局,在经费投入、设施改善、师资力量配备和教师待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为农村教育创造平等发展平台。

经过为期1个月的调查,调查组发现,由于富阳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原来的中小学布局不合理,突出的问题是:

――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偏远学校相对困难。

――初中办学规模普遍偏小。全市50%的初中在400人以下,安排师资难度大。

――城区学校建设相对滞后。城区5所小学占地仅103.2亩,按省二类标准只能容纳3800人左右,而由于城区常住人口急剧增加,现有学生8800多人,小班化教学难以实施。

对此,调查组成员经过认真的分析和讨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了调查报告。

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后,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于2004年初作出决定: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并实施新一轮教育发展规划。

2004年8月,市政府制定了《富阳市新一轮教育发展专项规划(2004―2020)》,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召开主任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研究,并于2004年11月中旬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新一轮教育发展规划的报告。

经过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此规划符合富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普及15年教育、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会议通过了这个规划。

2006年9月1日,是富阳市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规划中异地迁建的场口中学(高中),新建的市实验中学(民办高中),三校合一异地新建的新登镇中(初中),三校合一异地新建的东洲中学(初中),六校合一的场口镇中(搬迁)如期开学,成功地为全市9000余名学生解决了“上好学”的问题,覆盖人口达16万,有效地缓解了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再也不能让一个孩子失学了”

2005年9月1日,来自湖北的杨彪高高兴兴地带着12岁的女儿和8岁的儿子到春江街道民主民工子弟学校办理了报到手续,领了新书。

在给两个孩子报完名后,杨彪得知学校可以解决孩子的中饭,这更让他喜出望外。

面对满面笑容的杨彪,看着一个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像本地人一样高高兴兴走进了学堂,正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在该校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土田欣喜地向在场的电视台记者表示:让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能上学,一直是市人大关注的一个焦点。今后,我们将督促政府和职能部门,切实改善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让民工子女也能上好学。

让我们把镜头切换到2004年12月的一个上午。

那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教育监督工作座谈会,应邀参加的新登镇中校长谢春荣等8名在教育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提出,富阳作为省教育强市,再不能让一个孩子失学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也应该享有同等受教育的待遇,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关注。

他们的意见很快化作了市人大常委会实实在在的行动。

2005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进行视察调查。

代表们深入民工相对集中的富春、春江、大源、灵桥等乡镇(街道),与外来务工人员广乏进行接触和交流,面对面地倾听他们的呼声。

“我的孩子在老家已经上了3年一年级,年年留级。我也知道已经误了孩子,可不就是没有办法吗!我和妻子来富阳打工已经3年了,要是孩子能在富阳上学就好了,我们至少晚上可以督促一下孩子的功课,否则,孩子的学业就荒废了。”来自河南的民工方广才向代表们诉起了苦衷。

“民工老家教育条件比较差,孩子上学无人督促,有的十四五岁了还在反复读小学。孩子转学来到打工地,有的跟不上,有的因交不起昂贵的学费而辍学,更多的上不了好一些的学校。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啊!难道我们对此能视而不见吗?”一些教育界代表发出了痛心的呼吁。

市人大常委会将视察调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了反馈,建议加大对外来民工子女就学的资助力度。

然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读书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

“困难是有,我们要想办法克服。”市教育局局长向市人大常委会表态。

2005年6月,富阳市政府和教育局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富阳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在以公办普通中小学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渠道的基础上,建立民工子弟学校,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好上学”。在富阳暂住1年以上,和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的外地民工子弟可以接受和本地孩子一样的教育了。这让10多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吃了“定心丸”。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5

从1997年到2001年中国移民的数量已占加拿大移民总数的14%,2002年香港移民局受理了1898个移民案,2003年加拿大魁北克计划接收40100到43700人移民。据统计,截至6月份,香港移民局已接受了1525个移民案;截至9月份,已经有1800人打款,250人收到签证,4人被拒签。作为全球最有代表性的投资移民申请项目,香港移民局现正在处理中的案子有1300件,这些案子将在今年年底面试完毕。同时,联邦也打算把投资移民签证量从2002年的110个提高到1000个。

魁北克省移民申请案获签率在2002年到2003年只有42%,相对于前几年有所下降,原因是魁北克省希望选择更好的符合条件的移民申请人,希望案子在送呈联邦时只由其在体检与背景调查中负责。这必然使其对材料的审核和面试的提问更加严格认真。

面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其一,管理经验不足

尽管移民法中要求投资移民应该是General Manager,但是这里不是特指“总经理”,只要申请人能够在如下几个方面负责,就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管理经验:

对公司的财务预算有管理和决策权。即使你不是一个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但只要你能对所管理的本部门的财务有管理和预算权即可。

对人员管理的人事权。尽管大公司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但你有权对本部门的人员招聘、录用、提升和奖惩负责,这也是人事权。在面试时,移民官会设陷阱问:你们公司的人事谁负责?如果回答“人事部”则正中下套。

业务决定权。尽管合同可能是由法人代表签字,但如果你有权对合同的谈判拟定、执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负责,这也具有业务决定权。

明确在公司的位置。最好准备一张公司的构架图,表明自己所在的位置。如果公司有宣传册,其中有照片、公司构架图,就更有帮助。

对于中国不少靠炒卖股票赚钱的申请人的管理经验问题,魁省投资移民跟联邦投资移民的不同之处除了可以基金公司向投资人融资贷款以外,就是投资者的管理经验的认定。魁省的标准是,申请人的资产可以与管理经验分离,即投资人的资产不一定是靠经营管理的企业而获得的。就是说,申请人的管理经验可能在一方面,而资产的积累在另外一方面。这一点对靠股票发家的申请人有利。

其二, 资产来源不明

主要是靠佐证材料。回答问题要思路清晰、条理分明。从最高毕业学历讲起,一步步讲解怎样完成资产积累的过程,并且辅以佐证材料。有些材料不一定要公证,但要有证明,出证明的部门不一定要多么权威和有名气,但你必须有一个能够证明你那一段经历的材料,比如:劳模奖状、盖有原单位公章的证书工卡、驾驶证之类的东西都可以派上用场。一般讲,政府部门哪怕是一个街道办事处出的证明都比较好使。移民官容忍经历时间已久的个别材料缺少,但不容忍缺少近期的太多材料。注意,如果在创业的过程中有借款,须向移民官出示借款已经还清的证明。

其三,选择加拿大居住地和投资目的不明:

在移民官问及为什么移民时,说加拿大如何如何好,并没有帮助。因为加拿大有很多省并且也都不错,你为什么选择魁省投资移民而不选择联邦的投资移民?这是问题的关键。魁省移民官对申请人是否有意向选择魁北克为居住地越来越敏感,所以这个问题的回答有误,容易成为拒签的理由之一。这跟不少投资者拿着魁省签发的CSQ( Certificate Selection of Quebec魁北克移民甄选证书) 获得加拿大的移民签证后到其他省份居住的情况居高不下有关。

申请人应该尽可能对魁北克的社会文化有所认知,最好对自己在魁省所经营的业务领域有所了解,并能向移民官列举一两家同行业公司。从而向移民官显示你选择魁北克为居住地,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确确实实地通过对魁北克进行过了解和有所认识,并且喜欢魁省的投资和生活环境,有到魁北克居住的打算。当然,如果在申请期间来魁北克做一次商务考察,那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有帮助。如果能出示跟魁省的同行公司商家有书信电传甚至Email往来,那就更加显得货真价实了。

如何积极避免面签被拒

首先,选择一个好的移民顾问公司

魁北克移民局出台最新移民顾问管理标准规定,可以魁北克投资移民项目的机构只能是规定的14类组织, 顾问公司必须统一由顾问管理委员会管理, 并且必须是持有加拿大居民身份或有加拿大长久居留权的人,公司具有专业代码,律师或咨询公司的执照,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在加拿大有常驻地址,要经过培训, 会讲英语和法语等。您在选择顾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因为一个好的顾问公司是您成功移民的保证。

其次,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地点

加拿大实行民主的联邦政府制,政府分三级:联邦政府、省和地方领地政府、市政府。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移民、农业及其他一些事务有共同管辖权。魁北克省是加拿大联邦十个成员国之一,属法裔人口积聚区。作为全国第一大省,魁北克在与联邦政府的合作下,拥有独立甄选移民的权利。

以下就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与魁北克投资移民甄选标准及形式做个比较:

(如申请人有亲戚在温哥华,最好申请联邦移民;如获签几率小,最好申请联邦移民,以避免拒签后带来的贷款利息问题。)

再次,准备一个好的申请案

保证所报数字、信息的准确性,文字表达直截了当;表格填写严谨。字迹整洁一致,表格内容前后一致,与支持文件一致,计算准确,填写完整;支持文件应具有权威性、真实性、一致性、可查性(证明信或材料要用印有公司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的纸张,并有证明人签名); 完整的案卷:按要求准备所有材料,且文件的翻译要准确完整;宣誓书:语言陈述直接明了、平实,且不要有其他版本;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提供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所有文件复印件应清晰,整洁。

收到面试通知书后,应充分利用面试之前的这段时间。前一段时间,有些申请人发现,自己从收到面谈通知到面谈只有短短14天,而面试需要带的文件又很多,时间很仓促。不过据加鼎银行方面消息,其已经与魁省移民部交涉,为申请者们争取到了最多21天的时间。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建议申请人应尽量提前准备好面试材料,不要因为面试材料准备不齐而影响最后结果。

通过面谈后,申请人需在6至8周内把投资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否则魁省移民部将关闭申请人的申请案,直至收到款项后,才会再次启动此申请案的审理。

街道办事处审计报告范文6

一、徵收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17条中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出现了歧义,有人认为是狭义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区政府。笔者认为如果做狭义理解,那么内蒙古的盟、旗辖区以及自治州就不能搞拆迁了。显然,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县、市、区、盟、旗、州政府。《徵收条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澄清了对“市、县人民政府”混乱的理解。作者认为,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地区行署没有房屋徵收权,因为行政级别过高的政府对徵收的具体事项难以准确把握,而且将会出现权力与责任相分离。地区行署属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徵收权。在地区行署辖区的房屋徵收,由该辖区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徵收权属于县、市级人民政府,包括市、县、区、盟、旗、州等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无论什么级别,由于缺乏法律授权,所以都无权作出徵收决定。徵收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徵收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徵收的主体与土地出让的主体应当统一。在许多地区,土地出让权在市政府,区政府没有土地出让权,当然徵收的主体应当是市政府。如果市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区政府,区政府也可以作为徵收的主体。徵收应当补偿,徵收的主体应当是补偿的责任主体。徵收的主体应当符合“两个统一”:房屋徵收主体与土地出让主体相统一,房屋徵收权力与补偿义务相统一。被徵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徵收决定和徵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徵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实施主体

《徵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徵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徵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代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从事房屋徵收补偿工作需要一个工作机构,这一工作机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称之为房屋徵收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称之为“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设置在全国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设在建设局、有的地方设在房地产管理局、有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拆迁办”直属于政府。《徵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徵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是建设局、可以是房地产管理局、也可以成立直属于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徵安办)”,无论称谓如何,负责徵收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都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法人单位。《徵收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徵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徵收部门应当是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最好是行政编制,至少也应当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房屋徵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职能包括草拟徵收与补偿方案、组织被徵收房屋评估、收集整理徵求意见情况、送达法律文书、与被徵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起草各种法律文书、监管补偿资金、房屋徵收与补偿的法治宣传、就补偿协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讼等。徵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代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徵收部门承担。拆迁公司系企业法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本能,因此,不能接受房屋徵收部门的委托。房屋徵收部门是徵收与补偿的重要主体,在补偿协议纠纷中参与诉讼。

三、协助主体

政府的各项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在职权的范围内通力合作,房屋徵收工作也是如此。《徵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相关部门对于主要职能部门的协助普遍表现为“不作为”,使得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绝非徵收部门一家的事情,需要公安、土地、城管、建设、房产、规划、财政、监察、审计、法院等部门的通力配合。徵收部门入户调查时,受到侮辱谩骂或者被殴打,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理。

被徵收房屋没有办理城市房屋初始登记(即无证房屋)时,在徵收中,有人认为无证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错误的逻辑!这也是许多“拆迁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根据《物权渤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公示,未经公示不一定违法。无证房屋系未公示房屋,未公示房屋包括无法公示和没有公示。无法公示是指不具备公示条件,即是违法建筑;没有公示并非就是违法建筑。当被徵收房屋无证时,徵收部门无权直接认定系违章建筑,应当与土地、规划部门共同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认定,这种认定系行政确认行为。规划部门确认时应当以该房屋建造时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进行判断,而非以被徵收时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进行判断。一般来讲,无证并非违章,违章并非严重违章,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一般违章的建筑物被徵收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订《无证房屋徵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明明知道已经徵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徵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对于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土地、城管、建设、房产、规划部门应当共同参与、分工协助,按照“尊重历史”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徵收中无证房屋补偿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是房屋唯一法定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在徵收区域内,哪些房屋产权不明确,哪些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哪些房屋被抵押,哪些房屋被查封,登记机构最为清楚。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核对被徵收区域房屋权属状况,以便进行补偿安置。

财政部门应足额提供徵收补偿资金,加强对徵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对徵收补偿

过程中是否依法公平补偿以及接受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公布,实现阳光徵收补偿。《徵收条例》基于行政强制法立法的要求,取消政府强拆,一律采取司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取消政府强拆后,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徵收人拒不搬迁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从“可以”的态度转变为“应当”的态度。

四、被徵收主体

1 房屋所有权人

徵收房屋将导致房屋所有权人丧失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徵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当房屋所有权这种财产权被徵收时,理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徵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的行为应当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即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徵收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补偿,《徵收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并未明确该部分利益损失属于补偿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遗憾。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徵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徵收房屋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可见,对于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当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时,将会造成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丧失。众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论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使用的时间越长其剩余价值就越少。真正具有价值区别并不断升值的是处于不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对于房屋的徵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有目共睹的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在房地产价格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所以城市房屋徵收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考虑在内的补偿标准,严重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徵收补偿基本原则。《物权法》第148条规定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如何理解恐怕是重大问题。有观点认为是权利人取得土地时所缴纳的出让金;另有观点认为是徵收时的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剩余年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法治政府必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增值的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应当取得的收益。因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收回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退还。《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的规定使人们无法作出预期判断,法律的指引功能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会给司法腐败留下空间。因此,该条款属于“恶法”,需要在该法修订时解决。

3 抵押权人

被徵收房屋存在抵押的,如何保护抵押权,《徵收条例》没有规定。而《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徵收的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房屋徵收时,应当保护该房屋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在徵收补偿或安置时导致抵押权落空。如何有效保护抵押权呢?被徵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么提前履行债务,要么将补偿款提存。被徵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将安置房办理抵押登记;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将期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4 私房承租权人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则是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越来越难以划定,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融合趋势,这一特点在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有集中体现。对承租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交易更加频繁,有时会出现一问房屋今天刚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转手出卖或者徵收拆迁的现象,如果按照调整物权与债权的一般原则来处理,将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风险,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为有效发挥租赁物的效用,同时也为了维护财产流转秩序,就有必要对承租权作必要的保护,以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徵收搬迁必须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因为解除租赁合同难免造成承租人装修等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属于合同之债。徵收除造成物权损失外还可能造成债权损失,在补偿的问题上应当做到物权优先、兼顾债权。债权数额的确定属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事项,政府徵收房屋必须解除租赁合同,势必造成承租人损失,在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无权直接确定数额,但可以在徵收补偿决定书中载明“徵收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待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后,由徵收部门予以补偿”。也可以在补偿协议中追加承租人通过“三方协议”解决被徵收入和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的损失一般只包括装修损失和直接的经营损失,尚未发生的租金则由被徵收人返还。在徵收实践中无视承租人利益以及以承租权保护为由对抗徵收搬迁的,都是错误的。

5 公房承租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