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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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

土地法改革范文1

顶层设计 釜底抽薪

被海内外寄予厚望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有望开启新一轮全面改革,已在社会各界形成广泛预期。金融自由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或将都是重头戏。其中,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改革倍加受到关注。

针对以前中央政府提出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遏制房价上涨的计划,目标已经明确,但如何贯彻长效机制?税收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以及遗产税、房产税扩容,这些或许已经列入了三中全会的文件。近期,全国多处楼市再次炽热,中央却看似按兵不动。以往那种扬汤止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形式来整顿市场,不再适用,决策层或在着眼于“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从体制上着力,根本性的去解决问题,调控措施会采釜底抽薪之法。而作为遏制高房价的治本之策的土地制度改革也需要其他多元化政策同时齐下,相互配合才能成功,这或许才是暂时按兵不动的主要原因,而覆盖全体人民的基本住房制度体系才是是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方法:按照“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框架思路,商品房市场主要以市场调解为主,主要是中高收入者的市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由政府提供帮助。因此社会各界普期盼本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的改革盛宴:征地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土地自由流转,确保农民工权益;土地私有化,农民最终拥有自己的土地;扩大农地进入市场流通试点,这将利好地产及其投资产业链。

土地流转 农权破冰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可能会有所突破,这其中包括继续进行农地的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继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之外,通过信托、抵押等方式将之与金融创新捆绑在一起,从而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益”,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

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推进,现阶段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政府以扩消费内需和搞自贸进出口合作为突破口,已经开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慢慢摈弃的房地产投资增长模式背景下,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土地流转”概念愈发炙手可热。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市场流转,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规模生产难以实现。鉴于当前越来越凸显的制约和障碍,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显得迫在眉睫。

而经济学家华生对一些学者鼓吹的流转则颇有微词:“……农地转不转是每户农民自己考虑的事,现在非农民们火急火燎喊流转不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吗?……现在这样运动式造势是要强迫全国农民转地吗?农民进城不能安居,农地再失只能成流民,这是改革还是掘墓?” 华生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主流官员学者,例如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和国研中心副主任韩俊均表示中国的农业将以家庭农场为主,不可能照搬美洲大农场的模式,这是由中国的人口和土地禀赋决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流转改革进入真正的“破冰期”,其导火索便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地非农化流转制度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但五年以来未能得到深入贯彻。而国务院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提出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列为新一轮改革重点领域之一,这将成为未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和重要工作方向之一。

循序渐进 组拳出击

事实上,关键的改革已经开始。

6月,国务院要求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虽然还未宣布目标及时间表,但户籍改革已在几个省份试行,比如:9月份山东宣布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7月底,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央行制定的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整体改革方案,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已经取消了多数贷款利率下限。

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国务院要求上海自贸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上海召开座谈会时曾大致透露出了意图,“我们要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

9月全国各地房贷紧张,公积金钱荒。分析人士指出,限购政策配合房贷政策,或将意味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将有大动作,先不让开放商恣意漫卖,后不许刚需者贷款买房,避免政策出台的误伤,以房产税出台“关门打狗”,重点整治困扰中国许久的房地产泡沫问题。

10月在房价同比涨幅位居全国第一的北京,住建委《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90平米以下商品房售价低30%、非京籍可购,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未来的核心或在于推动“人”的城镇化,主要措施可能包括:各地区的实施和进度要求各不相同的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放开;扩大养老金、医保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和农村人口受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从而推动全国异地接续和劳动力的转移;促进有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民在土地出让中的收益比重。同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确权问题,还有农用耕地的扭转问题,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未来土地制度的变革。按照新文件的提法,有可能把农村的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公开交易市场交易。在公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允许集体所有制土地参与建设和流转。

土地法改革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如今的度,是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应做出的选择。

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核心。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 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2.1 土地的产权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属于乡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但其实这些法律概念都十分模糊,从具体情况来看,土地的权利依旧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一些基层的政府在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出现大量的违规用地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基层政府是土地的管理者,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农民的利益。许多乡镇企业的农村用地价格低廉,导致人们的观念出现偏差,人们会认为在农村进行土地的利用成本很低,在这种观念的误导之下,就会出现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2.2 没有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管理环节非常的薄弱,由于相关法规对于土地流转的规定非常抽象,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土地的流转做出有效的管理。当一些农村集体土地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采用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也很容易出现操作不正确的现象,一旦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流转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人们无法妥善处理。同时,对于土地的流转缺乏专业的定价,在土地流转时,转出方漫天要价,而转入方则想尽一切办法压低价格。农村土地的用途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随意将土地进行开发,用作许多的非农业的用途,打乱了流转市场的秩序。还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从事农业劳作,也不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导致出现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长久的发展下去,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过强的土地社保功能

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承包土地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还具有一定的社保功能。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的稳定,农村的土地按农户的人口数来分配,无论土地大小,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项政策还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政策也导致农民不愿意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如果没有一个长期、稳定、高收入的工作,大部分的农民都不会离开自己的土地,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也是农民不愿轻易离开土地的原因之一。

2.4 没有形成规模的农业经济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农村用地实行的是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但是,却也将土地经营推到了一个小规模分散的现状。这样的分散经营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步伐。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增强,我国无法形成合适的农业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的成本无法降低,导致农产品的产出率无法提高。农村也需要将富余的劳动力都转移出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保证二、三线产业的稳定发展,将农业进行职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经营的效果,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3 改进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1 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

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这是一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体制的产权体系,这种体系非常有利于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且能够减少当前的土地管理成本。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保制度非常脆弱,而农村土地的社保制度又相对较强,所以,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3.2 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

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农业发展缓慢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将土地承包权的有偿出让和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为农民取得最佳利益制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其次,要健全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因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分级制度和评估环节还处在一个初期起步阶段,这样的现状对于将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和出让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起土地定价的体系,以便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定级和评估的工作。最后,要不断加强建设土地市场中介。目前,我国的土地中介组织发展不完善,缺乏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很容易出现纠纷,土地流转的频率缓慢等现象。在这种现状下,要不断加快建立土地交易的中介组织。具体地说,就是让国家将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将二、三级市场开放,让农村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竞价交易。具体的实施流程要在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进行。

3.3 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过强,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相对较弱,这样的现状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工作困难重重。土地社保制度的强大让大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承包土地就是自己的福利保障,除非有更好的条件,否则不愿意轻易放弃,即使目前许多的农户都发展了第二副业,但依旧将土地作为最后的基础保障。所以,要顺利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将必须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将社保作为农民的基础保障,同时还要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各个地区也要根据自身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当地现状的农村社保体系,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农户主动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最大限度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土地法改革范文3

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改试验区之一,四川省这些年在明晰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四川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收益分配调整的问题。2011年4月,四川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实施。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文件强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收益管理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民间资本不得参与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不得参与农村新增耕地指标分成及指标收益分配,不得“以工程换土地”或“以土地换工程”。《意见》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未批先动”、“未验先建”、“先建新,后拆旧”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全省将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力度,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一律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2011年5月,针对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规定问题,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通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为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通知》还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

就在上述《通知》出台一个月之后,2011年6月四川省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等四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意见》提出,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意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同时,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法改革范文4

[关键词] 罗甸 农村土地承包 改革 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22-01

1 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情况

罗甸县地处云贵高原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式下降,海拔在242.0m至1400.6m,境内以山地为主,丘陵、盆地相间分布,国土面积3015.8平方公里,其中卡斯特石漠化山区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5.8%,丘陵占9.7%,盆地占4.5%。农村耕地承包经营面积54.61万亩,其中田18.61万亩,土36.00万亩;承包农户7.5万户,农业人口33.79万人。

2 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3 主要方法与措施

3.1 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一是及时成立机构。成立“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12月底已完成组建。试点乡相应成立“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 2015年1月初完成。其他乡镇2015年8月成立。二是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提高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晓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结合二轮延保档案、公安户籍等基础信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承包地块、承包农户等第一手详细资料,为方案制定等后期工作奠定基础。

3.2 制定方案。2015年12月底完成县级工作方案制定。试点乡工作方案于2015年1月初前报县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备案,内容可参照县级工作方案和结合各乡镇实际,包括村确权工作组组建情况及工作成员名单等。其他乡镇该项工作于2015年8月完成。

3.3 开展全县航空摄影、像控测量、空三加密等,制作正摄影像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公司承担)。采集地物要素,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3.4 召开全县动员培训会。2014年12月底组织召开“罗甸县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培训会”,参加人员包括了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约50余人;全县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共27人;10个试点村主要村干部10人;全县动员培训会规模100人。各乡镇动员培训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组织召开。

3.5 试点阶段。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试点乡确权登记颁证。主要任务包括了:现场调查确界、调绘上图、形成图斑、张榜公示、建立登记薄、登记发证、整理归档。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方法,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3.6 逐步推进全县确权登记颁证。 2015年至2016年完成90个村,2016年至2017年完成82个村。

4 存在问题

4.1 测绘技术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县的地理条件限制,土地分散、村组较偏僻,因此所需投入的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大,但测绘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在各乡镇的常驻人员太少,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

4.2 干部群众知晓率、支持率不高。驻村干部、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知识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知晓率低,不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工作。

4.3 外业调查制约因素较多。一是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遗留问题多。如茂井镇五家坟村,由于农户开荒地比较多,农户几年开一次荒地,时间长了自己家的承包地也不知道在什么位置,甚至有部分农户都没有承包地,农户不愿意进行指界确权。二是外出务工农户较多,被委托人对委托人的承包土地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指界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在外业调查过程中遇到承包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过大的情况。茂井镇五家坟村1户农户承包证上登记承包面积1亩,按照登记的四至界限实际调绘面积预计将达到100亩左右,勾绘出来的面积远远大于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四是出现部分农户无理取闹的情况,在茂井镇五家坟村,部分农户要求调查勾绘开荒地、自留地,外调技术人员不予支持,农户就不配合参与指界,甚至有言行过激的趋势。五是在龙坪镇八总村出现原承包户的承包土地丢荒,其它农户耕种已经多年,现在的种植农户要以其已经种植多年为由占为己有,要求给予确权。

5 建议

5.1 加大筹措专项经费。积极向上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5.2 加强督促指导。吸取试点乡经验,按照先易后难,兼顾重点的方法,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一是督促正在外业调查的乡镇,要保质保量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二是督促未进行外业调查的乡镇,抓紧把基础资料收齐。三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做好各村寨的土地确权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四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强化纠纷调解处理力度,将纠纷消化在村、在组、在萌芽状态,确保确权工作顺利推进。五是对已经全面完成外业调查的村,要求立即安排进行内业矢量化处理,并将公示成果向群众公示确认。六是督促收集相关确权工作基础资料。七是督促其加强与乡镇的协调配合,对在外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梳理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将问题消化解决。

土地法改革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乡镇企业;制度改革;农村金融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3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调整,为今后社会经济全方位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农村范围内的改革,包括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方案等。近些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用地大量闲置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无法提升国内的消费需求,而且使我国的发展过多的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迟迟得不到缓解,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并且,以往在农村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乡镇工业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低潮,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很多企业濒临破产,这无疑增加了就业的压力,使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处于半失业状态。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国新农村的建设遭遇到了极大的阻碍,如果这些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城乡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农民的利益持续的不到重视,社会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沿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向,及时调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利,并且促进乡镇企业 的重新崛起,是农村改革的一个可行性方案。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以及乡镇企业发展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的成果,但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成果还不是很多。所以,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一个整体的分析,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相互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

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最先从农村开始,原先时代高度集中的土地制度被包产到组,的取代,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被压抑已久的生产力,我国的粮食产量日益增加,解决了吃饭问题,使我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这一伟大的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改革农村的生产关系,使之与生产力相适应,打破教条的思维束缚。然而,近些年来,这种生产关系已经慢慢地不再与农村的生产力相适应,加强了农民与土地的依赖关系,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现在看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来越多,农民已经无法被固定在土地上。再加上我国经济的工业化进程,城镇化进程加深,大量的土地被规划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建筑用地等,农业用地规模越来越小,农民必须寻找新的出路,耕种农业用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农业用地已经被闲置出来。

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但是,单个的农民并没有处理自己所经营的土地的权利。加上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严重落后,这就造成农村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将土地出售,谋取私利,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这个集体却得不到出售土地的费用补偿。所以,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维护。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维护,否则农村的改革就无法持续进行下去。

我国的乡镇企业自1978年以来,也经历了自己独特的发展。1984年,原来的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也采用集体所有制形式,乡镇企业的原始发展目标是支援农业,开发农村资源,繁荣农村经济 。在中央政策的大力扶植下,乡镇企业经历了长达十几年的高速扩张、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目标。在1984年到1994年间,乡镇企业的营业总收入从1537亿元上升到23199亿元,增长了14倍左右 。但是,自1997年所有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私人企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乡镇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靠粗放增长维持的乡镇企业难以维持较快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大量乡镇企业私有化,或者倒闭,发展明显变慢。近些年来,在国家对三农的大力扶持下,乡镇企业发展比较稳定,到201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60万亿元,吸纳了1.64亿就业人口,农民纯收入的35.4%来自乡镇企业。 但是,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靠农业生产取得收入不能弥补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这就要求农民通过从事其他行业获取更高的收入,这必然会加剧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农村闲置房问题,耕地荒废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等等。而如果乡镇企业能够合理发展,扩大规模,增加竞争力,以吸纳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这必然会使农民选择就近就业,使农村的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乡镇企业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进行产业升级,提高管理水平,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率,以高质量的产品、合理的价格扩大市场,而完成这些改进,需要大规模的资金作为后盾来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一般作为中小企业,不可能靠上市取得融资,而向银行贷款,规模也不大,并且银行的贷款利率比较高,企业获得长期低息贷款非常难。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可以把土地流转所得,土地征用补偿所得投入到乡镇企业当中,从而扩大乡镇企业的资金规模,农民还可以获得额外资本收入,也加强了农民对乡镇企业的监督。所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给了乡镇企业探索新的发展道路,为其走上新一轮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反过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又会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提高农民的收入,加快农村的城镇化建设。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经济学观点

诺斯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把土地委托给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形成委托---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非常落后,导致对人的监督和约束不够,从而使得人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处于暴力比较优势,从而对农村土地有实际上的排他权利,这种排他权利表现为私自将农村土地用于商业或建设用地,或者用于出售获得收入,而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就得不到相应的失去土地的补偿。这样的结果就是,农民慢慢失去了土地,从土地中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收入,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产权不清晰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必须得到改变,才能解决现有存在的问题,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达到制度的有效率状态。新制度经济学学派提出的路径依赖指出,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基本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扭转。因此,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制度的路径问题,如果不顾原有制度的特征及其对社会发展在方向上的规定性作用,就有可能使改革的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按照这一观点,目前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不会改变我国土地的公有制状态,农村土地不会私有化,而是逐步完善农民对土地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流转等制度,发挥市场的作用,这也符合我国改革的渐进性,稳定性等特点。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结构的变迁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必然会在不改变土地基本所有制的状况下进行。

制度经济学提出,制度的变迁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制度的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对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最优的发展路径。诺斯认为,没有投入要素的增加,而只有制度的创新也能产生经济增长。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是通过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通过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科斯在他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为了执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展要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等等 。这就涉及到了交易费用问题。乡镇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比如管理制度落后,没有专业的人才进行市场调研,市场开发能力不强,而且对自身的监督又很弱,这一系列问题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面临着高昂的交易费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的深入,乡镇企业发展的成本越来越大,导致目前乡镇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而且,我国的乡镇企业是国家大力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但是,任何依靠政策倾斜的生产型组织往往会先天地缺乏市场竞争的能力。乡镇企业在失去了国家的政策的倾斜后,竞争能力弱的缺点暴露的显现无遗。因此,改革农村的不合理的制度,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推动乡镇企业的再次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不合理导致土地利用不充分,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乡镇企业发展落后,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通过制度变迁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而且通过单一制度的变迁可以为其他制度变迁的带来契机,引起连锁反应。制度的存在不是独立的,而是处于一定的制度结构当中,相互之间互相影响。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制度创新的正外部性。

四、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对乡镇企业的影响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的中心问题,国家对农村的发展支持力度也很大,但是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耕地、住房闲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掘农村土地的价值,这就要求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以此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改革开放时期的改革通过释放土地的使用权激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是,仅仅靠对土地分散的利用已经不能满足农民收入的需求,于是农民纷纷放弃土地,寻找新的工作。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要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就必须使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但这种规模经营不同于以往的集体经营,而是,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集中起来的土地通过招标等方式由个人统一经营。这样的话,农民可以获得流转土地的收入,又可以享受规模化生产带来的效率提高。这也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财产化,这会导致农民重新重视自己的土地,而不是闲置,毕竟,通过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并且通过以土地作为抵押,设立用于农民的土地抵押贷款,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融资作用,可以拓宽农民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我国的农村基本上是金融的真空,农民没有自己的抵押资产,但是,随着土地流转和土地抵押,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而接受土地抵押的银行就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就会因此拥有大量的土地,银行就可以把原来几乎无用的土地租出去,获得收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农民获得了土地流转收入,有机会得到贷款,而且,也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所得收入,尤其是耕地流转所得收入相对于务工收入来说,占得比例是比较小的,如果把这部分收入作为投资,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会有很多的好处。首先,乡镇企业获得了产业结构,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所需的资金,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这必然又会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从而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随之子女的教育问题得到了缓解,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村就地城镇化。其次,乡镇企业所获资金直接来源于农民,这必然会使农民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大增加,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使农民的获得更多的资本收入,也直接扩大了乡镇企业的市场。在这个发展过程,乡镇企业不再仅仅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服务于农业的企业,而是也包括属于私人所有,立足于服务农村发展的企业。所以,通过改革土地制度,使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土地的使用权,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间接地为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创造了新的资金来源,增加了就业机会。这对于解决农村的许多问题都提供了契机。这些都是土地制度改革正外部性的表现。

农民土地流转想要发挥它的资本生成能力,关键在于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制度环境的建设。而我国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在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为土地流转增加机会,积极支持鼓励资金流向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同时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融资功能,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这一系列制度的建设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服务于农村建设,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降低乡镇企业的交易费用。通过改革现在不合理的制度,引导制度走上一条符合农村生产力的变迁道路,为解决农村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五、结论与启示

制度的变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使产权结构更加清晰合理是促进农村发展的一个可行选择。我国的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农村面临很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和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文章通过描述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状况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一些观点分析农村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来开发农村土地的价值,以此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注入资金,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以此来解决农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基本的思路就是:改革土地制度,促进土地的流转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将所得的土地流转收入投入到乡镇企业,从而乡镇企业获得资金农村增加就业,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土地能够更好的利用,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城镇化,解决农村问题。

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制度创新的主体作用,将市场可以做的交给市场来做,放松管制,具体到农村的制度改革,以下是一些政策建议:政府要积极地引导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允许土地的流转,使农民获得流转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保证公平,合理,创造良好的环境;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成为我国农民,乡镇企业可以进行土地抵押贷款,获得企业融资的村镇银行;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农民的土地流转所得投入,但是,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到积极地引导、宣传,使农民有更大的热情去支出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做到以农促工,即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间接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尤其是加强对产权的保护,保护农民获得收入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仁泽.201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60万亿 吸纳1.64亿人就业[N].人民日报,2012-12-24.

[2]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

[3]汪洪涛.制度经济学:制度及制度变迁性质解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10.

[4]幸元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展望[J].改革与发展,2009(11).

[5]丁胜红.论中国“新”的农村土地产权非私有化改革[J].生产力研究,2009(01).

[6]袁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利益主体博弈及创新路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0(4).

[7]高富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4).

[8]朱嘉蔚.我国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企业经济,2011(6).

[9]李思冉.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研究[D].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2010.

[10]田旭.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以红嘴集团公司为例的分析[D].作者单位:吉林大学,2008.

[11]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2]张军.浅析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1).

[13]王宝文.中国乡镇企业发展历程及转型研究[J].经济视角,2012(02).

注释:

①本文中所指的乡镇企业不仅仅指服务于农业的集体企业,也包括立足于农村,服务于农村发展的各种私有,民营企业.

②幸元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展望[J].改革与开放,2009(11).

③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④陈仁泽. 201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60万亿吸纳1.64亿人就业[N].人民日报,2012-12-24.

⑤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1页.

土地法改革范文6

企业家判断: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有的,到现在依然没实现,根源在于土地法,土地法不修改,房产税、户籍制都没有办法彻底解决。

城乡土地一体化,这个文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有了,五年过去了,又换一届还有。十七届说是逐步实现的,那么这个想实现就先修改土地法,如果不修改土地法,我个人觉得是实现不了的。因为前面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严格控制用途,第二符合规划。

过去的土地法是按照土地的性质来决定你能不能盖房,也就是说过去的土地法写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从历史上看,上世纪80年代改革的时候,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我们没有法,所有的法都废了,因此党的文件说改革,说能干什么就能干什么,说不能干什么,你就不能干什么。比如说改革土地承包的时候,之前实行集体土地制的时候是红头文件,没有立法。所以到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发了红头文件就算数了,就可以实行土地承包制了,因为文件对文件是对等的,但是现在不是了,已经有那么多法律了,所以现在红头文件说了不算,法律说了才算。现在要把提出的所有改革项目和现行法律有关的负面清单列出来,把法律修改。如果不修改的话,是做不到的。

第二个是规划,城市都有规划局,规划局管城市规划,没有管过农村规划。没管过农村规划就得重新开始管农村规划,要不然永远都不符合规划条件,这个得用好几年的时间才能把规划弄出来。

美国的房地产有三大法宝,第一个是分区立法制,分区立法制是150年以前出台的制度,也就是说以规划管土地。但是分区立法制用了50年变成美国的法律,50多个州,最早一个州和最后一个州中间用了50年的时间,才变成全国统一的法律,就是用途管制土地。这个地方是马路,不管是私人的,还是国有的,都是马路,不能盖房。你去美国申请的时候,告诉你这是100年以前的文件,100年以前定好的这个地方是干什么的。中国还没有开始,实现用途和实现管理得相当长时间。

另外是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1986年提出来的,那是暂时条例,不是修法,这次为什么立法呢?这就是一个新的法,和过去不一样,过去没有这个法。现在有一个问题,如果经营土地入市了,同价同权了,那就说房地产税是土地制度的问题了,房地产税一定包括同价同权的土地怎么收税的问题。这个矛盾就多了,不是在城市土地研究房地产税,现在把农村的集体土地也得研究进去,房地产税怎么征收。

我觉得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三中全会说的“法治中国”就没有基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