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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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

土地法改革范文1

顶层设计 釜底抽薪

被海内外寄予厚望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有望开启新一轮全面改革,已在社会各界形成广泛预期。金融自由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或将都是重头戏。其中,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改革倍加受到关注。

针对以前中央政府提出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遏制房价上涨的计划,目标已经明确,但如何贯彻长效机制?税收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以及遗产税、房产税扩容,这些或许已经列入了三中全会的文件。近期,全国多处楼市再次炽热,中央却看似按兵不动。以往那种扬汤止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形式来整顿市场,不再适用,决策层或在着眼于“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从体制上着力,根本性的去解决问题,调控措施会采釜底抽薪之法。而作为遏制高房价的治本之策的土地制度改革也需要其他多元化政策同时齐下,相互配合才能成功,这或许才是暂时按兵不动的主要原因,而覆盖全体人民的基本住房制度体系才是是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方法:按照“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框架思路,商品房市场主要以市场调解为主,主要是中高收入者的市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由政府提供帮助。因此社会各界普期盼本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的改革盛宴:征地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土地自由流转,确保农民工权益;土地私有化,农民最终拥有自己的土地;扩大农地进入市场流通试点,这将利好地产及其投资产业链。

土地流转 农权破冰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可能会有所突破,这其中包括继续进行农地的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继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之外,通过信托、抵押等方式将之与金融创新捆绑在一起,从而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益”,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

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推进,现阶段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政府以扩消费内需和搞自贸进出口合作为突破口,已经开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慢慢摈弃的房地产投资增长模式背景下,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土地流转”概念愈发炙手可热。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市场流转,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规模生产难以实现。鉴于当前越来越凸显的制约和障碍,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显得迫在眉睫。

而经济学家华生对一些学者鼓吹的流转则颇有微词:“……农地转不转是每户农民自己考虑的事,现在非农民们火急火燎喊流转不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吗?……现在这样运动式造势是要强迫全国农民转地吗?农民进城不能安居,农地再失只能成流民,这是改革还是掘墓?” 华生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主流官员学者,例如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和国研中心副主任韩俊均表示中国的农业将以家庭农场为主,不可能照搬美洲大农场的模式,这是由中国的人口和土地禀赋决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流转改革进入真正的“破冰期”,其导火索便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地非农化流转制度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但五年以来未能得到深入贯彻。而国务院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提出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列为新一轮改革重点领域之一,这将成为未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和重要工作方向之一。

循序渐进 组拳出击

事实上,关键的改革已经开始。

6月,国务院要求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虽然还未宣布目标及时间表,但户籍改革已在几个省份试行,比如:9月份山东宣布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7月底,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央行制定的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整体改革方案,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已经取消了多数贷款利率下限。

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国务院要求上海自贸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上海召开座谈会时曾大致透露出了意图,“我们要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

9月全国各地房贷紧张,公积金钱荒。分析人士指出,限购政策配合房贷政策,或将意味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将有大动作,先不让开放商恣意漫卖,后不许刚需者贷款买房,避免政策出台的误伤,以房产税出台“关门打狗”,重点整治困扰中国许久的房地产泡沫问题。

10月在房价同比涨幅位居全国第一的北京,住建委《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90平米以下商品房售价低30%、非京籍可购,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未来的核心或在于推动“人”的城镇化,主要措施可能包括:各地区的实施和进度要求各不相同的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放开;扩大养老金、医保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和农村人口受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从而推动全国异地接续和劳动力的转移;促进有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民在土地出让中的收益比重。同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确权问题,还有农用耕地的扭转问题,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未来土地制度的变革。按照新文件的提法,有可能把农村的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公开交易市场交易。在公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允许集体所有制土地参与建设和流转。

土地法改革范文2

一、乡土地理资源的开发

1.自然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农村学校学生对身边的自然环境很熟悉,只要善于积极发掘,利用有效的发掘方法,就可以将其变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学资源。

(1)横向发掘。地理教学中,由此及彼,相互比较,能深入地了解乡土资源。如教学农业时,可让学生分析为什么本县东部粮食作物主要以玉米为主,本乡在本县西部以种植水稻为主?学生经讨论后认为东部石山区面积广不利种植水稻,西部小块的丘陵平地适宜种植水稻。因此,种植水稻的重要自然条件之一是土地平坦。由此还可以引导学生把思维的触角延伸至广西龙胜、国外的东南亚一些国家,如何充分利用梯田发展生产,说明平坦的土地对种植水稻的重要性。另外,引导学生探讨北方和青藏地区不适宜种植水稻,与家乡的自然条件相比,是因为家乡具备了种植水稻的另两个重要条件——具有丰富的水和热量资源。

(2)纵向发掘。有些问题较抽象,如果由表及里,逐层递进,更能剖析乡土资源的发展规律和原因。如教学“地球的运动”时,可用手电筒做直射、斜射引起光线强弱变化实验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回忆并探讨家乡一天里哪个时间人影最长和最短?气温是怎样随人影的变化而变化的?家乡哪个季节正午人影最短,光线最强,气温最高?原因是什么?哪一个白天最长夜晚最短?这与太阳照射有什么联系?结合有关图片思考,这时在北极圈内昼夜长短的变化如何?过了这一天,家乡昼夜长短和正午人影长短如何变化,为什么?至于地球运动引起其它季节变化规律及其原因,可以利用以上方法顺水推舟发掘,可谓水到渠成。

(3)经纬网式发掘。将上述横向和纵向相互交织发掘,能使学生全面地了解乡土资源。如初识家乡的地理位置在北回归线附近后,可以进一步认识家乡一年内有两次太阳直射,属于地球五带中的热带,夏季炎热多雨昼长夜短,冬季低温少雨昼短夜长,春季温暖白昼逐渐变长,秋季凉爽白昼逐渐变短;家乡还在亚热带范围,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湿润地区和东南丘陵地形区,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兼种玉米等杂粮,零星种植大豆、花生、棉花等经济作物;家乡以农耕区畜牧业为主,饲养水牛、猪、鸡、鸭、鹅等。

2.人文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农村发展的历史和过程,产生了人口、民族、宗教、文化、科技和风俗习惯等鲜明的人文资源,这都是亟待开发的一笔巨大的教学财富。如在“世界的人口”教学中,组织学生计算家乡的人口自然增产率,把家乡多年来人口发展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变化情况相比较,再根据目前的人口增长情况,预测今后家乡资源、环境的变化,使学生深刻体会到人口的增长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意义。

3.区域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把乡土地理贯穿于区域地理的学习中,可,达到认识的升华。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习香港人避开地窄人稠、境内多低山丘陵的劣势,充分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良的维多利亚港等条件,发展多元化经济,成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引导学生把家乡与香港比较,探讨家乡自然条件的优劣势,如何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创造一个现代化的农村,为家乡的建设尽微薄之力。

二、乡土地理资源开发的案例

土地法改革范文3

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改试验区之一,四川省这些年在明晰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四川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收益分配调整的问题。2011年4月,四川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实施。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文件强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收益管理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民间资本不得参与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不得参与农村新增耕地指标分成及指标收益分配,不得“以工程换土地”或“以土地换工程”。《意见》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未批先动”、“未验先建”、“先建新,后拆旧”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全省将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力度,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一律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2011年5月,针对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规定问题,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通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为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通知》还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

就在上述《通知》出台一个月之后,2011年6月四川省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等四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意见》提出,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意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同时,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法改革范文4

[关键词] 罗甸 农村土地承包 改革 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22-01

1 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情况

罗甸县地处云贵高原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式下降,海拔在242.0m至1400.6m,境内以山地为主,丘陵、盆地相间分布,国土面积3015.8平方公里,其中卡斯特石漠化山区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5.8%,丘陵占9.7%,盆地占4.5%。农村耕地承包经营面积54.61万亩,其中田18.61万亩,土36.00万亩;承包农户7.5万户,农业人口33.79万人。

2 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3 主要方法与措施

3.1 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一是及时成立机构。成立“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12月底已完成组建。试点乡相应成立“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 2015年1月初完成。其他乡镇2015年8月成立。二是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提高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晓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结合二轮延保档案、公安户籍等基础信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承包地块、承包农户等第一手详细资料,为方案制定等后期工作奠定基础。

3.2 制定方案。2015年12月底完成县级工作方案制定。试点乡工作方案于2015年1月初前报县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备案,内容可参照县级工作方案和结合各乡镇实际,包括村确权工作组组建情况及工作成员名单等。其他乡镇该项工作于2015年8月完成。

3.3 开展全县航空摄影、像控测量、空三加密等,制作正摄影像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公司承担)。采集地物要素,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3.4 召开全县动员培训会。2014年12月底组织召开“罗甸县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培训会”,参加人员包括了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约50余人;全县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共27人;10个试点村主要村干部10人;全县动员培训会规模100人。各乡镇动员培训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组织召开。

3.5 试点阶段。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试点乡确权登记颁证。主要任务包括了:现场调查确界、调绘上图、形成图斑、张榜公示、建立登记薄、登记发证、整理归档。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方法,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3.6 逐步推进全县确权登记颁证。 2015年至2016年完成90个村,2016年至2017年完成82个村。

4 存在问题

4.1 测绘技术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县的地理条件限制,土地分散、村组较偏僻,因此所需投入的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大,但测绘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在各乡镇的常驻人员太少,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

4.2 干部群众知晓率、支持率不高。驻村干部、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知识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知晓率低,不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工作。

4.3 外业调查制约因素较多。一是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遗留问题多。如茂井镇五家坟村,由于农户开荒地比较多,农户几年开一次荒地,时间长了自己家的承包地也不知道在什么位置,甚至有部分农户都没有承包地,农户不愿意进行指界确权。二是外出务工农户较多,被委托人对委托人的承包土地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指界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在外业调查过程中遇到承包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过大的情况。茂井镇五家坟村1户农户承包证上登记承包面积1亩,按照登记的四至界限实际调绘面积预计将达到100亩左右,勾绘出来的面积远远大于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四是出现部分农户无理取闹的情况,在茂井镇五家坟村,部分农户要求调查勾绘开荒地、自留地,外调技术人员不予支持,农户就不配合参与指界,甚至有言行过激的趋势。五是在龙坪镇八总村出现原承包户的承包土地丢荒,其它农户耕种已经多年,现在的种植农户要以其已经种植多年为由占为己有,要求给予确权。

5 建议

5.1 加大筹措专项经费。积极向上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5.2 加强督促指导。吸取试点乡经验,按照先易后难,兼顾重点的方法,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一是督促正在外业调查的乡镇,要保质保量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二是督促未进行外业调查的乡镇,抓紧把基础资料收齐。三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做好各村寨的土地确权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四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强化纠纷调解处理力度,将纠纷消化在村、在组、在萌芽状态,确保确权工作顺利推进。五是对已经全面完成外业调查的村,要求立即安排进行内业矢量化处理,并将公示成果向群众公示确认。六是督促收集相关确权工作基础资料。七是督促其加强与乡镇的协调配合,对在外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梳理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将问题消化解决。

土地法改革范文5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土地法改革范文6

企业家判断: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有的,到现在依然没实现,根源在于土地法,土地法不修改,房产税、户籍制都没有办法彻底解决。

城乡土地一体化,这个文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有了,五年过去了,又换一届还有。十七届说是逐步实现的,那么这个想实现就先修改土地法,如果不修改土地法,我个人觉得是实现不了的。因为前面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严格控制用途,第二符合规划。

过去的土地法是按照土地的性质来决定你能不能盖房,也就是说过去的土地法写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从历史上看,上世纪80年代改革的时候,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我们没有法,所有的法都废了,因此党的文件说改革,说能干什么就能干什么,说不能干什么,你就不能干什么。比如说改革土地承包的时候,之前实行集体土地制的时候是红头文件,没有立法。所以到改革开放的时候,也发了红头文件就算数了,就可以实行土地承包制了,因为文件对文件是对等的,但是现在不是了,已经有那么多法律了,所以现在红头文件说了不算,法律说了才算。现在要把提出的所有改革项目和现行法律有关的负面清单列出来,把法律修改。如果不修改的话,是做不到的。

第二个是规划,城市都有规划局,规划局管城市规划,没有管过农村规划。没管过农村规划就得重新开始管农村规划,要不然永远都不符合规划条件,这个得用好几年的时间才能把规划弄出来。

美国的房地产有三大法宝,第一个是分区立法制,分区立法制是150年以前出台的制度,也就是说以规划管土地。但是分区立法制用了50年变成美国的法律,50多个州,最早一个州和最后一个州中间用了50年的时间,才变成全国统一的法律,就是用途管制土地。这个地方是马路,不管是私人的,还是国有的,都是马路,不能盖房。你去美国申请的时候,告诉你这是100年以前的文件,100年以前定好的这个地方是干什么的。中国还没有开始,实现用途和实现管理得相当长时间。

另外是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1986年提出来的,那是暂时条例,不是修法,这次为什么立法呢?这就是一个新的法,和过去不一样,过去没有这个法。现在有一个问题,如果经营土地入市了,同价同权了,那就说房地产税是土地制度的问题了,房地产税一定包括同价同权的土地怎么收税的问题。这个矛盾就多了,不是在城市土地研究房地产税,现在把农村的集体土地也得研究进去,房地产税怎么征收。

我觉得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三中全会说的“法治中国”就没有基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