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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两分两换;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自2008年4月我市被列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坚持把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一次重大发展机遇来抓,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综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嘉兴特色的统筹城乡发展之路。为了确保综改试点工作既能创新、突破、有实效,又能平稳、有序、协调推进,又在全市七个县(市、区)先后启动了15个“两分两换”试点,努力提升综改试点工作水平和“两新”工程建设水平。开展“两分两换”,对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通、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开展“两分两换”,是盘活城乡统筹工作的良方。但同时,“两分两换”工作在对这座城市的影响日益显现的同时,也对这座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
中华民族丰厚的文化遗产,使整个人类文明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嘉兴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如何在“两分两换”发展的进程中既统筹好城乡发展,又保护好文化遗产,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嘉兴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分布情况
嘉兴人文荟萃,星罗棋布的文物遗存和蔚为奇观的各类文物,生动而直观地展示了嘉兴七千年的灿烂文明。丰富的、遍布境内的古文化遗址构成了嘉兴文化遗产的一个鲜明特点。建国后,通过多次文物普查和考古发掘,全市已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达208处,遍布嘉兴的五县(市、区)。如马家浜遗址(南湖区南湖乡马家浜村)、双桥遗址(秀洲区王江泾镇双桥村)、罗家角遗址(桐乡市石门镇利星村)、庄桥坟遗址(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等。很多市镇历史悠久:盐官镇始建于汉,澉浦镇始建于唐代,崇福镇建于五代。我市的市镇特色明显,很多市镇历史悠久。盐官、崇福是有千年历史的州、县古城;澉浦、乍浦曾经是中国重要的海港;长安、斜桥、石门等古镇是大运河上的交通要津。市镇名人辈出,远的不说,近现代顶尖的文化名人中王国维出自盐官、丰子恺来自石门、茅盾来自乌镇。
这些是嘉兴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亮点,也是嘉兴的文化优势所在。我们要建设文化大市和文化强市、实现嘉兴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须要给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足够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保护传承弘扬市镇历史文化的意义不仅对实现嘉兴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市镇建设本身也很重要。如果市镇建设不注重自身历史文化特色的传承,新市镇就会是“千镇一面”,缺少文化特色,这样的市镇,难以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其本身的发展也会受到制约。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嘉兴和谐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嘉兴的文化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有利于提高嘉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二、“两分两换”背景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嘉兴在西塘、乌镇等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卓有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嘉兴在市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是对保护市镇历史文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市、县政府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关于保护市镇历史文化的法规和文件,在保护市镇历史文化方面无法可依。二是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重经济发展、轻历史文化的保护。在“两分两换”过程中或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不正确,或出于经济目的,导致破坏常常是在“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名义下进行的,使具有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三是市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识相对较淡薄。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导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滞后。四是缺少一个对市镇历史文化保护的有效机制。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社会二元结构的影响,城市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好的资金投入机制,而对农村、市镇历史文化保护却没有较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显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对于目前“两分两换”背景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如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来开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更应该结合我国与嘉兴市的发展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符合嘉兴市文化保护实际的多元化保护策略,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并强化各级主体责任,探索保护义务与开发权力的制约方式,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凝聚着不同时代的精华,集中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嘉兴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切实重视、有效保护祖先留下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让江南水乡文化在打造人文嘉兴、建设文化大市的进程中,散发出灿烂夺目的光彩。
参考文献:
[1]《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2007年09月06日
[2]《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C3》《乐山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俞晓萍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2
论文摘要:基于对中国与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期望以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作为参照来认识自身的不足,使我国能吸取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1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道路。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历史保护的认识水平还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尽管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发现一些古镇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遗产仅作为吸引大量游客的资本,旅游业的不恰当与过度开发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不利于保护的现象,都源于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对环境发展的策略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继续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虽然目前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日高,但理论的探讨却并未用以指导政策的制定。目前虽有许多专家不懈地为保护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坏的强势,如若保护不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些操作中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出现许多问题,主要是:1)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2 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3 关于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4 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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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护原则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加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同时其还承载着丰富的人类历史文化信息,所以其具有长期保存的价值,而为了将这些历史遗存得以长期保存下去,必须遵守一定的保护原则,从而使保护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1.不改变文物原状
在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人们将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其保护原则之一,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指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使文物原有的形状、颜色、结构、材料和工艺都不进行改变,使文物保存原有的形态和制作工艺,使其能够反映当时的文化特征。
2.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考古现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属于文物保护的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少干扰、可再处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样的原则,从而确保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
3.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能够称之为文物的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对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所利用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与普通的保护材料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其保护材料进行选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仅要具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时还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理念
1.保护为主,全面发展
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当中,其工作的核心即是要以保护为主,即把遗产本体和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健康发展的基础。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始终将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文物的利用更为重视,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呈现一种怪现象,在对遗产进行申报和建设工作中处于极其积极的态势,而当申报完成后,则对遗产的保护工作处于弱势,这就使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保护工作的不利,则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开发利用。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需要我们坚持以保护为主,全面发展的理念来进行。因此在实际文物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二点,其一,要充分的理解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即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是互为目的的,所以在保护工作中需要将保护为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其二,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从而努力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使文物得到永久的保护和利用。
2.抢救第一
“抢救第一”是弥补文化遗产保护缺憾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理念在工作中的体现。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遗存,有着不可再生的突出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给文化遗产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许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险情;各种对遗产的“建设性”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严重短缺;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人才匮乏等。这些已成为保护文化遗产时不我待的紧迫任务。因此,文化遗产的文物保护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保护抢救工作已刻不容缓。首先,必须改变守摊吃饭的陈旧观念,要认识到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及保护抢救的紧迫性。其次,要坚持遗产保护的经常性,保护也是一种抢救,要注意日常保护的连贯性,不能片面地强调遗产的大修,日常养护及时,会避免大修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从而延缓它的寿命。
3.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在确保遗产安全和永久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遗产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用保护提高遗产的利用率,以利用促进保护的规范化。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物,其存储的信息不会自动释放出来,需要我们去挖掘、去认知、去揭示、去升华,而其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又决定了在利用的同时,要考虑其利用的合理性,即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教化作用,使其珍贵的信息资源尽可能长久地延续下去,这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要树立在保护、抢救、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的理念。
所谓“合理”,一、利用是否合理,要掌握一定的尺度,确定一个保护破坏之间的界限,超越了这个尺度,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即是不合理的;二、利用的目的是重在经济效益还是应发挥文物的社会教化功能。显然,前者是不合理的,而后者的利用如果危害到保护,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将上述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算是真正的“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教化功能,即教育、科学、艺术等功能,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但利用必须树立“合理保护”理念,在适度的前提下,将保护贯穿于利用的始终,绝不能是进行无节制、非理性的利用。
三、结束语
利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正确的引导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得以得到具体的实践和落实,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具体化,在科学理念的指引下,将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得以传承下去,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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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
利用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得好,可以为本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本文从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来说,合理的利用既是保护,也是促进传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在大力开发旅游的浪潮中被摧毁,利用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发展中保存历史成为矛盾的焦点,如何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使保护与旅游开发形成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成为一个巫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辽西地区(指位于辽宁辽河平原以西与内蒙古河北接壤的辽宁西部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包含了锦州、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五座城市)来说,经济比较落后,更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使其作为重要的资源,这对加速当地经济发展,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扩大辽西地区知名度,实现辽西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原则
1.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是相互依存的,保护也是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旅游开发的物质前提,脱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保护的目的并非单纯只是为了保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旅游开发则可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恢复,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赢得资金,形成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应在遵循严格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可根据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型特点,开发辽西走廊游,以辽塔为地理坐标,以闻名的古建筑为旅游吸引物,让历史文化遗产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2.文化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脱离文化这个主题,每项旅游产品的开发都要注重深层次文化内涵的挖掘。经济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对文化服务的要求随之提高,要重现辽西地区的历史风貌,要重点突出其历史文脉,保持其文化特色,发展与辽西地区文化特征紧密联系的旅游产品。特色是旅游业发展的灵魂,失去了特色也就失去了其吸引力的源泉。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原则。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应坚持走“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之路。在辽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方面,政府已经在资金、法规、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今后,政府还要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对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环境加以改善。在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中,政府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并采取措施调动群众参一与的积极性。
4.区域利益原则。区域利益原则强调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要首先给本区域和区域内居民带来实际的利益,并且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内居民的利益,把居民的意愿和建议纳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决策中,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以区域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和评估旅游开发项目和发展决策的重要标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与本区域内的居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在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才能顺利成功地进行。
二、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1.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划,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开发的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规划、设计、开发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因此辽西地区应在各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合各市开发与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各市所有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活动,同时应强化市场运作,对各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项目开发。
(1)朝阳遗产资源丰富,应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朝阳共有旅游资源7个主类,15个亚类,34个基本类型,70多个单体资源,以品种多、种类全、品位高、特色强而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城市。其中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释迎牟尼、锭光佛舍利,古生物化石,是带有垄断性的旅游资源。朝阳可以围绕牛河梁红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进行建设,叫响“东方佛都”、“化石王国”、“文明圣地”、“三燕古都”四大文化品牌,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朝阳地区史前人类遗址较多,可将牛河梁遗址、东山嘴遗址、鸽子洞遗址、敖包山遗址、安杖子城址、北洞等遗址连成一线,带领今人去感受古人的文明。另外,在前面所列的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构成分类中,朝阳的每一处古建筑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都可作为旅游景点,为人们所观赏、所感悟。
目前,《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旅游景区规划建议书》已出炉,规划中指出,在保护遗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牛河梁遗址庙、坛、家、陶、石、玉等文物古迹资源和自然资源,规划科学考察园区、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园区、红山文化村落园区、绿色生态园区、休闲娱乐园区,将其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和中华文明起源遗址公园。《建议书》的出炉,标志着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将迎来大力挖掘、保护、发展的新时期,它将成为朝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品牌和亮点。
(2)发挥资源优势,开发建设好“锦绣之州”。锦州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人杰地灵,且有多处独具特色的景观,锦州应把旅游业作为全市经济的支柱产业加以发展,把锦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交通便捷、设施齐全、服务一流的旅游集散地,并成为旅游产品特色强、品位高、辽西地区旅游中心城市和全国旅游强市。锦州可以重点建立旅游度假区:以渤海湾、笔架山为依托,建立滨海旅游度假区;以医巫间山为依托,在北镇建立休闲度假村,让游人回归 自然。另外,红色之旅也是锦州发展旅游的重要项目,可以进一步整合锦州红色旅游资源,努力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的精品工程。
(3)将葫芦岛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市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丰富的文化积淀,完全可以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可以开展海滨休闲游,依托“海”资源,抓住海滨特色,把市场定位在休闲度假游上;还可以开展以兴城古城、文庙、祖氏牌坊等古建筑,以袁崇焕、洪承畴、吴三桂、祖大寿等历史人物为依托的历史观光游、科普教育游,以便切实做好古城、沿海景观带的旅游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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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值特色 自然遗产 旅游资源 遗产保护 适度开发 可持续旅游
保护工作作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工作的第一要务,一方面是由于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都有其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另一方面是由于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而具有极高的旅游价值,成为众多游客的旅游目的地。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导致了人类的过度活动,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另外,不少地方为吸引更多的游客,追求更高的票房价值,因此在遗产地制造大量假古建、人工景点和服务设施,导致对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破坏更为严重。因此,如何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开发和谐地统一起来,使之步入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轨道,便成为一个世界性命题。
一、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价值、自然资源及旅游资源
1.价值特色
亿万年前,武陵源是一片大海,通过大自然不停地搬运、雕琢,变幻出今日武陵源砂岩峰林峡谷的地貌。这里遍地奇花异草,苍松翠柏;奇峰异石,突兀耸立;溪绕云谷,绝壁生烟。武陵源的自然价值和浓郁的原始野性,将人们征服。武陵源更以其具有奇峰、怪石、幽谷、秀水、溶洞这“五绝”闻名于世。
2.自然遗产
(1)地质地貌具有突出的价值。(2)地貌景观奇特多姿。(3)生态系统较为完整。(4)珍奇的地质遗迹景观。(5)气候景观多姿多彩。
3.旅游资源
武陵源有异常丰富的旅游资源,其中以“峰奇、谷幽、水秀、林深、洞奥”为主要风景特色。景区内有形态万千,如刀削斧劈的石峰3103座,有长达2000米以上的沟谷32条,总长约85公里,有清澈明静,纤尘不染的大小溪流800多条。有中国最典型的巨大溶洞,现已探明大溶洞、落水洞40个,最著名的黄龙洞为整个东南亚地区岩溶景观的缩影。境内森林覆盖率为74.75%,保存着两处原始次森林,为我国重要的古老孑遗生物的生长地区。有木本植物比整个欧洲拥有的树木种类还多一倍以上,高等植物3000余种。首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种子植物有35种。药用植物有黄连、芍药、天麻、杜仲、党参等700多种。有猕猴、大鲵、华南虎、云豹、灵猫等难以尽数的野生动物,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有40种之多。这里居住着白族、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民族风情浓郁深厚,有原始粗犷的茅古斯,优美奇特的哭嫁歌,热情奔放的摆手舞,精巧细致的土家织锦,依山而建的吊脚楼,神秘莫测的巫术和硬气功无不令人称奇。
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的几点建议
1.政府成立保护机构。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可以以群众推选代表组成文保协会实行监督保护区的管理,针对古建保护与修复、资金投人的情况加以指导,定期核实文保规划的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定期向镇民公布景区近况,形成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机制。
2.制定保护规划。科学的保护规划,既是遗产保护的决策依据,也是保护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聘请规划专家指导,制定较为完善的规划目标,站在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从保护独具特色的原始状态的优美风景环境出发,对武陵源世界遗产的保护原则、目标、内容进行详细规划。
3.摸清保护区资源,建立基础档案。应在全镇范围内,深入调查,并登记建档,调查内容应包括名称、位置、年代、面积、材料、价值特色、历次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实行挂牌保护。同时对建筑遗址的保护修复建设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
4.适度开发,实现可持续利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业的发展并不冲突。对于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实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方式,通过积极的保护可保持文化遗产的延续。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对文化遗产进行适度的开发,通过适度开发,又可较好地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武陵源对于文化遗产坚持积极的有效保护,而不是消极的保守性保护,坚持适度开发,而不是闭锁式欣赏。在现实条件下,发展旅游业是开发文化遗产经济学价值,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优先选择方式之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虽然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尚待研究解决,但是归根结底,文化遗产重点在保护,没有永久性的保护,便没有可持续利用。
三、结语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历史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飞速变化更加加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只有从更本质的层面上去理解文化遗产,在更深入而宏大的体系上去保护文化遗产,把遗产保护与整个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才得以找到更本源的理论认识、更长远的战略规划和更有效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文化遗产报告》 顾军 苑利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外理论与实践》 郑玉歆 郑易生 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中国实践与理论进展》 徐嵩龄 张晓明 张建刚 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 张晓 郑玉歆 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