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1

    1.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增加;而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大,依赖程度过高,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风险。  

    到目前为此,我国的上市公司达1000多家,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均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审,并将审计报告在报刊上公布。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开始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他们的工作。同时,由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误解,混淆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或者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与审计实际所起的作用之间存在着差距。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而然地、不或避免地将所有的过错者推到注册会计师身上,进而又使更多的群体不能满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或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更为挑剔,这些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

    2.法律界和会计界对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未能达成共识、法庭多次出于保护\"弱小群体\"的目的而运用\"深口袋\"理论造成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利判决,进一步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会计界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审计人员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是能够将会计重大的错报事项揭示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保证将所有的错报事项都提示出来,所以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因而也不能要求他们对于所有未查出的错报事项都负责任,关键在于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于审计人员本身的过失。如果由于审计人员的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从而给委托单位和第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界与公众则认为只要审计报告意见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实际上法庭在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弱小群体\",强调均衡损失,运用了\"深口袋\"理论(注:认为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过错为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稳定经济。法庭的这种判决,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

    3.知识经济时代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出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要求,这也必然会加大其审计风险。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地涌现出来,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由于知识技术的创新而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的审计目标将不再象工业经济时代那样仅仅局限于对企业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各种信息来预测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高风险企业的审计必然为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大风险。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2

1.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增加;而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大,依赖程度过高,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风险。

到目前为此,我国的上市公司达1000多家,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均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审,并将审计报告在报刊上公布。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开始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他们的工作。同时,由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误解,混淆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或者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与审计实际所起的作用之间存在着差距。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而然地、不或避免地将所有的过错者推到注册会计师身上,进而又使更多的群体不能满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或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更为挑剔,这些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

2.法律界和会计界对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未能达成共识、法庭多次出于保护\\"弱小群体\\"的目的而运用\\"深口袋\\"理论造成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利判决,进一步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会计界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审计人员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是能够将会计重大的错报事项揭示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保证将所有的错报事项都提示出来,所以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因而也不能要求他们对于所有未查出的错报事项都负责任,关键在于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于审计人员本身的过失。如果由于审计人员的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从而给委托单位和第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界与公众则认为只要审计报告意见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实际上法庭在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弱小群体\\",强调均衡损失,运用了\\"深口袋\\"理论(注:认为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过错为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稳定经济。法庭的这种判决,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

3.知识经济时代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出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要求,这也必然会加大其审计风险。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地涌现出来,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由于知识技术的创新而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的审计目标将不再象工业经济时代那样仅仅局限于对企业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各种信息来预测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高风险企业的审计必然为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大风险。

4.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为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同于传统手工环境下的审计风险。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企业的经济业务具有数据处理过程自动化、数据存储磁性化、内部控制程序化等特点,会计信息的生成方式发生了改变。因此,利用传统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在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生成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已经远远不够。审计人员除了对传统的诸如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外,还应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本身进行审计,即审查计算机内的程序和文件。只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才能对被审计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但是,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二.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对策

1.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日趋增大的风险,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除了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之外,还应注意通过分清企业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来转移本不属于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会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订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和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键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对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3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类别与形成机理

创业板作为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特殊股票市场,对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孵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创业板运行以来,我国企业的净利润却出现了负增长的“反常情况”,上市之后的净利润显著低于IPO审计时的净利润,审计风险十分突出。

1.注册会计师方面的风险与形成机理(1)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当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之后,无论是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执业的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都存在隐性的职业道德风险。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会对拟上市或者已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直接影响(主要为消极影响,比如退市警告等),这些身处其中的企业通常要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阻挠和干涉,希望其能出具对企业发展有利的、积极的审计报告。于是,一些注册会计师会迫于压力、限于专业胜任能力,做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就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当然,需要认识到的是,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其他审计人员,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主创新和成长性进行研判时,准确性并不高,尤其在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前景、背景和主营业务以及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无法得到注册会计师的准确认知[2]。此外,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通常指向了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新的经济领域,在新的产业往往有更多的思路和智慧,这些信息并不能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知,注册会计师已经积累的经验并不能保证其一定能够胜任对这些企业的审计工作。如果单纯为了争夺市场和获取利益,这些注册会计师就极有可能有意违反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审计失败。(2)经验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做出的各种认定虽然“形式规范”,但并不具备任何参照性。这样一来,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就要承担更多更高的审计风险。比如:在目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以内部控制审核为最新的业务形式,在审核程序和审核范围等方面都缺少细致的操作规范,那些具体的实务操作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研判与分析才能完成,审计效果和审计质量就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关注度形成了紧密关联,如果后者的职业关注度缺位就极易造成审核失败,给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审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再如:部分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或者追求不当利益,会违背相关法律和规范,对那些会计基础薄弱、重大事项核算模糊甚至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内控鉴证报告,甚至会在较大利益的诱惑下,对巨额偷逃税款的企业也会放任,这些都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最主要的风险要素。

2.市场和社会方面的风险与形成机理(1)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对内部控制的审核和发表的审核报告也并不真正了解,也无法对审计工作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一来,审计工作难以真正满足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信息的诉求。在审计报告中,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及连贯性也会受到质疑,而这会导致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社会公众(主要为投资者)最终会放弃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较高的审计风险就会因此产生。(2)依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较大。虽然这样做能够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副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会更为严重,所有权关系也会因此而流于形式。同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活动也会因注册会计师地位的降低,而不得不迎合管理当局的意愿,出具脱离事实的审计报告就成为可能。此时,这一群体为了保持和扩大市场影响力,会有意降低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甚至放弃审计独立性,迎合客户的利益诉求。

3.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与形成机理(1)内部控制制度缺位,审计的独立性较差。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范畴,企业的创建只有少数几个人完成,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瓶颈),无法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对企业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管理[3]。更为重要的是,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其相对完善的针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很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之前,并没有进行专业化的风险管控,专业投资机构也未能提前介入,对其进行的改制通常只是表面的。在创业板上市之后,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只是停留在表面,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2)从长期看,创业板市场的成长要借助公司净资产的累积来完成。这是因为,创业板市场实行的是股份全流通制,企业为了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其发起者通常会通过股权转让谋取短期利益。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发起者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角色,公司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也会在内外部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时刻处在能否被“摘牌”的境遇之中。基于此,一些试图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或者已经上市的企业,为了保证获得较高的盈利,在内外部的压力中,就产生了舞弊造假的动机。尤其在资本市场疏于监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就会为了追求更高利益而从事与审计原则相悖的活动,审计风险就会由此生成。比如,在创业板市场中,因注册会计师而产生的直接审计风险便是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其中的原因在于,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持续经营设定的要求标准相对较低,管理当局也大多从事高新技术和其他专有技术的研发工作,在管理水平方面相对滞后,而这会明显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特征解析

在前文的分析中得知,创业板上市公司因其自身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属性,使得该类公司审计风险长期处于高位,加之风险的来源和风险形成机理各有不同,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表现出更为突出的特征:更大的风险性、广泛的关注性和工作的难度性以及基础的薄弱性。

1.广泛的关注性和工作的难度性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股份制构建,无论是发起者、普通股东还是企业的管理层、潜在投资者亦或是外部审计与监管机构,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审计予以密切关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都会受到研判、分析、认可或质疑。从这个角度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具有广泛的关注性。而根据已经修订的审计准则和相关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已经逐渐使用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此时进行的审计工作和风险管理工作尚处在摸索阶段,而这便会凸显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经营与财务方面的特性,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难度也会因此增加。

2.基础的薄弱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不但要维护股东利益,还要防止股东干预,在保证客观性、公正性的同时,还要和客户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难度会在无形中增加[4]。但是即便如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资产配置、技术支持与盈利水平已经有所显现,但在发展空间方面还会面临长期威胁,审计工作的基础会显得十分薄弱。尤其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已经确定之后,企业为了实现稳定盈利通常会受到更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比如资金周转缓慢,经营风险增加以及销售利润率长期大幅波动等。这些都对其盈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注册会计师提供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也会因此增加。

3.更大的风险性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以创新型、成长型的企业为主,市场活力较大,内生性动力明显。但是,这类上市公司多为高科技企业,在资产、技术特征和未来收益等方面都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多为中资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还是其整体素质,在风险审计运用等方面都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存在较大差距,那些单纯依靠经验积累与会计审计方面的陈旧知识是难以对这类企业进行高质量的审计。同时,要考虑到我国创业板市场自创建至今只有较短的时间,在监管理念与实施规则等方面还不健全,甚至会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经常性地暴露出监管盲区,致使高管约束机制丧失,信息披露遭到外界的强烈质疑和退市机制的空缺等,这些都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本身带来极大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来源多样、风险形成的成因各有特点,对企业发展和审计活动造成的冲击十分明显。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本文认为,需要通过提高内部审计风险的报告质量,加强诚信建设,降低职业道德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防范能力。

1.加强诚信建设,降低职业道德风险在当今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事务所,都存在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放弃职业道德的可能。而为了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抵御审计风险,就要防止相关人员因为内部不尽责或者违背职业道德而加大审计风险。为此,需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保证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避免给投资者造成严重危害。比如,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较高的职业素养指导自身的审计活动。

2.关注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定期参加培训,通过学习最新的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升自身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同时,审计人员还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在审计实践中要坚持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不可随意降低工作成本或者变更审计程序,更应在符合审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对财务报表中舞弊和其他错误的警惕性。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进一步完善其内控系统,在内部完善自身文化,以便在相互尊重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中,构建具有明显激励作用的业绩评价机制,把审计风险的防范融入到审计工作中。

3.提高内部审计风险的报告质量为了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一方面要对风险管理相对完善的企业进行风险导向审计,使风险管理理念能得到有效实施。而对那些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的公司,要借助外部审计来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外部风险管理机构不会屈服于管理当局,使内部审计能够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够更加迅速、灵敏、全方位地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成颖,杨朝丹.创业板IPO审计风险研究———基于“当升科技”的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3(12).

[2]赵保卿.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形成与防范[J].注册会计师,2011(09).

[3]许涛.创业板IPO审计风险及对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4(01).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4

一、引言

2001年下半年,中国证券市场爆发了一系列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标志性的银广夏案件使涉案主审师事务所中天勤被撤销,此后证券审计市场的政策和监管环境明显趋严。本文拟对后中天勤(2001年底至今的4次年度审计期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相关政策(包括监管,下同)作一大体回顾①,初步评估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审计实务和证券审计市场的现时或潜在影响,并提出了值得学术研究进一步关注的若干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将证券市场的审计政策进行大致分类。根据我们的理解,证券市场的审计管制主要可分为下列领域和范畴:(1)执业准入规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两个层面);(2)执业行为规范(包括技术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3)执业检查和处罚;(4)执业信息披露。简单地说,这些政策分别解决下列问题:谁能进入这个市场;进入市场后应该怎么做;做得怎么样,做得不好会有什么后果;最后,需要让市场各方了解哪些信息。与我国证券市场审计管制有关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司局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署等。具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几乎涉及上述所有四个领域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主要涉及执业准入规则和执业准则;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审计署主要涉及执业检查和处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涉及执业规范的制定、行业内检查及自律性惩戒等。

二、执业准入规则

(一)政策描述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执业准入规则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在注册会计师层面,以往政策主要规范什么样的注册会计师有资格签署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审计及其他业务报告。但在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核发也属于被取消项目,自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再单独需要特别许可证。此后不久,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8月联合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的变化体现在:(1)细化了执业人员要求;(2)略微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规模要求;(3)对会计师事务所滥用合并方式虚夸规模的做法试图加以适度控制;(4)为防止初入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过度扩展而设置了客户上限;(5)除了明确的各项要求外还为审批机构留出了必要的判断空间。

(二)实务影响与学术含义

证券市场执业准入规则的变化无疑引起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极大关注,因为相关规则可能引起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重大调整。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根据相关规则设置的各项指标进行合并重组。尽管不排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确实能够达到扩大规模、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效果,但我们也必须充分关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名义合并虚夸规模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距离正式稿的时间间隔越长,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合并、浮夸规模的遏制作用就越低。目前我们可以预见的市场和实务影响包括:(1)一定会有一些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审计市场;(2)一部分原先的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可能由于过去三年的行政处罚而退出市场(只是名义上的,因为其注册会计师只需改换门庭便可继续执业);(3)可能发生更多的上市公司重新选择审计师行为及随之而来的市场竞争行为;(4)原有证券特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壳资源价值有所弱化。

未来的市场格局变动和联动效应(特别是执业质量变化)均有待相关监管部门观察,也会是未来一段时期内一个有趣的学术研究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证券审计市场的结构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原有的事务所和新进入的执业者在市场策略 (包括审计定价、客户选择)以及审计质量(如审计报告)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的差异;上市公司会在原聘审计师和新进入的事务所之间如何选择;市场其它各方对有经验的执业者(原有的事务所)和新进入的执业者是否会差异对待等等。

三、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审计市场执业行为规范的范畴很广,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财政部批准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还包括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执业行为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执业规范等。本节选择了几项主要政策变动进行讨论:(1)近期的独立审计准则;(2)围绕执业独立性问题作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要求;(3)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审计的关注重点与要求。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近期发展

2003年4月中旬,第六批独立审计准则由财政部②。其中的审计报告准则和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行为(特别是滥用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表述)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例如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上讲都明显减少(见表1),市场监管机构也有比较积极的反馈。当然,这只是在形式上使此种报告类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净化;政策的负面效果可能是注册会计师干脆选择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表1中保留意见数量不增反降的数据可以支持这一点),这样做虽然加大了自身责任,但考虑到监管线索的隐性化以及随之增加的监管难度,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压力面前可能仍愿意冒此风险。这给未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相关监管机构有必要将检点转移至与标准无保留意见有关的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身上。学术研究除了可以检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倾向是否趋于放松之外,能否开发出识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包括舞弊)行为迹象的系统和可操作的越发显得重要和迫切。

表1 近年来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类型分布

非标准审计报告类型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 112  105

94

102    60

保留意见

60

58

44

46  25

无法表示意见

14

14

19

18    21

否定意见

1

1

0   0     0

上市公司总家数

971  1123  1173  1243  1312

其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 11.5% 9.3% 8.0% 8.2% 4.6%

留意见/总家数 11.5% 9.3% 8.0% 8.2% 4.6%

保留意见/总家数

6.2% 5.2% 3.8% 3.7% 1.9%

无法表示意见/总家数  1.4% 1.2% 1.6% 1. 4% 1.6%

2004年10月上旬,第七批独立审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批准则在理念上较以前的准则更加顺畅和清晰,特别是在如何落实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增加了一定的操作性。另一方面,这批准则也会明显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和成本(并可能导致审计费用增加),增加审计工作记录的、目的性与逻辑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大幅提高其质量控制和培训等等。未来这批准则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以及将如何影响微观审计行为,有待于准则制定者、监管机构、审计实务界和学术研究的共同关注与检验。

(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

通常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主要是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内部质量控制手段,或会计职业组织的职业道德规范,由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实施,具体实施形式亦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于2003年10月8日联合的《关于证券期货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则将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确立为强制性制度;其中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同时还规定了强制轮换后的冷冻期年限(在轮换后2年内不得再向同一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由于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定期轮换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2003年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中,已经开始有不少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强制轮换而暂时不再签署同一公司的审计报告。随之产生的学术问题是检验这种强制轮换是否有效,是否确实能够提高新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问题的概率。考虑到该措施毕竟限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新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的问题主要限于事务所内部解决,从而即使发现问题的概率增加,但通过市场公开的信息披露渠道可能仍然难以观察到这些问题,研究者可能仍然评估该政策的效果不高。换言之,即使政策制定者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自愿性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强制外部化,其主要效果可能仍然限于内部而无法由外部充分观察或评估。

我们引申出一个更具争议的话题,即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定期轮换。具体来讲有两个政策性的问题:其一,是否有必要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强制定期轮换;其二,如果实施,强制轮换的定期时限宜为多长。美国审计总署 (2004)的观点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实施强制轮换制度可能出现成本大于收益的结果,实施该制度可能不是加强审计独立性和提高审计质量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围绕此制度潜在效果的学术研究在西方也已经陆续展开并有成果发表,结果大多是未发现审计质量或盈余质量与审计任期负相关的证据。在评估现有研究和证据时,我们有必要意识到:美国审计总署的相关研究是建立在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的,其证据的可靠性可能受到被调查各方利益的重大影响; 而学术研究的结果则明显与证券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实务界的实际经验和感受不符,这一状况可能被归咎于审计独立性减损的不可观察性和由此导致的研究设计潜在缺陷(特别是相关替代变量通常难以有效衡量审计存在着哪些问题、审计隐瞒了哪些问题),并有待于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探索。从政策层面上看,各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者如何考虑这一问题以及最终如何决策,尚待观察,但美国SEC的立场无疑会对各国政策制定者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审计的关注重点与要求

1.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要求。近年来,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对外担保的情况十分突出。2003年8月底,中国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目前来看,该专项说明是注册会计师除了审计报告之外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的第二份正式产品.根据我们的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就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信息做出专项说明属于一种鉴证行为,其具体说明或意见属于鉴证报告。但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并未针对该特定要求直接相关的执业和报告标准。李爽和吴溪(2005)的经验观察显示,在缺乏统一执业规范的情况下,各证券特许审计师在技术标准方面的自我供给能力存在不足,主要体现为:在鉴证性报告的要素和内容方面缺乏一致的反应;要素的完整性和内容的规范性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自身执业责任的意识或者不足,或者过度;不同特征的审计师也表现出不同的报告行为特征。

2.对财务信息重述行为的重新审计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该文件专门针对财务信息的重述行为(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加强了重述行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强制要求公司进行重新审计。与财务信息重述有关的会计、审计行为以及市场反应,在西方的学术研究已经有较长和很多成果,在我国证券市场则处于起步阶段,值得更多关注。

3.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审计要求。非经常损益及相关指标是证监会近年来在融资审批决策及其他决策过程中频繁使用的重要财务信息,该信息有助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做出更准确的评价。中国证监会曾在2001年4月 25日的相关文件③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以及注册师的职能提出了初步要求;为加强该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证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了相关文件的修订版,进一步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以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职能和责任。

从修订的规范问答来看,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这不仅加大了对证券特许审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主动核查责任,而且将这种责任演变为审计责任。我们预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将进一步提高,监管者也将密切关注证券特许审计师在这方面的审计行为。

4.证监会计相关规定的综合提示。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月6日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其中提及了六个重大方面的会计审计:(1)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2)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4)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5)关于重大不确定性;(6)关于资产评估事项。我们认为,该文件涉及的六个方面问题高度浓缩了中国证券市场主要的会计、审计难点和监管重点。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审计实务界对这些方面的问题始终面临困难,这其中有技术上的难点,但相当一部分是非技术性的:注册会计师在大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形成一个符合常理的判断,但往往迫于上市客户的压力而无法坚持。市场监管者的这一文件对证券特许审计师传递了更为强烈的监管信号,是否能够发挥效果则有待于监管者和学术的进一步观察、检验。

四、执业检查与处罚

自2001年前后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若干起重大财务欺诈案件后,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检查更加频繁和严厉。特别地, 在2001年末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执行的证券许可证年检中有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证券业务资格,这在历年证券监管部门对事务所的处罚中也是罕见的。另一方面,在诸多处罚形式④中,中国证监会在近年来也注意更多地采用一些相对宽松和灵活的监管处罚方式,如通报批评和监管关注函。在2002和2003年度审计结束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在执业中存在问题、并发出监管关注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12家和10家;这两个年度中各有5家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在执业中存在较大问题而遭到通报批评。

从监管重点来看,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主要围绕非标准审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和审计师变更等领域。几乎每次年度审计后,中国证监会与两个证券交易所都会专门组织对非标意见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行为进行核查。例如2002年度审计后,证监会在对当年所有非标意见(166份)的基础上,约见了32家公司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谈话;在对当年所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行为(涉及225家公司)的分析基础上,对其中19家公司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问询函。再比如,在2002年度报告披露过程中,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2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的上市公司,在其年报披露后第二天即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责令公司更正年报,消除保留意见事项。对于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年来也专门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并向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有关情况。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在近年来也得到了证券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监管,在2003年度审计后中国证监会还专就某例审计师变更中后任审计师的不规范报告行为发出了监管关注函。

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的监管检查与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及了相当比重的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也明显增强了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意识。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市场和行业监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因为监管和公司(及事务所)行为之间始终是一种博弈的状态。例如,尽管否定意见是审计和审计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形,但其在近年来的证券审计市场已销声匿迹,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成为一种稳定的均衡;再比如,尽管近年来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强了对审计师变更的关注和监管,每年仍有一些恶性的变更事件发生⑤。关注并研究市场监管与公司 (及事务所)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微观主体的行为特征并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五、执业信息披露

近年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有关证券特许审计师的执业信息披露有所增加。以往主要是重要事项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改聘)信息和审计报告,而自2001年度报告起,上市公司开始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信息。此后,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信息(自 2002年年度报告起)、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自2003年度报告起)以及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2003 年度报告)。

执业信息更多地向公众披露,无疑使得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特别是其与上市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密切程度更加透明,并受到更多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和监督。新增的信息披露也使得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更加可行或便利,但研究者在利用相关信息进行经验研究时有必要对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予以特别关注。

六、

总体而言,近年来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广大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和公司治理中的期望作用越来越大,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政策不断出台,广泛涉及执业准入规则、执业行为规范、执业检查和处罚以及执业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也日益严格。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证券审计市场的各种政策和监管措施在决策机制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对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和市场行为都产生了重大和积极的规范作用,而且也注意到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平衡监管问题;相应地,目前证券审计市场的执业质量整体上不仅明显高于非上市业务的审计质量,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公司治理职能的各类机制(如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中也发挥着更为突出的积极作用⑥。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看到,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现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局限性;政策和监管措施仍有一定的滞后性,且始终难以解决市场规则中会计信息对市场主体不良动机的诱导问题。我们认为,在未来证券审计市场的政策制定和监管过程中,应继续强调对各个市场主体的平衡监管,加大对典型恶性案件的检查惩处力度,适当调整监管重点(例如加强对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抽样核查工作)。

我们始终认为,政策制定与学术研究之间需要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诸多政策与监管措施(包括更多公开的执业信息披露)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研究问题,使研究者能够从更多角度和领域了解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和市场行为特征,分析其中的潜在。另一方面,每一项监管政策的效果如何,需要通过事后的细致观察予以科学、合理评价,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学术研究在这方面受到很大的需求,也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

注释:

①李爽和吴溪(2002a)曾对1998年末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至2001年末的证券审计市场相关政策进行了回顾与讨论,本文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延伸。

②第六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两个修订项目和一项新准则。两个修订准则主要针对审计报告和特殊情形(持续经营)作出,而新的准则主要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

④按照严厉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目前的监管处罚形式有:撤销证券业务资格、暂停证券业务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内部通报批评、监管关注。

⑤我们认为,尽管近年来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大了对审计师变更事件的关注、监管和舆论宣传,但始终未能对典型的恶性审计师变更事件实施有影响力的严厉处罚(包括查处上市公司的潜在重大问题以及追究前任或后任审计师的潜在审计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解释了为何恶性审计师变更事件的发生及其趋势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

⑥例如,李爽和吴溪(2003)和陈旭霞(2005)分别提供了注册会计师的公司治理职能强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证据。

主要

陈旭霞。2005.独立董事说不有信息增量吗?。中国注册会计师,4

李爽、吴溪。2002a.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思考。会计研究,2,28-36

李爽、吴溪。2002b.审计师变更的监管思想、政策效应与学术含义-基于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措施的探讨。会计研究,11,32-36

李爽、吴溪。2003.盈余管理、审计意见与监事会态度-评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审计研究,1,8-13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5

安徽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财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资深会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财会学习》、《中国税务》等期刊上多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工作指引》引入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制度,其目的显而易见,中介机构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专项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应当成为评判申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关键性证据。为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确保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遗憾的是:从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这些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6.31亿元。一方面,这些“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性竞争;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入“专项审计”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未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人深思。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巨大利益冲动,企业一旦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在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获得一笔现实的或潜在的税收收益;另一方面,企业冠以“高新技术”的头衔,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将会给企业带来其他的经济利益,如广告效应、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扶持等。一部分企业在这种多重利益驱动下,将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过人为包装,让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专项审计”业务竞争异常激烈,中介机构为了争取这项业务,一方面不惜牺牲执业质量,低价竞争;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一味地迎合客户要求,对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睁一眼闭一眼,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足为奇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为了完成当地考核目标任务,以及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纵容或默许一些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通过人为调整数据,让其达到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项指标。由于上述主观、客观上的原因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专项审计”制度形同虚设,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工作只不过是走过场,完成必要的程序,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种必备材料。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划分缺乏标准和必要依据,注册会计师难以准确做出划分

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没有明确的一一对应产权关系,各地还没有建立一套高新产品(服务)认证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要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以及高新产品(服务)的性能、特征、技术特点、应用的领域等全面了解、掌握,做出专业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判断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个难题。注册会计师只能依赖于某些领域的专家,而这些特殊领域的专家往往来自于申报企业。

另外,部分申报企业收入核算不够明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一些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入与非高新产品技术产品(服务)存在相互交叉,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技术或工艺改变了,产品(服务)没有明显改变,这类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申报企业将产品(服务)收入分为高新产品(服务)与非高新产品(服务),人为因素较大。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分配不规范,人为调节因素过大

由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也有部分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不尽相同,特别是“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内容区别相当大;《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关“研发费用”归集、分配规定,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从财务核算上讲,“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分配方法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工作指引》要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核算,并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注册会计师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企业财务上通过“研发费用”科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与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支出差异很大,且前者远远小于后者。申报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所反映研发费用支出是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剥离出来,且将其分摊到每个研发项目上(研发项目少的有6个,多的有13个以上),申报企业在研发费用剥离、分摊过程中,人为因素难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辅助账目核算“研发费用”剥离、分摊时,无法与财务上“研发费用”归集、分配结果相互核对,且很难反证,其归集、分摊缺乏合理性、准确性。

申报企业财务上通过“研发费用”科目核算发生额(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核算发生额存在重大差异,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公司高新审计报告范文6

摘 要 在现代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于改善会计和审计的质量及其关系方面起到了重塑作用。本文就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存在的问题和新准则起到的改善作用做初步的探讨。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完善与否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影响。目前,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靠性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现有审计关系中存在的缺陷在公司财务造假和审计独立性受损方面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一个更佳的解决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存在的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问题,学术界尚未有一致结论。但是,不论是制定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机构,还是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学术界,主要还是倾向于吸收美国、欧洲等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的做法,如引进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往往忽视了结合我国的现状,最终使为投资者服务的审计制度安排流于形式,要想真正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问题,就必须明确产生问题的原因,不从制度上解决存在的缺陷,无异于扬汤止沸。如何解决审计关系方面的问题,需要一个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的系统论述和合适的解决方法。因此,从我国有别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出发,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问题,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寻找符合我国上市公司实情的解决方法,是非常有必要和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新准则对会计审计的影响及重塑审计关系功能

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其中有大量的条文对会计和审计行为做出了规定,其中最大的影响之一:实际上是在法律层次上对现代会计、审计的一次功能的定位和现代会计、审计制度的系统安排。以上既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各方面的源起,也反映了他们在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中的功能定位。但是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财务报告有关方面出现了有意或者无意地偏离原来定位的情况,其结果往往最终有可能损及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公司管理层片面地为迎合会计准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要求而编制财务报告,忽视了编制财务报告的根本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简单地倚重公司管理层设计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意见作出有关决策,而忽视了对公司交易及其内在风险以及公司会计政策运用影响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又出于利益驱动,而为公司直接设计经济交易或者为公司复杂的结构化交易提供咨询,甚至代替公司管理层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从现代会计审计发展的本源来看,所有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上的相关者,其存在的目的都时为了保证由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公司管理层)最终传递到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手中的 财务信息是高质量的是有助于其合理决策的。然而,现实的发展表明,在操作从面上,有时财务报告供给链条上的相关者会将利益的天平偏向公司管理者或自身,从而有可能反过来对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等会计造假案和安达信会计公司的倒闭则反映出,这些有背初衷的做法,已经在最近一百多年的现代公司制和会计审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被制度化、机制化、合理化了。

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对财务报告相关者行为的大量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上述行为的校正,其对现代会计审计的首要影响是使财务报告相关者(包括公司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订者等)恢复到其在财务报告供给链中拥有的位置,界定其功能。新会计准则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并能促进财务报告信息更加透明,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会使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增强,可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结合财务报告的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信息,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新审计准则全面树立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强调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能够使审计人员科学、准确地判断风险领域和重大风险点,从而可以根据找出的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防范审计风险和降低审计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当然这种校正决不是简单地使现代会计审计地发展回到其起点,而是在实务基础上的一种重整和超越,比如,明确公司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等与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维护财务报告的编制负责;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对财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等,都是为了进一步提供会计信息和审计质量,使整个财务报告系统(乃至现代公司系统和资本市场系统)能够更加可靠、更加诚信 更加高效的基础上运作。如果准则规定的这些措施,能够重新建立起投资者多信息披露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信任以及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的话,那么现代会计审计将以此为契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叶忠明.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审计研究.2004 3 45-48.

[2]赵都敏.对现行审计关系的思考.当代审计.2003(5).

[3]田钊平.如何提高新审计准则执行的有效性.财会月刊.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