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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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法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新农村经济 相关性 规模化

近几年全国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在保证基本的土地制度前提下,进行了多种途径和方式的土地流转,但各地区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对新农村经济做出的大小也不同。本文章着眼于土地流转利用变化的相关性, 为新时期新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土地利用优化配置做笔者个人的见解。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发展的界定

要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界定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定义。一般我们所说的土地流转严格意义上其实就是指拥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这严格区别于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而笔者所述的新农村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是成员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以土地、资金或人力为资本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区别于农业工业产值的经济指标,具体指生产组织方式的集体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则是为了实现发展解决致富问题,更区别于为了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承包经营。从定义上层次看,土地流转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而发展新农村经济即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看成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手段和途径。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当地新农村经济的作用

按照一般经济理论来说,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引导下,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也就是说引导土地流转后创造出的价值比原有土地不流转的价值更高。例如甲、乙各有1亩土地,其中,甲的生产能力和工具较强,1亩地利润为500元。乙的生产能力和工具较弱,一亩地利润200元。现乙将土地合法转包给甲(乙不从事其他的工作),甲按照原有的经营方式和水平,则两亩地的利润为1000元,然后,甲付300元给乙,甲的纯收人增加到700元,乙的纯收入增加到300元。

根据帕累托改进的相关理论,说明交易会成功。甲乙都会得到比原有更多的利润,边际报酬递减对于甲而言,1亩土地的价值已经实现了的最优状态。可以看出,这就是在在同样的土地资源下土地流转合理配置下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则土地流转对经济价值提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以上假设在现实是存在的,在扩大原有的假设,就是进行规模化经营。选择生产能力最强创造价值最大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规模化经营。如原有的1亩土地的纯收入为500元,99亩每亩所创造的价值均低于或等于200元,现所有流向创造价值最高,土地总和为100亩,则按照原有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方式,则创造的集体经济总和50000元,但是原有土地不流转创造的价值不超过25000元。通过土地流转大规模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可快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合理有效的促进土地流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这只是从理论上来解释,因为现实中存在成本问题和同等价值创造的问题,所以必须坚持适度规模原则,不能只片面的追求扩大规模,而忽视地区农村的具体情况,按最优形式来实行扩大规模以及实现规模化经营最优化。

三、农村经济发展是土地有效流转的保障

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情况非常复杂,方式多种多样,同一土地,不同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完全不同,在同一农村,不同时期土地流转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而怎样合理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流转创造的最大价值,这需要强大的经济保障和制度保障。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制度下,我国商品其实很大程度都是由市场来调控,所以在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中,土地流转是个关键的因素。而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供求关系,由于在供求关系中间最重要的是价格因素,能不能形成一个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将决定了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一般情况下价格越高,土地流转量越大,而一般的价格受当地经济情况影响,所以当地集体经济发达,土地流转的量更大,更有效。

四、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农村经济的关系模型

对于土地流转的双方都必须是在利益共赢的情况相下进行流转,也就是说土地流入方和土地流入方一般会满足这些不等式:

P+P1≥C+P2 (1)

P3≥P+C1+C2 (2)

C+P2一P1≤P≤P3一C1一C2 (3)

其中P是土地流出方土地流出后得到的土地租金收益

P1是土地流出后通过劳动力或其他得到的不种地收益;

C是土地流出方流转过程须支付的交易成本;

P2是土地流出方原本种植所得的收益

P+P1即为土地流出方土地流转后预计收益,C+P2则为土地流出方不流出土地获得的收益或交易后带来的成本。

P3是土地流入方获得流入土地所获得的收益

P是土地流方流出土地所得到的租金收益,同样也是土地流入方所支付流出方的租金。

C1是在土地流转中流入方所支付的交易成本;

C2是土地流入方按照原有的管理对流入土地时的支出;

通过(1)和(2)式联入不等式得到(3)式,可以看出,P1和P3越大,则P的取值就越大,则土地越容易流转。P值保持一定时,C1+C2越小,则P3的取值将可能越大。也就是说当农民获得的非种地收入越高、土地收益率越高,土地交易成本和经营费用越低,土地流转就越容易,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流转收益较高,农村集体经济流入土地的意愿也会提高。并且土地流转的面积越多、规模越大,农村集体经济获益就更多,发展得更快。通过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此可以得出两者的正相关联系。

五、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性作用

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性,所以我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与土地流转相结合,充分利用集体的空闲土地或者村民抛荒的土地资源,应将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有如下建议:

1、改变观念,更新认识。在思想观念上要正确看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改变原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观念,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和作用。

2、依实际情况促进有效流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耕种工具的提高, 只从事土地耕种的农民将越来越少,可将资源有效的整合流转,节省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3、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当土地有效流转后,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土地有效流转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可通过建立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规模化吸收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并完善人口流动制度,为剩余劳动力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土地流转后农村社会保障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传统农民而言,土地是维持生计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土地产生的收益作为以后积累养老金,这就是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进行流转后,收益和保障都会相应的减少,应设计出更合理的社会保障来弥补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可由当地组织、个人、国家按比例承担农民各种保障。

参考文献:

[1]贺振华. 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 J] . 上海经济研究.2003( 3)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现状 土地整治 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57-01

前言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各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毁林建厂,毁耕建路,这使得农村土地进一步缩减。过去由于政府管理力度的有限性,使得农民建房没有合理规划,低层建筑错落无秩序,整体无规则,大量占用土地。然而中国的土地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利用土地,如何提升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下农村土地综合治理的重要研究领域,与此同时,农村土地状况和基础设施也严重落后于现实要求,在这一社会状态下,土地综合治理迫在眉睫。

一、农村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来源单一

地方政府无法短时间内筹集资金进行农民保障性的房屋建设和补贴发放,这样就会使得整体程序推行缓慢或停滞。政府不会把全部农村同时改造.而是先从易改造的地方开始试点,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步推进。

2、合理利用资源有效控制整治成本

随着整治过程的推进,据调查发现很多房屋建筑为近两年新建的房屋,房子结构良好,装修完善,盲目的拆除是一种很大的浪费且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政府同时应考虑到对这些房子进行保留,如果没有科学的控制必须造成大量房屋的闲置,造成资产的沉淀。

3、科学技术落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

在进行土地整治时,要注意保护环境。我国环保科技实力与国外还有一定差距,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如果不采取合理措施的话,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必须紧抓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

4、规划与设计不合理

有些农村整治后出现不合理规划现象,如农民住房距离庄稼地远了、农机没院子放、粮食没地方存;零散的家禽、牲畜养殖也出现困难,这样就不方便农民耕种和生产,这样的规划就没有达到农民的要求,使农民缺少归属感,应根据国内的国情进行整治后的土地规划。

二、农村土地整治措施

1、转变思想

优化土地集约管理根据国家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首先我们要积极响应,转变传统的住房观念,拆除不合理住宅,统一建筑。提高农村居民建筑的容积率,农村土地整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对于建住宅建在交通发达、环境好的居民坚决不当钉子户。其次杜绝政府规划的四周新,中间破的现象,严谨杜绝土地浪费现象。

2、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大多数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还是以国家为主、以政府有限的土地整治资金来解决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不能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治。资金来源应在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进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土地整治市场,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治多元融资渠道。

3、提高对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认识

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只看重把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在投入产出过程中的管理,看重作为一项财产的产权管理,看重作为一种资产的经济权益的管理,而轻视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系统性。要把对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像保护耕地、重视土地资产价值的高度来认识。

4、平衡耕地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都是我国土地管理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很难实现平衡发展。前几年四川某县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当地老百姓无耕地可种,后来为了弥补失误,该县又进行垦荒,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耕地与生态的平衡,结果正好相反,仓促的垦荒造成更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另外,一些沿海地区的老百姓,为取得占地指标,希望通过滩涂造田大力发展海洋养殖业,但是滩涂造田不仅仅效益极低,而且还直接导致大量土地的撂荒,反而更加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正确的处理耕地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关系,是我国土地管理改革需要注意的关键性问题。

三、加强土地整治,循环经济发展

1、需保护好农民的耕地和粮食安全,正所谓民以食为天,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农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

2、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注意减少土地整治带来的环境污染。

3、经济来源需多样化,在土地整治时,我们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第三方监理人员全程监督,确保投标公开化、透明化。在项目实施阶段做好计量工作,做好项目科学性研究,使得资金用在刀刃上。

4、土地所有权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在相邻单位之间有飞地、插花地,或权属界线不规则时,为方便当地群众生活、便于农业机械作业,减少灌溉用水和农机通行引发的纠纷,应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5、在土地整理后进行土地规划需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注意到物质的循环利用。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循环经济模式的绿色工业园区,对地区进行经济带动。这种绿色工业园区,能合理的利用企业生产后的副产品,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

6、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生态经济形态。但是这种经济形势,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我们要不断的引进和开放新的生产方式,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作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得更快更好。

7、提倡以乡村地理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自然景观、人文物象、生产生活形式、乡风民俗等为载体,通过城乡差异来规划组合旅游产品,吸引城市居民观光、游览、娱乐、休闲、度假和购物,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未来发展趋势

1、提高农村可持续发展进程

我国对农村土地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有效的通过土地资源的利用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地形、气候、经济条件的不同,所以制定出整治方案也不同。同时提高各地文化素质教育等精神方面的整治,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合理提高基础农村设施,建立长期有效的适应当地农村土地整治发展的可行性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保证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保护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提升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新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土地整治成功案例中借鉴经验,对于绿化带中乱扔垃圾,填埋绿化带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工业用地要合理规划,建在离村庄较远,交通便利的地方,重污染的企业要严厉整治,要严格控制工业土地占有量。

结束语: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进而缓解土地资源相对于人们用地需求短缺的难题,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达到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我们要不断的吸收先进的科学理论,借鉴土地整治成功项目经验,更新模式,在实践中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宋建分.新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思考[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信托;土地流转;法律分析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载体,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作为一种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它毕竟是有限的,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稳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的保护政策。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关注如何利用好手中的土地,促进土地合理的流转,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增收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就牵涉到了土地流转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措施。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十分突出,它通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他人达成一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之后,许多农民因为经济原因都放弃了自己的农田而转向大城市打工挣钱,最终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形成了我们现在独特的一个群体——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既帮助了大城市的基建基础建设,也为农民收入提高作出了贡献,可以说是双赢。但在农村,因为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使得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了土地资源。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改为城镇,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因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了最需要土地流转的区域。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将优质的土地转移到种粮大户等农业能手上,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利用平等的市场通过各种流转方式最终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切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地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促进农村土地逐步向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合理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是农户之间相互协商,自发流转,即部分农民通过相互协商,将少种或不种的粮田无偿或以少量补偿给其他农民种植,实行土地的自发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总体流转程度偏低,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转包为主,但不同省份流转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还有我国土地流转也主要是以转包为主要方式,入股、信托等新形式比较少,且转包主要是在同村农户之间,说明广大农民的思想还不够解放。

但是近几年的土地流转工作还是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比如土地流转的典型绍兴县,在2002年土地流转率就超过50%,比2001年增长65%。设施农业也快速发展,新发展连标大棚37963平方米,并落实了优高农业示范方135方。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琉转后,农户得到了实惠。在不投入、不担风险的情况下,亩均可得返租金225元,同时,促使了农户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提高了个人收入。

湖南省的沅江市开展土地流转后,农民可以获得三笔收入:一是获得土地租金每年500-700元/亩;二是获得国家补贴每年100元/亩;三是出让地农民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人平每年15000元左右,年龄较大的劳动力给当地企业打工收入人平均每年100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亩均效益由原来传统耕种的2000元左右增长到15000元。在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更释放了当地的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单位劳动的生产效率。

二、建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4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维护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02-01

1、城镇化和农村金融现状

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高城镇化质量”首次作为重要政策方向被明确提出,这标志着在我国人口红利即将到达“拐点”之时,城镇化将成为经济新增长点,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人口开始集中,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村落逐步被城镇所替代,相应的问题必然随之出现,那就是城镇化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金融体系承担着为农村生产融通资金、盘活农村生产经营的输血功能,是制约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城镇化率要从47.5%提高到51.5%。金融发展亟需跟上农村城镇化加快的步伐。

2、城镇化改革和金融改革相伴随的问题

新型城镇化即将拉开帷幕,金融改革要想取得大的进展必然首先要解决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所以城镇化改革的第一场攻坚战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城镇化改革出现却出现很多问题。

(1)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城镇化改革实际操作中耕地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以及各种地方性原因会出现滥圈耕地进行基本建设,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发展,给全国的耕地埋下很大的隐患;同时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利益复杂,地权不明确。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提及的“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经营权的确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依据。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3)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规范制度。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差异,即土地抵押权限的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在允许城市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流转的同时, 大都限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流转;同时相关机制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进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农民仍然视土地为最后的生存保障,对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时,农民将会产生失去土地和未来社会保障的担忧,从而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取贷款有所顾忌,影响该项业务的开展。

以上问题的出现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经常受损没有保障,使得相应的改革步伐缓慢,对于土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3、相关解决措施探讨

(1)确认并保障农民的地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的关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内生因素严重缺失,致使主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与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户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对接, 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严重失衡, 金融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亟待转型。首先,农村金融一定要和土地挂钩,为实体经济服务,否则难以实现其价值,譬如土地债券形式,发挥土地资本化的效能。其次,国家一定要扶持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三,完善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问题,创新土地抵押权制度,是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聚宝盆。

(3)借鉴国内外试验和结合国内特色的试点,总结经验予以逐布推广。像深圳市的从最初的土地国有化,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到今天在尊重原有农民集体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开发中承认原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并在补办手续后将之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消灭现有“国家-集体”或者说“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市场流转和资源配置。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借腾笼而换鸟,此其一也。实在不得不涉及权利又无法土地确权的,就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此之二也。这两种做法,都回避了目前土地管理中僵化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巨石的狭缝中寻找蜿蜒的突破。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刘祚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11-02-28.

[3]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

[4]刘芬华.农村城镇化、异质性金融需求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J].小城镇建设,2010,(7):31-35.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5

关键词:农村;;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7-02

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农村经济制度中最基础性的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国农村全部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极大地发展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三农问题”呈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混乱、土地粗放经营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土地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1立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业经济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目前土地制度创新时机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实际的。为此相比较来说,农业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对于大多经济欠发达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难度较高,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考虑目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多层次性,不能脱离实际,否则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1.2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性选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与土地市场化和城市化相对接的系统体系,是农村人口变迁和农村城镇化的配套对策,是使农村隐性市场导向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措施。只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进一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因此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

1.3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是人们赖以发展和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创造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制约。土地资源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为改革原则,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性。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

2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2.1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矛盾,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间。同时可率先在国家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市场定价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出资、转让、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功能、产权归属、使用权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一同纳入法律。同时修订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2.2建立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必须明晰化。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建立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是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应将经济管理组织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区分,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

2.3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按照现在我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级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由国家按照脱离农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技术、资金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农村土地法范文6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89-03

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可简单概括为:集体所有,但受国家管理权的严格限制;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国家高度垄断只有使用权交易的不完整的土地市场;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赋予农地的使用物权不完整。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为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吴翔华,2008)。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统筹城乡发展,是相对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而言的,是指城市和乡村统一安排与规划,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统一规划城乡整体性发展,根据城乡之间的客观联系与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比较优势,并将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有效联结起来,打破城乡界线,解决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平衡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繁荣。

农村的生活、生产、文化等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因此,统筹城乡要消除的是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而不是形态上的城乡差别。具体而言,统筹城乡并不是通过耕地变厂房、农村变城市的方式,而是通过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农村的生产条件、生活质量(包括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和居住环境等)与城市逐渐消除差异,从而使住在农村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

二、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二)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谢从朴,2010)。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i)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得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以及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农村土地法律所面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集中体现了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适应。这实质上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渐解体,农村要求与城市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的一个侧面。但是,现行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平等机会。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满足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就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致使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若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最后,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规模化生产是实现资源整合、科学管理、细致分工、专业化生产、提高效率、提升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首先,因为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又无法形成规模收益;其次,由于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农户就要以有限的劳动力在有限的耕地上完成所有耕作项目,无法形成细致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再次,管理要素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它对生产过程中生产力各要素系统性效用的发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的作用低下(姚丽,2007)。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

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四、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明确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而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农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屏障,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迫使农民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常转移。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与户籍制度齐头并进,协调改革。这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拉力或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牵引力的话,那么,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推力。两种制度同时改革,才能形成一种合力,使劳动力与土地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流动,才能真正加快城乡统筹的进程。户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乡户籍之分的消失,实现人们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徙,实现由人们基于“经济人”的理性,自发地选择去什么地方居住。

(二)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该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张红宇,2010)。具体措施如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陈学法,2010)。

(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陈志刚,2010)。

(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除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外,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杜朝晖,2010)。

(五)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人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方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