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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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制度

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医疗废弃物制度化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8-289-02

医疗废弃物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真正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健康问题。近年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了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尤其是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院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深一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使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更趋制度化、科学化,各项措施得到更好的落实,现将我院的做法介绍如下:

1 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组织及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对医疗废弃物实行规范管理。我院成立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全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对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各项处理措施。并相继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处置操作注意事项》等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以总务科主要负责,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实施监督检查,使该项工作有专门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2 加强全员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法规知识教育

为了使全院员工思想上对医疗废弃物正确处置的重要性有个明确、清晰、充分的认识,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加强了全院员工的培训工作。

2.1 医务人员的培训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需要全院各个部门的齐心协力以及每个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医院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全院性讲课、岗前教育及实习生讲课,并经常到科室指导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操作注意事项等。使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医务人员在医疗废弃物管理中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经过培训,医务人员思想由被动转为主动,且对自身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和要求,从原来被刺伤后仅初步处理到现在主动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定期血清学检查等。

2.2运送人员、保洁人员的培训针对保洁人员文化水平低,对院感知识缺乏,对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不了解,导致出现各类垃圾混放,医疗垃圾未密闭运送,垃圾桶未及时保洁等问题,加强对保洁人员、运送人员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及自我防护意识,要求他们在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戴橡胶手套,各种操作后及时洗手。严格做到垃圾分类放置,每日运送二次,及时对运送车和垃圾桶进行消毒。严禁各类人员将医疗废物私自贩卖,若有发现,即予开除处理。

3 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3.1分类管理及处置

分类与标识医院对医疗废弃物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生活垃圾置于黑色垃圾袋中,医疗垃圾置于黄色垃圾袋中;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等锐利器具置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漏、防刺的容器内。

包装及处置对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要求相关科室先高压灭菌后再放置在防渗漏的黄色垃圾袋;对于病理性废物如手术截除的肢体、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取材后的人体组织等由专人负责统一送殡仪馆焚烧;各医疗单元专人负责做好医疗垃圾的包扎、密封工作;医疗垃圾袋内容物达胶袋容量3/4时,及时对垃圾袋进行封袋包扎,封口严密,胶袋外贴好医疗废物的标识并注明医疗废物的种类、时间、科室。

3.2职业安全防护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规程:在传递锐利器具,处理针头、卸下刀片、穿刺针时不要将锐利面对着他人;严禁将使用过的针头插回针帽,防止刺伤;用过的针头不能留在治疗台、治疗车、床旁桌上,用后的锐利器具不同其他废弃物混放。对从事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及暂时贮存和处置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乳胶手套、专用工作服、防水围裙、防护眼镜、雨靴等,避免其在操作中受到伤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刺伤时,应立即用肥皂水、流动水、无菌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如有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并用75%酒精、015%碘伏涂沫伤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医疗措施,医学观察。

3.3运送和贮存医疗弃废物的运送使用防渗漏、密闭的运送车辆,物业运送人员医疗废物按照医院制定的规定路线,在规定时间运送到医院医疗垃圾暂存处,在运送过程中,做好医疗废物的防盗工作,及时、完整地将垃圾送到医疗垃圾暂存处。

医疗垃圾暂存处有明显警示标识,加锁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丢失。运送车辆每日进行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液进行消毒。

3.4医疗废物的登记 物业运送人员与病区指定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工作,交接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的来源(科室)、时间、、种类、重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名等。医疗废物暂存处专人负责每日与区环卫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签收登记“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单”。有关的登记资料集中在总务科保存备查,保存期限3年。

3.5 特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①具有放射性的医疗废弃物装入红色污物袋,注明日期并单独放置于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专用贮存室内,由专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等待放射物的衰减,使用监测器测量放射性程度直到能够安全处理。无关人员不准入内。②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器具,按规定分类消毒浸泡后,集中毁形并详细登记记录,装入统一配置的专用容器,交指定的有证回收单位收购,专人负责。

3.6 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医疗废弃物由于种类较多,其管理涉及临床、职能多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各部门间必须做好分工合作,才能保证医疗安全和杜绝污染的医疗用品外流,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管理小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合作,交叉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责任。①总务后勤部门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转,负责做好包装容器的临床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移交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②药剂部门按要求对临床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好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③预防保健、护理部门则按要求加强对临床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消毒及处理过程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好有关医疗废物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对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按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和协调处理工作。④)医械、医务、院感、保卫科等职能部门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日常化、科学化,达到卫生、环保的标准。

4 监督与反馈

由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临床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科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协办单的形式发给科室负责人,列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科室负责人限期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控制的范围,作为医疗质量评分的一部分与负责人政绩挂钩、与奖酬金挂钩。归纳检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间周一次的医院院周会(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大会通报,每月一期的医院OA办公内网以及医院《医疗质量简讯》讯刊上公布,将反馈意见传达到各个科室。

5 体会与思考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的实施,使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5.1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流程,有效地改善了医院的卫生状况,减少了院内感染的发生,防止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了医疗废物的随意丢弃,对确保医疗安全和保护环境起了积极作用。

5.2 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后,使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逐步的达到和实现了国家医疗废弃物处置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标准要求。全院上下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并随时抽查医院感染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并分析讲评,敦督落实到位、杜绝了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3 全员教育提高了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作为制度性要求,严格将医疗废弃物相关知识、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列为在职员工培训必备内容,促使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管理好医疗废弃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医疗感染的关键且人人有责。

5.4 改变了全院员工作中的不良行为与习惯,营造了一种防范医疗垃圾污染的氛围。由于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医院各级人员都熟悉并能较好掌握,加上经常性的检查督导,从而改变了员工随手乱丢乱扔、医疗垃圾混放现象明显减少不少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医院的医疗废弃物。

5.5 医院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的重要途径。医疗废物管理好坏,对社会、环境、人类健康有直接影响。在加强废弃物管理工作中,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提高医院医护管理质量。

实践证明,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是体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的主要手段,是改善医院环境、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是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提高医疗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同样也是我们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严格督促检查,持之以恒地抓好员工教育,做好依法医疗费的管理,力争做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美丽 持续质量改进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用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8,28(12).

[2] 楼慧萍 王静 赵国运 浅谈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1998,8(4).

[3] 张红玲 .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

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循环利用;延伸生产者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1-0033-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1.005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现代生活的同时,也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负面因素而苦恼,其中就包括越来越多的城市废弃物所带来的威胁。城市废弃物的增多不仅对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更严重的是,如果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回收和合理处置,它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为确保废弃物得以正确管理、回收和安全处置,作为废弃物生产大国之一的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1990《环保法》)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ty of Care) Regulations 1991,以下简称1991《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The Duty of Care: A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1996《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ed Waste Duty of Care Code of Practice: Statutory Guidance,以下简称2009《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

1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历史沿革

虽然英国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规则确立于1990年的《环保法》,但该规则的相关思想已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得以体现。伴随着英国环保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长期的废弃物处理实践,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相同。

1.1 “废弃物安全管理”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其中,1990年《环保法》率先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注意义务的内容确定下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确立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于:一是禁止任何人在未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实施储存、处理或回收利用“被控制的”废弃物的行为;二是防止废弃物的外溢并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隔离;三是确保一旦发生废弃物的转移,受让人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或具有法定运输资格的主体;四是废弃物转移应签发附有废弃物明细的书面清单,以确保任何接收废弃物的一方不会行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1990《环保法》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能得以实施,英国出台了1991《实施条例》,规定所有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都需对废弃物的接受和交付进行记录,以符合环保署的管理要求。此后,英国又颁布了1996《行为守则》,以法律指引的形式明确了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各义务主体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上述法律文本的内容看,有关注意义务规则包括的范围有所扩展,同时也开始对持有人在回收和循环利用费用中的注意义务加以规定,但就这一阶段的立法理念而言,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于对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其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环节并未进行过多的涉及。

1.2 “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伴随着国内废弃物管理理念的发展以及欧盟框架下“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废弃物逐步被视为一种“错置的资源”,废弃物的资源化、可持续管理日益被强调。在此背景下,英国废弃物管理和处置的理念逐步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英国在对待废弃物处置的态度上,已逐渐从单纯地强调“无害化”向“减量化、再利用”的方向转变。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1]。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洲议会于2007年2月13日通过了一项废弃物减量框架指令法案,明确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目标,即在2012年之前,垃圾产生量要实现零增长,从2020年后开始减少产生量。该法案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需在这项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内,制订相应的本国法令来执行这个框架指令,以促进与实现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减量化[2]。受此影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出台了2009《立法指引》,对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和补充。2011年始,英国又在《英国和威尔士2011废弃物管理规定》(The Waste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1)以及《威尔士和苏格兰关于2011废弃物零排放管理的咨询意见》(Regulations to Deliver Zero Waste: A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Zero Waste (Scotland) Regulations 2011)中规定了废弃物持有人在废弃物减量化、循环利用中的注意义务,明确为了实现废弃物零排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即在废弃物处理前,应优先保障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源头分离,尽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障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至此,英国改变了废弃物管理的传统模式,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开始沿着以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和延伸,废弃物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水平逐渐提高。

2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在民法领域,废弃物引起的损害多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然而,仅环境侵权责任无法对行为人因废弃物未尽到适当的处置或管理义务所造成的废弃物危机、外部性等环境损害问题予以处理。为此,英国将注意义务规则引入环保法领域以弥补环境侵权责任仅对受害人赔偿的不足。该规则要求,在废弃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废弃物的最初生产者或是后续维持者或保有者,都应当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妥善的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和管理,以避免和防治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损害;若有违反,则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具体言之,废弃物处置中的注意义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2.1 注意义务的基本意涵

关于注意义务的涵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3]在普通法法系中,注意义务通常被作为一种认定过失的判断标准而存在,而在英国,注意义务则最早被表述为一种“理性人的标准”于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中得以确立。[4]1932年,英国在DonoghueV.Stevenson案之后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并确立了“注意义务”原则,该案中,法官Lord Atkin明确指出:“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5]而作为认定“过失侵权”的一项基本规则,注意义务的核心要义是指:“行为人具有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6]根据英国传统侵权法中对注意义务的一般界定以及1990年《环保法》第34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可以将英国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界定为:任何与处理“被控制的”废弃物有关的当事人所具有的,必须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以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安全地管理、合理地回收和循环利用而不对给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他人人体健康的法定义务。

2.2 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

根据英国1990年《环保法》第34条以及英国1994年《废物管理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The Waste Management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4),注意义务涉及废弃物产生至最终处置各个环节,而相应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废弃物收集、贮存、回收、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实施者,也包括废弃物经营管理的经纪人。具体而言,注意义务的适用主体包括:①废弃物生产者,包括产生废弃物、进口废弃物以及运输废弃物的当事人;②废弃物管理者,包括保管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物的当事人;③废弃物管理经纪人,是指其他当事人进行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主体,废弃物处理经纪人本身并不参与废弃物管理或并不实质占有废弃物但却能够全面控制废弃物的处理活动。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还应为雇员提供适当的设备、训练和监督以确保他们履行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并对雇员的行为和疏忽负责。

2.3 注意义务的客体范畴

根据废弃物能否被相关主体控制,英国环境部将废弃物划分成“被控制的”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和“非控制的”废弃物(noncontrolled waste)两类[7]。之所以对废弃物进行如此归类,是因为废弃物不能仅依“安全”和“危险”标准来进行简单划分,就任何一种废弃物而言,在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之前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因此对废弃物的管理除了应考虑废弃物的构成,还应考虑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根据1990《环保法》第75条以及1992年的《控制废弃物条例》的规定,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客体最初仅限于“被控制的”废弃物,包括家庭、商业和工业废弃物三种类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废弃物类型增多,“被控制的”开始拓展至危险废弃物、部分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物及其拆除废弃物等。例如,自1995年开始,废金属就成为“被控制的”废弃物之一而被纳入注意义务的管辖范畴。无疑,将废弃物进行“被控制”与“非控制”的划分,既明确了当事人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注意义务的边界,也充分考虑了废弃物本身具有的特性,因而颇具实践意义。

2.4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在立法之始,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必须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弃物处置的安全,即:当行为人在持有或转移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确保废弃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安全地对其运输、回收或处置,以不对环境及他人造成损害。从涉及主体上看,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其实是“双向”的,既包括废弃物持有者(waste holders)的义务,也包括废弃物接收者(waste receivers)的义务。

根据英国1996《行为守则》的规定,废弃物持有者的基本义务如下:一是确认和识别“被控制的”废弃物,并对所出让的废弃物性质及内容做出详尽的说明和描述的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持有“被控制的”废弃物的主体必须做好废弃物记录,具体应包括废弃物来源于何种生产或经营场所、废弃物的物质构成和通用学名、废弃物产生的具体工序以及废弃物的物理和化学分析等信息,并且所做的记录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确保之后的持有者能够避免对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二是确保废弃物安全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废弃物安全,包括:①安全贮存义务。对废弃物的贮存应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被盗窃,被破坏或被清除,例如对于临床废弃物而言,废弃物持有者应定期审查以确保它不扰而发生风险,而对于建筑和拆除物资及废旧金属而言,废弃物持有者有义务使得这些废弃物对于回收者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此外,安全贮存还要求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废弃物采取隔离措施。②妥善包装义务。废弃物转移至他人时应进行合理包装,并打上密封标志。即使是例外情况下散材料的装载,也必须确保对装载的车辆覆盖以防治废弃物的溢出。③安全收集义务。废弃物的收集应采用坚固的容器以防止风雨侵蚀和动物侵扰,并应尽可能地减少室外搁置。特别是对于食品垃圾的收集而言,放置于室外的收集容器必须安全放置并进行密封。④无害化预处理义务。废弃物持有人及后续接收人必须确保废弃物在进行垃圾填埋之前进行过预处理,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三是转让至适格的受让方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人在出让前必须确信受让方已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证或已获得许可豁免,包括公共废弃物收集站、获得运输许可证的废弃物运输者、获得回收利用许可证的废弃物管理者以及进行过经纪人注册的废弃物处置经纪人等。对于废弃物接收人而言,其基本义务为:①获得合法授权的义务。这是废弃物接收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因为一旦没有正当的法律授权,废弃物接收人也就丧失了接收废弃物的法律资格。②核查废弃物来源的义务。在废弃物交付之时,前手持有人将签发废弃物转移清单,因此废弃物接收人在接收废弃物之时必须核查前手持有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废弃物处理资格,并确保转移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的义务。废弃物的接收人应当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一旦前手废弃物持有者需要了解后期废弃物的运输、贮存及处理信息,废弃物接收人都有提供正确、适当信息的义务。

随着废弃物管理立法理念的转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英国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包括:一是应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源头分类的义务。对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是否妥当。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废弃物生产者具有对除食品垃圾以外的玻璃、金属、塑料、纺织品、纸张和硬纸板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的义务,而废弃物的其他持有者在进行转让时有向后手接收人提供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装置的义务,并应确保废弃物之间未混合存放(comingling),这样可以保障废弃物在未受污染前就进入循环利用的轨道。二是应遵循废弃物管理序列的义务。根据英国、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指引规定,在英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以及苏格兰,当废弃物持有人转移废弃物时,必须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减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剩余废弃物”的顺序处理废弃物,以减少浪费,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废弃物持有者不进行废弃物管理级次的申请,将无法获得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许可证,而在北爱尔兰,即使当事人已经具备废弃物处理环境许可证,也需要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以获得新的许可证和执照。三是应遵循危险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处理基本规则的义务。对于不可循环利用的危险废弃物和某些特殊废弃物而言,还应根据它们的特殊性遵循相关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处理规则:①应保证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隔离放置;②应将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储存在指定的、密封的、安全防水的装备中;③对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转移应签发托运清单,并将副本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5 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及实施机制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废弃物生产者或持有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该项责任主要关注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和负担,是对环境外部性予以“内化”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一旦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严重时还会带来刑事处罚。为保障该项责任的实施,英国形成了一整套带有连续性的实施机制,由环保署和各地环保局主管废弃物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证的颁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等措施防治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英国实行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环境署负责废弃物管理许可证的发放,并对持证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为实施监测,对于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有权限期整改,或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次,英国设置了废弃物管理监督投诉机制。任何人一旦发现在垃圾的存放、回收利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进行运输,未经许可而进行管理等行为,均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最后,英国还设置了事后惩罚机制。一旦发生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垃圾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环境保护部门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将相关责任方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以刑事处罚或实施监禁。如果行为人被地方法院定罪,将被处以多达5 000英镑的罚款;如果被英国刑事法庭定罪,则将被处以不受限制的罚款或监禁[8] 。

3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价值分析

在英国废弃物管理体系中,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使得英国的废弃物处置走向了有序、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1 顺应了“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的要求

当前发达国家规范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划分为以德、日为代表的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前者的特点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确立以循环经济基本法为统领的废弃物处理法律体系;而后者的特点是将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式的污染预防隶属到环境法的范畴,从而在环境法的统一框架下规制经济发展中的废弃物管理问题。[9]英国的废弃物管理并没有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典型的表现是该国在立法沿革中未建立类似德国和日本的统一循环型经济促进法,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制废弃物的管理。立法体系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英国不重视循环经济理念在废弃物管理中的应用,作为欧盟成员国中的重要一员,英国需要将欧盟指令中的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立法之中。也正因为此,伴随立法理念的转变,英国的立法格局逐步从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预防,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法律制定和演变的核心在于对废弃物处理中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尤其是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分担,注意义务规则的确立充分顺应了英国的立法需求。随着循环经济理念在英国废弃物处理立法中的渗透,注意义务规则依然能够在不打破原有立法体系的前提下应时地作出调整,以推动英国的废弃物治理从传统的“末端处理”污染控制模式向“循环利用”的污染预防模式转变,表现出极强的顺应性和生命力。

3.2 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0年瑞典环境部把“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定义为“为达成降低产品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环境战略,使生产者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负责”[10]。此后,随着该制度的发展,责任承担者开始向其他主体扩散,形成以生产者承担核心责任,由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上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分担责任的责任体系。这是因为“产品从原材料的采集处理、到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使用后的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难以量化”[11]。延伸生产者责任认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产品的环境风险和分摊成本,因此生产者要承担起清洁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但是,仅依靠生产者责任仍然无法确保废弃物管理中的其他环节万无一失,因此还需要明晰其他废弃物保有或控制人的责任,甚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应予以配合,以实现废弃物管理的合作共担。

英国于1997年推出了《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要求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成为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重要实践者。作为废弃物管理的关键机制之一,延伸生产者责任在英国的确立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推动。这是因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根据生产者、进口商、运输者、管理者、经纪人和交易人等相关当事人在控制废弃物的过程中对环境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注意义务合理地在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转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再到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整个工程中予以细分和明确。这种“切分蛋糕”的方式将废弃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主体或是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环节当中,形成了责任明晰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整个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他所控制的废弃物没有得到正确的管理,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核实并阻止危害的发生[12]。这契合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初衷,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3 推动了废弃物管理合作机制的建立

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若单纯地依靠自我管制,生产者责任会因为缺乏强制性而难以杜绝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的发生;而如果单纯地强调政府管制,又将产生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满足社会对管制法律的巨大需求而出现“管制失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废弃物的管理体制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在废弃物管理中确立注意义务则能体现“合作管制”的原则。一方面,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设定的注意义务规则谨慎、合理地履行安全处置废弃物的义务而不用受太多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为市场主体设定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履行注意义务的具体监管[13]。此外,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还要求废弃物的后续接收者与前手持有者进行合作,互相提供有关废弃物运输、贮存、回收利用以及最终处理的适当信息的义务,也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之间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合作机制的建立。

4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及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1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

在废弃物管理上,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和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专项法律为基本框架,辅之以其他法规政策的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在废弃物管理专门立法中,我国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首次将“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弃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了废弃物管理责任体系。可以看到,较之英国,中国在通往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中已与英国等先进发达国家达成了某些方面的共识。其一,在废物管理的立法理念上,面对“用过就丢弃”(throwaway)的消费理念以及废弃物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两国都意识到将废弃物“变废为宝”的重要性,体现为在立法理念的演进中都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污染末端治理转变到污染的源头控制的过程,并最终将“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这三个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其二,在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上,两国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例如行政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激励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用以保障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与英国的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上,我国因循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建立的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为专项法的废弃物管理法律框架。而如前所述,作为一个既注重污染预防又重视循环消费的国家,英国并未像德国那样采用“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和控制废物处理、资源的循环和再生利用,而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注入现有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框架之中,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减量法》等为主体的立法框架。如果说《环境保护法》通过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等从“末端治理”来避免环境污染的话,那么《污染防治法》以及《废弃物减量法》等则注重通过从源头预防废物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和回收,共同构成英国的废弃物循环管理模式。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英国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一,就管理战略而言,英国对废物管理的决策更具整体意识,考虑了收集、运输、分类、处理与处置以及市场的开发等全过程,并将废物等级、市场需求等因素融入废物的综合管理决策当中,可以说是将废物的管理落实到从“摇篮―坟墓―再生”的整个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的废物管理战略还主要停留在作业管理和行业管理层面,尚未形成与市场接轨、与社会管理接轨的综合管理理念。其二,就实施机制而言,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及加强社会合作是英国废弃物循环管理的重要内容。就废物的循环利用而言,不能光看废物的性质本身是否能实现再利用,而更要重视市场对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选择,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废物循环市场,废物的循环利用将会以“有产无销”的方式走向终结。而与此同时,废弃物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民的积极参与也是成功的关键。对此,英国通过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让社会公众及企业参与到废弃物的资源化运作中,更好地推动废弃物走上可循环的道路。相比而言,我国在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机制上相形见绌,尚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的自发及良性发展。其三,就制度设计而言,英国的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废弃物级次管理制度、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热点”废物管理制度都颇具特色,而其中的每一项制度的施行都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以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为例,英国1997年实施的《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规定,生产者只有从授权的加工者手中获得废物的包装回收标记用以充当废物回收及其再循环利用的证据,授权的加工者才能具有合法售卖包装回收标记的资格,并且加工者须将销售包装回收标记的收入投资于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后续的回收循环能力。通过强制赋予生产者回收其废弃产品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后续加工者行为的制度约束,英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相较而言,我国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的回收利用,而没有在源头控制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予以强制性约束,更未对废弃物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级次划分,这使得有关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运作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4.2 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中英在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及制度之异同可知:尽管我国已经在治理废弃物以防治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具体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义务分担不合理、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英国之所以在这些方面优于我国,与其将注意义务规则贯彻执行到其废物管理的每一个制度细节不可分。因此,为提升我国废弃物管理的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循环经济建设,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对相关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4.2.1 善用许可证制度,规范废弃物的管理

通过行政许可来进行废弃物的运输和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在英国,获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并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利益相关人从事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任何可控废弃物的转让方具有在废弃物转移之前确保受让方已获得许可证并确认该废弃物在受让方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废弃物的安全及合法处置。而反观我国的《固废法》,其中只是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了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其他废弃物例如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的处理处置没有相应的许可要求。这使得实践当中因此而给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却无法追究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固废法》也未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等事项设置行政许可,许多无资质、无能力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即从事废弃物资源化事务,这使得废弃物在循环利用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威胁。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国应扩大现有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废弃物范围,对无证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在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上更是要严格控制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以保证真正具备“资源化技术和管理”的企业投入我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管理。

4.2.2 循环利用优先,强化废弃物管理的级次申报

英国的废弃物处置遵循着严格的层次管理原则,大体按照减量化生产优先于循环利用,循环利用优先于回收使用,回收使用优先于填埋处置的级次排列。为此,英国建立了与废弃物处理级次相对应的级次申报与许可挂钩制度,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废弃物管理时需要尽到依照“减量生产-再利用-处置”的顺序进行申报的注意义务,未予申报或是申报违反了该顺序的,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甚至遭受处罚。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也确立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对废物管理事项位阶的排列并不明晰,在具体实践中废物的保有者和控制人一般只侧重对废弃物的污染防治而忽视对它们的循环利用,这使得废弃物的“再利用”原则只具有宣示作用而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的废弃物管理立法应进行强制性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顺序要求,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设置“遵循废弃物管理级次的义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废弃物处理方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最终处理”的级次进行废弃物处理,否则将不能获得废弃物处置的行政许可,甚至将遭致严重的行政处罚。

4.2.3 合理划分责任,完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能使生产者、经营者有义务事先考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及处置阶段的所有可能的环境风险,并与各方合作,创立一个最小化环境不利影响、最大化资源再生利用的机制[14]。在英国,以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规则为基础设立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现阶段的废弃物处理负责,还要求对后续阶段的废弃物处置承担注意义务,如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查义务、发现废弃物处理不当时的报告义务等,形成了融产品责任、经济责任、所有权责任、物质责任及信息责任为一体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体系。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固废法》第5条以及第8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条第2款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18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可以看到,我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责任范围也局限在“污染防治责任”,而未拓展至“资源化利用责任”和“信息责任”。对此,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延伸生产者责任的主体及实施范围,增强可操作性,更为关键的是应通过法律强制赋予生产者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经济责任,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起将废物交由回收处理机构的行为责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固体废物资源化管理回收体系。

4.2.4 建立信息机制,加强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的障碍,对利益相关主体实施有效监督,是保障废弃物安全处置和循环利用顺利进行的有效举措。对此,英国废物管理立法中对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废弃物管理信息追踪义务,规定废弃物的后续保有者有通过合理标识的方式准确描述废弃物的信息,并备份给前手废弃物的出让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英国通过对废弃物运输单据及行政许可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构起有关废弃物管理的信息网络,公众、企业和社区都可通过网络机制了解到废弃物处置的动态,共同参与废弃物的社会管理。对此,我国《固废法》未对相关主体设定相应的信息责任,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法规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中虽然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者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义务,但仍未明确转运清单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有关信息责任的注意义务规则,从以下方面完善废弃物管理的信息机制:一是实行废弃物信息档案制度,明确任何利益相关主体处置废弃物的同时,应对所转出的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装载状况进行详细说明,以对废弃物的流动实时跟踪。二是建立信息核查制度,规定废弃物的后手接收人有义务核查前手转让人所转移的废弃物与信息清单中的说明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拒绝签收转运清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废弃物的持有人和接收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了解建筑废弃物从源头产出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最后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让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随时了解到废弃物的处置动态以及循环利用的市场需求,通过信息网络的优势更好服务于废弃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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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3

一、废弃物是一种“因多而少”的间接稀缺性资源

废弃物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只是生产和生活产品物质和能量形式的转换,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废弃物的“二多”问题:潜在废弃物(通过集约化经济活动可以避免的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已形成但并未进入废弃物处置场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多”;末端废弃物(进入末端废弃物处置场的废弃物)经过处置后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多”。而这“二多”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容纳力愈来愈成为稀缺性资源。

由于传统单向流动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回收率低,末端废弃物经处置排放到环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要使人类经济活动满足一定量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资源。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又加剧了末端废弃物的总量,在相同的资源化处置技术条件下,排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这无疑给本来就稀缺的生态环境容纳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必然使生态环境容纳力成为更加稀缺的资源。

二、“双失灵”导致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

1、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设条件下,是废弃物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正常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理想假设条件往往无法满足,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废弃物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产生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包括:

废弃物资源产权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而专一的,且可转让和实行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一般来说,废弃物资源往往拥有没有明确的定义、非专一即多重产权、不安全、不能执行、不可转移的产权不明晰特征。如生态环境容纳力的产权就不明确,而且多重产权,这就必然引起随地倾倒废弃物的短期行为,而不追求废弃物处置的高效资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废弃物分类收集法规以及废弃物收费制度,但或者仅是说说而已,或者收费低于治理废弃物的费用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宁可交费也不愿采取行动治理废弃物,致使废弃物资源产权难以有效实行。

废弃物资源市场不完善

首先,许多废弃物资源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废旧电池回收后无处送;有些废弃物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如回收资源市场价格高于自然资源价格。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也造成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及末端废弃物污染物的无度排放。

其次,即使废弃物资源存在市场,市场失灵还表现为竞争不足。有效市场应具备卖者买者众多、进入市场障碍较小的特点。然而,例如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一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费用由政府拨款,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低效,造成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废弃物治理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废弃物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物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物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不管付钱与否,都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中被排除,如,有效处置废弃物减少了污染而使生态环境清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从这清新的生态环境中排除出去。因为没有人能够被排除,消费者就不会为消费清新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而付钱。消费者不付钱,私人企业赚不到钱,就不愿意通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或者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效率,来提供清新的生态环境。

从废弃物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产生主要在于废弃物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看不见的手”的定理,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单个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不产生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对废弃物资源来说,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据外部性理论,废弃物资源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

外部经济,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经济个体因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清洁生产而避免了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产生,节约了自然资源,保护了环境,给社会带来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一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该经济个体就不会持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外部不经济,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经济个体没有实行清洁生产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大量排放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其他人带来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损害的成本,此时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于是该经济个体就会无所顾忌地不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如何鼓励A经济个体持续其清洁生产这一经济行为,而遏止B经济个体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最好的选择,即矫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对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灵是废弃物成灾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废弃物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忽视,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两大灾难性问题。可以说,外部性内部化是实现废弃物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和难点。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途径:

第一,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通过明晰产权,使难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进入可交易的市场体系,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明确的产权及其可转让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了。

第二,运用政府干预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抑制)和补贴(激励)两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经济政策来矫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政府经济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这种政策并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而只是改变了影响市场机制的某些条件,即:当存在外在成本时采取税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经济行为的发生,当存在外在收益时,采取补贴政策等激励性手段,鼓励经济行为持续进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废弃物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政府干预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废弃物排放并规范自然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旨在追求传统经济考核指标,如GDP等),却在加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称为政府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政府失灵表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废弃物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废弃物的治理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废弃物处理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废弃物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弃物减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废弃物排放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废弃物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环经济废弃物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而且,资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废弃物政策视点的演进过程及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目前确实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的溢出效应

政府不仅有责任出台废弃物管理政策,同时也负责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制定,而这些政策无意间对废弃物问题产生了溢出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如,产业政策旨在追求产业部门的盈利率,而这必然带来自然资源和环境容纳力的过载;投资政策虽带来了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针对于生产领域却忽略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废弃物成灾的制度根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但废弃物问题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于人们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创新是彻底根除废弃物灾难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及其变迁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有了制度,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资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对废弃物资源来说,尽管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财富,但我们却越来越被这些“财富”所困扰,学术界人士称之为“财富的灾难”。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导致“财富的灾难”的根源在于废弃物资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现为:缺乏一种能够把废弃物潜在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经济优势的制度环境;缺乏一整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真正体现经济个体利益的制度环境。现存的废弃物末端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表现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废弃物规则把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相联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们的废弃物意识、法制观念和创新意识淡泊,思想观念传统守旧,从废弃物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缺乏激励性制度安排,针对废弃物源头控制和循环回收利用的经济动力,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废弃物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笔者认为,其中的切入点是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简单说,就是要更换经济行为的主要规则和考核指标,用绿色经济规则和指标,作为今后经济行为的“指挥棒”。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经济制度体系是随着全球环境革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是环境经济行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框表表示:

附图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算、评估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挽回资源损失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一些初步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因此,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实际操作。

用绿色经济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指挥棒”去规范和考核人们经济行为的业绩,对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两大作用:激励和遏制。

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实行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率越高,自然资源消耗越少,潜在和前端废弃物产生量越少,末端废弃物资源化率越高,其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大。这就能够激励经济个体进一步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经济技术措施,去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把经济行为真正建立在循环经济基础之上。

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4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整洁完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制定试点管理办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5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工业固体废物

1.1工业固废分类及特点

工业固体废物按毒性划分可以分为有毒和无毒两种。欧盟则将其分为七类:食品、木质、废纸、化工废渣、无机矿物、金属和其他。

由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来源于工业生产,因此其污染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第一,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不易转移和转化,性质相对稳定,不易挥发,长期污染,且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第二,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具有间接性,一般不会对环境构成直接威胁,而是通过物理化学等多种途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第三,由于其污染的间接性,故其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使人较难发觉。

1.2污染特点

每个行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组成比较单一。当工业固体废弃物混合堆置时,其种类繁多,对环境污染较大。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毒性远高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物浓度高更集中,危害程度更大。

1.3工业固废危害

工业固体废弃物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均造成污染。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固体废弃物中的颗粒物随风进入大气中,增加大气中PM10和PM2.5的浓度,直接对人体构成威胁,并降低大气的能见度。对水体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随意丢弃与倾倒,在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综合作用下会产生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这些有机污染物将重金属等有毒物质溶解进入水体,对水土造成严重污染。固体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有毒有害物质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

二.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原则

国际上之前对固废的治理只注重末端治理,提出了“三化”原则,即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简称“3R原则”。近年来由原来的“3R原则”逐步转向“3C原则”,即清洁生产clean、循环利用cy-cle、妥善控制control,这些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原则。

三.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现状分析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现着一个国家工业化发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是否健全,我国在固废物管理与污染治理方面起步较晚,环境治理以及废物综合利用水平还处于摸索阶段,各项管理体制也还有待完善。目前,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利用方面还远不能满足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在固废物的处理还是高效利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水平都还很低。国家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3.1工业固体废弃物治理缺乏合理、有效的策略

我国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一般采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治理策略,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而不能利用的则采取其他处置方法,如填埋、焚烧、投海等,对于一些简单的、有价值的工业废弃物如粉煤灰、煤渣、尾矿等已开展进行了循环利用。然而,限于我国在工业固废物处理手段上的落后,对于部分有害的工业废弃物仍然采取以消极堆放为主的管理处置方式,并且至今仍然没有合理、有效的转化解决策略。

3.2固体废物管理分散,技术欠缺,资源可利用程度低下

在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国家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全面的、有机高效的管理体制,全国各省份、各地区在环境治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方面存在脱节,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不畅,对于工业企业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环保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等交叉管理,效率不高,监管十分乏力。同时,各地区在工业排放标准方面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导致地区工业固废物管理分散。另外,在固废物的综合利用层面上,技术比较欠缺,一般固废物大多用于筑路、回填、生产建材等低技术含量的再利用方面,而对部分有害固废物缺乏配套的处理处置技术,如微生物技术、化学转化技术、高层次循环利用技术等,资源可利用程度仍然较低。

3.3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管理与处置能力十分薄弱

由于我国的工业固废物利用率不高,其堆存量十分巨大,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还对工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低回收利用率造成了资源的高消耗,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资源浪费大,经济效益低下。另外,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工业与人们的生活互相融合,工业固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排放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的要求,各种废弃物的回收仍然只是出于起步阶段。

四.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对策

4.1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契机

我国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固废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后续相关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相关国际公约的签订,对国内工业固废物的管理将会越来越有利,管理力度也将逐步加强。同时,我国在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不断加强科学理念的普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可持续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将节能减排纳入了循环经济建设大纲之中,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进程。

4.2针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措施

我国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管理不善以及技术落后的问题,对此,国家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工业管理部门必须精诚合作,共同落实《固废法》的相关规定,提高环境治理成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1)加快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固废物排放与治理标准。目前,我国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的建设主要形成了部(环境保护部固废管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固废中心、县固废中心等自上到下的管理体系,加之与环保部门共同形成工业固废管理体系。不过,由于工业固废排放物种类繁多,且新型排放物也不断出现,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与固废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从工业管理到土壤、水体、机动车以及能耗大的加工工厂等入手,建立全面的监控治理网络。并且,国家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利用政策导向与税费导向,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固废排放管理制度,从而将工业固废污染程度降至最低。

(2)加强技术优先扶持政策,利用技术提高工业废弃物的转化率,减少管理难度。有效的技术能够提高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而实现降低管理压力的目的。各地区在执行废弃物管理措施时,要将最新技术优先纳入固废处置管理之中,依靠技术的进步,为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突破原有仅仅依靠堆放、填埋、焚烧、直接投放入海洋等被动措施。同时,要选择部分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进行市场推广,并加大社会宣传治理力度,动员全社会、各行业的全体公民,自觉成为固废管理的一员。

(3)借鉴国外固体废弃物处理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实情来实施综合治理,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注重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产业化、资源化。

结束语:

工业生产自然产生固体废弃物,工业固废是错置的资源,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对其管理有重要的意义。工业固废的产量和种类与经济及行业有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固废产量大、增长速度大、组成复杂,且不同行业的固废也有区别。固体废物对环境危害大,加重了污染防治的难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