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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1
对医务人员重点进行医疗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和相关法规培训[4]。结合专家讲座、书面宣传和现场演示等方式,使他们了解有关规章制度,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和正确处理的重要性,自觉执行操作程序,做好个人防护,减少职业暴露和院内感染的发生概率,同时要及时对新上岗的保洁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演练的培训。建立医疗废弃物暂放处,暂放处远离医疗、生活区,便于车辆进出,易于清洁和消毒,设有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防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等[5]。指定专人管理,严防非相关人员接触医疗废弃物,从源头上杜绝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从源头抓起,严格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送。医疗垃圾袋上张贴标签,标注有关信息,为操作人员配备乳胶手套、专用防护服等物品,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各科室部门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签名等。所有医疗废弃物最终由政府指定的回收单位定时上门回收,填写转运交接登记联单,双方签字后双方各执一联,所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完善感控质量检查标准,将各项检查内容细化、量化,做到定期查与随时查相结合,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以书面形式反馈科室。落实回头查制度,督促问题整改,彻底消除隐患。每月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讲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科室设有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改进登记本,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予以解决。质量改进的结果与院内目标管理、奖惩挂钩,将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列为科室与个人评奖的重要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应让全体医务人员体会到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
在持续质量改进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全院医护人员日常养成,尤其是新调入院、新上岗医护人员,是发生问题的高危人群。经过调查分析,针对现存不足制定训练计划,通过训练—考核—运用—督导,持续提高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查找疗养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现存的和潜在的问题,确定改进方案,并根据改进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医疗废弃物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将责、权、利相结合,分级监督,综合管理,实现了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持续质量改进关注质量改进的全过程,它在原有的管理基础上,不断注入新动力,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新轨道。其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流程,监督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将持续质量改进运用于疗养院医疗废弃物规范管理工作中,使医护人员主动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危险因素,不断改进工作思路,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了疗养安全。
本文作者:郁小红蒋刚华林琳工作单位:杭州疗养院海勤疗养区
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2
【关键词】废弃物处置;废弃物管理;垃圾管理
在过去的40年里,奥地利的环保工作者们秉持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废弃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期间有着诸多的成功案例,也伴随着一些失败和错误,现在这些经历过失败但取得成功的方式及方法可以为正在受到废弃物管理方面困扰的我们提供很多思考,值得我们借鉴,从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一、奥地利的废弃物问题
根据国际有关组织数据显示,奥地利是全球20个最富有的国家之一。40多年前,伴随着骄人的经济增长速度,随之产生的新材料及制品(如一次性开发包装,一次性产品,各种机动车辆)导致每年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废弃物问题对环境和经济形成一个重大威胁,已经不可忽视。
政府连续出台相关法案,以解决出现的问题。1977年由奥地利联邦政府农业、林业部制定该国历史上第一份关于废弃物处置填埋场的相关标准。1983年,第一部“危险废弃物处置”的联邦法颁布。同年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基金,通过进行必要的投资,以促进在废弃物处理方面进行新技术科学研究。
虽然当时大约有2000个国家设置的混合废弃物填埋场。然而,这些垃圾填埋场也因为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滋扰而闻名。迫于公众的舆论和环保主义者抗议行为的压力,政府决定暂时停止再增新的设废弃物处理场所。但当时的有关职能部门寻找新的危险废弃物堆放场所以及城市垃圾处置场的工作仍在继续。
二、奥地利环境保护方法的争论
奥地利国内很多人提出了多种的解决途径和路线,经过激烈的争论,摒弃“过时的”废弃物处置做法,提出了在垃圾管理上没有“西部荒原”的口号。最终在1984年国家环境保护基金通过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环境政策逐步将矛头重新定位在提前预防(综合污染防治与控制-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对任何废弃物“反应”采取环境安全的处理方法(如危险)。这作为奥地利解决废弃物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三、一体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废弃物管理
在对以往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不用以往的创新方案。当时的环境部长弗莱明博士于1988年《可持续发展的面向未来的废弃物指导管理方针》,这些准则为废弃物的综合管理提供了有效性的依据。
其中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是一种量身定做的“垃圾税”,这项垃圾税已经实施几十年,但我们相信这项措施会在十年内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坚持下去。
另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废弃物处理标准,确保废弃物处理技术标准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从1977年开始对垃圾填埋指标有了重新规定,例如排放物的TOC(总有机碳)含量,在新的填埋场中若TOC超过填埋场规定的5%则严禁填埋,而对现有的填埋场则宽限期至2003年年底(一些特殊指标按旧法规执行到2008年)。自2001年7月16日起,危险废弃物禁止在奥地利进行填埋处置(其中无机废弃物填埋处置例外,可在封装形式下进行安全地下填埋,例如在德国的盐矿)。垃圾处理的一个最重要的措施是进行焚烧销毁,将有潜在危险的有机物质有效安全的控制住。
四、奥地利在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具有未来导向的战略,必须不断对于技术进行开发和创新。然而,对于许多失败的项目,总结失败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技术上存在问题,或者是由于经济因素或政治上的阻力,甚至是两者常并行存在导致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常需借助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法律辅助。由于这几十年不力的宏观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国家颁布的不适当的规章,不恰当的项目设计,和失败的行政行为所必须发行的相应法律等,废弃物管理专家对所有这些若是进行评估,费用远高于每年4000万美元。典型的例子是一个新堆填区,已被法律允许建设,但在建设实施中该项目对环境造成危害,在现实中就形成了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体。
通过多年来的实践和总结,废弃物发展管理中要避免的典型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
另外通过建立废弃物处理专利技术的转让平台,既可以使各项新技术很快得到普及,并且有利于鼓励各方面的专家从事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研究。
以上这些经验的取得,是建立在奥地利多年来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坚持不懈努力和多次失败的基础上,对我国废弃物处理方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维也纳联邦政府废弃物管理准则,BMUJF,1988年
[2]环境废弃物管理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资讯:热力废弃物处理方法----奥地利白皮书(lebensministerium.at),BMUJF ,1999年
[3]F.Neubacher,用于废弃物管理的财政奖励,维也纳政法学院市场保护环境出版社1998年
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3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4]刘文燕,蒋悦.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J].现代商业,2009,(8).
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 建筑垃圾;减量化;英国
中图分类号 X7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1-0172-02
1 简介
建筑业在现代社会中是必不可少的支柱产业,英国每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英镑,占GDP的8%。在英格兰地区每年建筑业要消耗约4亿吨材料。在施工、拆除、挖掘过程中,产生约9000万吨建筑垃圾,然而目前只有一半被回收。英国在最新的《废弃物战略》中提出了“零浪费”(Zero Waste)的口号,实现“零浪费”将是解决全世界环境危机的一个突破性的战略,对建筑行业来说也是极具挑战性的目标。
建筑垃圾的产生,可发生在工程项目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因此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机会和责任将涉及到项目供应链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客户、设计师和供应商。若能强制所有参与建筑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必须承诺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通过建筑材料和零部件的回收、循环和再利用、采用行之有效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则有望实现建筑业“零浪费”的愿望。
2 建筑垃圾定义
目前全世界对废弃物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英国较常用是欧盟指令(91/156/EEC)中的定义,“人们丢弃、打算丢弃或需要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品”,这个定义适用于所有的废弃物,不论它是被直接处置,还是经过回收。Skoyles所著的《废弃物预防》一书中,将建筑垃圾作为一种材料被定义,“那些由于损坏、采购超量、未使用、未遵守工艺规范而无法使用的材料、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用于特殊目的和用途的材料除外),它们最终从建筑工地或被使用地运往其他地方”。本文中建筑垃圾减量化(Construction waste minimization)被采用的定义是“通过了解垃圾产生的根源,重新改进现有工序和做法,从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 建筑垃圾减量管理措施
3.1 立法措施
英国政府一直采用规章、经济和自愿协议相结合的方法,来满足社会、民族和环境绩效的目标,推动废弃物管理日常工作的进行。2008年6月份,政府发表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以创新为动力,采购、设计和所有建设资产的运作逐步向可持续发展转变。该战略以改善建筑环境性能为目标,以减少新建筑物碳排放量和资源消耗为重点,鼓励建筑工业努力推进其自身的能源效率方案。战略提出了建筑垃圾减量的具体指标,给建筑行业带来巨大挑战。要充分的运用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措施,到2012年建筑施工、拆迁、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运往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总量降至2008年的一半。到2020年,实现零填埋。
此外,现有废弃物相关法规,特别是《垃圾填埋税》,2011年56英镑/吨,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建筑垃圾直接填埋处置费用相当昂贵;《工地废弃物管理计划2008》(Site Waste Management Plans),强制规定所有超过30万英镑的建筑项目,应该将建筑垃圾从直接填埋转移出来,为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做出贡献。然而,目前废弃物总量减少的情况并不明显,因此,英国政府在未来可能会引入其他的法规和财政措施,以推动建筑业实现“无垃圾填埋”的闭合循环系统。
3.2 经济措施
英国每年,建筑业所交的填埋税超过2亿英镑。废弃物的花费占公司营业额的4%,如果实施全面的废弃物减量计划,节省的费用能达到营业额的1%。另外,《资源及废物行动计划》预测在建筑工地约有价值15亿英镑未使用过的材料直接成为垃圾。建筑企业可以利用政府资助来实现废弃物减量化目标。英国政府在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间,从填埋税中拨出2.84亿英镑来支持《企业资源效率和废弃物计划》(Business Resource Efficiency and Waste(BREW) program),其中有超过65%的款项被用于废弃物管理措施。
3.3 业务方面措施
为了在目前这个竞争的时代提高建筑成果,可持续发展的做法已经成为每个企业必须要采取和实施的。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加强项目性能的可持续性并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减少施工现场的垃圾,降低成本,使整个建设项目的供应、采购、施工链,逐步向可持续发展转变。在这种压力下,企业在寻求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更要加强社会责任感。
4 建筑垃圾的来源
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废弃物管理方案范文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提出,要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应该学习余杭区的经验,自觉的把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理当做政府的分内事抓起来。为此,笔者想对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引起各方重视,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做出一点贡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性,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不断加强农民科学使用农药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和环保意识,让农民充分认识到乱扔农药废弃物的危害性,克服不良行为,养成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只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农药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再利用。
二、完善农药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虽然对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有要求,但是因规定的比较宏观等,在实践中实际成效不大。当前,结合我国的农业生产情况,各地政府应在贯彻落实《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关于"要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要求的基础上,可采取由环保部门牵头,农业、工商等部门配合全面开展一次农药废弃物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办法,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问题,使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切实把农药废弃物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三、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首先,学习余杭区的经验,设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可按照一定比例,由国家从税收上对农药企业进行一定比例优惠,也可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补贴预算,共同组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以此来保证强制回收各项费用的开支。其次,大力推进农药政府采购和专业化的统防统治。组建专业化的统防统治队伍,采取统一购买农药,统一配药,统一防治,统一回收废弃包装物。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不但能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防病治虫难题,提高防治效果,而且可以与大型农药企业联合采用大包装规格的农药,减少农药包装物的使用量。再次,实行有偿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象余杭区那样,对农民、农村合作社进行有偿补贴,对回收公司、垃圾处理公司按照回收和处理的废弃农药包装数量,进行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农药生产企业要和销售者建立农药进销货、失效过期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收交登记制度,同时把农药进货与过期报废农药退货,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收交相挂钩,以此来保证农药废弃物回收的正常实施。谁使用,谁回收。农民在谁那里购买农药,将使用完后的农药废弃物收集起来交给谁,并由销售者返还给农民一定数额的购药款。这样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配合、农户积极参与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四、建立农村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机制。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明确县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进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以村组为单位,在农村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站",统一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每村配备相当数量的保洁员,在负责一定区域内环境卫生的同时,定期检拾丢弃在各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集中到指定场所,以便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