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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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1

关键词:民族 地区 消防 法治

一、消防工作法律特征

(一)主动性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对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有决定性作用,《消防法》中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全体公民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为了构筑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每一个人都应当依法定职责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开展消防工作。消防执法行为更多的需要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事前性的救济行为,这是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广泛性

消防执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预防工作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关每一个人,无论是消防监督检查,还是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而也就决定了消防执法内容的广泛性。随着消防工作逐步发展,更多的事项将纳入消防监管范畴,消防执法所涉及的内容也将更加广泛。

(三)强制性

消防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实施、适用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违反消防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消防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消防安全的目的。

二、少数民族地区消防法治进程存在困难

随着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新一轮促进新疆稳定与发展的决策部署逐步落实,新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但是,由于历史沿革和少数民族聚居等客观因素,新疆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新《消防法》、《新疆消防条例》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新疆消防法律体系正逐步建立完善,加之消防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将学术研究重点放到消防法治研究,为消防工作立法提供了可靠理论依据,也为日常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立法落后于社会实际需求的现状,特别是新疆作为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消防工作法治进程时间较短,所以消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少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这些法律制度体系上存在的缺陷,已逐步成为制约新疆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

(二)消防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指其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其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新疆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显著增强。特别是南疆部分地区,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于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正是由于部分民族同志文化水平落后,法治意识淡薄,普通的消防执法矛盾经常引起社会不满,进而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法律执行力下降,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虽然消防宣传力度正逐年加大,但是,宣传重点偏重于防火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知识,消防法律权利义务的宣传往往相对薄弱,所以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切实有效的消防法治宣传刻不容缓。

(三)消防法治化物质基础薄弱

新疆作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南疆地区,消防业务经费极其有限,消防执法装备配备严重不足,同时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使用人才,消防装备完好率、使用率偏低,导致现有的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验收、火灾调查等执法技术装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无法保证消防执法依据、数据、证据的科学、准确和有效,消防执法行为往往带有随意性,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严重制约消防法治工作进展。

三、消防法治进程方向

(一)消防法治民主化

集中民智、反映民情,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因此,法治进程中的民主化,是保证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关键。也是法治工作法治的主要方向,近年来,新疆公安消防部队采取多种途径,广开言路,聘请廉政监督员,广泛征求各族人民群众对消防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过程中,广泛征集各社会阶层的修订意见和意见,有针对性的深入到全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主动的邀请社会公众和特定部门更加广泛和直接地参与消防行政法规的修订过程,积极探索消防法治民主化进程,为消防法治发展探明的方向。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2

一、健全完善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一是建立“两库一单”,打好监管基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托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的执法人员数据库,建立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两库一单”定期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示。目前,已纳入市级随机抽查范围的市场主体7644户、执法人员711名、随机抽查事项254项。

二是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标准。各监管部门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抽查事项实施细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细化抽查程序,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检查标准,使每一项抽查事项都有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运行规范。目前,承担行政许可和监管任务的32个市直部门单位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等21个部门单位已按照实施细则开展随机抽查200余次。

三是推行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进行合并,实现一次性完成。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与县级监管部门对接,建立系统内跨层级联动抽查制度,协调抽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近期,东营市拟出台分行业开展联合抽查的规范性文件,如在建筑市场行业,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城市管理、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抽查组,对相同的抽查对象按照随机抽查要求开展检查,减少检查次数,减轻企业负担。

二、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加大抽查结果处理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要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二是加大抽查结果公开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抽检加油站242家、发现不合格59批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检食品1884批次、发现不合格88批次,抽检结果全部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有力惩戒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大抽查结果分析力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统计整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分析和科学研判,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了“食品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平台”和手机APP,实现对2万余家监管对象基本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和综合分析,对分析结果中投诉举报比较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科学分析、精准抽查,有效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安监局通过“互联网+安全监管”新模式,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分析利用,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能力和事故预控能力。

三、加强制度衔接,提高监管工作的系统性

一是与信用监管搞好衔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今年以来,东营市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共汇总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30000余条。市发改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印发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的4个联合备忘录。市工商局与市人民银行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金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目前,已有420余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受到了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方面的限制,信用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与现有监管方式搞好衔接。“双随机一公开”是政府监管改革的方向,在推行初期,东营市注重搞好与普查、飞行检查、网格化监管、属地化监管等现有监管方式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一并贯彻“随机抽查”理念,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随机。对于开展随机抽查条件暂不具备的,先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双随机”条件后予以推行。

三是与体制机制改革搞好衔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与修订部门“三定”规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改革事项的衔接,做到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理顺各级各部门执法检查职责,整合强化执法监管力量,破解部门内部执法力量分散薄弱,部门间联动机制不足等问题。加强对执法队伍的专项业务培训,帮助广大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升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达到执法人员“随机可抽,抽则能干”的标准,有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落地生效。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3

关键词 消防社会管理 创新难点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正确理解和认识消防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当前消防社会管理现状。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用“三个不适应”概括了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豍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向多样化转变,但现行消防社会管理体制已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反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常发生,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事故损失居高不下。因此,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做好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6月底,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孟建柱部长指出:当前,世情国情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的任务繁重。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执政能力的提高,事关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公信力的提升,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社会管理创新,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推进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其目的就要以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消防社会管理体系,以有效解决影响全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消防安全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消防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难点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矛盾凸显期,各类新的社会消防矛盾在不断显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及群死群伤火灾的任务日趋艰巨,全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现役消防警力不足与多样化的消防任务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广泛进步,一些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繁华商圈大量涌现,以餐饮、娱乐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社会的深化转型与发展,使得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管理的对象、内容、范围不断扩大,管理难度不断增加,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逐年上升,形成了“消防警力基本不变”而“消防任务成倍递增”的失调局面。豎目前,我国现役和公安消防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仅为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而随着新《消防法》的实施,消防部门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警力不足的状况将进一步加剧。

(二)传统消防社会管理体制与与客体多元化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当前,公安消防部门不仅承担着防火、灭火的任务,而且还承担重着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种大包大揽的消防社会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匹配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城市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元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随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被撤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无固定单位的人员与城市流动人口都大量增加,社会消防管理的范围、复杂性、难度都增大了。然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从大包大揽的角色中完全解脱出来,对社会消防行为进行直接监督、服务与管理,承担了过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导致社会单位和个人对消防部门产生严重的依赖,消防管理主体混淆,责任倒置,消防部门在消防社会管理中扮演着“保姆”的角色,以有限的警力、有限的权力承担“无限责任”。

(三)滞后的消防服务管理水平与公众较高期望值的矛盾没有有效缓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利益结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社会结构和阶层划分发生了新调整。新时期,我国阶级、阶层、群体都出现了新变化、新趋势,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权观念、消防素质明显提升,对其生产、生活及消费环境的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断增长,同时对政府加强消防服务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期望值更高。以往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热情逐渐降低,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的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日渐降低,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压力增大。近年来,尽管消防部门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大力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但是多年来“运动式”消防社会管理方式仍然存在,管理方法简单陈旧,管理过程不够透明,管理程序繁琐等情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四)基层消防社会管理弱化与社会消防安全需求不适应的状况没有改变。

市级、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消防工作能够建章立制,有规定、有文件、有会议、有部署、有检查,但是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往往逐级衰减呈弱化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部健全,专兼职消防力量不足;二是一些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履职不到位,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盲点,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不落实,火灾防控体系脆弱;三是一些地区的乡镇、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大部分乡镇、农村消防建设规划因缺乏资金仅停留在文本上,或根本没有消防建设规划,一些乡镇、农村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停留在会议,停留在文件、停留在口头,使得基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较低,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创新消防社会管理的建议

(一)加快实施消防人才战略,创新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事业振兴,关键在人。人才问题是关系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是社会管理创新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新时期消防事业创新需要一大批模范践行“三句话”总要求、勇于开拓创新的管理型、专家型人才脱颖而出。只有大胆的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建立起适应现代人才成长的机制,才能搭建起人才发展的平台。我们要认真分析现有队伍的现状、发展需求和瓶颈,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分步实施,从总量和结构上提升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实践需要的杰出人才。要切实优化选人用人办法,从标准和程序入手,严把领导干部选拔、地方大学生入警、士官选晋等关口,增进公平,提升公信,优中选优。要逐步完善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等因素的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激励官兵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同时,要出台从优待警的具体措施,解决好官兵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用人文的关怀激励官兵为消防事业献身奋斗。

(二)创新消防社会管理思路,加快社会化消防进程。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好一项工作,思想的统一和认识的提高是前提,是关键,是保证。近年来发生的数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告诉我们,传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需要加强改革创新,创新改革已迫在眉睫。多年来的消防工作实践证明,社会化是消防工作的本质属性,是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方向。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注重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改变消防工作仅靠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充分运用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同火灾作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消防社会管理从过去多以城市建成区、合法建筑(场所)规模实体为主,转为将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出租房屋、“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薄弱区域一并纳入消防管理范畴,加强这些薄弱区域的基础建设、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以消除“短板”,夯实社会消防工作基础。

(三)转变消防社会管理理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总书记指出:“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做好消防社会管理工作正是推进消防安全创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由单纯监督向服务管理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实现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降低行政审批门坎,畅通“绿色”通道,在实际中按照过程体现服务、结果体现把关的理念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冲破阻力障碍,做到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不降低法规标准。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通过细化管理、防范、服务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业务服务体系,适时固化,形成机制。四是实行社会全程监督,把规定的标准、程序、内容等公之于众,用更加规范的消防执法、更加有效的灭火救援、更加完善的管理服务顺应时展,全面接受公众监督,树立消防部队良好形象。

(四)强化基层消防社会管理,建立完善各类消防工作组织。

农村、社区是国家结构中的基础单元,既是各种矛盾集聚点、民生需求汇集点,也是消防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所在。农村、社区隐患多、火灾多反映出基层消防社会管理薄弱,改革基层消防社会管理势在必行。《意见》指出“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人员,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因此,基层消防社会管理要依托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建立起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设施,合理投入经费保障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落实运行经费、消防装备器材、消防服装,开展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习;三是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加强农村、社区以及连片村寨、小单位、小场所消防管理;四是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注重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

(作者单位:慈利县公安消防大队)

注释: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2.2.13.日.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4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只是对目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部分遗漏的补充,不是目录的全面修订。

《目录(2011年本)》修正过程中,只是对目录中电力、新能源、核能、钢铁、机械、轻工、纺织、商务服务业、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消防等行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共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其中,鼓励类修改7条,新增11条;限制类删除1条,修改10条,新增1条;淘汰类删除2条,修改4条。调整后的《目录(2011年本)(修正)》条目共1408条,其中鼓励类761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4条。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电力类的调整说明

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第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作出说明。

第一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是:《目录(2011年本)》中,未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机组”列入鼓励类。实施过程中,各行业咨询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该条目仅鼓励发展大型热电机组,企业新上热电项目都投向这些领域,对于适用于中小城镇及工业园区的背压热电机组投资积极性差。而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严格遵循“以热定电”原则,能源转换效率高,煤耗远低于常规发电和大型抽凝汽供热机组,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宜作为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为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经与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此次修订,在鼓励类条目中增加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

第十九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目录(2011年本)》中,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列入限制类。实施过程中,行业咨询机构、各电力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均反映,限制火电机组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将导致火电机组相应建设大型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追加大量投资,浪费能源资源,增加污染排放。据测算,与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的直接冷却系统相比,采用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循环后,2台百万千瓦火电机组电厂总体造价增加约2亿元,供电煤耗将提高约2—3克/千瓦时,年耗煤量将增加2.2—2.3万吨,污染物排放也将随之增加。为此,各方建议,对于此类项目,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其对江河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影响较大项目,可考虑更换厂址,不必纳入目录统一限制范围。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此次修订,将该限制类条目删除。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三十三条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的调整说明

《目录(2011年本)》中,将“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列入淘汰类。在实施过程中,行业有关方面反映,冷轧带肋钢筋在国内还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一部分技术装备水平先进、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新型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设备应予以保留。

为此,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实施分阶段淘汰,自目录之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另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换代,对业内推广使用、列入YB/T4260-2011标准的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装备不作为淘汰内容。具体条目调整为“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八条商务服务业的调整说明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会计、审计咨询与服务”的具体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一些地区或单位认为仅指会计咨询和审计咨询,不包括审计服务、会计服务、相关咨询等。实务中会计事务所的业务包括鉴证(含审计)服务、会计服务与咨询、管理咨询等,其中鉴证(含审计)服务是会计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事务所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由于对《目录(2011年本)》中“会计、审计咨询与服务”理解上的偏差,导致部分地区和单位不认同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考虑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故对原条目中“会计、审计等咨询与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六条聚酯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的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等聚酯类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

主要考虑:近年来,我国聚酯及涤纶行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涤纶产量已超过2800万吨,聚酯及涤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60%。由于快速扩张,国内聚酯及涤纶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产能过剩问题逐步显现,产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同时,我国聚酯及涤纶产能约85%高度集中于东部地区,因此不再鼓励东部地区新增产能,重点引导东部地区企业强化对现有产能的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提高技术水平、质量和效益,降低我国对国际原油的依存度,实现聚酯及涤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为中西部地区发展预留适度空间。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说明

上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大量使用造成了“白色污染”,我国开始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禁止使用。随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200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目标。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与其他替代产品相比价格低廉,有市场需求,上述政策颁布后国内仍有部分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鉴于此,我委2005年12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类产品。2011年,在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修订过程中,根据部分协会、学会和专家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的建议,以及我们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暂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留在《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中,待适当时机从淘汰类中删除。

在此次对《目录(2011年本)》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决策的原则,再次就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有关问题听取了有关协会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该条目的调整征求了环保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食药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该条目从淘汰类中删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删除该条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餐具毒性问题,我们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实验结果表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2-1988)和《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1988)。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通过回收、处理、再利用,可以生产建材、涂料、文具等多种产品,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三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使用。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等,一直在生产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且还在不断开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新产品。四是可以节约石油资源。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质量轻,耗材少,可以降低原料消耗,符合资源节约的方向。五是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进步,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已大幅减少,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最初出台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进行调整的时机基本成熟。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生产许可管理、行业准入、回收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正式实行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七条棉纺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6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对该条内容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再对新增、扩建项目予以鼓励。

主要考虑:我国是棉纺大国,近年来,棉纺工业扩张较快,资源压力不断加大,同质化竞争加剧,行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我国棉花主产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目前约60%的棉纺产能集中于东部地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东部地区棉纺行业的比较优势已逐步减弱。本次调整鼓励内容,旨在加快推动东部地区棉纺存量产能的结构调整,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引导东部地区向价值链高端转型升级,推动棉纺织产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并适度对新增棉纺产能加以控制,促进棉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二十条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的调整说明

《目录(2011年本)》中,将“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列入限制类。实施过程中,行业有关方面反映,该条目将电线、电缆行业除新能源等5个特定领域特种电缆外全部列入限制范围,企业新上项目都投向上述几个除外的领域,与实际市场需求结构不符,不利于引导社会投资和产业结构升级。地方有关部门也提出,对新能源等5个领域的界定较为宽泛,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进行符合性判断,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规范投资管理和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为此,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此次修订,将该限制类条目调整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主要考虑:上述项目设备专用性强、投资强度大,且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矛盾突出。此外,修订后的条目对产品类别和技术规格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上述项目产品以外的其他电线电缆产品,由于设备的通用性强,各产品之间的产能易于转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含氰电镀工艺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十七)其他”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主要考虑:传统氰化物电镀工艺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自于氰化金钾及氰化亚金钾,过去无替代产品。现在,“丙尔金清洁镀金技术”(《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生产的丙尔金镀金产品经检测不属危险化学品,无毒,排放废水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解决了镀金行业污染难题。

丙尔金产品可完全替代现有氰化钾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已广泛应用于包括“神舟”、“嫦娥”、“天宫”等国防尖端科技和高速列车、手机、电脑等民用工业中。目前,该技术产品已经具备了50吨/年的生产能力,即将完成150吨/年产能的建设,计划建设500吨/年产能,2013年前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镀金企业使用该技术不需更换现有的氰化金钾镀金设备,也无需增添设备,可实现无缝切换。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消防类的调整说明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5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赔偿法;消防行政赔偿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3

一、前言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为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法规和职责权限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具体的事件和对人所采取的执法行为,也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的具体表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障全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行政赔偿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促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而提出的,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发现,消防行政赔偿的确立对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由于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行政赔偿和消防行政执法的范围、赔偿的主体资格的法律界定,尤其是如何正确处理消防行政执法与消防行政赔偿的关系等问题还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认识,致使消防行政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违背了当初立法的意愿。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二、消防行政执法的范围及违法执法的条件

消防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的、具体的表现。明确了具体的消防行政行为也即确定了消防执法的范围。

1.行政许可行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化学危险品运输的许可,定点爆破的许可等。

2.行政处罚行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公安消防机构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以强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的行为。如:强制排险、强制征用、强制警戒等。

4.行政复议行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由该机关的主管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事项复查的行为。如:复议决定。

5.其它行为:主要包括检查行为,火灾原因的调查,火灾事故处理,火灾责任人的处理,违章建筑的整改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执法行为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下列四条之一均构成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擅自处罚;做出的处罚违反或不遵循行政处罚程序;超越职权或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消防行政赔偿的概念、范围及主体

1.消防行政赔偿的概念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对权力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做出,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权力行使不当,则所做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将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中的侵权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所以消防行政赔偿的含义应当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和损失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代表国家负责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2.消防行政赔偿的范围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和损失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这种行为的种类很多,如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这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有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因此会引起消防行政赔偿。

(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或是其它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的,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3)从主观方面看,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故意还是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只要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符合以上三点,那么,作为消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就有履行消防行政赔偿义务。经过复议的消防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复议机关对加重损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消防行政赔偿主体资格

所谓赔偿主体资格,讨论的实质就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队能否作为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侵权赔偿的主体问题,或者说消防部门能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行为侵权赔偿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或单位方能构成。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有行使消防监督管理权,但因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侵权赔偿主体资格也有着不同的表现。

(1)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做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则做出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有行政侵权赔偿主体资格。如在实施防火安全检查过程中,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危险单位或部门停产停业整改;按法规授权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侵害了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独立承担行政行为侵权赔偿责任。

(2)受公安机关委托,以公安机关名义做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则不具有行政赔偿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行政行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或由消防监督机构所在的公安机关独立承担。

(3)公安派出所受消防监督机构委托,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名义做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派出所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承担。

(4)公安消防中队归属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管理,法律没有授予公安消防中队具体的消防行政管理权力,赋予了抢险救援,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的义务。因此,公安消防中队无行政赔偿主体资格。根据200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消防中队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履行抢险救援,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的职责,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失,公安消防中队的直接主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若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在赔偿之后,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这种把责任追究到具体执法人员的做法,目的是为了促使其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执法违法和减少工作失误。若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因行使职权的需要,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应给予适当补偿。消防行政赔偿或补偿的费用均由其同级财政负担。

四、正确处理执法与赔偿的关系

目前,我国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基础上,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因此,要求消防执法人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处理执法与赔偿的关系。

1.规范消防执法程序,避免消防行政赔偿

消防执法是有系统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执行。在一般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中,大致要经过行政执法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审批——告知(包括听证)——处罚——送达——执行等环节,由于完整的程序比较复杂,客观上就造成了许多“执行难”、程序执行不到底,执法程序错误,有的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有的地方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但形同虚设;有的不依法履行告知任务,使执法程序中断等等,这些现象导致执法程序缺乏刚性。而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引起消防行政赔偿。

所以消防行政执法必须保证程序合法,即在公安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即按照立案、裁决、执行、复议程序进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到当事人一方达七次,尽管完整的程序执行上比较“繁琐”,但完整的程序无懈可击,同样也可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赔偿。

2.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做出正确的消防行政处罚

当前有的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随意性很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条款不相符;有的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执法行为的个人化较强,以言代法,只是采用口头的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还有的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要求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案件的查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确凿的证据并进行周密的分析,严格推理,使做出的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将法律文书认真填写,实事求是,这样才能经得起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审核,并经得起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违章当事人的反驳与质证。这是消防部门做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可靠基础。

3.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目前在我国,消防执法仅限于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消防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于诸多因素,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无证上岗。同时防火业务内容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业务量大,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的时间少,致使在执法过程中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很难体现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执法的力度,致使消防执法工作处于低效率运转。

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因为消防行政执法虽然是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的,但具体的执行者仍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同时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要看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

4.完善执法的监督机制,正确处理执法和服务的关系

现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法制人员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而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任制又落实的不够,致使办事程序缺乏清晰度及必要的跟踪措施。对于目前消防执法没有一个公开内部操作规程,行政法规不好遵循,技术法规又难以遵循,造成内部操作上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再加上消防部队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与地方的接触较为频繁,自然就会和地方建立一些工作和非工作关系,特别是对于建审和施工监督,由于各种厉害关系,执法人员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建审工作不够细,施工监督中标准不严等等,致使许多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酿成灾难。而对于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本没有执行,有的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对执法的错误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不愿打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执法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作用。

消防监督是为国家建设和人民财产安全提供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消防执法部门及执法活动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使之在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中开展执法活动,是保证严格执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加强党委、政府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通过实施监督,督促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安全行为,创造安全环境。

另外,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执法只是手段。因此,既要防止只要服务不要监督,不敢采取严厉的措施,工作放不开手脚,又要防止只强调监督不讲服务的倾向。同时强化监督制约,增加公开执法的透明度,消除各种干扰,才是依法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才能够理直气壮的严肃公正执法,真正做到对法律负责,服务于民,让人民满意。

5.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

根据消防行政执法的性质、种类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责任,使消防监督机构及其每一个成员、每一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都做到责任、权利、义务、活动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的赔偿制度,完善消防执法的内外制约机制,有助于督促消防执法人员依法监督,秉公执法,忠实的履行好消防执法职责。

五、消防行政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立了程序上的约束机制,有利于消防行政执法的更加规范、完善,因此,较好的实施消防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为消防行政执法建立良好的信用,但是国家赔偿法自实施多年来,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赔困难已失去其当初立法的良好初衷。对于消防行政赔偿也不例外,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缺陷,为适应WTO规则,确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赔偿程序不合理,其确认原则往往成为当事人获赔的梗阻

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程序语意模糊:“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根据有关机关的解释和普遍的实践,当事人要求司法赔偿的,必须先确认有关机关行为违法;未经确认,不得要求赔偿。而确认程序往往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阻梗。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由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让一个加害者自己做裁判、做法官,其结局可想而知,这种程序容易成为加害者拖延时间的法律藉口,影响受害者及时实现权益。

对于消防行政赔偿,确认其违法必须由其上一级机关确认,由于两者同在一个系统,工作上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或有些领导怕影响自己政绩等等,这个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包庇和袒护。当事人常常不得不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延年累月、四方八面地上访、申诉,致使国家赔偿的慰抚作用无形中被消减。

因此,在赔偿程序上,首先,应设置的赔偿委员会,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权威机构。这样可以保证赔偿委员会做出公正的赔偿决定。其次,《国家赔偿法》应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性质、权力、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中应规定辩论程序、公开程序、上诉程序等,以确保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2.国家赔偿标准低,不值得提讼

《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赔偿的原则。这个标准只能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国家赔偿法》在赔偿标准上存在着缺陷。第一,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其中,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二,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只赔偿物质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国家赔偿法》在赔偿标准上应进行修改。第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仅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等于是“以坐牢挣工资”,显然不公,应提高赔偿标准。第二,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还要赔偿间接损失,赔偿当事人的可得利益。第三,应当增加精神损失的赔偿。使国家赔偿法起到其立法的初衷。

3.归责原则存在漏洞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国家赔偿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但国家侵权行为是样态繁多、性质各异的,其中除违法行为之外,还存在明显不当的行为。而赔偿法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排除在外,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消防行政执法中,有些法律条文给予消防执法人员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把握好度,滥用这些权力,这就造成了明显的不当行为,对当事人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如果对消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公民造成损害而不赔,无疑会助长这种行为的泛滥并成为某些人谋利的工具。

那么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比较合适?国外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调整其赔偿责任,应另以结果责任原则作为辅归责原则。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应以违法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这样对于明显的不当行为,只要结果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讼。提高了国家赔偿法的可信度。

4.相对一方当事人不敢向公安消防机关提起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赔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确认。这是国家做出赔偿的必要前提。但面对强大执法机关由弱小的公民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限制公民获得赔偿的权利。相对公安消防机关,其相对当事人大多数是企业的法人或商店的老板,考虑到今后的生意,很少会有人向公安消防机关提讼,这样只能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因此,让强者承担举证责任,让弱者免除举证责任,以保证控辩双方有一个理性对话的氛围。确实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六、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中国入世的槌音已在多哈敲响,中国已成功入世,受冲击最大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消防监督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也必然面临冲击和挑战,这就需要建立起适应世贸规则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体系和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消防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前提是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解决赔偿法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其立法的初衷,消防行政执法是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消防行政赔偿的完善目的也是为更好的进行消防行政执法,建立信用制度,适应WTO的原则,两者并不矛盾。

总之,消防部门必须正视和认清当前的消防执法现状,正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我国消防执法早日进入科学、规范、高效运作的时代,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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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立琪,等.国家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

[4]邓涛,秦涛.国家赔偿法新释[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0.

[5]刘永基.消防法规教程[M].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教材,2000.

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范文6

关键词:高校 消防 防盗防损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1(a)-0116-02

近年来,全国许多高校经常性发生不同程度的火灾,给学校、社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也给学校本身造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反观各高校“形形”的火灾,不难发现,有些火灾是可以第一时间消除在初始阶段或者萌芽状态的,有些是可以大大降低造成的损失的。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很多火灾发生后,消防器材“关键时刻掉链子”,要么消防器材“不翼而飞”,早已被人盗走却没有及时补充到位,要么就是损坏损毁严重,根本无法使用或者使用效果严重削弱,这些都是造成火灾难以第一时间扑救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有效防止消防器材被盗被损,这对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任务也非常紧迫。

1 当前高校消防器材防盗防损现状

目前,各地高校针对消防器材的防盗防损工作,普遍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也加大了管理监管力度,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不足和问题。比如,思想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疏于管理,有专门人员却没有在岗在位;处罚措施不严,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总的来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不足,“麻痹大意”。应该说,各地高校普遍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块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大的,但是这种重视仅仅是花钱的物化的重视,在思想认识层面,未必就“真的重视”。比如,有效高校认为,花费了大笔的钱配置了一流的消防器材,高校的安全消防就保证了;有些高校则认为,配置了好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了管理制度,也组建了相应的管理队伍,消防器材就能保证不被盗窃、不被损坏;还有些高校认为,学校从体制机制、人力物力、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都非常重视消防器材的管理,足以防盗防损了。这些都是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和偏差。应该说,这些是必须高度重视,但是却不是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的全部和关键。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形成常态化、全覆盖的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机制,而不是简单的配置器材、制定制度和配置人员的问题。

二是管理制度上的不足,“不管用、不实用”。制度是关键,是根本,是做好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的基础性保障。虽然,各地高校普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在制定制度时,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普遍缺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些高校制定的制度还是为了应付检查的“突击作品”。这样的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全、再丰富、再规范,也是派不上用场的,甚至还会适得其反。此外,消防器材管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够,导致许多本来很好很务实的规章制度,却没有不折不扣的执行好,在实际管理中,经常出现“制度规定是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上的不足,“管不住”。当消防器材被盗或者被损后,各地高校对案件或者行为的查办力度不够,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对重大被盗被损事件,各地高校普遍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去破案。但是,对一些相对较小的被盗被损事件,则往往是“心不足、行动更不足”,认为查办过程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被盗被损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此外,在案件成功调查清楚之后,在具体处罚时,人为因素往往比较大,存在“法外开恩”现象,尤其是本校学生盗窃或者损毁消防器材,处于对学生学业和未来前途的考虑,往往会从轻处理。

四是技术水平上的不足,“不会管”。从某种意义上讲,消防器材的管理是一门“技术活”,没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管理知识是不行的。当前,多数高校对消防器材管理的教育培训是不够的,导致“有人管、但是不会管”。比如,对消防器材本身的管护,许多高校要么采取集中库存起来的做法,要么没有按照安全标准安装到位,要么对学生文明行为引导不够,导致消防器材经常处在“先天失效”或者“后天面临失效风险”的尴尬境地。再如,对消防器材的监管流程设计、对监管人才的引进培训等工作,也是缺乏专业素养的。在推进清晰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流程方面,多数高校一旦发生被盗被损事件,无所适从、无从下手,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体系,在平时的监管中更是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监管人才引进方面,多数高校很少引进配置专业性高端人才,一般都是抽调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兼职,平时的培训教育也不多,缺乏实战演练。

2 提升高校消防器材防盗防损科学化水平对策建议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消防器材管理理念。各地高校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器材管理这项工作是有效降低火灾损失的重要途径,是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下,更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这项工作抓得紧而又紧、实而又实。高校领导层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不可有松懈思想,要站在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器材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当成一件大事,真正放在心上,牢牢抓在手上,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是推进体制创新,健全完善消防器材管理体制机制。要下大力气理顺消防器材管体制机制,切实解决职能交叉、责任不明、多头管理等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的消防器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要涵盖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在纵向管理体制上,要将消防器材管理纳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立校、院(系)、年级、班级消防器材管理责任体系;在纵向管理体制上,要将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职能部门要作为牵头单位加以明确。宣传、组织、校办、后勤、宿管、学生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优势,提供坚强的宣传、教育、组织、人才、资金和综合协调保障。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制度的制定贵在实在、实用、实际。其一,要注重制度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各校在制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切忌照搬照抄,尤其是要深入学校各个阶层、各条战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做好制度可行性论证工作,切实提高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其二,要注重整体管理制度的制定,也要注重实施细则的制定。在积极努力地制定好学校总体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注重对具体实施细则的细化工作。比如,怎样有效防治学生损坏或者损毁消防器材呢?实施细则上就要加以明确,比如在学生入学须知上规定,学生如对宿舍和教学楼楼道内的消防公共设施进行破坏(如踢坏消防应急指示灯,撕毁消防标志标识、乱喷灭火器等)将扣其学分并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对室内外消防设施的防盗工作,如楼道内的铝制消防水枪头可以更换为高强度的塑料水枪头;对室外消火栓的防撞、防盗可采用新型消火栓,在可调研范围内发现消火栓遭破坏的部位集中在三处:铜制出水口、大顶盖及侧盖。现在有种新型消火栓采用物理性质与铜相类似、但价格更低的玻璃钢材料,现在玻璃钢的价格为每公斤20~40元,低于每公斤60元的铜的价格,而且玻璃钢还具有耐高温,耐老化,耐腐蚀,强度高,质轻不变形,耐摩擦等优点。玻璃钢构件的回收再制作工艺比较复杂,没有回收价值,可避免被偷盗。以上的这些防范措施都需要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其三,要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好的制度关键在于用。高校要树立“制度即法”观念,严格要求各院系、各部门严格按照制度管理、根据制度监督,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对制度各项规定不严格遵守和执行,更不能出现“自立规矩”,搞“人情操作”。

四是严格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消防器材被盗被损事件发生后,高校的态度和行动是非常重要的。“态度”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发出声音,要严查到底,将违法违纪分子绳之以法。“行动”就是要雷厉风行、严查快办,决不允许出现“喊破了嗓子、见不到效果”。要有切实有力的查办举措,通过签订责任状、“军令状”,将执法责任从上到下一级落实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责任主体明确,职能部门到位。学校保卫处可以向当地辖区内的派出所寻求援助,联合进行侦查查办。一些重大消防器材被盗被损事件,多数都是校外闲杂人员或者校外闲杂人员与校内人员“联手”作案的,这就更需要校内、校外警务力量的强力配合、共同协作。当前,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平时较小消防器材被盗被损事件或行为,不能因为“小”就不重视,加强常态化、全覆盖的监督管理。可以组建学生消防器材管理队伍,对学校一些损坏、损毁或者盗窃消防器材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实时监管;也可以设立举办电话、举办信箱,以“举报有奖”形式发动广大师生举办曝光盗窃、损坏消防器材的人和事。在处罚措施上,要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结合制度里的细则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与奖学金、评优评先等挂扣,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记过、记大过或者开除学籍等措施,从而让学生切实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五是强化教育培训,努力开创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新局面。其一,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广播、校报等宣传媒体,广泛采用墙报、板报、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系列消防器材管理宣传活动,让广大师生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参与到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上来。其二,要加强消防器材管护技术培训。消防器材的管护是需要一些专业知识的。学校可以采取集中授课、培训、现场操作指导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器材管护教育培训。比如,关于灭火器的管护。多数灭火剂有轻微毒性,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使用后,人要撤离,以防中毒;灭火器可以长期保存,不会失效。但是灭火剂和氮气等会泄漏。所以,每隔半年要检查一次。要经常检查灭火器的喷嘴是否堵塞,如喷嘴内有杂物要及时清除;灭火器要放在取用方便、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受潮锈蚀;不要放在露天,不可接近高温,也不要放在低于-10 ℃的地方。手提式灭火器要直立放置,不可倒放等等。这些管护常识都要开展经常性的培训,让管护人员真正熟练掌握。其三,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校内的后勤、行政保卫、警务等部门是学校的执法力量,必须掌握查办消防器材被盗被损案件的常识、经验和技巧。由于高校内部执法队伍的查办技术有限,因此,要积极邀请消防、公安等专业执法部门进行指导和培训,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和查办能力。其四,要配齐高素质专业管护人才。高校在人才问题上不能含糊,要积极引进一批消防器材管护技术好的人才,与行政管理人员一起组建管理队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参与到教育培训、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去。

3 结语

高校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是新形势下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高校安全和谐稳定,保障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作用非常大。各地高校应切实将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当然,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这就需要各地高校要敢于改革创新、勇于攻坚克难,紧密结合高校自身实际,走出一条适合本校实际的消防器材防弹防损新路子。此外,政府部门、高校、社会等相关方也要加强协调合作,就高校防盗防损工作积极建立联合联席研究工作机制,在制度制定、执法监督、业务培训等方面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共同提升高校消防器材防盗防损工作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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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小军,刘东旭,季龙.枣庄消防:凝心聚力打造精兵[N].人民公安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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