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1
杭州市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港口作业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港口经营无关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位于港区内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实施备案管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10日内,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建成后,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港口经营人的装卸工艺、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改造经许可经营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改造手续。
港口经营人不得使用正在进行改造的码头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码头设施改造期间,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市港航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区域内按照设计荷载堆载货物,堆场、仓库等应当设置不同类型货物堆载限高标志,不得超限堆载。
第二十三条 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施封闭管理。港口范围内的码头、仓库、堆场、客运站、办公区、候工区等功能区域应当划分明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作业场所设置灭火、防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区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两次安全现状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
经安全现状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按照港口作业区域的经营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救急物资,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实施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港口经营人诚信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港口岸线日常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岸线恢复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或者超过船舶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泊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货物堆载限高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设计荷载堆载货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区域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港口作业区实施封闭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灭火、防雷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船舶靠离泊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港口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港口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
5.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2
首先,代表部党组和李盛霖部长感谢港航企业在煤炭运输中所做的工作和贡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5月8日李盛霖部长主持召开的部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运输保障工作,满足迎峰度夏对运输的要求,重点是做好迎峰度夏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及20*年水路煤炭运输工作回顾
“*”时期,交通部紧紧把握“交通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负责任部门和负责任行业”的原则,坚持“平时能适应,关键时能保障”的总体工作要求,稳步推进水路煤炭运输的各项工作,五年来在港口、航道能力建设、船舶运力发展以及煤炭运输生产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为缓解国家煤电油运紧张局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期间,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新增煤炭吞吐能力2.35亿吨,为“九五”的2.48倍,达到6.7亿吨;内河改善航道4360公里,港口新增吞吐能力3500万吨,并开始逐步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能力、内河主要通道通行能力紧张局面明显缓解。船舶结构进一步优化,大型散货船比重显著增加,运力发展适应了煤炭运输增长需求。“*”期间全国主要港口完成煤炭发运量15亿吨,年均增幅达到两位数,交通行业为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20*年4月7至8日,黄菊副总理考察秦皇岛港、京唐港,对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交通部门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落实3月25日水路煤炭运输专题座谈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运输保障工作,加强运输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力度,大中型港航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大家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努力挖潜,有效地保障了电力用煤、群众生活用煤、冬季取暖用煤及其它重点物资的运输。全年全国江海主要港口煤炭发运量完成3.71亿吨,同比增长9.9%;其中,内贸煤炭完成2.99亿吨,增长19.2%;外贸出口煤炭完成7152万吨,下降17.4%。接卸进口煤炭1221万吨,同比增长35.7%。
二、20*年水路煤炭运输形势
今年1-4月份,水路煤炭运输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煤炭运输紧张形势进一步缓解,全国主要港口煤炭发运量完成1.27亿吨,同比增长4.3%,内贸完成1.*亿吨,同比增长8.3%。自年初以来,我部紧紧抓住冬储煤、春运、“两会”、“五一”等特殊时段、重点地区的煤炭运输工作,确保了煤炭运输需求,华东、华南各主要电厂存煤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今年是“*”的开局之年。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逐步见效,煤炭需求增速将进一步减缓。全年煤炭需求预计达到22.5亿吨,增长4.5%,其中电力行业耗煤预计11.88亿吨,增加1.28亿吨,增长11.4%,煤炭出口8000万吨;全国煤炭生产核定能力当前22.6亿吨,今年新增能力6000-8000万吨,将达到23亿吨左右;今年煤炭产量预计能达到22.8亿吨,全年煤炭市场供需基本平衡,趋于缓和。全年全国江海主要港口煤炭发运量预计达到4亿吨,增量3000万吨以上,增幅8%。
目前,我国从事国内运输的干散货运输船舶约有400艘、1250万载重吨,基本能满足运输需求,迎峰度夏期间我部还将视市场情况组织外贸散货运力加入国内沿海运输,确保运力供应。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已于今年4月26日正式投入使用,实际通过能力逾2亿吨,堆存能力950万吨,完全适应铁路大秦线今年新增5000万运输能力的需要。今年还将重点建设天津、日照、唐山等港口煤炭泊位,新增吞吐能力8500万吨。煤炭全国总的吞吐能力以及装船能力基本适应运量需求,但存在利用不均衡情况,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港口卸船能力偏紧。
三、齐心协力,全面做好今年迎峰度夏及全年煤炭运输保障工作
5月8日部务会专门对今年迎峰度夏煤炭运输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夏季用电高峰将至,电煤运输需求将急增,尽管今年煤炭运输形势全面趋缓,但局部时段、局部地区煤炭紧张情况仍可能发生,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面,我就做好今年迎峰度夏煤炭运输保障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加快运输保障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炭应急保障机制
健全的运输保障法规,是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运输组织协调工作的依据和手段,是有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的基础。我们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要总结近几年运输保障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尽快拟定出台水路重点物资运输的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法规,确保关键时刻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工作政令畅通,行之有效。各单位要配合水运司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运输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20*年部制定并印发了《全国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会前部水运司根据目前人员调整的情况,已经要求你们重新报送了应急反应联系人,水运司要尽快汇总并印发。各单位要依据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关落实预案,切实完善各项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水运司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检查或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实施效果。要做到早预测、早预防,特别是要确保台风、洪涝等特殊时期的煤炭运输保障机制有效实施。
(二)加强运输组织协调,加快运输能力建设,确保煤炭运输
交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做好运输组织工作,加强铁水、公水联运的组织协调与衔接,畅通联运通道,提高港口集疏运效率,加大运力统筹协调力度,优先安排、优先装卸重点电厂、重点合同电煤运输,积极应对煤炭到港不均衡的困难,采取措施,努力挖潜,缓解运输紧张矛盾。要加快在建煤炭装卸泊位的建设进度,已投产的泊位要尽快形成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货主泊位,加大接卸能力。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内河主要煤运通道的监管,确保畅通和良好的通航秩序。
(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生产两不误
运输生产任务越重,安全生产压力越大。各级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港航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做好服务工作。齐抓共管,共同确保稳定的运输安全形势。
(四)主动掌握运输动态,加强运输保障工作成效宣传
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了解、掌握水路运输生产情况,尤其是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动态情况,及时分析、做出形势判断,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信息要上下互通。要密切关注和跟踪高油价、三峡蓄水发电等因素对煤炭需求产生的结构性影响,掌握工作主动权。
同时,我们改变以往做的多、说的少的不足,要加强水运行业为保障重点物资采取措施和取得效果的宣传,树立交通部门负责任的形象,反映行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反映行业的地位,反映行业的精神面貌,营造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我希望各部门都要重视宣传,做好宣传。
(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港口协会、船东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协会在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港口、航运市场方面的作用,积极帮助港航企业解决经营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规范和引导港航企业的价格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同时,也要加强行业内企业间及行业与外部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推进行业内部和谐竞争,帮助港航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努力提高港航企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保障能力。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海洋;船舶污染;船舶管理;海上运输;预防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前提下,我国海内外经济交易日益频繁,因此海上运输也随之增长,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的增加;然而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我国海洋资源丰富是我们生命的摇篮,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比如海洋的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将一些物质引入海洋环境直接或间接造成海洋是不可避免,结合个人工作经历对船舶对海洋污染问题展开以下论述分析:
1.船舶污染处理现状
1.1主要船舶污染源
船舶污染:是指船舶在停泊港口、装卸货物和航行的过程中,对周围大气和水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其主要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舶垃圾。除此之外也将产生粉尘、化学物品、废气等,但总的说来,对环境影响较小。
1.2处理方法
(1)生活污水的处理:建议在船上直接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达标后直接排入江海;但企业考虑到成本等原因一般是收集到岸上再作处理;
(2)船上的生活垃圾的处理:
a.岸上处理:在船上焚烧、磨碎排放等。收集到岸上处理的方法用的最多,目前已有多种类型的收集装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实用;但是食品类垃圾会容易腐败,若垃圾量大则需要大容器,而船的重量会随容器体积增大而增大,还会提高转运成本高;
b.船上焚烧:船上垃圾的缺点是会产生大气污染,其优点是减量比例大,能达到90%以上还能彻底消灭病菌。
c.磨碎法:因为只改变了污染物的物理形态,在内河上,只能和其他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海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排放)。
(3)对含油污水污水的处理:其一般是用油污分离器作处理。其关键还是在于源头控制上,一是要加强管理,二是船上的设备要尽量少漏油。至于溢油及化学物品事故,目前,主要建议是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
2.船舶管理情况与立法
2.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2重视以法防治
《宪法》第26条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总则部分对保护我国环境、防治污染(包括船舶污染)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在1974年版布了《防止沿海水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试行)》,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中第八章专章规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988年国务院还颁布了行政法规以实施该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方面,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起到过重要作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作出了修改后更加适应2000年我国重新颁布的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我国加入的经多次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除外我国针对公海发生的重大紧急污染事故,还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0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我国现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已基本形成一个涵括国际公约、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在内的多层次法律法规框架,该框架对我国船舶污染海域的防治起到了关键作用。
3.污染的防治
3.1加强船员对资源和环保意识
船员的资源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对船舶垃圾管理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对垃圾的回收其作用就更大了,在目前的船舶营运过程中,很多船员对船舶垃圾管理的认识不够,即使是进行垃圾的收集、分类和管理也是为了经济利益或为了应付船旗国和港口国的检查,而不是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对船舶垃圾的价值和其对环境的影响认识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对船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就不能坚持下去,一旦脱离了监管,船员胡乱处理垃圾的情况就会不自觉地暴露出来。因此,必须对船员进行资源和环保知识的培训和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船舶垃圾的价值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3.2开发“绿色船舶”
“绿色”船舶是指在正常营运期间对环境无害(即不污染空气或海域环境)的船舶;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绿色船舶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船舶建造、整个营运期限内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
3.3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
ISM规则认为因素中大约有百分之八十是可以管理控制的,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多数小型企业存在管理的漏洞很多,故整合小公司闺房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管理科学合理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有效地防治船舶污染。
3.4船舶污染物处理的系统建设与严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一般大型港口都有建立废油、废水和垃圾回收处理系统;一些港口还实行了严格的的防污染设备铅封管理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和岸上处理,局部海域的环境质量因此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因国家大多数的中小型港口以及渔业港口中的防止船舶污染问题不容乐观,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型港口和渔业港口的防污监督检查力度,多渠道组织建立船舶废水、废油、垃圾回收处理系统以尽快实现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处理,以有效地遏制内船舶违章操作、随意排放现象的发生。
3.5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目前我国沿海港口的应急能力不足,在应对较大规模的污染事故时,尤其是对于一些危险化学品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的事故,严重缺乏必要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海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应急反应体系的完善性建设,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备污染应急设备,提高海上污染事故的防御能力;只有不断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制化建设,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才能使船舶和港口的污染治理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不断提高。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4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件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3.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反应程序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4.2临震应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4.4震后总结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5.2善后处置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7其他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和编制依据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青岛市四方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1.3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机构
设立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设立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救灾、社会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灾民疏散安置5个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4名副主任、办事处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处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海伦路派出所、瑞昌路派出所、驻辖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各1名。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应急方案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区政府确定和宣布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并视震情建议区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或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统一把握震情、灾情报道口径;协调跨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4各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庆安路68号)。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张建波。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震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起草、整理指挥部的文件及文书档案;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处理地震信息咨询等事宜。
2、抢险救灾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或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姜耀坤。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接收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3、社会交通治安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张荣杰。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要害部门的警卫、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4、后勤保障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李忠亭。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
5、灾民疏散安置组
分管指挥:办事处副主任刘显生。
负责设置灾民疏散、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
3应急程序
3.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当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立即启动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最短时间内将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2)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3)视震情提出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4)依据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抢险救灾组负责
(1)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2)迅速组织、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区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统一指挥、调度驻辖区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和部门的医疗机构,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社会交通治安组负责
(1)组织民兵协助公安、交警维持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
(2)协助市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水、电、通信线路、道路、水库、码头、堤防等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协助市地震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后勤保障组负责
(1)及时接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协助区有关部门及时调运粮食、食品(饮水)等相关物资,保证粮食、食品等物资供应;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疏散安置组负责
(1)迅速安置疏散灾民于疏散、避难场所。
(2)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调配灾区房屋,供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住用。
(3)协助区有关部门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3.2临震应急(Ⅱ级橙色)的反应程序
1、召开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本辖区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临震预报区检查督促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3、遵照区政府指令采取临震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发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预报区居民避震撤离指令;
5、协助区有关部门和驻区电力、通讯、港务等单位对预报区内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组织社会和企业治保力量加强大型、重点企业(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区有关部门在预报区内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持社会安定;
8、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级黄色)的应急反应程序
1、在获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并立即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2、各组分管指挥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待命,最晚不得超过30分钟;
3、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及震情概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地震局;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向社会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稳定社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3.4地震谣传应急(Ⅳ级蓝色)处置反应程序
发生地震谣传时,办事处应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会同区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应急结束
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当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须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须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领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地震局,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地震局,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5后期处置
5.1社会救助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抢救人员。
5.2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6.1通讯联络保障
由办事处武装部负责。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调度,在地震应急时,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救助资金及装备的准备由办事处负责。
1、负责准备、接收抢险所需资金;
2、负责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械;
3、负责准备橇棍、钻、锯、镐、锨及手电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负责准备、接收救灾帐篷、食品、衣被等物资;
5、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准备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
6、负责准备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
6.3避难场所的准备
疏散、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本辖区疏散、避难场所位于:麦德龙青岛商场停车场,位置重庆南路116号。
7其他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震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公职人员应接受对突发地震灾害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7.3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的修订须报经区地震局的审核批准。
7.4奖惩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2、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3、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4、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者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应急工作的;
8、有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游艇 海事部门 管理法规 国内外现状 静态 动态对策
1 国内外游艇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从北到南的海岸线上,大型港口城市基本都成立了游艇俱乐部。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仅长三角地区拥有私人游艇的就有500~600人。有调查显示,深圳有2600人具备购买游艇的实力,广州的私家游艇已超过10艘。全球著名的高档游艇生产销售公司德国圣汐公司经过两年调查,乐观地作出预测:中国游艇市场即将繁荣起来。
1.1国外研究综述
欧美和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游艇业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美国,是游艇业的绝对霸主。因此,国外对游艇相关产业的研究也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在俱乐部运营的管理规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71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游艇安全法。美国船艇委员会在联邦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行业标准,包括艇体设计、艇用设备、电气、技术咨询等各方面,并出版了《游艇法规和规范》一书。2007年度开始,美国所有的游艇厂商必须接受行业的统一管理。此外,美国在游艇的购买登记、航道管理、驾照考核、贷款服务等方面都形成了很完整规范的体系,为游艇拥有者提供了方便。
1998年6月16日开始全面生效的娱乐游艇指南94/25/EC,是欧盟规范统一内部各成员国游艇管理的一部重要法令。主要适用于船长2.5~24.0m休闲娱乐游艇类船舶,其中涉及游艇安全的法规条款对于国内同类型船舶设计建造具有借鉴意义。
1.2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处于游艇业的初级阶段。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部委级游艇管理规范。
珠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于2010年2月1日起实行3年,旨在开拓游艇消费市场,打造游艇旅游的高端服务业品牌和城市文化品牌。在2010年11月海南省政府颁布了《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后,同时海南海事局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也使海南海事在游艇监管上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五缘湾办事处揭牌成立,这是全国首个全方位专门服务游艇帆船活动的海事监管机构。
2 我国游艇业在发展壮大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国内现在还没有独立科学的游艇管理法规,目前,突出在法规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缺陷:
①私人游艇驾照是困挠游艇买主的一大难题,很多游艇买主没有游艇驾照。目前,无论是珠三角地区、还是长三角地区,拥有游艇驾照的多数为船舶公司和游艇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市民中拥有私人游艇驾照者寥寥无几。
②游艇专属水域(航线)匮乏。由于游艇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游艇目前只能在海事机构批准的小范围内驾驶,没有为期制定和开发专门的航道或游览观光航线。
简而言之,我国现在的游艇管理法规比较突出的主要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游艇驾驶执照复杂化;另一个是游艇航权也复杂化。
(2)游艇动态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由于游艇船型大都较小,雷达系统对水上活动的游艇难以识别,但目前没有关于游艇安装AIS的强制要求,船位报告制度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游艇俱乐部及主管机关无法对游艇的活动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
(3)从业的培训监督不规范。《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具体操作不明确,各地做法也不相同。现有的培训机构大多只注重实际操作,轻视理论知识教育。《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配备也没有明确要求。另外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对游艇操纵人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的实际适任性仍然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游艇操纵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日常培训、应急演练、知识更新、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管理和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基本缺失。
(4)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编制《中国游艇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或《全国游艇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这对我国游艇经济的宏观布局、区域分工、消费市场培育、游艇文化传播、消费模式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总纲要。
(5)我国的游艇业由于起步较晚,国内游艇设计制造领域人才培养严重脱节,专业人才的数量远远落后于行业需求,游艇生产技术、服务业发展与国外相比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发展游艇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游艇公共码头、游艇俱乐部资金投入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环境还需进一步的提高和改善。
3 海事部门对于游艇监管和服务的几点对策
(1)海事主管机关在游艇检验、登记、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游艇操纵人员、航行限制等法规制度静态方面的提高与完善。
游艇检验:在《沿海小船检验规范》基础上,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等国际规范标准,尽快制定《非营业性游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后续定期检验项目和标准与原型艇检验保持一致。检验手续予以简化。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考虑到其航区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对夜航艇加配雷达。
游艇登记:放宽登记条件。采取艇长≥5米实施强制登记和艇长
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尽快制定《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能太高,但航行基本知识、游艇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等是应该熟悉的知识,其中避碰规则是重点掌握的内容。如果异地游艇驾驶员要取得当地驾艇操作资格,还必须参加涉及当地港口有关规章制度的考试。
建立游艇操纵人员违法记分制度:对游艇安全可以借鉴船员管理的做法,建立游艇操纵人员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记录违章船员受到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加强游艇操纵人员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放宽航行限制:确立以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原则,除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之外,放宽对游艇航行管理限制,如对游艇的签证由定期签证制向报备制过渡。
(2)海事主管部门在围绕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游艇及游艇码头安全检查,游艇码头消防溢油应急演练、游艇的安全监督及服务以及AIS航行安全设备安装等动态方面监管对策。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在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中,组织专人编写培训教材,建立符合自己辖区海事监管特点和情况的非营运性休闲游艇驾驶员考试题库,组建海事游艇驾驶员员考试评估员队伍,使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游艇及游艇码头安全检查:在加强对游艇及游艇码头的安全检查方面,可以组织开展游艇安全专项检查,对游艇码头及码头内停靠的游艇进行了多次安全检查,并且游艇的安全检查可以适当参考客渡船安全检查的程序,签发《游艇安全专项检查表》。
游艇码头消防溢油应急演练:游艇责任方要制定游艇码头年度消防溢油应急演练计划,并且报辖区海事部门备案。作为海事主管机关,指导游艇码头开展消防溢油应急演练,把好应急反应关,加强游艇码头应急演练的监督指导工作。游艇码头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溢油应急演练,海事部门专业执法人员要对演练全过程进行详细观摩与指导,对演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及时进行了记录,并对整个消防、溢油演练过程进行了总结点评,以便游艇码头消防溢油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游艇的安全监督及服务:实施航行计划报备、船位报告制度,动态监控游艇运行情况,船岸随时保持联络。有条件的水域,海事主管机关可以通过VTS和船位报告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游艇航行、漂航、停泊等进行有效监管。建议游艇配置大比例尺专用海图;游艇俱乐部建立VHF基站;游艇安装GPS。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及时为游艇提供气象、通航环境、船舶动态等安全信息,为游艇提供安全服务;提供游艇推荐航线及航行安全建议,建立政府、游艇俱乐部、游艇等各级遇险应急预案。建设游艇驾驶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对驾驶人员进行分类分等记分管理。
明确游艇安装AIS设备的强制要求:由于游艇船型小,在雷达监控下经常无法识别,同时游艇上又未强制要求安装AIS,导致在游艇实时动态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盲区。为了加强对游艇水上活动的监管和指挥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游艇航行中的违规行为,建议强制要求游艇安装AIS设备。
(3)游艇俱乐部的安全管理几点对策。
海事部门对游艇俱乐部法规方面安全管理:海事主管部门根据《海安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对游艇俱乐部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建立当地政府和俱乐部各负其责的游艇安全管理机制。同时督促俱乐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体系审核,主要对俱乐部的安全与应急预案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游艇码头和基地应充分考虑游艇的停泊稳性要求,建设配套安全设施,制订码头安全应急预案。
游艇俱乐部的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游艇俱乐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开展游艇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等的宣传,主动提供各种安全信息服务和法规咨询服务。并根据游艇俱乐部反映的在实际运营中所遇到的困难,主动帮助游艇俱乐部与船检部门取得联系,为辖区游艇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对游艇俱乐部的实行定期检验管理制度:建议根据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游艇操纵人员的数量及航行区域的环境特点,按比例确定专职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员要求,安全监管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参照高速客轮公司的SMS,督促经营游艇业的公司、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主管机关定期进行SIM审核。明确规定对游艇俱乐部实行海事监管定期检验制度,重点对其确保游艇安全和防止污染能力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验。
海事部门监督游艇俱乐部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应该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它们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海事主管机关通过加强对游艇俱乐部内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部安全。
(4)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随着《海南颁布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实行,海南海事部门加大与海关、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安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多个部门齐心协力抓好对进出海南水域的出入境游艇的报关、检疫、签证等多项环节。其中海南海事局从2012年12月25日起,对持有境外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海南游艇业在多个部门协调合作监管的模式走在全国的前列,建议建立海事、安监、港航、公安边防、海洋渔业、海关、边检、旅游等多个管理部门和游艇俱乐部信息沟通机制。
4 对于游艇发展的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要理顺游艇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游艇行业过程中要注重细化分工,加大国内游艇设计制造领域人才培养力度,使专业人才的数量满足游艇行业需求,克服游艇制造技术的瓶颈,促进游艇服务业发展。
宣传媒体要积极引导建立中国式的游艇生活、文化、消费方式。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海上休闲旅游启动仪式暨2012广州南沙湾国际游艇博览会开幕式在广州市南沙游艇会举行。启动海上休闲旅游,是丰富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生活、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新方式,帆船、游艇水上运动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需要新闻媒体将游艇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在国人身上得到更大程度的普及。
5 结束语
开展对非营业性休闲游艇监管课题的研究,是惠州海事推进“四型海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惠州海事通过对辖区非营业性休闲游艇监管开展专门课题研究,从专业法规技术、游艇俱乐部管理、人员操作、常态化静动态监管等多个方面加大对游艇相关行政相对人的服务,更好的践行“四型海事”的理念。
参考文献:
[1]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2]陈新飚,蓝张婧,我国首个服务游艇帆船活动海事监管机构成立,中国水运报,2010(4)
[3]我国游艇俱乐部运营的管理规范分析,2011,交通运输期刊文库
[4]中国私人游艇驾驶概况,游艇网,2012(4)
[5]李颖,杭州市千岛湖国际游艇会项目计划书[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9
[6]美国ABYC(American Boat&Yacht Council,美国游艇协会)标准
[7]《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
[8]王继荣,非营业性游艇监管探讨,中国水运杂志,2007
[9]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
[10]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6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详见交质监发〔20**〕145号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年第1号);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6-95);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
(八)《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81号)。
三、排查治理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排查治理范围;凡参与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应参加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治理应突出“六个重点”,即:
(一)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区;
(二)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三)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六)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航电枢纽、船闸以及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项目和单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指导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围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联系人:***;邮箱:anquanchu@。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互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现场观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数,建立本地区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隐患性质与程度,梳理归类,实施动态监控。部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执行。
各地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时段最后一周内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含电子稿)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实施意见后,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制定督查计划,量化督查标准,各项工作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人,3月底前报部备案。各地已做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整充实。
(二)对20**年未通过“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达标验收的项目实施“回头看”。3月底前列出计划,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针对低温雨雪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灾害或造成的隐患,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掌握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办理复工报告报项目质监机构,并作为交竣工验收原始资料保存。建设各方要做好岩土体冻结深度状况及建(构)筑物冻胀变形等调查,对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对脚手架做好沉降观测,对电源、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顿,消除事故隐患后再办理复工申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针对这一时期为施工旺季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加强“反三违”宣传,做到“两项达标”、“四个严禁”,防止“六大伤害”,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应督促项目自查,对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参建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监督人,挂牌督办,跟踪监控治理,逐项销号。同时,各地应组织省内督查,对存在较多事故隐患、无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或标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且难以及时整改到位的项目或标段,立即停工并严肃追究责任。9月15日前,各地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部。这一时段部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
(二)针对这一时段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应预案。各地应将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威胁或易被洪水冲刷的施工工地、驻地及设备、物资场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台风季节沿海港口建设工地和施工作业船舶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灾害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事故灾难发生。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或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冬季雨、雾、雪天气多发的特征,深入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继续督促指导各项目做好本时段隐患治理工作。处理好进度与质量、安全、费用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赶工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督促参建单位认真防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灾害天气的措施,防止出现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将组织或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部分省份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认真总结评估,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评估结果及建议等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部。部对20**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工作做深做细。
农村公路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各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长江干流航道工程“隐患治理年”活动由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二)落实治理责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要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紧紧盯住排查治理“六个重点”,指导从业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测预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监管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特别关注、跟踪今年气象、地质部门对极端天气、局部地质灾害和台风的预测,加强应急演练,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应进一步细化并督促落实“五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专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监控;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