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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1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1、定义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目前在西方最为推行和前沿的治理理论,希克斯在其著作《迈向整体性治理》(2002)中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定义为政府机构之间在充分沟通与合作的条件下,达到有效的协调与整合,使得彼此的政策目标能够连续一致,政策的执行手段能够相互配合,创造相互强化的效果,达到没有间隙的合作治理。波利特在其发表的《联合性政府》一文中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范式。简言之,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以政府内部各层级机构、部门的整体性运行为出发点,强调预防、公民需求和结果导向,充分重视信息技术在治理当中的重大作用,通过在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层级整合、功能整合、公私部门整合,达到整体性的治理效果,为公民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单一窗口服务的新兴治理理论。
2、问题指向
碎片化与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希克斯认为,以往根据功能将政府划分成了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呈现高度分化的状态,以至于难以有效地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生问题,整体性治理则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整体性治理所指的碎片化是“专家之间因为缺乏协调所导致的结果”;“碎片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有无数种问题的来源,必须在完善设计的整体性治理当中才能准确的知道它的由来”。韩保中则认为“碎片化是指不同功能及专业的机关间,缺乏沟通、合作与团结,导致各自为政的局面,无法有效处理共同的跨界议题,造成政府机关个别或整体政策目标执行时的失败”。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的一个挑战方向。希克斯指出“人民有许多联合性的难题(Joined-up problems)……,这些难题并不是按照专业、功能或机构的边界发生的”,“解决跨部门边界(Boundries)的复杂难题,需要新的途径”,“棘手性是指许多民生问题跨越了数个部门的边界,导致很难以单独的某个部门独自解决的情形”。按照他的理解,棘手性的问题是跨越部门边界的、是具有联合性质的不能以单一部门的力量解决的,因而整体性治理需要以此来作为努力的方向,找到解决这些棘手性问题的对策。
3、核心概念
(1)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希克斯认为单纯的跨界合作并不能构成整体性治理,要分辨一个政府的管理形态是否为整体性政府需要从目标和手段两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度来判断。他以组织机构的政策目标和手段是否相互增益将政府的治理形态分为渐进式政府、领主式政府、整体性政府、碎片化政府和协同型政府五种,而整体性政府要求的则是达到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的效果。
(2)信任与责任。希克斯认为在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信任是整体性治理所需要的关键性整合,没有信任的相互合作和协调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即使成为现实也是不会长久的。因此,建立信任的相互关系对于构建整体性治理战略非常关键。同时,希克斯认为责任感是整体性治理当中最重要的,这里的责任感包括了诚实、效率以及有效性(或项目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主要是指在涉及公款使用的时候应当遵守规矩;效率主要涉及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策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有效性(或项目责任)指的是行政人员应对其行政行为负责。
(3)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重要治理工具,也是整体性治理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其快速发展为整体性治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邓利维认为,数字时代的治理核心在于强调服务的重新整合,整体的、协同的决策方式以及电子行政运作广泛的数字化。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把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治理的手段,整合不同的网络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简化基础性的网络程度和步骤,从整体性目的出发,力求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简化政府治理的程序,实现轻松快捷、资源共享的在线治理模式。
(4)协调整合。希克斯将整体性治理中的整合分为两个维度进行了阐释,一个是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一个是政府运作。在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上的整合包含治理层级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以及公私部门的整合三个方面,治理层级的整合是指国际与国家层级的整合、中央与地方层级的整合等阶梯式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是指将具有不同功能的各部门进行整合;公私部门整合是指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整合。在政府运作层面则包含了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整合,政策整合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内容、政策评估以及政策过程的整合;规章整合是指有关个人的规章制度与公共部门的规章制度、私人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的内容的整合;服务整合是指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整合;监督整合则是对政策整合、规章整合、服务整合三方面的科学评估。
二、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1)存在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主要是由于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部门间条块分割导致的合作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职能上的重叠,导致资源浪费;二是行政行为上的互相推诿,导致治理效率低下。行政职能上的重叠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分别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负责,这样就容易出现因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导致政出多门的情况;同时,不同的部门彼此之间可能目标冲突、数据不一致、标准不一,多重管理和执法最终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行为上的相互推诿在那些职能重叠、边界模糊的行政问题上屡见不鲜,“遇到好管的事,都争着管;遇到有财政资金分配支持的事,都抢着要”,遇到难管的事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导致行政效率低、信任度缺失。
(2)存在公众及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的现象。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公民、企业、环境NGO等,但是由于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因素的影响,公民、企业、环境NGO等民间治理主体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不高、作用不明显。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企业基数来说偏少,参与渠道受限、专业人员不足、活动经费有限等才是我国环保NGO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作用受限的主要因素,公民的“搭便车”思想也限制了其作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3)存在信息闭塞的现象。我国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信息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的信息闭塞;二是电子政府服务系统建立不够完善导致的信息闭塞。“环境中污染物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而多数环保部门现有的监理仪器装备严重匮乏、陈旧落后、档次低、品种少。基层环保部门情况更糟,以至于不能及时出数据;有些需要监测的项目,无能力监测,只好放弃”。网络技术的运用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上面也显得非常欠缺,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我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达14257个,其中国家级机构45个,省级400个,地市级2252个,县级环保机构8866个,乡镇环保机构2694个,但是这些机构多数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网站,有独立网站的也很少更新。
2、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的自利性特征。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将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了“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自利性的取向,他们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当公共利益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更多选择的是自身利益。我国目前官员考核选拔的重要衡量标准是GDP,即使还有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考核指标,但GDP在其中还是占据着主要位置,这就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不惜以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降低环境准入的标准,把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引进来,对他们的污染破坏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干扰环境部门执法。
(2)制度建设滞后。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制度建设的落后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组织管理模式的不合理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在环境治理上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法律数量和所涉及的范围相较于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所面临问题的难度和宽度还是有所不足,导致一些环保问题无法可依、模棱两可。其次,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于跨地域性的生态问题规定多个治理主体,但是没有细化主体之间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自由裁量。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直控式的管理模式使环保部门工作的开展受限,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3)社会环保意识不高。从整体性治理视角而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公众、非营利组织更是践行环保政策、环保行为的直接主体。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全民无法做到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无论是民众、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环保意识不足,参与度不够。公众虽然重视环保,但是落到实处的行动还是非常有限;企业追求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环保NGO很多挂靠在行政机构之下,行政色彩浓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大多数心有余而力不足。
(4)技术支撑不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支持才能高效运行的系统,掌握信息、处理信息对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有着很大的作用。首先,环境信息的获取需要更为先进的监测装备和更多的专业知识,但是我国目前在监测装备上的先进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由于购买装备的费用过高,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愿自己掏腰包去完善监测系统。其次,有很多的政府网站缺乏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通报,即使是专门的环保部门网站数据也没有及时更新,网络技术的运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治理策略
1、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组织与形态的整合策略
(1)加强治理功能的整合。整体性治理所强调的治理功能的整合主要是指“机关内功能之整合,如行政院之各部委,或功能性机关间的整合,如健保与社福功能之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功能的整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首先,强化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大力宣传“生态城市”的理念,严格执行绿色GDP制度,将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转变为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切身责任。其次,构建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目前在我国实行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大部门治理方式(即大部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构建我国“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将区域内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协调整合起来,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突破口。最后,建立协调议事机构,由于涉及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有很多且同属于一个级别,因此设立一个较高级别的协调议事机构对于推动全国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行政层级的整合意味着减少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治理层级,创建扁平化的行政组织结构模式,扁平化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增强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各层级的横向联系、缩短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距离,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可以通过“省部合作”、“市区共治”、“市县共治”、“友好城市”来实现。“部省合作”是近年来不断见诸报道的跨越层级鸿沟、实现互不隶属的政府部门之间直接衔接向等级间协商转变的很好体现。因此,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实现治理层级的整合。发展“市县共治”、“市区共治”有利于减小市级行政部门的压力,调动县一级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治理环境问题的积极性,市级政府运用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先进奖励、大力宣传等工具,运用经济杠杆与分级统筹、合作参与的形式,推动县级和社区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和建设。“友好城市”是促进国际间城市交流的重要方式,目前其主要涉及文化、经贸、教育等方面,若将其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将是拓宽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渠道的重要途径,也是打破国际与国内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层级的重要方式。
(3)加强与私营部门及非营利组织的合作。由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公共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存在的各种缺陷,公私合作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私合作不仅要求在公私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和顺畅的参与机制,还要求在私人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时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以及资金的支持,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公私合作可以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美国E.S萨瓦斯提出的BOT与TOT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与私营产业合作的整合策略出发,大力培育环保NGO,拓宽其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渠道,走出一条“政产学研联盟”一体化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道路。
2、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运作层面的整合策略
(1)加强政策的整合。政策的整合是希克斯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关键活动之一,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上的整合目标,我们要保持有关环保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以高效的管理和执行,提供给国民更好服务质量的治理,从而达到预防和治疗的效果。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当中,我们要在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四个方面下工夫,以生态城市建设为中心,把握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好与快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等。
(2)加强规章的整合。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以政令形式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要将以上类似的规章制度形成一股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构建一个整体性的规章制度框架。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理清各部委的相关职责,以免出现规章重复、多头执法的现象。其次,在地方层面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本地方相应的规章制度,与中央层面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规避地方政府自利性的特质。再次,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增强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的职能。
(3)加强服务的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服务的整合,指的是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内容、供给方式以及其产生影响的整合,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相结合的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活跃、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加强监督的整合。首先,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政府方面,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进步、资源消耗和利用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考核指标,建立起一个“政绩指标”和“绿色指标”相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市场方面,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加大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是否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作为考核标准,决定是否强行关闭该企业;在公民个人方面,可以建立环保奖惩机制,促使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自觉遵守环保政策。其次,完善环境监督体制。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立法构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构建多元主体的环境治理监督体制。
3、构建一体化的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
(1)改造和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资源系统。制定《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集中报送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上设立当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专栏,按照分类、及时、双向、集中的原则采集和反馈有关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的政策、制度、节能、排污等实时情报。
(2)建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共建和共享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企业的能耗与排污情况、污染布局以及环境评价的相关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形成环境治理的数据信息网络。
(3)通过信息流与服务再造,力争向“一站式”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靠拢,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采取网上办公服务的方式,将事前审批、环境评估、税费缴纳等涉及不同部门的对接活动联合起来,转变传统串联审批的方式为并联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实现“一站式”的服务目标。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可以在环境治理数据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收集和传递由各省市提供的各种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实现与各级城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环保科研部门的局域网相连,通过网络将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的环境治理信息系统相连,促进不同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及时了解全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Perri6、Diana Leat、Kimberly Steltzer and Gerry Stoker:Towards Holistic Gocerm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Houndmils[C].Basingstoke,Hampshire:PALGRAVE,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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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音:我国环保NGO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J].环境教育,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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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R].http:///hjtj/nb/2013t
jnb/.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95-02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法律制度研究还相当薄弱。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生态补偿更多地被引入经济社会领域,被认为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可以狭义地将其理解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相当于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概念。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大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制度措施的综合,包括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通过退耕还林等工程修复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对使用自然资源收费提高环境门槛、通过对污染者实行经济惩罚遏制环境破坏等[1]。生态补偿侧重于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支付费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进行补偿,从而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
进入21世纪,虽然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仍然林林总总,但是从总体上开始趋于一致,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等等[2],认为生态补偿应包括损害者付费赔偿和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
(二)生态补偿的领域
生态补偿涉及的领域众多,纷繁复杂。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区分:从生态保护的类型分森林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或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也有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划分为纯公共物品的补偿,包括国际补偿、区域补偿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准公共物品的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属于准私人产品的生态补偿类型,主要指要素补偿,如森林、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开发和土地资源开发等[3]。
(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工业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实现矿区环境恢复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能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从而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背景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一直是近几年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立高效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关注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90年代中期进行了进一步改造,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94年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通过一系列措施矫正其外部性。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
从2006年起中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目前中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征的主要税费项目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价款税和采矿权价款税等。从中国目前的投资体制看,这些税费已经构成中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实行的诸如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等一系列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都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导致矿山企业和其他相关受益者应承担的生态恢复成本、环境治理费用严重不足,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从税费的使用方向来看,目前还没有一项税费真正体现了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含义。可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严重忽视了矿业活动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成本没有进入矿产品价格体系,导致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越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投入增长越缓慢,矿山生态环境退化趋重的格局,严重地制约着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一般经济不发达,而矿产资源丰富。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草原和荒漠的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第一,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主要是由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构成,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第二,补偿的标准单一而且标准太低,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纳税人来说有重复收取的嫌疑。第三,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清,需要进行调整。第四,个别地方补偿方式的不合理,造成补偿对象的错位,有失公平。第五,资金来源和分配的研究不够细致,尤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没有足够的关注。第六,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即哪些可以作为生态补偿来征收,哪些可用生态补偿补偿,同时以市场权益交易的方式筹集生态补偿经费等问题需详尽分析。
三、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应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
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项目投资体制来看,政府始终是治理矿山环境工程的主导者。全国性的生态服务应当由中央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加快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建立反哺生态环境的补偿费管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行为。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其次,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的补偿机制,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切实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当前,需要明确补偿原则,明晰矿产资源的产权,明确矿业权主体及其的权利与责任,确保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能够内化到使用者的身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进行基础性理论研究,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首先,分析现有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其次,以法律的手段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对现有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加以分析,选择是对《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加以修改,将生态补偿的内容补充进去,还是制定专项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用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这是当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亟须填补的空白[4]。
通过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对于草原和荒漠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竞争力,优化牧区产业结构,增加牧民收入,增强牧区未来适应环境变化和需求的能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于丰富生态补偿理论,弥补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度研究的不足,推进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长期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涛.森林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3.
[2] 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4).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3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也是向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自然资源的供应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就是环境的科学而又概括的定义。它有两层含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说的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毁灭。同时,环境又不是泛指人类周围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事物整体。比如,银河系,我们并不把它包括在环境这个概念中。所以,环境保护所指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作用于人类并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界事物。
(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这个概念也在发展.如现阶段没有把月球视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宇宙航行和空间科学的发展,月球将有可能会成为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环境问题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于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和污染所引起的。如:火山活动,地震,风暴,海啸等产生的自然灾害,因环境中元素自然分布不均引起的地方病,以及自然界中放射物质产生的放射病等。
另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进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的容许极限,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超越了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出现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这些都属于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问题,多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于是人们呼吁“只有一个地球”,“文明人一旦毁坏了他们的生存环境,他们将被迫迁移或衰亡”,强烈要求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具体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人口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
2.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
3.人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的不良变化;
4.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如军事活动,旅游活动等,造成的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珍稀物种的灭绝以及海洋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三、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郑州市这几年下了很大的工夫。对于母亲河的治理就已经略见成效。2007年5月,总书记亲临黄河视察工作,黄河市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我们一定要把她治理好,一定要把环境治理好。
以前,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的破坏,黄河两岸的环境一度非常恶化,绿城经常在开春的时节会经受一次又一次沙尘暴的洗礼,而我们的母亲河也在很多河段出现了断流的现象。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们日益追求生活环境优化的今天,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了。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我国也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设计领域的一种战术回应,城市环境艺术设计也因此从观念转变到理论建构乃至设计,创作的方法技巧等方面都必将得到重大的发展。此间,“生态经济”,“生态产业”,“生态美学”及“生态建筑”等新概念应运而生,冠以“生态”的各种词汇频频出现在各行各业的文本中,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实现城市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设计绝非易事。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或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指导下相对独立的规划体系,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从宏观到微观可分为:
城市生态环境系统规划———绿色空间系统规划———环境设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含空间性质,功能,生态质量,绿化,环卫,人群特色及景观风貌等研究内容。
1.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生态平衡质量,绿化水平,社会服务及特色风貌等指标,在定性的基础上逐步定量化,使目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研究和预测。其中包括价值观念,心理需求,文化取向;人口规模,人口特征(年龄,职业,性别,消费层次等等);人群在城市空间系统中的流动,集散和停留时间等规律;休闲方式选择与休闲文化取向。
3.城市生态环境空间序列规划。对城市的生态绿色空间进行调整,空间规划从用地规模,空间规模,空间序列组织,空间视线及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研究,形成“点,带,场”相结合的空间系统。这些空间包括有:城市广场,主要步行街道,城市滨水地带,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大型建筑庭院及市郊农产品绿地等。
4.城市空间环境功能规划。包括生态效益功能,活动利用类型(游憩,娱乐,运动,集会,展示,分隔,交通……),人流及文化艺术表达等各项功能。规划同时要对城市各主要空间作出系统的主次功能的认定。
5.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在总体特色风貌目标的控制下,充分考虑环境主要空间的艺术风格和文化主题等方面的规划。
6.绿化规划对空间进行全面的指标控制。基于各空间功能,生态指标,建设条件确定各空间绿化指标时效要求。绿化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郁闭度及叶面系数等。绿化规划要对各主要空间值等特征加以规定。
7.局部空间环境规划。对城市“绿色空间”的人口容量进行测算,制定生态环境目标(空气,湿度,土壤,灰尘,噪音及风等)和环境保护治理的措施。
8.城市生态环境系统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关系。城区与郊区绿地系统的协调关系,区域空间调节关系,休闲人口流动的关系等等。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染、原因、治理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北京的环境卫生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衍生物,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新亮点。城乡结合部“亦城亦乡”,又“非城非乡”,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而且对于优化城市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强烈的制约作用。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安全、城市的整体形象,更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重视与解决好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问题是城乡经济健康发展、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乡结合部的含义及基本状况
1、城乡结合部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出现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城乡结合部是指兼具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过渡地带,又称城市边缘地区、城乡交错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在各种城市化理论中,对城乡结合部的定义不尽相同,如“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建成周边、介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城乡过渡地带,是城乡的社会、经济等诸多要素互相碰撞、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交接地区。”(陈军,《浙江建筑》,2002.5)又如“城乡结合部又叫城市边缘区,是城乡交错地带,位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是城市地域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建成区向外延伸,最终过渡到农业用地。这一区域兼具城市与乡村的特点,既是城乡功能的过渡区,也是城乡功能的混杂区。”(李晓玲、陈宙颖,《城乡规划》,2003.6)
2、城乡结合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受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以及街乡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其范围界限不断变化。
3、北京市城乡结合部主要分布在以下区域: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朝阳区东三乡、南三乡,海淀区山后地区,丰台区河西地区,石景山区除首钢以外的地区,通州新城、大兴-亦庄新城、昌平新城、顺义新城、房山新城五个重点新城核心区周边地区。全市来看,城乡结合部近千平方公里,共涵盖乡镇76个,涉及的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500多万人。
二、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状况
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数街道保洁不到位
目前,在全市城乡结合部地区有许多街道常年无人清扫,这还不包括大量没有定期进行清扫保洁的街道。这些街道路面各种废弃物比比皆是,烂纸、烂菜叶、破布、塑料袋等废弃物滞留路面,雨天满路泥浆,晴天被风一吹则到处飞扬。这种随处可见、触目惊心的环境脏乱现象,是城乡之间环境鸿沟的直接表现。它严重危害着长期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市民、农民和流动人口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到他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损害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2、大量生活垃圾暴露堆积
这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最明显、最严重、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最大的问题。垃圾站点的分布不合理及其建设的不完善,最终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暴露堆积。其中,主要是厨余垃圾等生活垃圾,还有一些人畜粪便。近年来北京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城乡结合部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偏低,仍有大量生活垃圾仍滞留在村里没有得到处理。有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庄处理垃圾只是就近简易填埋,有些村庄的垃圾甚至是无序堆放、随处乱倒。
3、绝大多数厕所不达标
首先,城乡结合部地区厕所的数量严重不足,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有居民反映在早高峰时排队上厕所最长需等待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其次,厕所的档次非常低,大多数厕所无人清理,或则是清扫、清掏不能及时到位。这些厕所便池内通常有大小便堆积,冲不下去,厕所内蚊蝇密集,异味大。因此,有许多上班族都选择调整个人生活规律,尽量在公司内解决问题。
三、北京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情况形成的原因
1、二元管理体制造成职责不清
城乡结合部地区与城区或农村的最大区别在于城乡地域交叉、街乡行政管理交叉。街道与乡镇两种不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交叉,管理标准不一,主观上对环卫管理这类无利可图又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事情避而远之,因而各部门之间产生种种推诿,责任不能落到实处,形成管理真空。又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牵涉的部门、单位较多多,管理职责不清,但又距离城区近、各种生活成本低,使得各种小作坊和地下非法加工厂聚集。这些作坊不仅在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上没有任何保障,而且产生大量废弃垃圾,加剧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
2、环卫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环卫人员严重缺额
首先,垃圾收集方面,各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收集基本上是以垃圾池为主,并且垃圾池的分布不合理;其次,垃圾运输方面,卡车、人力三轮车是主要的运输工具;再次,在垃圾处理方面,城乡结合部附近尚未建成大型的、正规化的垃圾处理场。此外,负责城乡结合部环卫工作的工人并非专业作业单位的人员,通常都是承包商每月花两、三千元临时雇佣的工人,而且人手不足,一般几个人要负责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生活垃圾的清运。
3、人口结构的复杂性
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倒挂现象严重,成员结构复杂。比之城市,城乡结合部的生存成本低,特别是在房租和物价方面。因此,城乡结合部聚集着大量从农村到城市谋生的外来人口,外来人口规模远甚于本地居民数量,人口倒挂现象严重。同时,在这数量庞大的外来人口中,不同职业、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充斥其中,成员结构复杂,素质良莠不齐、难于管理。由于农居混杂,外来人口聚集,各行政村村域范围内未实行旧村改造的农民、居民和外来人口产生的垃圾主要由村负责。因而,本来是为几千名本地居民提供的基础设施和环卫服务就要承担上万人的负荷,基础设施(比如公共厕所)、环卫工人等严重不足,导致大量的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理、清运,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与村里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导致环境脏乱的恶性循环。
4、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居住人群缺乏归属感
城乡结合部地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经常处在流动之中,只是把居住地当成自己的一个临时容身之所,缺乏基本的归属感,因而对周边环境卫生也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维护,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居住于这一地区的本地居民,由于正处在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过程中,面临着失地、拆迁、生活环境突然改变等各种问题,也对传统居住地失去了依赖感,也逐渐成为了环境的破坏者。
三、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问题的几点建议
1、作为政府的治理角色
政府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为各种不同利益的实现提供途径。由于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其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决定了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染的治理必须依赖政府的引导,政府毫无疑问地要充当起治理人的角色。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政府可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当地小企业、小作坊或当地居民的行为。二是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针对城乡结合部“一地两府”的现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建立一批高效的环保执法队伍,坚决杜绝在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的问题上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落实的现象,杜绝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三是制订科学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例如,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加快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规划,使环卫基础设施布局更趋合理。
2、作为当地居民的参与角色
作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的最终消费者,当地居民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基本要素,因此实现居民自治对促进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实现自我监督。要发挥当地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当城乡结合部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且他们的生存环境遭到威胁时,居民会选择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上增加投入并且进行自我监督,实现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另一方面实现对他人的监督。在部分居民的生活达到较高水平并且生态环境恶化过于严重的情况下,当地居民直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监督他人,防止他人对环境的破坏。总而言之,利益取向不同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冲突,单方面依赖政府的政策理念或者生硬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而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进程,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如实反映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政府环境决策制定,有效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3、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
由于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人员组成的复杂性,现有环保法规、政策对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治理的适用性并不强,积极制定相关的、符合城乡结合部特殊情况的规章制度是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它使问题的解决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使得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从而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徐晓云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小城镇环境问题及对策 第1版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 6文献标识码:A
一、 生态补偿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法学界定。
由于各自研究的学科不同,以及研究角度存在差异,因此对生态补偿所下的定义也不统一,但大部分观点都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给生态补偿做出界定。而要从法学的角度界定生态补偿的概念,应当从生态补偿的目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以及主体等个方面进行考虑。通过以上分析,从法学角度对生态补偿所作的定义是:为了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能够持续供给和实现生态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维护生态安全,减少贫困,国家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服务持供给的行为者收费,或者对保护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予以奖励的法律行为。
(二)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制度类型。
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我国还相对较为生僻,因为现阶段学界对能源相关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主要限于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即能源资源的开发领域。而能源不仅在其作为资源开发时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在生产等其他涉及能源的环节亦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结合上述生态补偿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定义为:通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能源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能源活动所涉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实现能源活动外部性的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的说,能源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能源活动相关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豍当前我们在谈到生态补偿制度是多是指直接公共补偿制度,即由政府或基金等多种形式直接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
二、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一)能源开发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1、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不足。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在各地的名称不一致会导致在性质和理解上的错误和混淆,从而导致适用不当的情况。而且收取的标准过低,在实践中大多只按照治理成本收取保证金,常会出现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而超过保证金的部分则难以征收。另外,保证金的收取以现金为主,形式过于单一,而返还条件不够具体明确,使得这个制度在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
2、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的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生态补偿仍然以财政拨款为主,没有进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和规制。而在对生态环境补偿费进行征收的省市中,其征收的部门错综复杂,相互交叉,缺乏统一的管理,所以又会出现反复征收的问题,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
3、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废弃矿山,其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历史欠账主要由政府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仅占很小比例。开采企业对正在进行开采的矿山承担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中的具体制度可知,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和开发企业,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且用途广泛,难以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需求,矿区被损的生态环境治理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仅靠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并不能足额保证,因此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应当多渠道筹集,使其多元化并保证其专款专用,才可能满足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
(二)能源生产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电能作为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二次能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电能本身看来似乎是一种清洁能源,但其传统生产过程的非清洁性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电能的生产方式较多,如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核电皆是清洁、可再生的新式能源获取方式,但上述方式在我国目前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极低,最大的电能来源生产方式仍是煤炭燃烧的火力发电和大坝修建带来的水电。而煤电和水电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火力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硫造成酸雨严重,同时,煤电生产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碳排放,而水电的生产也会因大坝的建设给当地生态造成巨大的影响。
像所有的开发建设一样,煤电和水电的开发也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然而人们更多的相信电作为二次能源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清洁能源,却忽视了其诞生过程的非清洁性。现有的能源生产环节中涉及的补偿更多的是一对一的对于被拆迁者或者受损害者的财产补偿,真正意义上的能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缺位。
三、 国外能源生态补偿制度借鉴
(一)国外能源生态补偿的实践。
1、美国在1977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恢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任何进行露天采矿的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复垦抵押金,采矿企业若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则返还其复垦抵押金,反之,则将抵押金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在生态治理的责任方面,规定对于法律颁布前后的矿区破坏进行区别对待: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对矿区环境进行完全的修复;而法律颁布以前已经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另外,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美国将开采许可证申请制度与生态补偿与修复挂钩,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德国也是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政府每年都要派专人到矿区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都有非常严格的环保和质量标准。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也都建立了矿山开发的复垦基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建立起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一些国家还要求矿山企业对周围社区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休闲性的损失提供一些隐含性的补偿。
3、在流域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维护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也基本采取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制度,如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结合起来,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并雇佣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美国纽约水务局则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补偿,国外的做法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等。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则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积蓄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
(二) 给我国生态能源补偿制度发展的启示。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且能够严格的加以执行。在政府出台法律法规的要求下,生态补偿的需求方推动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既有自下而上的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但大部分是由小规模实施开始,再加以推广。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多样化,有来自政府、私人、企业、捐赠等,生态补偿资金到位,核算公平,使用监督机制较为健全。矿山生态补偿中采取区分旧账与新帐,建立补偿保证金制度,治理基金制度和资金支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保障专款专用。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努力构建和开拓国际碳交易市场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由于是这一系列制度的构建者,较好的掌握了主动权,往往能够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是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制度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而由于国内外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等观念的差异,我们对于外国经验的借鉴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恰当的借鉴国外适宜的经验来帮助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并将我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融入国际背景之中。
四、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能源生态补偿的主体。
能源生态补偿主体的区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能源开采、生产引起的生态补偿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和新账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旧账的补偿和治理由政府承担,以公共支付的方式为主。由国家承担旧账的原因在于,在能源的开采和生产中,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矿山的开发和水电建设地区因此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国家应当成立废弃矿区、老矿区和已废弃的大坝、老水电建设区等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体,可通过建立专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解决。而新矿区和新水电建设所造成的破坏形成的新帐则主要应当有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考虑将治理成本计入能源生产成本的方式,让能源的使用者分担,其中带有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大型和超大型新水电建设的生态恢复也应考虑由专项生态补偿基金等公共支付的方式承担。
另外,在支付方式上,针对补偿区域的大小,可以对大尺度区域和小尺度区域进行区分。当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在可控制的数量之内时,宜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其主要适用于新账中企业对破坏的生态的补偿,又可分为先进补偿和修复治理。而大尺度区域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国家通过直接财政补贴、财政援助、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的形式进行资金实物补偿,而且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在建设项目、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等多种形式,但是最重要的补偿方式还是资金补偿。
(二)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态补偿除了资金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对已经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如对矿区的土地实施土地复垦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有助于能源生产和开放中生态修复的制度。
1、建立完善的土地复垦制度。
实施土地复垦制度可以使能源开放企业自主的进行土地复垦,在开始能源开发之前做好复垦计划有利于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也能避免出现难以挽回的生态破坏。将矿区复垦计划的通过作为能源开放企业获取能源开放许可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复垦计划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取得许可证。在通过复垦计划的同时,还要缴纳一笔复垦保证金,在复垦验收合格之后,予以返还。
具体来说,复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在能源开发前,许可范围之内的土地状况,如土地的条件,用途以及土地的计划用途和利用方式;(2)复垦后的土地的利用方式;(3)将要采用的复垦方式及科技手段;(4)完成复垦工作的详细进度安排;(5)与使用开采和土地复垦操作的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计划相一致和协调的相关考虑。在规定详细的复垦计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复垦标准,并在分阶段验收合格之后分别返还复垦保证金。
2、建立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为了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能源开采中生态环境的破坏,负担起对过去生态环境破坏旧帐的补偿与修复的责任,可以通过建立我国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确定征收的主要来源、征收金额、征收方法和程序等。
我国也可以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前,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设立银行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企业必须做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等的开采和环境修复规划,对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的企业,返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就可以利用这些保证金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我国经济摆脱粗放式经济模式,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除了政府承担责任外,还可以通过给予土地复垦者优先使用复垦后土地的权利或给予废弃矿山剩余开采权等方式,鼓励企业或民间个体恢复治理废弃矿山。对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以及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可由政府委托中介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各种组织积极参与,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从而进一步推动能源生态破坏地区的生态修复。
(三)能源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的完善。
1、完善能源税费制度。
在资金的筹集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能源税制改革,考虑征收能源生态税来获取相应的生态补偿金,以满足国家提供能源生态环境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需要。同时实施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即对新建或在建的水电和矿山等,应以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水电建设或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发生缴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以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2、加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
财政支付作为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实施效果最为明显、最易实施的手段。可以考虑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的比重,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3、积极探索市场手段。
在转移支付的保障下,我们也要积极地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生态效益的可能途径,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加大对企业激励的经济措施和鼓励政策,同时积极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资金来源实现多渠道和多样化。
(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补偿依据和标准的确定的重要性在于,要想有效地实施能源生态补偿,这些具体的依据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制定科学的能源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来制定和完善,并综合运用各种补偿标准的核算方式,找到一种最合理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方面进行核算:(1)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即在考虑生态保护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同时,将其牺牲的发展权部分等机会成本也一并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2)按照生态服务受益者获利计算。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所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使得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使生态保护的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3)按照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等,减少了相关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福利,应通过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
(作者: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
注释: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现代法学,2006,28(6).
孔凡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实践与研究展望.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李文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建议.高科技与农业化,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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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星翼、俞厚未、董梅.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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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环境 经济 协调发展 分析评价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8-0115-01
一、引言
人类的延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每一代人的发展都应该为下一代人的更好生存和发展留下空间和条件。因此,我们发展经济,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既重视经济增长指标,又重视环境资源指标,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环境事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与安全保障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对构建生态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新形势、新要求都告诉人们,保护资源和环境,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和谐发展刻不容缓、任重道远。鉴于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加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分析与评价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辩证分析
“协调”在区域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关系当中,表现的往往是一种状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就表明两者的协调度高,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就能够实现融合呈现,整个生态与经济系统就能表现出“最佳”整体效应与功能。分析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从经济学层面上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心”与“前提”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经济建设始终是我们的“中心”。但是,同时,世界各国正朝着可持续发展道路前进,过去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已经并实践证明不可行,而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破坏与污染,这些都一再警示我们。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必须首先保证环境生态这个前提不动摇。实际上,两者也并非不可调和,我国已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付诸了大量的多年的实践。处理“中心”与“前提”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在“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不要超过支付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要一切经济的发展都要在环境与资源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二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经济要发展,就必然要对资源和环境进行开发利用。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利好资源和环境,经济的发展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人类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的确有一个限度、效益的问题。所谓限度,就是要限量、合理开发利用,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一区域的资源环境过度开发;否则,这个区域的资源就会迅速枯竭,生态环境容易造成毁灭性、不可修复性的破坏。所谓效益,就是开发利用资源环境要集约开发、高效利用,切实提高资源环境的单位利用率、效益产出率。实际上,如果人类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再同步强化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轻度环境污染破坏的治理,“利用”与“保护”两者的矛盾就能实现“融洽”相处。
三是“破坏”与“治理”之间的矛盾。由于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具有一种“选择性惯性发展”,即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容易,恢复和治理很难,一旦污染、破坏了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远远大于开发利用该地区资源、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概念,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一定会对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蝴蝶效应”。这就警示我们,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不能成为破坏,一定要有两个阶段的处理方案。“最好的方案”就是,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不构成污染破坏,这样就不存在治理的问题,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最差的方案”就是,确实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这时一定要遵循“限制开发甚至禁止开发,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在生态环境还未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之前,实现“亡羊补牢”的最低目标。
三、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性的评价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整体处在“比较紧张”向“比较和谐”转变。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呈现出“发展初期环境破坏严重、发展中期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发展后期环境治理成效显现”的特点。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速度快,生态环境也比较快。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治理环境奠定了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而中西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的协调度比较低,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西部地区自身对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粗放,有缺乏必要的治理资金和技术;二是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资源环境的依赖和利用,造成了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更为严峻。下面,笔者以东部发达地区作为评价对象,就我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进行抽样式的评价。
笔者选取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的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通过对这些省市经济系统内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活力、经济集约化水平、民众生活水平等评价指标的分析,以及通过对这些省市环境系统内的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生态抗逆能力等评价指标的分析,综合评估形成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度(如下图)。
根据下图,可以发现,11省市的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程度总体一般,协调发展程度最高的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和广东的协调程度比较好,而海南和山东的协调程度偏低,最低的是辽宁和河北。通过以上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的评价,大体上可以评价出全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所处的水平:全国多数地区的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处在中等水平,但处在较低水平的地区占的比例偏大。这就表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一定要特别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避免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四、结语
综上分析与评价,笔者认为,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建立起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全新格局,坚持整体规划好区域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并加大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力度,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思路和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双向协同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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