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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金融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次级债务 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是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非证券化资产集中起来进行打包,形成具有某种形式的债券向市场出售,这些债券的还本付息则以出售的非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非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并实现风险的分散。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极大分散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及资金的流动性。然而,2007年初至今危机全球的次贷危机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创新,重新评价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
一、次贷危机的不良金融资产的形成
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祸起于一种叫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担保债务凭证)的新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CDO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美国,随后在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2001年DavidX.Li引入了Gaussian Copula模型,能够为CDO迅速定价。这一契机让CDO成为全球固定收益产品市场中成长最快的衍生产品。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全球CDO发行规模分别为1570亿美元、2730亿美元和5500亿美元,2005年和2006年各自增长74%和101%。截至2006年底,全球CDO市场的存量接近2万亿美元。此次次贷危机中,美国遭受的损失是3万亿美元,其境外的损失不低于1.5万亿美元。
CDO市场的迅速发展被视为导致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从目前对于次级债危机的反思来看,各方面原因归结如下:
1.金融风险被扭曲为政府信用。传统的房贷是由银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银行会对房贷对房贷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但是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发现,证券化在分散贷款机构的次级房贷的风险的同时,淡化了贷款银行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在CDO的操作中,由于其构造和定价十分复杂,在债务人以房贷抵押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银行后,后者又将其包装成不同的投资品卖给投资者。在整个购房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参与者中有政府背景的贷款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出现,让本应属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被扭曲视为有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券,从而在风险与收益上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关系,也为今日的危机埋下伏笔。
2.由于资产证券化自身的复杂性,很容易造成监管不力,成为寻求高收益的投资者的工具。美国绝大多数次级房贷的发放者是地区性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由于有大量资金投在次级房贷上,这些机构的资金周转存在严重的压力。于是投资银行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帮助贷款机构“渡过难关”:通过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强等技术,贷款机构将流动性很差的次级房贷包装成抵押担保证券(MBS)。这样,贷款成为了证券,在增加流动性的同时还蒙上了投资产品的光环。考虑到次级房贷为抵押品债券评级不高,达不到最低投资等级BBB,因此难以转手。于是金融创新再度利用分档技术(tranching)将MBS债券按照可能出现违约几率分割成不同等级的“块”(tranche),一举化身成为担保债务凭证。最后,对以上不同等级的“块”进行信用评级后,投资银行将它们出售给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国家的央行等机构。整个过程由于交易复杂,使得证券化的参与方以及监管机构对房贷信用风险的影响界面和影响深度的估计和监控变得十分困难,同时也使借款人对自身的风险估计不足。
这种缺乏连续交易的透明市场来为其定价的交易机制其实非常脆弱。由于背离了收益与风险对称和相容的基本原则,单依靠理论模型和人为的参数设定来确定其合理价值的量身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发生违约风险和流动性缺失的条件下,一旦其中一个环节的现金流不能得到满足,则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整个交易由此崩溃。此次次贷危机爆发的起始点就是由于美联储连续加息致使贷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引发的。
二、我国目前情况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到2007年第四季度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2009.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72%,比年初下降了3.7个百分点,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阶段,主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组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发行债券来进行这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例如2005年12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为我国探索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发行交易制度基础。2006年12月,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30亿元和7亿元重整资产支持证券。总结来看,我国对于不良资产处理的特点是:
1.由国家各部委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理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具有国家公信力。我国的金融服务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其生成的不良资产,国家于1999年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其初衷就是为了专业化处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相关部委同时制定了配套措施,如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人民银行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等多个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可借鉴的政策框架。
金融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金融业 发展 管理 措施
一、金融管理发展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受全球经济化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越来越迅速,越来越成为发展经济最为快速有效的方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科学指导。金融成为发展我国现有经济的中流砥柱。我国的经济也离不开金融行业的管理。所以,只有健全我国经济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管理。才能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一)金融管理行业对经济全球化有着很大影响
目前,随着高科技信息时代到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成为现阶段最为频繁的交流市场经济。许多国家为了加强本国经济的发展,大都封闭外交,一致加强本国金融管理的发展。在一定时间里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投资机会的不断增多和加大。如果经济的发展没法满足市场需求,那么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都会日益凸显出来。现在投资者更是站在利益的角度上,寻求自身最大的利益发展。现有阶段的投资商往往会站在利益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没有根据市场问题分析,盲目的加大和扩张金融行业管理问题。从而,在这种情形下金融行业的影响随之被放大。许多问题也会浮现开来。这样再看来的话,金融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经济模式是维持市场经济的关键所在,只有改变现有的经济模式,加快经济市场的有效进行。稳定的市场才是发展的关键所在。才能更快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传统的金融管理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来源于金融管理行业。她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现在社会进步的有效支持者和供给者。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空间上带动着经济的全面快速的发展,成为现有经济的生命力。站在长远眼光来看,要想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必须建立在金融管理模式下的管理创新。陈旧的管理方式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不出经济发展的特点。从多方面考虑,制定实现现有经济模式下的经济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案,借鉴其它国家金融管理的模式。实现方法方案的全方位创新。同时,分析问题发生所在原因及特点。针对性的进行全方位思考和管理。总之,运用管理手段去分析金融经济受阻碍的原因。抓住主要的问题根源,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只有主要矛盾解决以后,其它方面的现有矛盾也会迎刃而解。另一方面,金融的发展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壮大,在发展中寻求规律,在规律中找准问题。从而促进现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待金融管理应适应社会的创新,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抵制防御市场机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建设。
(三)金融管理行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客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金融行业中管理是主要。金融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好经济效益才能实现最大化的发展。科学下的管理模式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可以减少其它因素的困扰。以科学发展为动力,大力发展金融经济,实现经济的快速稳定进行。所以,跟随上特色社会主义脚步,做好科学管理,找准方法。建立先进管理模式,当今社会法律是第一位,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管理也随之被重视。只有遵循管理制度,全方位的建立管理模式,运用高科技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中的难题。这样,才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质量。创新发展技术管理体制。合理支配资源。结合各部门的管理协调有序的发展。实现社会脚步的全面发展,任何方向的发展离不来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任何事情找准其关键所在,解决其中发展难题。促进现代经济快速发展。
二、完善金融管理对策
现在的金融经济面临莫大的挑战,怎样从现实困难中找出解决方法最为重要。针对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从现有的方法管理制度中找到创新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从管理中加强防范意识。从而实现经济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下面简要概述发展问题的方法。
(一)改变传统观念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用解决问题的办法找角度。创新是现阶段最为热的发展问题。只有实现经济服务的创新理念。所谓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主要指金融行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凝聚形态,包括种类用于投资、避险,以及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其他劳动价值。”传统的金融行业主要通过提供传统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帮助,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利用咨询、信息服务等方式,促进服务的现代化与文明化。
(二)金融行业的管理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金融管理虽然重要,但要遵循客观事实,法律防灾第一位,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加强金融管理的监督能力。从根本上完善监督体质,加强金融管理的全面快速发展。
(三)制定实施严格制度
市场准入既是管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对各种金融工具、交易机构等注册、审批以及交易的资格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不合格的产品不能流入市场。
(四)从管理本身来看,要创新金融管理
传统的管理方式适应不了现代化的发展,从管理本身要进行创新方法的改革,人才方面注重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培养建设,多进行人事知识培训和教育,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才能更全面的完善和加强金融管理的发展。同时,促进现有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健全法律管理制度,加强现有经济的管理模式,加快现阶段的管理模式发展。加大对金融行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发展人才市场,培养全方位的创新人才,实现管理者的高水平管理。实现现有经济的全面发展,只有创新管理制度,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小额信贷;融资消费
一、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背景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述
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理性的消费者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居民消费者可能在当期储蓄选择未来消费,也可能在当期借贷预支未来储蓄。消费金融正是在这种需求下孕育而生。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服务方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现状
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消费性金融公司是一类较为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9年,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圈定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诞生近三年间,一方面是外界对这一年轻的金融创新公司寄予丰富金融机构类型,拉动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厚望,一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信心满满;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业化融资机构,关注中低消费者,在缺乏可供复制的既有模式下,各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探索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包括在产品设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方面以及国内目标消费群体均区别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特色,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提高目标群体的认可度都是亟待思考实现的问题。
二、在中国发展现状的SWOT 分析
(一)中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
1.促进内需拉动经济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并且,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可以满足中低端客户除了住房和汽车需求以外的小额消费需求,提高其生活水平。
2.拉动个人消费信贷
建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消费,但寄望于消费金融公司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消费不足的问题却是不现实的。首先,中国传统消费理念和文化的影响较深,借钱消费的习惯还没有形成;其次,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消费和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功能很大一部分存在着重叠;再次,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本身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瓶颈,其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从短期来看应该是非常有限的。
(二)中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
无需抵押和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有别于银行贷款的突破,可是单笔小,成本高,风险也更高。加上近年来银行也推出了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和消费金融公司相比利率可能还更低。而在消费的便捷上,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又比不上信用卡方便。
(三)中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机遇
消费金融是面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不完善和空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进程加速,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模式,中国消费金融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战略是契合的,新兴的消费群体也正在成为主导消费的主流,未来的发展空间非常大。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还正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也正在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中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威胁
1.单笔授信额度小
《消费金融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 倍。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消费金融公司此举必然限制了借款人的消费,也限制内需的扩大。
2.风险管理的难度大
《消费金融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操作性不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作为新生事物,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行模式、管理费用、利息水平等管理机制仍然没有理顺。
三、消费金融公司前景分析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人均GDP超过6100美元,已达到人均GDP4000美元的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金融加速发展阶段的国际标准。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年轻消费群体日益壮大,超前消费理念越来越为大众接受;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增强,使消费金融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消费金融公司是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而设立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发展消费信贷,支持扩大内需”。消费金融的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消费金融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从长远和战略的高度,不断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金融管理办法范文5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明确将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列为首要任务。同时,温州市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一年多以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但也碰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不仅对温州对浙江有意义,也可以给全国的民间融资的立法提供一个基础或借鉴。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评价称,“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明确三类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有利于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
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这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
规范三类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合会、典当融资等。条例结合温州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种主要的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规范。
一是民间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也是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的重点。条例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除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外,条例还首次肯定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并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二是定向债券融资。条例规定,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方式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设立借贷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为此,条例创设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有义务将合同副本以及合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同时,为了鼓励和吸引当事人积极备案,切实发挥备案制度的作用,条例规定:温州当地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还可以获得在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及司法机关判断证据证明力方面的优惠待遇。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当事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加强风险防范职责
风险控制一直是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更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主体不得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融资风险,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备案、登记、报告等义务,并注重发挥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金融管理办法范文6
资产规模增长较快、创新产品日益丰富
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季度末,全国已营业的17家汽车金融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超过28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9亿元,增幅达到8.4%。总贷款余额超过26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7亿元,增幅为9.8%,其中,批发贷款余额超过668亿元,零售贷款余额超过194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2%和6.9%。
净利润方面,截至2014年1季度末,汽车金融公司实现年度累计净利润14.5亿元,同比增长18.85%,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达到2%和14%。资产质量方面,截止一季度末,整体不良贷款余额为1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43%,较2013年末下降了2个百分点。风控管理方面,截止1季度末,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97%,拨备覆盖率达到303%,资本充足率超过18%。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汽车金融公司推陈出新,加快行业产品创新步伐。比如,针对偏远经销商库存点管理的定位拍照审计;基于第三方征信数据的零售信贷自动化预审等等。在针对各类人群、消费偏好、不同地域推出的特色金融产品方面,例如年轻人计划、优贷计划、管家贷、便利贷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灵活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风险防控与创新发展” 齐头并进
报告认为,汽车金融公司在助推汽车产业发展和促进厂商转型升级中逐步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具体体现为:提升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提升汽车金融竞争优势、提升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促进消费环境的健康有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和谐共赢。
报告表示,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将坚持风险防控与创新发展齐头并进的总体发展思路,伴随着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完善与制度建设的深化与落实,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审时度势、发挥优势、提升服务,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市场经济中高效和专业的金融力量。
杨再平:共同推动汽车金融更规范稳健发展
自2004年我国第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正式成立以来,十年间,汽车金融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其全面专业化的服务特点赢得了社会大众的欢迎,实现了飞速发展。
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在成立大会上,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促进汽车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杨再平称,希望委员会在主任单位的带领下,紧紧围绕实现汽车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行业自身优势,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会员单位与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通过自律制度建设,强化汽车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通过数据信息的交流,促进行业共同进步;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汽车金融行业科学发展之路,提出行业可持续发展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希望大家广泛参与协会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加强交流协作,共同推动汽车金融更规范稳健发展。”杨再平说。
延伸阅读: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诞生背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复苏,国内汽车消费开始起步。1998年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着力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涉足汽车金融业务。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及风险控制有段有限,汽车金融坏账大幅提升,银行于2004年开始大幅收紧汽车信贷,汽车金融市场遭遇寒冬。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公司可以在国内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金融业务。2003年10元和11月,中国银监会分别《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引入国际先进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推动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