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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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1

从实施专项行动抓起

实施犬只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截至1月22日,甘孜州共登记家犬105685只、统计无主犬12399只、扑灭染疫及疑似染疫犬14239只。其中,石渠县组成“千人小分队”走村入户,通过开展“见人、见房、见户、见犬”为标准的家犬摸底调查建档工作,登记家犬20073只、统计无主犬5158只、集中圈养无主犬1100只。截至1月29日,石渠县已扑灭染疫犬、疑似染疫犬1748只。

实施畜间传染控制及草原灭鼠专项行动。全面规范屠宰场(点)建设和管理。甘孜州建成12个牛、羊、猪集中屠宰场(点)。

实施饮水安全专项行动。甘孜州18县(市)基本摸清了本地安全饮水需求数据,形成了《关于包虫病综合防控安全饮水需求的专题报告》。截至目前,已争取包虫病防控安全饮水点项目13个,计划投资2.25亿元。

实施全民健康教育专项行动。开展健康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寺庙、进家庭”宣讲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养成良好习惯。制作藏汉双语宣传手册78485册、物品31334件、专题片19部、宣传栏406个,线上线下稿件近百篇,编制完成《甘孜州包虫病防治知识读本》,宣传教育覆盖目标人群33.5万余人次。其中,石渠县各学校开展包虫病健康教育达240课次、召开群众大会600余场,全民健康教育覆盖23个乡(镇、场)、169个行政村。

实施筛查治疗及扶贫救助专项行动。甘孜州卫计委、甘孜州医院强化培训重点流行县包虫病诊疗技术人员140人,制发《包虫病筛查技术方案》。按照“政府保覆盖、卫生保质量”、“应查尽查、应治尽治、应助尽助”要求,利用冬春农牧民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了包虫病的筛查治疗工作。甘孜州医院组成小分队深入石渠、德格县开展筛查、健康教育等工作,石渠县采取县级领导干部划片包干的方式促进了包虫病查治工作有序开展。全州筛查人群7.62万人,药物治疗13722人,新发现包虫病患者76人,对92人进行了手术治疗。其中,石渠县筛查45833人(含1413名僧尼),发现新患者55人;1月22日- 25日,四川省疾控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13名专家对石渠县2015年包虫病第一批集中筛查发现的疑似病例329例进行会诊确诊。

实施寺庙僧尼包虫病综合防治专项行动。将僧尼包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内容、纳入州县“同心同向”工作内容、纳入宗教界人士“五二三”自我管理学教内容、纳入寺庙达标升级重要内容。举办宗教界人士培训班103期,健康知识宣讲86场次。

政策“兜底” 根治因病返贫顽疾

长期以来,看病就医对于困难群众而言,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仅让贫困群众望而止步,还让更多脱贫人群因病返贫。

怎样破解难题?打赢脱贫攻坚战,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具体到甘孜州,把医疗救助当作扶贫解困的解题之道,“直捣黄龙”,斩断因病导致的穷根。

前不久,32岁的曲初一脸惊恐地来到石渠县疾控中心向工作人员打听她的病情。曲初是蒙宜乡的一名村官,在前次华西医院的上门诊疗中,她被查出患泡型肝包虫病。“太可怕了,我没想到自己也会得上这个病。”她原本以为只有牧民才会患病,没想到自己竟遭遇不测。

而在石渠西北45公里外的挺进三村,48岁的卓玛挺着肚子站在两间帐篷外,想着自己会否成为家族中第4个不幸的人。

过去的数十年里,“虫癌”带来的噩运接二连三降临到这个不幸的家庭。

公开信息显示,青海、、四川西部等地是肝包虫的高发区,受威胁人口高达6000万。在海拔4200多米的石渠县,这一病症的发病率长期高居国内之首,全县半数家庭饱受病痛折磨,患病率更是高达14.99%。病痛导致贫困,石渠一直是国家级贫困县,加上高海拔极端气候,脱贫攻坚任务艰巨。

由于甘孜州医疗条件匮乏,百姓只能到肝包虫指定医院――甘孜州医院进行手术。目前,包虫病虽已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四川省财政也下拨了款项对手术患者进行补助,但视病情严重程度,手术的费用不等,去掉政府补助部分,严重的患者仍需要承担不少费用,这让一些患者望而却步。

在此情况下,四川省将包虫病治疗纳入新农合报销,并从2013年起,在甘孜州设立了包虫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因地制宜开展防控工作。2015年,在四川省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及民生大事实施方案中计划安排了0.54亿元,对藏区包虫病进行预防和治疗。

从重点县抓起

2015年隆冬季节,甘孜州医院组成医疗队来到石渠县,在海拔4200米、零下22摄氏度的严寒下工作,9天行程3200多公里,对疾控中心预筛查出来的1848名包虫病患者中的1557名(291名患者因多种原因,没有前来接受筛查)包虫病患者进行了复查,并为所有筛查的目标人群建立了病历档案,医疗队将筛查出来初步判断有手术指征的254名患者组织到石渠县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筛查结果为:血清包虫病抗体阳性231例、阴性23例、结核抗体阳性4例,最大年龄70岁、最小年龄3岁,男性117性、女性137人;经CT检查231人,发现肝包虫210人、腹腔包虫20人、肺包虫1人。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服务秩序,依据吉龙卫计办发【2019】22号《关于开展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我院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我院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1、领导小组

组  长:丛占中

副组长:丛凡捷 王文哲

成  员:宋福林 王雅馨 尹国华 高连才 张玉芝

宋瑞荣 宋晓惠 刘亚男 刘  煜 孙慧燕

张  勇  

下设办公室在吉林市康圣医院党委书记宋福林书记办公室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护理质量安全管理、排查依法执业等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院医疗服务秩序,切实提高我院医疗护理等各项服务质量

三、整治内容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行业准则,不断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非医学需要利用超声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2、严厉打击违反行风建设“九不准”行为,重点查处收受红包、收取回扣,推荐患者院外就诊、购药或购买医用耗材等利益输送行为。严格执行医保、农合管理要求重点打击协助患者骗保行为,故意忽略人证不符或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

3、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科室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情况;诊疗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情况。

4、护理质量管理情况,提高医护理防范意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及护理文书书写,提升医疗护理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护理管理体系。

5、完善药事管理组织架构、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特殊药品等情况,杜绝大处方、大检查等违规行为。

6、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收费用。要强化监管,建立诚信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7、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强化防控意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目标监测、建立医院感染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四、组织实施

1、自查自纠阶段:活动领导小组每天对相关科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指出,要求科室限期整改。活动小组追踪整改结果。

2、问题梳理上报阶段:活动小组梳理本次排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将排查及整改情况汇总并上报医疗服务秩序征稿小组办公室

3、巩固提高阶段:活动小组再次对台账中的问题进行回头检查,巩固整改效果。

五、工作要求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和非法义诊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二)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县卫生局法监股副股长

副主任: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局基妇股股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副主任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股长

县科技局技术交流股股长

县工商局商标广告股股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股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顿规范组、宣传教育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4个专门小组。根据《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梧卫法监[2005]35号)具体要求,各负其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6月—2006年5月)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自8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15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保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利契机,针对打击欺诈骗保面临的新形势,盯住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放,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努力构建全市医保领域“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查找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不断增强医保基金监管治理能力,严厉打击各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医保基金支付秩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高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逐步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基金安全,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推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以过度诊疗、挂床住院、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为重点,主要从以下方面检查: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或降低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入院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者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变)造医疗文书、票据材料等行为;

3、虚(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过度检查、不合理诊疗行为;

4、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变相违规违约不合理收费行为;

5、无指征或降低指征收治病人,重点中医科室、理疗科室等,或实验室检查无明显异常的疾病(如脑供血不足、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糖尿病等);

6.降低慢、特病患者办理标准,不能提供每名患者基本档案,如基本信息、诊断书或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四、工作步骤

(一)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为自查、检查阶段。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此方案对照检查项目,逐条进行自查,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二)2019年12月9日至15日为检查阶段。卫健局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医政科。成立以医联体为基础的5个检查小组,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三)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为回头看阶段: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各检查组回头看整改情况。2019年12月25日前,各检查小组将本次行动总结书面报医政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医疗行为与医疗收费,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建章立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诊疗服务。

(二)定期组织自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服务,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过度诊疗、重复诊疗、无指征入院、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5

全市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在市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牵头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处、稽查处、行政许可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室依职责分工合作。

二、工作目标

(一)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

1.进一步强化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包材生产企业)首负责任,确保市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确保不发生一起源发于的药品安全责任事件。

2.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对从原辅料开始直至生产的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企业自查率100%,风险评估率100%。

3.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违法生产药品(含药包材产品)的行为,做到现场检查覆盖率100%,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率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4.结合“诚信做企业,诚信做产品”、“四进四送一听”活动,服务企业发展,宣传典型企业,曝光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打造药品生产监管的社会共治共享大格局。

(二)医疗器械“五整治”

1.采取暗访调查、集中排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着力整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突出问题,营造医疗器械监管的高压态势。

2.按照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长效监管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达到整治一类产品规范一种行为的目的,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3.结合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真实、系统展示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及产业发展前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惩恶扬善。

4.结合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和医疗器械安全宣传月活动,逐步建立医疗器械监管新闻宣传和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科普知识宣传的工作制度机制。

5.通过综合手段,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医疗器械监管活动常态化,努力营造社会共治、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

三、整治重点

(一)药品原辅料

结合辖区各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包材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整治用于生产药品和药包材原辅料的来源合法性、质量可靠性和投产规范性,重点查处违规使用假劣原辅料、擅自降低原辅料质量标准或低限投料、原辅料未经检验、或使用经检验判定不合格原辅料进行生产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医疗器械

1.注册环节:重点整治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不真实行为,按规定开展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资料(重点是临床试验报告)和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核查,对注册环节有因举报进行重点核查。

应根据《省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首次注册申报审核环节中送检样品生产过程和临床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核查。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人员负责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核查,临床试验核查人员负责临床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核查,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负责。医疗器械检测人员如发现检品的真实性有疑点,应及时上报市局器械处。

2.生产环节:结合日常监管重点和生产环节监管薄弱点排查,重点整治不合格原材料投产、关键工序未按规定验证或未按工艺规程生产、擅自委托生产和未按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四种行为。

(1)不合格原料投产行为和关键工序未按规定验证或未按工艺规程生产行为:重点检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也包括自毁式或安全自毁式注射器、胰岛素用注射器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包括滴定管式输液器、避光输液器、精密过滤式输液器、袋式输液器等)、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留置针、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一次性使用电子输注泵、硬膜外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导尿管(包)十类产品投产原材料(主要指高分子原料和不锈钢材料)是否符合标准问题,灭菌工序(包括委外工序)是否符合要求;

(2)擅自委托生产:重点检查定制式义齿是否未经备案擅自委托生产;

(3)未按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行为:重点检查隐形眼镜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不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等行为。

上述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较少的地区,也可结合辖区产品特点,自行确定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围绕上述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3.经营环节:结合日常监管重点和经营监管环节薄弱点排查,重点整治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无证销售、验配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形镜、助听器等验配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贮存和运输体外诊断试剂等行为。

现场检查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已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还应将检点覆盖到高校周边的集贸市场、大型小区周边、眼镜店、美甲店等违法违规高发地段,易反复地区应安排多次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检查过程应将现场执法、法规宣传、科普普及有机结合,可以采用包括发放传单、张贴警示、现场科普等多种方式扩大执法效能。

4.非法宣传行为:重点整治腰腿痛、近视眼、糖尿病和高血压等贴敷类、物理治疗类个人消费用医疗器械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擅自违法广告;利用医疗科研院所或以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功效证明等进行违法广告宣传;非法夸大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等行为。

5.使用环节:重点整治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无证体外诊断试剂和无证大型诊治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分别依法依规吊销违法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注册的相关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停止销售、使用,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后,自实施之日起,医疗器械“五整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条例执行。

五、实施步骤

全市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8月中旬结束。分动员部署、检查整治、评估总结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4日~4月8日)。各辖区局依据本工作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找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二)检查整治阶段(4月9日~7月20日)。各辖市区局为实施主体,对辖市区内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

现场检查整治药品和药包材原辅料应注重原辅料的合法性和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发现存在可疑问题的原辅料应进行针对性抽验。医疗器械“五整治”现场检查中应注重体系性核查与技术性抽验相结合,对生产、经营环节发现的可疑问题品种,特别是生产环节原材料使用及灭菌工艺效果等可疑产品,可立即进行针对性抽验,使用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提供的绿色通道,确保检验结论准确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追根溯源、深查深究,以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发现重大线索或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市局将于4月15前组织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总局的医疗器械使用知识竟赛;4月中旬至5月中旬开展医疗器械“开放日”专题活动;于6月初组织对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6月16日至24日期间,准备接受总局对我市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的督查。

药品、药包材企业原辅料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应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市局将于6月30日前完成我市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中期总结;于7月30日前完成案件查处汇总工作及部分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7月21日~8月10日)。现场检查整治及查处结束后,各辖市区局应对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市局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局医疗器械“五整治”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内容详实,至少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含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广告五环节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人、检查家次、抽验情况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对已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查办情况及处罚结果)、质量万里行活动情况、新闻与科普宣传情况、存在问题、深入整治工作打算及建议(特别是建立长效机制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更大支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使用原辅料的监管和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广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的健全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通过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为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各辖区局的实施方案和检查计划,于4月8日前上报市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形成整治合力。专项行动的现场检查整治工作主要由市、县(区)两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实施,案件查处工作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市局和辖区局之间要加强沟通,同时要密切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形成整治的合力。

(三)严格从严执法。专项行动中,各地要认真排查、深入挖掘潜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该严惩的行为坚决严惩,该吊证的行为决不姑息,该曝光的企业坚决曝光,该召回的产品坚决召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舆论宣传。专项行动期间应全程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新闻宣传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辖区局确定1名工作人员,自4月6日起,每周五向市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药品原辅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案件统计、主要成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已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案件查办情况和处罚结果。重大线索或重要案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范文6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院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张北县卫健局、网信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张北县医疗乱象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成立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我院的全面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行为,改善医疗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自查时间

2019年6月6日14:00全面开展自查。

二、自查工作重点

1、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禁止无证行医和不符合要求的医疗行为。

2、查有无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3、查有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编制虚假病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4、查有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5、查有无虚假医疗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

6、查有无通过虚假宣传、体检等名义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有无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等行为,有无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行为,有无串换药品、虚记、多记药品及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7、、查有无过度医疗、诱导医疗、违规收费等行为。

三、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白占云

副组长:司鑫泽

成  员:张雅璐、赵宏彪、宋国峰、龚春艳、陈晓霞、马小燕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2、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查工作,严禁非卫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严禁超范围执业。

3、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院内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保证依法执业。

五、自查结果

1、我院无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无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无编制虚假病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3、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4、无虚假医疗广告行为。

5、无通过虚假宣传、体检等名义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无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等行为,无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行为,无串换药品、虚记、多记药品及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