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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1
日本是一个多火山地震的国家,处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碰撞挤压带,且地形构造复杂,多为山地和丘陵,是个岛国,人口密度大,且经济发达,单位面积资产密度高。无论从自然地理还是人文地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强震,面临诸多的不利因素,日本这个国家将会有极大的损失。但是由于他们对地震的研究与重视,具有相当丰富的应对地震灾害的经验,使得“地震之国”面临强震却比一般国家的人员伤亡等都要少,该国在地震防范与减灾方面有哪些独到之处呢?
地震的前兆与预报
虽然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等具有随机性,人类还无法控制,但自然灾害发生和发展的过程都具有自身的规律,理论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日本该国在地震可预测性之一灾害前兆的预测和预报这一方面就为地震的防范树立了新概念。该国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和健全了相对完善的地震监测与预报网,多次地震预报的成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地震的减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震前的应急预案
日本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本身国土上多火山地震,为了降低地震带来的威胁,日本政府对地震高度重视,结合本国地形构造复杂、人口密度大、单位面积资产密度大的国情实际,制定出了许多较为完善且合理的应急预案。一但发生地震,有关部门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算出受灾规模,根据地震监测数据,政府可以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做出及时且较准确的救灾措施,有效的减轻地震所带来的损失。
国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日本本国社会经济基础雄厚,政治稳定,一般有足够的物力和财力来对本国国民进行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日本国民在面临地震时,一般都会保持相对的冷静,懂得应急措施,清楚防灾紧急通道,在灾中自救和互救意识比较强。在日常时候,日本国民有防震的准备,家庭或公司通常都备有地震应急包等应急设施。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得日本国民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有效的降低了人身的易损程度,有效的降低了人员伤亡。
建设防震减灾工程
日本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使得日本在建设防震减灾工程这方面为世界树立了榜样。该国的房屋建设一般由相关部门严格的检测与规划、地理专业的地质堪测、建材的抗震合格性三大部分组成。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建造,有效的提高了日本房屋的抗震强度,能对地震灾情起到明显的“缩小”作用。
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实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的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3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我县防震减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责,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对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体制不健全,防震减灾措施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防震减灾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要根据省、市“‘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以项目带动工作,着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综合工作能力,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强化震情跟踪监视工作,切实提高地震速报能力。地震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震情跟踪工作,积极构建地震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地震烈度速报信息的实时传输获取。地震办要严格按照省地震局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震情跟踪工作要求,强化管理,逐项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强地震前兆台网建设,提高趋势会商水平。2012年县地震办要采用新设备完成地下流体前兆观测台站的升级改造,实现观测的实时化、网络化。要认真做好地震监测台网的设备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台网运行率继续保持全市先进水平。要加强震情会商工作,强化周、月、年度会商工作,重点加强对震情跟踪及前兆信息的捕捉分析,发现异常要及时落实上报,密切注视震情发展动态。
(三)完善宏观观测网络,严格落实异常上报制度。根据年度宏观观测网络例行巡查的情况,及时调整宏观观测网络布局,强化每日宏观观测数据报送,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尤其是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测中的作用。对各种宏观异常事件要及时落实上报,做到异常落实“不过夜”,避免地震谣传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认真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一)修订完善地震应急体制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上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制订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使各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认真细化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地震应急指挥科学、有序、高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县抗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政文〔〕196号文《关于调整充实抗震减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今年第四季度市政府将组织全市地震应急工作专项检查。
(二)加强地震应急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实时传输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市防震减灾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的作用,及时充实、更新功能和内容,集成各类信息,完善各种数据库。要有专人负责系统管理运行,确保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能有效发挥系统的各项功能。
(三)加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按照省、市关于做好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统一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年11月底前要完成我县仓满体育场等4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并做好迎接市检查组检查工作。
(四)提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消防大队要落实地震紧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按要求全部及时采购配备到位。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震灾害突发事件,2小时内救援队伍即可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同时,要积极组建地震志愿者队伍,加强培训演练,逐步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民政局要进一步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统筹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民政局要储备满足我县应急避难需求的救灾帐篷(200顶以上),统筹应对我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的需求。
四、扎实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和中小学校安工程建设。
(一)住建局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省政府《关于研究石结构房改造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33号),结合新时期“三旧”改造工作及“造福工程”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市《关于旧村居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三旧”城改造优惠扶持政策,全力推进对我县20世纪80年代之前建设的抗震性能差的危旧房屋的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制定全县石结构房屋抗震防灾改造规划,稳妥开展石结构房屋改造加固试点工作。
(二)县校安办要加快全县校安工程项目的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校舍重建任务。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危险区未列入校安工程重建计划且未达到现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尽快实施抗震加固,确保校舍抗震安全。
(三)地震办与住建、民政、国土、农办等部门协调对水库、交通运输等生命线工程和大型企业开展地震应急检查,督促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应急准备,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地震安全隐患,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发生。
五、认真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要充分利用防震减灾日、重大地震灾害纪念日、科普活动周等重要时段,通过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要积极配合省地震局做好“省数字地震科普展馆”光盘版和网络版的宣传工作,通过主流媒体的报道和宣传以及在主要网站上建立相关链接,让民众了解“数字地震科普展馆”的相关知识,扩大宣传效应,增强宣传效果,全面提高社会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要把防震减灾宣传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切实增强领导干部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要开展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村地震安全意识和防范地震的能力。
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4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做好全市学校师生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我市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制订此方案。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措施的宣传普及,安排好防震减灾教育课、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发挥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要积极动员广大中小学生向社会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二、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要深入开展校园灾害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带来的威胁,切实做好校园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要充分发挥校园合力,动员全体师生参与到隐患排查中来,集中力量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确保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要切实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治,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师生安全。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各学校要针对校园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校园地震应急预案》及各类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强化综合防御防范措施,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5月12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制定好《校园地震应急演练方案》,在显著位置标识《疏散路线平面示意图》,在楼道、走道、操场等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强化广大师生对地震等灾害的应对防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活动方案,细化实施环节;精心安排活动过程,保证确保演练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校要以这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大师生防灾减灾应急综合能力的培养,使校园防灾减灾教育活动辐射到家庭和社会,促进我市平安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
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5
一、地震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街道民政办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民政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本系统的防震减灾工作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救灾救济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指导本系统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准备落实情况等。
进入地震应急期,街道民政办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民政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区民政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震区灾民应急救助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应急工作组,各组按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共同开展工作。
(一)街道民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副主任
成员:有关科室人员、社区主任。主要职责: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本预案,各项抢险救灾命令、指示、通知等;确定重点救灾地点、范围,部署指挥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统计灾害损失,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各类灾民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民政办办公室。
主任:民政办主任
副主任:街道各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组织协调各社区的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及抢险救灾、复核情况;审核地震新闻宣传内容;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印发、存档各种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负责震情公布。组织召开新闻会;负责承办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三)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
街道应急办公室牵头,遵照上级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街道、各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要求各单位组织抢险队伍,配备一定的抢险救灾工具,及时抢救被压埋老年服务机构,协助社区进行工程抢险。
2、物资保障组
街道党政办负责救助物品的筹集、储备、管理和发放。充分利用好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心和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接收站点,通过接收捐赠、上级调拨、集中采购等手段,筹备好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物资,确保震区群众得到及时的物品救助。
3、资金保障组
财政所负责紧急筹集、管理应急救助资金,协调社区做好社会捐赠救灾资金和上级下拨资金的接收、管理,在救灾救济办公室配合下做好资金的分配、下拨。
4、查灾核灾组
街道民政办负责配合区民政局对地震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并及时统计上报。
5、抗震捐赠组
民政办牵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
6、巡视组
由街道综治办负责受灾辖区各单位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单位正常管理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7、宣传报道组
街道党政办牵头,主要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各单位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报道抗震救灾先进事迹,组织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
二、平时应急准备方案
(一)加强对街道辖区单位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避震应急演习,排查建筑安全隐患,规划避震疏散场地及各种管线的维护,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街道财政所设立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储备金,进行专户管理,当年核销,不做结转累计,本预案启动时可以迅速启用该项资金,用于紧急采购救灾帐篷、衣被、应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救助物资,确保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紧急救助。
(三)尽快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站。发挥救助站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经常性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存放和管理以及防灾、减灾宣传等多方面作用,为我区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三、临震应急行动方案
接到区了民政局地震临震预报后,街道民政办根据地震预报的地点、震级大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街道民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各组负责人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确定应急措施,实施应急值班制度,对各单位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提出要求。
(二)各单位要组织人员,昼夜值班,密切监视地震动态;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并上报异常;随时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部门联系,收集掌握和汇报震情动态。
(三)各单位要对责任区内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进行检查,针对安全隐患采取紧急防范、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和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资金、食品、医药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五)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单位都要组织做好房屋检查及危房抢修、加固等各项抗震准备工作。
(六)街道民政办赴地震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社居委开展救灾工作。
(七)根据情况,请上级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八)向区民政局报告,请求上级民政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四、震后应急行动方案
地震发生后由街道应急办及民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一)各社居委迅速向街道民政办报告震情,房屋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组织院民及员工迅速撤离住所,到室外空旷带集结。
(二)迅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救护工作,建立现场医疗救护站,搭建好手术帐篷、手术床、担架、照明等准备工作,开展自救互救。
(三)各社居委通讯、水、电维修人员要按分工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供水、供电设施。
(四)根据灾区需求或区领导指示,请求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五)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民政局报送信息。
(六)督促受灾社区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五、附则
地震灾害防范应急预案范文6
为吸取汶川特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地震震灾的教训,防患于未然,切实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地震局就加强震情监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发了紧急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防震减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了防震减灾相关体系建设,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防震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与当前地震灾害面临的新形势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面对严峻的防灾工作形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当前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牢固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思想,真正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长效机制,强化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不定期地播放、刊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特别是在“5.12”与“7.28”防震减灾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等重点时段和活动中,市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防震减灾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刊登防震减灾公益广告,编写和印制防震减灾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大力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阵地和科普基地建设,积极开设防震减灾专题讲座,增强广大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各中小学校要结合自然、地理等课程,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要在教育网站上链接相关防震减灾知识和视频宣传片。有条件的中学,可结合学生兴趣小组,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室,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地震基础知识学习。完善现有地震台站设施和功能,充分发挥地震台站科普宣传作用,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培训,争创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三、进一步做好当前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管理的各项体系建设,在原有的地震应急预案基础上,强化管理,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市地震局要切实做好全市“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能力建设。要加强对我市地震台、各前兆观测点和宏观群测点的管理,确保信息节点24小时正常运行,准确传输相关数据,保证地震监测台站设施不受外界干扰,严厉打击破坏地震监测站的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准确收集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主动、及时地向上级报告信息,积极为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严防地震谣传、误传的发生。继续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兼职助理员等“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制订“三网一员”建设方案,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配备防震减灾兼职助理员,形成健全的群测群防网络。强化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将地震应急体系纳入全市抗灾防灾大体系统一规划、建设,重新修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建立指挥平台,加强应急通信建设,逐步完善功能,实现与市应急平台对接,构建上下贯通、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
市住建委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在项目选址上,应尽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在项目设计、审查上,要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在项目审批上,有关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市民政局要做好地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积极推进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加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适应性品种和数量。建立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网络联动工作机制,健全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房管中心要加强对社区的管理,指导各社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大对社区居民的宣传,组织社区每年开展2次地震宣传活动,努力丰富活动内容,切实提高防震减灾意识,积极组织社区参加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申报工作,全面推进示范社区建设。
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通过坚持不懈地宣传教育、排查消除隐患、常规应急演练等一系列安全工作,提高师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结合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编制学校建筑抗震性能加固改造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校舍加固改造、重建工程时间。
市财政局要在保证地震部门基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还应安排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群测群防、地震台站建设和运行等财政经常性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