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排放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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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1

全球性船舶碳排放核查、管理将如期而至,未来越来越严密的碳排放管理体系以及市场减排措施,将在成本和技术上给航运和造船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航运业是一个短期内靠商业需求驱动且竞争激烈的行业。但是,只有那些将运营效率与显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相结合的企业,才能在这个愈加挑剔的市场中获得实实在在的长远商业利益。

航运业面临成本压力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在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方面的达标情况并不乐观,有近50%的船舶需要在改造措施的辅助下,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EEDI基准线。在当前碳交易尚未成型的情况下,达到EEDI是航运企业的主要致力方向。

尽管目前EEDI对航运企业运营成本的影响尚不具体,但按照欧盟限制燃料硫排放量的方案,此举或将使全球航运业的运输成本增加26亿~110亿欧元,幅度达20%~45%。目前,包括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航运在内的许多航运企业,都是通过船舶大型化以及低速航行来减少边际的碳排放量,满足相应的国家碳排放标准。

DNV GL大中华区海事部战略发展总监吴巨圣向记者解释,在船舶大型化状态下,船舶所载货物增多,但消耗的燃料并没有增加,因此单位货物所消耗的燃料就减少,而二氧化碳排放量正比于燃料使用量,船舶运营的碳排放也就相应减少。此外,从广义来讲,燃料消耗的增加与速度的立方和功率输出成正比关系,降低航速也能明显降低碳排放,船舶在经济航速下,航运企业也可实现低碳管理。一般而言,航速降低4%,碳排放能降低13%。

此外,对于航运企业而言,降低船舶碳排放的营运措施还包括减小船体的粗糙度、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等,据粗略估算,每年因船体粗糙度增加的额外燃油消耗为30%左右。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使推进装置等船舶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也可有效降低碳排放。据悉,2008―2009年,中海集运对原使用传统防污漆的10艘大型集装箱船进行改造,在使用新型防污漆后,船舶的平均节油率达到5%,每年可节约燃油1.15万吨。

而船舶碳排放的监测主要由航运企业及认证方来进行,不少先进的大型航运企业已在这方面迈出了步伐。

马士基航运是该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13年年初,马士基航运便宣布于2012年提前实现此前设定的碳排放目标,即基于2007年的碳排放量数据,在2020年前将碳排放量减少25%。马士基航运进一步提出,将致力于在2020年前减少40%的碳排放量。马士基航运指出,该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运作效率、航线网络、航线优化、减速航行与技术创新的完美结合。通过关注能源效率,马士基航运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2012年节约16亿美元的燃油成本,使整体业绩成功扭亏为盈。

而未来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机制的运行也将对航运企业提出挑战。航运业务是国际运输行为,虽然欧盟MRV机制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性,但船舶若想在规则生效后挂靠欧盟港口,必须获得由指定第三方审核后的符合证明,这就迫使欧盟外的国家某种程度也需遵守这一机制。对于航运企业来说,为了适应MRV机制的减排要求,势必要加大对减排技术的投入,提高船舶能效,其营运成本在短期内也将大幅增加。

有消息称,赫伯罗特正准备成为全球首家能满足欧盟MRV机制要求并通过认证的航运企业。赫伯罗特与DNV GL合作开展一项验证项目,以证实其整个船队针对即将生效的MRV机制已做好准备,验证范围包括排放数据监控和报告的全过程,以及监控―报告软件的校验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验证能帮助航运企业确保对MRV机制的认证挑战做好准备,并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差距,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未来参与碳交易或碳税的航运企业,首先要实现企业和船舶级别的碳排放满足MRV机制,因而构建一个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然而,除中国远洋和中海集运外的中国航运企业,如今甚至还摸不清自己碳排放的“家底”,在该项买卖中将处于不利境地。

造船业直面技术挑战

近年来, IMO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贯彻节能减排、安全环保、质量要求的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如船舶共同结构规范(CSR)、EEDI、涂层新标准(PSPC)、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和压载水管理公约(BMW)等。这些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对中国船舶(股票)工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EDI作为IMO提出的衡量船舶能效水平的重要指标,简单来讲,是根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和货运能力的比值来表示船舶的能效,其中航速、船舶装载量和为达到该航速需要的安装功率是主要参数,采用新节能技术是优化EEDI的一种措施。

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改进船舶设计、提高发动机效率、供应岸电、利用替代燃料等。船检专业人士表示,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引相关免除条款,可以将EEDI的适用期限推迟,但中国并未推迟执行。目前来看,中国造船企业在改进船舶设计满足EEDI要求方面应对较为出色,中国建造的新船均能达到EEDI基准线,并陆续有新船交付。

在上述专业人士看来,EEDI更多是船型设计和主机选型的问题,对造船企业影响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大多数造船企业没有自主设计能力。对5年之后EEDI碳排放量再降10%、10年后降30%的要求,相关船舶设计院、主机生产厂家需采取更多措施努力达标,如优化船型、开发新能源船型、开发少压载水船型、采用螺旋桨节能技术和采用节能涂层等。

对船舶减排技术要求提升,这将增加造船成本,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中国造船行业的低迷。同时中国造船业还面临与日韩的技术竞争,在EEDI下,不同类型的船舶会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此前,有报道指出,某国际航运企业抱怨某中国造船企业建造的散货船并未如预期节省燃油,致使其更新新型节能环保船的设想落空。而在中国造船企业接获订单较多的散货船领域,也有船东表示,日本造船企业建造的环保型散货船表现更为突出,每天最多能节省5吨燃料。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2

目前,我国低碳化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企业为迎合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也曾引入一些低碳设备与技术,使得其低碳投资类指标暂时满足了当时的硬件要求,然而低碳设备与技术的运用却因企业自身能力所限或低碳意识淡薄而在实践中搁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与闲置,有悖于发展低碳经济的初衷。政府对企业低碳行为进行激励的资金是有限的,要想将有限的低碳资金分配给真正能够节能减排、低碳经营的企业,必须更加关注企业的减排潜力,因此作为政府激励手段的低碳绩效评价指标中,可持续性应该成为指标设计时遵循的核心原则。努力程度是关键政府对企业的低碳激励标准应该以其实施低碳经济活动的努力程度为评判标准,因为努力程度代表了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设计低碳水平考核指标时,努力程度是需着重考核的内容,这也是低碳水平的动态绩效评价与传统绩效评价(财务视角)的重大区别。

企业低碳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为这两种碳行为抵销后的结果,即碳排放=碳足迹-碳中和。本文以碳足迹与碳中和作为衡量企业碳排放行为的运算基础,设计出以下三种低碳水平动态考核指标:低碳水平偏离指数低碳水平偏离指数反映的是企业与同行业相比节能减排的领先程度。产品(或服务)是否低碳达标取决于是否满足客户的低碳需求,而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低碳程度的判断通常依赖或参照于行业标准,因此本文采用行业标准碳排放作为衡量标准,对企业低碳化目标以相对数的形式进行描述,计算公式为:低碳水平偏离指数=(当年实际碳排放-行业标准碳排放)/行业标准碳排放。低碳水平偏离指数>0,说明企业尚未达到同行业标准,属于高碳经营,碳排放超标,需改善;低碳水平偏离指数<0,说明企业、产品或服务已达到同行业标准,属于低碳经营,碳排放达标,相关产品或服务符合客户价值需求,可以交付给客户。此指标越小说明企业与行业标准碳排放越近。低碳水平偏离指数指标侧重于横向比较,以行业碳排放为标准计算企业碳排放水平与行业水平的差距,体现了企业碳排放的控制水平在行业内的领先程度。与现有文献中提到的静态绩效指标如低碳投资、碳排放量相比,领先程度能够体现企业节能减排成效的动态结果,将该指标作为政府或行业部门在对所属企业进行低碳资金分配、低碳绩效排名与奖惩时的依据,具有一定的正向激励效应。低碳水平的可持续性低碳水平的可持续性反映的是企业的减排潜力。对企业低碳经营可持续性的判断需要从发展潜力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低碳水平进行历史、动态的分析,计算公式为:低碳水平的可持续性=当年减排量/上年碳排放量=(当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数/上年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的最大特征是通过每年相比上年的减碳比例,考虑了产品(或服务)的可持续性,因此产品(或服务)是否低碳,需要以一个动态的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一成不变的行业标准为限,或仅仅满足于已有的低碳水平。低碳可持续水平侧重于纵向比较,动态地反映了企业低碳经营发展的未来趋势。实施低碳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初期的回报往往较低,资金一旦投入便会产生“锁定效应”,只有经过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持续经营才有可能收回,这意味着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以长期发展的眼光制定激励政策,充分考虑企业低碳潜力,将有限的资金分配给那些有减排潜力的企业,才不至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低碳能动性碳足迹与碳中和描述的都是企业的碳行为,但二者具有相反的特性。碳排放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原因在于企业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发生的碳行为,其行为后果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碳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而碳排放数量的控制需要通过各种减排管理措施方能实现,具有一定的难度。相对而言,碳中和则具有主动性的特征,原因在于此类行为的初衷大多出于企业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或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的考虑,其行为后果表现为对温室气体的吸收和对环境的改善,与碳排放数量相比难度较为可控。因此,本文设定以下公式来描述低碳能动性,即低碳能动性=碳中和/碳足迹。该指标将企业碳行为的正反两种表现进行对比,是一种结构性指标。低碳能动性等于0,表明企业尚不具备低碳主动性的意识;大于0但小于1,表明企业有一定的低碳意识,虽然有一些碳中和行为但对社会环境的责任尚不能免除;等于1则表明企业低碳意识较强,已完全抵销了企业自身产生的碳排放数量,生产经营实现了真正低碳化,相应的环境责任因此可得以免除;大于1则表明企业低碳意识非常强,不但自身实现了真正的低碳化经营,还对社会、对环境承担起了额外的责任,真正实现了可持续经营的战略目的。低碳能动性指标反映的是企业主动实施低碳的积极程度。从前述碳行为的表述可知,降低碳排放量是应对气候危机的措施,但企业主动实施碳中和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比实施碳排放管制、碳超标罚款等负激励措施,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主动实施碳中和的企业予以优先拨款、税费返还等正向激励必然更为有效。因此,低碳能动性指标能够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企业低碳绩效提供“奖勤罚懒”的政策依据。无论政府或是企业层面低碳绩效的评价,低碳化水平的考核都是其评价体系建立与改善的立论起点。需要强调的是,合理有效的低碳水平评估需要政府或第三方准确地实施碳盘查、碳审计进行数据支撑,这样才能使低碳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碳盘查、碳审计业务仍处于试点阶段,为加快低碳经济发展的步伐,建议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将第三方碳盘查、碳审计的业务制度化、流程化,以便为政府或企业自评低碳绩效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麦海燕 麦海娟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3

关键词: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温室气体管理信息,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也称为温室气体管理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气候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主席代表我国对世界做出了承诺:到2017年我国启动总量管制及配额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5%(以2005年为基准);到20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减少污染、实现碳减排的基本步骤之一。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人民群众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碳信息的披露情况。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报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关闭2100多家钢铁、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产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费型企业;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已到达了4万多亩,成为世界上退耕还林还湖最多的国家;各地政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服务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计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92.3%。

就企业方面而言,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碳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2015年度CDP气候变化报告(中国版)》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还在初期阶段,到2015年CDP问卷填报截止日期,国内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进度很慢甚至几乎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多中国公司通过CDP供应链项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在逐渐改善。这说明,一些供应商企业正在响应其跨国公司客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气候变化相关的数据需求,表明来自其他经济体的企业影响力正在推动中国市场的低碳发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关碳信息披露法规逐步出台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就部门规章而言,2007年,我国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情况。国家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重污染行I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重污染企业需通过环境保护总局核实通过方可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积极颁发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我国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更进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同,现行法规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笼统宽泛且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目前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中并没有具体措施指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碳披露信息,具体只能认为是方向性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规范披露行为。

2.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认知还比较欠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国历时时间较短,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低碳和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有些则仅仅知道低碳的概念,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对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标、采取低碳手段、实施低碳战略等均不知所措。极少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及战略部署。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日常企业活动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极少数企业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没有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提及节能减排的具体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规范,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形式多样。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主要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仅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碳披露信息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统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轻。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企业披露较多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企业将碳排放信息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数据保护,董事会反对股东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的激励及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长远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随意性较大,披露质量也不高。同时,国家对于相关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不多,很难弥补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会对碳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 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规及政策

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在我国综合立法基础上,以国际通行的披露标准及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指南等,解决因为现有法规内容简单和规定不一导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围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企业层面分解和落实碳排放指标,将其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促使企业制定碳减排战略规划,并通过建立碳信息管理体系,对企业碳排放实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

基于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差,我国政府应对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识。企业作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应该自觉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碳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外部环境对碳排放的要求,实现企业低碳发展。通过产能转型、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气体排放,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非但不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而会因企业的绿色技术动力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而增强其综合实力。

3.构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优惠措施,o主动积极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身更有动力去履行减排的责任。实施适当的国家调控与干预,加强政府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应考虑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管等外部监管机制,还需要企业内部自身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如设置管理层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监管,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4.培养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推动相应领域进步的关键。通过提高我国碳金融知识层次,培养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从而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碳盘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缺乏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企业必须先完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储备,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更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等。

参考文献:

[1] 吴勋,徐新歌.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来自资源型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科技管理研究,2015,(13):229-233.

[2] 常运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浅议[J].财务与会计,2015,(10):58-59.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4

(一)我国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是是大势所趋

在当今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下,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增长方式早已无以为继,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经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

根据“全球碳计划”的最新数据,2013年全球人类碳排放量达360亿吨,“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29%,美国15%,欧盟10%,印度7.1%,俄罗斯5.3%。单从这一年看,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超越了美欧总和。”另外,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均碳排放量(7.2吨)首次超过欧盟,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5倍,非常引人关注。

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我国付出了巨大努力进行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成绩突出,任务艰巨。根据我国2014年9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截至2013年,中国碳排放强度已下降28.56%,相当于减少了2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2014年,广东省共有193家控排企业被强制参与碳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全国共有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巨大的碳排放量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东英吉利大学教授Corinne Le Quere说:“中国碳排放量的20%主要来源于服装、家具生产,甚至还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而这些产品都销往欧洲和美国。”赵晋平(2011年)的计算结果表明,“2008年,出口隐含能源达到1.5亿吨标准煤……隐含能源出口是造成能源消费扩大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推进政策分析:低碳认证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直到2013年2月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其中包括《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低碳产品碳减排评价指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2014年6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联合举办首批低碳产品认证颁证会,凤铝集团、中联集团等27家企业获得了我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在产品层面开展的低碳行动已经开花结果。

在低碳产品认证之前,我国已经将“促进清洁生产”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去,并于2002年6月通过了、2012年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2012年9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第5批)为例,在8774家重点企业中,共有564家山东省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认证分析

现在,随着环保理念的不断传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开始关注低碳产品认证,主要表现为碳标签和碳足迹认证。

碳标签,就是用标签方式将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使用、废弃到回收各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量化表示,通过告知消费者产品碳排放信息而引导消费者选购低碳产品,达到促使企业碳减排的目的。目前,碳标签的标准设置和实际应用,仍然处于尝试和推广阶段,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地区都尝试推出了多种碳标签,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标签。

碳足迹包括产品碳足迹和公司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指产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释放总量。公司碳足迹是公司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在碳足迹盘查中,针对产品的盘查标准,除了日本和德国使用自己的标准外,其他国家都采用英国标准协会于2008年10月的PAS2050标准。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尚未受到来自国外的低碳产品需求压力、碳足迹认证和碳标签压力。加上大多数出口企业本身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并且把低碳生产视作是一种昂贵的生产成本,因此,大多数出口企业既缺乏低碳生产欲望、又缺乏低碳生产能力。只有为数极少的、有远见的、先知先觉的、实力雄厚的出口企业认识到了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的时代潮流,并率先展开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

以SGS颁发的碳标签证书为例,2010年10月,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SGS集团颁发的碳标识,成为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食品:“1千克虾夷扇贝总排放量为0.8克二氧化碳当量”。2010年10月,佛山市凯西欧灯饰设计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瑞士日内瓦SGS认证的碳标签认证书,成中国大陆首家获得碳标签证书的照明企业。2014年2月,深圳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获得SGS颁发的灌溉技术行业首个产品碳足迹标识。

我国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也开始碳足迹证书业务。2011年11月,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CQC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2012年6月以后,广州蓝月亮实业、广东美涂士建材、重庆瑞普电缆、成都八益家具、健威集团、重庆雷士照明等企业相继获得CQC产品碳足迹证书。

三、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典型项目案例分析

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生产实践程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生产企业以服装、家用电器等轻工业生产为主,数量众多,这类行业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0%。它们的能源强度相对不高,但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随着国外客户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它们面临较大的减少产品碳足迹的压力,还有不断提高的能源价格压力,有主动测算并减少其碳足迹的意愿。因此,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荷兰ECOFYS北京分公司以及香港生产力促进会共同发起了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为企业提供确定和报告温室气体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工具,向参与该项目并且计算其碳足迹的制造商颁发标识(LCMP标识),奖励其持续减少碳排放的努力。

以2013年为例,共有15 家工厂通过该项目成功完成第三方验证评估,年均碳排放强度减少大约9%。根据胡其颖(2009)的研究论文《推动企业低碳发展的探索和实践-珠江三角洲地区低碳生产项目介绍》,如果能够将低碳生产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约5.5万家港资企业推广,粗略估算,每年仅CO2排放就可以减少7400万吨,相当于大部分北欧国家的国家总碳排放量。

在低碳转型措施方面,各个出口生产企业都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寻找最佳低碳生产措施。以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专业生产LED室内外光源和灯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家。它于2012年参加低碳制造计划,于2013年取得了黄金级别的LCMP认证。它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功措施有:(1)引进高效CNC钻攻中心及抛丸机分别替代传统钻攻及铸铝件研磨工艺,每年可节省用电17.7万度,节电比例56%并减少超过130吨碳排放。(2)对组装车间10条烘箱流水线进行改造,从10米缩短为6米,节省用电15.18万度,节电比例24%并减少超过110吨碳排放。(3)车间使用LED日光灯替代金卤顶灯,道路照明采用太阳能LED路灯替代高压钠灯并安装定时自动开关装置,新办公大楼全面更换原有节能灯并采用自产LED照明灯,总节省用电超过24万度,并减少超过180吨碳排放。

在低碳生产的收益方面,主要是提升能源效益、提升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留旧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间接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以香港利华成衣集团为例,该公司表示欧美市场越来越重视厂商对环保的承诺程度,通过参与低碳生产项目获得标识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该公司计划在9个月内,在现有的5个厂房实施15项节能环保措施,预计每年能为公司节约216万元。因此,当低碳生产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低碳生产行为就会自发出现。

四、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现状调研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预期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8%、3.2%,2015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1.8%、1.2%、2.4%、5.5%以上。实现山东省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从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实践来看,出口企业都认识到绿色转型、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是把节能减排成绩通过碳标签或碳足迹认证来表示出来,很少有企业能办到。从我国2014年6月推出CQC低碳产品认证以来,山东省共有7家企业获得全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它们分别是山东鸿明铝业、山东南山铝业、山东开元电机、山东金晶科技、鲁南中联水泥、曲阜中联水泥、枣庄中联水泥。另外,许鹏举和胡鑫磊在2010年对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碳标签认知度做了一项调查,最后发现有近30%的企业表示了解、近45%的企业表示一般了解、近25%的企业对碳标签不了解;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表示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产品的环保、节能、低碳工作。

选取山东省东营市恒丰橡胶、盛泰集团、金宇集团、兴源轮胎等轮胎出口企业和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为调研对象,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围绕东营市的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企业低碳生产实践意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市场的诱人前景。首先是政府的环保监管压力。政府对企业排污设定了标准,检测不合格即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在线监管措施,实时检测企业的排污状况;各级政府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环保先进单位及个人设有奖励;环保局还设立了投诉热线。其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强烈要求。

第二,企业初步建立了低碳生产实践的组织管理体系。许多企业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管理,会对员工进行低碳意识教育,只是欠缺激励措施。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加上政府当前的严格监管,促使企业高层开始积极购买或者自己研发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良好措施和成功经验。要节能减排,就要降低能耗使用。荣丰食用菌公司的主要能耗就是电,低碳生产的重点就是通过技术改进来降低电的消耗。在旧的生产技术中,公司通过日光灯光照满足食用菌的光照需求,然后通过空调降低日光灯散发的热度、降低温度从而达到食用菌的培育环境要求,能耗较大。目前,技术改进后,公司使用冷光灯(LED)来达到培育环境对光照的需求,消除了空调等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另外,为了达到食用菌培育环境对CO2需求量的控制,需要进行室内排风;原来的技术是主动排风:排风和进风同时使用;目前引进了新排风设备,变主动排风为被动排风,不需要排风时就不运行设备,有效降低了能耗。

第四,企业低碳生产实践中的困难。东营市轮胎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主要从国外进口,受限于研发资金和研发人才的限制,企业自身低碳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较难,购买环保设备的资金投入负担太大。另外,东营市轮胎企业主要采用蒸汽或电,有些企业自己设有电厂,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生产成本,缺少使用新能源的动力。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5

综合考虑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等因素,构建低碳环境下制造商与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以供应链成员各自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求解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及市场需求量;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政府碳税及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定价及市场需求的影响,给出产品定价与减排策略的关系;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对结论进行进一步分析。为企业产品定价及减排、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最优定价;减排策略;碳税;财政补贴

1研究背景与主要文献综述

随着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低碳时代得到来,使得政府和企业纷纷就目前的现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政府采用多种规制措施(补贴或税收等)来激励企业改变其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碳排放;企业为保证自身利润及应对当前政府措施和市场的变化,也相应地调整其运营模式,具体表现在通过使用新工艺、投入新技术、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水平等方式向低碳转型。因此企业在低碳改造过程中面对政府的环境政策,该如何进行产品定价、调整自己的低碳投入成本?政府补贴及税收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的?在政府低碳减排目标的约束下,低碳供应链企业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关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从目前看,政府政策及监管是企业实施低碳供应链管理强有力的推动力量[1]。Wolfram等[2]研究了在激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进行减排的环境政策工具中,税收比自由许可、拍卖许可更能激励企业采用现金减排技术。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已征收碳税,如荷兰、丹麦、瑞典、爱尔兰等[3]。我国碳税征收仍处于研究层面,但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框架》报告,财政部财务科拟定了《开征碳税研究》报告,同时发改委能源所也了《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为我国政府征收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Bettina[4]从减排量等7个方面论证了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中更有效且成本更低。Benjaafar等[5]将碳排放因素考虑到简单的供应链系统中,建立了碳排放限额模型、碳税模型、限额与交易模型以及碳抵消模型等,为供应链低碳运作提出了颇有意义的管理启示。Hoen等[6]分析了碳税、碳限额、碳交易等不同碳排放约束对制造商运输方式决策的影响。黄鑫等[7]通过考虑财政补贴、税收、罚金等参数来分析政府监管者如何通过财政工具引导企业积极遵守和服从节能减排政策。Song等[8]分析了征收碳税、强制减排、以碳总量限制和交易下企业单周期最优订货量决策的问题。赵道致等[9]在考虑碳税情况下对供应商主导的二级供应链减排博弈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减排策略下企业的最优产量与单位产品减排量。

针对低碳政策下供应链成员定价的研究,杨珺等[10]建立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单个供应商和销售商的供应链模型,分析了强制排放和碳税两种排放政策对于供应商、销售商及整个供应链的总成本和碳排放的影响。马秋卓等[11]研究了以碳配额机制为基础的碳交易体系下单个企业低碳产品最优定价及碳排放策略问题。毛超艳等[12]通过引入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决策变量,构建了制造商的简化决策模型,给出了制造商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分析了碳排放政策与消费者低碳需求对制造商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的影响。谢鑫鹏等[13]研究了基于CDM的制造商与零售商的产品定价与减排决策。上述文献虽然考虑碳排放政策下产品定价的影响,但是大都针对单个企业,且涉及到碳税与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形较少。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低碳环保意识的增加,企业在面对政府减排压力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低碳偏好。大量消费者调查和研究报告表明,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低碳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14]。如Liu等[15]在研究中指出,消费者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愿意购买绿色低碳产品并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这会迫使供应链企业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模式来保证其利润,但最终还是会通过合理的产品定价,将低碳改造所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终端,由消费者买单。

本文将消费者低碳偏好考虑到供应链中,在需求受到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碳排放双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研究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由低碳制造商与低碳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探讨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定价与减排策略、政府碳税及补贴的影响关系,为企业定价、减排投入及政府制定碳税和补贴提供参考。

2情景描述与假设

2.1情景描述碳税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措施,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能够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遏制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完善环境税制、调整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碳税将被逐步提上日程。为应对即将实施的碳税政策,企业开始通过使用新工艺、购买新设备、投入新技术等方式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向低碳转型,这使得企业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等过程中的成本增加,这些都属于低碳化投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说,碳税在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给企业,特别是碳排放量较大的制造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减排压力,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因此,企业和供应链上成员会将这部分额外增加的碳税成本通过产品定价的形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造成产品的价格超出消费者可接受范围,导致产品滞销、企业亏损等现象的产生。为此,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应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将部分税收所得贴现给低碳消费者,以刺激消费,拉动市场需求。基于以上情景,本文以一个制造商与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模型为研究对象,其中上游制造商负责产品生产,下游零售商负责产品销售,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碳排放,政府会根据企业最终的碳排放对企业进行征税,为降低碳排放,制造商与零售商都将投入资金进行低碳改造;同时,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会对产品进行补贴。以此构造考虑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二级供应链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定价模型如图1所示。政府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征税,并根据产品的低碳程度对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进行补贴,消费者为产品价格与低碳度双驱动型,故市场需求将受产品的价格及碳减排程度两方面的影响。制造商与零售商根据碳税大小与市场需求来确定减排量即减排资金投入进行低碳产品生产,并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价。

2.2基本假设为研究方便,本文简化过程,仅考虑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型供应链,且做如下假设:

3模型建立与求解

3.1制造商及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在此我们建立制造商主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两级供应模型,供应链成员在知晓政府对其所征收的碳税税率之后,制造商须在生产周期开始之前制定最优的碳减排量即减排投入资金及产品批发价,零售商根据制造商的决策制定自身减排及定价策略,使各自在生产周期之后利润最大。由于增加了碳税成本与低碳减排成本,且受成本的一些条件约束,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化利润目标函数分别。

3.2结果分析下面根据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分别分析政府碳税和低碳补贴即税收返还补贴对碳减排量、供应链成员定价及需求量的影响,以期获得一些管理启示。结论1表明,政府碳税的征收会变相导致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成本增加,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对于零售商而言,不论产品碳排量如何,随着碳税的增加,零售价将不断提高;但对于制造商而言,当零售商碳排放量大于自身碳排放量时,由于零售商面临的碳税压力较大,随着碳税力度的增大,零售价上升幅度会过大,将导致产品销量严重减少,为避免因销量减少过大带来的利润损失,作为市场主导者的制造商会降低批发价,使零售价随之降低,提高销售量,故而会出现批发价随碳税的增大而减小的情形。从环境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会促使企业减排,从而降低大气污染;但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使得产品零售价格增大,消费者承受物价上涨的压力,市场需求减少,使市场经济处于低靡状态,税率过小使得起不到激励制造商生产低碳产品的驱动力。因此,政府应确定适当的碳税,综合考虑环境与经济两方面因素。结论2表明,政府对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补贴给消费者,可以激励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增大市场需求,企业因此可以提高产品价格,可以说政府对消费者进行低碳财政补贴可以间接地帮助实施低碳生产的企业营利,降低企业低碳改造成本,也能够使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低碳改造,减少产品碳排放,对经济及环境来说都大有裨益。结论3: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零售价可能变大也可能变小,而制造商碳排放量对批发价的影响与对零售价的影响趋势相似,它们都要根据政府碳税回收补贴及消费者低碳偏好的大小具体判断。结论3表明,不论政府碳税及补贴情况如何,零售商的碳排放量越大,即减排资金投入越少,批发价始终减小。这是由于零售商碳排放量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所要缴纳的碳排放税越多,会迫使其提高零售价,导致市场需求量减少,为使零售商在制定产品价格时不至于过高,制造商会通过降低批发价间接分担零售商的碳税压力,所以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加,批发价会减小。同时,由于消费者的低碳偏好以及政府碳税的存在,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当政府碳税力度过小时,企业节约的低碳投入成本可能大于碳税所增加的成本,所以产品价格会是下降的趋势;而当政府碳税力度较大时,其缴纳的碳税带来的损失过高,所以提高产品价格在所难免。可见,政府碳税及回收补贴对于供应链成员减排量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供应链成员在制定减排策略即低碳投入时,可以考虑相互合作的方式来进行综合减排。

4数值仿真

通过数值仿真进一步来分析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定价的影响,并通过分析供应链成员利润为政府制定碳税与财政补贴提供参考。对比图3可知,不论碳减排量如何,零售价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都将增大,但与零售价情况有所不同,当碳税税率较高时,零售商每降低单位碳排放时,零售价所上升的幅度越小,达到1时则碳排放量变化对零售价影响很小,此时零售商减排积极性会相对减小。故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可以考虑制定差别化税率,在不同企业间实行不同的税率。由图4和图5可知,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制造商与零售商利润均减小,随着政府补贴力度的增大而增大,这与结论1和结论2相符。且由图可发现,随着碳税的增大,制造商利润明显迅速下降,最终与零售商利润相差无几,由此可见政府碳税的征收对制造商影响更大。这与现实情况相符,相对于零售商而言,制造商碳排放较多,面对相同的碳税政策时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的制造商所承受的惩罚力度更大、减排压力更多,因此所带来的利润损失也就更大,可以说碳税对于碳排放量大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税时应科学合理制定,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并避免其对高能耗产业的冲击,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受影响比较严重的高能耗行业建立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

5结束语

低碳经济环境下,政府环境政策及消费者市场需求变化必将对供应链企业的产品定价及减排产生深刻的影响。低碳时代的冲击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积极探索市场需求规律,合理确定产品的价格,加强自身与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政府也需根据不同企业调整税率,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本文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构建了碳排放税与低碳产品补贴下供应链企业定价与减排模型,通过建立模型与求解得到所建定价模型的解析解,进而研究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定价与消费者低碳偏好、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以及制造商与零售商碳减排量方面的影响关系,并进一步求得此时的产品市场需求量,为供应链成员生产及产品定价提供决策支持;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一定碳排放量状况下,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对产品批发价、零售价、市场需求量及利润的影响,为供应链成员制定碳排放量及政府制定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提供参考。通过理论研究和数值分析,可得到以下启示:(1)随着政府碳税的不断提高,单位产品零售价必将增加,但批发价大小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终碳排放量,也即减排投入资金情况,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因此企业间可以通过合作减排使供应链利润更优。(2)碳税对制造商与零售商作用效果不同,对此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应科学制定差别化税率,制定合理的碳税政策,避免对高耗能行业带来严重的冲击,这样才不会挫伤企业进行低碳改造的积极性,切实起到降低碳排放的目的。(3)随着政府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时补贴力度的加大,产品批发价与零售价都将增大,利润也随之增大,这说明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企业进行低碳改造,提高企业低碳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可减缓碳税实施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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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6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18-0085-03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经过多年的不断尝试,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权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存在自身不够合理、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在进一步的深化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法规、企业、环保观念、行政等诸多方面的阻力,暴露出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的初始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还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许多企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可能会相应减少。在此顾虑下,企业难有实行节能减排的动力。同时,也存在新建企业和己建企业之间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源,实质上为政府所管辖,成为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因此,容易导致排放权交易受到管理部门操纵的影响。

(二)交易体系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欧盟和美国的交易体系都是建立在严格的立法基础上的。我国目前依然缺少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连碳排放权交易指南都没有。2005年国家四部委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协调、规范我国碳排放活动的立法准则。但随着基于配额的交易在气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渐增多,该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关于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授权等关键性问题也都亟待解决。

(三)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二级市场,它的基础是一级市场的行政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以及分配等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和指导。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制度还不完善,在对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及制度的缺失将阻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四)尚未建立规范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碳排放权交易通过确立碳排放配额的经济价值,能够为生态建设提供融资渠道和持续动力。我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它们都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主要是因为政府在交易中依旧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不透明等问题。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还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起步阶段。面对与日俱增的国际减排压力,我国已经意识到应当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的引导和规制,加强碳交易制度建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建立国家层面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应包括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全国性碳交易登记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制度等内容。

(五)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碳交易的快速发展对碳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旨在利用金融工具来优化企业的碳资产配置、盘活碳资产;主要包括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导致企业在开展相关项目时经常遇到融资困难。随着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衍生为金融资产的属性将进一步加强,必将对金融格局与全球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探索碳金融模式、碳银行运作方式和碳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尽快制订我国碳金融发展战略。从中短期看,能够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从长期看,还能通过将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

(六)落后的技术条件。技术进步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清洁生产技术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对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方面的技术与方法还没有完全掌握。相对落后的技术直接导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略高于产品的真实价值,影响市场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技术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七)缺乏碳排放权会计所需的专业人才。我国研究碳排放权会计的主要是专业学者,由于缺乏碳排放权会计的相关培训,导致企业中懂得碳排放权会计的人才并不多,这成为我国企业实行碳排放权会计的严重障碍,对建立和健全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环境管理系统并自愿地进行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制约。碳排放权会计本身是由各种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这就对会计人员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以便更好地适应碳排放权会计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

结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议。

(一)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在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分配碳排放权,不仅直接涉及排放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将影响到环境容量的配置效率。目前,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一般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无偿分配是指根据某个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或者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是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历史排放量,来确定分配给该企业的碳排放权份额。有偿分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排放权来确定其排放份额,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其购买量,又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出售两种方式。这两种方法各有长处,也都存在着不足。无偿分配由于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其能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利于积累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经验,为以后的分配排放权数额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偿分配无疑更能保证企业间的公平,但容易造成市场垄断,从而导致碳排放权价格被个别资金雄厚的企业所操纵。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设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时,应综合两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初期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建立有偿分配为主的公平而高效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市场。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应依据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吸收他国成熟经验,采用国际既定规则,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去粗取精的修改,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碳排放权交易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诸如对温室气体排放许可、收费、分配、交易、管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参与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及程序等;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还要明确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碳排放中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规范服务认证市场,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于在审议核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碳排放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以及我国今后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发挥政府政策宏观导向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多个主体、多个部门,从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平台来落实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平台、企业信息平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力度,全面管理和协调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碳排放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以建立严格的监测考核体系,改进技术条件,核定实际减排量。在监督管理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过于分散而造成了不利于管理和平台职能重叠、浪费资源等问题。所以,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首先,可以在交易制度设计、交易平台建设、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吸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建立自己的机构和交易平台,并且逐步实现国际化。其次,拓宽项目领域和交易品种,发展资源型、技术型等多种类型的碳交易品种,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先进技术和富余资金的企业,可以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向欠发达地区进行技术和设备的转让,或是进行投资来获得减排额,实现碳排放权的交易;最后,在碳交易现货市场具备一定规模之后,尽快推出碳交易的期货市场,形成我国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是交易能否稳定有序进行的保障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下进行,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拍卖及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应当包括许可证发放、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与交易申报登记等制度。一级市场的碳排放许可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初始分配;二级市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信息披露重在信息公开。环境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建立相关机构的配合协调机制、共享市场信息;通过制度来实现监管权力的制衡,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监管弊端。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尽量消除碳交易市场监管的盲区。

(五)建立市场化的碳金融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渐由商品市场演变为金融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利用金融市场来发展、调节低碳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等。

(六)推广高新技术的应用。尽管我国目前有关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技术与工艺还未完全掌握,企业应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积极引进技术,提高生产技术,减少排放,增加经济效益。在绿色创新技术的引领下,传统的碳密集型企业将面临产业结构转型的挑战,而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型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获得新的发展空间,通过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使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我国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七)培养相关会计人才。碳排放权会计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了解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学科知识,进而严格有效地执行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的环境政策、处理碳排放权会计实务,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在熟练应用会计技能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对环境等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和掌握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经济学的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企业会计人员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修改或扩展碳排放权会计的目标,致力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