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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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区金融办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区政府采取资金抵押和资产抵押相结合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抵押,风险抵押用于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在批准设立前应向区政府出具书面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冻结其银行账户、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区金融办同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三、工商分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和年度检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审查。

四、区金融办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上银行;网上支付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迅速地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需要加大创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要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争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风险,从而给监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包含众多,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文章从监管的主体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现状。

(1)网上银行。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在此办法中,对于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向上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此办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原则性的规定太多,操作性较差,因此,在2007年被废止。在2005年,我国银监会在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实施,推动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2)网上证券。在证券方面,我国是不允许在网上直接发行证券的。在2012年,证监会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商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而允许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并且可以根据申购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网上和线下的比例。

(3)网上保险。在201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和防范网络欺诈风险等,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2011年,保监会还针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信息披露和经营的规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在2012年开始实施。

(4)网络支付。为了规范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防范风险和确保资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地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相应的支付许可证,同时向其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5)网络借贷。在当前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借贷,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经营范围等。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在2011年,银监会了相应的风险提示通知,警示银行防止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大幅度蔓延。

(6)网上PTP理财属于一种民间借贷理财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T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赢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赢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和不同的产品,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消费者谨慎地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

(7)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互联网众筹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公司资金问题,也给普通大众提供了一个投资好项目的机会。但是众筹后资金怎么监管是一个问题,经常出现众筹后,使用资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质服务,欺骗大众。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要在总体上体现出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要给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维护好竞争秩序,公平经营的环境,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督管理环境和体系。总之,互联网金融要在风险和创新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按照总体要求进行探索和完善监督管理。

(1)为实体经济服务。互联网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通过市场导向,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能力,在监管上要加强引导和纠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会脱离监管。如P2P要充分发挥好筹资平台,切忌以互联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体现出一定的约束性和引导性,从而为实体经济更好的服务。

(2)利于宏观调控。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利于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在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所造成的影响,如资金流动性的影响、P2P网贷的发展会对信贷规模产生何种影响等,这些

都是需要监督管理政策充分考虑的因素。

(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通过相应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来放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很多的科技信息风险,如在二维码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马,导致资金损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也有可能引发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任重道远,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漏洞,因此要高度关注和防范这些风险隐患,确保不会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4)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金融监管的内容和重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制度,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合法权益纳入,重点加强客户的信息保密、充分维护好客户的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严厉的打击各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国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要充分发挥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作用,要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同时要上报给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等业务,也做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监管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业统一起来,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监督缺乏和监督重复等的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发展。

(2)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的细则。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主体,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同时结合相关业务来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支付,要严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规章进行监管,还要及时地进行创新,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P2P网贷,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和出台管理办法,如果单纯作为信息中介,不予发放牌照,如果是信贷中介,可以考虑发放牌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跨行经营的特点,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沟通,建立监管协调制度。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监测和分析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安全监测。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往往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规范行业发展,我国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力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不断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5)各部门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适应新形势。

4 结 论

总之,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要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就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协同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力争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对我国监管实践的挑战与建议 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创新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武汉科技金融创新的挑战、机遇与对策建议 金融保险外包的市场开发与政策建议 “热钱”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科技金融创新在中国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分业混业无碍金融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对策建议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研究与探讨 银行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医药分业改革的经济分析及管制政策建议 论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性及创新策略初探 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009年10月15日登陆。

② 《避免香港雷曼迷你事件被政治化》,2009年7月6日(凤凰网专稿),http:///program/cjzqf/200907/0706_1698_1236046_4.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陆。

③ 《产品巨亏,外资银行理财产品遭遇信任危机?》,(《南方日报》2008年11月10日),http:///money/banks/hydt/20081110/205919.shtml。王维杰,孙承天:《客户累陷巨额亏损,外资银行的理财陷井有多深》,(《卓越理财》2009年7月9日),http:///topic/waiziyinhang/bank/yhpl/20090709/911138.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陆。

④2009年7月6日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4条。

⑤ 《看好经济复苏,结构性理财产品逐步升温》(《金融时报》2009年9月14日),http:///news-center/newslist.asp?id=134796。2009年10月12日登陆。

⑥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⑦ 同上注。

⑧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42746,(May 2, 2000), 65 FR 30171 n.7 (May 10, 2000).

⑨ 结构性证券(structured securities)与结构性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美国证券法上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因为按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几乎所有的投资产品。

⑩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51094(Jan. 28, 2005), 70 FR 6489 (Feb. 7, 2005).

!香港证监会:《有关对《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2006年9月,载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就分销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注释4。

@ISDA,LIBA,SIFMA,ICMA and ESF,Structured Products: 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Distributor-Individu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July 9, 2008).

#功能性监管是以产品和业务性质为基础确定监管管辖权。如果把结构性产品以其外在形式定性为债券,则属于证券产品,适用有关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归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如果以其结构内衍生产品来定性,则可能定性为衍生品,而衍生品又分为柜台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因衍生品交易场所不同,兼管管辖也有所不同。不仅如此,衍生工具基础资产性质不同,其管辖机构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国,柜台交易以证券以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就归美国证监会管,而如果是以期货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则归期货交易委员会关。在我国,目前实行以机构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如果是银行销售衍生品交易就归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如果是证券企业销售衍生品,则归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香港证监会《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向财政司司长呈交的报告》(2008年12月)。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structured products(May 2007).

^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Structured Products Association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4.

*Bethel, Jennifer E. and Ferrell, Allen, Policy Issue Raised by Structured Products, BROOKINGS-NOMURA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Yasuki Fuchita, Robert E. Litan, ed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60. Available at SSRN: http:///abstract=941720。2010年2月10日登录.

(同上注。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11 (Source: Greenwich Associates).

)香港证监会《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向财政司司长呈交的报告》(2008年12月)。

_同上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2008)。

1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2008)。

2同上注。

3主要由发达国家银行行长、金融机构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一个在国际金融监管上影响较大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

4G30,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 and Challenge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http:///pubs/GRP30_FRS_ExecSumm.pdf. 2010年4月20日访问。

5同上注。

6IFF Research and YouGov,UCITS Disclosure Testing Research Report(for European Commission)(July 8,2009).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vestment/docs/other_docs/research_report_en.pdf. 2010年1月25日最后登录。

7 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8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9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律规范包括中金所按证监会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等。

0《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按照《证券法》125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从事银行同样可从事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经纪业务两种。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证券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4条、16条。

Q《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4条。

W《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45条没有明确提出适合性概念,但实际上要求进行适合性评估。

E《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37条。

R《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地3条、第4条。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月嫂有了国家标准

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员(俗称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

应为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房地产广告语有了规范

不准含升学等承诺

《房地产广告规定》2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位置表示上,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类不文明乘机行为将被记录

保存期限一至两年

旨在强化航空运输秩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冲击值机柜台等10类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将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记录并告知航空公司、中航信等单位,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

这十类不文明行为包括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

办法明确,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客如对记录有异议,可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诉,中国航协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不受影响。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备案制度;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了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

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自2月1日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须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伪卡;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8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17

随着我国银行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以盗刷、伪造为主的银行卡犯罪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从近期海南省高院公布2010年以来审结的银行卡民事案件情况来看,海南省银行卡伪卡民事案件呈现数量增多、涉案数额大、上诉率高等特点。由于银行卡伪卡民事案件多发的原因与金融立法、银行卡管理、金融IC卡推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密切相关,我们应予以关注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一、银行卡伪卡民事案件特点[1]

(一)数量呈增多趋势

2010年以来,海南省法院一审审结此类案件共44件,绝大多数是伪卡犯罪引致的纠纷。其中,2010―2012年度分别为10件、6件、20件,2013年1月―9月8件。

(二)案件标的额大

案件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20万元之间,有33件;20~50万元以下的2件;50~105万元以下的2件;其余为1万元以下案件。

(三)调撤成功率低

44件案件中,一审判决结案的仅4件,其余40件均上诉。案件很难调解,二审调撤率不足15%。

(四)案情复杂难查

伪卡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包括:在ATM、POS机等位置安装测录设备窃取数据和密码;盗抢银行卡;通过虚假购物网站等诈骗方式诱取密码窃取资金等。这些作案手段隐密难以查清,往往案件尚未侦破,持卡人与银行的纠纷已经进入民事诉讼阶段。

(五)案件审理难度大

一是举证难。比如对于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究竟由银行还是个人承担或如何分配存在较多争议。二是责任分配难。双方责任难以查明,具体划分缺乏统一标准。三是同案同判难。由于案件尚未查清,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量利益平衡,实际上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结果往往同案不同判,导致当事人很难服判息诉。

(六)多数是责任共担

在海南省海口法院审结的17件案件中,银行、持卡人按比例担责10件,银行全部担责3件,持卡人全部担责4件。

二、伪卡民事案件多发原因

(一)银行卡专门立法滞后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银行卡立法,调整银行卡业务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银行卡等金融产品的民事案件适用性不强。在部门规章层面上,涉及银行卡规范的主要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些规章效力层级低,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比如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跟不上银行卡业务发展步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仅限于信用卡,另一方面侧重于减少商业银行风险,对于保护持卡人利益、明确伪卡案件举证责任、责任分担等帮助不大。

(二)银行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自助营业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对ATM机等设备的巡检和监控不够,使犯罪分子屡屡通过加装各种装置盗取复制银行卡。二是特约商户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等制度,出现POS机被安装侧录器窃取数据和密码的情况。三是交易信息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疏于对银行卡资金交易的监控和提醒功能开发,或仅对信用卡提供此类功能,导致持卡人难以及时发现伪卡交易。四是对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没有保管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有的将发卡营销外包给专门的服务商或雇佣短期合同工,使客户资料经多人之手泄露,被用于诈骗套取银行卡密码。五是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个别银行网银系统存在漏洞,被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攻击的形式获取银行卡密码。

(三)EMV迁移进度落后

EMV迁移指的是银行卡由易被复制的磁条型卡向安全性更高的金融IC卡转移。从90年代末开始,维萨(VISA)等银行卡组织在全球推广符合EMV标准的金融IC卡。我国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EMV迁移已取得一定进展。但迁移涉及到系统、终端改造,且IC卡成本是磁条卡的数十倍,银行EMV迁移的动力不足。目前我国进度仍显落后(见表1)。由于日本、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已基本完成EMV迁移,伪卡犯罪有向我国转移的趋势[2]。同时,为了兼容老终端,我国发行的金融IC卡很多同时具有磁条和芯片,仍然有被复制的可能。这些情况都增加了伪卡犯罪及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数量。

(四)调解机制尚未成熟

诉讼外处理机制(out-of-court complaint scheme)是通过司法系统外的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双方进行仲裁调解的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金融争议诉讼外处理机制,比如英国金融服务评议机构、新加坡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和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由于成本低、效率高,一般国外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卡纠纷都会通过此类渠道解决。在我国,普通仲裁机构缺乏金融专业知识,调解银行卡纠纷效率不高。金融业方面,人民银行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消费争议调解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12363”投诉电话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银监会也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未设立统一投诉电话,而且当银行卡纠纷涉及银行内控风险时,作为审慎监管机构的银监会难以做到不偏不倚。总的来看,由于我国诉讼外调解机制尚未成形,伪卡纠纷往往会走司法诉讼渠道,使得伪卡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五)行业组织自律不足

为维持消费者持卡信心,国外信用卡组织往往会加强会员单位自律,注意保护持卡人权益,出台有利于持卡人的行业政策。比如美国维萨和万事达两个信用卡组织对旗下产品实行“零责任制”,免除消费者伪卡交易而承担的责任,减少伪卡交易引起的民事纠纷。而我国的银联同样是具有强势地位的银行卡组织,在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和减少银行卡纠纷方面却鲜有作为。

三、启示与建议

(一)推动银行卡相关金融立法

从长远看,可推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银行卡法律体系。可借鉴英美做法,由发卡机构承担所有伪卡纠纷的举证责任,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短期内,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作出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等方式,对处理银行卡纠纷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问题作出规定或示范,统一判决标准。还可以推动《银行卡条例》出台,厘清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银行卡业务监督上的职责分工,同时增加银行卡业务上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比如设置伪卡纠纷的消费者担责上限,这方面可以借鉴各国银行卡法律有关条款(见表2)。

(二)着重解决存量磁条卡替换问题

由表1可知,影响我国EMV迁移进度的是较低的金融IC卡渗透率。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磁条卡总量高达34.02亿张,加上IC卡单卡成本高,替换这些磁条卡需要大笔费用,银行普遍动力不足。考虑到当前金融IC卡受理环境已经成熟,人民银行要大力推动存量磁条卡的替换。建议通过司法案例指导或银行卡行业规则的形式,明确免费替换磁条卡是银行的义务,规定2015年后涉及磁条卡的伪卡交易风险责任一律由银行承担,以此推动磁条卡替换速度。同时要加强监督,避免银行在替换过程中收取持卡人费用,更要避免银行将收取费用的责任推到人民银行对金融IC卡的推广普及上。

(三)加强银行卡行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一是督促发卡机构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助营业场所防护,完善自助设备安全设计,对所有银行卡提供资金交易信息监控提醒,严格落实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交易类系统的安全等级等。二是要审查发卡机构的格式条款,包括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及时消除其中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利于解决伪卡纠纷条款。三是要加强银行卡业务中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定银行卡业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指导意见,对信息使用提出规范要求,设法纠正银行卡行业对个人信息保管的各种痼疾,比如忽视外包风险、只销卡不销信息、申请卡不成功不归还申请资料等。

(四)完善金融争议调解机制

将“12363”尽快推广到全国,以签订合作备忘录(MOU)的形式与银监会建立“统一入口,分责承办”的机制。建议设立金融争议调解仲裁员,以低成本、快速、专业的调解方式,将伪卡交易纠纷吸收到调解渠道,减少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数量。

(五)发挥银行卡组织作用

建议银联加强会员单位银行卡业务自律,自我限定银行卡纠纷的消费者责任上限,减少伪卡交易纠纷的同时提高消费者持卡信心,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金融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2.1 基本概念。

2.1.1 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分类。

风险管理是通过识别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并对其进行积极明确的处理,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具安全保障的方法,以实现企业或项目以最低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根据巴塞尔协议,金融界通常把风险分为三种,即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在我国对于风险主要分为战略、法律、财务、市场以及运营风险。对于信托风险管理来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中明确提出,风险管理的评价要素主要涉及信托公司的内控管理体系、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净资本管理。

2.1.2 信托定义、业务类型及风险。

(1)信托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清晰的定义了信托的概念,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以自身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

(2)信托业务类型。

在我国对于信托业务类型的划分可谓多种多样,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可能存在一项信托业务可以被理解为多种信托类型。对于信托业务的划分,如果以关系成立的形式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分为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按照受托财产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动产信托(受托财产属于动产,如机械设备)、资金信托(即受托财产是货币资金)、不动产信托(即受托财产属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等)、金钱债权信托(受托财产为金钱债权,如保险单存款凭证等)以及有价证券信托;根据信托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属于民法或者是商法可以将其分为民事信托以及商事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又可将其分为个人、法人信托以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即委托人如果为自然人,则设立的信托为个人信托,法人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亦如此;从受托人承接业务目的(即是否以获利为目的)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营业与非营业信托;据信托业务受益人为委托人自身、第三人又或者是业务本身能够促进某项公共事业或间接使得委托人受益,可将其分为自益、他益、公益以及私益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流动是否局限于国内,可将其分为国内信托以及国际信托;根据我国《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以信托公司是否具有信托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决策权将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3)信托业务风险。

对于信托业务面临风险的类型一般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以及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或金融产品交易的对手方由于自身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其没有能力履约或者主观上不愿履约,影响该债权或金融产品的现有价值或到期价值,从而对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带来某些或大或小损失的可能性。同样对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信用风险也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都有可能遇到因交易对手方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业务类型就是信托融资项目中融资人的违约、金融机构间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方的违约、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的违约。比如常见的违约有以下两种: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经济转型期,如果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使得融资方经营环境恶劣,导致其现金流发生不利的异常变化,使得交易对手方没有能力履约或者履约能力降低,就会给融资类信托带来致命的信用风险;当货币市场政策突然趋紧、央行不予释放头寸缓解时,即便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头寸难平引发资金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大面积违约,且该类信用违约传导性极强,影响效果恶劣。

操作风险是指来源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机构内部制衡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和管理有限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监督管理设置不够合理,不能及时发现信托业务中各种不利因素的行为风险。在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风控督查对业务人员没有起到严格的监管,导致业务人员故意犯错或者因失误导致风险结果的发生。还有一些诸如因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够,导致其不能及时了解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影响业务发展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因现金流不充沛,不足以满足自身业务需要,从而使得业务可能面临风险并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信托公司以及信托项目两个层面。在公司层面,由于信托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充沛资金来应对业务的快速增长或按时支付到期的债务从而产生风险;发生在项目层面的风险,是指项目在信托计划到期日没有如约完成或者项目收益产生风险影响资金的回流,从而使得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或出现信托理财刚性兑付的现象。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会使整个信托行业的理财都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对于当事人信托机构以后的理财发行产生致命性的不利影响。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有关某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某个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价格变动而导致的与其有关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价格异常发生的风险。信托业务常见政策风险有以下三类:第一类,存款利率的变化影响信托理财的销售,比如存款利率突然调高而信托理财收益并没有及时变化,则会降低社会投资者对信托理财的收益预期,动摇其购买信托理财的信念;第二类,行业政策变化对投向某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产生的影响,比如当下信托行业主要投向的房地产行业,一旦政策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将会对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带来重大打击;第三,股票价格异常对证券类信托的影响,比如 2015 年 7、8 月份股灾发生时,信托公司的盯市交易员要时刻紧盯市场行情,以防持仓股票跌破警戒止损线时不能及时抛售股票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1.3 内部控制的定义。

关于内部控制的思想早在 18 世纪就已经产生,后来逐渐发展为调控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对其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稳定持续发展,并实现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识别处理于公司不利的事项,从而保证企业合理经营的政策与程序。

2.1.4 资本管理。

(1)资本管理风险。

资本管理风险表示由资本充足率不足所引起的风险,当企业的资本金的名义规模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其实际资本却没有达到最低标准或者一部分资本金的来源与规定不符,从而使得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风险的现象,即为资本管理风险。一般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包括实收资本(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留存收益以及稳定长期负债等。资本充足率是监管资本(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标准)比风险资产加权值(以一定方法对各项目加权计算所得)。金融机构往往希望以较低的资本撬动较高的杠杆,即以低资本支撑大规模资产而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其目的又与监管部门的意愿相反,因为监管部门是希望金融机构能够保留充足的资本金以应对金融风险,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金融机构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违反监管规定,以非常规手段掩盖其资本不足的事实,从而引发资本管理风险。

(2)净资本管理。

为了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得以颁布,办法中指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净资本是在净资产中除去各类资产及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和各种业务可能导致的资本损失。为了使得信托公司的资本保持充足以应对业务风险的出现,信托公司必须落实并实施净资本管理。

2.2 信托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2.2.1 风险管理理论。

亨瑞?法约尔是法国着名的管理学家,他在《一般管理和工业管理》中正式引入了风险管理这一概念,风险管理这一重要理论早在 18 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法约尔的定义正式将其引入了企业管理的领域。美国着名的管理学家威雷特在其书中提出了关于风险的解释,这是经济社会中人们第一次关于风险的正式定义,其提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而这种不确定性是指人们不愿意让某一事件发生,但其确实存在并可能发生的概率。莱特纳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德国经济背景,提出了风险处理手段这一说法,并且其强调关于风险的处理主要包括了风险发生前的控制与规避和已经发生时对其进行分散以及转移、消除。莱特纳认为对于风险的处理应该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的手段进行调节,从而达到保护企业使其正常发展的目的。

20 世纪以后,风险的定义更加趋于成熟,奈特认为风险的不确定是可以测度的,并且提出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的特性,但是其与不确定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 20 世纪美国经济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1952 年格拉尔再次对风险管理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逐渐演变为一门新的学科,其通过初期的识别及度量,并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规避,并在风险发生时对其进行整体研究且根据现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损失及成本的目的。

2.2.2 信托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自出现至今,经过长时间的挖掘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关于其分支,即企业、金融等风险管理已成为具有关联性的独立学科。1979 年,我国为推动经济发展、打破计划金融体制,人民银行建立了信托机构。由于信托制度及理论的缺乏,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先后被监管部门进行了六次整顿。我国信托行业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金融支柱,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扩大经济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所受监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监督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使用监督管理所依据的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