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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1
关键词:碳足迹 碳会计 纵深扩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67-02
碳会计是低碳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门会计学分支学科,包括碳财务会计和碳管理会计。碳财务会计主要对企业碳排放的财务影响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而碳管理会计则是通过分析碳排放产生的原因,加强碳管理,提高减排效益。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关于碳会计的研究滞缓表明,碳会计已经成为会计研究者在探索会计前沿问题时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世界性的难题。制约碳会计研究的因素有很多,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育不成熟、碳排放权的本质认识不清等。其中一个最基础问题是碳排放量的准确核算,以确保碳排放权的合理分配。关于碳排放量的计量方法,碳足迹是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可的,用于核算碳排放量的研究方法。由于碳足迹不仅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也会产生全面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碳足迹的视角,通过分析碳足迹的本质、核算方法及其应用,探索其与碳会计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对我国碳会计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促进我国碳会计的发展。
一、碳足迹对碳会计研究内容的拓展
什么是碳足迹?众多学者和机构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Guinéeet al.(2011)认为,碳足迹是指产品在生产和消费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量。G.R.Cranston(2011)则提出碳足迹是某一特定行为的碳排放量。国际标准组织(ISO)的观点是,碳足迹指的是由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综合以上观点,本文将企业碳足迹定义为“产品或活动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
根据碳足迹的定义可知,碳足迹包括组织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即核算边界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还应该拓展至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碳足迹的这一特征要求碳会计的研究边界应拓展至企业外部,即从碳资源的投入、碳循环到碳增加值、碳排放的整个过程中。根据能源守恒定理,碳投入价值+碳循环价值=碳增加值+碳排放价值。
碳会计的内容也相应扩展,即碳财务会计应包括碳能源会计、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碳循环会计等;碳管理会计应包括碳排放量预测会计、碳经营决策会计、碳排放量控制会计、碳绩效评价会计与碳战略管理会计等内容。
二、碳足迹核算方法的采用要求碳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多样化
(一)碳足迹核算方法概述
对不同的核算对象、从不同角度,碳足迹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产品层次一般采用全生命周期评估法(LCA);家庭则通过分析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弹性,明确家庭的消费结构从而确定其碳足迹情况;企业则依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编制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通过分析企业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以及供应链排放情况来确认碳足迹,旨在确保清楚地反映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英国碳信托和英国环境食品农业部门委托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于2008年10月了《公共可用规范(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PAS)2050――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这是英国第一部强制性的、统一的产品和服务碳足迹测量标准。PAS 2050标准的宗旨是帮助企业真正了解它们的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寻找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最终开发出碳足迹较小的新产品,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国际标准组织(ISO)借鉴PAS 2050,制定了ISO 14067,旨在计算和报告企业的碳足迹。日本在2009年公告其碳足迹评价标准 TSQ 0010,是关于产品碳足迹评估和标识的一般性原则规范。此规范详细介绍了适用范围、引用标准以及产品碳足迹的量化方法等。
(二)碳足迹的核算方法对碳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影响
1.碳足迹的核算要求碳会计采用多种计量单位。碳足迹的核算主要是计量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计量单位是克、公斤或吨等重量单位。因此,碳会计既要坚持传统的货币计量,又要采用碳会计领域特有的重量或体积等单位。
2.碳足迹的核算促进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多样化。碳足迹的准确核算对提高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碳足迹的准确核算将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准确分配提供数据基础,从而保障了报表内碳交易成本与效益核算的可靠性;(2)碳足迹的验证和审计加强了表外披露的碳信息的相关可靠性。
三、碳足迹的应用为碳管理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
(一)碳足迹的应用现状
近年来,碳足迹标准已在不少企业、行业中得到应用,其影响正在不断扩大。已有20家英国企业约75种商品应用PAS 2050标准,行业涵盖食品、家用电器、纺织、建筑材料等,甚至不乏电子银行这种新兴的产业(如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HBOS公司)。德国于 2008 年 2 月针对私人消费品开展了产品的碳足迹评价试点项目,试点的产品包括食品、生活用品(洗涤剂、纸质品、床上用品)、电信和网络服务等。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碳足迹核算标准,但已有少数企业借鉴国外的标准来进行碳足迹的测算。2010年3月,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完成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在中国推行的碳先锋试点项目,成为首家遵循国际领先的PAS 2050标准完成产品碳足迹测算的中国企业。
(二)碳足迹的应用为碳管理会计提供了实践基础
加强碳足迹管理,已成为低碳经济时代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碳足迹核算对企业加强内部的碳预测、决策与控制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具体分析如下:(1)通过科学的碳足迹核算,企业首先可以清楚了解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具体排放量。然后分析每一环节碳排放产生的原因,确定相应的减排量;最后制定出企业节能减排的碳资源管理规划;(2)以碳管理规划为基础,企业:一是从源头上进行生态设计,减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碳排放;二是制定绿色供应商选择标准,采购低碳原材料;三是采用低碳生产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3)在控制环节,企业应重点监控大排放量环节,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启示
与传统会计不同的是,碳会计是以企业碳排放的财务影响为核算对象。企业的碳排放对财务活动的影响方式以及产生的具体财务影响金额都依赖于碳排放量的准确核算。没有量化,也就无法进行核算与管理。显然,碳足迹核算是碳会计研究和发展的基础,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碳足迹核算越准确,碳会计的核算和管理越科学。因此,推进碳足迹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对碳会计的研究将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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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R.Cranston,G.P.Hammond.Carbon footprints in a bipolar,climate-constrained world[J].Ecological Indicators,20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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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SI,PAS 2050-Assessing th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M]. The 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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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洪伟,肖婕,樊鑫淼,孙铭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研究[J].商业会计,2015,(17).
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2
(一)碳资产管理
目前,对于碳排放不能仅仅只从环保的角度进行单纯考虑,而必须将其作为一种资产来进行管理。所谓碳资产管理,是指对《京都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进行主动管理,如:碳监测、碳披露、碳减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时代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等其他措施。这些行动的自愿或是强制属性,将取决于企业所在的政策监管环境,其目的是获取更大的经营及品牌价值。碳资产管理是一个科学的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碳资产管理一般包括碳检测、治理与战略、碳绩效评估与披露等。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将碳资产管理分为7个步骤:第一是准备工作,第二是摸底监测,第三是设定目标,第四是信息披露,第五是评估改进,第六是实施计划,第七是碳交易。他还强调,碳盘查是碳资产管理中最关键的程序之一。如果一个企业要实施碳资产管理,就应当清楚地了解自身碳排放情况以及各业务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只有通过有效的碳盘查,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分析、计算企业那些看不见的“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碳市场交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严格的碳盘查至关重要。
(二)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市场虽然尚未运行强制减排机制,但是从全球的碳减排情况来看,我国推行强制性减排将会是必然趋势,只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碳资产管理是每个企业都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由于我国碳排放机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所以企业碳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企业的碳资产管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几乎都是空白,关于碳资产方面的研究都滞后于发达国家,相关研究也大都参照西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创新性研究并不多,对于企业在碳资产管理方面尚未能提供充足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这就要求尝试进行碳资产管理的企业自身要慢慢摸索。其次,由于碳排放涉及到环保,所以很多企业把碳资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放在生产或者环保部门,并没有将其纳入企业整体的管理系统中。再次,很多企业的财务部门认为碳资产的管理跟其无关,并没有认识到碳资产相当于金融工具这一性质,更没有注重碳资产管理对于碳市场价格、财务风险、税务以及对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利润等各方面的影响。另外,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意识薄弱,对碳排放的测量方法和计算工具了解不多,也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碳资产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碳排放权,忽略了碳资产包含的其他内容,研究思路具有局限性,限制了现代企业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最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企业对于碳交易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直观的感受,同时边际成本高的企业在减排的过程中发生了额外成本,这严重打击了企业进行勇敢尝试的积极性。
二、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案例列示———以硫酸行业为例
硫酸行业作为无碳能源行业,其余热利用都可以称之为广义的碳资产,特别是硫磺制酸所产生的热能。所以从无碳能源的角度,整个硫磺制酸的热能源利用都可以视为碳资产。以下仅是以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为例。我国硫酸行业最先申请CDM项目的前三位的企业分别是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和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他们投资开发的项目均是硫磺制酸装置废热回收发电项目,该项目利用我国大型的硫磺制酸装置的中高温余热,引进美国孟莫克公司开发的HRS废热回收系统,回收硫磺制酸生产过程中的废热生产蒸汽,提高酸吸收热的回收率和整个硫磺制酸系统的热利用效率,利用多余的蒸汽发电,所供电量将全部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装置的用电需求。对于该项目,三个公司都是在2008年在联合国EB成功注册,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在2010年获得减排量的签发,而双狮(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也在2011年分别获得减排量的签发,并且通过此次减排量的签发获得不菲的收益。随后,在此基础上又都相继进行了第二次减排量的签发申请。除了CER这部分碳资产之外,在考虑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双狮、宜化和重庆涪陵化工还可以对其硫酸装置的风机、水泵等大功率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电耗,提高能效,这部分的减排量也可以通过相应的规则和方法进行量化,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成为可交易的碳资产。
三、完善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的对策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经济将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在企业中推行碳资产管理,使碳资产管理创造更大的价值,政府和企业需要付出共同的努力。
(一)政府
1.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在我国政府作为一种权利的象征,具有很大的震慑力和权威性,在碳资产管理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实施必要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监督和敦促企业进行有效的碳资产管理。比如可以强制要求企业定期公布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温室气体的监测与控制,在产品上粘贴节能标签等。
2.尽快制定碳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企业碳资产管理在我国并未有深入研究,因此其实施尚未有相关规范可依。为提高企业自觉进行碳资产管理的意识,政府应进行相应的引导,制定企业碳资产量化管理标准,对相关标准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建立健全企业碳资产信息数据库,主动借鉴国外碳资产管理经验,与国际接轨。3.建立相应的碳资产管理机构。碳资产管理具有一定技术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难度相当大,这就需要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支持。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考虑建立必要的碳资产管理与咨询机构,他们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为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并进行一些前期的技术开发和研究。这样为我国企业碳资产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和最有效的管理提供保障。
(二)企业自身
1.企业家应当形成低碳思维。在低碳经济时代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下,中国企业家需要用低碳的思维重新考虑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问题。如果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该企业提出低碳要求,企业家必须以低碳的思维对企业如何应对未来更加严厉的碳排放政策、如何应对行业内部的低碳标准、如何应对消费者对产品低碳的要求、如何对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用低碳思维对其进行改造等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思考,这是具有极大挑战性的。
2.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企业要进行碳资产管理,需要企业员工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但是就目前我国碳资产管理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并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的要求,这就需要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低碳培训。管理人员要对低碳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学习和掌握,培养调整企业经营发展方式的能力;技术人员要掌握开发和运用碳减排、碳排放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操作人员则需要具有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能力。
3.为碳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层面,还要积极主动地为碳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经验,积极主动地成立碳资产管理的民间机构,企业间定期就碳资产管理提供良好提案。
4.制定企业碳资产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企业可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碳资产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将碳资产管理落到实处和细节上,积极开展碳足迹评估、碳资产会计处理、碳信息披露等研讨。
5.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国外目前很多企业已经采取的一项措施,我国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学习和借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重要性堪比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它是企业计算每年碳排放当量的表格。我们可以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找出其排放源,在接下来的生产经营中进行针对性的碳减排。
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3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4
论文摘 要 传统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低碳经济的来临企业理财活动发生变化。本文通过财务管理目标及意义,深入探讨了低碳经济下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性。
低碳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使企业通过对资本运作的管理达到既能满足消费者及社会的需要,又能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的目的。通过原财务管理与低碳财务管理的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低碳财务管理的内涵。
一、 财务管理的意义与新目标
1.低碳财务管理的意义
(1)会计与财务管理关系的要求
会计与财务管理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是相互独立的,但二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依赖于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赖于会计信息。由于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的领域都是价值运动,这就决定了它们在理论和方法上存在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关系。因此,当前低碳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必然要求低碳财务管理与之相适应。
(2)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要进行低碳管理必须实行低碳财务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度资金,而当前,企业主要是造成污染躲不过再安排治理资金,受到罚款再临时筹措资金,没有因环境意识而进行的整体的资金安排,这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而陷入困境。所以,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取得社会的支持,只有应用低碳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才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2.财务管理的新目标
经济形势不同,财务管理目标也存在差异,但是以往财务管理诸目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环保责任和环境风险都作为外生变量对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与环境相关的问题被归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在低碳时代,与低碳、环保、节能有关的诸多要素将内化于企业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产品碳足迹的计量、企业碳资产和碳负债的披露将通过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价值将成为企业价值的最高标准和终极体现。所谓生态价值,就是将碳风险与碳责任内化之后,企业及其各利益相关群体所创造的最终价值。企业生态价值的数学表达式为:生态价值=传统企业价值±环境价值。当企业实行节能减排等环境友好型生产及销售方式时,环境价值为正值,企业最终价值会提高;反之,当企业从事高耗能、高排放等环境破坏型活动时,环境价值为负值,企业最终价值会降低。生态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形成低碳思维,用低碳思维考虑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力问题,包括怎样应对未来更加严厉的碳排放和环保政策法规,怎样应对未来产业内部低碳的标准,怎样应对未来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倾向。
二、财务管理的新挑战
低碳经济既催生了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商业机会,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碳风险。“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某些产品的竞争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面对低碳经济,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并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旗下的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我国。这意味着我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将无法获得跨国公司的订单。从国家层面上,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通过世界经济贸易的传导机制,给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带来影响。按照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2012年起凡是进出欧盟机场的航空公司,将被分配给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排放总量低于限额的航空公司可出售剩余部分,排放总额超标的则必须自掏腰包购买超出限额的部分,这对于我国航空业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企业融资的新导向
银行业同样是参与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未来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将是在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金融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碳金融”政策,服务并引导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活动。判断、评估并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风险与社会风险将成为碳金融时代银行信贷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全球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中国兴业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宣布进行碳金融改革,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为从事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除此之外,各金融机构还在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陆续推出cdm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前期项目融资、汇款和资金管理,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等产品。可以预见,未来金融资源将重点流向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从事低碳经济的企业也更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的青睐。
四、信息披露的新要求
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提供的只是以货币计量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对于企业碳排放量、环境成本和环境绩效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则鲜有披露。而未来,这一切都将发生变化。当碳排放权可以用来交换时,碳资产和碳负债的价值就必然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利润表中,可能会在传统成本之外增加一项新内容,即减排成本。按照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要求,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要求的企业均被认定为排放源企业,必须强制实施减排责任,通过购买碳信用指标以抵偿自己的减排义务。该笔支出即构成了排放源企业的减排成本,直接抵减当期利润。在低碳经济下,减排成本可能会构成高能耗企业利润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5
关键词:火电企业 碳排放权 会计处理
一、研究背景
低碳时代已经来临,2011年10月我国批准碳排放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进行试点交易,2013年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在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开市。自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开市以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已成交532万吨,成交额2.38亿元,成交均价44.74元/吨。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就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出部署。
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鉴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给予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各行业中首屈一指,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分析
通过梳理,现阶段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包括无偿或低价取得的部分);二是产生的排放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排放负债何时以及金额如何确认;三是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是否可以抵消;四是碳排放权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本文探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解决问题。
首先,碳排放权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可以自用或出售。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目前碳排放权的主要获取渠道有:政府等相关机构无偿初始分配及有偿竞拍分配、与其他企业协议有偿购买、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或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初始计量金额。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碳排放权应确认为资产,无论是否有偿取得。
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将碳排放权分为生产性和投资性两类,企业持有生产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持有投资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交易。生产性碳排放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生产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碳排放权一定程度上具备活跃市场、拥有产品定价机制,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或交易,并收取或支付现金,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次,加入减排计划就是在获得碳排放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应确认一项负债。但不应当在取得碳排放配额时确认,而应于实际发生碳排放行为时确认。在取得碳排放配额并承诺减排时确认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处理不够谨慎,而在实际排放时该义务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在实际碳排放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负债,实际累计排放量小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排放负债金额为零;实际累计排放量大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准确的碳排放负债只有在履约时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在实际排放时按照最佳估计数将碳排放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实际履约时根据最终的差量(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排放配额部分)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
再次,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一方面交付或卖出配额要确认损益,另一方面碳排放要确认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进行抵消,二者以净额列示,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的损益。
最后,在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上,现阶段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模式。对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持有的生产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不能获得更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只会增加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对用于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合理反映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针对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及履约时按照市场情况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火电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为例,对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免费获得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北京市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设施、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及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发电、供热类企业依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配额,待核查确定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最终核定。核定发放碳排放配额时,碳排放权按照名义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入账价值为零。
(二)有偿获得配额时
购买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按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三)发生排放时
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碳排放负债按照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部分,即超额排放部分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预计负债,并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按实际累计排放量与核发配额的差量乘以当日配额成交均价,借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贷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四)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账面价值,应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负债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如果碳排放负债的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账面价值,应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贷记或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资产负债标日,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按照二者孰低,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贷记“管理费用”,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损益。
(五)履约交付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一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实际履约时根据核查或复核确定的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排放配额的差量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补齐履约所需配额时,按碳排放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按购买的用于交付超排放部分配额账面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按碳排放负债与购买用于交付的配额二者账面价值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整改期结束,碳排放配额履约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碳排放负债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按处罚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六)出售配额时
出售免费获得的富余配额时,该部分碳排放权出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出售碳排放权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交易费用也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另外抵押或售后回购等金融创新形式也需要考虑是否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6
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平台含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已经纷纷出台,虽然碳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这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控排企业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并没有掌握,也就是交易的碳排放额度还不能落实到位,但各个地方政府相关工作开展有条不紊,都在力争2013年年初就开展碳排放交易。
从各地交易的标准和规则看,各个地方的要求和标准都不太一致,但是对于控排企业来说,由于是试点,绝大部分都会按照免费分配排放额度小部分拍卖的思维,一是可以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又不会过多地增加控排企业的负担;另外,选择的控排企业基本都是能耗大户,根据各个地方的标准来看,试点期间,控排企业一般都是年耗标煤在5000吨以上或者温室气体排放在20000吨以上的企业,所以多数中小企业暂时还没有受到很大影响;再者进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基本都是由政府负责或出资进行温室气体盘查,基本上各个省市根据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的情况确定碳排放额度,也就是免费分配额度的基础;从交易的实施细则草稿版看,各个省市基本都是以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虽然部分省市对自愿减排以及资源加入预留了相应的空间,但是各个省市显然对自愿减排的交易理解知之甚少。
各个省市都在制定碳盘查和碳核查的标准,并把ISO14064系列标准以及GHG Protocol企业温室气体盘查规范作为重要参考。 GHG Protocol奠定了基础原则且明确基本概念,而ISO 14064标准本身的组织者的身份影响了其地位,适用范围更广。ISO组织作为国际公认的标准出版机构,其标准广受社会推崇与关注,在真正的温室气体盘查和核查中,ISO14064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针对机构、企业的温室气体盘查和核查,任何机构或政府都不能忽视它的作用。
ISO14064系列标准适用任何企业、法人、机构或商行等等,且该标准对组织的总体温室气体排查、项目层面的温室气体盘查,以及对盘查、核查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操作简单、实用性非常强,而且标准的应用有别于ISO14064的其他管理体系,对企业不会形成财务负担。同时该标准也是以自愿性为原则,与CDM(清洁生产机制)以及其他的GHG(Greenhouse Gas温室气体)方案可以启动很好的兼容作用,并可以有效地避免CDM的严格要求,使得自愿减排交易和碳中和或碳补偿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物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近年来,由于连锁商业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物流业出现蓬勃发展的格局。总体上看,中国物流在服务质量方面是参差不齐,而从规模上看,大型物流企业占有一定的比重,而中小企业也在雨后春笋般发展。国营或大型的物流企业其年消耗标准煤很多都超过了5000吨,但由于其分公司分布或者其架构的关系,在某一个单一城市或者某个省份可能暂时还不会受到碳交易的制约。 要实现货物的流动就离不开交通,公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铁路运输,而上述这些都是物流业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据统计,在交通运输中温室气体排放所占比例为货运汽车31%、海运6%、航空3%、铁路3%。
物流运输消耗基本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能源成本在大多数物流企业中占其销售成本10%~30%,而近年来的能源危机直接导致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造成物流成本提高。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化石燃料供不应求导致企业无法经营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燃料的缺乏使相关的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加,比如违约赔偿、食物腐烂等等。
物流业不仅消耗大量的能源,而且还带来了负面的环境影响,包括PM2.5在内的环境指标都使物流运输饱受诟病,低碳物流环保物流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
及早准备的优势
2013年启动碳交易试点马上来临,虽仅是试点,但从发改委的要求看,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只是时间问题。随着试点的推广,物流行业的碳排放交易可能率先着陆。物流行业应该尽早启动碳交易的相关准备,否则被动卷入碳交易计划时会束手无策。
从欧盟碳排放贸易机制实施的结果看,实施初期对企业经营影响很小,但随实施深入,影响越来越大。如从能源成本上可能增长6%~12%,局部地区会出现更大增长的可能。成本的上升必将导致市场的分化和整合,可能的结果是大型企业越做越强,小型企业只能成为大型企业的雇佣兵或分包商,或在大型企业的市场分化后的残羹剩饭中苟延残喘。
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看,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存在尖锐矛盾冲突,贸易保护必将进一步加剧。例如,欧盟的航空碳税虽然遭到中国和印度的坚决抵制,但是从航空碳税的目的来看,中国和印度的抵制可能只是一时之间,因为航空碳税不是单纯地收取碳排放税,而是要求节能减排,其目的和作用都是正当的。再者我们可以看到,个别国家逐渐将碳足迹管理纳入规划,但是这些国家或地区都是市场经济发展非常充分及发达的,市场成熟且规模较大,因此以出口为导向的新兴经济体,就必须准备如何消除因碳足迹而带来的贸易壁垒。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经济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快速发展,但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环境极大的破坏,居民的饮水问题以及由于环境恶化的地质灾难事故进一步增加。由于环境的破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极大的考验,政府也面临经济发展转型的强大压力。碳交易在中国国内将成为一种趋势,而且会越来越完善,这种完善必将导致对企业温室气体管理的加强或控制。
因此,及早准备是有必要的。一是了解碳交易的游戏和规则,为企业及早制定碳减排规划,节约能源,减低能源成本;二是可以利用规则的允许,及早启动自愿减排参与交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以及资金的准备,积极应对贸易壁垒,规避风险;再者挖掘新的市场机会,充分利用新的经济或利润增长方式,把企业做大做强。
物流企业需做五方面的准备
碳交易的试点或实施,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新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内容是抽象的而实施上又是具体的,这是前所未有的,是对物流行业的最高管理者思维转变的一次大的冲击。
因此,新形势下企业管理有以下几个重点。
必须充分认识碳排放的实质。从欧盟以及中国国内七个省市试点的计划看,碳交易包含了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能源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碳交易下的清洁能源如电力、天然气以及其他的清洁能源。从碳排放角度看与其他的非清洁能源区别不大,虽然对环境的直接影响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温室气体碳盘查核查以及碳交易的标准和规则都不是很难,难处是缺乏经验和必要的培训。目前国内物流业的管理水平更多依赖于高科技的设施和装备,员工普遍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