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财务总监国有企业模式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和模式

博弈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政策、会计、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代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制度环境 境外审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1.陈小悦,钱苹,陈武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境外企业审计课题组.关于境外企业审计的综合研究报告[J].审计研究,1994,(2).

3.林炳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监督机制问题初探[J].审计研究,2000,(2).

4.刘力云.论强化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责[J].审计研究,2005,(4).

5.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M].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

6.王世谊,刘颖.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J].审计研究,2009,(4).

7.吴秋生.论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企审计职责的重组[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7).

8.杨庆英.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3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4

一、中小企业的审计风险

中小企业按性质划分,主要有混合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包括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最近国家制定了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标准以及审计指南,说明了这类企业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验资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但由于中小企业受自身特点的局限,在为其服务过程中风险很大,常见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产权结构的影响。一般说来,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利益和所有者利益高度一致,企业老板通常以人格化的方式直接管理,这样很容易形成经营决策、计划等管理都由其直接操办,造成内部控制淡薄,即使某些企业有着较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制度,也可能形同虚设;财务核算上的不规范和资产、成本、收益随意调节是常有的事。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不善于认别这些问题,其出具的审计、验资、评估报告将具有较大的风险。

2、企业发展不稳定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市场经济竞争越演越烈,竞争的结果无非是“大鱼吃小鱼”,加之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人格、信誉等个人因素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着极大的影响。所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或企业在经营中因欺诈等原因而涉及犯罪或赔偿事项,往往债权人都要追诉到曾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与这些企业打交道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3、企业在发展中某些不规范行为的影响。每个企业都有强烈的发展愿望,都希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组织结构不断完善,资金来源渠道流畅,生产经营顺利运行,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要想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实际上要受到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企业上规模需升级评等级的情况下,涉及如信用评级、开发企业资质;工商注册年检等活动时,在企业收购、兼并、联营等扩大规模的运行中,涉及货币资金、实收资木、净资产、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指标不足时,企业就有可能采取虚报资产的手法来获得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还有部分企业搞两套财务报表,通常作法是对上级管理部门、评定资质部门体现出收益、资产、净资产要大要多,而对税务部门则要小,要少。这些则务报表必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才起作用。因此,不难看出,为企业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出具市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的事务所面临着风险。

4、受小企业内部控制能力强弱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其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基础较差,司能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无专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健全的财务账簿。当企业需要审计报告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资料、数据往往不可能按规范的审计程序进行,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可靠性程度较差,这样也会带来审计风险。

二、发挥事务所的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上述中小企业的审计风险问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经常遇到的问题。刘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所采取的经营行为以及其反映的经营成果的了解程度。因此,对中小企业的审计风险要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执业人员要善于识别风险,在审计、评估、验资过程中减少或控制风险的发生。而降低风险最根本的做法是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与作用,努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任务就是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一个具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管理规范的企业,一个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企业,通常也没有必要去弄虚作假,这就减少了违法乱纪的不必要性,因此,在为他们审计及服务中,自然感觉风险要小,同时,一个健康发展的企业也会给我们带来稳定的业务。

2、要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规模化竞争优势不够突出,因此发展历程可能颇为曲折,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树立“为客户着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培养注册会计师特有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优秀职业品质,以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赢得客户的信任,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刘内可以在经营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筹资活动等方面给予参谋和分析;对外可以在涉及升级平等、年检及检查监督等方面予以客观评价,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要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它要求执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意识到为了获得高额报酬或为了眼前利益而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风险,既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自身发展。因此执业人员因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丧失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出具拒绝发表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的报告可能要失去客户,但必须坚持按制度、按规范办事,坚决拒绝不合理要求或者违法乱纪的行为。

4、要结合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的组织结构及特点,给予切实到位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刘小型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要针对其规模小,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则务账簿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人员少的实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为其发展会计服务业务,帮助企业记账、代为编制会计报表(凡涉及此串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对其进行审计),提供财务信息法规、培训财务人员,帮助企业改进健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促使企业逐步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逐步建立财务机构组织及财务制度。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资产大、人员多、内部组织结构较全、内部管理制度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可对其建立和发展财务咨询业务。这些企业由于它自身有一定基础利实力,或者为了摆脱一些困境,往往企业要求发展的愿望更加强烈,上规模、上档次、争效益成为其奋斗的目标。①当企业需投资、筹资方面决策时,我们可以提供双方的资产状况,设计投资、筹资的可行性咨询报告,以便企业的决策;②当企业在扩大规模而进行的改制、联营、收购、兼并的经济活动中,我们可为他们提供一套较完整的操作方案,便于企业顺利实施和运行;③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力面,虽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需提升管理水平的,我们可以提供健全的制度、规定,特别是财会制度方面,帮助他们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稽核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越健全,对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开展也越有利。

5、与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企业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解释清楚有关的会计政策和财务策略,可使企业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重要交易和事项的财务会计记录主动进行调整,使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的,协商并商录交换意见的过程,可使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方式和出具市计报告的类型有更充分的证据;并且通过加强与客户的日常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更加关注和了解,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设法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客户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实际上也控制了审计风险。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经济学;根源;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8-0152-02

1 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

会计信息失真按照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可分为会计信息的故意失真和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会计信息的故意失真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这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防范的失真行为。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会计信息的无意失实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谋取非法利益。本文将着重探讨会计信息故意失真的经济学根源和对策。

2 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根源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企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控制主体,即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2.1 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且存在激励不相容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因

委托人和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他们的效用目标通常是不一致的。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以外,还致力于一些非物质性的因素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增加闲暇时间,追求在职消费等。而委托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是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的。但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即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必然会损害另一方实现效用最大化,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效用(包括经营业绩和报酬)最大化未必会提供所有者决策所需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可能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2 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可能

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过程,只能通过经营者(即人)提供的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所有者是“外部人”,而经营者是“内部人”,所有者对于企业状况的了解程度不可能比得上经营者,在相关信息占有方面,经营者相对处于优势地位,所有者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且双方对这种情况十分清楚。由于这种博弈双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所有者就不能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获利能力、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出可靠的判断,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去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因此,交易达成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经营者就会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实行“内部人控制”。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便是经营者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效用的同时做出的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败德行为。

2.3 委托人与人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完备为会计信息失真打开方便之门

在实际中,委托人(所有者)和人(经营者)制定和执行的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即不追求完备,只对双方的关系做个框定,签约各方不是对责任和权利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也主要侧重于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不关心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与契约的缺口和遗漏,选择有利于粉饰会计信息、夸大业绩的会计程序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4 委托人对人的监督与激励不足助长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恶性循环

防止经营者背离企业目标,通常有两个办法:一是监督;二是激励。通过监督可以减少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愿的行为,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通过合理设计激励机制,让管理层分享企业利润,可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在很多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签订经营合同时就被一次性规定了,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的贡献来进行对等的激励。为企业做出了贡献,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经营者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其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外,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企业又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经营者“为所欲为”也就有了可能。

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政府审计由于编制、人员限制以及职能的转变,对企业的会计监督有所弱化;内部审计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缺乏独立性,对会计监督难有成效;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审计的主力军,承担的审计任务越来越重,但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问题。特别是现行体制下社会审计委托关系存在实质性缺陷,经营者既是被审计人同时又是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从而使得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难于保持其公正性。一些独立性、原则性差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见利忘义,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的行为,不仅不予纠正或披露,反而为其出谋划策,不负责任地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监督的不足,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猖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恶性循环。

3 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对策

只有在委托人与人之间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3.1 完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经营行为过程的考核、控制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处理,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的做法。在评价企业时应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并在相关的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选择中注重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积极探索、构建一个以“程序理性”目标为起点、适当考虑“结果理性”特征的、科学合理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以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防止盲目追求“结果理性”的现象,以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2 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职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干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做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特别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工作、企业执行会计法规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是否执行,并对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予以评价,确保内部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有效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节税

国有企业合并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而对于合并重组企业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对这一重大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合并重组企业来说,税收风险及税务成本需要企业提前进行规划,掌握合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及税务政策,对税务做出合理有效的计划,才可以使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证合并过程的顺利实施。

一、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及相关理论

(一)税收筹划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法、税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法,对涉税行为做出事先策划,它是在既定的税法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规定内容,对企业所要涉及的纳税事项,以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价值最大化为目的,而对企业未来财务目标进行的规划与安排。

(二)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目标企业的利益,既要考虑全体员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不能忽视投资各方的利益,才可以减少合并过程的风险。

显性税收是按税收规定进行的税收征收;隐形税收是同等风险投资回报税前差额,它与显性税收不同,它来自于市场,而由于回报的差异,投资者会选择更加优惠的投资,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同时考虑显性及隐形税收;

契约理论是对不同的纳税人以契约方式使税负最低,最终达到共同受益的效果,合并各方以契约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纳税最小化。

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通常有节税和避税两种方式,基本原则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节税具有预见性,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避税是一种事后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达到在法律无视的情况下少缴税款,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它是相关部门需要完善的一个问题。

(二)预见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需要建立在对企业整个业务流程足够熟悉的基础上,业务熟悉度是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该在业务还未开展时,即做好准备工作,对经济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等进行预判,其次将纳税管理活动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中,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整体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整体性,随着税收筹划及企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利益最大化及税负最小化成为企业发展的新目标,此时,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需要更加具有整体意识,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不仅限于节税方式,更加倾向于集开拓市场、增加收入与纳税筹划于一体的方式。

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国有企业合并过程涉及财务及税务处理等内容,而税务处理的合理筹划,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可,因此,企业进行合并重组,需要对合并过程事先规划,使企业合并方案合理可行,最终得以顺利实施,达到双方合作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税收筹划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了解双方整体情况

对合并方情况加以了解,需要评估合并目的、资金来源及合并后的效益;对被合并方情况加以了解,关系到企业合并能否成功,对其财务经营状况及潜在风险了解,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科学决策。

首先,聘请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被合并方进行资产核查,核实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及账外负债,了解主要资产的抵押情况,对不良资产、潜在负债等情况分析核实,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作出判断;从销售净利率、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率等财务指标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及运营情况、盈利及成本情况作出合理分析。

其次,关注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构成,充分征求少数股东意见,避免其对合并持有异议,同时他们还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失联股东应将其股权以公平价格转为债务处理;

(二)对被合并企业潜在风险判断

判断被合并企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在国有企业进行合并时,需要考虑合并后的协同效应,以保证企业合并后价值最大化。由于对被合并企业不够了解,合并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包括:涉税、诉讼及经济纠纷等,这些潜在的风险一般是在合并过程中不易察觉的,这样会对合并失败埋下伏笔;对合并过程进行跟踪,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相应的风险咨询与评价,如:清查资产时需要对企业的应收款项、担保责任等进行查实,是否存在潜在负债风险、是否存在经营期偷漏税行为等风险,以最短期的时间达成双方企业的战略调整、结构建设及业务调整、资源配置,使合并后企业可以妥善经营,规划未来发展。

(三)重点考虑合并过程的税收政策问题

税负是企业合并过程中一项重要成本,在进行企业合并过程中会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对国有企业合并过程的合理税收筹划需要关注合并发生时,应该以被合并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与企业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等内容一同转让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可以享受的免于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合并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没有书面备案则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特别关注国税总局对企业合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中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时支付的股权金额不低于支付额85%,及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对价的,对于这样的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并中对被合并企业房地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中暂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整体出售,买受人妥善安置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用工合同的,其所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与百分之三十以上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减半征收契税。

(四)合法进行合并程序

首先,合并重组双方应该签订合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合并后名称、合并形式、各方债权债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等内容。合并协议是重新配置的法律行为,与股东的权益直接相关,其合并决定权由股东会决定,参与企业由股东大会决议,达到既定的赞成票数方可实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合并,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

其次,企业的资产负债清单需要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为合并交接工作做好基础;当公司作出合并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进行公告,自接到通知30日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清偿债务。

最后,国有企业合并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合并后相关登记事项依法向公司登记处办理变更手续,以合并企业取得相应资产所有权登记日为合并日。

四、总结

我国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面临各种需要关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进行全面分析,关注相关税收制度的变化,从企业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其中提升相关人员素质、优化企业组织架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保障,由于国有企业合并活动存在复杂性,如何控制好税收筹划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对国有企业合并过程整体效应的综合体现,因此,它应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参考文献:

[1]吕曼.论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的税收筹划[J].中国商贸,2014(31).

[2]师毅诚.企业重组中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研究[J].注册税务师,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