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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1
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劳动年检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予以认定,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年检,可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年检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认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年检的组织实施。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年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并负责部分用人单位(名单附后)的劳动年检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之外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外省(市)在京用人单位和区、(县)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及乡镇、外商(包括港、澳、台)独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
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用人单位进行自检,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年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劳动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和遵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及工资支付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
(八)特种设备建档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时间。用人单位的自检工作于次年的1至3月进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于次年的4至5月进行。
第七条 年检的程序。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自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一)用人单位自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年检的内容搞好自检,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劳动监察机构年检。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填报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并向用人单位宣传和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年检证书》;
(二)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台帐;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台帐、工资表和劳动情况104表;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九)劳动卫生档案;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
(十一)劳动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奖惩
(一)劳动监察机构对年检通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合格”印章,对连续三年年检通过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别颁发《劳动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此后,用人单位未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改正后经复查合格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复查合格”印章;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市、区、县劳动局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对未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接受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向其送达《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市、区、县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后,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时,可随时将违法情况填写在该单位当年《劳动年检证书》中“用人单位违法情况记录”栏内。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局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班。
第十条 《劳动年检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及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资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年检证书》每三年更换一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2: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名单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北京铁路分局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首都钢铁公司
北京矿务局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东安集团公司
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西单商场集团
北京友谊商业集团
附件3:劳动年检证书
劳动年检证书
北京市劳动局印制《劳动年检证书》填报说明
一、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精神印制。
二、本证书的有关项目均为各用人单位当年的实际情况。
三、本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资料,用人单位必须如实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另纸说明。
五、此证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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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 年度年检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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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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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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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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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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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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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制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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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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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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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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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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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年检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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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工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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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其中:女职|本市城镇|本市农民|外地务工|
|(人) | 工人数 |职工人数|工人数 |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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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港、澳、台|离退休 |其他人员| |
|人 数 |员工人数 |人员人数|人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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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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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订劳动|实际签订劳 |未签订劳动|未签订劳动 |
|合同人数 |动合同人数 |合同人数 |合同原因 |
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2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进行自检。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3
[关键词]工业基地 制造业群 竞争优势
随着改革的深入,东北老工业基地(下称“基地”)历史积累的矛盾和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日益明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基地在国民经济中仍占重要地位,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后发优势。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好,科教优势明显,积累了大工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
一、基地的制造业竞争力在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国内经济发展和市场总体环境的阶段性变化,基地的经济、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都未能相应地进行调整,技术水平未得到提升,使其原材料与装备工业主导产品的地位相对下降,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与全国七大行业主要经济效益相比,总资产贡献率为4.36%,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8.8%;资产利税率为2.75%,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4。03%;产值利税率为4.9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34%;人均利税375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3.11%;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140.21元/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8.03%;流动资产周转次数为0.86次,全国平均水平为1。16次;资产负债率为67.7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21个百分点。基地制造业竞争力下降的原因有多方面:
1.计划经济意识依然浓厚,市场经济观念不强。作为最先迈入却最后走出计划经济的基地,受计划经济影响最深。计划经济的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改革开放20多年,人们的观念还保守落后。虽然向往改革,但“等、靠、要”思想较重,市场经济观念淡薄,适应市场能力差,产业创新能力弱,障碍了基地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轨。
2.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指令过多。基地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社会资源配置,都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市场化程度不高,数据表明,东北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总指数远低于东部沿海地区,2000年辽宁在内地省份中排第10位,吉林18位,黑龙江2l位;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市场化指数方面,辽宁排第15位,吉林 20位,黑龙江27位。近些年,投资、年度工业产值,政府指令干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现象在东北一些地区依然存在。
3.国有经济比重过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基地是我国国有企业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国有企业数量多,国有经济比重高且涉及领域广。截止2001年,东三省共有国有大中型企业1394家,其中大型企业709家,其固定资产原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利税分别占东北工业总体的85%、 76.64%、 73.57%。可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东北工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东北重工业体系的核心。2001年底,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国有经济比重分别为.78.2%、86.2%、87.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3、21.3、22.3个百分点;据2002年统计,基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最高的黑龙江为89.3%,最低的辽宁为62.7%,均远高于全国52.8%的平均水平。国有企业包袱沉重、冗员过多、机制不活、效益低下,致使基地的产业发展无力。基地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具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很少,外资企业不多。
4.技术装备老化,制造业发展能力较弱。基地工业企业的设备老化,技术陈旧,长期未得到系统改造。如“六五”以来,沈阳市只有1/10的大中型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目前全市主要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属国际先进水平的占13.4%,国内先进水平的占19.2%。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老设备70%还在运转。哈尔滨市工业企业设备役龄在20年以上的占23.8%,30年以上的占9.2%,全市还有1/4以上的企业仍然沿用60年代陈旧落后的装备。长春市工业设备的平均役龄在20年以上的约占60%,在2.4万多台机床中,20世纪80年代水平的占17%,70年代水平的占47.2%,60年代水平的占19.7%,50年代水平的占15.4%,这样的技术装备很难生产出现代市场需要的产品。
二、振兴基地的关键在于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制造业群
东北地区面临的困难不是条件问题,是体制、机制和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如何培养和增强竞争意识、竞争本领的问题。东北基础好,人素质高,不需要从零开始,重要的是转型,在国家的支持下,转变观念,发挥优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制造业群。
1.振兴基地的目标是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极
基地目前陷于困境中,如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排序中,辽宁、吉林、黑龙江分别是第18、21、26位,落后于中西部地区一些省份。因此,振兴基地的重要目标是帮助基地摆脱困境。新一届中央政府将“振兴基地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称为“东西互动的两个轮子”,强调前者是中国“新世纪新发展阶段中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振兴基地的根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资源、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对基地的良好制造业基础的再造与发展,使东北地区成为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第4个经济圈和增长极。
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现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5
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下同)不满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60元;满5年不满8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70元;满8年不满1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15元;满30年以上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30元。
上述起点工资指企业以各种工资形式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各种价格补贴、津贴、奖金及洗理费、交通费等福利性补贴。
各企业原有的农转工人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改过来。对以前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二、各企业给予农转工人员的实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应根据本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符合《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限期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从市政府批准进地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安置工作时止,由建设征地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核定的生活补贴和在职职工享受的各种补贴标准支付给本人。他们的医疗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同时,建设征地单位应负责:
(1)为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按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个人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为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按上年全市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月人均标准和市政府批准的待安置农转工人数(应附花名册),按季到被征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局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农转工人员落实安置单位后其待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
四、关于农转工人员办理求职登记问题(一)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范围:
凡符合《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的人员,均可以给予办理求职登记。
(二)办理求职登记的农转工人员需持下列证明:
属自愿自谋职业的人员,需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本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居民户口簿。
(三)上述人员应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如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尚未设立劳动部门的,应到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收、管、付问题:
(一)按《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局拨付安置补助费时,各区、县劳动局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人员安置补助费名册》(样表附后),按市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收取,并将此项费用存入他们的名下。此项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集中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后,履行了就业登记手续,并有用工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拨付:
1.由用工单位正式招用的,凭招用单位的录用证明,由区、县劳动局将安置补助费通过银行一次全额拨付给招用单位。
2.本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其个体营业执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领取安置补助费申请表》(样表略)上签字,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支付给本人。
六、农转工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由乡、镇农工商总公司将企业为个人按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和个人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其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农转工人员的待业保险费,由当地农工商总公司按安置单位和农转工人数(并附农转工人员花名册),分季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
劳动实践的背景范文6
现将《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强工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定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正,确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使工资指导线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市从1997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向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后,我们定期对年度和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预警通知,提醒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速度,保证全年实发平均工资不超过预警线。
通过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结合对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监控等其它措施,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为逐步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一、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12.2%,略高于当年指导线的基准线(1999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907元,同比增长8.3%,低于基准线水平(9%),实际工资增长7.7%,略高于我市“九五”计划中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水平;地方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67元,同比增长6.1%,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摆脱了上年负增长的状况(-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计划的要求。反映出政府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实行行业扭亏的措施取得进展,使大部分企业具备了一定增资条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对上半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已经超过上线(预警线)14%的393户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了预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大部分被预警企业也能够认真对待,结合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控制工资发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上线规定的幅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工资水平增速较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而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要经过报批。多数单位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1999年第四季度及时提出了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上报企业的综合情况,对17个单位的79户企业给予了批复。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的少数企业,未提出申请,从全年情况看,全市仍有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上线(预警线),其中你单位有企业××户,(名单附后)。
(四)根据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年报数据,结合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报表,发现部分企业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漏报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经审批,实发平均工资增长率突破上线(预警线)的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进行通报。对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较快、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果较差的企业,将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点抽查单位,抽查工作另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