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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定范文1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
第三条 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
第四条 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和个人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
依法获准开发经营荒废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代表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权、管理权、发包权和处分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部门之间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规划。荒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市(地)、县应对本地区荒废土地精心勘察,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因乱开滥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必须按批准或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 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积极动员集体和个人投入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和劳力。地方投资重点应放在开发耕地上。市、县耕地占用税留成都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地方每年投资数额由市,县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财力和开发计划具体商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开发荒废土地实行优惠政策。
(一)对开发荒废土地十亩以上,从事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生产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开发难易程度、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
(二)开发荒废土地为耕地或池塘,从事粮、棉、油、牧、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减免农业税,三年内不负担粮油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关部门应优先为荒废土地开发提供资金、贷款、柴油、机械、技术等各项服务。
(四)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和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使用期满后可以续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
(五)设立荒废土地开发奖励基金,对开发荒废土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条 开发利用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所需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材料;
(三)开发计划,包括开发面积、进度、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土地开发利用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其审批权限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荒废土地开发证。开发完成后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者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列入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利用国有沿海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的,应自养殖年度起缴纳土地资源费。凡使用地方投资兴建的工程设施,均应缴纳工程设施费。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土地开发,适当补助土地开发规划、勘察、论证等活动经费不足,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长期不行洪的国有河滩、河道,应服从水利部门的利用规划,征得水利部门同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交农业税和提留款。开垦成耕地的,不计入耕地面积。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可以实行集体开发,分户承包;联户开发,联户承包;种田大户开发承包和个人开发承包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开发承包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开发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实行联营,也可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
实行征用的,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在开发的土地上确需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和建筑物的,按国家建设用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的,实行有偿划拨,由用地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划拨协议。有偿划拨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用于建设,属于国家建设的实行征用,属于乡(镇)村建设的实行拨用。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并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不经批准擅自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开发使用荒废土地的;
(三)造成水土流失、盐渍化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
(四)对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造成周围土地减产的;
(五)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六)使用期满,又不续订合同的。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以对新开发利用的土地实行划拨或征用。划拨或征用时,必须向开发者支付开发投资、地上附着物赔偿和损失费。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耕地补偿标准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签订的承包、联营、有偿有期使用等经济合同,应向当地公证机关进行法律公证。
土地法规定范文2
7月23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灵春与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王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该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408.24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号规定的最大面积,被依法判决撤销。
2001年8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武集用(2001)字第769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1月第三人遗失上述土地使用证,并在德州日报公告注销,2006年3月被告又为其补办了宗地号为200-24-0006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8月11日,原告因与第三人存在宅基纠纷曾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显示第三人宅基南北长应减少3.12米,但协议后双方未履行。原告以被告补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1993年8月11日与第三人因宅基争议达成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属无效证据。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如上判决。
土地法规定范文3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出让、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下的自然资源、文物及其他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导下,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工作。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中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成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受让人。
第六条 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开发区规划合理使用土地。
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管理登记费、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费。除出让费外的其他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简称出让)是指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将开发区的土地以确定的地块、年限、用途,按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土地开发规划,有偿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出让合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
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出让年限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五十年。特殊需要的,经过批准,出让年限可以延长。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受让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并按续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缴纳出让费。其他续用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出让;
2.招标出让;
3.公开拍让。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完成建设目标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过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修订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次有偿移转的法律行为。
新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履行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应签定书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由转让人缴纳土地增值费。转让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缴纳土地管理登记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新的受让人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全部基础设施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由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出让期限未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收回时,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出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纠纷,可先由管委会调解,也可直接由争议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可保持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本规定重新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定的合同,但出让合同经受让人申请,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并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新的规定修改合同。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土地法规定范文4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信息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规定范文5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土地法规定范文6
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1各位领导,同志们: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开展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我所xx年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认真学习,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
我所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以便全面做好国土工作。我所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认真落实局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促进各项工作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二、加强宣传,提高片区群众法律意识
我所紧紧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主题,利用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会同辖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共出动宣传车30余次,人员1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有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了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三、勤奋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所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加强与局业务科室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各项用地的审批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完成各类手续44件: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宗,续期出让3宗,收购前置地籍调查2宗,拍卖前置调查8宗,集体土地*5宗,集体土地遗失补办5宗,商品房分摊*16宗。在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热情服务群众,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认真执法,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我所在局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建立了土地动态监察巡查制度和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违规用地督察信息员制度,制定了巡查路线图,加大辖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协助辖区各乡镇政府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今年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2份,制止违法用地12宗,接受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举报23次;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与此同时,为了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制止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今年5—7月份,我所不分白天黑夜会同局执法大队、市水务局、110巡警大队联合进行了夜间执法巡查,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
五、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所认真努力工作,完成了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一是学习还不够抓紧,业务水平不够高,没有全面领会掌握局工作精神,致使工作发展不够快;二是在土地保护管理上,有些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到位,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还不够,以致取得的工作成效不够大。三是服务群众工作措施不够,工作效能有待提高。这些存在的不足之处,我所需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六、xx年工作打算
xx年是学习贯彻十x届x中全会精神之年,我所要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更加良好的成绩,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我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增强执行力,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全面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要继续开展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活动,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使全所同志增强组织纪律性,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所整体工作发展,取得比xx年更好的成绩。
2、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我所要切实履行“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3、优质服务,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在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做好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服务意识,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
4、强化责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所要强化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认真做好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继续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盗采沙石行为,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5、努力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我所一是要认真努力做好耕保基金的监管和发放工作,确保耕保基金监管到位,及时正确发放,提高耕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要做好土地整理管理和验收工作,使土地整理规范有序进行,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三是积极参与征地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
我所述职报告完了,谢谢大家!
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
我叫xxx,现任供应部副部长,供应支部工会主席,半年来,在矿领导和部长的正确带领下,与供应部全体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现具体述职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进取
首先,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其次,上半年,我努力加强三个方面的学习力度,一是政策理论学习,通过单位组织学习和自我学习两方面相互结合,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x大精神,不断领悟十x大精髓,贯彻落实争先创优、保持党员纯洁性、科学发展观等精神。二是认真学习行业内部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促进自己在实践工作中的提高。三是努力掌握了解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展的新特点并努力学会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去理解和看待国内发展形势的变化,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素养修养。
二、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
近半年来,通过强化理论知识学习,我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尤其是运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提升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提高自我与同事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丰富自我的创新思维,更好的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作风端正
半年来,在工作岗位上,我能够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向单位的老同志、先进个人、各类模范学习和请教,并努力学习他们身上的优秀品质,养成勤俭节约、不骄不躁的好习惯,同时,在工作和日常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使自己的团队协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努力树立大局观和全局观,树立我矿提出的“先做人,后做事”的人身价值观。
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
1、带领我部两名会计做好每月的物资出人库记账与对账工作,经常联系用友小朱解决记账对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生产区队报送的急用计划经我部报到地煤物质分公司后,经常与物质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催促他们尽快供货,以免影响生产。
3、负责我部合同签订工作,对于与我部或相关部门发生业务的外来单位,每签订一笔合同,都严格把关,亲自过目,对于当场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处理。
4、配合支部书记完成矿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5、完成本部门的其它各项日常工作。
五、提高风险防腐意识,廉洁自律
今年根据单位的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抵御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告诫自己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党的教育,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干好自身的每一项工作。
六、努力强化自我的理论业务知识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