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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背景范文1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市属各企业局、总公司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此为依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三、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要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未按《暂行办法》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属于因工负伤的不能按评残等级兑现伤残待遇;属于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其退休、退职生活费不能在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凡发现在劳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回有关待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劳动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把劳动鉴定工作搞得更好。
附件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93年12月25日 (1993)厅秘字第67号文件)
通知
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你们《关于加强北京市劳动鉴定工作建立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请示》(京劳险文字〔1993〕64号)收悉。
为加强本市劳动鉴定工作,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市、区县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并原则同意《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附件二: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人员以及医学专家组成,市和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业务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医生,组成若干个医疗技术专家组,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可以不建立劳动鉴定组织,由劳动处指派人员负责完成上级劳动鉴定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劳动鉴定机构的工作。
4、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呈报的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5、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并进行最终审定。
第七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2、参照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及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办理退休、退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4、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
5、定期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上级劳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2、负责向上级劳动鉴定机构呈报申请劳动鉴定的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病伤资料。
3、负责建立、保管病、伤残职工的健康档案和工伤、职业病档案。
4、负责长期病休职工的管理,定期对长期病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劳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安排其复工或休假治疗。
第九条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应做好劳动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企业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劳动鉴定程序
第十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1、病、伤职工病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2、需要劳动鉴定的职工,应备齐有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化验报告、X光片(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有关医院提取);工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还需持工伤事故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职业病的有关材料。
3、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负责组织职工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4、指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医疗机构,应做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其结论需医院指定并在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后,方能生效。
5、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指定医院对职工做出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后30日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出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结论,并通知呈报单位。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可参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程序,制定本区、县劳动鉴定程序并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或企业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复鉴鉴定结论为终审裁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接待职工或家属查询。
第十三条 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及所在企业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交纳鉴定费,用于支付劳动鉴定中的各项开支。劳动鉴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 劳险字〔1992〕6号文件)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劳动实践背景范文2
市劳动局:
全面负责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多级网络系统推广工作。制定计划,掌握网络建设和推广步骤以及实际进展情况。其中,就业管理处:
1.协助网络管理中心落实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就网络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开展组织、协调。
2.负责规范全市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管理的业务流程,保证全市职业介绍服务和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工作模式、服务标准的统一,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
3.负责督促、指导区(县)建设方案的制定以及区(县)上报建设方案的审核,指导区(县)对建设方案的修改。
4.负责下达对区(县)建设方案的批复,同时转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
5.根据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发展,结合区(县)、街(镇)的反映,适时提出网络软件的修改完善意见。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
1.作为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的主管部门,市职介中心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软、硬件建设项目的提出、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并推广实施。
2.负责网络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按时通报网络系统记载的各区县职业介绍工作综合业绩。
3.协助市劳动局就业处对区(县)建设方案中的技术方案审核,指导区(县)技术方案的修改。
4.在接到市局对区(县)建设方案正式批复后一个月内,为区(县)所属各街道(镇)配备有相应功能的计算机及主要通讯设备。包括:微机壹台(双硬盘)、同步网卡壹块、MODEM壹台、500WUPS壹台。
5.设备到位后,负责安装调试软件系统。
6.督促、指导区(县)组织本区计算机管理员、操作员、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在区(县)组织的培训班上负责授课、操作辅导及考核。
7.负责协调与电信部门的关系,申请分组网通讯线路,解决网络通讯中的故障。
8.负责组织进行区(县)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批复下达满3个月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区县网络验收。
区(县)劳动局:
1.负责全区(县)劳动力市场业务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全区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管理业务模式和工作流程与市局规定相统一。
2.按照市劳动局要求,保证街道机构、人员的到位和相对稳定。
3.成立区(县)联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网初期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在市局批复下达后,按批复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并报市局和网络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街道(镇)动员、局域网改建、街道(镇)设备、电话线、培训、失业人员档案整理、录入、业务正式使用网络的开始时间。
4.在批复下达一个月内,按系统要求完成区(县)局域网(技术要求见附件)的改建工作,保证职业介绍前台全部应用计算机,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为街道(镇)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辅助设备。包括:132列打印机一台、终端桌椅一套、接线板一个。保证批复下达一个月内,街道(镇)联网专用电话线到位。
5.批复下达一个月内,负责组织不少于40学时的街道(镇)计算机操作人员及业务人员的培训班,包括场地安排。
6.批复下达3个月内保证街道(镇)完成失业人员历史数据的录入工作,保证满3个月时全区(县)网络开通。
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保障信息的有效性和网络的畅通以及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8.区(县)网络管理员负责对街道Win95操作、失业人员管理及职业介绍服务系统软件操作的指导与维护,并收集、整理街道对软件系统的修改意见,按月上报市劳动局就业处。
街道(镇)劳动部门:
1.保证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管理业务模式和工作流程与市、区要求相一致。
2.按照市、区的要求,保证机构、人员的到位和相对稳定。
3.按时参加由区劳动局组织的街道(镇)计算机操作人员及业务人员的培训班,认真学习,保证在工作中按操作规程操作。
4.严格按照区劳动局制定的时间安排,完成失业人员历史数据的整理和录入工作。
劳动实践背景范文3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合理解决农民转为工人(以下简称农转工)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工的条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农转工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均不含在校学生)从事农副业生产劳动、身体健康的人员。
二、农转工的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农转工人员,由用地单位负责安排工作。用地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到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用地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安排不了的,可请其他单位协助安置。需要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纳入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计划,由社、队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查办理。
农转工人员,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凡已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得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二)各安置单位根据农转工人员的条件,按下列办法安排其工种岗位:
1.对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用工单位又需要的,应尽量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种岗位。
2.对没有专业技术,年龄在二十二周岁以下,并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当学徒的,也可以安排到其它工种岗位。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本人要求学徒,单位工作又需要的,也可以安排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
3.对其他人员,可安排做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
三、农转工的工资待遇
农转工人员不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都应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奖励、劳保、福利待遇等制度。
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配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的,学徒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
1.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回乡知识青年,按现行有关学徒工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发给。
2.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一年以上的,可参照市劳动局关于插队知识青年学徒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发给一级工工资;再工作满一年,经技术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定为二级工。达不到二级技术水平的,继续发给一级工工资;再经过一段时间,再次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方可定为二级工。
(二)分配到技术对口工种岗位的,从安排工作之日起,考察三至六个月,考察期间按用工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借支生活费。考察期满后,按照生产工人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考核,正式评定工资等级。
对于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技术水平达到二级工以上的,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并按新定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补发考察期间的工资差额;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不满三年或技术考核达不到二级工技术标准的,由用工单位予以技术培训,达到二级工技术标准后,再予评定工资。
(三)分配到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的,熟练期限,按各用工单位的规定办理。在熟练期间,按二级工发给工资。熟练期满后,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
四、农转工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一)农转工人员(含学徒工)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初期工资后,个人收入比原在生产队前三年平均的集体分配收入减少的,按减少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七十计发生活补贴,但生活补贴月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元。
生活补贴属于保留工资性质,按月随工资一并发给本人,退休时,列入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当学徒的,在学徒期满转正和定级后,做技术工种和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的,在考察(熟练)期满评定工资后,应按转正、定级后新评定的工资,重新核定生活补贴数额。
(三)计算转工前、后的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计算转工前的收入项目包括:从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收入(包括国家给予的奖励收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以及社、队企业返还给基本核算单位用于社会分配或奖励的企业利润,按本人在转工前三年平均分配收入作为农转工前的分配收入水平。
2.计算转工后的收入项目包括:标准工资(学徒生活补贴费)、本单位(或工种)的平均奖金(平均计件超额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由用地单位按照计算的补贴标准和人数,男劳动力按二十年计算,女劳动力按十五年计算,从基建费中一次拨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月发给本人。
五、确定农转工的初期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的工作,以区、县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用地单位或其主管上级单位,以及有关公社和大队认真核实,协商办理。
劳动实践背景范文4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对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收费的函复》(京价〈收〉字〔199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收费的函复
(1994年6月10日 京价(收)字〔1994〕第142号)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4〕23号“关于申请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的函”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的,每例按200元向申请进行劳动鉴定职工的单位收取鉴定费。
劳动实践背景范文5
现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劳矿局发〔199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前汛期已到,尾矿库安全渡汛已进入关键时刻。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对病库、险库要备足抢险物资,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二、首钢总公司在做好密云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对河北省迁安地区的三个尾矿库加大检查力度,三个库的隐患治理工作必须落实,制定的防汛预案要切实可行,并与当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三、各区、县劳动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尾矿库的安全监察工作。针对当地汛期特点,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尾矿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对降雨比较集中地区内的尾矿库(坝)要加强巡回监察,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
附件: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矿局发〔1996〕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实践背景范文6
现将1996年度清理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本批共废止规范性文件22件。
附件: 北京市劳动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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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文号及日期 | 废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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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 | | |
| |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离退 |(86)市劳险字第610号 | |
| 1 | | |有新文件代替 |
| |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 |
| |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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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 |(87)市劳险字第476号 | |
| 2 |国营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和 |(87)财工管字第855号 |有新文件代替 |
| |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7年9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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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文号及日期 | 废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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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企业 |京劳险发字(89)424号 | |
| 3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 | |有新文件代替 |
| |准的通知 |1989年12月24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 |京劳险发字(92)322号 | |
| 4 |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 | |有新文件代替 |
| |贴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21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按个 |京劳险发字(93)5号 | |
| 5 |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企业 | |有新文件代替 |
| |类型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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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 |京劳险发字(93)73号 | |
| 6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 | |有新文件代替 |
| |关问题补充通知 |1993年4月17日 | |
|---|----------------|----------------|-------|
| |北京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 |京财行(89)999号 | |
| 7 |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费 | |有新文件代替 |
| |补助标准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 | |
|---|----------------|----------------|-------|
| |北京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 |(87)市劳培字第529号 | |
| 8 |市劳动局关于“七五”期间北 | |适用期已过 |
| |京市技工学校发展的意见 |1987年1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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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文号及日期 | 废止原因 |
|---|----------------|----------------|-------|
| |北京市劳动局、饮食服务总 | |
|
| |公司、旅游局关于转发商业 |京劳培发字(88)82号 | |
| 9 |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 | |适用期已过 |
| |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 |1988年4月7日 | |
| |作的通知》的通知 |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考评 |京劳培发字(89)152号 | |
| 10|工人技师工作二个报表的通 | |有新文件代替 |
| |知 |1989年6月16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 |京劳培发字(90)144号 | |
| 11|校办实习场所免征所得税问 | |适用期已过 |
| |题的通知 |1990年6月3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 | | |
| 12|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京劳培发字(90)393号 |有新文件代替 |
| |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 |1990年11月30日 | |
|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新的 |京劳培发字(91)283号 | |
| 13|《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 |适用期已过 |
| |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属技 |京劳培发字(92)167号 | |
| 14|工学校毕业生中设立“金工 | |适用期已过 |
| |奖、银工奖”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 |
|---|----------------|----------------|-------|
| |北京市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 |京劳培发字(92)372号 | |
| 15| | |有新文件代替 |
| |练管理规定(试行) |1992年9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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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文号及日期 | 废止原因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 |京劳培发字(93)95号 | |
| 16|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 | |有新文件代替 |
| |制度的通知 |1993年5月25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北京市 | | |
|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技 |京劳培发字(93)279号 | |
| 17| | |适用期已过 |
| |术学校毕(结)业生实行技术 |1993年8月30日 &
nbsp;| |
| |等级(岗位)考核的通知 |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 |京劳培发字(93)288号 | |
| 18|《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 | |有新文件代替 |
| |证》制度的通知 |1993年9月2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 |京劳培发字(94)207号 | |
| 19| | |有新文件代替 |
| |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 |1994年5月31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 |京劳培发字(94)636号 | |
| 20|强面向社会举办技术等级培 | |有新文件代替 |
| |训班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 |京劳保发字(89)88号 | |
| 21|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 | |适用期已过 |
|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16日 | |
|---|----------------|----------------|-------|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厂矿 |京劳保发字(92)496号 | |
| 22|长安全资格认证等三项劳动 | |适用期已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