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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四条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港口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规》要求的仓库,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用于储存丙(2项)、丁类货物的库房,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消防给水和消防站的设置满足《建规》要求时,建筑面积不限。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时,须设防火墙。如设防火墙确有困难,可设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货。
第十四条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十五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如需搭建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第十七条库存货物按其性质分类、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条露天存放货物,应按其性质分类、分垛,并根据《建规》要求留出防火间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装的货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盖。
第十九条集装箱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长120米、宽25米。拆装箱场所应相对固定,如变更场所,应具备消防条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货物,不应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炎热季节(温度在30℃以上)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第二十一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货物,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三条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货物库房的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
第二十七条蒸气机车驶入仓库时,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严禁在库区清炉。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驶入甲、乙、丙类货物仓库作业。
第二十九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条装卸甲、乙类及丙类的棉、麻、化纤、鱼粉等货物,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装卸爆炸货物,遇特殊情况,需在港区落地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要有切实安全保障。
第六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三十三条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库房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六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七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九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3
【关键词】港口、隐患、措施
一、东莞麻涌港区的概况:
麻涌镇位于珠江三角洲黄金腹地,拥有狮子洋深水岸线7.4公里和可建1000吨以上泊位的内河岸线10.56公里。镇域西南部的新沙港,是华南最大的内陆港口,码头水深可至12.5米,最大可停泊11万吨级船舶,已建成10个泊位,包括3个集装箱码头和7个散货码头,年吞吐量已超过4000万吨。港口配套有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并拥有9万平方米的保税仓。港内的广州港集团新沙汽车滚装码头是华南第一座、全国第二座汽车专业码头,可靠泊6000车位的汽车滚装船,15万平方米的汽车堆场一次性可停放车辆1万台。
二、麻涌港区火灾隐患、预防措施:
由于东莞港口主要发展经营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汽车滚装码头,结合麻涌港区内码头的具体分布,所以大致可以把麻涌港区划分为二个区域:火灾隐患高级重点区域、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把运载其他危险品的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纳入为火灾隐患中级重点区域;把普通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汽车滚装码头等纳入为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
(一)火灾隐患高级重点隐患:
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危险货物占海运货物总量约为5%,各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反应和泄漏并不鲜见,危险品码头存在很大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
(1)违章操作。化工生产和储运有着严格的操作程序,一旦违章,就有可能发生事故,由于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而引起化学事故的约占整个化学事故的27.8%。
(2)设备故障。许多化工原料和产品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各种管、阀、塔、缸等的腐损而产生有毒物质跑、冒、滴、漏,这类事故约占整个化学事故的50%。如2012年8月盐田港发生两次毒气泄漏,一次是装载化学品的货轮泄漏,另一次是装载化学品的集装箱泄漏,冒出浓烟和刺激性气体,幸好消防官兵及时赶至现场处置,投下大量公斤干冰,使泄漏部位温度下降至较稳定的低温,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意外因素。这类事故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因突然断电、停水而使化学反应失去控制造成事放,以及危险品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撞翻、爆炸而发生泄漏事故。意外因素引起的化学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往往比较严重,不容忽视。
2、化学危险品泄漏处理措施:
(1)合理调集部署救援力量。根据泄漏物质性质、泄漏量大小、泄漏现场的周围环境等情况,合理调集救援的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装备。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一般应派出抢险救援车、重型防化车车、防化洗消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照明消防车和堵漏、破拆、侦检、洗消、警戒、照明、通信等器材,以及充足的个人防护装备。进入一线危险区内作业的人员要少而精,以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选用正确的抢险器材。利用侦检仪器可以帮助确定灾害现场的毒气浓度和可燃气体浓度,以便指挥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应根据泄漏物质性质不同而选用不同的侦检仪器,目前,配备特勤侦检仪器主要有:可燃气体探测仪、有毒气体探测仪、军事毒剂侦检仪、核放射性侦检仪等。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现场救援器材的选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选用不正确,不仅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置,还会造成爆炸,扩大灾害,因此,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用正确的器材。如在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堵漏等操作中,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破拆、堵漏工具,应使用无火花工具。在使用切割、钻孔等器具时,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在处理苯类有机溶剂的泄漏时,不得使用易溶于甲苯的高分子类介质或器具。
3、火灾救援措施:
(1)调足力量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化工火灾火势发展快,火场火情易变,且时有突发险情,后果难以预料,能否在火灾发生初期和发展阶段控制局面是扑救这类火灾成功的关键。考虑到长时间作战、组织人员替换和灭火总攻的需要,必须调集足够的力量。同时,要求及时和集中调集增援力量,防止“零打碎敲”式的分散调派,以免贻误战机,导致火势发展扩大。
(2)搞好火情侦察。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询问清楚火场的主要情况,如燃烧的物料、起火的部位、燃烧的面积等。在出动途中可通过观察火场上空的情况,分析判断燃烧物质及火场规模。例如黑色的浓烟往往是碳氢化合物类物质燃烧;烟雾升起的面积越大,火区面积也越大;火柱高、火光亮,火势可能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或呈立体式燃烧等。根据途中观察的风向,对照灭火作战预案,分析判断在火场可能的火势蔓延方向上有无危险物质及其装置。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查明有无被火势围困的人员,装置有无爆炸或倒塌危险,有无有毒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燃烧物种类、性质和数量,燃烧面积和火势主要蔓延方向,着火处毗邻的装置设备情况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程度,火场水源情况及消防车停靠场地,现场可利用的工艺灭火手段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等。
(3)加强冷却防止爆炸。多数设备本身在高温、高压状态下运行,着火时,会进一步使温度、压力升高,一旦控制不及时,就会引起连锁爆炸,扩大火灾范围,使火灾扑救工作难度增大。在广州石化火灾的扑救中,现场指挥员及时采取冷却临近罐的战术措施,成功保护火场东面聚丙烯装置,避免了储罐区周边剧毒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以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因此在火灾扑救中,一定要布置足够的力量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冷却,使温度下降,防止爆炸。
(4)各个击破适时合围。对于较大面积的设备火灾,一般已经形成多点燃烧的局面,且互相影响,对于这种类型的火灾应采取分割阻断、中间堵截、各个突破、多点进攻、适时合围的灭火方法,合理分配组合灭火力量,先外后内、上下结合,左右呼应,协同作战,逐点、逐片消灭。
(二)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
1、火灾隐患:
(1)公共消防设施基础不完善。港区内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虽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不适应实际需要。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应当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保护范围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的。
(5)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许多从业人员上岗前没有经过消防教育和培训,没有掌握基本的防火及灭火常识以及自救逃生知识,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不能正确组织引导顾客疏散。许多企业单位不重视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学习,对火灾处置预案不熟悉,不组织消防演练,从业人员心理素质差,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手忙脚乱,不会报警,极易引起重大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麻涌港区火灾隐患一般重点区域进行管理。
(1)推动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抗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紧跟麻涌镇建设现代化港口新城快速发展步伐,把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和装备纳入到整体建设布局中,通过责任督导、考核奖惩等方式,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2)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加强火源管理。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地预防火灾安全管理
当前,许多建筑工地因电焊、遗留火种、电线短路等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一场场无情的大火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防火自救能力低下、违章违规操作、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规现象,也从根本上暴露了当前我国一些建筑工地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防火工作不容乐观。虽然有关部门对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措施,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麻痹大意,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工地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当前,春季已经到来,各建筑工地已逐渐恢复正常施工,这时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随意堆放、缺少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等等是建筑工地内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的建筑物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时净宽度和数量,从而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加上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不知道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缺少应有的消防常识,主观上舍不得投入资金,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导致火灾隐患重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消防部门规范执法,严把审批关,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及技术标准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目的。
二、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三是民工宿舍附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三、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确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
二是对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
四是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应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5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 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 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 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安全管理规则范文6
应对安全问题 促避追溯体系应用
毒奶粉事件尚未完全平息,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再次激化食品安全矛盾。
今年1月25日至2月5日。湖北武汉市农检中心对在武汉市场销售的豇豆进行多次抽检,均发现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经追查,超标样本来自海南陵水县英州镇和三亚市崖城镇。2月6日,武汉市农业局向海南雀农妲厅发出协函。自函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海南产豇豆进入武汉市场。
随后,又有全肥、成都、广州等11个城市测,只能检测出农药总量是否超标,无法查出农药种类;而武汉采取的是定量检测,可以精确检测到农药的种类和含量。此解释更让消费者吃惊,看来毒豇豆事件并非偶然发生,在没有定量检测的情况下,不知是否还有其他农产品存在同样问题。
就在前不久,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平了2010年3・15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中国超市购买的生鲜蔬果,比如豇豆、金桔、南丰蜜橘、菜心,普遍被检测出含有危害较大的几类农药混合残留,其中甚至包括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还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建议不应该在发展中圜家使用的剧毒和离毒类农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保障食品光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
有关农业专家曾提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系统大体上应该从五个方面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为农产品及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例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目前我国已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其次是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标准。对涉及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性状及其产地环境的标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技术法规、法令和指令来强制执行。 第三,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规范的生产程序和管理轨道。
第四是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国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的通行做法,由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提供权威的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管理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即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但无论是完善的法规法令,还是科学系统的技术标准,其成型都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当下以及可预期的时间内,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失为一个见效怏的手段。
有业内人士分析,追溯系统是一种技术手段,相比法律和管理手段而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人为阻力较小。其次,采用技术手段得到的结果相对真实可靠,比较难作弊。最后,虽说投入不小,但并非无法控制。因此可基本判断,建立、完善追溯系统将是加强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启动较快的有效举措。
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应用缓慢
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大体上主要由管理软件、信息标签和信息采集器构成。系统主要采用自动化技术、自动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为产品建立唯一的“身份证条码”;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产品赋码及流通销售信息的监管,对每件产品进行的物流、信息流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对产品从生产到入库、仓库管理、销售发货、在途、经销商、客户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欧盟从2002年起要求人盟国家所有商店内的家畜和肉制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标签,该标签必须包含如下信息:出生国别、育肥国别及牛肉关联的其他畜体的引用数码标识、屠宰国别以及屠宰厂标识、分割包装国别、分割厂的批准号以及是否欧盟成员国生产等。2004年,鉴于疯牛病的流传,美国政府启动了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通过对养殖场和动物个体或群体转移进行标识,确定其出生地和移动信息,最终保证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于48小时内确定所有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在我国,2004年就有相关的国家项目在建设,基本上可算与国际同步开始了追溯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应用。
早期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是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于2004年6月承担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推进工程”中“EAN/UCC编码体系在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的应用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该项目主要是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通用蔬菜包装标识标准,在蔬菜种植、收购、加工和流通环节大力推进EAN/UCC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GTIN、GLN编码在蔬菜种植、流通环节的作用;通过农产品供应链跟踪与追溯技术的研究建立,为企业、政府和公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服务的食品安全质量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此后几年,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应用开始逐渐推广。
例如,2007年7月,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海洋与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等政府机构,成立了食品安全追溯国家标准草案起草工作组。
2008年7月,农业部在北京举行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签约仪式,农业部农垦局与15个省级主管部门及23家企业签订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农垦各项目承担企业将在今年底前按照“生产可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的总体要求实现申报产品可追溯。各类产品追溯规模分别为:北京鸭400万只、肉猪33万头、肉牛2万头、大米19.2万亩、茶叶2.77万亩、水果5.86万亩。
同年7月底,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的食品追溯技术分技术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在食品安全追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负责该领域内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政策研究。
直至今、明两年,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的应用才有了更多动静,相关标准开始系统化。
2009年底,两项食品追溯国家标准通过审定,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这两项标准是《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前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和追溯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后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信息编码、数据结构和载体标识,适用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据介绍,《农产品追溯要求水产品》、《农产品追溯要求果蔬》、《农产品追溯要求蜂蜜》、《农产品追溯要求茶叶》4项国家标准也将在近期审定。《猪肉可追溯体系基本要求》、《农产品追溯要求乳制品》、《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肉与肉制品的射频识别(RFID)追溯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计划于2010年完成。
广泛应用尚需时机
虽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是新鲜物儿,却是个稀罕物儿。
“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是食品与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的一个重要工程,目前已建立了北京牛肉、新疆哈密瓜、广西米粉、山东蔬菜海产品、四川茶叶等十多个食品质量追溯系统。但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全年粮食产量在10600亿斤以上,油料产量3049万吨,肉类总产量7500万吨,水产品总产量5120万吨。在这样数量极其庞大的农产品中,有条件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农产品所占份额实在不值一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何没有广泛应用?据业内资深入士分析,这主要是由于以下障碍造成的。首先是我国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大部分产量由分散的农户提供,生产种植的集约化程度不高,标准化水平低;其次,流通方式还比较落后,传统的流通渠道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还占有相当比例,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踪到责任法人,现代流通渠道如连锁超市还不够普及;第三,相关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滞后于现实发展;第四,食品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够统一;第五,在没有政府强制要求下,企业缺乏建立追溯系统前期投入的动力。
从应用轨迹来看,追溯系统的应用大体上在从食品即各种农产品加工品向初级农产品延伸,从肉类向蔬菜瓜果延伸。目前,各种追溯系统主要由自动识别类产品、软件供应商以及集成企业提供,比如生产标签打印机的知名厂商斑马技术公司、提供系统和集成方案的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推广较多的有食品加工溯源及生产线管理系统、种禽育种饲养管理系统、牲畜养殖管理系统,以及蔬菜生产销售溯源系统、区域特色农产品追溯系统、有机蔬菜种植管理系统等。
在食品追溯领域,追溯过程主要为:原材料供应商向食品厂家提供原材料时进行批次管理,将据制造日期、食用期限、原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录入条码并打印条码标签在原材料上交与食品厂家。食品厂在原材料入库时,读取条码信息然后将原材料入库。
然后,食品厂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从仓库中提取必要的原材料,按各个批次要求对各种原材料的重量进行称重、分包,并在分包时粘贴条码标签,码中含有原材料名称、重量、投入顺序、原材料号码等信息。根据生产计划指示,打印带有条码的看板并放置在生产线的前方。之后在原材料投入生产的各个检验工序录入检验数据并上传到系统中,系统生成各种原始的食品生产数据,使得产品、原材料可以追踪。
在农产品追溯领域,牲畜养殖与肉制品追溯管理系统应用较为成熟。肉类的追溯技术主要依照“饲养――屠宰――加52――消费者”的链条。在养殖场,通过植入耳标为每一头牲畜建立牲畜养殖档案;在屠宰厂,通过称重平台和为生肉佩戴钩型标签记录整个屠宰过程;在加工分割过程中,通过打印条码标识分割肉制品,建立相关的信息追踪系统;最后借助无线网络,通过追踪移动标签或者序列号对肉产品进行查询。
目前来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农业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项目和少量上规模的食品企业。
据了解,农业部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是一个长期项目,旨在推动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商务部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也是如此。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屠宰行业发展处开发了《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希望借助条码、RFID识读、激光灼刻赋码、IC卡识别技术、POS等技术,实现肉品在养殖、屠宰、流通各个环节中的全程追溯。
企业应用上,主要是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规模的食品餐饮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管理效率和保障产品品质而建设追溯系统。比如,三元集团北京金星鸭业中心的北京鸭鲜冻产品在种源、养殖、加工、物流、配送等整个产业链上,已建立起全程质量可追溯系统,基本形成了科学、严格的质量安全保证、控制、检测、检查体系。全聚德也在逐店逐步实现质量可追溯系统。
麦德龙为保证生鲜食品安全建立了麦咨达可追溯体系。2007年,麦德龙在安徽省成立麦咨达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田地到餐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指导当地农民开展安全食品生产。到目前为止,麦咨达可追溯产品已增至90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