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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1
一、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__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__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
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网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
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2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将“一创建、一复评”和“旧城改造”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会战攻坚,为我县城市品牌、品质更上台阶打下扎实基础。
将创“国园”工作当作建设系统的至高荣誉,全力推进“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成功。一是充分动员落实。按照《__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实施方案》要求,细化筹备、启动、实施、初验、迎检五个阶段责任分工,稳扎稳打,做到有序落实。二是软、硬件两手抓。精心完成一、二、三级台帐以及技术报告片等资料工作;大力实施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和洁化工程,通过整治、改造、提升等,使城市面貌得到较大改观,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创园标准,因工作扎实、成效显著,被住建部定为免检县城。三是将创卫复评与创国园工作紧密结合。不推诿,敢担当,切实承担起创卫复评主力军作用。根据创卫复评要求,将日常工作与突击管理融为一体,开展主次街道集中大整治,进行城市边角地带保洁、绿化突击,严格督查建筑垃圾清运,清理沿街不规范经营行为和灯箱广告,改善和提升了城区环境。在住建局通盘协调、精心运作、积极推动下,年度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和“省级卫生城市”复评工作圆满完成。
旧城征收改造工作是我局年度中心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我局抓住破解征收安置这一重点工作,迎难而上,细化责任,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扎实推进大南门“城中村”征收改造后续工作。认真做好已签协议的被征收农户补交安置房差额款后续工作,为被征收农户提供办理产权证、契证、土地证以及交房过程中的质量投诉等服务;完成34套农户选房工作;配套安置小区__沿家苑二期项目按期完工。二是全面落实大南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改造工作。落实人员培训、任务分解、计划制定、上门详查等阶段性任务,做好征收前期工作。详查工作和实地测量工作基本完成,共计完成详查登记1019户。三是不断完善征收改造政策体系。起草《__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并通过政府审核公布;拟定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促进和谐征收。四是城中村、城郊村搬迁改造工作充分。__村、兰石村两个“城中村”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基本完成,起草完成了《__整体搬迁改造方案》和《兰石村整治改造实施方案》。老货场区块(东方综合体项目)老火车站站房、大排档已全部拆除,超额完成了市下达的“三改”工作年度目标。
以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一体化项目为着力点,缩小城乡资源分配差异,使城乡居民共享一体化成果。
按照上级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体系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一是各类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面推进。按照我县“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项目实施。20__年度按计划完成__家苑年度保障性住房竣工和新开工任务46套;并通过对阳光小区三期回购86套拆迁安置房进行改建的方式,保证了年度廉公租住房194套开工任务的落实;县学街家苑根据县进度安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二是突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规范。加强廉公住房准入、使用、退出等方面管理,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受益。20__年度共完成廉租房安置28套(东华阳光家苑);廉租房租赁补贴完成__9户,其中新增57户、续保82户;全面开展廉、公住房使用审查整顿及租金收缴工作,共清查收回保障性住房42套,年度租金收缴率98﹪。三是确保廉、公租住房使用安全。在做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在台风、雨雪季节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加强巡查回访,对城区360余套廉、公住房特别是老旧公房安排专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修缮,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工程建设,提升供水、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规模效益。一是自来水新增农村受益人口持续增长。20__年度城市供水运行整体状况良好,二水厂新增3.5万吨/日工程完工并通水运行,供水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为更多城乡居民用上优质安全自来水储备了产能。认真办理县人大《关于加快城区供水管网延伸农村工程》1号重点议案,制定完成《城乡一体化饮用水总体规范方案》,先后完成后厅、高仙塘等15个村的供水安装工程,年度新增自来水农村受益人口达1.2万人。二是截污减排目标确保完成。以污染物减排目标为工作核心,严格开展污水处理净化工作,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年度处理污水731万吨, COD削减量 1291吨,排放水质合格率98%,圆满完成省下达减排目标任务。高度重视污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按计划实施中,完成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8.1公里。三是生活垃圾处置合理规范。加快城乡垃圾处理配套设施项目推进,年度改建、新建城区和城西2座垃圾中转站;青龙山垃圾填埋场实施创新管理,做到“两个规范”:一是采用垃圾覆盖膜环保措施,有效防止场区垃圾臭气和污水外溢;二是及时喷治扑杀苍蝇、蚊鼠等四害,按规范进行填埋、压实,全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今年青龙山垃圾填埋场还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成为全省仅有的5个“一级填埋场”之一。
20__年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共有21个,计划总投资2.9亿元。依据县政府 “六个一批”文件目标任务,做到积极筹备、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顺畅。城西垃圾中转站、21省道至46省道连接线市政配套以及灵山江东岸景观改造工程基本完工;城南污水处理厂调节池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是道路工程推进有力。通过落实年度“改造、提升、成型”等项目,城市道路配套与功能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太平路南侧杆线入地及沿线改造、中立交二期改造、城区入城口改造等工程基本完工;兰石区块飞云东路、龙洲南路等新区配套道路工程持续推进,货场路完工并投入使用。三是前期项目准备充分。灵山江边公园、人民广场改造、学士路鸡鸣段改造、竹海路延伸以及__城市湿地公园等项目方案论证和编制阶段。
以建设和谐宜居生态家园为目标,深入开展“两整
治、两提升”专项工作,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机制,努力打造“四位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一是开展“两整治”工作。多措并举,整治违章装修和主要街道占道经营,改进城市形象面貌:整治违章装修采用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检查店面装修材料乱堆放现象,重点查处偷倒建筑垃圾行为,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整治主要街道占道经营采用集中整治与突击整改相结合,全年共纠正太平路、人民路、东华街等主要道路店面乱设招牌、横幅和乱晒衣物等行为1800多起,查处占道经营1100起,拆除违规简易棚87个,遮阳雨棚270处等,有效缓解道路拥堵情况。二是落实“两提升”工作。精细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和城市保洁效果,全面优化城市市容环境:绿化提升结合创“国园”要求,实施了永安路、荣昌路、城区入城口绿化改造以及宝塔路改造等项目;完成龙翔路惠中园周边绿化景观配套;荣昌广场林荫停车场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新增停车位150个;种植、补植色块苗4万株,年度新增公园绿地6.2公顷。保洁提升按照“管理无缝隙、保洁全天候、督查全覆盖”的管理思路,通过设置城区道路保洁公开栏、制定路段保洁管理标准、建立三级督查考核机制,助推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向精细化发展。对城区环卫设施进行更新换代,完成城中、福泰隆2座公厕整体改造,主要路段更新垃圾分类箱636只、垃圾房16座、垃圾桶120个,完善垃圾收集功能,城区垃圾清运率100%。三是制定城管机制。建立市容管理难点问题研讨例会制度,集中力量,精心调研,拟定完成了《__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__县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文件。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破解建筑业市场管理难题,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贯彻落实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业稳定、有序发展。
一是严格审核把关。抓好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规范登记管理,年度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5本,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备案1998件,二手房交易1974件,20__年度我县房地产交易与价格总体平稳,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额达10.5亿元。二是强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各小区成立业委会,开展业委会选举,推进小区管理有序自主;物业维修基金规范使用,受理远洋现代城等9个小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其中4个小区已竣工验收并结清款项。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按计划完成《__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初稿;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3
一、村级环境卫生工作标准
1、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垃圾桶周围无生活垃圾;垃圾桶无破损现象;无焚烧垃圾及树叶、杂草等现象。
2、村庄内外无垃圾死角、无“三大堆”,房前屋后及村内空闲地无堆积杂物,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3、进村路、连村路及村内大街及巷道路面干净整洁,路边无垃圾,绿化带无杂乱枯枝乱叶。
4、村属地管理范围内河道、沟湾边岸整洁无可见垃圾,水面无漂浮垃圾。
5、村外周边、进村路、连村路、种植区、养殖区、林带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尤其要没有白色垃圾(方便兜、塑料袋、泡沫、岩棉等),实现村域范围内环卫保洁无缝覆盖。
二、保洁公司(保洁人员)职责
1、按照环卫工作标准和要求,配全环卫保洁人员,配齐垃圾桶等设施。
2、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村内主要街道做到每日1普扫,村内及村外200米范围内做到每日捡拾2次,村域内无卫生死角及零散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3、负责组织村内保洁人员教育培训,制定保洁人员工作制度,负责保洁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及具体工作安排。
4、适当提高农村环卫保洁人员工资,确保保洁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5、保洁人员要统一服装、规范着装,配备保洁车、扫帚、铁锨等配套保洁辅助工具,并负责辅助工具的日常管理、维护。
三、村两委职责
1、村两委是本村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村容村貌治理和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泼乱倒及“三大堆”问题清理整治,妥善处理建筑垃圾、生产垃圾。
2、村两委要成立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一名专职环境卫生管理员,全面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该管理员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3、村级管理员主要负责保洁公司和村内日常保洁中遇到的难点和推诿扯皮等问题。
4、村级管理员要协助镇城管环卫办公室对保洁公司进行监督考核,每天至少巡察2遍(村居环境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城管环卫办公室和保洁公司,并监督整改落实。
5、村两委不能干涉保洁公司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四、各责任区职责
1、按镇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逐村排查、摸清底数,联合整治、集中验收,重点治理农业生产垃圾(小麦、玉米秸秆等)、农村“三大堆”以及垃圾死角等。
2、每责任区确定一名专职环境卫生督导员,全面负责本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对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员进行管理督导,并协助镇城管环卫办公室做好城管环卫相关工作任务。
五、城管环卫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全镇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及镇村容貌整治达标整治工作。
2、按照镇农村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及村级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细则,对各村和保洁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同时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标志、建(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匾、城市照明、园林绿地及公园、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施工工地及交通运输工具容貌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静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应当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优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县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
(一)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长及其它有损城市道路的车辆通行,在县城主干道路口设立限高架,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二)道路铺装率为100%,主次干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应用渗水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三)交通标示、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公交站牌、地名标牌保持完好,随损随修;
(四)临时停车场(站)应设置标志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五)城区内原则不批准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
5、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对已设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或公用场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7、禁止私占便道、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洗车、乱停乱放各种车辆或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七)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临时占道不超过30天;基建施工临时占道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应重新审批。竣工3日内清理场地,修复路面。应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临时占道,应在抢修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单位或个人要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栅栏、绿篱、花坛(地)、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清洁、美观;
(四)城区内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保持整洁;
(五)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3、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4、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擅自改建、扩建或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5、临街建(构)筑物破墙开店,屋顶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物品;
6、在临街建(构)筑物、设施(护栏、路站牌、电杆、路灯杆、变压器、公共厕所、书报厅等)、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喷涂或贴挂、设置宣传品;
7、停车场(站)、邮箱、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窗)、地名标牌等公共设施改变用途、破损、脱漆、锈蚀、污垢。
第十一条临街店铺管理
(一)商场(店)、餐馆不得门外经营;
(二)临街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不得无下水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变经营内容或停业;
(三)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排烟(污)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街道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幔、条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牌匾或户外广
,张挂宣传标语;
(二)大型商场(店)、酒店等商业经营性建(构)筑物,屋顶可设置霓虹灯店名牌匾;
(三)商场(店)、酒店、餐馆等店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二层窗口下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设置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单位开业、庆典等重大临时活动,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横(竖)幅、充气彩门等,需经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批准期限和要求悬挂;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名牌匾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准确、字迹图案清晰、完整,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对于破损的广告牌匾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六)依附电杆设置,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三)在绿地内损害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在临街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五)在绿地绿化带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标语、刻划、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行为;
(七)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废物;
(八)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九)将宠物带入绿地广场,粪便污染绿地广场;
(十)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行为。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封闭作业,场内物料堆放整齐,临街外墙应作美化处理;
(二)经批准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三)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1.5米的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装置,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四)经批准临街装修、装饰临时施工的,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2.5米的隔离封闭装置;
(五)建筑施工(装修、装饰)、拆迁产生的渣土、弃料或其它废弃物要及时清运,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
第十五条环卫设施管理
(一)道路、广场、街道、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商场(站)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二)城区生活垃圾站(点)设置合理,封闭运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点、桶)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四)沿街公共厕所原则上必须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室内外卫生清洁,无尿碱、恶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场地。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到垃圾站(点)。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垃圾统管统运,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倾倒在环城路沿线。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核准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餐饮废弃物向城市排水管倾倒;
(四)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六)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散;
(七)未经批准在市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条凡有降雪、结冰,临街单位及居民要及时清除各自门前卫生责任区至道路中线的积雪和冰块,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积雪,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
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档,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擅自改造,扩建或安装防护栏的;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污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临街建(构)筑物破墙开店的;
(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不按规定时限清洗粉刷、维护的;
(五)公共设施改变用途、破损、脱漆、锈蚀、污垢或乱贴、乱写、乱画不及时清洗修复的;
(六)临街住宅楼新开设餐馆,无下水开设餐馆的;
(七)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排烟(污)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损害草坪、花坛、绿篱,损害盗窃绿化设施的;
(二)在临街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的;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的;
(五)擅自砍代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擅自处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装修、装饰)垃圾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城市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既不复议又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5
为了彻底治理我县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现状,创造洁净优美、规范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塑造我县对外开放新形象,县委、县政府决定,从6月中旬起,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以治理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专项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环境卫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虽然经过去年以来的多次专项整治,我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是整治成果还不巩固,脏乱差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垃圾柴草乱播乱撒,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屡禁不止,破坏公共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占道经营、晾晒粮物的现象还十分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我县的对外形象,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极大关注,对我县的投资发展环境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加快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作为树立*良好形象的关键,全县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以赴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
这次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础设施的整修、净化、亮化;二是彻底解决垃圾乱放乱倒问题;三是取缔店外经营和马路市场;四是清理整顿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五是解决“三堆”乱放问题;六是机关、单位、居民小区及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治;七是清理乱贴乱画;八是街面建筑的清洗、刷新。要通过整治,达到“五净五无”的标准,即街面净、庭院净、墙面净、小区净、市场净和无积存垃圾、无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画,使城乡面貌有显著改善。
(一)突出重点,着力攻“差”。县城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抓好城镇标准化建设,重点解决街面及主干道坑洼的修补,交通标志线的重新划定;道沿残损、塌陷地砖的更换;下水管道清淤;街道护栏、灯箱、垃圾箱、路灯等配套设施的整修、配齐及清洗、刷新;街道两侧花木修剪等问题。力争一周之内,使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有明显改观。农村主要是结合村容村貌整治,解决乱占乱建、村级道路整修及阳沟清淤等问题。
(二)强化管理,着力治“乱”。一要认真清理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基本做到行车归道、停车归位,非机动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二要解决“三堆”乱放问题。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所有建筑工地,都要严格实行围墙作业,严禁建材乱堆、占道拌浆。建筑垃圾要按指定位置堆放,装载建筑材料及垃圾的车辆,要进行全面封盖,严禁乱撒乱播。要认真落实沿街单位、门店、住户的分片卫生包干制度,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垃圾谁清理。对沿路的违章临时建筑、废品收购点及售煤点,要坚决予以取缔。要规范农村柴草、粪土等杂物堆放,使乡村面貌焕然一新。三要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对县城和建制镇影响市容环境的马路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夜市和流动摊点要加大管理力度,坚决做到规行入市。四要彻底清理野广告。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城建部门划分的分包区域,集中时间进行野广告清理,城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乱写、乱画、乱贴、乱发野广告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对室外广告、牌匾也要予以全面整治规范,对城区内未经批准的悬挂张贴广告也要坚决予以清理。
(三)齐抓共管,着力除“脏”。要合理设置垃圾点,坚决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要进一步落实沿街单位和门店的“三包”责任,实行谁门前卫生谁负责,彻底杜绝门店前垃圾乱堆乱放现象。要继续落实保洁人员的区域包干责任,做到每天清批彻底,不留死角。县城主要街道要做好早晚洒水除尘工作,使日常保洁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活动从6月16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6日—6月18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上的统一部署,制订各自的整治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活动,为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19日—7月12日)。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落实整治具体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掀起城乡环境卫生整治。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13日—7月15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四、几点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由县建设局负总责,环卫局负责城区,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交通局负责城乡道路整治,交警队负责车辆管理,工商局负责摊点清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县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把城乡环境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促进整治活动深入开展。要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搞好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互相补台,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分配给部门和单位的任务要不打折扣,坚决完成,务求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有权利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及时清扫卫生责任区内冰雪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七)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九)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不能保持收购场所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擅自占用、拆除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不按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整饰、粉刷或清洗临街墙面、建设或管理夜景照明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户外广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依据《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其中,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摆摊设点的;
(二)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六)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河湖水体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市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市区内规定地点以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运输管理
第四十五条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