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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1
[关键词]高层 住宅 消防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8-01
目前,随着我我国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与城市土地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而高层住宅具有中上层部位视线开阔,采光通风良好;建筑挺拔,建筑立面造型与色彩一般时尚、富于时代感和都市感;高容积率,节约土地资源等优点,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高层住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但高层住宅存在防火要求高、火灾扑救难等问题,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0生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为前提,对现代高层住宅的消防工作做些探讨:
一、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高层住宅主要存在问题主要分为先天问题和后天问题,硬件问题和软件问题,下面主要探讨一下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2010生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高层住宅火灾后,全国各地都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大部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总体完好率不容乐观,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使用时间较长,带病运行;有的建筑原有消防设施已被淘汰,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已不复存在,存在的问题根本无法修复;有的单位消防设施长期无人管理,甚至还将消防设施长期闲置停用;有的高层住宅建筑管理人员不熟悉消防设施的运行原理和功能,存在不会操作、不会保养等现象。
(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培训演练等制度不落实,日常的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业主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缺乏管理措施,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班人员业务不熟悉、未取得上岗资格,不具备管理、维护、操作、检查消防设施的基本技能。
(三)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在人员方面,自动消防设施涉及电气、控制等多方面知识,但物业管理人员大多由保安兼任,未经过专业的消防管理技能培训,能力和素质都无法胜任日常工作的需要,加之工资待遇低,受重视程度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必然导致小区消防管理的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机制不健全,设施器材疏于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损坏、老化情况较为严重,维护保养费用耗费巨大。自动消防设施维保期过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程序繁琐,物业公司和业主都不积极主动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得不到保障。
(四)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目前,我国部分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当前消防安全教育体系不是十分完善,不能切实有效的对人民群众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例如生活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缺乏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如何补救、逃生、自救常识几近空白。以央视火灾为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便擅自燃放烟花,有关人员还“不顾民警劝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策
(一)确保高层住宅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高层住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其设备一般都有定期的维修检查制度,包括结构安全、设备更新等,因此,物业管理部门或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加强保养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率,特别是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泵和消火栓、消防控制室等重要的消防设施,一定要有严格的检查制度,设专人定期测试检查,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完整好用,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二)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状况,各地要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建立单位消防管理档案,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抽查力度,全面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的能力。
(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机制。针对高层住宅小区现状,在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能力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尝试引进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机构,配置经过系统培训的消防保安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巡查等管理工作。同时,修订现行各项管理规定,简化住宅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程序,逐渐形成维修保养经费的保障机制,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研究,按照各个单位和个人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相关费用。
(四)不断提升防业主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物业单位要积极做好各项消防宣传工作,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授课、墙报、宣传标语、灭火演练、逃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各项消防安全素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小区墙报、发放宣传单等为宣传阵地,加大消防宣传,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懂得保护消防设施设备,会利用建筑灭火设施设备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二是采取组织业主走进消防站,把消防队请进小区的形式,使业主感受消防氛围,体验消防生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三是小区业主也应主动学习消防知识,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加强学习,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参考文献
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98年3月10日认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泽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本案属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张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泽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经审理后,: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受理本案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做出的专门性技术坚定结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漳州市中院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立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闽高法行(1999)8号文答复:火灾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依法审查张泽的起诉。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泽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的商店、商场、封闭式的集贸市场等。
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消防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露天的商贸、集贸和专业批发市场、非固定的商业网点、摊点。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实施商店(场)消防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条商店(场)在经营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个体业主必须全面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
(四)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五)认真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演练。
(七)建立健全值班巡逻、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火灾报告等消防安全制度。
(八)发生火灾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九)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六条商店(场)应根据营业场所规模、经销物品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防火安全人员。
第七条商店(场)应建立与营业班次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40%。
第八条商店(场)的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商店(场)在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装饰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及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条商店(场)供疏散的门、楼梯、走道要设立明显标志,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设置柜台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商店(场)经营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营业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将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同架出售或同库存放。
第十三条大中型商店(场)必须设有专门的商品中转仓库,不得以店代库。其仓库必须符合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商店,其仓库必须设在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商品经营场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必须清除可燃物品,配备灭火器具,并有专人看护。
第十五条商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电力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商店(场)内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应与营业性用电线路分开设置。测试电器和电讯商品所用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遇停电、下班或测试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商店(场)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事故照明指示装置。
第十八条商店(场)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大中型商场和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或破损等,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商店(场)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必须有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维护管理和操作,并做到:
(一)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需要停运维修时,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指定单位进行维修。
(二)每年进行1次检查和试验,填写年检登记表。
(三)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1遍,并作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店(场)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火险隐患的,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对重大火险隐患逾期不加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或单位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违者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4
一、进场施工许可:乙方所承包的装修施工项目,须经甲方审批并签署本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入场施工。
二、施工人员管理:
1、乙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与甲方协调本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必须承诺所属施工人员未涉嫌犯罪案件,并提供齐全的身份证件,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嫌疑人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则办理相关证件。
4、乙方所属施工人员进出甲方时,应主动服从甲方门岗查验、登记,接受保安员巡查。
5、乙方所属施工人员不得冒用、转借、涂改或损毁施工证件,不得使用过期证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证件、劝离施工现场。
6、每日规定时间内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撤场,不得无故逗留,不得从事与施工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施工时间管理:为规定施工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约定。对违反施工时间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处以50_500元罚款。
四、施工现场管理:
1、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严守操作规程、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
2、乙方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必须符合与甲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令停工。
3、乙方施工区域应封闭管理,按相关要求围上围板等,不得影响周边单位整体形象;所有施工器材进场后,由施工单位自负保管责任,如有丢失、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施工人员撤场前,应配合甲方进行内部设施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将所有乙方自有设施撤离施工区域。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使用施工现场以外水、电设施,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外存放施工器材或工程垃圾。
6、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乙方或其所属施工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其缴纳50-500元违约金,直至责令其停工。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乙方负责其所承包装修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并于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体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3、乙方负责对其进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动火程序规定等;乙方需于施工现场配备适量灭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域严禁吸烟,违者甲方有权处罚。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批准;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保安部门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专室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
7、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及时清除。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安全部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9、乙方应制定“安全防火制度”,由乙方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上报甲方。
10、施工时,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动用明火事先申请审批·办理“动火证”,作业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不留火险隐患。
11、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必须摆放明显位置,不得挪做它用。
12、保证施工用电安全,各种电器的安装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下班时对作业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
13、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具,室内照明禁用碘钨灯,各种照明灯必须与易燃物有0.5米的距离。
14、乙方应指定一名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私人财务,严禁私拿公物,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与本工种施工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
15、凡施工所需的各种用电设备及动用明火,须在使用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须随身携带各种特殊工种的上岗证、许可证,以备检查。
六、事故责任
乙方承诺会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相关规定,坚决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杜绝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若属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将报请安全监察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5
古建筑起火,造成的火灾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计算的。除建筑物本身的价值以外,在建筑物内一般都藏有大量文物和珍贵的艺术品。这些文物和艺术品对研究历史、宗教、天文、星算、医学、文化、艺术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建筑是某一地区、某一时代文化发展的标志,代表了当地特有的奇迹。它能反映文化发展的延续性,形象地说明历史的渊源和脉流。古建筑作为一种精神象征,能给予后人精神上的鼓舞和激励。
古建筑凝聚着古代先民和匠师的智慧,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水平和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民俗等形态,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极好见证。古建筑及其独特的几何形体,具有一种整体的美感,有人把它喻为“凝固的音乐”。我国古建筑除了自身的建筑艺术价值以外,还往往是文物荟萃之所,保存着大量的历史雕塑、绘画,还有大批瓷器、漆器、玉器等摆件,同时还保存着大量的古代碑刻,具有极强的文化欣赏价值。
古建筑还是我国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许多古建筑现已被作为博物馆、旅游点,同各地的自然风光融为一体,成为风景名胜,吸引着大量的中外游客,给国家增添了大量的旅游收入。古建筑为城市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是爱国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
我国古建筑绝大多数以木材为主要材料,以木构架为主要结构形式,其耐火等级低。古建筑中的木材,经过多年的干燥,成了“全干材”,含水量很低,因此极易燃烧,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质地疏松,在干燥的季节,遇到火星也会起火。我国古建筑多采用松、柏、杉、楠等木材,火灾荷载远远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火灾负荷量,火灾危险性极大。
古建筑中的各种木材构件,具有特别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古建筑起火后,犹如架满了干柴的炉膛,而屋顶严实紧密,在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多,再加上大多数通风条件比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巅,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快,燃烧猛烈,极易形成立体燃烧。
(二)无防火间距,容易出现“火烧连营”
我国的古建筑多数是以各式各样的单体建筑为基础,组成各种庭院。在庭院布局中,基本采用“四合院”和“廊院”的形式。这两种布局形式都缺少防火分隔和安全空间,如果其中一处起火,一时得不到有效控制,毗连的木结构建筑很快就会出现大面积燃烧,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三)火灾扑救难度大
我国的古建筑分布在全国各地,且大多数远离城镇,建于环境幽静的高山深谷之中。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专职消防队员,也没有配备安装有效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位于城镇的消防队鞭长莫及。只有任其燃烧,直至烧完为止。大多数古建筑都缺乏消防水源,而对于一些高大的古建筑更是有水难攻,再加上古建筑周围的道路大多狭窄,有的还设有门槛、台阶,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这些都给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中问题较多
许多古建筑的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往往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在古建筑的使用中,一些地方利用古建筑开设旅馆、饭店、招待所、工厂、仓库等,火源管理不严,电线乱拉乱接,线路开关随意乱设,消防设施配备数量不足,消防水源缺乏。有的古建筑的周围大量开店,火灾危险因素大量增多。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给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古建筑诱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建国前,我国古建筑起火多数是雷击和战争引起的。建国后,一些古建筑被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火灾时有发生,原因也大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生活用火不慎。主要是炊煮、取暖和照明用火,不慎引发火灾。1990年1月25日,青海海南州石藏寺特大火灾就是哈达落到酥油灯上而引发的。
2.电线电器设备起火。主要是由于电线陈旧老化、绝缘损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还有的是大功率灯泡紧靠可燃物,长时间烘烤而起火。
3.乱扔烟头起火。1992年9月19日,扬州市旌忠寺藏经楼就曾因遗留烟头引发火灾。
4.小孩玩火。1982年2月,北京市万寿寺西路行宫被烧毁,就是小孩玩火造成的。
5.宗教活动。1984年4月,云南筇竹寺华严阁发生火灾,直接原因是两位信女进阁烧“头柱香”不慎引起的。
6.雷击起火。1969年9月,河北省避暑山庄的普佑寺,因未安装避雷设备,遭雷击起火。
7.生产用火。1981年9月20日,扬州市“卢宅”火灾,就是由于古建筑中生产工人违章作业所酿成的。
四、古建筑的防范措施
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引起主管部门和古建筑使用单位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重视和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确保古建筑的安全。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逐级的消防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应急方案,并组织、灭火疏散演练。
(二)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巡查措施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古建筑内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古建筑内的用火、照明用电、包括香火炉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煤气管道。在重点要害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古建筑内点蜡烛应尽量改用小功率灯泡代替,烧香、焚纸应在室外避风处进行,并设置专门的香炉。
古建筑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的安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古建筑还应尽可能都安装防雷装置,落实防雷措施。
古建筑范围内堆放有柴草、木材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尽早将其搬迁。古建筑内或是毗连古建筑的范围,搭有临时建筑,破坏原有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的,应坚决拆除。古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与古建筑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除此之外,古建筑还应加强24小时值班和防火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三)完善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由于大多数古建筑受地理位置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火灾后,不能完全依靠消防队赶来扑救,还必须完善自身的消防设施,以使火灾在初起阶段得到有效控制,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城市中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在古建筑内安装消火栓,配置消防灭火器材。郊野、山区中的古建筑应修建消防水塔、消防水缸,保证消防应急用水,以便发生火灾时使用。天然水源旁的古建筑还应修建消防码头,供消防车停靠汲水。
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范文6
关键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油罐区;泄漏监测;消防监控
中图分类号:TE9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043-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内各地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库、液化气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数量和规模都相当可观。油品和化工成品储罐区。这些场所皆有爆炸危险,易导致大范围火灾而造成扑救困难和人身重大伤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也带来了广泛的油罐区消防安全问题。鉴于油罐区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在罐区内设计安装监测与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具有实际意义,其目的在于将罐区内诸多的危险因素及环境和工艺参数给予实时监测、报警和监控,分析判断储罐区的安全状态,及时预测可能的事故后果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1]。
一、油罐区火灾特点及原因
石化储罐区储存的物质主要是油品及液化气等可燃、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常温下遇点火源易起火燃烧,且具有流淌性,装盛可燃、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会产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蒸气,尤其是蒸气压较高的可燃液体,在流淌过程中液体蒸发速度加快,不断地从液面散发可燃蒸气,一旦接触火源,即使是极其微小的火花,都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石油产品的火灾有以下特点及原因:
1.着火速度快,火势凶猛。按一般规律,燃烧可分为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而石油产品着火,分三个阶段,亦不明显,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甚至在一瞬间,就形成了火海,其速度之快,火势之凶猛,是石化储罐火灾特点之一。由于石油产品易燃烧的特性,主要是以其闪点、燃点、自然点来衡量的。一般石油产品的闪点与燃点相差约1℃~5℃;即使闪点在100℃以上的石油产品,其燃点比闪点仅高30℃。例如:汽油的闪点是-50℃~30℃,爆炸极限上限6.48,下限1.58,自然点是415℃~530℃,一旦泄漏,迅速变为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气体。它被气流推动、扩散,其漂移距离一般在45.7左右,这时,哪怕是遇到闪电一样的火花,刹那间也会引起一场火灾,其火势就在整个油蒸汽范围内猛烈燃烧。所以,闪点越低的石油产品,其火灾危险性越大,燃烧速度越快,火势凶猛。
2.火焰高,辐射强。例如一个5000 M3油罐燃烧时,若直径为11.5 M3时,其辐射热度平均值为1400大卡/平方米・小时;若直径为23m时,则为3000~4000大卡/平方米・小时。
3.烟雾大,毒气重。石油产品一旦着火,其烟雾和有毒气体,比其他物质高出34倍,特别是部分原料其本身就有毒性,如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环氧乙烷等。如果火场中有这些有毒物料,其有毒气体会更浓。
4.爆炸危险性大,连锁反应快。石化储罐区一旦有易燃液体、气体泄漏,遇火星,即可闪燃或因超温超压引起爆炸,如果扑救措施不力,则易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损失。
5.冲击波力大,破坏性强。石化储罐区生产装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其冲击波在瞬间可摧毁设备和厂房。
6.受热膨胀快,流动范围广,扩散快。石油产品受热后体积膨胀快,同时蒸汽压力增强,若物料储存于密闭的容器中,就会造成容器的膨胀,甚至炸裂;一旦发生破裂,液体泄漏出,就会流动扩散;而液体流动扩散的强弱取决于油品本身的黏度,黏度低则流动扩散性强,会向四周流散,造成大面积燃烧。
7.容易蒸发,火灾难以控制。石油产品尤其是轻质油品具有易蒸发特性,比重越轻的油品其蒸发越快,闪点亦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石油产品的蒸发有两种状态:静止蒸发是指在比较严密的容器内的油在空气不太流通情况下,液面发生的蒸发现象;流动蒸发是指油品在进行泵送或灌装时,油品或周围的空气处于流动情况下,或二者都处在流动情况下所发生的蒸发现象。石油产品的蒸发速度与温度、蒸发面积、液体表面空气流动速度、液面承受的压力、比重等因素有关;蒸发速度较快的油品,其蒸发油气在空气中的浓度易超过爆炸下限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其比重一般在1.59~4.00之间[2],往往在作业区空间、地面弥漫飘荡,在低洼处聚积不散,大大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8.容易沸腾突溢。储存重质油品的油罐着火后,由于辐射热作用、热波作用和水蒸气作用,有时会引起油品沸腾突溢,使燃烧的油品大量外溢,甚至从罐内猛烈喷出,扩大灾情。
9.容易产生静电。石油产品的电阻率一般在1012Ω・cm左右,当沿管道流动与管壁摩擦和在运输过程中因震荡与车、船管壁冲击,以及在装卸、灌装、泵送等作业过程中,都会产生静电且电位高达2~3万伏。静电的主要危害是静电放电;当静电放电产生的火花能量达到或大于油品蒸气的最小点火能量时,会立刻引起燃烧或爆炸。
二、油罐区火灾安全监测及消防监控需解决的问题
石化消防安全的核心问题是通过监控手段保障生产过程安全。在石化生产过程体系中某一环节的消防安全问题,应与石化生产体系及生产工艺紧密结合、与企业发展决策紧密结合。因此,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泄漏检测与消防监控与消防监控系统在设计中需解决下列问题:
充分考虑生产过程复杂的工艺安全因素、被保护对象火灾特殊性、或蔓延和连锁反应问题,实现消防安全与生产工艺相结合。
通过计算机通信、控制与信息的有机结合,实现不同消防安全单元或区域、不同消防安全监控设备的纤细交互。
进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库的图形化及可透视性、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消防安全事故分析诊断。
显然,实现石化储罐区的消防安全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应综合考虑石化生产体系安全要求和实际生产工艺状况,形成相关设计、施工指导原则和方法。
三、储罐区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消防监控系统设计
(一)系统设计原则
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思路,是根据石化储罐区消防安全监测要求,采用系统集成方法设计构造系统,实现石化储罐区安全参数实时监测处理和安全状态分析,及时预测可能的灾害事故后果,并通过联动控制装置有效启动现场消防设备或灭火设施。
根据上述思路,系统设计遵循两项原则:一是管理软件与系统硬件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规则和事故处置预案,将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处置预案与硬件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设备监测可靠性和联动有效性;二是生产监测与安全监控相结合,通过连锁控制、自动停车及其他参数控制等措施,使罐区进出料生产过程控制与静态安全参数监测协调互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系统硬件结构
图1石化储罐区火灾监测与灭火联动控制系统结构图
根据石化储罐区的特点,考虑到工艺参数和火灾参数的监测要求,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采用图1示结构形式,以兼顾工艺监测参数DC4~20mA传输和火灾参数频率量传输的不同要求,以及灭火设备联动控制所需的信号要求。
图1系统中,火灾参数探测一般采用防爆型火灾探测器,如选用防爆型火焰光探测器、防爆型电子感温探测器、线缆感温探测装置等;工艺参数监测则根据数据通信协议要求,设计构造防爆型DDZ转换器,接受处理仪表输出信号,如可燃气体浓度、气体成分、储罐温度、液位、压力等工艺参数探测器的输出信号[2];监控主机主要完成对工艺安全参数及火灾参数的连续采集处理和状态分析,及时预测事故并采取处理措施,有效启动现场消防设备,实施灭火操作。
(三)系统软件设计
按照系统集成方法,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软件采用模块化编程,主要包括系统主控模块、事故处理模块、信息通信模块、消防管理模块等,功能如下:
1.系统主控模块。主要完成数据采集处理、报警判断与联动控制输出、自动与手动控制方式切换、系统管理。
2.事故处置模块。根据监测数据完成对监测区域安全状态的事故状态分析预测,对工艺安全进行操作控制和处置紧急情况,实施救灾方案。
3.信息通信模块。主要完成通信协议管理、数据通信控制、异地远程联网
4.消防管理模块。主要完成系统操作管理、设备工况管理、防火管理与数据存储。
按上述模块划分,系统应用软件可采用Windows环境下编程语言,面向对象设计应用界面和数据库,全面支持可视化编程,提供集中数据管理功能。
(四)数据通信传输
在数据通信方面,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主要依靠各类探测器采集现场数据并送入监控主机,通过对各类参数的数据分析处理和预测判断,产生报警与消防设备联动控制信号,同时将监测数据及各种信号存入系统数据库,并通过远程传输方式送入上级管理中心,实现数据分类地存储、数据共享、信息查询和业务管理等功能。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通信传输方式图2所示。
图2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安全监测及应急处置系统数据传输框图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石化储罐区可燃气体泄漏监测及消防安全监控系统是石化储罐区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之一,对安全参数监测的准确程度、固定灭火装置的联动及时性、应急处置措施的合理性、系统无故障工作时间、系统运行成本等各方面指标,需结合实际工程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陈南.石油化工储罐区火灾探测报警及远程灭火联动控制系统研究[J].公安部科研项目技术研究报告,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