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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1
化学品库管理规定如下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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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2
1.1 材料因素
古建筑的木构件经过多年自然侵蚀,使木质腐蚀、干燥、疏松,含水率较低;古建筑多选用柏木、松木、杉木、樟木、楠木等优质木材,其油脂含量高,有的表层又涂有大量的油漆涂料,极易燃烧;古建筑的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装饰也大多具有易燃性。
1.2 结构因素
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其木柱、木梁、斗拱等支撑着巨大的屋顶,严实紧密,热量和烟雾不易散失,使古建筑易发生轰然坍塌;古建筑木构件并非均为完整的原木,有的为木料拼接而成。在发生火灾时,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成了火势向纵深蔓延的途径,加快了燃烧速度;古建筑通常为组群布置,殿堂之间常用廊道相接,容易使火情蔓延扩大,火烧连营,造成严重损失。
1.3 地理环境因素
古建筑一般都是建在较高的台基之上,或崇山峻岭之上,交通不便,且各建筑单体之间间距较小,无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水源无法满足施救要求;单体或建筑群屋体高大耸立,接触点高,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
1.4 人为因素
庙宇烧香拜祭、祭天地等宗教活动,焚香纸等用火,工作居住人员炊煮、取暖、照明用火,以及游客乱丢烟头、带进火种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稍有不慎,可导致火灾。
2古建筑火灾的预防措施
2.1 改善古建筑自身的防火条件
在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和装饰部分涂刷防火涂料,但要求不能改变色彩质地和尺度;利用先进的无线、光学探测技术,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装置以及向消防人员自动报警的通讯系统,但要求不得改变建筑的形象和结构的完整性;用阻燃剂对古建筑内的棉、麻、丝、毛等织物制品进行处理。
2.2 建章立制,加强消防意识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文物保护规定,明确责任,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主动配合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管理机制,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员),制订防火灭火的预案,建立和完善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并建立防火档案。
(3)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体防范能力,有效增强预防火灾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2.3 加强宗教活动用火的管理
将在殿内烧香、点蜡和燃点油灯改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设置焚香炉亭,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熄。每天清理蜡烛残枝、香头,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来替代易引发火灾的点火蜡烛;如必须在殿内点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缸内,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2.4 加强其他用火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吸烟。
2.5 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
(1)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新安装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
(2)电气工程的安装和施工经严格审批后,应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3)古建筑内、文物集中的库房、展室内,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的构件上。
(4)在殿堂内应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易燃物。
(5)古建筑物群内的各个殿堂、庭院、文物集中的堂室,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其保护(险)装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
(6)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拉乱接电线或增设照明设施;确有需要拉线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时应采用合格器材,不得架设在可燃、易燃物质的上方。
2.6 加强避雷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古建筑物因其结构、用途、性质及所建地理环境与一般建筑物不同,更容易遭受雷击,故均应设有防雷设施。古建筑防雷设施应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并选择合适的地点,设计短时雷电预警;同时,根据景区内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设置防护场所。防雷设施应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明装导体锈蚀或损伤、折断,保证完好有效。若发现锈蚀在30%以上的要及时更换。雷雨过后及时查看接闪器有无因雷电发生熔断或破损。避雷设施应每年至少检修一次,全面测量接地装置有无变化,电阻和电阻值超过10欧时,再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2.7 在古建筑范围内应设计、布置消防供水系统
在有消防管道的地区,参照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水缸;同时,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轻便灭火器。
2.8 开设防火线
古建筑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及时清除古建筑内及周围的枯草,以免在周围发生火灾时殃及文物古建筑。同时,在进行绿化时,应考虑树枝不宜与古建筑相交。
2.9 设置消防标志
在风景名胜区内旅游热点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指示牌,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导火物品带入景区内,以最大限度减少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确保景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3结语
我国已经为古文物和古建筑消防安全做了很多的工作,早在1984年2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就颁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近年来也有不少风景区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也有利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古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还在不断发生,宝贵的文化遗产民族遗产还在不断地流失。因此,我们更应该立足于防控,消除各种引起火灾的因素,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让古建筑远离火灾,让这些宝贵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民族遗产永远地流传下去。
参考文献
[1] 白文明.中国古建筑艺术[M].黄河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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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谷西.中国建筑史[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M].法律出版社,2004.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3
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书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配备各类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加强工人教育培训工作,不使用未
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二、切实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冲突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实施。合理安排一、二、三期施工顺序,严格按照阶段工程要求安全施工,不随意压减工期,不盲目赶超进度,杜绝多头多面建设和超强度、超能力组织施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供电、设备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防范应急处置措施,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不排除或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施工。
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工人操作细节,严格贯彻执行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好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施工。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挂靠资质现象的发生,绝不弄虚作假。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八、严格施工设备和材料管理,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及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九、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教育、队伍建设和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
十一、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施工建设活动。
承诺单位:**公司项目部
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人员行为,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企业财产和作业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HSE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各项施工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集团、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抵制“三违”现象,纠正违章作业。
二、主动接受施工维修作业方面的安全相关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有效识别和分析作业中潜在风险和危害,学习并熟练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突发状况时的妥善有效应对措施,确保人员生命、财产以及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按规定着装,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施工,着防静电服,使用防爆工具。
四、不携带火种、手机进入施工区,不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不在岗饮酒,酒后不上岗。
五、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无操作证不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六、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无作业许可证不进行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和高处作业。
七、未经允许不进入非施工区域或跨越警戒线。
八、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九、如遇恶劣天气不进行施工。
十、施工完毕后,清理好现场,不留下安全隐患。 本人进入加油站施工现场前,接受了 加油站开展的施工作业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初期火灾的扑救,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状况及应对措施已了解并熟练掌握。本人将严格遵守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认真履行以上承诺。
承诺人: x x x
分包单位承包承诺书
我单位(单位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的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预防、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
一、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检查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所有施工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责任制,各分包单位要接受总包责任制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双方要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严格执行责任书的内容。
四、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资料,楼内施工不准设仓库。
五、不在建筑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天然气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仓库分类存放。
六、在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消除。
七、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对重点工种电气焊、防火作业等人员施工作业用火是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消防责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签订责任书。在领取用火证后,应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全面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对使用聚苯乙烯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在签订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加强管理,严禁发生冒烟事故。
九、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要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饭煲、热得快、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建设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
十一、要保证施工现场内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再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十二、分包单位要教育本单位人员,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现场发现的火险隐患及违章行为要接受总承包方的处罚。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分包单位的盖章、签字: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4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处罚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5
关键词:古建筑;消防安全;防火措施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的古建筑,它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曾多次发生古建筑火灾,如山西省宁武县小石门悬空寺、湖北省武当山遇真宫主殿先后发生古建筑火灾事故,这些火灾均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
俗话说:“劳动创造财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劳动人民用智慧和勤奋创造了无数的财富,这样才有了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独具一格的中国古代建筑,就是其中的一项。它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我们急需从理论上对其做出深刻的研究,以更好的去指导实践工作。
1 古建筑为何防火
(1)古建筑一般是指古人遗留下来的具有较长历史年代的寺、庙、殿、楼、塔等建筑,它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研究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宗教信仰的历史资料,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它是某一地区某一时代文化发展的标志,形象得说明历史的渊源,是前人留下的巨大财富,它不仅是一种物质财富的代表,更是一种精神财富的象征。
(2)古建筑一般远离城镇,靠山缺水,扑救不利。大多数古建筑形体高大,坐落偏远,构建在半山腰或山顶,容易遭受雷击,而且方圆周围没有消防水源或距离水源很远,人烟稀少。少数在城镇附近的古建筑,也因院墙高大,台阶层叠,门窄、槛高无消防车道,消防车无法驶入靠近,万一发生火灾,极其不利于火灾扑救,往往小火酿大灾,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这一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除建筑物本身的艺术价值外,在建筑物内一般还保存着大量的历史雕塑、壁画、文物等等,这些文物和艺术品对我们后人在各个领域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古建筑一般比较牢固美观,所用的建筑技术很值得我们后人研究和学习,尤其是对于现代建筑设计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如古长城、应县木塔、秦始皇墓等其建筑艺术都是无比高超的。
(4)古建筑还能给我们带来经济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古建筑成了我们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许多古建筑现已被列为旅游景点,同地方的自然风光融为一体,成为风景名胜,吸引了许多中外游客,在宣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旅游收入,可谓是一举两得。
2 古建筑如何防火
对于古建筑如何防火,我们应该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防火效果。
2.1从制度上来讲
(1)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任命各级防火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文物保护规定。制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方案,并建立防火档案。消防部门应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能力。
(2)各级消防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期的不断对古建筑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其安全。
(3)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4)必须严格控制火源,严格用火用电制度。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活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烟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置,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灭。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5)古建筑在进行较大的修缮工程时,管理与施工单位应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消防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能开工。如因维修必须进行焊接作业,还需另外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批准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防火和灭火措施,方可焊接。木材加工和熬炼铜油、沥青等明火作业,要设在远离古建筑的安全地方。
对于以上这些措施,笔者认为,各级消防部门内部应该严格制定一些规定,并督促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和大力贯彻落实。除此以外。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
2.2从技术上来讲
2.2.1涂防火涂料
古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与古建筑内悬挂得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宜进行防火阻燃处理。现在常用的阻燃产品有溶剂饰面型防火涂料和水基防火阻燃液等。对吸水性物料均可运用织物专用型水基防火阻燃液。经处理后织物手感柔软如常,无潮感并具有不燃不爆,无毒无味,防火阻燃等优点。新型阻燃液使用简便,且本身无毒、无色、无害、无污染、不伤害身体、不损伤织物,值得大力推广。对木材等易燃物件可选用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进行处理。既起到了防火作用,又保持了古建筑原貌。
2.2.2研究先进的灭火技术
研究能快速扑救古建筑初期和局部火灾的灭火技术,并且灭火后古建筑内部各种构件和装饰物能保持原样,这就必须研究特殊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避免传统灭火剂灭火后的二次污染造成古建筑的破坏。
2.2.3解决消防供水
在古建筑范围内应设计、布置消防供水系统。充分利用人工水井和天然水源或市政水源逐步解决消防给水;在有消防管道的地区,参照有关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水缸。消防给水可采取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城市间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的古建筑还应设置地下消防水池或挖水井,消防水池的最小容量应满足扑救一次火灾,保证不小于2 h的用水量。
2.2.4 火灾报警、控制和通讯系统
在不影响原有古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形象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装置及向消防部门自动报警的通讯系统。空气采样火灾报警系统有报警时间早。有效地避免误报的发生,安装方式灵活、隐蔽,不破坏古建筑外观,运行可靠,易于维护等特点。正在古建筑防火中迅速推广。
2.2.5 防雷技术
中国古建筑中遭雷击起火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如何利用现代防雷技术,研究可靠的防止雷击起火,并且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技术。针对部分古建筑中缺少避雷设备,或即使安装了避雷设施,但保护半径不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现状,目前一种提前放电避雷针逐渐成为非常规避雷针的主流。新型避雷针在雷击发生临界点提前产生了一个向上先导,形成雷电优先通路,相当于将避雷针增长了数十米,克服了传统避雷针被动接闪的不足,大幅提高了防雷保护范围,减小了二次雷击效应影响。新一代避雷针安全可靠,无放射性元素,抗风能力强,耐腐蚀,无源、无耗能元件,本身不受浪涌冲击影响,免维护,寿命长,精确的提前放电,完全主动式引雷,大大加强了建筑的防雷能力。可在古建筑避雷工作中大力推广。
2.2.6建设消防车道
在不影响古建筑整体景观的条件下,适当在古建筑群内修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能直接深入到古建筑群内部,这样有利于出水、登高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6
关键词:高层居民楼;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高层居民楼因建筑层数多、防火要求严、维护成本高、产权多元化等特点,给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许多新难题。笔者结合实践,从法规政策与管理措施角度探讨高层居民楼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高层居民楼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定
1、高层居民楼的消防管理形式
当前,高层居民楼的消防管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企业负责日常消防管理;(2)被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又转委托其他单位负责消防管理特别是建筑消防设施的专业维护;(3)业委会虽然选聘了物业企业,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由物业企业负责居民楼的消防管理,或又另行聘用其他单位负责居民楼的消防管理;(4)成立业委会,委托当地居委会管理;(5)未成立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聘用其他除物业企业以外单位或人员管理;(6)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高层居民楼消防管理主体规定
《高层居民楼防火管理规则》规定:“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楼的日常防火工作”;“高层居民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负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了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从法律、规章的规定看,高层居民楼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包括了居民委员会、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等。
3、高层居民楼消防管理主体
3.1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企业的情况下,如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物
业企业负责高层居民楼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企业是住宅楼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
3.2在业委会与物业企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物业企业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约定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3.3在业委会与一家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又与另一家物业企业签订消防管理服务合同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该约定应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应区分双方过错,确定由业委会单独承担或由业主委员会与被另行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4在业主自行管理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管理的情况下,由成立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共同作为责任主体。
3.5如果业主委员会在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后,该物业管理企业又转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负责日常消防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其转委托负责,受托公司在转委托确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在监督执法中,仍应将原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为责任主体。
二、高层居民楼相关当事人消防管理的主要职责
1、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物;
(2)在实行租赁、无偿让他人使用时,产权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在合同中与承租人等实际使用人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人负责管理;
(3)建筑物产权人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聘用物业企业管理居民楼的,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接收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行为应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4)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针对居民、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依法由产权人配置的消防设施除外)、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其他管理主体的职责
如果高层居民楼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委托居民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统一委托的其他单位履行上述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高层居民楼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的筹集与管理
1、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2、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的筹集管理维护资金经业委会同意,可交由物业企业代管,由物业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委会审定后实施,定期接受业委会的检查监督,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委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物业企业变换时,代管维修基金帐目经业委会审核无误后办理帐户转移手续。聘用物业企业的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可以由物业企业向业主依法收取,业主负有交纳的义务,在委托居民委员会管理或其他单位管理的情况,由居委会或单位根据有关委托协议向全体业主筹集并负责管理使用。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编《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