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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1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106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现就做好**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年年底,建设领域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现节能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0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到**年年底,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106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建设领域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完善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应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二)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把做好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的贯彻落实作为质量检查、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力争**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地区要研究制定新建建筑节能65%的强制性标准,并颁布实施。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公示。要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建筑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
(三)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抓手,组织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应用潜力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组织示范项目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要积极研究强制性推广政策和鼓励推广的经济政策。承担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地区,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要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印发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等文件精神,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我部确定的12个供热计量示范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供热计量示范任务。要贯彻《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尽快落实第一批改造项目,确保在**年采暖季前完成。
(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我部和财政部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北京、天津、深圳要加快推动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任务,完成分项计量装置安装任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确定第一批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示范。
(六)强化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投入运行的公共建筑,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积极推广使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确保**年底前第二批256个城市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147号),会同同级工商、质检部门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科学规范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完善并落实轨道交通与步行、自行车交通的衔接规划,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轨道交通与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系统,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
(九)加强城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我部将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在36个重点城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立并完善运行项目每月一报,在建项目每季度一报;每季度一次信息通报,每半年、全年一次评估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城镇污水处理核查督察体系。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36个重点城市,以及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年节水型城市申报、评审、现场考核、公示和审定工作。开展节水先进县(区)考核指标和办法研究工作。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载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明确城市节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缺水城市及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城市在“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大力提倡水资源节约项目实施。各地要加强再生水的科学开发和利用,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及公共建筑等加大使用再生水力度。沿海和缺水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推进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各地要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更换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用水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三)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鼓励有条件地区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年底前要全部整改达标。
四、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一)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二)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各地区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管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扶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三)加快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2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2.减排目标:“**”末,实现减少烟尘排放3600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40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减排COD(化学需氧量)3.6万吨;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2%,力争新建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力争实现城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应编制各阶段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明确符合我市实际、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指标,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增加节能减排内容,作为强制性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严把新建项目审核关。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涉及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编制申请报告时应增加节能篇,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核准。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行业落后生产项目及楼堂馆所等的规划选址和审批管理,按照产业政策、能源审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价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凡达不到节能减排有关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3.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37号),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比重应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不符合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4.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成立**市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推进清洁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应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2008年完成2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泵及电采暖示范工程,通过示范项目,研究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电业局)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新建建筑的工程质量。
(1)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把节能设计审查关。新建建筑强制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设施及温控装置,达到分户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计算书。实行建筑节能工程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建委)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关。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及室内采暖系统、小区二次供热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建委)
(4)加大建筑节能、新型建材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闭合式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严肃查处不按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加大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国家的节能减排建设产品名录中产品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2.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与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实行“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并同时实施供热采暖系统改造,达到热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奖励资金。同时,研究制定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经济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运行的模式,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程。
2008年,开展既有建筑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强化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完成20万平方米政府资金引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3.建立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245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科〔2008〕3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的贯彻落实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现状调查和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监测及节能试点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监督管理。2008年计划完成2项政府机构和2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试点示范项目,为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制定电、热、水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耗定额和限额定价、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经委、乌昌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采暖节能降耗工作。
1.继续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按照自治区城镇供热采暖费货币化分配等相关政策和办法,制定**市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方案,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采暖救助机制。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号)精神,于2008年9月前制定公布我市供热采暖两部制计量价格,逐步推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2008年10月15日起,新建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完成市级政府机关办公楼供热计量系统改造示范工程,率先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逐步对2003年4月15日后建成的节能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协办单位:乌昌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加快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建立供热企业能耗考核管理制度。制定供热行业能耗指标和考核制度,对供热企业进行考核,降低使用煤、水、电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研究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和办法,引导、鼓励供热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现有集中供热热源进行节能降耗改造。研究制定**市推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措施和技术指南。完成70%以上燃煤锅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并逐步对老旧供热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使燃煤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大幅度提高,平均耗煤量由33kg标煤/㎡下降到27kg标煤/㎡。(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国资委)
3.调整城镇供热结构。坚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多种供热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供热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地热、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全市范围内污染大、规模小、能耗高的供热企业进行整合,重点围绕热电厂和大型燃煤锅炉进行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完成区域性联网运行和资源整合。“**”期间,单位联片供热锅炉房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分散燃煤锅炉及燃煤小锅炉的拆并力度,减少污染物的低空排放,严格控制燃煤锅炉的新建审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分散燃煤锅炉的审批建设。凡在全市统一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热力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采暖锅炉全部拆并或改用清洁能源,在覆盖范围外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城乡结合区域立式燃煤小锅炉通过限期治理,分批实施并网或改造。2008年各区拆并燃煤小锅炉目标任务为2000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乌昌财政局)
(四)深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度。
1.加快创建节水型城市。“**”末,实现建设节水型**的总体目标。按照《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推动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做好新建、改扩建公共与民用建筑节水器具的安装和更新改造工作,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2008年建成自治区节水型城市,2009年申报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合理确定中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相应的价格体系,鼓励使用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乌昌财政局、市水务局)
3.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把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关,严禁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上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做好**市水务项目的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使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2%。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利用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4.强化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配套管网设施,严格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2008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0.65万立方米/日。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及企业、单位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使全市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开展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
(五)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有利于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粘土制品的监督管理,巩固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逐步淘汰粘土多孔砖制品,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措施,2009年起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大在市区内“禁现”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经委、乌昌财政局、市国土局)
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编制**市市容环卫设施规划,明确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的相关政策,逐步实施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8年新建米东区垃圾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400吨。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乌昌财政局、市国土局)
(六)开展城市照明节能降耗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制订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新型高效节能光源,提高城市照明效果,降低城市照明领域的能源消耗,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
(七)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企业内部推行争先创优活动,提高服务水平,打造精品公交,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条件。增加公交出行比例,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改造或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超标的落后车型,加快客运车辆节能化改造步伐。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行政区域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建成区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核心区达到70%以上,中心区达到37%以上,远郊达到4%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建委)
2.推进运力结构调整,提升运力结构水平。调整运力结构,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经济型客车。鼓励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混合动力先进节能车型。到2008年底,93%以上高耗能、高污染中巴车退出城市客运市场。力争到2010年,使用清洁环保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分别达到车辆总数的90%和95%以上。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公交智能信息调度系统,实现无线监控、电子站牌、IC卡结算等一系列现代管理手段,力争到2010年,城市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减少车辆空驶率,提高实载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建委)
(八)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新技术开发和应用。
1.积极研发和引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围绕“四节一保”,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加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新型节水、供热管网热平衡调控、垃圾处理、废水循环利用、交通行业等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力度,重点研究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煤层气等能源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可再生能源、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示范项目建设,在供热行业推广应用循环硫化床锅炉、层燃炉分层给煤系统、大功率电机变频装置和静电除尘装置。(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2.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减排能源服务公司为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形成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节能机制,从政府机构公共建筑中选定1-2个不同特点、有代表性的建筑作为试点示范项目,研究探索政府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服务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筛选有合作意愿的供热企业,结合今年将要实施的供热企业节能改造项目,以合同能源服务的方式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加强与国内国际间在节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好世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中德技术合作**市既有建筑普查等国际合作项目。继续寻求与国内外的合作,积极开展我市中长期综合节能规划、**市大气环境改善项目、干旱区特大城市乌昌地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能源板块建筑节能)等项目的研究,通过实施国际国内合作项目,使我市供热改革和建筑节能水平跟上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建筑节能方面先进的知识和经验,提升能力,为推广供热改革和建筑节能找到科学、合理的运作方法,出台便于推广实施的各项技术体系、标准、资金运作模式和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乌昌财政局、市环保局)
(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建设领域各单位、各部门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节能减排涉及到的单位进行目标考核。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
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利用报纸、电视、杂志、展览会、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每年的科技活动周、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按照“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形式多样,注重时效”的原则,坚持以“四节一保”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深入群众、服务社会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各有关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骨干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运用标准和技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
(十一)总结与表彰。
通过检查考核,对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先进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亚心之都”杯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落实人财物,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5
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城镇管理的科学性和依法行政性
一年来,我办公室始终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作为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和办公室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虽然一人一办公室,但要切实管理好2.78平方公里的建城区也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为了提高城镇发展建设管理水平,依法管好城镇各项建设,结合业务科学性,政策性强的特点,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国家、省、市县关于小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行业标准,通过学习,使城镇建设管理更具有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严格办理“两证一书”审批程序,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严格办理“两证一书”审批,是保障城镇总体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城建办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改善居住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越来越多,为杜绝占用规划红线搞建设事件的发生,我办公室始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严格审批,现场打桩防线,做到程序合法,对办理的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过程监督,发现少批多建、乱占规划红线的违反户及时进行整顿,一年来未发生一项占用规划红线进行扩建工程的发生。
三、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完善和环境卫生工作,切实提高城镇服务功能
城镇道路、供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完好程度是衡量一个城镇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我镇建镇时间早、房屋老化、道路狭窄、排水不畅的特点,办公室将基础设施的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城镇道路的管理主要按照**镇集镇管理办法,加强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的生产经营户进行限制占用范围,特别是施工现场各种建筑材料损毁、腐蚀道路相当严重,必须对比上一年办公室要求各施工单位采取石料投施路面必须垫层木板,混泥土搅拌后必须及时用清水冲洗依附在路面上的水泥残渣,减少腐蚀;排水设施管理上,因排水沟线一年疏通排水沟83米,更新城镇照明输电线路217米(4盏)。保证全年排水、照明的正常工作,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扩大城镇整洁程度。:
四、加强古镇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按照古镇保护规划的性质宣传,**古镇是集“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之美誉的古镇,围绕这一规划,我办公室加强了对列入核心保护区的古建筑、古盐洞、和县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进行了宣传、保护工作,借助社区召开居民组长、居民代表会议之机,向广大居民进行广泛宣传古镇的保护范围、意义,让广大居民了解保护的具体措施,从而自觉参与到古镇的保护中来,也为开发古镇献计献策。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城镇环境卫生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特别是原盐矿矿部前,环卫人员刚清扫完又有人乱仍乱投,**河内禁止投垃圾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6
1曾厝村转型动力机制内容
旅游城镇化对城中村的转型起着重要的作用。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曾厝来讲,曾厝的转型驱动力也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即区位优势的带动、资源优势的拉动、旅游市场发育程度的推动以及政府监管规范引导的牵动(见图6)。
1.1区位优势的带动区位优势是旅游城镇化的基础,是曾厝转型的先决条件,良好的区位和便捷的交通不仅可以降低旅游成本,而且还可以节约交通时间,扩大旅游区域的影响范围。曾厝位于厦门风景如画、交通便捷的环岛路,周边有诸如鼓浪屿、中山路、莲坂、厦门大学等商圈,这些商圈的经济辐射力对曾厝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曾厝休闲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客源。厦门大学商业圈是曾厝的转型的源头,厦门大学商业圈与其他商业圈最大不同在于,它蕴含着一种与厦门大学艺术氛围相呼应的文化气息,与那些人文商业地产标榜的文化艺术内涵相比,显得更加的浑然天成。显然,区位交通优势是曾厝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同时周边的大学文化艺术氛围也推动着曾厝的业态发生转变。
1.2资源优势的拉动
1.2.1环境资源旅游活动的发生最基本条件是拥有舒适的气候环境,厦门属于温暖湿润的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在21℃左右,夏无酷暑,常年无冬,旅游四季皆适合;山海相依,山城相间是厦门的城市特点,曾厝地处厦门岛的南边,与沙滩、海洋、森林、山岩相依,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形成海岸线上一处生态环境优美的村庄。
1.2.2文化资源(1)早期渔村文化曾厝在历史上最早是以小渔村形式存在的。渔村的形成是因为它依山傍海的缘故,千百年来,沿海居民以渔业为生,渔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海洋气候和气象、海上作业的风险等等经过长期积淀形成一种文化,也就是曾厝的“渔村文化”,渔村文化使曾厝的形态具有偏远性、封闭性以及辽阔性。(2)多元文化与曾厝是闽南原生态自然村中的代表,它包含了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厦门独有香火旺盛的民间圣妈文化等多种风俗信仰。地域文化的差异造就了曾厝丰厚的历史背景,在意识形态上,曾厝的发展始终保留着这些信仰,村内历史建筑及空间环境仍带有多元文化的烙印(见图7—9)。(3)侨乡文化厦门作为一个港口城市,曾厝作为厦港的出海口,其居民早已开始了下南洋的经历。在20世纪初正值厦门市政建设之时,曾厝的华侨满怀热情纷纷回厦门投资。建国后,随着社会环境逐步安定,侨乡曾厝由单纯的消费型社会转向生产型社会,改革开放后,沿海城市快速发展,曾厝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利用其丰富的文化资源,吸引外来旅游者,旅游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也进而促使曾厝从历史文化型村庄向旅游消费型村庄的转变。
1.2.3宅基地资源宅基地对于村民来讲,意义非凡,“宅+地”不仅代表着房子或房产,还是“家”的物质形态。宅基地具有重要的文化和情感价值,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的存在,至今村内依然保留着饮食习俗、邻里关系、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曾厝的居住空间、街道尺度、院落环境以及内部丰富的空间肌理,与偶然性空间相比,它以渐进式的发展方式更能满足普通村民对多样生活的需求。
1.3旅游市场发育程度的推动在21世纪大学生创业趋势的推进下,2001年大量的学生涌入曾厝,通过音乐创作、雕刻绘画、制作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实现创业目标,曾厝变成了大学生村。村民通过自建房来满足学生创业用房的需求,租金收入成为了曾厝居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厦门旅游市场发育逐渐成熟,促进各个旅游景区快速发展。由于曾厝地处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辐射范围内,其发展也受到了旅游业的影响。鼓浪屿游客数量的日益增长,给鼓浪屿的交通、餐饮、住宿、环境卫生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带来了压力,导致餐饮住宿价格不断上涨,鼓浪屿游客人数、轮渡通行时间、商店夜市开放时间受到管制。2003年政府出台的《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对鼓浪屿建设项目、风貌建筑保护、票价等更是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鼓浪屿旅游成本的增加,曾厝无需门票、自由的通行时间、开放式的经营方式等等优势吸引了大批的游客和投资者。2010年,在厦门旅游市场推动下,曾厝村民通过加盖房屋逐步发展成为家庭旅馆,来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住宿需求和体验标准,曾厝的文化商业氛围开始变得浓重,其商业文化形态逐渐发展成熟。
1.4政府监管规范引导的牵动由于曾厝最初发展比较封闭,一直处于自发状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村庄的发展与外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逐渐超出自控范围,这时就需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和政府监管规范引导对其发展进行控制,使其不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2013年,曾厝旅游业的壮大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曾厝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众多商家自发组织成立了曾厝文创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同发展,尝试引导这种自发形成的松散产业形态。随着“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行动的开展,不仅对厦门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更为曾厝旅游文化的提升、经济发展创造很大的空间,如《曾厝“五街十八巷”提升改造》项目,通过对街道、综合管线、建筑立面、景观绿化等方面的改造,来提升曾厝的配套设施服务能力和旅游环境质量。
2曾厝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厦门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给曾厝的转型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曾厝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家庭旅馆业的发展缺少法律保障、村庄建筑密度过大、历史遗迹及周边环境缺少保护、村庄配套设施落后以及村民自治意识缺乏等问题。
2.1家庭旅馆业无法办理商业执照,租赁合同缺少法律保障由于家庭旅馆业属于一种特种的行业,所有办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产权证,曾厝的居民住房普遍都没有办理完整的产权,并存在违法加盖现象。旅馆这种特种行业办理许可证需要拥有房管局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出具“建筑安全鉴定证明”。因此,曾厝的村民无法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他们目前都是无照经营,家庭旅馆经营获得的收入属于非正规经济,缺少法律保障。福建省尚未出台城镇房屋出租相关的规定,借鉴《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房屋管理若干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违法建设的房屋没有经营权,因此租赁合同本身得不到法律承认,更得不到保护。因此,村民违约的现象普遍存在,给经营者也带来了困扰。
2.2旅游开发导致村庄建筑密度过大,缺乏对历史遗迹的保护在2003年曾厝村改居以后,村庄的耕地已完全被征用,现状村庄已无可供发展使用的集体用地,村庄建筑密度达到84.8%。由于村庄中分布着大量的历史建筑,村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村民自建房屋加盖现象严重,导致历史建筑周边的环境被破坏,从而丧失了创造旅游价值的能力。
2.3村庄配套设施更新改造速度缓慢,落后于村庄的快速发展曾厝一旦遇到暴雨和游客高峰期时,积水与跳闸断电的现象就会不断出现;停车空间严重不足,广告指引标志的缺乏,不能给游客提供引导与帮助,削弱了空间识别性。收入与支出相抗衡,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缺乏,卫生由区里公共财政统一管理,市政等设施改善由区政府承担30%,市政府承担70%,曾厝社区每年集体物业收入在300万左右,用于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也接近300万左右,因此无法加大对村落公共设施的投入。
2.4村民文化素质低,自治意识淡薄,管理缺乏积极性随着曾厝旅游经济收入的增长,村中常常出现乱涨房租、乱堆垃圾,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房东之间矛盾激化的现象。由于村民文化素质低,现在仍存在一些村民由于缺乏自律、自治、共同发展的观念,致使业主与商户在村庄组织管理造成障碍,并存在消极的思想。
3思考与对策
3.1将非正规的家庭旅馆经营方式合法化,确保经济收入合法性农用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会面对的诸多题目之一,扭转农用地所有权的是不现实的。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属于普遍现象,并且在本村的经济发展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村民出租房屋并未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产权,应该将村民土地的使用政策适度放宽。曾厝家庭旅馆可以参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管理办法,将家庭旅馆纳入合法经营范围,在许可证的办理审批过程中给予特殊政策通道。
3.2增添市政基础设施并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旅游环境质量政府部门加大对曾厝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在村庄入口处增添游客服务中心,在曾厝外环规划车行道,引导车辆在行驶,减少村内部人车混行,提高游客安全系数,村内部主要旅游路线街道拓宽,增加景观小品,种植绿色植物,创造舒适的休憩空间,在一定的距离内布置引导标志牌,增加村庄内部空间识别性。
3.3划定历史遗存建筑为风貌保护建筑,保护历史遗存与村庄建设项目同步进行曾厝包含许多的风俗信仰和历史建筑,划定这些历史遗存建筑为风貌保护建筑,使其成为该区域的一个具有特色的功能单元。风貌建筑的保护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展开,如在曾厝进行《“五街十八巷”提升改造》项目之时,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整治,如修复历史建筑立面、打通历史空间与街道空间的视线、增补名木古树等。
3.4政府应主动介入政策引导及监管,提高村民与政府共同管理积极性曾厝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群体,政府应主动介入、融入、主动服务经营者,进行政策支持,提高村民与政府共同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成立商家管理协会、运营公司、出台“曾厝家庭旅馆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与“曾厝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对村庄旅游发展的进行运营与管理并逐步引导家庭旅馆的自我管理、保护旅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障村庄公共服务费用的合理使用。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