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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1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整治规范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领导小组(简称“整规办”,名单附后),由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城管办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卫处、区公安分局、区交管所、区监察局、区和群众工作局、区目标办、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城管执法分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张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交管所、市环卫处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二、整治活动的范围、时间、内容
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内。
整治期限:年3月1日—6月10日。
整治内容:(1)违反《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行为;(2)违反《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建筑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规范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驾驶人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等。
四、整治步骤及责任分解
(一)启动阶段(年3月1日—3月31日)
1.开展法规宣传。
区城管执法分局:采用设置流动宣传点、流动宣传车、印发材料等方式,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确保每处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公司、从业人员了解整治规范工作。
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成效、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2.统一业务培训。
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区建设局:组织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负责人、施工工地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学习《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地管理相关规定。
3.开展“两走进”送法活动。
区城管执法分局:制作相关法律宣传手册,进工地、进企业进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集中治理(年4月1日—5月31日)
1.加强建筑工地及运输管理
区城管执法分局:(1)4月5日前,完成城区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处置公司组建的引导工作。(2)4月5日前,建立建筑工地与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台帐。一是建立辖区建筑工地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建筑工地的地址、建设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起止日期、建筑企业及法人代表(开发企业及法人代表)、签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及法人代表、《渣土处置许可证》办理情况、运输车辆及运输线路和垃圾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各登记注册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公司住址、法人代表、运输车辆数量及硬质全封闭情况、驾驶员情况、签约建筑公司、进场时间、渣土运输线路和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3)按规定做好《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办理前置审批。
区建设局:(1)严格按《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放《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2)4月5日前,与城区现有工地建筑方、渣土处置专业公司签订《文明施工运输责任书》。(3)全面推广电子监控。4月5日前,根据辖区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在城区重要路段和主要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电子眼,完成电子监控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
2.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区整规办:(1)采取现场抽问、随机提问的办法,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及从业人员学习《办法》情况进行检查。(2)开展拉网式检查方式,逐一检查辖区建筑工地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建筑工地是否打围作业、是否设置沉砂池、是否硬化工地进出口、是否安排进出口保洁人员、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硬质材料全密闭及证、照办理情况等。(3)设置联合执法检查站点。4月5日前,在滨江大道故居、北干道市防疫站、市政新区财政局等处设置流动检查站,安排从相关部门抽调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分队24小时监控、查处。同时加大机动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区建设局、区交管所: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实施计分管理,计分办法另行规定。
区和群众工作局: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受理、妥善处理。
区公安分局: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堵桥堵路、冲击党委政府或其他暴力抗法行为迅速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收集掌握辖区建筑工地情况,安排人员对辖区建筑工地蹲点监控,对违规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整规办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1日—6月10日)
将此项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每月评分排位和年终综合排位的重要内容,区环治办负责督察考评。
(四)长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参与部门认真分析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严肃工作纪律。抽调人员必须在办公室领导下集中办公。原抽调单位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抽调人员专职做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管理,杜绝执法人员迟到、早退、无假外出等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工作涉及城管、建设、交警、街道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容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五章环卫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统一管理的保洁队伍、垃圾清运队伍、监理队伍,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作业,并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加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购置、更换垃圾运输车辆及清扫车、洒水车。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人员、机械设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对环卫投入欠账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要把新建小区的便民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设施规划到位,防止改变用途并督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门建设道路时须按规划建设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章市区门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门前五包”相关义务,争当门前五包“文明店铺”、“文明市民”。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3
二、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市管理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城区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规划、工商、绿化、水利(水务)、公安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全区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关部门协助配合和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单位卫生管理
区爱卫办是全区单位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区工商、城管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
区爱卫办要完善对各单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分解落实管理职能,分层次检查考核。
各单位要把办公室卫生、梯道卫生、厕所卫生、建筑物立面容貌等列入卫生管理范围之内,做到办公室物品不乱堆放,梯道上没有烟蒂痰迹,厕所没有结垢积水和异味,及时修补破损的外墙饰面,外墙立面每年清洗1-2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成立应的检查小组,做好工作台帐记录。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卫生日活动,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考核。要把卫生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结合起来,促进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区爱卫办采取例行检查和督查结合的方法,全年对各单位的卫生检查考核不少于四次。在检查考核中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所扣的分数,计入关主管部门,年终以得分高低,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二)住宅小区管理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是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区房管局要按规定监督住宅区资料、物业的移交,收足、管好物业维修基金,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考核,维护物管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目前暂由建设单位和房产公司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区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产权所属和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应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
物业公司及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与环卫站(处)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的清运另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
住宅小区内道路开掘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该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本次施工的管线布局图,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开掘,并应事先向居民告示。住宅小区道路开掘不得夜间施工(抢险、抢修除外),如开掘,在开掘段必须设置夜间灯光标志。开掘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
目前尚未形成小区的楼寓、住宅群(包括单位自建房和农夹居),由规划分局按规划总体要求提出改造意见,建设局逐年安排改造计划。在改造完善实施物业管理之前,卫生由属地环卫站管理,管理费用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和住户收取。
区创建指挥部对住宅小区环境长效管理定期组织抽查考核,根据各单位实际管理的面积和管理水平拨付补助经费,同时提取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全年考核总评奖励。
(三)城郊结合部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元和镇政府、黄桥镇政府是城郊结合部管理的主管部门,结合部沿线的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
目前尚未拆迁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无卫生死角,河道无漂浮物、无露天粪缸、无乱搭乱建、下水道畅通、道路基本硬化、空地适当绿化、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合理。
已拆迁的区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基本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城市化进程,全面落实区域综合管理。
城郊结合部道路卫生、绿化、市政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门前三包”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管、规划、公安、国土、建设部门配合。费用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国土、卫生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标准,在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必须设置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围挡,围挡材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主干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适当布置绿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垃圾必须按布局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设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并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等。
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轮胎、档板上的残泥、残渣。车辆装载的建材和渣土不得高于档板,散装物品必须设置网罩,车辆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宿舍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和厕所必须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防火的规定和规范。
除施工工艺要求连续施工外,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禁止施工和搬运材料。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市政工程和拆迁工地必须按应的规定围挡作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国土资源局对收归国有但使用权未出让、拍卖的地块环境实施管理;待建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空地内不得随意搭棚、住人、堆放杂物,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五)废弃物收集点管理
区发展计划局是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扎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回收管理网络。
严禁占用河道、岸堤、闲地、农田、绿地及租用城区旧房和场地擅自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和买卖。收购点的选择必须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为前提。
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严重影响环境的废旧物收集点。
环卫、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箱的管理,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垃圾箱的垃圾,夜间必须清运一次,保证日产的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各住宅区禁止翻捡垃圾者进入小区翻捡垃圾,未形成安全小区的散住户的垃圾管理,由区域环卫站(处)安排及时清理。严禁卫生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翻捡垃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要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督查,凡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将扣发养护费用和保洁费用。
(六)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是露天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镇政府为协管部门。
摊点管理应疏堵结合,采取错时、错路的方式,为小商品经营者提供临时场地。与市民生活关的摊点服务(如早点、报亭)移入小区,作为社区服务项目。
逐步减少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和点心摊点,原有临时摊点经营时间需经城管局审核;摊点严禁经营湿点,食品容器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摊点。制止算卜、露宿、乞讨等行为。
对擅自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市城市管理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予以处罚;卫生局应对点心摊点进行经常性检查,按《食品卫生法》严肃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由城管局牵头,工商、公安配合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出发点,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内选择合适的地方,适量设置便民服务摊点,统一办理证照,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住宅区秩序和卫生。
为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合理布局书报亭,在公共场所及站台边适当增设阅报栏,严禁书报亭经营其他商品。
(七)市场管理
区工商局是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技监、卫生局及市场举办部门为协管部门,各市场管委会是市场管理的责任单位。
市场必须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市场内卤菜熟食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防蝇、卫生等工作,禁止出售变质食品。
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管理,严禁垃圾猪肉流入市场。要追查垃圾猪的饲养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农贸市场应合理设置家禽、水产斩杀摊位,设置专用的过滤池,及时清理废弃物,并使用专用垃圾袋。
市场内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废弃物桶,配备充足的保洁员,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经常清理疏通上下水道,落实除害消杀措施。
严禁场外设摊,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必须配备专人,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场地的卫生,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工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章事件。
(八)除“四害”消杀管理
区爱卫办是除“四害”消杀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四害”消杀规律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定期组织除害消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除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除害药物管理,认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坚持突击与经常、治标与治本、化学防制和物理防制结合,广泛、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实施科学除害,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认真组织除“四害”达标复查工作,在总结、完善除“四害”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除害管理措施。城乡联动,完善除害消杀网络。
除害药物由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所需的消杀药物,由爱卫办根据需求数量统一发放,按要求落实除害消杀工作;各镇除害消杀工作由爱卫办统一布置,药物统一配置,费用各镇自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和饮食业的除“四害”工作。
(九)公共广场管理
各地行政主管单位是公共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为协管部门。
公共广场、小游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游憩、娱乐、运动、观赏的场所,全体市民必须爱护公共广场的绿化、亮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开展各项健康的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使用公共广场,必须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服从使用安排。城市广场只能安排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公益性活动,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
公共广场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卫生保洁费,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处是城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城管、建设、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局为协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所有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由环境管理处负责,新增道路由交通局完工后移交环境管理处保洁,保洁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算、下拨。
各镇政府、开发区道路保洁办法和经费由各镇(区)自行组织和开支。
城区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的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根据协议支付垃圾处置费用。城区各单位的垃圾均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
城区公共厕所和住宅区化粪池的粪便清运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经费经核定、考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各单位内部化粪池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条件的可由区环境管理处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交通秩序管理
区公安交巡警大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局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市民应做到文明开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城区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类车辆、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应的省、市地方通法规或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公安、城管共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点内,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随意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城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障。
对在我区营运的外来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办理准行手续,并指定停车地点、运行时间、运行路线。
交通局应加强对三轮车、人力板车的管理,逐步减少三轮车和人力板车在城区的运输作业。要加强对机动客、货运车辆的管理,组织精干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城管局应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区道路新建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结合“门前三包”对人行道外非机动车停放实施专人管理,保证市容整洁。
(十二)河道管理
区水务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环保、建设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建设水路景观的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除正在作业的运输船舶外,严禁停泊收废旧物资、开设水上餐厅及出租住宿的船只。凡进入城区河道作业的运输船舶,事前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离开。禁停河段必须设置标志牌,加大巡查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秩序。
规划部门应编制水运码头规划,原有码头应根据实际改建或逐步迁移,交通、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加强对码头的管理,杜绝运输船只和车辆对河道及路面造成污染。
城区污水尚未并网区域内的餐饮业、浴场、加工作坊等单位的污水必须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监督。
河道管理部门和环卫处根据责任分工,必须加大河道保洁力度,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滩边垃圾,合理安排清淤时间,定时换水,加强对防汛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水体清洁。
河岸环境卫生属地管理,沿河各单位、住宅区居民禁止向河道抛洒垃圾,河岸遗留的卫生死角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道路、路灯和绿化的管理
区建设局是城区道路的主管单位,城管、交通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道路建设规划,由交通局进行道路建设施工,建设局对已启用道路进行综合管理和修缮;进行道路开挖需向建设局、交通局和公安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领取《道路开挖许可证》,配齐并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公安交巡警大队应当主动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路面抛冒滴漏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区发展计划局是城区路灯灯光景观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街巷的路灯灯光景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区农发局是城区绿化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公园、小游园以及城区绿化养护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园林、风景区、古树名木和单位绿化的监察。
城管执法局在巡逻值勤中对发现市政道路、路灯设施、绿化树木需要修缮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局、发计局和农发局。
(十四)乡镇卫生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卫生工作。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经费,组织专业保洁队伍,充分发挥镇创建办、爱卫办和城管中队的作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镇(区)环境卫生保洁试行包干责任制。采取确定保洁面积,确定保洁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清扫与巡视保洁结合,质量与报酬直接挂钩。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各镇(区)要全面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单位卫生,完善市政设施,落实绿化养护责任,规范广告设置。
在巩固农村“三清”的基础上,要积极创建省级卫生村,加强对薄弱自然村的投入力度,缩小组与组之间的差距。加大农村绿化建设的力度。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4
一、整治范围
区民政局巷、西站巷、西站后巷、酒厂巷、二中巷、嫩溪沟巷、梨园路巷、环保局巷、教堂巷、中医院巷、人大巷、杨家田巷、莲花池巷、育才巷、星光巷、嫩溪垅东巷、嫩溪垅西巷、嫩溪垅南巷、嫩溪垅北巷、雪峰巷、烂湾巷、桐形巷、红星巷等23条背街小巷。
二、整治内容
1、严禁乱丢乱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各片区要加强街巷卫生监管工作,教育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沿街乱丢乱堆、随处散落垃圾,实现生活垃圾袋装化。
2、整治出店经营,实现归店经营。临街面的店(门)面一律以门、窗为界归店经营,烟柜、冰柜、货柜(架)、灶台、商品等物品都要进入门、窗以内。
3、整治流动摊点、摊担,取缔占道经营。按照“入店、入区、入点”的要求,规劝所有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摊担一律进入市场或指定区域、地点经营,取缔“以路为市”。
4、整治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堆乱放行为。严禁在人行道树木上、电线杆上乱牵绳索、铁丝晾晒衣物;严禁在街巷内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基建垃圾、渣土等;合理布局临街建筑物上的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等弱电线路;依法拆除街巷内违章建(构)筑物。
5、规范街巷内户外广告,严禁乱贴乱画。对临街横幅广告、店(门)面招牌进行规范悬挂;取缔落地式广告牌;规范纸广告张贴行为。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建设区,其四址范围是东起地税局家属院东墙,西至西一居民点西墙,南起双星村药用胶囊厂门前,北至东寨村路口,包括城区八村(西一、西二、西三、新勤、城关、南关、美井、永寿),也包括县城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内的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门店、摊点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门前“四包”管理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在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部队、门店、摊点、居(农)民和入城人员,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是县城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下设三个社区居委会和两个大队。三个社区居委会即药厂路社区居委会、新永路社区居委会、建设路社区居委会;两个大队即永寿县市容监察大队和永寿县社区环卫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在县城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要征得城建、工商及市容监察大队的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否则,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临街建筑物不得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者,除限期清理或拆除外,并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七条城区施工工程,其现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临街工地要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区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确需悬挂的在指定地方有偿悬挂。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市场、摊点、门店的管理
第九条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各类市场的规划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个人进入市场开设门店、摊点,要按照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规划的行业区域,合法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严禁在划定市场以外的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部门和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大对市场内各类门店、摊点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流动摊点、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要科学规划,分类合理,整体净化,做到“三扫全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县城主要街道、路段要设立垃圾桶,由社区环卫大队组织专业队伍清扫、保洁、清运。
城区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要按照门前“四包”要求,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
市场管理部门或各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内要设定固定的垃圾堆放点,各经营户必须设立垃圾桶或垃圾箱,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城区八村、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所辖区域的居民、农户收取卫生费,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定点设置垃圾仓或实行垃圾袋装化,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及公共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卫生清扫、保洁,要设立垃圾桶或垃圾仓,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期交纳卫生费及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每个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饮食服务行业及门店(含摊点)必须有排水排污、“三防”(防尘、防蝇、防雨)、“三桶”(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设施,有“三证”(即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健康证)、“一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营业。
第十八条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九条多层或高层建筑要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申请,报城建及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泼、乱倒、乱放置污水、垃圾。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区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车定时清运,定场处理,严禁乱倒、乱堆、乱清运。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城区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机动车辆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违者,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货运、出租车的停车场(站、点)由交通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农用车的停车场(站、点)由农机中心负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管理;三摩、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的停车点由市容监察大队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
各类车辆的停放场(站、点)要制作明显的符合交通管制的标志牌。各类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站、点)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坚决取缔西兰大街(永店路口至永甘路口)、新永路、药厂路、正街沿街没有场地的车辆修理门店。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实施,县社区环卫大队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工作,市容监察大队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城区园林绿化的管护,适时浇水、施肥,及时整形、修剪,损坏的及时补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县城规划绿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严禁向树下、花池、花园倾倒垃圾、污水或堆放物料。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单位门前“四包”管理
第三十条县爱卫会全面负责城区门前“四包”的总体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工作的落实管理,并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门前“四包”,即城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对各自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区沿街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的责任区域,左右以本单位、住户、门店各自的界墙为止,门前至街道中线,凡开设市场的,以市场四周边缘范围为界。
第三十三条包卫生标准是:门前及责任区,全天保洁,做到无垃圾、无痰痕、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
第三十四条包绿化标准是:责任区树木、花坛、草坛等保持美观、整洁,并定期刷新书裙。
第三十五条包秩序标准是:门前和责任区不摆放摊点,不乱堆杂物,不乱停放各种车辆,自行车、三轮车存放在保管站。对算命、卜卦及酗酒滋事者、精神病人、打架闹事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包设施标准是:果皮箱、垃圾箱、垃圾周转车杂物无外溢,位置固定,摆放正规,门店整洁、美观,人行道路路面、果皮箱、垃圾箱、电杆等市政基础设施无损坏。
第三十七条“四包”地域内所设市场中的摊位要摆放整齐,划行归市,场地干净,无堆积垃圾,无污水。
第三十八条临街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门前“四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含门店)的“四包”管理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的主要领导是各农(居)民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农(居)民户的“四包”管理工作;各单位、住户、门店的“四包”管理人员(住户、店主)是门前“四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四包”内容和标准,自觉履行职责;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是门前“四包”的直接管理人员,要按照“市民及行人守则”,对本辖区所有市民、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对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任务中,每漏丢一项内容的罚款200元。凡被市、县电视台、报纸等新闻煤体曝光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在市、县检查、抽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并挂“卫生不合格单位”黑牌,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或摘除“文明单位”牌匾,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县城所有道路、桥涵、路灯、电力线、通讯线、电信、邮政、广播电视设施,各种管线、测量标志、排污渠、污水泵、站、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移动或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开挖和临时占用路面时,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市容监察大队备案,在环卫大队交纳占用挖掘费后,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和期限进行施工。同时,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并按期恢复。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由市容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区排水管道上连接通户线,不得乱挖乱填或破坏排水系统。需要接户者,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违者,由市容监察大队处以交费2?3倍的罚款。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6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和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文明形象的要求出发,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加大市容市貌管理力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市容市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努力创造卫生整洁、文明有序、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辆超载、抢道、逆向行驶、闯红灯、无牌无照、客货混装、违规载客等违章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加强公交行业的管理,教育驾乘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做到车容车貌整洁、停放整齐有序。重点整治站外揽客、违规揽客等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二)全面整治占道经营。继续深入开展“两整”工作,杜绝占道经营、伸店经营、流动经营和占道洗车、占道开展促销活动等现象,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三)大力实施“新亮”工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外观陈旧的建筑物,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清洗粉刷,破损严重的重新装饰,“烂尾楼”限期进行处置。取缔各类乱搭乱挂行为,保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加大临街建筑物乱开门栋的管理力度,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性。
(四)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制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分区域、分街道编制广告设置规划,制定广告、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严禁乱挂条幅、布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限期整改,对违章设置的予以拆除,确保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有序、规范、美观。
(五)综合整治“四乱”问题。采取管疏并举、专群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乱写、乱涂、乱贴、乱画问题。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住宅楼内涂写、刻画,擅自贴挂“小招贴”的,城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在48小时之内予以覆盖或清除,尽快恢复原貌,使乱写、乱涂、乱贴、乱画现象在主要街道、商业街区等重要“窗口”基本绝迹,在其他街路和居民区得到有效控制。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街路两侧或适当位置设立符合市容规范的广告栏,为张贴微型广告提供方便。
(六)做好城区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工作。坚持城区主次干道定时打扫清运,确保全候保洁。垃圾实行封闭化清运,做到无滴漏、无泼撒等二次污染。加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居民生活垃圾定点限时袋装投放,保洁员及时收集清运。抓好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环境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垃圾由专人管理,严格落实“一摊一桶”制度,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化收集。严禁餐馆酒店乱扔乱倒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建筑垃圾由责任单位按要求实行定点倾倒,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严格控制道路重复挖掘。对新建、改造的地下管网工程项目,要实行规划审批的提前审核,从严把关,道路开挖实行顶管施工。对确需挖掘主要街路和新改造道路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尽可能减少道路挖掘次数。对未经许可挖掘道路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八)加强绿化管理。不断加大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力度,稳步提高各项绿化指标,建构有品位、有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加强对绿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好绿化修剪与花草树木养护,及时清除和更换树木枯枝及衰败花草,确保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常年绿树成荫、绿草如茵,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绿化成果和园林设施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绿地和移、伐树木的监督管理。对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要及时督促其按标准恢复绿地。
三、建立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
(一)实行市领导负责制。继续实行市领导挂社区、路段责任制,督导落实所挂社区、路段的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及时解决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临街单位“门前四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市容秩序、包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明确“门前四包”专管员,落实管理措施。将“门前四包”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年终结硬账。
(三)建立定期检查督办制度。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市容市貌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结账的依据。
(四)健全长效管理投入机制。从年起,市政府将逐年加大对市容市貌管理资金的投入,为卫生整治、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拆除违章建筑等各项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城市公共设施,为市容市貌管理奠定基础。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监督机制。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将市民投诉、举报的“脏、乱、差”突出的地方及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整改。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督查,限期整改。
四、切实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容市貌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政办发〔〕4号)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督促环卫所做好主次干道的清洁卫生工作,督促社区加强小街小巷的卫生管理。市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商务局(含物业管理局)、环保局、城管局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大力抓好涉城管理工作。市广电局、日报社、文化局、教育局、民政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路灯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做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