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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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1

关键词:拆除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置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8日

一、引言

持续的城镇化进程推动了大规模的城市发展与更新改造活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建筑废弃物。根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2013年我国共产生建筑废弃物约10亿吨,占全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的40%,然而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却不足5%。其中,拆除废弃物所占比例高达70%~75%,拆除废弃物的单位面积产生量为新建建筑废弃物的50倍以上。现今的拆除及管理方式极大地加剧了废弃物回收利用的难度,增加了管理成本,在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的同时,也给城市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加重了环境治理的难度。相比之下,大多数欧盟发达国家的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在2005年时已达到50%,其中法国、英国等国家已达到60%~70%。

实际上,95%以上的建筑废弃物经过资源化处置后可成为工程建设的原材料,若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可直接创造产值6,000亿元,带动建筑产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达数百亿元。可见,我国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还存在很大的潜力和提升空间。如何提高利用率水平是城市可持续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想方设法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废弃物材料的回收利用率,才能实现对建筑废弃物的有效管理。而在此之中,由于拆除废弃物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管理过程和利益相关方,只有厘清拆除废弃物管理的路径和关键环节才能有针对性地优化其管理。然而,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检索的结果表明,目前对建筑废弃物管理过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建建筑,仍没有研究对建筑拆除废弃物产生后的管理路径和关键环节进行系统的梳理。

因此,为厘清建筑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和管理过程,优化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措施和方案,本文通过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现状的调查,对15个建筑拆除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获取了建筑拆除废弃物的流向、管理过程、管理方法及措施等信息。接着,对废弃物管理各个阶段的管理活动进行描绘和刻画,识别出拆除废弃物管理的关键环节和管理策略。研究表明,废弃物产生、现场管理、废弃物运输和处理处置等几个关键环节,研究所识别的管理措施和策略可以帮助项目管理者制定废弃物管理的最优策略和优化处置路径。此外,本研究在分析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现状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为了能深入刻画建筑拆除废弃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全过程,本研究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对深圳市建筑拆除项目的直接管理人员开展了关于拆除废弃物产生及流向的调研,获取了废弃物管理路径、参与方法以及管理过程中所采用到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对建筑拆除废弃物全生命周期管理路径、关键环节、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刻画,并据此建立建筑拆除废弃物的处置流向模型。

通过对拆除废弃物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访谈,在收集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和管理过程相关信息并定义“拆除废弃物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上,对复杂的管理过程进行深入描绘和刻画,并对描绘的路径进行分析,识别出影响拆除废弃物管理成效的关键环节和管理策略,为改善拆除废弃物管理提供建议。该部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首先,在深圳市选取15个城市更新拆除工程案例进行深度调研,通过与现场直接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拆除废弃物从产生、收集到最终处置的整个流程信息。依据工程项目现场观察和专家访谈的结果,并结合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和建筑废弃物管理链的思想,对“拆除废弃物生命周期管理”的内容及界限进行定义;其次,由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不可复制性和复杂性使得每个工程项目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和管理环节,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研究需要对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理清拆除废弃物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拆除废弃物管理策略及措施,构建拆除废弃物管理流向模型,对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和管理路径进行描绘。

三、拆除废弃物管理现状

基于上述调研和研究获取了拆除废弃物流向及管理路径相关信息,首先,根据调研结果定义了拆除废弃物生命周期管理,即从建筑拆除产生建筑废弃物(包括拆除活动)到最终处理处置的管理过程。识别了管理过程活动及其中的管理策略和措施,收集了拆除废弃物管理者对拆除废弃物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建议和迫切期望;其次,基于所识别拆除废弃物管理环节/过程、策略/措施等信息,构建拆除废弃物管理流向模型,对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及管理路径进行描绘和刻画。这些成果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支持。

(一)拆除废弃物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及环节。调查发现,就不同的项目而言,废弃物管理的具体流程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都包含了废弃物产生、现场管理、废弃物运输和处理处置等几个关键环节。废弃物产生环节是指由于建筑物的拆除而产生的建筑碎片即建筑废弃物这一活动;现场管理是指建筑废弃物产生后在施工现场的收集、分拣、分类、预处理等步骤;废弃物运输是指将建筑废弃物从施工现场运至填埋场、循环利用场、荒地等运输终点的过程;而处理处置是指承包商和拆除企业对废弃物预想的处理方式及废弃物回收厂、循环利用场、填埋场等利益相关者对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最终处理的管理措施。由此,将拆除废弃物生命周期定义为:从建筑拆除产生建筑废弃物(包括拆除活动)到最终处理处置的整个管理过程。

(二)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流向模型。研究通过对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各个环节所采用的策略及措施进行统计,获取了各项目的拆除方式、现场管理策略、运输方式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信息。基于以上的调查和研究所识别的拆除废弃物管理环节/过程、策略/措施,构建出建筑拆除废弃物管理流向模型,对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及管理路径进行描绘和刻画。该模型将拆除废弃管理划分成废弃物产生、现场管理、运输和处理处置四个阶段,涉及建筑拆除、收集、分拣、分类、预处理、装运等环节和循环利用、填埋、基坑回填、做路基和非法倾倒几种处理处置方式,并同时包含了各项活动所涉及的管理策略。模型如图1所示。(图1)

1、拆除废弃物的产生阶段。在废弃物产生阶段,承包商和拆除企业编制拆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此形成拆除废弃物,对于特殊项目可能还涉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就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建筑物采用的是机械拆除方式,占所调查项目的80%,而剩余20%的项目采取机械加人工的混合拆除方式。

2、废弃物现场管理阶段。一般而言,承包商和拆除企业会从建筑拆除所形成的大量废弃物中分拣出金属、塑料、木材和玻璃等非惰性废弃物,同时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和收集。在调查中,所有项目都采用了现场分类的管理措施。67%的调查对象从产生的废弃物中优先分选出金属、塑料、木材、玻璃这些可以直接出售的材料;而有33%的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砖、砌块、混凝土再进行分类;有27%的受访者表示会对木材按照尺寸进行堆放,以便于回收;还有40%的受访者在处理过程中将大块混凝土打碎,以便后续运输。而对于堆置在现场的废弃物,有40%的企业采用表面洒水的方式进行防尘处理,27%的企业会在此基础上采用表面覆盖油毡布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现场的分类以及预处理是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会极大地影响废弃物管理的效率。

3、废弃物运输阶段。调查显示,约有一半的项目委托专门的清运公司进行运输,另一半的项目则由承包商或者拆除企业自行运输。通常在运输的过程中,会采用洒水降尘或者覆盖的方式避免运输过程中废弃物的洒落对运输线路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由于通常废弃物处理量较大,且运输的路线长,运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装运也是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4、拆除废弃物的处理处置。通常有循环利用、填埋、基坑回填、用作路基和非法倾倒几种方式。将废弃物运往填埋场是最常见的做法,而基坑回填和用作路基也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青睐,因为对承包商来说,采取该方式既能够减少运输和填埋产生的费用,又能够通过出售废弃物获得经济收益。研究发现,即使有部分惰性废弃物被运往循环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处理,但此做法仍未得到普及。相反,出于运输成本和填埋费用方面的考虑,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仍然有极少数的企业或清运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将建筑废弃物非法倾倒。

四、问题及建议

调查发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参与方大多从项目本身及各自企业的利益出发,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管理,以减少经济效益的损失。而政府部门在进行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政策的制定时通常是从整个城市的环境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研究人员认为,这两者间出发角度的不同也是废弃物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一)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现阶段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仍属于粗放模式,通常在工程实践中,管理人员仅仅关注金属、塑料、木材等可以通过直接出售取得经济价值的废弃物,而对于拆除活动所产生的大量混凝土、砖和砌块等,只有很少的部分得以回收。加之我国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这使得大量的废弃物材料无法重新投入使用,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应该想方设法提高建筑的拆除效率和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并加强现场的分类管理。

(二)填埋场需求增大,占用土地资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较低使得管理者不得不更多地采取填埋的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处理,这也在客观上加大了对于填埋场的需求。为了节约现场管理的成本,除了在现场进行简单的筛选和分拣外,大多数废弃物都会就近运往填埋场进行填埋。而填埋场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这对于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是个严峻的考验。因此,政府应该设法丰富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路径并对城市今后整体的废弃物产生量有准确的估计,在此基础上对填埋场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局,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于土地资源的侵占,还能有效减少废弃物的运输成本,降低填埋所需费用。

(三)非法倾倒现象屡见不鲜,对环境造成污染。虽然目前深圳市的建筑废弃物从施工现场运至填埋场处理的总费用平均为10元/吨(远低于香港的150元/吨),但是由于废弃物总量庞大,目前建筑废弃物处理的运输和填埋的总成本仍然较高。因此,在较为偏远的郊区,由于居民较少,政府监管不周密,部分管理和运输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将废弃物随意倾倒在路边以节约经济成本。这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若将建筑废弃物随意倾倒在路边会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的生活;若将废弃物倒入河流河谷则会严重影响水体、堵塞河道,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这些都与可持续建设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对于废弃物的非法倾倒行为,应该采取一定的经济惩罚措施,制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该行为的发生。

(四)废弃物再生产品社会认可度低,激励措施不足。不少受访人员表示,大多数开发商和承包商表示对废弃物再生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寿命存在担忧,从而更倾向于购买和使用原材料,这使得废弃物循环再生产品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较低。市场对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激励不足,管理者的积极性降低,这也是阻碍废弃物循环利用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管理者看来,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会增加额外的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而在循环利用厂看来,处理未分类的建筑废弃物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且由于废弃物再生材料的社会认可度较低,经济效益不佳。各方均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改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而政府对废弃物管理的经济补贴无疑是最直接的激励措施。此外,增加在废弃物再生产品研究方面的投入,提高其质量和使用寿命,提升市场认可度,改善参与各方对于再生材料的态度也是提高循环利用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范实践管理行为。目前,废弃物管理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一些涉及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进行指导,例如深圳市制定的《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管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条例的顺利实行,规范各参与方的管理行为,提升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水平。

五、结论

本文对拆除废弃物的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定义,即从建筑拆除产生建筑废弃物到最终处理处置的整个管理过程。厘清了管理过程活动及采取的管理策略和措施,并将拆除废弃物管理者对拆除废弃物管理的建议进行总结。基于所识别的拆除废弃物管理管理过程及策略等信息,构建拆除废弃物管理流向模型,对拆除废弃物的流向及管理路径进行描绘和刻画。研究显示,拆除废弃物的现场分类、预处理以及装运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因为这些过程不确定性较大,所涉及的管理措施和利益相关者众多,对于整个废弃物管理的成败将起着决定性作用。研究成果不仅可以为后续有关研究奠定基础,还能为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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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2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浪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建筑骨料及绿化种植土,运用到工程与绿化建设中,有效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提高经济效益。青岛世园会作为青岛北部建设带动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建设条件,适宜作为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示范区。

正文:

建设行业既是资源消耗型行业,又是大量产生固体废弃物的行业,更是资源综合利用型行业,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发达国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取得巨大成功,部分国家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程度高达90%以上。而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每年产生的4亿吨以上碎砖、碎混凝土等建筑废渣,95%以上没有得到资源化利用,造成巨大的浪费。

2006年中国建设部将“环境友好型建筑再生产品开发”列为“十一五规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标志着“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列上议事日程。建筑废弃物作为我国建设行业“第二资源”,其资源化再生利用将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已迫在眉睫。

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一)可行性研究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废土废渣大幅增加。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建筑废渣4亿吨以上,青岛市自2008年来每年都产生1000多万吨建筑废弃物,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现状主要以建筑工地、沿海滩涂填埋为主,部分用于石子加工和山体恢复。但随着沿海滩涂回填项目的完工及山体恢复工程的完成,急需为建筑废弃物寻找出路。如不及时研究建筑废弃物处置问题,将出现建筑废弃物随意倾倒现象,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大规模城市建设引发对各类建筑材料巨大需求,对山体和河道无休止的采挖,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从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废弃物的产量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来看,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环保的角度,资源化利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最佳模式。

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1)低级利用,如一般性回填;(2)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3)高级利用,如作为粗细骨料配制混凝土用于建筑结构构件、道路面层、制造水泥,作为绿化种植土等。

在我国,骨料的需求量很大:在混凝土的几种原材料中,骨料用量居于首位,据统计我国2010年混凝土使用量约为60亿吨,其中砂石用量约为45亿吨。青岛市2010年砂石骨料用量为1300多万吨。如果能把建筑废弃物直接制成粗细骨料和土来代替天然砂石,这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意义深远。

 (二)再生骨料和绿化种植土生产流程

1.归类

将建筑废弃物进行简单的归类,把木材、可见钢铁从建筑废气物中挑选出来。然后,建筑废弃物通过喂料机,并将废混凝土中的泥土、杂质去除。

2.破碎

经过归类后的建筑废弃物通过PE颚式破碎机进行简单的破碎,把大料变为方便加工的小料,并进行再次挑选归类,从而使进入下一级破碎的物料全部为混凝土或者砖瓦等废弃物。

将原料投入PF反击式破碎机进行再次破碎,得到颗粒较小的砂粉料和可直接用于建筑基础的石料。这些垃圾原料在经过第二次破碎后基本成可以再次利用的成品料。

如果砖瓦垃圾和混凝土垃圾处于复杂结合状态,则应当使用PCL冲击式破碎机进行第三次破碎。

3.除尘

建筑废弃物属于质地松软的物料,在破碎的时候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和细粉,所以要增加除尘设备。除尘设备的增加一方面是为了粉尘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是将粉尘收集起来进行再次利用。在破碎的时候产生的粉尘主要集中在PF反击式破碎机出料口和筛分环节,将除尘器连接集粉器,把粉尘收集起来。

4.筛分

建筑废弃物经过破碎之后,经过振动筛的筛分可以得到所可以利用的成品原料。振动筛的筛网可以调节成所需要的成品粒度大小,然后经过皮带输送机运送到相应的成品料堆场。

5.输送(再生骨料生产完成)

建筑废弃物破碎筛分之后,使用皮带机进行设备之间的连接及输送。在输送的过程中可以在皮带输送机上加上强磁场进行磁选,再次清理建筑废弃物里面的废旧钢铁。从而使建筑废弃物破碎之后的再生料更加干净。

6.混合搅拌(再生绿化种植土生产完成)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除尘罐粉以及污水(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酒厂、食品厂的废渣)和低位泥炭土微量元素经合理配合搅拌后,生产绿化种植土。

(三)投资收益分析

以投资1000万元,建设“2条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加工生产线,1条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线,1条再生绿化土生产线”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站为例,一年可生产粗细骨料20万立方,产值800万元,生产再生绿化种植土20万吨,产值1600万元,投资回报率15%,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四)环境效益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站日均消化建筑废弃物2000吨,年消化建筑废弃物72万吨。若将此建筑废弃物平均以1米的高度摊到郊区,将占掉30万平方米的场地,如外运到郊区需要消耗燃油40万升。同时在清运和堆放建筑废弃物的过程中产生遗撒和粉尘、灰沙等问题,造成环境污染。

如将72万吨建筑废弃物全部实现资源化转再生骨料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每年可节约天然骨料砂石35万吨,节约燃油40万升,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900吨。同时可再生绿化种植土20万吨,同时消耗其他工业废料10余万吨,环境效益不可估量。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在青岛世园会中运用探索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具有先进、环保、可持续等特性,符合青岛世园会办会理念。世园会作为青岛北部带动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建设优势,建议可在青岛世园会建设中实践再生骨料及种植土的利用,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在青岛市、山东省的推广奠定基础。

(一)青岛世园会的简介

世界园艺博览会是世界各国园林园艺精品、奇花异草的大联展,集文化成就与科技成果于一体的最高级别的专业性国际博览会,被誉为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界的“奥林匹克”盛会。青岛获得了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主办权,级别A2+B1,展期6个月。

青岛世园会本着传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引领生态、环保、低碳、节能新时尚。在策划、规划和建设中,始终坚持生态环保标准,充分运用当今生态建筑的最新成果,充分展示当今生态、节能、环保方面的新技术和新产品,让人们充分了解和切身感受当前世界先进的生态环保理念和科技成果,共建生态文明。

(二)青岛世园会现状

青岛世园会位于李沧百果山,占地面积2200亩。园区涉及 5个村庄的拆迁,目前已拆迁1400余户,遗留现场建筑垃圾约15万方,约计36万余吨。随着世园大道的建设和园区非住宅的拆迁将会产生比住宅拆迁更多的建筑垃圾。如果将这些建筑废弃物外运弃填将会占用10万平米以上的土地,并将消耗几十万升燃油,产生上千吨的二氧化硫。

(三)政策支持

青岛市也积极探索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法,通过一系列运营方式和配套政策支持,在项目审批、建筑废弃物调配和运输、建设用地、产品推广应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推进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步伐。

青岛市政府2010年下发《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工作通知》,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等相关部门,在城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市财力补助投资计划,拨款百万余元支持项目建设。通过示范建点、政策补助等措施,争取在国内城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走出一条新路。

(四)具备实践条件

一是符合世园会行动纲要“低碳实践”建设理念。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将“生态、环保、低碳、可持续”这个主题贯穿于园区各个工作环节,使世园会成为“零低碳”实践的范例。

二是建设周期适宜。园区建设周期约为30个月,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站建设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并可确保投资得到收益。

三是选址较易。世园会周边园区规划停车场、绿地等区域可暂时选址作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地。完成园区建设后拆除,恢复环境功能即可。

四是原料充足。园区及周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约为50万立方米,实现废弃物的就近取材、就地利用,减少运距,降低费用。

五是建筑材料需求大。根据目前的园区概念规划,园区建设量约为30-50万平方米。园区基础设施、水系景观治理、展馆等建设项目预计混凝土消耗量约50万立方米,按照骨料约占85%计算,约需沙、石子量为42.5万立方米。

(五)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在青岛世园会运营模式探索

在世园会园区适当位置选址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区,占地约20亩。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企业出资建设,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青岛世园会参建单位以支付适当加工费的方式获取可利用再生骨料和再生种植土。

对于园区工程建设所用混凝土采用“甲供材料集中拌合、支付加工费”的方式供应。引进具有资质、信用良好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利用再生骨料在园区集中生产商品混凝土,并用于园区建设。一方面保证再生混凝土骨料的利用。另一方面,可为园区建设节约大量资金。同时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六)经济效益

预计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生的材料较外购可节约资金42.5万方×30元/立方米=1275万元。再生骨料生产商品混凝土,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较外购可节约建设资金50元,预计园区建设需要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可节约资金50万立方米×50元/立方米=2500万元。共计约3775万元。

(七)环境效益

可节约土地100余亩,节约燃油40万升,节约煤炭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000吨。

综上所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日趋成熟,建立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建筑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是绿色经济的必然趋势。如能借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东风,将世园会作为青岛市乃至山东省推广、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试点示范区,势必对该技术利用起到大力的促进作用,并对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绿色化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的绿色化管理是实现建筑材料最大化利用的重要环节,他能降低材料的直接损耗以及材料垃圾的产生量,其方法也是改进施工工艺技术、强化施工队伍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一、把握绿色化管理的含义

建设工程绿色化管理是为实现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作,内容是研究如何能高效益地实现工程目标。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为三控三管一协调,其中三控包括成本、进度和质量控制,三个控制没有轻重之分,同等重要并有机结合;三管包括合同、信息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三者之间虽没直接联系但也相互依托;一协调指的就是现场全面的协调,包括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只要把握建筑工程科学化管理,实现工程目标的高效益也是顺理成章的。

二、加强现场施工的绿色化管理

1、材料循环利用

循环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改变性状后在工程中作为一种新的材料进行使用。从一次性资源向循环利用的资源转变是当下社会的一种趋势。全世界的能源都在逐渐的减少,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做到废物的循环利用。环境方面: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废物垃圾的污染和过量开采矿石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从经济上来说,材料的回收利用可以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减少垃圾占地的面积,也降低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费用。从社会观点来看,材料的回收利用可减少废弃物,美化我们的生活环境。正因为材料的回收利用可节省能源和资金,并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它也就完全符合未来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那时,资本和能源是昂贵的,劳动力相对来说是充裕的。建筑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加大开发力度,将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作为回收资源加以加工利用。对于砂石等固体废弃物,可加工成各种墙体材料、混凝土骨料等。施工现场解决了建筑垃圾,也为现场的文明施工创造了条件。

2、建筑垃圾的“春天”

许多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在大建设的同时,我国每年产生着数以亿吨的建筑垃圾,数量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据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公布的最新规划,到2020年中国还将新建住宅300亿平方米,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少达到50亿吨。但目前全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率仅为5%左右,而欧盟国家每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韩国、日本更达到97%以上。从理论上说,目前75%的建筑垃圾都可以循环利用,利用各种工业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建筑材料,也是建材产业降低成本、谋求更大利益空间的重要途径,极具广阔前景。墙体材料生产可大量接收和利用工业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替代天然资源制造环保型墙体材料,如利用采矿行业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炉渣等工业废渣和农业废弃物生产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屋面材料、保温材料,利用建筑垃圾生产低碳环保砖,利用烧过的碳渣可以生产水泥,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替砂和骨料,用于生产砂浆、混凝土和其他建材产品等。建材产业在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已取得十分喜人的成果。在建筑垃圾利用方面,建材行业大有作为,是未来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

3、预拌砂浆的普及

预拌砂浆是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建筑材料,现在预拌砂浆的施工工艺已比较成熟,而且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预拌砂浆厂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蓬勃发展且已经形成一定规模。预拌砂浆按其性能可以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承重墙、非承重墙中各种混凝土砖、粉煤灰砖和粘土砖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浆用于普通及特殊场合的地面找平。特种砂浆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室内装饰补修等。为了使砂浆获得良好的保水性,通常需要掺入保税增稠材料,采用保税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实验验证。砂浆应随拌随用,从加水搅拌到使用完毕,不超过两个小时。

4、清水混凝土技术的应用

清水混凝土是指混凝土一次成型后不必二次抹灰找平的技术。利用结构本身造型的横竖线条或几何外型取得简单、大方而又明朗的立面效果,只是在表面涂一层或两层透明的保护剂,显得十分庄重、天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用模板或衬于模板内的衬模浇注混凝土,颜色既可是混凝土本色,亦可掺入矿物颜料;另一种是浇注完混凝土后制做饰面,即于平模浇注混凝土后铺一层砂浆,用手工或机具做出线型、花饰、质感。一方面,减少施工现场抹灰的湿作业带来的污染,同时也极大消除了抹灰后带来的质量通病。

5、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激情点燃成功之火”,员工如果缺乏激情,企业将会是死水一潭。而员工的激情又是通过奖惩制度产生的,没有奖励和惩罚员工就没有动力。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可称为原则,它是我们行事的依据。实施奖惩也一样,必须遵循适当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奖惩的作用。对将绿色施工在实际中落实好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特别是施工单位,以评优评先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充分调动企业的施工积极性;对将绿色施工落实不好的单位也要予以批评并给予处罚,适当时可以以经济处罚的形式体现。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对施工单位赏罚分明,既重视精神方面也重视物质方面,使它始终保持旺盛的生产力,这才是企业能够长久发展的不竭源泉。

三、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化过程中建筑行业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可持续发展方针的指导下,绿色施工管理已经成为当今建筑行业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大力宣传“绿色施工”,增强全员“绿色施工”的意识,使每个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能从我做起,努力做到“四节一环保”,这么建筑行业将进入永远的“春天”。

参考文献:

[1]申琪玉,李惠强.《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科学技术与工程》.2005年21期

[2]朱隰生,仟宏.《我国绿色施工的实施现状及推广对策》.《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年1期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4

一、重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它的循环经济系统目前已非常成熟。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制定于1972年。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在主要领域进行一系列实践后,德国于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

日本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1996年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1997年,日本又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2000年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史上关键的一年,他们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它们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上述法规已在2001年4月之前相继付诸实施。

美国到目前为止,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各种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二、加大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力度。近几年,日本每年要废弃1800万台电视机、冰箱、空调和洗衣机,重量达60万吨。在日本,电视机、空调、冰箱和洗衣机4种家用电器是必须回收利用的,同时规定具体回收利用率为: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洗衣机50%以上。截止2002年底,日本的家电生产厂家已经在全国建立了40家废弃家电回收利用研究中心和处理工厂,负责废弃家电循环利用的研究和处理。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环境循环室发表的统计数据,2002年度(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日本全国的40家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和工厂共接到1015万台废弃的空调、冰箱、电视机和洗衣机,基本上达到了政府规定的要求,一些家电企业还“超额”完成了任务。例如,三洋电机公司2002年度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的回收利用率分别达到了81%、62%、61%和80%。可以说,日本的废弃家电循环利用已取得了良好成果。

在德国,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要创造410亿欧元的价值。所有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例平均为50%,其中一些行业如包装和玻璃行业甚至达到80%。在《循环经济和垃圾处理法》的框架下,德国还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垃圾再利用的法规,使饮料包装、废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都“变废为宝”。德国冶金行业产生的矿渣95%都得到重新利用;废旧钢铁的回收率也很高,2002年有2000万吨废铁被重新利用;废旧汽车再利用率不断提高,到2006年废旧汽车的再利用率将达到85%;另外,废电子产品、废纸、废油、废玻璃甚至淤泥等的再利用率都在不断提高。

在美国,消费者通过一些商业网站进行旧货买卖来开展循环消费,如电子港湾旧货拍卖网站,网民在这个网站上的月交易额已高达近3亿美元,该网站2003年赢利也达4.4亿美元。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在日本、德国等国家,政府对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废弃物处理费用,集中起来设立专项基金,补贴给处理废弃物的企业,如中国的彩电企业向日本出口彩电时,要向日本政府交纳废弃物处理费。

在韩国,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同时,韩国成立了一家名为“资源再生公社”的公营企业,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的实施。“资源再生公社”依据有关管理章程,通过抽查和现场调查等形式,堵塞废弃物循环使用中的漏洞,如果生产企业违反“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将被处以最高100万韩元的罚款,自从设立“资源再生公社”并实施管理监督以来,韩国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率提高了5%至6%。

在德国,生产企业必须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产生垃圾的企业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生产垃圾的种类、规模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处理垃圾的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监督。

四、企业和国民积极响应,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在日本,消费者必须为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承担部分费用,费用标准为空调3500日元、电视机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打电话给家电经销商,由它们负责收回废弃家电。家电经销商将废弃家电集中起来,并送到主要由家电生产厂家出资设立的“废弃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类别进行循环利用。日本每年大约要报废500多万辆汽车,《汽车循环使用法》规定汽车生产厂商有义务回收和再利用废弃车辆。处理废弃汽车的部分费用由购买新车的用户承担,预计每辆普通轿车的回收处理费用在两万日元左右。

在韩国,为了加强对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的管理,他们推行法定卫生塑料袋,即实施一种叫“垃圾终量制”的措施。每个区政府分别组织生产卫生塑料袋,并印有本区的标记,通过商店销售给居民家庭。居民使用本区的卫生塑料袋为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同时,卫生塑料袋所装的生活废弃物和垃圾必须分类,否则将退回给丢弃者。销售卫生塑料袋所获得的资金,便是保护环境和实现资源回收的费用。实行卫生塑料袋后,如果居民丢弃的垃圾越多,使用卫生塑料袋越多,为此花费的钱也就越多。2002年,韩国全国生活废弃物和垃圾的排放量比实施这种制度前的1994年减少了40%。

五、设立各种回收公司,加强地区、部门与行业间的协作。2002年12月29日,法国政府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项目,责令法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与销售商自2003年起,每年投放市场多少吨新轮胎,次年必须回收吨数相等的旧轮胎,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和销售商承担。2004年3月,法国旧轮胎回收与环保协会发动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等14家生产销售商成立联营公司承包其废旧轮胎的回收任务,并与100多家环保企业签约,组织协调旧轮胎的收回、分类、翻新、分解和再生材料生产,以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实现旧轮胎回收一条龙服务。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5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再生资源;减量化;全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近年来,国内迅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以及 “旧城改造”、缺乏充分规划的“拆旧建新”等行为都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拆除废弃物与新建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量,我国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废弃物总量的30%~40%,而我国目前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仅处于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仍旧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体系限制了废弃物管理的发展。

1、建筑废弃物的概述

建筑废弃物可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一旦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或潜在的污染变成现实,消除这些污染往往需要比较复杂的技术和大量的资金投入,耗费较大的代价进行治理,并且很难使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复原。建筑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侵占土地,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

建筑废弃物的有效处理对环境和资源再生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现状

发达国家大多实行的是“建筑废弃物源头消弱策略”,即在建筑废弃物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有再生资源的功能。建筑废弃物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

国外许多国家采用了“谁生产废弃物,谁负责谁付费”的观念,一方面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建筑废弃物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减少负担,更好的履行其监管和指导职责。

我国大陆地区,长期以来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没有很大重视,绝大部分建筑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便采用露天堆放和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但侵占了土地资源,而且在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另外,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的落后,以及建筑队伍自身环保意识较差;加上政府缺乏对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企业的约束机制,致使我国大陆地区建筑工地的施工废弃物量较大,且大都未加以再生利用。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面临的挑战:①粗放式建筑活动对推进建筑废弃物管理形成巨大阻力。粗放式建设增加建筑施工废弃物的产量,也增加建筑废弃物处置的负担。②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及管理与执法混淆,限制了废弃物管理的发展。③科研投入不足。我国在促进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化与市场化处置方面的相关操作技术与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薄弱,对发展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与市场化形式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形成了不小的阻力。④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的关于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率、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种类等相关的内容,没有在现有的法律中体现。⑤缺乏政策引导。目前我国还没有计划地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工作,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再生利用缺乏政策引导作用。⑥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标准低。目前我国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收费普遍过低,难以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的热情,加上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的销售价格又较原生材料高,这使得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以上因素导致我国目前的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未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我国建筑废弃物发展的探索

随着我国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废弃物的产量逐年增多,从源头削减,减少产生量,将建筑废弃物的“末端处理”转变为“全过程管理”,应当成为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新模式。

3.1“全过程管理”的含义

“全过程管理”首先通过人的行为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其次是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循环和转化资源利用,最后才是对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这是以一次资源节约和二次资源利用为重点的管理,这将使城市对废弃物管理投入逐步下降,也可以使城市生产体系对原物料物流需求下降,即可在不过度索取自然资源的前提下,达到管理目标。因此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全过程管理”,可以从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个方面入手。

“减量化”不仅通过处理与利用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减量,而且应该延伸到对产生源头的控制与管理。

“资源化”应该从产生点的贮存、收集、清运阶段即开始进行,从而成为贯穿整个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的指导原则。“资源化”通过可回收产品的设计、分类收集,使废物流组成特性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过程的要求。回收是“资源化”多种途径中一种主要的途径。

“无害化”的实现不应再单纯被看作是处理处置过程的任务,分类收集用于对建筑废弃物中有害成分进行分类管理,作为更经济与可靠的无害化方法而更应得到强调。

3.2从源头消减建筑废弃物产量的效益分析

建筑废弃物中可回收利用成分所占比例很大,在建筑工地就可以直接将拆除垃圾回收利用,如混凝土碎块、废旧砖块等破碎后用作再生骨料,废钢材、木材直接送入城市废品回收系统。从源头减少很大部分废弃物的产生量,不仅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清扫清运费用和处理费用,同时再生骨料的运用还可以降低建设成本,送人城市回收系统部分的废弃物还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随着最终处置部分的减少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

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废弃物的“全程管理”,有必要在管理体制、运行方式、资金渠道、处置方式、公众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创新,以达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的。

逐步实施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回收

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源头分类工作的成功与否。鼓励建筑商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或鼓励从事分类收集的企业出现等,也可以将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方案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一项参考内容,从而加快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和减少资源消耗、加快保护环境的建设步伐。

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和使用标准

建筑材料中主要材料如水泥、混凝土等原材料均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存在日益短缺的问题,因而建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和有意义。如何合理有效利用,首先需要深人研究,因为建筑废弃物和原材料之间,毕竟存在一定结构、强度、力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政府投入一定的科研资金,加强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项目开发工作,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使用规范,以保证建筑再生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广泛性和合理性。使建筑废弃物处理的科学化、持久化作为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立法,使建筑废弃物处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法规是一种外部强制力,也是减轻建筑废弃物环境影响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这样就削弱了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效力和处罚力度。通过立法,在法律中体现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等相关内容,使建筑废弃物处理能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3转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了更好地实现建筑废弃物“全程管理”,应当政企分开,政府负责宏观规划、协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垃圾管理应当由“末端”治理转变为“全程管理”,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分类、中转运输和处理处置等具体工作。同时应当将一部分资金投入用于“全程管理”的前期补贴,以减少处理的总投入,以达到最少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环境效益的目的。

3.4提高“全程管理”意识

实现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由过去的清运、填埋的“末端”处理,扩大到生产、流通、消费、收集和处理的整个过程。它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民积极参与、监督实施。通过宣传使“全程管理”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公众明确建筑废弃物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它的利用关系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最终目标。

4、总结

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是现阶段面临的重大难题,将技术方案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研究技术方案和经济方案的可行性,探索行之有效的处理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吴贤国等.垃圾废料作为建筑材料的综合回收利用途径.建筑技术,2000,31(05).

[2]黄亮.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研究.南京林业大学,2009.

[3]秦月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方法与相关法制保障研究.南京林业大学,2009.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范文6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立法 公益性 强制性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是以物质能量递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状况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

二战后,日本为了重建本国实力,致力于经济发展、产业复兴,在这一过程中,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过度的开发和工厂作业,从而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并使之极度恶化。为了谋求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的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法》;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在1994年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包含了循环经济的内容。1998年日本制定“新千年计划”,把循环经济作为构建21世纪日本社会发展目标。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并在同年通过了几项专项法案,2000年也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较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立法体系上共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包括《环境基本法》、《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其指导下建立各领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基本法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基本原则、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提出循环型社会的努力目标。第二个层面包括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后者制定于1991年,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于推进废物减量化、强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原材料的再利用。第三个层面主要是一些单行法,1995年《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 ;2000年《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 ;2001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2年《车辆再生法》。

(二)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 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9月,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扩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严格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同时将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逐步从生产环节的回收利用扩展到社会消费的销售、使用环节。

在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之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境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 ;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由上可知,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实践、修订,现已形成条款日益严密、结构不断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

(三)美国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污染预防”,在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促进了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对污染预防的实施和贯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美国虽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1991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了《污染预防战略》。之后,联邦和州政府相继制定了大量有关源削减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这些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均在社会生产消费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制度载体,循环经济法具有与传统部门法所不同的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

首先,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涉及一切可能的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其次,是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贯穿生产—交换—消费全过程。还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广泛性、责任形式的广泛性等。

(二)公益性

循环利用与经济效益平衡甚至互相促进无疑是一个理想模式,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体并非总能从循环经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其为循环经济付出的代价未必总能换来个人利益同等程度的增加。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循环经济的价值主要还是体现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护中。循环经济的环保性大于经济性,公益性大于营利性。企业进行环保型的技术开发需要昂贵成本,技术应用即循环的过程中也需要不菲的投入,这些额外增加的企业生产成本往往比使用新的原材料要高出许多,比以往废物丢弃处理费时费力,这种对企业自身不经济是可想而知的。“循环”的意义不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以使经济更有效益,更在于通过使能量的闭环流动带来的资源需求绝对值降低与废弃物减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的损害。

而当个人、企业因此而遭受较大损失时,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也是保证法律执行的一项“奖励性”机制,同时,应当大力加强财税收入的扶植,实行有差别的财税政策。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大小规定有差别的税率,以遏制污染排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废弃物“零排放”。

(三)强制性

循环经济在于追求生态效益而不是单纯的企业经济收益,很可能发生企业在回收废物、循环使用方面的花费与经济收益之间的不平衡,事实上许多行业所需资源的开发成本要大大低于循环利用。因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在其中起作用,保障循环经济的开展。例如,当企业的经济收益与环境的生态效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应采取对策对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降低产量,使污染者意识到,企业要想长久存续,只有采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四)技术性

物质循环的可能程度与人类科技水平、认识程度直接相关,循环经济的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与内容也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而日新月异。鉴于循环经济本身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循环经济法也具备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在立法时应审慎考量可操作性、现实性,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应体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理念

我国地域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均匀,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经历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法律的制定流于形式,又要避免操之过急,不切实际,使实施主体没有积极性去实践循环经济举措。

(二)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及专业性

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坚持科学性。从日本、德国等循环经济较先进的立法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都有科学严谨的法律概念,对各类主体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具体的目标与时间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当坚持科学性和专业性,对循环经济的相关要素和指标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相关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还缺少必要的配套立法。我国可以采取在该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指导之下,具体领域的相关行业根据各自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相关需要单独立法的领域可以是那些日常生活废弃物较多,进行循环使用的经济价值较大,或不加以环保处理将对未来生活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行业或领域。在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特种家用机器的循环法》、《建筑材料的循环法》、《容器和包装物分类收集与循环法》、《车辆再生循环法》。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设立各专项法规政策时,对同一性质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作为划分标准,比如,对包装物的再生利用和处置,专门设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对建筑材料的再生利用,专门设立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同时可以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使各专项循环经济立法能体现该领域的技术要求和对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作用,规定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及保护环境的不同措施,使立法清晰明确。

(四)合理分配主体责任

立法中,国家、地方、企业和公民应合理分担责任,如在日本循环经济法体系中,规定了国家、政府主要承担制定环保和再生利用政策和措施的责任;企业在生产、销售全方面承担责任;公民的责任是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尽量循环使用,并适当处置废弃物。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上,应当吸取日本在责任分配上的经验及教训,合理分配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责任,正确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