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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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回收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1

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存在问题 处理方案

近几年,建筑垃圾的年产量越来越多,而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却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垃圾产生速度远大于垃圾处理速度。虽然也有一些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如:中德合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建筑垃圾移动破碎站等已投入使用,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我认为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与法律不完善。

我们可以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与国外的进行一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美国政府有法律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对环境的影响,并未涉及关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问题;而美国的法律可以起到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作用,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还很少,亟需制定与完善。比如,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可以在剩余的垃圾处理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企业,需要提出技术方案,做出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所产生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费用。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呢?钢筋,混凝土,砖,砂浆等材料在按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施工及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有一个各施工企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损耗,同时还应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及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产生标准。一但有了类似法律法规,就可以激励主体各方寻找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与此同时,法律还应强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或任意填埋。一些正规的大型企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以响应国家号召,维护企业声誉。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却只顾眼前利益,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虽然我国已实行在运输车上安装GPS的做法,但收效甚微。对这些企业必须严惩,同时勒令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妥善处理。

说到自行处理,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此少的垃圾处理企业,如此昂贵的垃圾处理费用,若自行处理,购置处理设备的成本又将用多长时间来回收其投资。我国每年有大概15亿吨的建筑垃圾产生,而被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却不到5%,资源化利用率很低,这与国外一些国家差距甚远。据上海一项资料显示,若将这些建筑垃圾全部回收再处理,那么每年将创造一亿元的价值。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的长远目标就是让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然而目前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尽管垃圾处理企业很少,但是就是这么少的垃圾处理企业竟会面临生存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建筑垃圾原材料供应不足。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首先在于建筑商的整体环保意识差,责任感不强,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而缺少对国民经济效果评价的意识。最主要的还是资金,也就是对成本与利润的衡量。企业的生存之道就在于利润,面对如此高额的垃圾处理成本,自然不会有很多企业愿意去做处理工作。同时,这方面还没有系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不处理也不会导致企业的损失。德国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垃圾处理工作的开展。不光法律需要规定其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约定垃圾处理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有些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方面有一些成型的条款规范,我国在制定这方面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规范,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专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目前我国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仅有二十多家,同时要成立一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难度很大,审批机构不明确,最重要的是,创办的资金来源是个大问题。过分的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要结合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民营企业共同努力。国家可以指定某些企业,在起步时期担当重任,创办一些大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同时也应大力培养这方面人才,与企业的成立速度相适应,着重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使企业成立之后能够正常运转。此外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可以分地点成立,在建筑行业发达的地区重点创办,但不能严重偏向某个地区,每个地区至少应有一个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地点,形成有侧重又分散的格局。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款及相应措施必须落实到位,这就需要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同时也要从人情角度出发,灵活处理人与法的关系,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与补助政策,给企业足够的生存空间,以使法律更好的被执行与遵守。

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兴起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国名经济的增长,增强产业活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不过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稳中求精,不能急于求成。走好每一步,未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将是一个朝阳行业。

【参考文献】

1、 张秋月,车东进.浅谈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0,(8):345-346

2、 王瑞敏,王林秀.中国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04期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2

【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措施;研究

前言

浙江省是建筑大省,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每年的建筑垃圾是环保废物管理最大的难题,建筑垃圾数量在所有城市垃圾总量的比重高达40%。但是由于部分人员的环保及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堆砌在露天,这不但污染了地下水、改变了土壤结构还会对空气造成巨大的污染。

一、浙江省建筑垃圾的产生与处理现状

1、建筑垃圾的涵义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1]

2、建筑垃圾的数量 浙江省是建筑大省,每年1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国28%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我省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其中对施工材料耗损的统计,包括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统计,在每万平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吨;而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000吨,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城乡建设中每年拆除老旧建筑,会产生城市建筑垃圾高达5000万吨。据悉,在未来的六年中,我省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亿平方米,那么不得而知,建筑垃圾的管理又成了一大难题。

3、浙江省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经济化的加快步伐,将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那么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又如何呢?在大多数城市中,施工场地附近有很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施工方贪图方便、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使得建筑垃圾堆坍塌、阻碍道路等,这种随意性使得建筑垃圾管理留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在偏僻的郊区,一些施工方随意讲建筑垃圾导入沟渠、河流,不仅污染水源和空气,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简而言之,现阶段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还是简单、初级,而且还伴随着副作用。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垃圾并不是真正的垃圾,而是放错了地方的“黄金”,是一种可再生资源,那我们能不能通过对建筑垃圾的科学处理,将其“变废为宝”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二、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1、现行传统建筑垃圾处理基本上占用农田,造成土壤的污染

建筑垃圾传统处理方法是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人们的意识不强,并不会及时有效的去处理建筑垃圾,都是将许多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随意的运往郊外或农村,露天堆放或填埋,占用农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经过长久的累积,建筑垃圾的一些有害物质导入土壤中,严重污染了土壤。

2、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由于长时间的堆放和填埋,经过发酵和雨水的冲刷,与地下水和地表水浸泡产生的污水融合,会对周边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3、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对空气的污染也日益加深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2]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经过分解,随着粉尘飘散,与空气的有益分子结合,破坏了空气环境;此外建筑垃圾焚烧产生的物质其中一部分是有毒的致癌物质,这对空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

4、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造成处理难度加大

很少说会把建筑垃圾很好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建筑垃圾都是一样的,并不会从源头对其分类,所以造成了处理难度加大,如果说可以在一开始就很好的收集分类,对其终端处理设施工作就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减轻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难度。

5、终端处理设施不完善,造成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

现行的垃圾处理技术比较落后和单一,绝大多数建筑垃圾只是进行简单的填埋,现场分拣分类利用和一般性回填,基本上属于低级利用,机械化程度不高,建筑制品企业缺少将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进行运用的意识。垃圾处理场地少,在许多城市并没有正规的垃圾消纳地,所以在处理技术上也不够全面,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终端处理设施的配置,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一些高新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和机械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在社会中普及利用还存在较大难度。社会总体性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利用处于初探阶段,远没有达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6、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监管力度欠缺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

三、政府措施

1、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还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以此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3]2、浙江省金华市区将新增3处建筑垃圾处理厂。在浙江省金华市市区330国道、二环路、环城北路等部分路段、城乡接合部的道路两边、河边空地,甚至在市区一些较为偏僻的路段,常有夜间偷倒渣土、建筑垃圾的现象。而且,偷倒者和执法者打“游击战”。针对这一情况,我市相关部门决定加强对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同时,市区将新增3处建筑垃圾处理厂。3、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金政发[2004]144号),制定《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建议

1、具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建筑垃圾处理建议

土、渣土、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金属管线废料、废竹木、木屑、刨花、各种装饰材料的包装箱、包装袋、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碎砖和碎混凝土块等,这些材料约占建筑施工垃圾总量的80%。其中具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垃圾,能够将这部分垃圾回收再资源化,不仅有着巨大的环境效益,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1]

(1)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瓦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或制备诸如再生砖、砌块、墙板、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2)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3)由于公路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具有良好性能,而建筑废渣透水性好,遇水不冻涨,不收缩,是公路工程难得的水稳定性好的建筑材料,加上其颗粒大,比表面积小,含薄膜水少,不具备塑性。在潮湿环境下,建筑废渣作基础垫层,强度变化不大,是理想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建路材料。建筑废渣也可以应用在铁路的路基、软弱土路基处理、粉土路基、粘土路基、淤泥路基和过水路基等等方面,可以用作改善路基加固土。另外,建筑废渣可用于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的稳定土基础、粒料改善土基础、回填土基础、地基换填处理和楼地面垫层等,还可用于机场跑道、城市广场、街巷道路工程的结构层、稳定层等。(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6)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加强施工现场垃圾处理

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加强施工现场垃圾处理

推行“生产责任制”政策,生产者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被消费后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负有责任。[5]如果生产单位有能力承担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则该企业可以获得该处理权带来的效益。

4、从源头上加以控制,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用于建筑业上,降低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

又或者在建筑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利用环保的概念,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不仅达到美观的效果,也考虑到建筑物的耐久性,利用结构设计产生尽量少的建筑垃圾。

5、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保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国家应在资金和技术上对科研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处理建筑垃圾的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保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只有提高科学技术才能使我国建筑垃圾的利用率达到甚至超过其他国家。

6、加强建筑垃圾环保回收的宣传

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加大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价值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环保观念,提高社会对于建筑垃圾最少化的重视程度,引导大众接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特别是新生代建筑学子是未来建筑行业的脊柱,也是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希望。应该加强对新生代建筑学子的教育宣传,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7、政府应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条件与保障

近些年来,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有了明显的认识,但是在回收利用的重要性上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实施有效的奖惩制度,这样对那些违法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政治。目前金华从事建筑垃圾再利用的企业只有10余家。在建筑垃圾如此庞大的数据面前,只有10余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显然是不够的。创业者应以收购建筑垃圾,再生低廉产品,销售再生产品作为运营模式,寻求商机。国家应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

五、结束语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基础建设必将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基础建设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带动作用,建筑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国内很多城市目前均加大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力度,我们在基础建设的同时,应该保护好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处理好自然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诚挚希望这对金华地区乃至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循环利用的规划和设计者有所启迪。

参考文献

[1]佚名.什么是建筑垃圾.四川建造师培训网[2013-01-26].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

[3]张成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管理的现状和进展,233网校论文中心[2006-03-06]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3

关键词: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also welcomed the opportunity of all kinds of buildings were springing up gushed out, and therefore, followed by people's attention is building waste handling problems.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it is first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of the construction waste treatment situation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hought practic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y; Construction waste; Processing; statu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有关建筑垃圾的相关概念

在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人们不得不承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困扰,而在这些城市垃圾中,建筑垃圾占有很大的比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每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中就会产生500t—600t的建筑废渣,每年仅施工建设产生的建筑废渣有可能超过数亿吨。

当前城市工程建筑垃圾的来源众多,一般较常见的有施工垃圾、装潢垃圾以及拆迁垃圾等,但是其组成部分基本相同,一般包含砖、砌块、混凝土、砂浆、瓦片、金属、陶瓷、熟塑料、木材、玻璃等等,在固体建筑垃圾中,混凝土、砂浆瓷砖、木模板、砌块以及钢筋占到整个废弃物量的75%以上。据有关学者统计,建筑垃圾中的具体成分对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其废料率的区别较大。而且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显示城市建筑垃圾来源于不同阶段的建筑工程,同时各个阶段产生的垃圾成分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有关建筑物的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设计方案、技术工人的操作技能、原材料以及管理水平都会对城市建筑垃圾有较大的影响;在装修的过程中,垃圾来源于切割相应的材料后剩余的材料;在拆毁建筑物的过程中,垃圾的产生与建筑物自身的功能与结构密切相关。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建筑垃圾成分的回收率也不同。[1]

二、当前我国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一)综合利用率低,有关处理方式比较落后

有关资料显示,建筑垃圾的回收率,英国是48%,新加坡是63%,日本65%,中国台湾地区50%,中国香港地区80&(其中高级利用占50%)。而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极低,大部分的建筑垃圾没有经过相应的处理,就会运到有关的乡村或者郊区,采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耗费了不少土地征收费用以及垃圾清运的经费,而且在清运以及堆放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

(二)垃圾处理收费浪费严重

虽然我国早于1995年出台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对于产生垃圾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的缴纳相关的垃圾处理费用,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同时其中也没有提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在当前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的情况下,应该及时的出台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法律规范。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虽然人们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问题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并没与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层面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禁止填埋那些能够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分类收集以及存放建筑垃圾。对于那些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产品,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2]

三、改善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对策分析

(一)削减建筑垃圾源头

1.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长期以来,许多建筑施工单位采取一种简单却严重浪费的垃圾处理方式,将建筑垃圾外运到指定的倾倒地点,这样使得施工单位成为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没认真履行环保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的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切实转变自身定位,成为污染的治理者。

2.开发以及推广节能降耗的新工艺与新技术。要从工程的材料选用、方案设计等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数量,例如,在设计建筑物的时候,增强 建筑物的耐久性,尽量采用产生较少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运用环保型建筑材料,在将来维修、拆除以及改造相关建筑物的时候部分结构具有再生功能。此外,在拆除建筑物的时候要进行选择性拆毁技术,使得建筑垃圾中的某些物料,例如金属部件、木框架等维持原状,能够直接得以利用,同时在拆毁以前,要对有关的毒害组件做好预拆除的工作,为后续利用打下基础。

3.保证建筑物质量。当前来自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总量的30%—70%。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杜绝以次充好、随意更改方案等现象,确保建筑物的质量,从而有效的减少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工作,此外,增强区域规划的权威性以及长期性,减少非正常的拆毁建筑物,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1.提升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程度。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大多是混合收集,这就增大了无害化处理以及垃圾资源化的难度。而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则将极大的有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例如,对于尚未破坏的木材类垃圾能够直接在重建建筑上使用,破坏严重的则可以成为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者直接用来造纸;对于废弃的砖石以及混凝土可以用来生产粗细骨料,能够较好的生产出同等强度的混凝土或者砂浆等建材制品,而且在相应的粗细骨料中增添有关的固化材料后,能够有效的应用到道路路面;对于废砖瓦,则可以用以生产骨料,适用于生产墙板、地砖、再生砖等建材制品;对于废钢筋以及其他金属材料,能够直接再利用或则进行有关的回炉加工;对于废弃的路面沥青混合料,能够依据有关的比例直接用作再生混凝土。

2.加快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应该积极投资,开展有关建筑垃圾的深入研究以及开发工作。例如,研发有关建筑垃圾的分选技术创新以及设备,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设备进行有关的分类与筛选工作;研究有关的回填材料,掌握其结构、性能以及组成部分;研究开发绿色材料,了解有关的具体生产技术,使用循环再生骨料有效研发绿色建材。

(三)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建立针对于中小城市的建筑垃圾的检测系统,构建有关建筑垃圾生产与流向的信息平台,建立具有高效率的建筑垃圾收集与处理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控制整个城市的建筑垃圾,有效贯彻各种垃圾处理机制。这就要求在正式施工前期,相关的施工单位应该准备好有关的施工证件以及设计文件等资料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将有关重要信息输入系统,同时该系统能够有效的按照该项目的规模大小、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预评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并且确定相应的回收利用程序,然后有关的垃圾处理单位要严格依据有关的程序收集与处理建筑垃圾,其中产生的再生材料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核后再运至相应的施工单位。在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网络控制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同时在不同阶段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落实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关系到运输、生产、处理与再利用等不同环节,涉及到环保、工业、建设、信息化以及发改委等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只有各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统一管理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垃圾处理链,切实做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首先,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2005年6月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原则。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有关建筑垃圾的定量综合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一套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数量的标准,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

四、结语

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首要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做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罗海清.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0(06)

[2]丁雪芬.废弃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利用[J].混凝土,2012(02)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4

【关键字】建筑垃圾;逆向物流;模型;可行性

引言

2009年11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召开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原材料工业司、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建材行业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专家和企业代表参会,就目前国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了座谈,一直认为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是非必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的更新替代,消耗了大量的水泥和钢材。特别是目前我国每年有20亿平方米新建住宅面积,而建筑寿命年限一般只能持续25~30年。有关专家认为,在每1万平方米建筑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t。假设全国每年的施工建筑面积全部为新建,即不考虑拆除旧建筑物所产生的垃圾(实际上拆除会产生更多的建筑垃圾)。据估计,每拆掉1m2混凝土建筑,就会产生近1t的建筑垃圾。假设每年拆除建筑物的总面积仅占每年建筑竣工面积的10%,那么近年来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将达到2亿t,然而据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数据是这数据三倍,我国近5年来建筑垃圾产生量年均大约6亿t。在未来10年,我国很大一部分建筑物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这会加剧建筑物的新建和改造,按目前的速度发展,建筑垃圾每年至少将达到10亿t。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处理建筑垃圾,这将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污染,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逆向物流概述

逆向物流是相对于正向物流来讲的,又称反向物流,其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Stock于1992年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将逆向物流定义为“为回收利用或合理处置废旧物品,对原材料、在制品库存、产成品及相关信息、从消费地向生产地的有效率和有效益的动进行计划、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在我国,2001年的《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没有对逆向物流进行相关定义,但是却分别定义了三类物流:一类是回收物流,即不合格物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物品实体流;二类是废弃物物流,即讲经济活动中失去原有价值的物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并分送到专门的处理场时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三类是。

目前逆向物流在制造业中应用广泛,如家电、电子产品回收等,而在建筑业中很少研究,例如,周盛世(2009)提出了基于逆向物流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三种运作模式,而对怎么去操作这个模式没有明确说明;毛大任和陈建国(2010)对建筑废料分类回收进行了探讨,王晓丽(2010)提出了建筑垃圾收集的施工企业逆向物流运作模式,中国香港大学Poon教授等提出了实施分类分拣方式的一系列制约因素,却都没有对建筑垃圾总个过程进行分类探讨。

实际上,建筑垃圾处理的逆向物流是指在建筑物、构造物、管网等总个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和分类,将建筑垃圾还原成原材料或者再生骨料,进而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的,重点是中级利用(加工骨料新型墙体材料等)和高级利用(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

2基于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参与的回收利用系统模型

由于日本和欧美等工业化国家的基础设施已经基本完善、城市化基本完成,目前这些国家产生的建筑垃圾处于一个平稳的状态,而中国不同,城市化进程不在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在未来几十年都会有猛烈的增长趋势,采用源头消减战略来处理建筑垃圾并不能解决这一主要问题。在参考家电产品和电子产品逆向物流回收模型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处理建筑垃圾的基于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参与的回收利用系统模型。

2.1模型提出

如图一所示,该建筑垃圾逆向物流处理是一个包含了建筑垃圾生产方、生产商、再生生产商、政府、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和填埋场的大型模型系统。正向物流是指生产商和再生产商将原材料、半成品、部品件等出售给建筑垃圾生产方,即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而逆向物流中,当建筑产品达到其设计年限或者没达到设计年限,由需求方产生的建筑垃圾交予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回收利用,对于能自身回收再利用制作的建筑材料则自身出售给需求方,对于不能自身再利用的生产原材料可以出售给再生生产商制造建筑材料。

在此模型中,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具有建筑拆除、建筑垃圾分拣以及再生原材料或建筑建材的功能,并对建筑垃圾的生产方提供咨询服务。对即将拆除的建筑物和构造物,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应对建筑进行甄别,对门、窗、金属或者木质栏杆、木屑等进行提前回收,对其余部分能现场分解的进行现场分解,不能现场分解的运往企业处理地点进行处理,最终无法继续利用的部分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对于建筑垃圾的生产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便于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回收利用。对于政府,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主要是平衡各方的财富分配,可以向生产商收取一定的建筑垃圾处理专项基金,用作补贴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中心和再生生产商处理建筑垃圾的政策支持,当然也可以把原有的处理建筑垃圾费用当做基金,据估计,建筑垃圾的平均处理费用为3.5元,按目前10亿t建筑垃圾来说,如果回收率为70%,那这里就可以出现一笔24.5亿的专项基金,如果回收率更高,或者同时考虑社会环境效益时,不仅专项基金更多,而且对于建设低碳经济意义更大。

2.2建筑垃圾处理中引入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的可行性

2.2.1比家电和电子产品等制作业逆向物流回收更有优势

近些年来,逆向物流应用于家电和电子产品等制作业回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可以把逆向物流应用于建筑垃圾的回收更具有可能性,因为建筑垃圾物流回收体现了本身的优势:

一是确定性。回收时间、地点、数量可以提前确定,特别是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回收。

二是积聚性。建筑垃圾基本都是在城镇区,带有固定性质,并不像家电和电子产品则分散在不同的消费者中,处于不同的变动之中。

三是种类少。建筑垃圾主要是混凝土、砖、门窗、钢筋和木屑等,而家电和电子产品回收种类够多,一般需要分拣,超过了建筑垃圾的种类,处理难度极难。

四是产生经济价值快和处理费用较高。建筑垃圾只要分解后,就可以作为再生骨料或者原材料进入市场,快速的产生经济价值,而处理费用来说,家电和电子产品含稀有金属多,难以处理,技术难度高于建筑垃圾的处理。

2.2.2建筑垃圾的经济性

就目前来说,处理建筑垃圾的前期投入很高,一般都需要几千万元,主要应用在进口设备和处理工艺上,而普通的天然采石则几百万元,则前期投资多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愿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进行投资,特别是直接利润低是主要原因。但是考虑间接利润,则总个的利润绝对比天然采石高,现在各地开始新建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例如重庆计划建设7座,哈尔滨正在建设1座等等,而潍坊市三建集团与香港培新集团合资兴建建设的垃圾场,年能处理各类建筑垃圾60万立方米,年节约土地约为70亩,节约标煤15.8万吨,而传统的采石则会耗费生态资源。另据中投顾问保守估算,如果建筑垃圾获利以10元/吨来看,那么中国的建筑垃圾至少有100亿元的市场规模。总的来说,根据各地正在建设的情况和中投的估算来看,建筑垃圾的经济性无可否定。

2.2.3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的引入能够使得处理建筑垃圾这个行业更加的专业化,因为它能够使企业把中心集中在自己的业务上,能够有效地利用企业和社会的各种资源。法国CSTB公司其特色是能够从建筑物始建到拆除到再利用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处理建筑垃圾,而文章把第三方服务商定义为具有拆除、分拣和再生功能,未把始建这个过程纳入第三方服务商的定义功能,为的是更好地赋予它这个专业化优势,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来处理建筑垃圾,而不是把它定义成多功能的企业。

2.3面临的问题

在这个模型中,重点解决的是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和政府环保组织怎么去促进建筑垃圾的处理,解决好这二者的问题是总个建筑垃圾逆向物流回收的关键。

一是技术问题。建筑垃圾的种类虽然没有家电和电子产品这么复杂,但是需要分拣还是存在技术问题。虽然美国CYCLEAN公司可以完全实现旧沥青路面料的回收利用与再生,但是目前来说国内外的技术也就局限于此,更多的是应用于中级利用,建筑垃圾的高级利用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是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不够。全国每年有将近10亿T建筑垃圾啊,如果按平均年产100万T的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来说,全国需要1000家左右,而目前全国来说就10几家左右,难以形成建筑垃圾产业化。

三是目前政府环保组织的介入度不够。近几年来,随着各大城市的建筑垃圾不断增长,很多城市陷入建筑垃圾包围之中,另外低碳经济的提出,建筑垃圾回收开始得到重视。然而投资成本高,再生产骨料价格高于天然开采骨料,技术落后,利润低等原因,导致建筑垃圾回收进展缓慢,为了促进建筑垃圾回收的发展,政府环保组织有待于去研究。

四是建筑垃圾产生量够多,单纯从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来说,不能有效的处理建筑垃圾,同时需要研究从源头削减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五是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的选址问题,主要需要考虑三个问题,即成本、环境以及规模。成本问题主要包括地价、建筑垃圾运输至企业的运输费用。环境问题是指若靠近居民点建设可能会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带来问题,如破碎的噪声,有害气体和粉尘等。规模是指需要通过估算整个城市甚至是周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测算该服务商的建筑垃圾处理容量。此外还需考虑它的功能布局、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等问题。

2.4处理的对策

2.4.1技术创新

根据我国国情,目前从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企业不多,主要是对其中的钢材、门窗和木屑进行回收,虽然最近几年开始了再生骨料以及部分再生建材的利用,但这些都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还需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建筑垃圾的循环再利用。

2.4.2健全相应建筑垃圾再利用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政策层面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再生利用的法律,禁止填埋可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或者存放,对于利用再生建材的单位,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此外,国家还应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融资、税后优惠等给予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经济支持。

2.4.3产业联盟

第三方逆向物流服务商应与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院、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联盟的关系,共同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

2.4.4加强宣传教育

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关系到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建筑垃圾再利用最大的障碍除了再生利用技术以外,就是社会大众对再生产品的认可程度。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一方面消除大众对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抵触与畏惧心理,解除他们的误解;另外一方面使大众认识到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大家的责任。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运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范文6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的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建筑垃圾回收与处理、再生产品研发与生产、再生技术推广与应用为主要业务的民营企业,现有较为齐全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和再生设备,包括年生产建筑垃圾再生骨料100万吨的骨料生产线,1条年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3000万块(含再生普通砖和再生古建砖)的制品线。近年来,该公司以配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完成了北京市2007年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关键技术与应用的研究”,编制了国家和行业建筑材料应用标准规程等,逐步实现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及其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该公司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现已用于中国古陶瓷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楼、崇文区草场胡同等项工程。

一、生产线装备配备

该公司设备主要来自日本、芬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处理设备。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线:设备包括破碎机三台(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和离心式破碎机各一台)、筛分机(两台筛分机,多种筛孔尺寸筛板)以及磁选系统、风选吸尘系统、运输车、铲车等相关辅助设施。

再生产品生产线:包括配料筒4个(分别存储水泥、矿物掺合料、再生细骨料和其他辅助材料)、计量搅拌设备两套(含基本原料搅拌机和装饰面层材料搅拌机各一套)、液压制动成型设备一台、各类产品模具9套以及叉车、垫板、水泵等配套设备。

二、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系统

系统主要用来处理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水洗用水,共分为三级沉淀,一级沉淀主要去除水中的漂浮物和较轻介质;二级沉淀主要是将洗砂后水中的泥沙沉淀出来,留待后用;三级沉淀则是为了将水达到再次使用所需要的质量要求。逐级沉淀实现了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

运输设备包括建筑垃圾及再生产品运输车、加料和配料用铲车、装卸用叉车等设备。现有装备虽然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但随着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日益增加以及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及利用的紧迫性日益加剧,公司的生产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艺流程

目前,该生产线原料来源于大多数建筑、生产工地及在昌平区建立的15—20个建筑垃圾回收站点,配送至生产区后,通过再生利用加工、筛分、处理等,经过首次破碎、首次磁选、再次破碎、二次磁选、细筛分、细破碎、水洗等流程,成为骨料、沙料及古建筑及特制砖等环保建筑材料。

该技术核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