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38(2015)49-0171-02

前言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业得到积极快速的发展。但是,因为受行业性质特点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建设生产是一种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由于近年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较高,而且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损失等。所以,笔者针对于此,对当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以此保障建设生产的质量与施工人员的安全。

1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分析

在我国的建设生产安全施工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安全事故类型: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机具伤害、物体打击以及触电等。其中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以及物体打击与起重伤害已经累计发生率为全部事故的85.92%,要对于这四类类型的事故进行重点管理,从而通过较少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达到最大化的经济效果,提升安全管理效率。这些建设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对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存在着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加强措施的制定与实行,从而有效保证建设生产工作的顺利完成[1]。

2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2.1受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影响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事故多发性行业之列,由于工作性质的影响,露天与高空作业比较频繁,这就增加了建筑工作的危险系数。根据调查显示,建筑工程施工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以上。建设施工的工作环境是不稳定的,常常是在地质条件差、气候温度不适宜,以及环境卫生条件难以得到保证的区域。例如,2009年的河北石家庄所发生的房屋坍塌,通过专家分析是由于雷击的原因造成的[2]。另外,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与交易等方式的特殊型特点,都使建筑业具备了一定的高风险特点,针对当今社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环境等的风险,容易在生产过程中转化为安全隐患,从而危机人们的生命安全。

2.2不规范的市场秩序

从当前建筑市场的运行方面分析,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与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某些建设项目存在擅自动工建设,缺乏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而且有意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规避。另外,招投标方式已经转变为合理成本价中标的方式,然而当前却存在着认定依据的缺陷,因此就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现象,所导致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赶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这都对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具有消极影响。

2.3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①一些企业未能积极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对于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经费的投入等,而且由于机构与专职安全的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身的职责,造成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的发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不能认真执行;②对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较缺乏。由于施工人员普遍身份为农民工,因此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如果不对这些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就无法真正的保证建设生产施工的安全;另外,企业对安全建设的投入不足,一些老化设备已经不能有效保证人们的安全。因此,要从根本上提升建设生产施工的安全性,就必须彻底改善这些问题。

3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的重要举措

3.1针对坍塌事故的防范措施

坍塌事故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缺乏施工方案、施工操作不当、材料的大面积集中堆放等。要想积极改善问题:①应该针对土石方、模板等坍塌发生率较高的工程,来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方案中的各种措施积极落实下来;②要对施工荷载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另外,加强施工中的监控与管理,避免过重的堆载现象等;③要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基坑、边坡以及支护施工工作,防止位移、开裂与渗漏现象的出现,如果发生险情则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险情排除与确认以后,才可以进行施工。

3.2针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对于建设生产出现的高处坠落现象:①要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施工人员良好积极的精神状态;②应该对施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好,而且还要对岗位责任加以明确,积极掌握技术知识与作业方法,对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加以掌握,从而避免违章作业等;另外还要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进行强化,以此延长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③应该合理依据规定对安全隐患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使用过程加以监管,及时恢复拆除部位。同时,对于夜间的高处施工作业量应该合理进行减少,如有必要应该在夜间高处作业时运用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地维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3.3针对起重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还包括起重伤害的事故,而且此类事故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采用科学的预防举措。①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除工作须由具有相关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装完成后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②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在限载范围内使用,检查、维修与保养工作还要定期进行;③起重机械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经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对相关的操作规程等应积极遵守;另外,如果发生现场内的起重机械危险情况,应该及时启动起重应急预案的相应流程来援救与处置等。

3.4针对物体打击事故的防范措施

物体打击事故的起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施工人员任意摆放施工工具,从高处向下抛掷建筑材料与杂物;除此以外,一些脚手板铺设得不规范,临边、洞口附近等堆放物料;警示标志设置不合理,材料加工区未设防护棚等,诸如此类现象会导致物体打击事故的出现,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于物体打击事故,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以防范。①对安全教育的强化,努力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工人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②管理好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另外,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安全通道口以及安全防护棚等设置双层防护;还应对交叉作业进行有效管理与组织,对交叉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要落实到位;也要对施工人员的休息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夜间施工尽量减少,从而保证施工人员的精力旺盛,避免因疲劳过度发生施工事故等。

4结论

总之,通过本文近年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进行积极分析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施工作业的正确性与规范性缺乏一定的理解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使我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常在身边发生。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建筑市场,做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从而积极保证建设生产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概述[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42~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管理;主体;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设方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建设方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体,起到主导作用,其享有选择设计方、施工单位与监理方的权利,同时可选购工程应用主材,并做好施工进程验收核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管控实施进度,对各类款项应用进程进行监督,并富有综合管理职能。通过对建设工程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我们发现,较多是由于建设方没有规范从事市场行为而引发。目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建设方为一己之力,不择手段非法行事,压低投标价格,令报价甚至比成本价还低。为压低成本,则对施工、设计以及勘察方提出了不合法的强制规定,令勘察设计资料内容变更,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投入成本不认可,拒绝支付,进一步令建设工程施工方确保安全建设以及文明施工的经费欠缺。一些建设单位还强制施工方触犯合同条款,擅自加快进度,交付拆除工程至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方,令安全事故机率大大增加。由此不难看出,要想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生产,首要目标在于促进建设方市场行为的合理规范。不应单纯的借助行政管理与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还应配设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进行有效制约。应明确建设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其不应对其他各方提出不遵循安全生产条例、制度以及强制规定要求。不应随意压缩合同约束的建设工期。编制概算阶段中,建设方应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与管理措施投入经费,不应通过非法手段令施工方采购与应用不满足安全生产标准的器具设施。同时建设方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对于触犯行业规定标准的行为应严厉惩处。

勘察设计方安全职责

勘察设计方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应用设施器具的生产租赁方等,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并担负安全职责。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操作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管线、四周构筑物的可靠安全。同时应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细化研究、明确分析,进行场地地质状况的综合评估,明确施工区域环境、地质岩土等标准,并做好勘察资料的编撰。实践阶段中应全面遵循法律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地基基础、结构规划、抗震结构设计、鉴定、质量管理、加固维护等标准实施规范作业,维护公众利益与财产人身安全。设计方出具相关设计文件尤为重要,应全面满足安全施工标准,各类重要环节与部位应清晰在设计资料中标注,并出具防范事故的指导管理意见。应满足安全建设规程与操作技术标准,提升建设工程总体安全性能。再者,进行设计资料的编制阶段中,应参照建设工程特征与实际状况,全面考量安全管理与防护要求,为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的明确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对于施工安全管理重要环节,在文件中标明外,还应就设计意图进行说明并组织技术交底,出具指导意见。重要的施工安全管理环节主体包括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外部电路、临时用电保护以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等。对于地下管线应优选材料,明确具体布设方位,制定合理保护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设计好布置距离,确保周围设施安全。对于深基坑工程,应明确基坑侧壁安全标准系数,应用优质的护壁施工方式,做好支护体系结构的选型,并完善地下水管控,进行细化验算与测试。应做好承载水平极限以及正常应用状况的计算与分析,遵循质量测试与监理标准,同时应注意安全作业的相关规范事项。

工程监理方承担必要职责

工程监理方为委托监管单位,其属于第三方责任机构,对于施工安全负有管控责任。应核查施工设计各项安全措施的规范性、方案合理性。明确组织设计中各项管理保障体系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考核特种人员总量、明确是否持证上岗并接受了资格教育。同时应探究施工生产规范责任的制定、规章体制与操作规程履行状况。对于施工应用各类起重设施、电气设备应核查规范性。并应对基坑支护、安装施工、脚手架、施工器具等设置状况进行有效监理。为预防紧急事故发生,应核查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状况,并应考察季节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对于建设工程总体施工平面图应进行细化考量,尤其核查各类办公区域、住宿就餐区域设施状况,施工场地的排水排污设施、安全防火设备配备情况、运输道路畅通性,明确文明施工具体标准。应衡量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施工建设方案的具体措施合理性,临时用电的规定方案。例如应查明有否具备土方开挖、爆破、基坑支护、调运起重施工工程、降水工程等的方案全面性与合理性。重点审查事项为,各项技术措施与方案有否遵循强制标准,针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施工方实施尽快完善补充。安全生产渗透至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体过程,包含各个环节以及部位,因此监理方应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管理把关。基于建设工程产品不可逆,因此监理方应对全体施工阶段做好全面管控,一旦引发安全隐患,监理方应责令施工方快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则应予以停工处理并上报建设方。直至消除隐患,达到合格标准,方可继续复工。

施工方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繁杂,环境相对恶劣,多在露天环境与高处施工,因此更应确保安全、稳定。伴随工程进度深入,各类隐患事故增加,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规范市场行为,扩充安全成本投入,促进生产责任体制的完善健全,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应把好进人关口,不引进没有参加培训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上岗。同时应细化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程,杜绝违章施工、指挥的现象发生。施工单位全员应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做好定期内部检验与专项核查,促进各项安全措施的科学执行。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加快制定解决方案,及时整改,将伤亡与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施工单位全员应全面熟悉生产作业流程,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最新工程进度进展状况,预防违章作业与管理指挥,做好全程监督管理。

5、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可靠安全的生产是确保利润效益、实现工期进度目标,提升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由于建设工程需要较多主体参与,各方实践活动均同安全建设生产紧密相连。为此,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尤为重要。我们只有清楚明确建设工程管理中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职责,方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生产建设,实现持续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3

1.1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1.1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1.2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2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2.3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4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安全生产形势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百亿元产值的死亡率不断下降。但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丁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人清出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但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的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人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

①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日常安全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工程开工后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

②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1.2m高防护栏杆和0.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绑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人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坑边、坑底应有组织排水、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此外,强化临时用电和消防方面管理,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照明、动力分别设置;为确保防火安全。查是否按要求完善消防系统配置、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努力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5

提供相关资料:

1、建设单位介绍信

2、年度计划原件、复印件

3、建设单位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原件

5、招标协议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招标文件

8、招标公告

9、资质预审文件

10、投标报名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提供相关资料:

1、计委立项(复);

2、规划许可证副本(复);

3、建设工程报建及中标通知书(复);

4、设计文件审验单(复);

5、提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涉及的相关人员从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复);

7、监理规划、旁站监理方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提供相关资料:

1、中标知书(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

5、现场项目部经理、安全员资证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工程项目专业监理配备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划或方案

9、安全防护用品(帽、网、扣件)合格证,检测报告

10、现场主要机构设备检测报告及备案情况

1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12、统一用A4纸装订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供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房屋拆迁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报建申请表

7、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申请表

8、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

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审查书

13、建设资金证明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施工组织设计

17、房屋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8、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9、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20、总监委托书及总监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土建、水暖、电气、给排水、市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