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实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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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实践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1

摘 要 劳动竞赛是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激发职工自觉为企业生产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培养优秀人才的广阔舞台。本文立足于发电企业在劳动竞赛方面的探索实践,就创新推进新时期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劳动竞赛 解决措施

在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企业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开展卓有成效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创造性,力求实现认识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努力打造知识型、技能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新进程,是当前各级工会组织面临的新课题。

一、存在的误区和问题不足

当前部分企业对劳动竞赛的开展在认识上存在着一定误区,在企业管理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组织劳动竞赛的机制不完善

新形势下劳动竞赛更应当是一项系统工作,是从整体上发挥效能的工作,不是工会独自一家就能完成的。而有些企业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经常是工会自己安排、自己组织、自己管理,出现了“你喊你的,我的”的现象,未形成“各项工作一盘棋,齐抓共管促效益”的良好工作机制,从而也就无法使劳动竞赛工作更深入、更有效。

(二)组织劳动竞赛的管理不到位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本应是一项很严密的工作,它要求必须自始至终地严格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践中,有些企业往往不能做到这一点,仅注重竞赛的前期动员和后期奖惩,不注重竞赛过程的全程,因此常常是“轰轰烈烈开张,匆匆忙忙收场”,出现了“只管播种,收成靠天”的虎头蛇尾现象,这样一方面很容易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无法使劳动竞赛取得应有的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三)劳动竞赛的内容形式不科学

有些企业在制定劳动竞赛方案计划、目标任务时,只注重表面形式,缺乏对竞赛的内容、方法、措施的研究,不能紧密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和中心任务,不能找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精神状态的关键点和短板所在,不注意调查研究,不注重创新和发展,从而也就无法使劳动竞赛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二、解决办法和措施

(一)注重机制创新,确保劳动竞赛组织到位

劳动竞赛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效益不可或缺的一种有力措施和方式。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强职工劳动竞赛,必须在工作机制上积极创新,变“工会一家单干”为“党政工齐抓共管”,从而使竞赛活动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确保劳动竞赛扎实推进,真正达到预期目的。

在活动过程中要加强考核检查,利用专项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巡视等方式及时掌控竞赛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偏,绝不能“扔下不管,任其发展,时间一到,草草收场”。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的形式,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安监人员、监理人员等对各竞赛组表现情况进行打分,考评过程中发现安全违章、作业质量不合格、计划未完成、文明生产差等情况根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展播劳动竞赛活动中的“亮点”工作,曝光“脏、乱、差”等现象,结果定期通报。

(二)注重管理创新,保障劳动竞赛有序推进。

明晰的指导思想和健全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劳动竞赛是否能够将其指导思想贯彻到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注重管理创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控,建立科学先进的管控模式,确保劳动竞赛稳步有序推进、真正落地做实。

对于活动参与人数、活动形式、活动范围和竞赛结果等内容要详细记录,形成完整的活动资料。竞赛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方式及时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推动作用,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坚决作到“有头有尾”,决不能“虎头蛇尾”,使职工丧失对劳动竞赛的信心。

(三)注重内容形式创新,确保劳动竞赛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要真正提高职工劳动竞赛的效果,在竞赛的内容上我们就必须紧紧围绕企业工作的重点、难点,紧紧围绕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紧紧把握企业效益和职工综合技能素质提升,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组织职工劳动竞赛活动,才能真正发挥职工劳动竞赛在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效益中的积极作用,否则职工劳动竞赛将只会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而已。

在把握好竞赛内容创新的同时,还应注重在竞赛形式上创新。竞赛的形式是实现竞赛内容的必要条件,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而形式必须准确表现内容,同时这种形式也要为职工喜闻乐见、具有吸引力,这样才能使内容得到较好落实。

总之,不管采取何种竞赛形式,我们都必须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效益为中心,牢固树立“企业效益为重,内容扎实广泛,形式新颖多样”的思想,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查缺补漏,丰富完善,不断提高劳动竞赛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努力实现劳动竞赛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项目化、常态化运行,建立完善劳动竞赛长效机制,推动劳动竞赛活动不断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宫富勇.开展劳动竞赛 创造辉煌业绩[J].中国职工教育,2011(01).

[2] 潘华纯.探讨创新工会工作的内容和方法[J].管理观察,2014(36).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2

【正 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地区,随着新型劳动关系的初步建立,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力配置方式、企业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深刻变化,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也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

我市劳动竞赛的新实践

从调查情况看,近几年我市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可归纳为: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即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点工程中,组织广大建设者围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等内容开展的竞赛活动。服务行业创优竞赛,即在传统和现代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围绕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等内容开展的竞赛活动。工业企业职工技术创新竞赛,即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的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创新活动。与此同时,以一定区域动员开展的阶段性专项竞赛活动也时有进行。竞赛活动注重与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些基本或共性问题相结合,比较成功的做法主要有:

做法一:劳动竞赛与企业文化建设相互结合,互为促进。许多企业认为,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造性,而劳动竞赛的良性开展,又能推动营造企业以人为本、崇尚科学技术的文化氛围。慈溪瑞宝渔具公司倡导的“细节文化”;象山天安集团公司的“在工作细节中创新,在创新思维中工作”等理念,在实践中的认同和确立,大多是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贯穿体现的。一些国有改制企业继承和创新国企的一些劳动竞赛形式也仍然有效。宁海县供电局每年以“技运会”形式,组织6个主岗位工种技术比武和合理化建议等竞赛活动,培育职工竞争意识、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使职工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做法二:在创建企业品牌中发挥劳动竞赛的作用。在日益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来塑造品牌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工程,通过轰轰烈烈的立功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大桥工程建设,树立宁波乃至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大桥品牌”。目前,我市已有57个重点项目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有效促进了工程的建设。在服务行业,不少企业也通过各具特色的竞赛活动,着力打造企业品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做法三:劳动竞赛紧密结合员工培训,促进员工素质提高。企业运用竞赛机制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更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慈一棉运用技术创新竞赛机制,着力倡导和组织一线职工熟练本职岗位操作技术、改进操作工艺。企业每月组织一次一线作业操作工和设备维护工竞赛考核,一年内历次考核都达到优秀的被列入尖子队(现有45人),尖子职工除每月获得一定奖金,其中26人还被选为企业内部的培训师,承担本企业员工培训任务。这样,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通过技能竞赛获得认可和提高,也促进企业职工整体技能素质提高。

做法四:运用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劳动竞赛更显效能。劳动竞赛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宁波奥克斯集团公司工会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应民营企业特点、务实高效的员工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几年来,有1万余人次获得了总额1100万余元的技术创新奖金,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亿余元。一些企业还采用“职工姓名命名先进操作法”和“创新成果收益分成”激励员工创新。有些企业以公司股份作为奖励,实现创新成果收益分成。浙江舜宇集团公司职工胡艳宇由于拓展销售渠道,为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为此获得“舜宇人才精英奖”,领到的奖品是5万股公司股份和1万元奖金。与她同时获奖的还有15名员工,所得股份最多为12万股。这种激励理念,使每一位普通职工都能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练技术、赛能力,在为企业发展而努力拼搏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价值。

地方、产业工会组织在劳动竞赛中的作用

劳动竞赛作为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都比较强的活动,要使其形成一定规模,发挥整体作用,并走规范化路子,发挥地方、产业工会的组织引导、服务指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探索一:宣传动员,为竞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宁波市总先后几次召开劳动竞赛再动员大会、全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动员大会,号召全市职工开展“百万职工大练兵”、“在创节约型社会中献计献策”等活动。各地方、产业工会也因地制宜,积极动员号召,余姚市总利用“塑博会”,开展“争当优秀营业员、优秀服务员、优秀驾驶员、优秀保洁员”竞赛活动;市财贸工会以宁波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为契机,与市贸易局、市旅游局等6家单位联合,在全市商贸旅游金融行业开展专项“创服务品牌,让顾客满意”主题系列活动,等等。扩大了新时期劳动竞赛的影响力,为劳动竞赛活动的蓬勃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探索二:制订规则,保障竞赛活动有序开展。2003年宁波市总出台《关于职工素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了职工素质建设五年目标和任务。2004年又相继制订《宁波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实施细则》和《宁波市“首席工人”评选试行办法》。目前,正着手制订《宁波市职工技能竞赛实施办法》和《宁波市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促进竞赛活动逐步系统化、规范化。

探索三:搭建平台,创设竞赛活动有效载体。主要有:职工技能大赛。2002年以来,宁波市总连续举办三届全市性职工技能大赛,设置竞赛项目48项,参赛职工约15万人次,共有7520名职工获中级以上职称,其中315名获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也相应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有效增强了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一体化”工作试点。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实施职工技能培训、竞赛与鉴定一体化的试点,赋予试点企业自主培训、自主鉴定的职权,使职工技能培训、竞赛和鉴定与企业生产安排相协调,与企业生产实际相配套,与职工工资收入相挂钩。这一平台的创设,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深受欢迎。目前,宁波市总已确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等11家职工技能培训基地,开展8大行业近百个工种的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

“首席技工”评选。2004年,宁波市总、市属工业企业工会联合有关部门启动全市性“首席技工”评选制度,通过技能竞赛产生人选,当年全市评选150名“首席技工”,并给予物质奖励,赋予晋升“技师”资格,激发了职工潜能发挥。

探索四:奖励表彰,激励竞赛活动持续发展。近两年来,宁波市县两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联合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评选、表彰和奖励“职工技术能手”、“首席技工”、“劳动模范”,树立榜样,激励进步。通过评选“学习型组织”、“五一文明岗”、“模范集体”等树立企业品牌,充分调动了企业主组织竞赛和广大职工参与竞赛的积极性,推动了劳动竞赛活动的创新与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市共产生职工技术创新项目15余万项,攻克技术难题650余个,创经济效益8.2亿元。广大职工整体素质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一大批优秀技工脱颖而出。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竞赛不仅仍旧适用,而且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信誉机制、价值理念等相结合,更具活力,更见成效。新时期劳动竞赛逐步呈现了从“速度型”、“运动型”、“体力型”向“效益型”、“岗位型”、“智力型”的转变,并成为工会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企业实际,发动职工“建功建业”,发挥生力军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成为众多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成为广大职工提升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创业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渠道。

但是从发展的要求看,劳动竞赛的开展还存在一些不足。部分同志对在民营企业开展劳动竞赛不理解,认为劳动竞赛的开展与职工维权相悖;有些活动开展只停留在追求经济效益上,不够注重人的素质提高和企业自主创新力的增强;地方、产业工会组织存在工作系统性、规范性缺乏,深度不够等问题;在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方面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等。

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思考

思考一:要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积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谋求个人劳动报酬最大化,是客观的、必要的,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企业主与员工的关系,从眼前具体利益分配来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长远目标来说,企业主与员工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两者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企业的盈利和发展。而设计和开展科学合理的劳动竞赛活动促进效率和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是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促成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化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思考二: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要围绕中心,紧扣实际,创新形式,注重实效。新时期劳动竞赛,要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一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突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职工素质。要进一步探索中小民营企业开展竞赛的有效形式,激活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活力;要在节能、增效、安全、环保等方面创新竞赛的形式和内容;要在加快提升服务业方面积极发挥劳动竞赛作用。

思考三:要运用科学的激励理论,使之成为推动劳动竞赛发展的不竭动力。竞赛发挥作用的核心是“激励”,而“激励”作用实质是利益或需求的满足。企业要分析不同层次员工和员工不同层次的需要,使设置的赛项及奖项更科学合理,更适合企业实际,符合职工需求。地方、产业工会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竞赛规则,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来实现竞赛目标。也可通过一定方式,鼓励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尝试“利润分享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措施,形成一个上下结合紧密,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激励系统,努力增大劳动竞赛绩效。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3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改制后,私有业主和经营者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重新雇佣劳动者,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企业就业或失业。部分企业工资福利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利,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取消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企业经营不善,没有积累,甚至负债累累,改制后职工经济补偿或各种保险无法兑现,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是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如根据现行规定,在对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理有三个月的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执行的,劳动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从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到可以执行可能拖上两年之久,这可能给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执法程序及相应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一些地方在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权益保护的情况,有的甚至将维护职工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执法监察机构存有畏难情绪,有的视而不见,绕道而走,有的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配 备不足。地方监察机构的经费无保障,受编制限制,人手不足,不能适应目前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很不齐全,全靠“一支笔、一张纸”,很难适应查案需要。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人意。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不和谐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再就业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构建劳动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而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务必要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走出一条既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就业的责任,下大力发展经济,拓展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加大劳务输出。

二是坚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利用政府系统各个服务窗口、各个环节,各种工作手段扩大宣传,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下大力解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发放和公益型岗位开发等系列问题,力求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求职、免费创业培训、免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再就业培训工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工作督办制度,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是统筹城乡就业,不断壮大劳务输出产业。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是树立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发挥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作用,大力推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严谨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创建守法诚信企业,签订劳动诚信合同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三是树立民主意识,构建顺畅的沟通渠道。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协调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寻找劳资双方利益共同点,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格局,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根据认证体系对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评价(或年审)。让劳动保障标准成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主要依据,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外协调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把好内部协调机制的“第一道防线”,把劳动争议解决在“隐形状态”。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协调机制和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关的各部门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坚守“第二道防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肩负着推动劳动保障中心任务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争议仲裁对依法保护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地位进一步明确,今后要通过不断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硬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功能,在现有编制内,挑选精兵强将,充实队伍。争取财政支持,充实经费,整合资源,配备监察检查工具,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政府在劳动保障执法中的调控力度。配备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等不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和侵犯。

四是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自我调节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仲裁院建设,在方法上和法规上实现突破,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减少双方的讼累,把因劳动争议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劳动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是实现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好 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统筹做好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对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积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培训就业一体化。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职业培训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牵头作用,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培训实体,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开展培训。

三是实行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通过培训与市场主动接轨,引导培训实体与用工单位实行培训用人互动,促进就业和用工。

四是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列入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增加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社保中来。

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四是要积极为农民工倾心编织“安全网”,解决普通农民、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让农民以小投入解决大问题。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劳动

党的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生产劳动领域更是呈献出一派纷繁复杂的局面。这也就要求我们适应时代的发展,运用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观点和方法,适时地对各种劳动进行正确分析,确定哪些劳动是生产劳动,哪些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崭新的市场经济形式,它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在这一点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的同时,它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改变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纯粹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生产方式,裸的、自私自利的金钱关系,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在分配制度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既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可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国家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建立起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从而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的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运行。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的特殊含义,这也为我们提出了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性质提出了必要性。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中哪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哪些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我们可沿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分析的方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进行分析,即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既要分析劳动发展中呈献出的不阶段性,又要分析劳动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的特殊性质。

首先,我们从生产力的角度看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人们的认识总是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力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生产劳动也就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范围、含义的反映也是不同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自然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人们认为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是当时整个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的一定发展,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农产品超过自身消费的数量,决定着社会有多少自由人手从事其他行业,并决定着这些行业中的剩余价值量,这也正如重农主义者所表达的一样。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农业也已发展起来,但在那时,服务业还远没有发展起来,还只是极少数的纳入生产体系,因此,在这一时期,生产劳动的主要形式就是指工业和农业构成的物质生产体系。在现阶段,社会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急剧细化导致生产劳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劳动过程在不断分化的同时,又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广义的生产劳动过程。服务劳动间接地参与到社会生产过程中去,这些行业构成了不同于工业和农业生产的一种新的产业——第三产业。目前,第三产业在许多地区的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第一、第二产业,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占所有的就业人员已高达70%左右,第三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在现阶段,生产劳动的含义已不能再局限在过去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即“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的创造有形的产品或商品的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是要把生产劳动的范围扩展整个生产过程中去,应当而且必须、也应当把各种创造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服务劳动像包括教师、科技工作者等劳动在内的绝大多数的第三产业的劳动纳入到生产劳动的范围中去。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这样一个经济时代,工业、农业和广大的第三产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生产劳动的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工业、农业的物质生产领域,也应当包括以服务业为核心的广大第三产业的劳动。

其次,我们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一方面来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即从特定的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生产劳动,认识哪些是生产劳动、哪些是非生产劳动。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是生产的还是非生产的应从社会生产目的角度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站在资本增殖的角度,认为凡是能带来剩余价值或带来利润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物化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中的各个公司、企业是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虽然不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但是仍然存在着像创造剩余价值一样的价值实体的剩余劳动,否则,它们本身就无以为继,更谈不上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地满足和提高,也就更不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公司、企业中,只要为公司、企业,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不断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是社会主义市场对经济中的生产劳动。广大的为物质生产劳动服务和为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提供服务的第三产业,不仅促进了物质生产劳动领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且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它们的劳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由于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限制,虽然其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但只要它们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也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劳动。我们应该摒弃改革开放前人们对生产劳动劳动认识的狭隘思想——只认为在物质生产资料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5

把尊重劳动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针对劳动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作用及地位,以及劳动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获取个人消费品的作用和地位而言的。前者涉及劳动对社会的作用,后者涉及劳动对个人的作用。处理好了劳动所涉及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劳动,从基本形态而言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从复杂程度而言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从技术程度而言,包括手工劳动、机械化劳动和自动化劳动,等等。不论何种劳动,不论其作用大小,它都和其它劳动一起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劳动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创造了社会的精神财富;“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创造了人类社会。既然劳动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样重要,劳动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社会尊重。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劳动,甚至鄙视劳动,特别是鄙视体力劳动,在体力劳动占比重较大的社会里,就会引起这个社会最基本阶层的不安和不满,甚至抗争。处理不好,就会破坏这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如果问题大了,就会影响这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特别关注的。

其次,劳动是人类的基本社会活动,人的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中渡过的。在人的众多权利中,劳动是人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劳动是人们谋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手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的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虽然生产要素也参与了分配,但按劳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体中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同样与贡献挂钩。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与个人收入分配挂钩,劳动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失去了劳动的权力,也就同时失去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者及其家属就会成为需要救助的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提供保障,就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存和发展,在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就会迫使有的劳动者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安全;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谋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论哪种情况出现,都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是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不相容的。在保障劳动者劳动的权利的同时,还要保证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正当权益。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贡献相应的报酬甚至完全不能获取报酬,也会引起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因而,尊重劳动本身就要求保障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和获取正当收益的权利。这同样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注意关注的。

由于劳动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劳动就构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教育整个社会尊重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必须想办法保障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和获取正当收入的权利;必须想办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

自古以来,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就形成了勤劳朴实、热爱劳动、尊崇劳动的良好风尚。在社会主义今天,这个优良传统得到了发扬光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劳动的基本权利和劳动的成果得到了保障;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劳动致富光荣已成为基本的社会信条。正由于这样,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总体上呈现出和谐稳定和良性发展。

但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等等原因,在尊重劳动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长远发展,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较大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主要问题是: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城乡差距扩大问题;我国基尼系数偏大问题;三农问题,等等。本文重点分析一下农民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问题历来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也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从尊重劳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角度考察农民问题,当前最紧迫需要解决的至少有三个问题:保障农民的劳动权利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制问题。

第一,保障农民的劳动权利问题。这里主要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问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占为它用。据北京市政协的经济委员会今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1987年到2001年间有60万公顷家田被征用,导致340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从2001年到2003年上半年,有关土地纠纷的诉讼占农民投诉案件的63%。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失去土地,农民就去了基本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虽然农民可以从被征用的土地中获得一定补偿,但这对世代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从长远来看,就种下了社会不安定的种子。

第二,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由于失去土地或者土地不足、农业收入偏低等原因,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农民进城,因为没有掌握技术,主要从事体力劳动。他们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收入低,缺乏社会保障。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贡献。照理,他们微薄的劳动收入应该得到保障,但业主经常拖欠工资,有的甚至卷款而逃,使他们的辛苦劳动付诸东流。怎样保护他们劳动收入的正当权利,这实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难题。

第三,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制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有限,国家资助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在城市。农村主要是家庭保障。从长远看,如果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失业人口就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同时,由于城乡在社会保障体系上的长期差别,使农业人口因此而产生不安,特别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更是如此。

以上三个问题是紧密相联的,解决好了就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第一个问题是关键。因为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保障了农民基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这是保障农村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土地补偿费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如何让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安居落业;或者有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统筹兼顾,利用各方力量来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如:转移安置,或者以工补农,或者纳入由国家支助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社会劳动实践范文6

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这些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既包括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的权益和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处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思想主张,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2]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是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假命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模糊、抽象,且义务对象无法加以确定,欠缺操作性;其次,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导致企业最终失败。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淘汰出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消减经营者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一说违背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社团的本质,有向公益团体转变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的态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树立公司责任观,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公司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管理者应当自觉践行这种责任。

不论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方,还是否定的一方,双方的立论前提均是相同的,即认同“经济人”的假定,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定,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个人将永远不满足而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律经济学也接受了这一假定,并把它作为理论的前提,并主张个人是理性行为者或功利最大化者。同时,它也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引入进来。“经济人”假定还认为: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个人将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收益的变化做出反应。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可供选择资源的最后单位的边际利润是相等的。“经济人”的最大化原则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扩展的边际成本要与边际收益相等。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谋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根本目标,是绝对的,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但同时,由于责任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责任与社会共生,与社会共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责任总是与行为主体的地位相一致。一个人在社会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色,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并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它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得了其他组织不同的社会地位,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企业交纳税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近期濒繁发生的矿难事件以及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正是反映出这些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所造成的恶劣后果。

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现在应该暂告一段落。因为,在新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社会责任”列入法律,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对企业债权人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以及非法行为的监控责任。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至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实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择业权、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获取等劳动权利。

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其社会责任所引发,主要集中表现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显失公平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千方百计压低雇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随意加班加点、生产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职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较多,有立法相对滞后、执法不严、企业经营者意识淡薄等等。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经营者刻意回避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之所以回避其社会责任,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的攫取利润这一资本的根本属性使然。客观方面的原因有三,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从所周知,我国劳动力就业的压力正逐年增大,剩余劳动力、下岗职工、大中专学校的比业生以及其它待业人员的数量正不断增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严重失调,就业机会稀缺形成“买方市场”,企业主的强者地位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监管不力。政府官员不仅是劳动行政官员,而且肩负着地方经济的责任。推行社会责任势必提高劳工待遇,而为此增加的成本都是由当地企业承担的,这会导致当地劳动力廉价的优势丧失,并可能损害当地企业和政府的经济利益。因此,基层政府官员更多表现出对企业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表示理解或者行过且过;三是职工维权的机制不完善。目前企业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合法途径是“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职工要在漫长的仲裁或审理过程中等待,影响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使职工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与资方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