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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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制 会计政策影响 单位盈利能力

一、前言

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要想提高整体改革效果,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效益和工作效率,就要对根据事业单位的运行现状进行积极的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的全面改制。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制情况来看,事业单位改制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不但提高了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质量和事业单位的整体效益,同时还使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事业单位改制中财务资产工作分析

(1)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前需剥离的资产以及对剥离资产的处置办法,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剥离的资产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可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代为管理。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来看,如何实现资产的效益最大化是关键,只有在改制过程中做好资产的剥离,才能达到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益的目的。

(2)改企转制事业单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并办理有关的法定转移手续。其不良资产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对其中需要核销的资产, 报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并指定相应的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事业单位的原债务经审计后, 对无合法依据, 债务责任灭失的, 应调增事业单位净资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历年提取的效益工资结余、档案工资与实际应发工资差额结余等以及相应提取的费用, 都不应保留, 应调增净资产。基于这一分析,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应明确债权债务,将原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准确划分,并明晰单位职责。

(3)采取灵活实际的方法, 解决改制成本过高, 特别是提退人员费用过高的问题。有些改制前自收自支的单位, 运转不太正常, 平均工资不高。对其提退前的养老金发放, 可由单位和符合提退条件的职工签订养老金支付合同, 以低于正式退休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再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执行。这样, 一方面降低了单位成本, 另一方面又不降低提退人员原来的待遇, 比较合情合理。考虑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既要保证原待遇不变,又要有效降低改制的总体成本。

(4)建立事业单位改革专项资金, 明确事业单位改革资金筹集的渠道, 以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的改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才能实现,建立改革专项资金是保证事业单位改制能够取得积极效果的关键。

(5)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无形资产,要将无形资产也进行合理评估,保证事业单位的总体资产满足实际要求。

(6)建立统一管理的评估大平台, 改变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多头管理的现象。应由政府协调授权由财政部门统一牵头管理。对所有涉及多项资产的评估项目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专家评审办法。可由财政部门牵头,由不同部门和各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管理, 以解决评估过程中的分别委托带来的各种麻烦和负担等问题, 实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透明化。从目前事业单位的改制过程来看,只有加强管理协调,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事业单位改制取得预期效果。

(7)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审计和评估结果的公示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的改制过程应是完全透明的,在资产管理和评估中也是如此。

三、事业单位改制对会计政策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改制,影响了会计政策的选择

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其整个管理流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某些事业单位在改制之前,没有盈利职能,改制后明晰了职责,参与到了市场竞争中来,由此也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了影响,使事业单位的会计政策选择朝着实用性和实效性发展,以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发展为主要目的。所以,我们应认识到事业单位改制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二)事业单位改制,影响了会计政策的效益

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决定了事业单位的整体经营效益。从目前事业单位改制的实际推进来看,由于职责划分出现了变化,导致了事业单位改制后选择了不同的会计政策,由此影响了会计政策的整体效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整体效益。所以,事业单位的改制对会计政策的效益产生了现实的影响,不但改变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对会计政策的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三)事业单位改制,催生出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随着事业单位改制的全面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改制对会计政策的现实影响,在原有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了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提高了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质量。目前新版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予以废止。

四、事业单位改制对单位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改制使单位具有了更强的盈利能力

事业单位改制,对原有资产进行了合理评估,主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之后对现有资产进行了正确估值,实现了资产资源的整合,满足了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通过资产整合,事业单位可用的资源越来越多,竞争力越来越强。

从传统事业单位的盈利来看,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属于政策性盈利,一旦将事业单位放到市场上参与行业竞争,其盈利水平大大降低。基于这一分析,事业单位改制是必由之路,只有积极改制,才能保证事业单位的盈利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成功的案例,事业单位通过有效改制,在职能发挥和社会服务上有了长足的进步,由此也使自身的盈利能力得到了持续提高。因此,我们应正确分析事业单位改制对盈利产生的重要影响。

(二)事业单位改制促进了内部改革,使得事业单位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从目前事业单位的改制来看,通过全面改制,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事业单位的资源得到了重新整合,资产得到了有效评估,由此给事业单位带来了新的局面,使事业单位的职能得到了重新定位。

事业单位在改制之后,其职能设定从国家统一规划,变成了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合理变化和调节,最终目的是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质量和职能履行情况。为此,我们应清楚事业单位改制目的,认识到事业单位改制对职能作用的影响。

通过对事业单位改制成功案例进行了解后发现,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其整体职能得到了有效提升,其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满足了事业单位的存在需要。为此,我们应认识到事业单位改制对职能发挥的重要影响。

(三)事业单位改制完善了单位内部管理体系,提升了单位的盈利能力

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体系得到了重构和完善,事业单位在职能发挥和社会贡献上均有显著提高。考虑到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事业单位改制,提高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对单位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这一点来看,事业单位改制将事业单位推向了市场竞争,使事业单位参与到行业竞争中,不但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经受住了市场竞争的考验。从事业单位改制成功的案例来看,事业单位改制使得单位的盈利能力得到了全面提高。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我国事业单位改制已经成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事业单位改制已经得到了全面推行,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满足了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为此,我们应对事业单位改制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应正确分析事业单位改制对会计政策和单位盈利能力的影响,提高事业单位发展质量,促进事业单位改制取得积极效果,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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