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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继承权范文1
[关键词]:确权、登记发证、流程、权属调查、工作底图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的农村农业工作政策,夯实农村农业工作基础,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1 工作流程
1.1技术人员培训
组织进行培训,使每个技术人员掌握和理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目的、任务、作业流程、成果提交及内业数据处理归档和建库。
1.2资料收集
①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可用来套合权属数据制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进行地类面积汇总;
②2010年变更调查使用的分辨率为0.5米的遥感影像(如有),现势性较强,且像面清晰、判读性强,可用来制作工作底图;
③部分区域有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地面GSD优于0.5米)等数据,可用来替代1:5000正射影像进行权属调查;
④全省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上述界线均有详细的界址说明及附图。
⑤部分区域已有的权属调查资料。
⑥四等及一、二级控制点成果。
⑦地籍调查表
⑧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地、插花地统计表;
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⑩其他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3工作底图制作
①对已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直接利用1:500-1:5000正射影像,经坐标系变换处理后套合变更调查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保留图斑线、地类符号,及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后,经数据转换生成*.tiff文件,并打印成1:5000比例尺工作底图。
②部分区域有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500、1:1000、1:2000)或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如数字城市区域、城市规划区域),可直接用来调绘所有权权属界线。
③对没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可购买优于0.5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或可利用航空摄影方式进行补充摄影获取所需底图影像数据。然后通过外业像控测量、内业空三测量、DEM采集、影像纠正等技术手段制作成工作底图。
1.4地籍权属调查
①在工作底图上确定调查区域,并标绘调查范围;
②以调查工作底图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工作底图控制发送范围,将指界通知书由调查员专人送达户主,并预约时间到现场指界。指界通知书送达收件人时要由收件人在文件签收簿上签名,作为指界通知是否送达的依据。各权属调查级要保管好指界通知签收簿,随宗地资料一并移交。
③实地进行调查、指界、勘丈界址边长,签章;
界址调查要求如下:
・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宗地的坐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人到现场指界。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界址标志设置
・界标是地籍勘丈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依据之一;
・界标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在现场设置。
④填写地籍调查表;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现场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
⑤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以工作底图为参考,以实际勘丈的边长数据为依据,按照宗地草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内业绘制并打印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上界址边长注记至0.01米。
⑥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土地登记审批表和有关宗地材料,按街坊(村)为单位分宗装袋。文件袋封面应注明宗地的地籍号、文件项目、份数等内容,以便于保管使用。
1.5宗地图制图
①编制方法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农村地籍图上裁切,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②基本内容
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坐标;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内图斑线、地类符号(采用变更调查后的图斑)、宗地总面积;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等;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1.6面积量算
在数据库内以权属性质和权属名称作识别指针对乡镇、村、组各级集体土地宗地进行面积汇总。
①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各地类面积汇总,将宗地内各地类面积汇总到宗地。
②以组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宗地的面积汇总到组,包括零星地块的面积汇总。
③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汇总,将各宗地的面积汇总到村。
④宗地内其它性质的土地面积要进行相应的扣除。
⑤将汇总后的各地类面积进行统计分析。
1.7数据汇总及建库
利用野外实地调查获得的各类信息数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上图、编辑、整理和建库,并进行各种统计、汇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划等。
(2)土地所有权信息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3)底图数据:包括正射影像图数据和地形图数据(地形图仅作为叠加底图,对属性不作要求)。
(4)专题图数据:主要包括区(区)级农村集体土地分布图、镇(乡)级农村集体土地分布图等。
(5)元数据:指各种数据自身的描述数据,包括数据库元数据、DOM元数据等。
流程图如下:
1.8登记发证
1、注册登记:权属资料和调查成果通过审核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好土地登记审批表,外业调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国土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2、颁布土地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址和土地面积。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
1.9资料归档阶段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逐宗将本次登记发证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提交检查验收并进行归档。
1.10检查验收阶段
采用三级检查和一级验收的方案。在准备阶段对参加项目的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在实施阶段按工作流程、分工作区域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合格后再由作业单位技术质检部门对最终图件、表格、数据成果进行最终检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者委托验收。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了农村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体用地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参考文献
[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2]朱风云,潘磊 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权属方法的研究[J]现代测绘 2008年第4期
土地法继承权范文2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进度和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办事,建立岗位承包责任制。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承包奖励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凡按计划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各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每平方米0.01元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按每平方米0.015元奖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本区县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平均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给予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凡未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不给予奖励。
2、凡因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权属、界址确认错误及权证上数据有差错的,每退一件,按责任轻重分别处罚有关责任者5-10元,造成确权错误,差错情节严重的,扣发1-5月奖金,并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上述奖励的费用,由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支出。
土地法继承权范文3
关键词:土建类高职高专院校;全真模拟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程序和方法
作者简介:张华(1960-),男,吉林永吉人,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32-0044-03
一、土建类高职全真模拟实训基地建设按程序办事的必要性
(一)是节约投资、科学决策、建成高水平校内实训基地的需要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要依次经过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只有经过酝酿、到同类院校调研、多方案分析比较、找出共性和差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出有特色的实施方案,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才能确保设计科学、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构多元、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知识全面、实训工位足够、可塑性强、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等,今后能通过更新改造,从而满足不断变化的教学要求,真正成为一个永不落幕的全真模拟的在建工地。而要达到此目标,只有按照程序依章办事,才能为建设高水平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依法管理保证实训基地正常建设秩序的需要
土建类全真模拟实训基地建设是一个单项工程,但由于其功能主要是为教学实训而设计,综合性、展示性是其一项重要内容,设计施工工作繁重而又复杂。首先为了使工程建设有序地进行,有必要将各个阶段的划分和工作的秩序用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制定相应的文件制度以便于人们遵守。设计上既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做到经济、适用、美观,安全可靠原则,又要确保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计相互协调,加强图纸审查,避免因设计失误、设计缺险、设计矛盾、设计考虑不周等进行设计修改返工,从而造成巨大浪费。施工上要精细到每个工序,严格遵守施工及验收规范,各工种要认真配合,加强工程监理,依法管理,从而做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并将设计和施工图纸影像资料等不可重复的再现的过程保存下来,为基地项目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实践证明,不依法管理,各个环节就容易出错,就容易返工,延长工期,从而不能保证正常的建设秩序。
(三)是顺利实施精品工程需要
实训基地建设一定要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勘察是为了准确的设计,由于地基是隐蔽的,主体工程阶段,如不不认真勘察,开挖后若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设计就必须变更或返工,从而在施工上造成工期延误不说,经济上也浪费巨大的。主体完工后,装饰阶段如边设计、边施工或设计随意变更之类的做法,也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根据准确的勘察成果和实训教学要求进行设计,根据精心的设计进行施工,在做好准备的前提下科学地组织施工活动,使整个建设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事实证明,坚持建设程序是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基本前提。不能保证实训基地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只有坚持建设程序,才能顺利实施精品工程建设。
二、全真模拟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程序和方法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为重要保证。校内实训基地,产权为学校,它主要以政府、学校投资主,社会力量支持为辅的方法进行建设,主要以以学校自主经营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行。土建类校内实训基地既是一个真实的建设工地,又是一个巨大的教学的模型,相当于把工地建在了校园,使学生不用走出校门便能进入工地现场进行参观学习,获取工作所需的主要知识和技能,实现与未来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全真模拟实训基地作为一个单项工程,建设过程必须按建设程序进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的建设程序进行,要经过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使用阶段、后评价阶段。具体步骤按照调查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论证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基地评估等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
工程训练中心是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工程项目,它即是一个真实的建设工地,又是一个教学的模型,所以它建设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多维度、拓展性等特点,如何建成一个再现施工情景、展现施工工序、展示结构构造、满足多课程实训教学,功能综合、静动一体的土建类校内全真模拟工程训练中心就是调研的目的。调研的主题是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内容的表现形式、方法和手段。调研的对象为全国土建类高职院校的已建校内实训基地。
土地法继承权范文4
1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1.1 框架结构。《实施办法》一共有十九条。一是涉及总则类的规范有4条,如,第一条、第三l、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这类条文对分则条文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是普遍适用的。二是涉及各类行为主体的职责规范的有9条,如,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等。三是涉及档案规范的有5条,如,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等,主要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定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归档要求、整理细则作了具体的要求。
1.2 主要内容。
1.2.1 关于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定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1.2.2 关于对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1.2.3 关于对归档要求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负责存放一套当地完整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必须是原件。
1.2.4 关于对整理细则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标准进行整理。形成的工作底图、地块分布图等,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中图纸的折叠要求整理归档。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特殊载体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需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2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
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确权确地”档案的整理,对于“确权确股”和“确权确利”档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2.1 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2 确权登记类。
2.2.1 综合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标准,以“村”为单位,按“件”整理。
2.2.2 “一户一卷” 文件材料。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农户的文件材料,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标准,按“一户一卷”整理归档,采用软卷皮装订,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盒内保存。
(1)涉及农户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有13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包方代表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其他对权属确定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2)卷内文件排列。“一户一卷”: 案卷封面(软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其他―备考表―案卷封底(备考表可以代替案卷封底)。
(3)编写页码。在有效文字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编写,用铅笔编写(也可以用打码机)。
(4)案卷封面(软卷皮)。
A.软卷皮外形尺寸。软卷皮设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采用长宽为297mm×210mm(可以定制)。
B.软卷皮封面项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C.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a.全宗名称:填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类目名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c.案卷题名:填写“××(乡)镇××村××组×××(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合同编号)”。
d.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e.保管期限:永久。
f.件、页数:填写卷内总页数。
g.归档号:不填。
h.全宗号;各县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i.目录号:不填。
j.案卷号:封面案卷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相关要求编号。用农户合同号中的乡代码、村代码、组代码、户代码作为案卷号,共12位数字。
(5)卷内文件目录。
A.卷内文件目录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
B.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C.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
b.文号:不填。
c.责任者:填写形成档案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d.}名:按照卷内每张表的名称照实填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分别填写每张表形成的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f.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卷内文件页号应从1开始编制通号。
g.备注:用于填写卷内文件特殊情况的文字。
(6)卷内备考表格式。
A.卷内备考表外形尺寸。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
B.卷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C.卷内备考表填写方法。
a.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案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情况说明可以手工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b.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c.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d.立卷时间:立卷完成的日期。
(7)装订。装订方式可采用“三孔一线”在案卷左侧装订。
(8)案卷目录。
A.全部案卷装订完后,应填写案卷目录。
B.案卷目录表格规格为:297mm×210mm。
(9)卷盒格式。
A.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10mm×220mm(长×宽),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B.卷盒封面应填写全宗名称(同软卷皮一致)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可以
直接印制上去)。
C.盒脊项目包括:承包地确权档案、全宗名称、保管期限、年度、起止卷号、盒号。
D.盒脊项目填写方法。其中年度是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起止卷号填写××――××卷。盒号可按不同保管期限每年从“1”开始流水编制盒号,用铅笔编制填写,其余项目的填写方法同软卷皮格式。
(10)填写要求
A.填写案卷封面时应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字迹材料,字迹工整(或先行印制)。
B.签字部分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盖个人印章,严禁用打印机直接打印。
(11)印制的卷盒、软卷皮应为无酸制品。
土地法继承权范文5
引论
一、物的扩展
(一)有体物的扩张
1、空间成为不动产
2、自然人的物化
1)人体之一部成为物
(1)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2)特殊的人体脱离物:脐带血
(3)尸体
2)基因工程的出产物
(1)、卵子与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
(2)人体的复制的法律问题
3、动物不是物的法律思考
(二)无体物的扩张
1、无形财产的基本理论
2、现代无形财产的膨胀趋势
3、现代无形财产的特点
小结
二、新型物权和物权的新内容
(一)环境物权
(二)区分地上权
(三)相邻关系的新阐释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三、不动产的证券化
(一)不动产证券化概述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社会功能
四、物权法定主义——重申自由与强制
五、网络环境下的物权登记制度
六、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结语
引论
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密不可分的法律部门相比,物权法中所遗留的19世纪的气息似乎更为浓厚和顽固,这是因为,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财产类型的变革,比起受现代科技影响很大的合同法、侵权法的变化,速度要慢的多,就象网络世界可以崛起一个电子商务,却不能产生一个新的不动产类型一样。具体到某些制度,如埋藏物、地上竹木种植等,也更容易让人体验到对农业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结,与合同交易中时尚流行的网络交易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物权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更新,并开始了潜移默化的变革,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已经使“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这套法律框架显现出相当程度的欠缺”,[1] 而在以电子、数据发展为主的新经济时代,权利的数据化、无体化、物之证券化以及行为的电子化对于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也必定带来新的启示和发展。这些挑战在今天看来也许还不明显,但它却极具震撼力,甚至对作为整个物权法基石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也都提出了重新分析检讨的必要,其中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个新的权利客体和物权类型的不断涌现的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在今日的社会中还能否坚持?是否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值民法典编纂之机,本文提出物权法在当代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物的扩展
物权法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物权法制度的起点,只有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周延地建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关于物的定义,各国民法典一般将其规定为有体物,如德国民法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日本民法第5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可以认为其所指的物也是有体物。
根据我国学界通说,一般认为所谓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如有学者指出:“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利不能认为是物。[2]还有学者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3]可以认为物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外在性,即物是主体之外的存在,从而排除人体可以成为物的可能;第二,独立性,即在观念上或者形体上能够独立存在;第三,有用性,凡为物者,均可满足人类的需要;对人体没有任何用处的,不能称之为物;第四,物原则上为有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将物权法的客体界定为有体物,如我国现行民法虽然没有对物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理论上和实务上均采物的狭义概念,即物为有体物。[4]可以说在近代的法典化运动中,“物即有体”的思想在各国民法学界沿袭已久,影响至深。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电、气等无体有形物由于其具有可以被控制等特点也开始被认定为民法上的物。
物的概念从古至今的私法的发展中表现出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古罗马,物的外延较现在要广泛的多,包括了除自由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还是无用,有形体还是没有形体,均属于广义上的物,因此,奴隶也是物的一种。后来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整理,罗马法逐渐将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合称为“财物”(bona)。事实上,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它包括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十分广泛。[5]“物权”一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加以概括和引申的结果。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物权”一词,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中则第一次出现了物权的定义,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物的概念发展到了极致,严格将物债进行二分,这一做法开辟了潘德克吞法典编纂的模式,从此以后,物债严格二分的做法开始通过法典的形式向世界进行传播,影响可谓巨大。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渗透,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能力可以控制的对象,与此相呼应,物的概念也达到了进一步的扩张。
(一)有体物的扩张
1、空间成为不动产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其内涵存在着一个演化的过程。在19世纪,土地所有权的作用范围“上达天宇,下至地心”,体现着绝对所有权的观念。自本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土地的利用立体化,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膨胀,人们开始将眼光转移到空中或者地下,空间被特定化为具有三维尺度的不动产。因空间的拓展而产生的新的物权种类——“空间权”(air space right )。空间权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在城市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上空间开始与地表以及地下空间相脱离,并被独立的让渡。一块土地分割为三个部分,并成立三个所有权,一定的空间成为具有特定三维的不动产。[6]由此产生调整土地横切水平型的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法,与古典的调整垂直型的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法形成对照。据此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法正在由传统地盘性的土地法演进为空间法。[7]这样,作为无形、无体,仅可以在三维上进行量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物权客体之一种。因此可以说,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得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为物。[8]
土地法继承权范文6
关键词:集合共有;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9-0127-02
一、集合共有概念的提出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来自于罗马法的共有,表现出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共同共有来自于日耳曼法的合有,与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相适应。日耳曼土地法中还有一种总有制度,但“在当代各国民法中,已基本上不存在着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的总有权制度。”[1]
学者认为,现代的共有观念确立于近代法国大革命所奠定的个人主义法律原则[2]。现代共有观念是以肯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独立的人格为前提的。因为,共有是财产归属状态的一种形式,是两个以上的多数主体对同一客体物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状态。这就意味着现代共有观念,首先是以承认每个人都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而这就意味着对每个共有人人格的确认。
在英国法上,也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共有”,它们分别被称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谈及土地时,则使用共同租佃和按份租佃这样的术语,但这是用来指自由保有地产所有人,与租赁法毫不相干。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倘若一个按份共有人或佃户死亡,他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而不问有无遗嘱存在;而共同共有佃户死亡后,其份额自然地添加到其他的共同共有佃户的份额中,这样,当所有的共同共有佃户都死去而只剩下一人时,最后一个活着的人就成为唯一的所有人或佃户。共同租佃关系或共同共有适宜于管理,而按份共有租佃或按份共有则适宜于受取财产利益。基于这种原因和其他原因,立法机关在1925年将对土地的按份共有租佃严格限制在衡平法权益之内[3]。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所有权项下规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典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十六章“共有”第244条指出:归两人或几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们共有。共有可以分为确定每个共有人份额的共有(按份共有)和不确定这种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是按份共有,但法律规定了形成该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除外[4]。
这一类型的共有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群体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第二,由于成员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共有财产实行委托经营和管理。第三,全体成员对共有的整体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任何成员对于共有财产不存在明确的抑或潜在的份额。第四,权利的享有以某种身份为前提,该种身份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丧失该种身份即丧失权利,不能主张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成员的死亡不导致对共有财产继承权的产生。第五,成员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共同体的决策;二是最终享受共有财产利益。
由此可见,该类型的共有不同于按份共有的地方主要在于,按份共有主要针对的是单一物,共有人对公有物享有明确的份额,该种份额可以继承可以转让;而该种共有针对的是集合财产,共有人对于集合财产不具有明确的份额,成员身份不可继承和转让。集合共有的基本内涵是数人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平等、永不分割地对财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共有人脱退或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共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5]。
二、集合共有概念提出的意义
(一)完善了中国共有制度
长期以来,民法学中的共有理论研究只局限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甚至有人认为是“共有是纠纷之源”,建议在立法政策上尽可能地鼓励单独所有,尽可能性地避免共有的发生。然而,现代化的大生产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做到的,联合多人的财力举办企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主流。用传统的共有理论来解释私有经济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对于解释公有制经济则力不从心。集体共有概念的提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法制史上的类似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创造性的改造,对公有制实现的法律开展的探讨开了一条新路。
(二)集合共有概念的提出,体现了成员与共有财产之间的联系
集“体”所有的概念强调的是整体,不是个体,从而给人以“只有整体才是重要的,成员只能被动地服从集体的安排”的印象。在客观上也会导致国家权力对于集体组织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培育社会的民主精神和自治理念。
三、集合共有的比较法参照
(一)集合共有与越南民法典中的群体共有
《越南民法典》第234条规定:“群体共有的宗族、村、邑、乡、宗教群众和其他居民群体对用于满足整个群体的合法共同利益目的按习惯形成的财产、群体成员贡献、捐献的财产、接受的赠给、整个群体的财产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的财产的所有。”“群体的各个成员根据协议或习惯,为了本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管理、使用、处分本群体的共同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群体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6]”
(二)集合共有与总有
总有“乃多数人所结合,但尚未形成法律人格之共同体,以团体组成员之资格而所有之形态。”其特征如下:第一,为所有权质的分割。第二,所有权之管理权能,属于村落团体,其管理或处分应得团体组成员会议之同意,或基于共同体规约多数决之。第三,所有权之用益权能,分属团体组成中员(村落住民)。第四,基于团体组成员之资格而享有之权利,不得离开组成员资格而存在,其得丧变更与组成员之资格同其命运,故不具独立财产权之性质,自不能让与。第五,所有物无应有部分存在,不能请求分割。是日耳曼法上土地管理与利用的一种法律形式[7]。
近来有学者参照总有的权利结构,提出了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总同共有说。该种学说的大意是: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总同共有主体对总同共有财产享有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总同共有权之实现,须依赖相关的权力组织、管理组织、监察组织及其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8]。
本文认为,所谓总同共有理论的目标是要确立集体成员在集体经济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但是在上面的表述中我们看不到集体成员的作用。该作者也想利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监察权相分离的机制来重塑集体所有权实现的组织结构,其良苦用心可想而知。然而,中国集体所有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利,多数乡村并不存在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多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来行使。这些机构负有行政职责,同时是个公法上的组织,其人员的任免虽然以基础群众自治为原则,但不能不受到上级政府的多重干预,要进行标准的私法人改组是很困难的。
(三)集合共有与合作社所有
有人曾经提出,要用合作社的法律框架来改造现行集体所有权制度[9]。我们的集体经济最初的目标模式确实是西方的合作社经济。后来,因为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加上以俄为师,合作社经济的目标改变为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经济。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情况千姿百态,怎么可能用单一的合作社法来加以规范呢?更重要的是,合作社本质上私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集体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二者在具体的方面还存在一些重要差异。除非我们放弃集体所有权的一些固有的特质,否则合作社不能作为集体所有权改革的目标模式。
四、集合共有概念的现实意义
(一)集合共有理论的适用范围
集合共有理论不仅可以用来说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用方式,而且可以对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给予有效的说明。在我国,集体企业分为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两种类型。城镇集体企业的形成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在国有经济的扶持下发展起来。最初就不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在各个时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政府扶持、集体积累的合作社性质。因此,对于城镇集体企业,除了要坚持排斥政府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的非法干预之外,重要之点就是建立规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乡村集体企业一度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中一道亮丽的风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绝大部分乡村集体企业已经私有化了,其原因是多样的。没有正确及时的理论指导和法律政策支持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现在,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可以在集合共有理论的基础上,对两类不同性质的集体财产加以区分,一种是经营性的资产,一类是资源性的资产。对于前者,似乎应把重点放在委托经营和有效监督方面,重点在于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信托经营是个好的法律形式。对于资源性的集体财产,则着力于可持续地利用和发展。
(二)集合共有对中国国有企业的解释
集合共有理论也能够解释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理论。不过,全国人民共有一个企业,需要相当多的委托环节和相当长的委托链条,成本相当高昂。因此,也应当将国有资产区分为经营性的资产与资源性的资产两大类别。前者又区分为适宜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资产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国家垄断经营的部分,目标在于全社会公平受益而不在于经营利润的最大化。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各种市场化的方式转由社会拥有和经营。所得资金用来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对于资源性的国有资产,则应从国家的战略需要和长远利益着眼,进行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 [英]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M].黄道秀,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5]胡吕银.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J].扬州大学学报,2006,(1).
[6]米良,译.越南民法典[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
[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