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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1
摘要:本文首先从发起人的概念分类出发,为更准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资格进行定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具有比较强独立性的,具有比较灵活的定价机制,但是风险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对上海、北京、内蒙古、浙江发起人的规定进行总结,给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信用记录;犯罪记录
一、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对于发起人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界定。学界将其分为形式说、实质说和形势与实质兼顾说。大陆法系一般为形式说,也就是发起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可以被认定,如德国法认为能够确认公司章程的股东就是发起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发起人乃设立章程之人是也,亦即于章程上签名之人,始为发起人,发起人固为筹备设立之人,然不能谓凡从事筹备设立之人均为发起人,必须于章程上签名者始可。因而虽为公司之筹备设立而奔走尽力,但订立章程时却未参与签名,则得谓为发起人也。①英美法系为实质说,他们认为只有实际上真正参与了公司成立各项事务的人才能被成为公司发起人。这样的认定加强了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可以从法律上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具体判断发起人又出现的一定的问题。形式和实质都兼顾的学说是希望能够兼顾两种学说的优点,同时规避两种学说的缺点,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就是缩小了发起人的范围,因此只能在理论上加以讨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仅以从中获取利息为目的的借贷人的发起人身份;其次,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在其他文件如认股书上签名或盖章的,不能成为发起人身份的证明,此规定将认股人与发起人进行了区分;再次,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要求进行“认购”即可,而非必须缴足。……最后,必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②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发起人也就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目的,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向小额贷款公司全额出资(非借贷、非受人委托),履行公司规定职责的股东。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问题进行思考,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常必要的。根据2008年05月08日,中国证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只存不贷”。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但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部分可以在公司设立以后追加,也可以有外资加入。对于向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被允许经营其他业务的,但是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目前监管十分不规范,与信托公司合作风险难以控制,所以是比较次要的融资途径。
(二)独立性。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它的发展和经营。这样的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了足够的空间进行自身建设和发展,但是同时作为一个金融类型的公司,也增加了运行的风险。这就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三)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小额贷款公司有比较高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交易前对于客户信息的调研等),很多国家都开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比较灵活的定价机制,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干涉,但是其利率是有上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最高是四倍,在法律上,超过的部分无效。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建立的,但是由于其有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小额贷款本身的扶贫性社会功能,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有扶持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作用。
三、 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等地发起人资格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条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规定,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发起人人数应在2—200之间,要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外,不能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并没有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运行意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各个省份制定了本省的发起人资格细则:
(一)上海:上海于2008年8月27日,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四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中,对于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其内容总结有以下几点: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只能为企业法人,一般不超过两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2、为了保证股权的合理结构和股本稳定性,上海规定,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3、如果主要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需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需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为其他组织,则需提交相关的证明的材料。
(二)北京:2009年1月,北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在北京市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资格,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总结如下:1、发起人应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2、发起人如为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如果不是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3、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对法人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发起人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北京并没有要求只有企业法人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三)内蒙古:内蒙古2012年以内政办发2012【4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替代了2008年出台的内政办发[2008]25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规范管理,经总结关于发起人的相关规定:1、主发起人需要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也就是与上海相同,要求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5000万的注册资本。3、境内自然人做发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境内企业法人做发起人,该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专业投资的公司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境内其他组织做发起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境外企业不能作为发起人。4、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无特殊情况2年内不得转让。
(四)浙江: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在全国全面铺开,浙江省先后颁发多个通知或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其中,2008年7月颁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了初步的规定,2011年10月31日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发起人持股比例进行了扩大,2012年2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部分与发起人资格相关的内容,2012年9月颁发的《关于要求严格把握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主发起人资格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8O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O%,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上工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欠发达地区5O0万元)以上,且三年净利润总额 2000万元(欠发达地区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万元)以上。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不能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3、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的,应满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该自然人应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4、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四、 发起人资格限定的建议
从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的总体情况看,根据各个省份的情况的不同,对于发起人资格的限定,主要集中在资金准入、是否为当地企业、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发起人的信用度、专业知识等方面。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提出建议如下:
(一)主要发起人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正是国家为了逐渐放开民间金融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如果允许大型国企、央企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会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因为在我国,国企和央企的资金实力普遍比较雄厚。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是非常高的,对于国企和央企(我国经济的支柱),应该避免参加此类风险过高的经营活动。
对于此类企业,应在其资质方面做出以下规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发起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三年盈利;3、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有些省份规定注册地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对于整个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产业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发起人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即可;4、公司治理良好,信用良好(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一级信用的可以作为主要发起人)。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取发起人的《征信报告》来审核主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通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为:(1)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一级信用记录;(2)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认定为二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未满3次;最近2年内无一般违法记录;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3)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认定为三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有3次以上轻微违法记录或最近两年内有一次一般违法记录;最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记录;(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最近两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违法记录。无不良纳税记录,无财务造假记录;5、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十年内无行贿记录(要求有检察院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单);6、出资情况符合当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硬性规定。
(二)其他发起人。对于其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不应进行限制。也就是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可以作为其他发起人入股。
1、企业发起人。企业普通发起人的资质要求应该比企业主要发起人要低一些。(1)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作为企业发起人,但是,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要符合我国对于外资入股的规定;(2)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物违法犯罪记录,达到上文提到的企业二级信用标准;(4)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两年盈利,资金运行状况良好。
2、自然人发起人。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运行,自然人发起人也应该符合一定的资质。(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有良好的诚信记录;(3)个人财产全部有合法来源;(4)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识。
3、其他组织发起人。实践中,最多的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其次为自然人发起人,其他组织作为发起人的并不多。但是依然要对其他组织的资质进行一定的规定。(1)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金来源合法(无借贷,无委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①郑玉波,公司法,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6 年四修订三版,第 85 页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2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3
一、前言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小额、快速、抵押物灵活”,它的成立为“三农”和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开辟了一条新路子,放贷时,手续简便,资金到位迅速,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是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结果。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在2008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相关文件的合力推动和政府部门的积极筹备下,广西正式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2009年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是广西首家正式挂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与此同时,广西其他各地市也在加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工作。广西首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深受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欢迎。据管理人员透露,贺州市八步区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当天就发放了第一批小额贷款——500万元。此后,广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截至2011年4月份,共有100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或准许开业。
如今,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活跃地方经济、推动广西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了市场上多样的信贷需求,特别是为一些小企业和“三农”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使大量游离在外的民间资本获得了正规的投资途径,活跃了民间借贷,为广西的金融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也逐步获得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据报道,2011年2月25日,广西已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愿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贷支持,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9950万元,融资4450万元,这是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上的重大突破。
三、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主体性质不明确,使其成长受阻。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只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而这只能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私人资本投资的贷款公司,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由于身份的不明朗,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遭遇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特权,无法跟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 后续资金没有保证。
从广西首批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知,其注册资金大多在300万-500万,注册资金为1亿的南宁市联生小额贷款股份公司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原本注册资金就低,再加上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出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可想而知,其可用的资金很少。虽然,目前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能从一些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但面对众多对资金如饥似渴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实际融资的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采取融资的手段增加可利用资金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问题。由此可见,后续资金的不到位,是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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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中的又一“瓶颈”。
(三) 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比一般的金融机构逊色,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管理落后,没有有效使用征信系统。
广西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在信息的管理上比较落后,并不具备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完善的信息系统,这样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大其信贷风险。另外,现在绝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有效地使用征信系统,许多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说,这些公司并不能像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而只靠一些传统的经验来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靠抵押担保来控制信贷风险。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信息的贫乏,极易形成坏账,不利于防范风险,控制损失。
2、员工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性。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普遍存在金融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弱等问题,据了解,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从业人员是从非金融机构招聘过来的,有的以前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有的是直接从农户转型过来的,只经过简单的上岗培训就开始投入工作,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3、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广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措施,往往只注重业务在量上的扩张,而忽略了对业务质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与风险控制相关的措施,也没有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有严格的贷款流程,缺乏贷前的详细调查、贷时的跟踪审查和贷后的检查等操作规范,放贷时提倡“快速、简便”,审查偏松,这就会给经营运作带来许多的不确定因素。
(四)利润空间小。
小额贷款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贷款的利息收入,表面看起来应该是放贷收益颇丰,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有诸多规定,比如对融资的限制、对利率的限制等,使公司的盈利空间较为狭小,影响其实际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的特点,就使其在遇到资金紧张时要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而在融资时,它们需要像一般的工商企业那样支付企业借款利率,而不能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这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降低其收益;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要支付各种税费,税收按照一般的公司税率标准征收,并没有得到优惠。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较高,但除去融资的费用和税收的费用,实际收入较低。
(五)经营偏离了原市场定位,支农作用发挥有限。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之初的市场定位是在坚持“小额、分散”放贷的原则下,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广西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偏离了原市场定位,贷款投放的重点向非农化、城市化、集中化方向转移。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的偏离,是因为将资金投给“三农”和中小企业,就会产生“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一旦遇到问题,贷出去的款项可能就无法收回。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贷款投放的重点就发生了偏离。
四、促使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创造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利环境。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及相关外部配套系统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创造使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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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关部门应以立法的形式,尽快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明确其“金融企业”的身份,以使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的金融机构受到同等的待遇;其次,政府应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目前,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上交相关税费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也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这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参照农村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征税。
2、发展外部配套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外部配套系统的完善,比如,可以促进农业保险制度、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这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的资金提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公司投保重点向“三农”方向转移的作用。另外,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从而获得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的资源共享,发挥征信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同时,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掌握所发放贷款的质量,发挥征信管理系统的监督功能。
(二)逐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目前,后续资金的来源问题已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管理部门应积极跟金融机构沟通,逐步放开对那些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发展稳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资信状况逐年增加其融资比例;(2)允许一些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应经过严格的审查,以保障所吸收存款的安全性;(3)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增资扩股,扩大资金来源,可以鼓励一些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参股;(4)在条件具备、发展到位时,考虑向资本市场融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等。
(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一些优秀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公司的管理。同时,应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这包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章程,制定基本业务流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员工考核制度等,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应适时地引进相关的金融人才,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工作,不仅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方面的培训,更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四)不断创新经营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4
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运行一年来,被外界称为“新票号”的“晋源泰”“日升隆”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世行农村金融专家、德国金融界以及国内专家都纷至沓来。
当满头白发、身着孟加拉传统服装的尤努斯,将小额贷款带入诺贝尔和平奖的灿烂光环下时,平遥的几个煤焦老板正忙着洗去一身的煤灰,投身到一场民间的金融实验中,为在中国一直默默跋涉的小额贷款趟出一条新路。
那么这两块“试验田”试出了什么效果,小额信贷在农村市场前景如何?面对记者的提问,曾以煤焦业起家的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士恭列出了3个数字、两个100%和一个0%:到期贷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贷款率0%。
农村“金融真空”:小额贷款公司的机遇
184年前(清道光三年,即1823年),中国第一家经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日升昌”票号在平遥诞生,作为晋商发祥地之一的平遥城一度富甲天下。
而到了2005年,平遥县旅游业虽然声名远扬,但财政的支柱却是与旅游业正相矛盾的煤焦产业。至于老祖宗发家的金融业,更多地体现在民间的“黑市”之中。
与此同时,与所有中部欠发达地区一样,平遥县金融布局不平衡,农村资金外流,农村经济发展失血严重。
首先是农业银行战线转移,1997年以来,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其在平遥县乡(镇)的分支机构全面撤出,目前农村金融领域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经营。然而,作为全县惟一的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服务手段传统,服务功能、品种、设施落后,很难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此外,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服务“三农”经济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还加速分流农村金融资源。国有商业银行在小县城基本上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把从农村吸收来的资金上存于大中城市行。邮政储蓄更是只存不贷,事实上成为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
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十几年前,中国的银行带有很强的行政主体色彩,其分支机构可以不计成本地遍布于农村基层地区。可是,市场化改革之后,很多商业银行在经营出现困难不能盈利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成本,纷纷退出了农村市场。
长期落后的中国农村不仅仅难以得到金融资金的支持,相反,农村既有资金还在通过金融渠道向城市逆向流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农民的全部纯收入仅为2.2万亿元,流出比例近15%。
平遥是一个农业大县,有近50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比例超过80%。自古以来,这里的人们就有做小买卖的传统,随着近年来个体工商业发展加快,资金需求旺盛,民间融资异常活跃,融资额近亿元,且融资额愈来愈多,规模愈来愈大,呈膨胀发展态势。
“再不改进,中国很多农村真会出现‘金融真空’。这也许是央行急于推进民营商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有专家分析说。
中国的小额贷款起步并不晚。上世纪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慈善机构提供赠款在中国开始推行小额贷款试点,遍布几乎全国所有的省市。但是,这些小额贷款试点过分强调了公益扶贫性质,而忽视了其商业性,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所以绝大部分都没有维持太长时间,能赢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资金困境而中途夭折。当然,这也与政府严格控制金融业的大背景直接有关。长期以来,成立任何私营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都被视为一个“”。
不过这一政策限制在2005年2月有所松动,在一份致力于解决农民增收难题的文件中,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年5月,央行正式决定,在中西部地区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省(区)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央行只确定基本原则,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试验田试出什么
2005年12月27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挂牌,并于2006年2月13日正式营业,成为国内首家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注册资金1600万元。而落户平遥的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注册资金1700万元。
在筹建过程中,控制风险的要求是第一位的。
首先,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不能吸收存款,实行市场化利率,以银行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原则上不能跨区域经营;其次,发起人确定为自然人,这是考虑到企业法人作为经济实体,普遍有银行贷款,在小额贷款组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资金界限划分不清、产权不明。同时,小额贷款组织实行股份制形式组合,其经营规模不大,股东太多,难以形成相对集中意见,因此以3-5人较为妥当。
此外,在资本金风险控制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为控制委托业务过度扩张形成风险集中,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超过10%时,停止其接受机构批发资金和委托资金。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在控制接受委托资金方面,要求单户委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但接收单户委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30%。在风险投资保证金方面,为吸引委托资金,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余额的10%作为风险投资保证金,风险投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成立之初,就划定了一定的运作界限――主要面向“三农”(农村、农业、农民),服务地方经济,“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
“晋源泰”“日升隆”一开张,便吸引了当地众多农户和中小企业,农户中贷款最少的有2000元,最多的不超过10万元,中小企业最多一户贷款80万元。其贷款用途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运输业等领域。
道虎壁村侯生荣共养110头猪,去年前半年遇上猪肉价格下滑,资金面临较大困难,在此情形下,他便向“晋源泰”贷款6万余元,增加猪的品种,后来又贷款3万余元,现在这位农户的日子好过了,于是提前还款3万元。
对于运行近一年的结果,韩士恭拿出一份公司最新的经营状况简要分析:截至2006年10月,“晋源泰”累计
发放贷款2630.9万元,放户数389户,累计收回贷款779.25万元,收户数145户,贷款余额1851.65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贷款率0%。
“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规范了民间借贷秩序,还与农村信用社形成了良性竞争的态势,由此激活并刺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地官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新“票号”怎样运作
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成立以来,其风险控制能力及运作模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晋源泰”,记者看到,这里没有银行高高的柜台、铁栅栏,只有一些待客的沙发、茶几以及类似小储蓄所对外营业的几个窗口,墙上挂着公司章程、员工守则、贷款流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前公司共有11人,有商业银行退休的专业人士,有学金融专业的大学生,现金管理、会计员、信贷员、业务经理等职能设立一应俱全,为了防范风险,还专门成立了由董事长、总经理、业务经理、信贷员组成的信贷委员会。
由于“三农”的特殊性,使得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得不进行创新,以符合农户实际。
平遥县洪善镇东山湖村养猪示范户王慧是小额信贷的受惠者之一。2005年市场猪价大跌,他预计2006年将会上涨,于是向日升隆公司申请贷款购进仔猪。公司马上派人进村考察,然后分两笔贷给他10万元,半年期,利率18%。这笔贷款的担保人有两个,一个是洪善镇镇长,另一个是县畜牧局改良站站长。两位公务员以他们出具的工资单复印件为担保凭证,经过公证,公司即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公务员年收入的1.5倍-3倍。
除了公务员工资担保,还有公司加农户担保、村委会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信用、小组联保贷款等方式。
公司加农户担保是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种养殖基地的农户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如平遥县种植有6000余亩芦笋,产品全部出口西欧。但芦笋种植期有两年,在此期间,农民急需资金投入。贷款公司与芦笋公司达成协议,即农户向贷款公司贷款由芦笋公司担保,芦笋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农药,农户与芦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芦笋收获时,优先出售给芦笋公司。村委会担保贷款是以村委会收取的关联企业土地占用费为其村民提供的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评出信用户,并在全村进行公示,无不良反映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5000元以下的贷款。信用小组联保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审查,由符合发放条件的若干借款人自行组成信用小组,承诺自我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韩士恭对记者说,与银行繁琐手续不同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最短的不超过半小时,而且还少了一些人情债,只要符合公司要求,立即给予贷款。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前来贷款的农户中60%一70%不符合贷款要求。目前,公司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运作,“晋源泰”“日升隆”都设定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签批-贷后管理”的严格贷款流程。先是摸清贷款的用途,比如养牛户前来贷款,他养多少头牛,需多少饲料,甚至要弄清养的有多少是公的多少是母的,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清楚了解贷款户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信用度情况,保证人的资金收入状况,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流动性。在调查基础上,审贷小组确认贷与不贷和贷款限额。随后在放贷期间,信贷员对其进行“跟踪”,与贷款户经常保持联系,掌握贷款户经营状况。
近一年的试点,他们还没有发现贷款户有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而且也未出现呆坏账,即使有个别贷款户未按时还贷,也会讲明原因,及时还款。韩士恭说,农户们虽然缺少实物抵押,但是很讲信誉,所以我们要以信用贷款为主,培育市场。
试点存在的难题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平遥农村原有的金融格局,为农村信用社培育了潜在竞争对手。相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122858万元,新增贷款仅6305万元,而两家小额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达2166万元,占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34.3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方式灵活、便捷,员工责任意识及敬业精神较强,显示出明显的竞争优势。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农户资金需求旺盛,他们按照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并对种植业给予一定的优惠,贷款利率在12.83%-22.32%之间,资金利润率在10%左右。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韩士恭说,尽管我们的贷款利率可在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内浮动,但一定要考虑到借贷人的承受能力。目前,我们定的月息为1.2%-1.5%,仅比农村信用社的月息0.9%略高一点。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导向作用正在显现。附近民间借贷开始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进行融资活动。据对与平遥县相邻的县(市)调查,民间借贷利率在24%左右,平均利率水平较上年度下降了三个百分点。
不过,面对市场需求的日益扩大,韩士恭总是为资金短缺而犯愁。由于小额贷款试点公司被要求不能吸收存款,因此所有贷款只能来自资本金。“晋源泰”运转不久,注册资本1600万元的资本金仅剩下200多万元。而注册资本1700万元的“日升隆”也在短短4个月时间里放贷1039万元。为解燃眉之急,2006年8月,“晋源泰”的四位股东各追加100万元,注册资本由开张时的16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即使增资了400万元,但是仅隔三个月后,记者来这里采访时,韩土恭依然为后续资金跟不上而发愁。
与此同时,德国复兴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对他们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国际金融公司曾三下平遥并表达了投资意向。
困扰他们的不仅是资金短缺,贷款信息来源狭窄、金融人才匮乏等等问题也摆在他们面前,仅凭一两个信贷员无法做到全面掌握当地信贷市场情况,以及对农户的日常了解。当然,拥有合法身份是这两家公司共同的期盼。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5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创业;公司设立
一、大学生创业综述
(一)大学生创业能力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过程,要求大学生创业者不仅要拥有创业精神、创业意识,还要有足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实践训练,向成功的企业家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和练就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创业能力,然后再去创业,无疑可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成就感。
(二)大学生创业现状
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扩招,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长。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2011年为660万,2012年为680万,2013年为700万,2014年达到727万,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为749万人,比2014年再增加22万人,创下历史新高。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也强调,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以开阔的思路和务实的作风,全力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但大学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压力大,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尽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优惠政策促进大学生创业,但传统就业观念对于大学生影响深远,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把毕业后创业当作除就业、考研和出国等之外逼不得已的选择,缺乏创业的积极性和创业成功的雄心壮志。社会各界人士也对大学生、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为持怀疑态度,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是否适合大学生创业?相应的扶持政策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大学生尽管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质,但社会阅历和人脉关系网浅,其创业成功的概率是否比其他类型创业者高?再次,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学习之余就开始创业活动,能否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有限的时间是更应该投入到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去还是学习与创业能够兼顾?等等诸如此类的疑问大量存在。
二、一般公司设立流程
(一)应当注意的事项
1.所从事行业、公司性质所需的注册资金:尽管公司法修改之后对设立公司的最低资金限额取消,但是笔者认为设立公司不宜将出资额设置过低,公司资金额低会限制本公司业务的开展,使公司无法接触到大额订单,给人一种公司太小,不值得投资不值得合作的错误印象。
2.注册公司所需要的办公地点的确定:注册地点、区域选择前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政府对一些特殊行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
3.了解所从事行业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如从事出版发行、食品卫生等需先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
(二)公司设立具体流程
1.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发起人;(2)拟设立公司的名字;(3)拟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4)股本总额;(5)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6)各发起人权利义务;(7)公司筹办事项;(8)违约责任;(9)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2.订立章程。设立任何公司,首先都必须由公司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确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4.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5.确立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法定机构,在公司设立阶段即应予以确定。在有限公司中,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一般由股东委任。在设立阶段,还要确立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并确立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
6.申请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
三、大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的建议
(一)大学生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兴趣来选择创业的行业
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中有一条就是“需求决定供给”,大学生考虑创业的行业选择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只有在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去选择相应的行业创业才能增加成功的概率;另外,大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行业,不仅可以事半功倍,更有利于增加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二)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素养的教育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对创业教育有了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学校每年举办各类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成功创业人员的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并且将“就业与创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纳入必修课,积极鼓励学生坚持创业与就业相结合、与地方经济相结合,提高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成功率。
(三)政府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政府应该在扶持大学生创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小额贷款、简化登记手续、表彰奖励、设立更多的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来支持大学生创业,以解决大学生创业普遍面临的创业资金不足、融资难等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高校大学生创业与公司设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32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雨婷(1992.04-),女,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6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额资金借贷服务的经营行为。民间融资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融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民间融资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区金融办负责民间融资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向区政府、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和市金融办报告工作。
第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分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业务操作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担任民间融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向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额资金借贷服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向区金融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申请书。包括:拟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的协议;
(六)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区金融办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经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间融资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民间融资公司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区金融办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金融办负责监督。债务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融资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二十三条民间融资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区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民间融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民间融资公司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借贷服务,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利率,且对单户的放贷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资金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投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的借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以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和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民间融资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民间融资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
第三十四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民间融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情况信息,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或者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民间融资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民间融资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本条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
(一)民间融资公司引发的;
(二)民间融资公司发生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民间融资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民间融资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主要负责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发现民间融资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民间融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者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七)其他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区金融办应当建立专项检查制度,不定期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间融资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民间融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对年审不合格的民间融资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周村工商分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融资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业,委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间融资公司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对经营规范达到“省小额贷款公司”及“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优先支持其转制变更为相应的金融类经营公司。
第四十三条对民间融资公司实行财政鼓励政策,自规范确认之日起给予其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用于扶持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民间融资公司从事信托、股权、创业投资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