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1

【关键词】技术许可办公室 技术许可战略 知识产权

一、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现状

1、技术许可的宗旨

1970年,斯坦福大学成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e,简称OTL),由其负责将大学研发的技术成果许可给企业界,以实现技术的产业化。斯坦福大学强调:技术工作的宗旨是促进斯坦福大学的技术向市场的转移,为社会谋福利,通过产生技术许可收益以支持大学的科研和教育。在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工作往往是建立在专利开发基础之上的,但科研和教学任务仍然是优先于专利开发的。

2、技术许可的组织结构及工作流程

OTL负责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OTL有25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技术许可的人员如下:1个主任、7个副主任、7个许可助手。这些人都具有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都具有至少两年以上商业企业的工作经验。技术许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与发明人沟通,为发明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服务;对技术进行评价,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当前专利热点领域以及是否应该申请专利,对技术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预测潜在的市场前景;将合适的技术成果介绍给相应的企业,与有意向的企业展开技术许可合同谈判。

所有的收益交给OTL,现金收益按如下分配:15%的收益用于维持OTL的运作,剩余的收益被分为三部分,1/3归发明者,1/3归发明这所在的系,1/3归发明者所在的学院。OTL有时可以接受企业发行的股份,部分替代许可费用。

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是登记技术发明:发明者向OTL登记自己的技术发明成果。二是评估商业价值:OTL对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可行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潜在的市场进行评估。三是知识产权保护:OTL将该技术成果申请以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四是签署技术许可:OTL开始与相关公司进行技术许可谈判,最终签署技术许可协议。

3、技术许可的成果

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在促进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成为全美国大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典范。通过斯坦福大学OTL成功开发,创造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技术,包括DNA克隆技术、谷歌、ADSL电话线上网技术。2000―2001年度到2005―2006年度,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上的收益基本保持在4000万美元到6000万美元。登记公开的发明数量逐年稳步上升,从277件上升到470件。

4、技术许可工作的特征

(1)财政自主的商业化运作。斯坦福大学OTL在成立的初期,提倡的是一种创业精神。尽管OTL是大学的一个管理机构,但是在财政上它是自给自足的,它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一种类似于企业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技术许可人员不仅要具有科学技术背景,更要具有在企业工作的商业经验。

(2)少数技术产生大部分的收益。斯坦福大学OTL注重开发和推广那些具备很大商业潜力的技术成果。在OTL签署的1271项许可协议中,只有4项许可产生了超过500万美元的收益,只有14项技术许可产生了超过100万美元的收益,其余的许可协议大都只产生了非常少量的收益。

(3)许可助理负责和发明人参与。在OTL,一项技术申请会交由一个专门的许可助理来审批和推广,他将负责这项技术从OTL一直到市场的全过程。同时,发明人会参与从技术发明披露到技术完全产业化的整个过程,即发明人要和许可助理协商该发明的商业化前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该发明的许可战略。并且在该项技术进入企业后,发明人也需要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服务,帮助将该技术完全产业化。

二、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战略

斯坦福大学在从事技术许可的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许可战略,既使自己的技术许可活动能够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能促进大学科研和教学工作。

1、许可与不许可战略

斯坦福大学并不将所有的技术发明都采取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只有那些不影响科研和学术工作、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空间、技术成熟度达到可以实际应用、能够以知识产权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发明,才会采取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作为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研究型大学,斯坦福大学在进行技术许可时,必须要考虑学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平衡。而技术的许可情况完全取决于对技术是否有许可前景的评估和分析。

2、知识产权与技术许可相结合战略

斯坦福大学在技术许可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专利保护)与技术许可相结合的战略。知识产权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的技术成果,使企业与大学进行技术许可时,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进一步降低,能使被许可企业获得一定时间的市场垄断权,从而激发企业与大学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积极性。

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的对象包括专利技术、生物材料、版权作品、半导体集成电路版、商标。OTL50%的技术发明会申请专利,剩下的一部分技术发明会以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最终只有20%到25%的技术发明会向企业许可。截至2005年,通过OTL,斯坦福大学总共申请并获得了1518件美国专利。

3、技术许可类型选择战略

斯坦福大学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一般分为:独占性许可协议、一般性许可协议、选择性许可协议。影响斯坦福大学具体选择类型的因素为:待许可的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技术的科学关联性及企业的需求状况。

处于不同技术开发阶段的技术成果会采取不同的许可战略。技术成熟度高、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往往会采取一般许可协议,授权给多家企业。技术成熟度低、还需要深入的开发和改进工作的技术,往往会采取排他许可,授权给一家企业,以市场的垄断权激励企业引进该技术并深入改造。

科学关联性强的技术,往往是基本专利成果,会对一个产业的发展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样的发明密切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往往会采取一般性许可。科学关联性低的技术,往往是改进专利成果,对公众和产业的影响比较弱,所以会采取独占性许可,以保障被许可企业的市场利益。

企业的需求状况也会影响到许可协议类型的选择,若一项技术成果的市场需求程度低,往往会采取独占性许可,反之则往往会采取一般许可或者选择性许可。

斯坦福大学的许可协议根据每一个具体发明成果的技术特征和市场状况而采取必要的修改,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许可模式。往往选择性的技术许可也会是半独占性的,即同时授予几家企业在各自的地区享有独占权。斯坦福大学与企业界历年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中,一般许可协议占据了大多数,独占性许可协议比一般性许可协议要少得多。这反映了斯坦福在进行技术许可的同时,更注重考虑技术许可的社会价值――即通过技术许可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社会公众福利,而不仅仅是其商业价值。

4、技术许可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战略

斯坦福大学参与面向企业的技术许可,近些年来一直积极地参与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利用知识产权诉讼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2003年,Globespan Virata 对斯坦福大学和德克萨斯仪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提起了针对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ADSL)技术的专利诉讼和反垄断诉讼。ADSL技术是斯坦福大学John Cioffi教授的实验室开发出来的,并且以独占性的方式许可给Amati Communication很多年,这项技术随后由德克萨斯仪器公司于1988年获得。2006年1月,专利诉讼案件审判完结,法院认定诉讼主张的专利权利是有效的, Globespan Virata侵犯了斯坦福大学和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的专利权,判定其给予斯坦福大学和德克萨斯仪器公司1亿1200万的损失。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技术许可办公室更加认识到了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也使专利侵权赔偿成为技术许可办公室另一种新的收入来源。

三、对我国高校开展技术许可的启示。

1、完善现有技术许可机构,引进相关人员,积极开展技术许可工作

我国高校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现有科技管理机构的技术许可职能,展开技术许可工作。在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上,需要调动发明人、院系在技术许可上的积极性。同时,科技管理机构应积极发展同企业界的合作交流,充当发明人和企业的纽带,把技术成果向企业界推广。

2、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以技术许可收益补偿知识产权成本

对企业来说,保证许可的技术受法律保护非常重要,技术成果只有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从技术向市场的改进中,才能够避免潜在的风险。同样,法律赋予专利的市场垄断权,是吸引企业向大学引进专利技术的重要原因。知识产权是保证技术许可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收益的最关键因素。技术许可的成功实施,抵消了大学获得知识产权花费的成本,进而提高了发明者的研究积极性。

3、技术许可工作要重点开发商业化前景巨大的基础专利

从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工作的经验可以看出,少数几项发明成果的技术许可带来的许可收益,占据了历年来技术许可总收益的大部分。这样的技术发明往往是在科学上创新性非常高的基础性创造。我国高校由于在技术许可上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可以将重点集中在一些基础性的发明创造上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将这些基础专利进行技术许可。

4、技术许可工作要注意实现商业价值、学术价值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技术许可以产生商业收益为直接结果,但同时也标志着科研资源的投入转化成了生产力。斯坦福大学在技术许可评估时,将学术价值也作为许可与否的一个重要考量指标;在技术许可战略的选择上,充分考虑到了许可收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我国高校在开展技术许可工作时,也应注意此类问题。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新;专利;开放式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176-03

一、开放式商业模式的提出

1.开放式商业模式的性质。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Drucker,2004)认为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的竞争。根据翁君奕等人的研究,在改变世界的全球50家著名公司中,主要依靠商业模式创新生存和发展的公司有31家,而靠技术创新立足的公司只有14家[1],另有5家公司创新的贡献不明。在2005年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发起的调查中,54%的CEO认为,到2010年,商业模式创新将成为比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更重要的创新 [2]。由此可以看出,商业模式创新已经成为企业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

商业模式一度成为了企业竞争的关键法宝,也成为了企业的高端机密。很多企业将商业模式视为企业内部运行方式,较少考虑需要利用其他企业的资源和资产,这妨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3]。索尼曾推出Reader的电子书店,但正是由于传统封闭的商业模式,使其最终没有成为电子书行业的领先者,它的商业模式缺乏内部资源的支撑,也没能很好地利用外部资源,以至电子书店书目较少,访问也很不便[4]。乔布斯曾带领团队设计了名叫“Mactonish”的操作系统,这个系统是完全封闭的,用户无法对其进行干预或修改,并且这个系统是完全无法与其他系统相兼容的,注定了Mac系统在满是IBM兼容机的世界里是无法推行的。因此,企业必须打破原有的商业模式,建立开放的商业模式。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开放商业模式就是企业为了最大化商业价值,打破组织的界限,整合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所有知识和资源(创意、技术等),通过内外部资源的相耦合,从而增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

2.开放商业模式分类。现实中,不同企业商业模式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基于Chesbrough等的研究 [5],根据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分享和整合外部资源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开放商业模式分为四种模型:封闭式、分享式、吸收式和开放式商业模式。四种商业模式的区别与联系(如图1所示)。

中国移动是分享式商业模式的典型代表,它可以充分的利用企业内部的各种资源,开发出各种各样的业务来赚取利润,而其业务并不能与客户的需求相联系。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与用户需求紧密贴合的移动搜索、电子商务、SNS、移动广告等业务将会成为未来盈利的源泉。美特斯邦威的虚拟经营模式为中国服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正如它的广告语“不走寻常路”,它走出了不同寻常的道路。它本身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通过对外部资源的整合,进行生产、营销以及销售的外包,企业获得了很大的利润,实现了价值。不同于中国移动和美特斯邦威,采用开放式商业模式的企业在分享内部资源和整合外部资源两方面都表现得非常积极,一方面依赖于整合外部第三方的资源来增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积极地与其他企业分享自己内部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获得额外的收入。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谷歌一直将“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作为其价值主张和使命宣言。在此种思想的指导下,谷歌的各种计划都贯穿着开放的理念。谷歌通过与相关书店、零售商以及支持各种电子书形式的网络公司等进行联盟,进行资源的整合和利用,让消费者不受设备、软件、操作系统以及零售商的限制,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地方都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书。谷歌通过开放式的商业模式,有效避免了垂直整合模式中消费者限制在一家设备一家书店的缺陷,从而为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开放式商业模式的关系

(一)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进入21世纪,我们也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浪潮席卷全球。知识管理、知识产权这些字眼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大多数企业的高度重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低下[6];中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很薄弱,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企业产权管理弱化,知识产权纠纷增多,保护能力弱[7];中国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基本思想,知识产权不足和质量低下,知识产权的效益没有完全得以实现[8]。

知识产权既需要保护也需要使用,实现价值才是专利存在的意义。周竺等[9]指出知识产权是水果型资产,如果不及时使用就会因为保护期限到期或者被新技术替代像水果一样腐烂贬值。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向市场的转化率,企业就不得不积极需找投向市场的机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正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正如施乐公司专利许可部前主任杰·达列莱所说的:“知识产权管理是研发到市场的直接连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也定位于市场,即占据市场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产权市场化就会涉及到知识的转移或者特许,这样也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危险系数。这就更需要企业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二)开放式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影响

1.知识产权对开放式商业模式的影响。知识的市场早已存在,但有研究表明在知识市场里,知识产权的转化率非常低。在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称:全德国90%多的专利申请了却没有在市场上商业化,而西门子公司也只使用自己的专利。宝洁公司于2002年估计只使用了其拥有专利的10%。由此可以看出,现在很多企业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除了把新技术应用于自身业务外,未能充分的利用自己或者别人的知识产权。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企业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积极购买者和出售者。研究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降低自己R&D的成本,进而提高其市场价值,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将闲置的创意授权其他公司以获得更多的价值来支撑自身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的高利用率需要开放式的商业模式。

2.开放式商业模式对知识产权的影响。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k,1945)认为,没有人事实上具有所有知识,知识分散在社会网络里。虽然分工能使人更有效率地学习知识,但要利用这些知识创造更高的效率,就要求我们能利用其他专家的知识。竞争和合作使得企业能够充分应用网络中的知识和能力,而这些知识和能力不可能被任何一家企业全部生产和拥有。开放式的商业模式正是打破组织的界限,使企业充分应用网络中的知识和能力,在网络中整合各种资源,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构建

1.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构建的机理。一般而言,企业商业模式的组成要素集中概括为三个方面:客户价值主张、企业资源和能力以及盈利模式[10]。我们正是基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商业模式的创新,试图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的创新。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基本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从顾客角度,如何创新顾客价值;二是从企业角度,如何来进行内外部资源的优化整合,降低成本;三是从产业角度,如何进行资源优化组合,获得更高性价比。要实现顾客的价值,就必须考虑顾客的需求,就不能只是一味地利用内部的资源,实现客户的价值需要开放式的商业模式;要进行资源的整合,只利用内部资源而忽略外部资源,或者只充分考虑外部资源而忽略内部资源都是不全面的,要想完全的利用资源创造价值就必须整合内外的所有资源为创造价值服务,因此,整合资源同样需要开放式的商业模式;盈利的路径也需要开放式的商业模式。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开放式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影响,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开放商业模式就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我们提出要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

2.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设计。现在的市场竞争是需要双赢,甚至多赢的。因此,我们将商业模式中所有的相关者看做合作伙伴,将企业、外部的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研院所以及知识产权中介看成一个网络,一个经济系统,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网络的建立,使网络中的每一部分能够将网络中获得的额外的福利内在化;使得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形成动态联盟式协作,联合多个企业的知识、经验、资源、技巧和能力共同创造某种产品或服务,对资源进行组合或重组,把握和传递市场机会。

在开放式商业模式之中,企业不再是一味地用知识产权来排挤竞争者,而是将其作为能直接增加公司市场价值的盈利资产。企业通过许可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资产上升到公司的战略领域。这样企业不仅拥有了更多的资源,还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得了利润或者通过利用外部的知识产权降低自己的研发成本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网络之中的每一部分都本着大家共赢的价值主张进行合作,通过合作企业可以利用内外部的资源提升自身的资源和能力。网络中存在的合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院校之间;企业—外部企业之间;企业—中介—外部企业之间;企业—中介—院校之间。

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科研院所负责科研,而企业进行专利的市场化,这样两者是双赢的;企业与外部企业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合作,将无法利用的知识产权转移或者特许给需要的外部企业,企业可以赚取专利费,外部企业则可以通过购买专利,节省科研成本,同时获得了市场的价值;网络中加入知识产权中介,是出于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考量。现有知识产权利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

四、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的案例分析

UTEK公司始建于1997年,位于弗罗里达州,主营业务是处理技术转让事宜。UTEK的主管者格罗斯指出,据报道,国家顶级两百所大学将近有1.55亿个新发明,近70%的新发明都没有申请专利。格罗斯指出“这是人类创造发明的巨大浪费”。UTEK公司的明智之举就在于创建了一种能在高校和新兴公司之间把技术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限制内游刃有余的商业模式。UTEK正是在企业和高校之间建立了一座桥梁,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转化率。

UTEK就是我们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之中的知识产权中介,它连接学校和公众技术公司。它并未直接在技术发展或研究上投资,它所直接投资的领域是建立连接,以便去引导学术研究。UTE的商业模式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技术,而不是以技术为中心的角度。一旦一个有发展前景的技术被客户发现,UTEK就帮助客户发展一个价值主张来使其价值大有不同并且提升客户的股票价格。UTEK购买客户的大量股票,并且会持有一段时间,在股票的价格升值的时候,UTEK也就获得了利益。

UTEK商业模式运行的基本过程是:UTEK通过并购一些技术公司筹集资金,给大学支付签署费取得技术的使用权。接着UTEK公司把此技术的权力以获取股票的形式卖给顾客,双方签署协议。然后顾客拿着这一新技术到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帮助筹钱去购买此技术,同时随着有关此技术的消息,公司的股票有望增值,UTEK也就可能取得很大的收益。UTEK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也很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签署协议以及长期多次的诚信合作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结论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同样也是商业模式竞争的时代。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开放式商业模式相耦合,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开放式商业模式,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都是有利的。企业通过整合内外的资源,既可以利用外部的知识产权创造价值,也可以出售闲置的知识产权取得收益。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分析,希望对中国希望对中国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翁君奕.商务模式创新:企业经营“魔方”的旋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 KAGERMANN,张维迎.2010商业模式——企业竞争优势的创新驱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8-120.

[3] 郑称德,许爱林,赵佳英.基于跨案例扎根分析的商业模式结构模型研究[J].管理科学,2011,(4):1-13.

[4] Beth Snyder Bulik.How Sony e-reader lost to Kindle and how it’s battling its way back[J].Advertising Age,2009,(24).

[5] Sandulli F,Chesbrough H.The two faces of open business models[EB/OL].Available at SSRN:http://ssrn.corn/abstract=1325 682,2008.

[6] 王涛,顾新,杨早林,唐琳.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6,(4):8-11.

[7] 王海英.中国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9):99-104.

[8] 范德成,贾爱梅.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商业研究,2004,(5):74-76.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3

一、舞蹈艺术以及商业化浪潮

在众多相关艺术载体中,舞蹈艺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生活甚至关乎生命的艺术,舞蹈艺术是一种对人体动作进行提炼加工并加以表现的重要手段,能够塑造出更为直观的舞蹈形象,传达演绎者内心真实的情感。舞蹈作为一种基本的艺术形态,主要以人体作为媒介,通过表情、动作幅度等细节方面的规律性变化,表现人类整体内在的审美思想和审美情感。长时间以来,在文明演进过程中人类已经逐渐习惯了对同一个群体内部的人或者某种现象进行划分,如较为流行的将演员划分为偶像派和演技派等,艺术形式也在当今社会被具体的划分为纯粹的艺术和商业化影响下产生的商业艺术,并且在完成了这方面的划分后,人们又习惯于将两者孤立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大众无法认同将舞蹈选秀和个人才艺展示等舞蹈表演称之为艺术,但是社会大众的不认同并不能说明一部分舞蹈表演不能称为艺术。艺术的存在受到自身性质的影响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审美需求,但是只有一个人能够欣赏的艺术又不能称之为艺术。所以舞蹈艺术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就应该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在特定的范围内得到认同。特别是在商业化环境下,越来越多的艺术思想被社会大众用货币衡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引起了纯粹艺术家们的恐慌,认为心中绝对崇高的艺术受到了商业价值的玷污。但是即使在商业时代,艺术的价值也不仅仅表现为商业价值,艺术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被商业价值所泯灭,反而受到商业影响得以在社会范围内推广,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所以,鉴于商业化背景下舞蹈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如何对舞蹈艺术的价值进行判定成为推动舞蹈艺术发展的关键。黑格尔曾经说,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现实的。所以在舞蹈产业商业化趋势已经成为定局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商业化趋势推动舞蹈艺术的良性发展才是舞蹈艺术界应该坚持和关注的问题,对舞蹈艺术的现代化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舞蹈产业商业化趋势下舞蹈艺术发展的策略

1、舞蹈艺术创作者应该注意保护相关舞蹈的知识产权

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贵在创新,如果在创新后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创新也必然会失去原有的价值。当前,舞蹈产业商业化趋势愈加明显,但是舞蹈艺术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仍然偏低,并且受到舞蹈艺术自身性质影响,对舞蹈创新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现阶段舞蹈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困境。所以舞蹈艺术创作者们在日常创作中应该以身作则,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对相关作品的保护力度。同时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科学的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舞蹈艺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商业化趋势下舞蹈艺术的良性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逐步提升社会大众的审美水平和审美能力

舞蹈产业商业化趋势下,舞蹈艺术表演一般作为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因此,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对舞蹈艺术创作质量和发展方向产生着决定性影响,如果加以引导,便能够刺激和催生出更多更为优秀的舞蹈艺术作品。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上的普通大众舞蹈艺术审美能力偏低,无法在欣赏过程中真正认识和理解舞蹈艺术的内涵,因此其对舞蹈艺术价值的评定也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应该采取一定的宣传教育措施提升社会大众的审美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大众对舞蹈艺术的认识,进而为舞蹈艺术的发展提供人力支持。

3、进一步规范舞蹈艺术产业市场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聘请国内外舞蹈艺术产业发展方面的专家,以座谈会形式共同为商业化趋势下舞蹈艺术的良性发展献计献策,进而结合专家的指导意见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加大对舞蹈艺术产业的管理力度,从艺术创作入手,对舞蹈的未来发展前景、发展路线等问题进行规范,对舞蹈艺术创作者的创作行为加以指导,最大限度的避免内容低俗、文化扭曲和作品抄袭现象的出现,以免对舞蹈艺术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结语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4

论文关键词:域名 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一、域名的价值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

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⑥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即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再次,域名同样具有可识别性。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引言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及电子商务本身给企业和个人所带来的各种机会与便捷,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帮助企业解决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和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带来了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运作更灵活等优势,为电子商务领域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和信息的开放性更使得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研究电子商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必要性。因此,在电子商务进行外包过程中有效保护委托人和人的知识产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易操作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促使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便显得格外重要。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这一竞争要素的需求以及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深入渗透,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因素也较为广泛,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因素:包括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利润的诱惑、未有效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2)社会因素:包括道德的沦陷、社会各阶层维权意识不足;(3)国家因素:包括行政打击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

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通过搜集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外包过程中发生过的侵权案例并对其汇总和分析,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外包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②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③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④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⑤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一)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无限的商机,体现了它特有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其他机构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所以大部分机构、企业等单位都采用自己单位名称的缩写或自己的商标来定义白己的域名[1]。

一般而言,由域名抢注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利用抢注的域名引导到内容不健康的站点,从而严重损害知名域名的品牌或利用此抢注域名侵害他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不对已经注册的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几大类。

(二)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2]。2011年,百度文库的版权纠纷案风波高涨,郭敬明等50名作家联袂发文,指责百度文库以“免费分享”为借口,侵犯作家权益。

(2)间接侵权

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资源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原则。但是尽管在有效注册下,仍有很多商标侵权问题出现。如2011年初阿里巴巴诚信通出现严重问题。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假货充斥,真假难辨。

此外,有些竞争者运用网页的原代码或关键词搭别人的“便车”,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嵌入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时,侵权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四)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给专利领域带来了很多全新内容和全新思想,如信息交换技术、数字化产品销售技术、加密技术、网上订货等均已获得专利权[3],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专利的申请、审核、认证和保护等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方法或创意是否应该受到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地域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五)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一旦泄露,将会对商业秘密所有者或团体的竞争力带来不可弥补的影响。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时常受到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胁。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事件,导致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被窃取。

(2)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认知缺陷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多企业对信息公开度的控制力度掌握不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

(3)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泄漏

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没有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第二,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在利益驱使下对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解决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

1.关于电子商务外包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面对电子商务外包中所存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种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注册者自身应加强域名保护意识,注册者应了解域名注册的各个注意事项,据实填写注册信息。第二,注册者应充分考虑与本域名相关的其他可能存在域名,充分注册,减少甚至消除这些有争议的域名。域名注册成功后,及时缴费和续费,确保域名的法律地位。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措施,确定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的有效期,明确注册域名后域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域名注册实名制的实施和管理,对注册的域名实行严格的审核,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和域名被盗后追回的效率,减少域名的争议问题。注册者应了解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当域名受侵犯时,能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第四,应建立专门机构对由于域名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进行处理。

(2)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版权保护

一方面,著作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监管,用户只有在经授权许可或者付费后才能享有对该项作品的使用权。另一方面,著作人还应及时对自己的作品申请法律保护,同时对用户的行为实施适当的限制。另外,有关部门应对著作人和用户的各项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网络市场中的行为。

(3)电子商务外包中的商标权保护

从企业角度来说,应提早注册与本企业商标相关的域名,尽可能减少由于有意或无意而引起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运用更高的技术提高对网站信息以及商标的保护。当然企业还须定期对本企业商标是否受侵状况进行调查,对于未经许可利用本企业商标的行为,应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有关部门角度来说,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实行严格管理,打击盗用其他企业商标进行非法活动的企业,关掉非法网站,加强对域名注册的审核力度。

(4)电子商务外包中的专利权保护

①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方法或创意的专利保护

正确判断对方法或创意拥有专利权后所具有的排它权利对与电子商务产业带来的影响,即重点要放在审核上,如增加一道复审程序,由更高级的专利审查员来审议申请等,以确保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发展。

②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以版权和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并采取相应的专利方面的措施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人们的智力表现,同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存在者巨大的推动做作用,故要将计算机软件及其构思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中。

③关于专利的电子申请保护

要对规范电子申请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并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同时,可以对申请材料及审批材料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如采用RSA签名、HASH签名等。

(5)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

面对这些商业秘密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解决:第一,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对于商业秘密要建立多层保护并采取相应的备份与恢复方法;第二,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相关的教育与培训,增强他们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建立建全对商业秘密的相关保护机制。

2.电子商务外包参与方的自我完善

(1)电子商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自我完善

作为电子商务外包项目的提供方,企业需从多方面进行改善。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开展培训以增强全员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提高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在内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知识产权方面切实地进行严格地管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所以发包方要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

(2)电子商务外包中承包方的自我完善

要想获得发包方的信任,接包方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客户的产权安全,这是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也是核心要素。一般而言,外包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应该包括:①哪些信息经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后使得这些信息处于保密状态;②企业告知使用这些保密信息的员工和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并与他们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③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上述指定的保密信息;④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此外,承包方需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同样,承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完成具体外包事项时,也必须注意要获得第三方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招致外包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5]。

(3)电子商务外包中第三方的自我完善

电子商务外包中的第三方主要涉及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理财等,在外包过程中,第三方应该利用合同,分清与外包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涉及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严格保密。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3.完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

(1)加速金融电子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非完全电子商务,由于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存在担忧,消费者往往选择线下支付[6]。因而亟待解决电子结算问题并建立信用体系,使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加速网络化的进程并提供高质、高效和安全的交易服务,以确保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2)提升我国基础设施质量

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和扩大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基础设施[7]。同时,不断研制和开发与网络体系相适应的信息传输设备和技术,提升网速,满足网民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需求。

(3)提高企业信息化普及率

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在深化企业改革,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尽快地为本企业配备现代化信息手段。这样在市场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合同机制,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无疑成了首要工作。其次,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四、结语

电子商务外包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新兴行业,在给企业带来利益时也带来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在现有的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外包中出现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从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提出外包参与主体自我完善的举措,并进一步就外部环境的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策略。以期通过此次研究,为电子商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伟军等.论电子商务与专利权[J].中国软科学,2001,6(17):142-146.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巢乃鹏.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6(2):4-8.

[4]王永华,刘雪飞.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情报资料工作,2004,5(4):23-25.

[5]潘美君,吴应良.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19):147-150.

[6]吴应良.电子商务的机制特征与制约因素[J].情报杂志,2006,25(8):2-4.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范文6

新诤信是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倡导者,通过知识产权整合服务,旨在知识产权法制下帮助客户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并提升无形资产的价值,激励创新,为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作为高技术服务业的典范,通过持续的产业链延伸和业务创新,我们累计为二百多家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站式服务,业务覆盖汽车、电子电器、快消、化工、医药、IT等诸多行业领域,其中包含现代汽车、惠普、三星、可口可乐、杜邦、小米科技等众多世界知名企业。

作为国内领先的高技术服务业典范,新诤信率先将商业流程外包(BPO)模式引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改传统的个案咨询为基于SaaS(软件即服务)和PaaS(平台即服务)模式的“咨询顾问+业务外包”的商业模式,为处于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周期的客户量身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业务外包服务,业务内容覆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用权”不同阶段的各个环节,构筑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对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供应商的综合能力、技术支撑、服务体验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综合需要。

从战略到运营,从分析到执行,基于我们在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及外包服务领域的专长,新诤信服务能力延伸至各个行业及专业领域,通过深厚的研究能力及快速高效的执行力,结合客户在知识产权不同阶段的需求,提供各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全周期管理解决方案。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全面覆盖项目预研、知识成果确权咨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及运营、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过程和知识产权的整个生命周期,帮助企业逐步进入更高级的知识产权管理阶段,持续提升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维权外包一站式服务。针对客户在多个地区、不同领域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新诤信与各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有效合作,在品牌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专利保护等专业领域,建立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业务网络,通过强大的技术创新、线下调查取证、执法协助、诉讼管理等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包括风险评估、市场调查、预警报告、执法协调、政府关系、法律服务等诸多环节的一站式维权服务。

知识产权专业运营解决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其知识产权运营的需要,新诤信结合公司在知识产权调查、许可实施、许可谈判、执法保护、维权及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丰富的经验,与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益攸关方紧密合作,提供专业、高效及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其基于强大的智能信息平台、提供高级的检索与分析工具,将专家级的知识产权服务,贯穿于企业的专利、标准与服务、商标与品牌管理,和知识产权法律与案例信息的各个方面,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闭环,实现知识资产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推动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