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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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1

上午好!

作为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指导老师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

暑期社会实践是促进青年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知识技能优势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是第一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延伸。社会实践是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我校每年都组织大中专学生志愿者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引导帮助同学们在实践中深入学习社会知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满怀激情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今年,我们在胜利完成教学评估的时刻,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召开之际,在纪念中国共青年团建团九十周年之时,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开局之年,组织开展好暑期社会实践对于引导青年学生深入了解基本国情,组织引导同学们在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同发展,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社会实践活动指导老师,我们将按照校团委《关于做好XX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首先紧紧围绕“奉献在基层;紧跟党走,实践成才;青春建功”三大主题,坚持扩大活动覆盖面,认真开展好各类活动;二是提升活动实效性。加强与服务地的联系、沟通,积极向社会学习,掌握基层的实际需求,根据实际开展各类实践活动,切实帮助当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带去实惠;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城市与环境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活动前做好思想、心理、专业、体能等方方面面的准备,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参加活动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活动后及时总结、完善、提升相关资料,巩固活动成果。四是,树立良好的xx学院形象,积极为地方办实事、办好事。我们来自xx学院不同的院系,都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希望广大同学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不怕吃苦,为社会做好服务!

这次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参与学生多、活动范围广,不仅仅需要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更需要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希望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自觉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和指挥,严格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希望同学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青年人的创造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坚定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保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塑造健康文明的新时代大学生形象,树立好xx学院大学生良好的社会形象。

同学们,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在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更有时代价值。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珍惜社会实践大好机遇,在实践的广阔舞台上,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奋发有为,树好形象,奏响时代的最强音,谱写激情燃烧的青春乐章。

“纸上的来总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知识只有与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才能焕发出绚丽的光彩。希望同学们珍惜这次社会实践的机会,用心观察、用心思考、用心总结,在实践中展示风采,锤炼品质,练就本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聪明才智。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2

后宏斌(199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保障身份确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从劳动法角度对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践目的的单纯性。参与校外实践的女大学生或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或是为了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获取良好的就业渠道。其二,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性。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劳务关系。其三,权益易受侵害性。当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工作经验,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校外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的劳动中,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女大学生被单位同事性骚扰、劳动报酬被扣发、押金被骗走却没有找到工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没有针对女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遇到相关劳动争议难以得到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争议,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行为,不应该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缔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条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其本身有其独特的身份特征,对校外实践的目的进行分析,其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践是其检验自己学习成果、获取工作经验的过程,并不是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参加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校女大学生的学籍信息、档案信息均归属于学校,具有完整的组织人事关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劳动人事关系,则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学生李某某诉某绘画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案”具体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学生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祖国的未来,针对当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养。女大学生在校外寻求校外实践时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真实性,以免受骗。当前女大学对于劳动法律未有接触,对侵权行为的内容及申诉方式较为陌生。当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女大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数女大学生采取妥协与放弃的态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学生受到侵害后付诸于法律,但因举证原因或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等原因而放弃。作为女大学生个体,要端正校外实践态度,转变实践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遇到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实践接收单位责任。鉴于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时间短、具体实务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单位资源以及安全顾虑等诸多因素,当前许多企业和单位不愿意给女大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作为用工单位,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单位形象,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给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和谐的用工环境。

再次,加强高校校外实践工作管理。当前高校人才培养时间周期长,与市场需求脱钩现象普遍,作为高校要严格校外实践管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成立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权益维护中心,建立非诚信实践单位资料库。学校可以在就业指导部门增设一个相应的维权部门,对于女大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给予帮助。

最后,完善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立法上出台针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法规,明确校外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用工单位接受女大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学生权益司法保障和救济体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 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 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 期。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3

【关键词】体面劳动;就业;价值诉求

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问题研究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课题,说它是一个老问题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就提出并关注这个问题;说它是新课题,是因为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在不断增长的同时,体面劳动概念的提出给了这个问题新的研究视角。

1 体面劳动与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

“体面的劳动”新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1]在社会学意义上,“体面劳动”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光彩活动,它集中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劳动观和社会需求,它的内涵包含着自我劳动价值观和社会认识观的双重性。更重要的是体面劳动的主体即劳动者能够获得自身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要让劳动者能意识到自己对体面劳动的一种主导性或主体性作用。从价值论层面进行解读,体面劳动包含了物质与精神两方面体面的统一。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表现出的恰是一种主体性的态度选择,需要合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已经促使我们不得不在新的视角下重新思考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诉求。在国家层面,我国现已经将体面劳动提升到国家决策层面。2013年4月28日,在与全国劳动模范进行座谈时强调,着力深化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局面。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2]社会环境的变迁及国家导向的指引促使体面劳动深入人的就业价值观。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接班人理应是体面劳动实践的主体之一,其就业价值取向需要达成物质与精神双层价值的统一,需要获得对自身劳动的自豪和成就感。体面劳动恰恰提供了这个视角,它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也包含了社会对知识对人才的尊重,其立足点不在于物质利益而在于尊重与价值。尽管社会一直倡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上仍然存在不少误区,比如过于追求经济价值,不愿下基层,存在消极就业心态、缺乏奉献精神等。不少大学生对体面劳动进行了片面解读,还有学生没有正确理解社会导向或者我们所倡导的理念与价值过于理想化或空泛化。鉴于此,正确理解体面劳动的理念则可以有效消解大学生当前存在的价值误解。在体面劳动的视角下,大学生可以对自身价值及社会价值实现有效链接。体面劳动理念不仅不与基层建功立业相矛盾,且它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与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所倡导的施展个人才华实现个人恰恰是不谋而合的,基层建功立业是社会对于大学生的一种社会性赞美与认可,其与体面劳动的内涵是一致的,在价值导向上更能契合青年大学生的心态。

2 体面劳动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表达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反映大学生的就业诉求。体面劳动是让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自由与安全,这一理念的提出彰显了一种全新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当下时代的对劳动者和劳动的一种尊重精神以及保障人权、以劳动者为本的价值趋向。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它与价值论一脉相承.[3]因而借用体面劳动的视角探讨大学生的就业诉求,不仅有助于大学生就业诉求的表达,也有助于大学生就业价值的实践。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力大军,在就业过程中,需要物质需求、社会尊重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当前社会环境大变革,就业前景机会与挑战并存,学生的权利意识、安全意识、自由意识愈随之增强。大学生的个人意愿需要广阔的社会平台展示,需要有多元化的环境包容,更需要才能施展的空间。假如其主观诉求达不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他的求职欲望或者动力就不足以支撑他做出选择与决策。因而在体面劳动观念驱使下,大学生自由表达就业诉求的广阔空间随之而来。

二是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满意度。体面劳动视阈下,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会更多的表现出多维度、多元化的倾向,而最终归结为一种价值则体现在要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科技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压力增大,社会忽略了对劳动者即实践主体人的关怀,对人的关注不够引致人的身体与精神状态产生扭曲,体面劳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前提下提出,充分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生理和精神的双层关怀。关系到大学生群体身上,体面劳动关心和尊重大学生目的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表达就业诉求,实现大学生就业的体面性、安全性,它能够激发大学生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去工作,从而更好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做贡献,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与之对应的,社会为大学生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实现体面劳动的环境,其自身价值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对社会、企业的满意度就越会随之增高。体面劳动理念的传播,促使学生正确表达价值诉求,增进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职业,进而减少学生就业价值诉求与实际工作之间的摩擦,顺利实现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满意度。

三是有助于大学生体面劳动的实现。在就业价值的驱使下大学生选择自身职业,体面劳动观念普及的背景下,大学生只要对体面劳动的内涵有深刻了解,必定会对自身对于劳动的价值判断和评论起到一种指引和导向的作用。社会倡导体面劳动不仅在于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也在与促进整个大学生群体的高质量就业与体面就业。体面劳动形成的全社会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氛围必定会对大学生就业形成有力的推动因素,从而实现大学生高素质的就业,实现大学生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往上一个层次讲,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生力军,通过体面劳动观念的引领,正视自己的职业选择,明确自己的价值诉求,则会相应的注重自己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以期顺利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

3 体面劳动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

3.1 体面劳动理念促使大学生追求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

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主要表现在职业发展价值取向、薪酬福利价值取向、工作环境与地域价值取向、专业价值取向上。当前形势下尽管大学生择业价值取向总体上是积极健康的,但同时存在不正确的就业价值观念、消极的就业意识以及盲目的择业行为。大学生因其个人背景、环境的不一,其价值倾向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主要集中在重视个人价值胜于社会价值;重视地区差异以及经济价值的实现;重视个人发展与行业前景;重视个人兴趣及理想化的薪酬待遇,功利性倾向更加明显;追求物质利益,缺乏艰苦奋斗的品质与创业精神、竞争意识,社会奉献意识淡薄。这些如果放在体面劳动价值观视角下,不难理解为大学生更看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的赞美与认可方面的看法比较淡化。因此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体面劳动影响下大学生如何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是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3.2 体面劳动促使大学生追求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大学生表达何种价值诉求,秉持何种就业价值取向,其一定程度上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是大学生客观需求的深层体现。[4]假如其价值取向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其造成的社会问题可想而知。面对大学生所表现出来的日趋多元的价值取向,体面劳动理念的正确引导将促使大学生追求主流就业价值取向,提高大学生的职业适应观,并鼓励、支持其追求以专业为基础的个人价值实现、个体发展,使其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的需求中,实现其追求个人发展、个人价值的梦想,最终将个体价值与社会需求结合。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The ILO What it is What it does[Z].1999.

[2]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4-29.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4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研究分析 工作经验

一、引言

大学开学伊始,各种各样的招聘兼职海报充斥在大学校园的角角落落,招聘的职位种类也是五花八门,例如促销,发传单,家教、翻译、导游、公关、礼仪、饭店服务员等等。招聘用语也极具诱惑性:热烈欢迎喜欢工作自由,想挑战自己,挑战高薪的同学加入我们。于是,在各种各样的缘由启示下,不少大学生开始游走在应聘的海洋中“争分夺秒”寻找适合自己的兼职机会。兼职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或者是一种时尚。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的领域也不断拓宽,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较高中阶段是多之又多,这就为他们拥有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大学生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大多数大学生都想为自己找一份兼职工作,以此来使自己各方面都有所锻炼和提高。

二、大学生兼职原因

就目前来说,兼职打工的现象不只是因为经济比较困难,为了赚取生活费这一简单的原因。现在的大学生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兼职,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目前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就业压力太大,很多人希望通过打工取得工作经验,以此来培养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更好地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大学生的心态已经跟以前的大学生有了很大的区别,他们自立的意识很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以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现象也是社会的需求造成的,现在的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甚至以此作为招聘毕业生的一个门槛,这就导致许多学生在读书的时候,努力使自己从学生的角色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

有的大学生认为这是锻炼自身能力、体验社会生活、拓宽社交范围、增长见识的绝好机会,这些学生在兼职时重在过程,重在体验,只要从中得到了锻炼,能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不太在意结果的输赢。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的兼职能够换来毕业时应聘简历的厚重程度,为求职增加闪亮的几笔。

有些来自家境贫寒的大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是减轻家里的负担,毕竟高昂的学费已使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更别说生活费了,通过兼职可以为自己赚些生活费,不再每个月都伸手跟父母要,同时也减轻自己的一些心理负担。这样的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很少考虑自己的专业,只要能多少满足生活需要,脏活累活等什么工种都可以做。

还有一些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就是想使自己学有所用,这些学生在选择兼职时首要考虑的职业是和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现在的用人招聘用工单位在看你专业知识学得如何时,更重要的会问你是否有工作经验,而不只是要那些揣着文凭的应届毕业生,且走上工作岗位后最重要的是看你能否很快适应工作,实际工作中你的工作能力。如果在校时,你就从事过和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你的工作能力在兼职过程中就会得到锻炼,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没有工作过的其他人更成熟,更能适应社会。竞争是很激烈的,良好的专业知识加上平时的实践能力很快就会使你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一)兼职时间长,学习时间得不到保证

大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可兼职大学生用于学习的时间十分有限,还有的为了兼职出现逃课现象,再加上要参加的课外活动很多,如果兼职,则精力不够,进而影响学业。例如有些在商铺做兼职的大学生,老板在他们上班前就要了他们一张课程表,要求他们的工作时间是除了课程表列出的上课时间外,其余时间都需呆在店铺,晚上工作到9:30才允许回宿舍,一个月干满了才有薪酬且低得可伶;做饭店服务生的大学生一日三餐都需提前到饭店,接下来就一直忙前忙后的直到快上课时才匆匆吃饭,紧接着就是忙着往教室里赶;街道上发传单的兼职大学生也是穿梭在人流中,有时一项任务周六周日的时间就这样的溜走了。家教则是众多大学生心目中比较理想的兼职,收入相对高些,主要是所花时间也相对少些、自由些。从大学生主观方面来说,长时间的兼职,且又有一笔差不多的收入,使得有的大学生主观上不惜牺牲学习时间而整天搞兼职,这些学生只看到了眼前的微博利益而忽视了对知识的汲取。但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原因,兼职都较多地影响到学习,因为如果学习时间得不到保证,要想学好本专业好像不太可能。

(二)兼职工种与自己所学专业不相及

许多大学生在求兼职过程中,存在因为心切而盲目找工作的现象,资料四处投递,见到有招聘的就发求职信过去,这种盲目性使得定位不准,很难找到合适工作。即便是找到工作的绝大部分也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如饭店服务员、街头发传单和促销等等,自己的专业知识很少能用得上。当然,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间接原有因是大学生自身的兼职目的。那些只是想体验生活或赚些生活费的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则很少考虑与自己的专业匹配。

(三)兼职过程中缺乏保护意识

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这使得大学生在很多的情况下容易上当受骗。一方面是因为许多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警惕性不高,合法利益常常遭遇欺诈和伤害。在兼职广告满天飞的情况下,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打工也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一些别有用心者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们急于求成的心里,给出相当有厚的条件吸引大学生“上钩”。还有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兼职只是一个短期工作,没有必要签协议,因此只是与对方达成“口头协定”之后就开始“埋头苦干”,却不想如果对方不认账了,自己就成了“廉价劳工”“免费劳力”。由于缺乏经验,看到条件优厚的兼职广告就往里钻的大学生,结果就造成打工不成反而受骗的状况。

另一个原因是目前一些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数大学生的兼职工作是通过中介公司谋求的,而目前中介机构的情况很复杂,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欺骗性,他们没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信誉度也比较低,很多求职的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新乡某大学的小张与一家中介机构签了求职协议并交了100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工作,可是两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只通知过两次,利用周末为一些公司发传单,搞促销,每天薪酬是30元,干了四天,之后再没有什么合适工作提供给他,小张想想至少自己也没有赔什么钱,就不了了之了。比如小张这样的大学生即便是有维权意识,但也面临着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很幼稚,尤其是一些大一的新生,他们对中介的情况并不了解,更容易上当受骗。受骗了也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上有的中介费并不高,往往会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

四、如何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大学生自身来讲

首先,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和兼职的矛盾,不能最终是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应当树立既有意义又有效益的兼职观念,兼职的收获应重在兼职过程中,并且大学生兼职是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独立生活能力的一种途径,应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分苛求。

其次,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警惕,防止受骗。选择用人单位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其合法性和信誉情况,如果交纳押金就要索要凭据。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二)从校方来讲

高校在思想上应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兼职是大学生提升自身价值,获得社会经验的重要渠道,对大学生成长有重要意义。在行政制度上,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兼职中介中心,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兼职规划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另一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兼职信息,对学生兼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反馈意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良状况。

(三)从政府有关部门讲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了劳动者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则是在学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来保护。由此导致以下法律后果:其一,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较低。其二,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其三,鉴于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用工单位任意规定试用期。其四,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缺少《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制,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范文6

关键词:实习权益;实习法律关系;保障机制

基金项目:2016年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大学生创业法律环境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JG16DB173)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却始终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救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实学生并不属于劳动者,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将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提升到立法层面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政府等主体间在实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具有多边性和复合性。一般情况下,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是实习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的实习活动只能算是一种在毕业之际提升能力的实践锻炼,大学生不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劳动者具有以下特征: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行为能力。只要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就应当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并且毫无疑问地适用劳动法来保护。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侵害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表现

(一)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欠薪现象严重

保守估计我国有80%的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旦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缺少书面证据,有关单位很难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实学生往往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时间弹性较大的实习活动,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市场杠杆原理,将实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克扣、拖欠工资薪酬,或者只是象征性的o些补贴当做报酬。根据2012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某学生的调查数据显示――“实学生工资在500元/月以下的占到47%,500-1000元/月占33%,1000-2000元/月所占比例为17%,而2000元/月以上仅占3%……”

(二)超时工作,工伤保险空白

对实学生,用人单位通常会尽可能延长其工作时间,却很少会支付实学生加班期间的费用。此外,大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之前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必给实学生交付社会保险,如若大学生在实习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意外伤害,获得救济的概率是极低的。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

造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大学生实习制度和保障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所谓治标要治本,借助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力量,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监督管理保障机制。实学生具有大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身份。国家宜修订有关实习法律规范,专门规定实学生、学校及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从本质上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细化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

1. 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依据。如若能够赋予实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偷钻法律漏洞。只有建立在双方相互平等、合理、科学的实习合同才能有效减少侵害实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借鉴各省市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宜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范围内确定实学生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标准按时给予实学生所应当获得的工资薪金。

2.明确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校应当实施实习考核并且根据不同专业设计相应的实习计划。定期对实学生进行检验,从而能够及时了解大学生实习情况,并依此及时作出合理调整。与政府、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扩大大学生实习渠道,建立在学校统一管理下的实习单位。

实习学生在享有学习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他们的教育管理,及时与学校或者相关人员报告实习进程,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检验考核。如果因为个人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实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教育管理主动向大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设备和安全的实习环境、指定实习指导人员对实学生进行各种培训,并依据对实学生的考核向学校反馈实习情况。

结语

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角度来看,维护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有益于形成良好的“准劳动关系”,利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养成。

参考文献:

[1]宁尚书.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障[D].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

[2]徐银香.责任共担 视野下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构建[D].高教研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