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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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

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1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兼职打工,对策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的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和交流领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大学生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走出校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打工、兼职几乎成了他们在校期间一种不可或缺的经历,但是,大学生因兼职打工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看待大学生的兼职打工现象,已成为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现状

1.大学生兼职打工的功利性较强。大学生兼职打工应以锻炼自己、提高能力为主要目的,可现实情况是很多大学生兼职目的不明确,打工的盲目性、随意性比较大,仅仅以赚钱为主要目的。学生的收入有的为积攒学费,有的为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也有部分学生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高消费的生活需求和攀比心理。这种把金钱作为衡量自己付出与所得唯一标准的价值观,往往导致了学生缺乏长远的目标,对于更能锻炼个人能力的工作如学生会、社团和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不屑一顾,对学校、集体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下降,价值观出现偏差。

2.兼职打工形式多样化,但专业性不强。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种类繁多,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动因会寻找不同的兼职工作。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在校大学生的学业尚未完成,专业知识欠缺,加上很少有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短期的专业岗位,大多数学生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合理统筹规划工作,所从事的行业和自己的专业并不对口,大多以体力劳动为主,如推销员、服务员、售货员、话务员、发传单、家教、工厂一线工人、校园等,虽然岗位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但技术性、专业性不强,在工作中不能很好的运用专业知识来巩固和提高学业。

3.兼职打工与学业发生冲突。大学生应以学业为重,兼职打工只是丰富课外生活的一种形式。大学四年是学习的最佳时期,兼职打工原本就侵占了正常的学习时间,有的学生为了多挣钱还主动要求加班、加工作量,甚至同时打几份工,这样一来,在正常休息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也就谈不上读书学习了。特别是很多学生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把学习与兼职的关系本末倒置了,没有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反而把兼职打工作为大学阶段的重要工作甚至是第一要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学业,甚至有部分学生会因为兼职打工而发生逃课的情况,最终影响了学业,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4.在校大学生兼职打工权益缺乏保护。 在各类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对涉及大学生打工群体的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还存在盲点,使得市场主体的雇佣方的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劳动者权益应有的关注,在出现劳动纠纷的争议时,少有大学生主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致大学生兼职打工期间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权艰难。大学生兼职打工被侵权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长、工作量超负荷、没有最低工资保障、 被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雇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被黑中介公司欺骗、遇到劳动伤害时没有保险等。

二、改善大学生兼职打工现状的对策建议

1.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兼职打工教育引导工作。高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更加重视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提供大学生锻炼自我、展现自我的平台,开展一些富有教育意义的实践活动,同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动机和学习观,教育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要正确处理好兼职和学业的关系,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便为自身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兼职时也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分苛求,不能最终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因为兼职打工荒废了学业。

2. 高校要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管理。高校应充分认识到正确对待大学生兼职打工是事关校园稳定和提高大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要将其纳入学生管理工作的范畴,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真正建立起对口管理部门,如在学生处设立下属职能部门或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兼职中介中心,制定正式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配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全权负责管理打工岗位的设置、培训、考核和反馈工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兼职信息,对学生兼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起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增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并积极对用人单位进行走访,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反馈意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大学生兼职打工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良状况。

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6-0009-03

大学生参与社会实兼职目的多样,或为取得经济利益,或为习得工作经验,或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但无论何种目的,均能够促进大学生核心竞争力和综合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将来就业。因此,当庞大数量的学生投入到社会兼职当中时,大学生兼职这种现象即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大学生兼职的特点

(一)兼职形式多样化

大学生兼职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学校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为学校提供服务,称“勤工俭学”;有的进入家庭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后辅导,谓“家教”;还有的在企业中为企业提供劳动,日“打工”。这些形式多样的兼职造成学生权益维护的复杂和混乱,我国相关法规仅针对“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家教以及为企业打工均无涉及,实践中家教一般认定为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对于在企业打工的性质看法不一,有的学者否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认为“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强化对弱者的救济角度,赋予其劳动者身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多样的形式、管理的混乱、法律的缺失,造成大学生兼职维权的困难。

(二)兼职时间的灵活性

大学生兼职的时间相当灵活,有的利用寒暑假的空闲时间,有的利用课余时间,即使是课余时间也因为每天课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不同时段兼职时间差异大,特点也不相同。寒暑假期间的兼职,学生能够保证完整的工作时间,提供与普通全日制劳动关系一样的服务,而课余时间的兼职则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课程时间以及用人单位的需求来调整工作时间,兼职时间相对短。迥异的兼职时间,造成大学生兼职管理的困难。

(三)专业性、技术性低

虽然不少大学生从事社会兼职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希望能够将自己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王爽对大连地区的调查表明,大学生兼职类型主要集中在家教和发传单工作上,从事家教的比例高达46.8%,发传单占28.5%,其余还有餐饮服务、在校勤工俭学、促销、校园和调研等。可见,大学生兼职领域多集中于门槛较低而可替代性高、稳定性较差而流动性较强的行业。

综上所述,对大学生兼职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出发,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同时还应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否则过于偏重保护大学生而忽略用人单位,有可能造成大学生找不到可兼职的岗位。

二、国外对大学生兼职管理及保护的做法

大学生兼职在国外高校是普遍现象,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

美国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实践经验非常重视,因此大学生们普遍都有意识地进入一些公司兼职,在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积累经验。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有一系列的规定:兼职时间在学年期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的最大数,在感恩节、冬季、春季和夏季的休息时间,每周最多可工作40小时;并明确规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小时工资。同时,高校还为学生兼职提供各种方便的途径,如哈佛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针对哈佛学生的招聘广告。

(二)英国

英国高校为在校生提供兼职服务的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生涯指导中心(Career Advisory Service),相当于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另一种是由学生会负责搜寻、提供各类兼职工作机会。生涯指导中心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同时,与广大用人单位建立了广泛深入的联系,使其有条件和能力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可靠的岗位信息,但仅限于提供信息,对于学生申请、面试过程以及录用后的工作一概不介入。

(三)法国

法国各地区的大学及学校事务管理中心可提供适合于大学生的工作,大学生网站上也可传播许多咨询建议、小广告等为大学生寻找工作提供帮助。同时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在学习期间,学生允许合法打工,但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84小时或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4.5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一般在6欧元以上。

分析美英法三国的做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管理及保护主要的特点:

一是学校管理。高校在对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指导学生个人生涯的发展规划、为学生寻求兼职机会提供便利、与企业合作开展为学生提供职业训练的机会。但学校在提供机会的同时并不代替学生解决问题。

二是立法保障。发达国家在对大学生兼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还通过立法以保障学生的工作权益。各国基本上均确认学生劳动者的地位,并规定最长工作时间以及最低工资待遇,以此保障学生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不因为兼职而影响学习。

三、建立我国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我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的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但仅针对学生的毕业实习以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基本不涉及在校生的校外兼职工作;同时相关立法对大学生校外兼职也未作出明确的保障,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实践部门做法不统一,造成大学生兼职途径不畅,权利维护不易的局面。为引导和保护大学生兼职,需要建立全面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学校在对学生校外兼职方面进行管理和帮助是有其优势的,一方面,学校能够全面完整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为学生提供合适的指导,制定贴身的服务,另一方面,学校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正规,同时与企业联系也比较深入,因此学校能够作为沟通学生与企业的桥梁,应该完善学校的管理作用。

1.扩充兼职信息渠道

我国高校绝大部分就业指导中心都有自己的就业网站,在网站上提供学生就业信息。因此,可以扩充就业信息的范围,不仅只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同时也为在校生提供兼职信息,方便在校生寻找就业机会。学校提供兼职信息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无需增加过多的成本,学校在与企业交流合作过程中就能同时了解企业用人的信息,仅需将信息整理并公布即可;其次,提高学生兼职的安全性,由于学校提供的兼职信息多是在学校在与企业的交流合作中掌握的,该企业的信用一般来说都比较有保障,可以减少学生通过中介获得兼职信息而产生的风险。

2.提供兼职服务咨询和指导

高校在向学生提供兼职信息的同时,应更进一步提供兼职服务方面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定期讲座、宣讲或专栏的方式,让学生知道社会兼职应具备的礼仪、技能和知识,了解申请、面试过程中的要求,以及兼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然,高校在为学生提供兼职咨询和指导服务时应掌握一个基本原则――仅提供建议,并非代替学生解决问题。因此,要避免在学生兼职过程中介入学生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培养学生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学生参与社会兼职的一个目的就是适应社会,若出现问题即由学校代为出面解决则无法实现此目的,同时也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加重学校的责任。 3.建立学生兼职档案 学生兼职有其积极作用,能够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提升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但过多的兼职工作同样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因此,在保证学生兼职权利的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兼职档案加强对学生兼职的管理。

学生兼职档案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发放学生兼职许可证以及存档学生兼职协议。发放学生兼职许可证指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时需取得学校发放的兼职许可证――学校仅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时间进行控制。为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适当的时间控制是必需的,只有学生提供了兼职许可之后,单位或个人才能够雇用学生。存档学生兼职协议指为方便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学生应将与用人者签订的协议交一份给学校,由学校负责存档,以此掌握学生具体的兼职情况。

同样应注意的是,在学校对学生兼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学校仅对学生兼职时间进行控制,以及对兼职协议的存档,而学生兼职协议的签署、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应由学生同用人者自行约定,学校不介入也不承担责任。

加强学校对学生兼职的服务和管理,能够在鼓励和帮助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兼职的同时,保证学生学业的完全,避免因兼职而耽误了学习。但是,仅由学校单方面是无法完成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补充和保障。

(二)补充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

学生校外兼职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若要加强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同样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无论是将学生兼职纳入到劳务关系依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规制,还是归入劳动合同中依劳动法来保护,事实上都不能达到对学生兼职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目的:普通的民事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由于兼职大学生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而依劳动法保护,给予大学生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则基于大学生兼职的特点,用人单位将更倾向于使用普通劳动者,反而会使大学生失去更多的兼职机会。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将所有类型的大学生兼职都纳入保护范围,以实现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

1.要求订立书面兼职协议

书面兼职协议的订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尽管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比,时间更灵活,形式更多样,从实际维权困境来看,书面的兼职协议能够将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更有效的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书面兼职协议可以提交学校存档,也保证了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了解学生兼职情况,掌握学生兼职时间,防止学生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兼职工作,影响学业的完成。

2.限制大学生兼职时间

限制大学生兼职时间,是学生顺利完全学业的保证。参考发达国家大学生兼职时间的限制,以及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规定,建议将大学生兼职时间限制在“每周不超过20小时,但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时间参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同时,为保证学校的管理,要求“雇主需取得该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兼职许可证明,否则不得雇用该大学生,寒暑假除外”,若违反此规定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保证大学生兼职不影响学业,又能够确保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同时也兼顾到学生兼职时间灵活性的特点,将寒暑假的兼职时间排除在限制之外。 3.保障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害最常见的就是工资问题,在对福建江夏学院法科学生进行的随机问卷调查中,58.42%的大学生曾遭遇过“工资权”侵害。因此,对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做出保障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重要途径。由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同时还包括了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而大学生兼职与普通就业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时应该要比普通就业者的最低工资相对低一些,这既符合实际情况,也能够避免用人单位因对大学生的过高保护而拒绝聘用大学生。可以将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标准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之间,具体比例可以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这既保证了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权益,又给地方以自主性。

四、结论

大学生兼职既可获得一定的收入,又能增加社会经验,更好地适应社会,但若无引导,势必茫然,没有管理,肯定混乱,缺少保障,必将受损,因此需要学校给予合理引导、进行规范管理;要求法律提供适当保障,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促进大学生自我锻炼、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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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3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149-02

对于大学生而言,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过程,是在校期间学习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就业实习,大学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就业增加机会。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被侵权事件频发,应该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大学生就业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为解决就业,该种实习已普遍开展,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难认定

我国立法上对“劳动者”这一概念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的一方,对于实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劳动法的保护等问题争议极大。这就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寻求法律救济极为困难。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因此,大学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尤其是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是其实习期间应受劳动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难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对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

3.缺乏公平、适当、多途径的大学生就业实习环境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毕业生人数骤增,社会没能及时给大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大多数学生只能从事较低层次的岗位工作,对于专业能力的提高效果不够理想。某些学校对毕业实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平台,对实习的全过程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影响了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和进行实习的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或者仅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实习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

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维权难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依据的缺失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对实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很少,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无法很好地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通常情况下,实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纠纷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实习单位对实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

2.政府、相关制度、劳动力市场等保护体系的缺失

政府相关部门也未能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未能足够重视,尚未建立适合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以及时解决。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相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某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只顾追求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视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只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他们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

3.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据相关资料显示,相当多的实学生未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其心理年龄还不够成熟,缺乏必备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后如选择诉之于法律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拿不出诉讼费。

三、大学生就业实习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1)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现有法律保护范围

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可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定义的立法,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劳动者实质要件的实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通过立法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实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对于未建立完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实学生可以建立合适的商业保险体系,或者建立“参照性”的工伤保险体系。

(2)针对大学生实习作专门立法

广东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但是,《条例》对实学生劳动者身份、严重劳动侵权、救济途径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实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立法,把实学生的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就实习的全过程、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构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系统工程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增强社会保障,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险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从高校教育及学生自身考虑,也应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践的有效机制。借鉴德国大学生实习体系,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

3.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实习协议对于维护权益起着重大作用。实习有学校安排和自行联系两种。对于学校组织的实习,必须强制性要求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大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也应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教学要求以及相关劳动法等规定全面规范协议内容,禁止实习单位规避责任,以维护实习的正当权益。

4.确认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者身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校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其在校生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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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4

【关键词】体面劳动;就业;价值诉求

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问题研究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课题,说它是一个老问题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就提出并关注这个问题;说它是新课题,是因为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在不断增长的同时,体面劳动概念的提出给了这个问题新的研究视角。

1 体面劳动与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

“体面的劳动”新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1]在社会学意义上,“体面劳动”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光彩活动,它集中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劳动观和社会需求,它的内涵包含着自我劳动价值观和社会认识观的双重性。更重要的是体面劳动的主体即劳动者能够获得自身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要让劳动者能意识到自己对体面劳动的一种主导性或主体性作用。从价值论层面进行解读,体面劳动包含了物质与精神两方面体面的统一。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表现出的恰是一种主体性的态度选择,需要合理正确价值观的引导。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已经促使我们不得不在新的视角下重新思考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诉求。在国家层面,我国现已经将体面劳动提升到国家决策层面。2013年4月28日,在与全国劳动模范进行座谈时强调,着力深化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局面。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2]社会环境的变迁及国家导向的指引促使体面劳动深入人的就业价值观。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接班人理应是体面劳动实践的主体之一,其就业价值取向需要达成物质与精神双层价值的统一,需要获得对自身劳动的自豪和成就感。体面劳动恰恰提供了这个视角,它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也包含了社会对知识对人才的尊重,其立足点不在于物质利益而在于尊重与价值。尽管社会一直倡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上仍然存在不少误区,比如过于追求经济价值,不愿下基层,存在消极就业心态、缺乏奉献精神等。不少大学生对体面劳动进行了片面解读,还有学生没有正确理解社会导向或者我们所倡导的理念与价值过于理想化或空泛化。鉴于此,正确理解体面劳动的理念则可以有效消解大学生当前存在的价值误解。在体面劳动的视角下,大学生可以对自身价值及社会价值实现有效链接。体面劳动理念不仅不与基层建功立业相矛盾,且它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与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所倡导的施展个人才华实现个人恰恰是不谋而合的,基层建功立业是社会对于大学生的一种社会性赞美与认可,其与体面劳动的内涵是一致的,在价值导向上更能契合青年大学生的心态。

2 体面劳动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表达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反映大学生的就业诉求。体面劳动是让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自由与安全,这一理念的提出彰显了一种全新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当下时代的对劳动者和劳动的一种尊重精神以及保障人权、以劳动者为本的价值趋向。体现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它与价值论一脉相承.[3]因而借用体面劳动的视角探讨大学生的就业诉求,不仅有助于大学生就业诉求的表达,也有助于大学生就业价值的实践。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力大军,在就业过程中,需要物质需求、社会尊重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当前社会环境大变革,就业前景机会与挑战并存,学生的权利意识、安全意识、自由意识愈随之增强。大学生的个人意愿需要广阔的社会平台展示,需要有多元化的环境包容,更需要才能施展的空间。假如其主观诉求达不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他的求职欲望或者动力就不足以支撑他做出选择与决策。因而在体面劳动观念驱使下,大学生自由表达就业诉求的广阔空间随之而来。

二是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满意度。体面劳动视阈下,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会更多的表现出多维度、多元化的倾向,而最终归结为一种价值则体现在要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科技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压力增大,社会忽略了对劳动者即实践主体人的关怀,对人的关注不够引致人的身体与精神状态产生扭曲,体面劳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前提下提出,充分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生理和精神的双层关怀。关系到大学生群体身上,体面劳动关心和尊重大学生目的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表达就业诉求,实现大学生就业的体面性、安全性,它能够激发大学生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去工作,从而更好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做贡献,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与之对应的,社会为大学生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实现体面劳动的环境,其自身价值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对社会、企业的满意度就越会随之增高。体面劳动理念的传播,促使学生正确表达价值诉求,增进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职业,进而减少学生就业价值诉求与实际工作之间的摩擦,顺利实现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满意度。

三是有助于大学生体面劳动的实现。在就业价值的驱使下大学生选择自身职业,体面劳动观念普及的背景下,大学生只要对体面劳动的内涵有深刻了解,必定会对自身对于劳动的价值判断和评论起到一种指引和导向的作用。社会倡导体面劳动不仅在于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也在与促进整个大学生群体的高质量就业与体面就业。体面劳动形成的全社会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氛围必定会对大学生就业形成有力的推动因素,从而实现大学生高素质的就业,实现大学生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往上一个层次讲,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生力军,通过体面劳动观念的引领,正视自己的职业选择,明确自己的价值诉求,则会相应的注重自己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以期顺利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

3 体面劳动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

3.1 体面劳动理念促使大学生追求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

大学生就业价值诉求主要表现在职业发展价值取向、薪酬福利价值取向、工作环境与地域价值取向、专业价值取向上。当前形势下尽管大学生择业价值取向总体上是积极健康的,但同时存在不正确的就业价值观念、消极的就业意识以及盲目的择业行为。大学生因其个人背景、环境的不一,其价值倾向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主要集中在重视个人价值胜于社会价值;重视地区差异以及经济价值的实现;重视个人发展与行业前景;重视个人兴趣及理想化的薪酬待遇,功利性倾向更加明显;追求物质利益,缺乏艰苦奋斗的品质与创业精神、竞争意识,社会奉献意识淡薄。这些如果放在体面劳动价值观视角下,不难理解为大学生更看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的赞美与认可方面的看法比较淡化。因此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体面劳动影响下大学生如何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是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3.2 体面劳动促使大学生追求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大学生表达何种价值诉求,秉持何种就业价值取向,其一定程度上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是大学生客观需求的深层体现。[4]假如其价值取向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其造成的社会问题可想而知。面对大学生所表现出来的日趋多元的价值取向,体面劳动理念的正确引导将促使大学生追求主流就业价值取向,提高大学生的职业适应观,并鼓励、支持其追求以专业为基础的个人价值实现、个体发展,使其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的需求中,实现其追求个人发展、个人价值的梦想,最终将个体价值与社会需求结合。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The ILO What it is What it does[Z].1999.

[2]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4-29.

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5

关键词 劳动价值观 现状研究 职业规划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abor Values

YU Liren, HE Wanwen

(Lingnan College,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Labor's values are cognitive value choice reflected by workers in the labor process, college students' labor values are important to their development and career employment and the whole society.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College Students explore the intrinsic values of labor; to carry out various solutions to correct the values of the labor and career planning, solve the employment problem of college students fundamentally.

Key words labor values; situation study; career planning

1 大学生劳动价值观现状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我们日常的行为习惯实际上都是个人思想意识的反应。我们从当前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择业倾向和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出其内在的劳动观。

1.1 劳动意识淡薄

大学生劳动意识淡薄,不喜欢劳动,甚至厌恶和逃避劳动,缺乏对劳动人民的质朴感情,不懂得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在发放调查问卷并与受访者沟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多数人都认为劳动是很辛苦的,但却近似地将体力劳动与文化水平低下等同起来。有部分人不喜欢劳动甚至厌恶劳动,家境条件并不富裕却热衷于生活享受,自身的物质需求高于父母的需求,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宿舍卫生条件较差。这些不会凭靠自己劳动付出收获劳动成果的人,既不会尊重劳动人民和他人的劳动成果,更不会懂得丰富的劳动成果来之不易。

1.2 价值取向功利性

由于市场经济的引导,竞争不断加剧,人们生活压力随之加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潮相继涌现,一些大学生的劳动价值观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扭曲。过度的看中劳动报酬、工作待遇、福利享受以及享有的社会地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个人兴趣、理想以及工作与个人的匹配度,并不是毕业生就业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反映了当今大学生在求职中体现的劳动观价值功利化。在职业的选择中,许多人往往是基于对身份的识别来评价某种职业,这就给自由择业带来了很大的限制与错误的障碍。这本质上反映的是大学生对劳动分工的片面认识。在职位选择上,大学生往往眼高手低,缺乏投身基层的热情,还有些学生会对一些服务业轻易定义,认为其是不体面和不光彩的。这不仅影响了自身的就业选择,还意味着会不尊重这一行业的其他劳动者。

1.3 价值判断多元化

时代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价值观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价值观,认同的价值尺度即对社会的贡献。新生的价值观有个人主义价值观、拜金主义价值观等等。这些也都在大学生身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有些人在就业中重视实现自我价值,他们不再默认传统的设定,不局限于专业的对口选择,而是有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还有些人执着坚定,“一切向钱看”,追求物质的最大化。无论出于何种心理,都无可厚非,毕竟这体现了当今时代的宽容和自由。

1.4 大学生价值主体的个体本位性

即追求自我为中心和自我本位,表现为过多的要求社会对个人的满足,但自己为社会尽义务的观念淡薄。独生子女是社会环境中单独长大的一代人,这样的成长环境容易导致性格上的缺陷,例如孤僻、不善于合作、以自我为中心、过于强调自我价值等。具有这样的性格的人,融入社会时难免责任意识相对淡漠,缺少对集体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求职的过程中,部分大学生盲目的埋头苦干,不能够谦虚求教,轻视团队的力量和前辈经验。此次调查中,85%的人在准备面试的过程中都是利用互联网获取资源,与同学交流的有73%,但与前辈交流、聆听讲座、向老师和就业指导中心寻求帮助的却不多。前辈及老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理论上,他们才能给大学生最多的帮助,但很多大学生浪费了这样宝贵的资源。

2 从个人、家庭、社会多角度塑造学生健康劳动观念

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尽管当前大学生劳动就业的主流和方向是好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就业过程中,也不乏部分学生存在错误的认知和行为。这都是劳动价值观缺失和职业规划不够科学的结果。而这除了属于学生的个人选择之外,也让我们反思当前的劳动观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2.1 从学生自身角度端正劳动观,主动就业

诚然,劳动的确有艰苦的一面,但是不可(下转第248页)(上接第222页)否认,劳动中也包含着无穷的创造意义和自我实现意义,是一场快乐和特别的生活体验。我们不仅可以感受到世界的多样性,还可以唤醒我们体内的潜能。从大学生角度来考虑,在我们人生观、世界观即将定型的关键时期,务必要自觉提高劳动认知,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去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劳动价值观。树立了正确而高尚的劳动观之后,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决不能有业不就、眼高手低、消极懈怠。要摒弃懒惰、被动、自利的负面思想,要把追求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与社会的需要与进步结合在一起,作为我们劳动的初衷和就业的目的。

2.2 鼓励学生提高创新意识,实现自主创业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的劳动也从机械的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过渡,劳动形式不断地创新,新兴行业不断涌现。机会无处不在,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独到的眼光。大学生自身应当重视个人劳动习惯的养成,注重平时的积累,重经验、强技能,不断发展个性、施展才能,探索创造性的劳动,而不局限于原有的领域,激发劳动的创意,大胆创新,开辟更多新的、适合自己的就业途径。在本次研究中发现,近7成的大学生表示在就业过程中,家庭因素对他们就业的影响较大,如家庭经济水平、父母期望、父母教育水平、父母职业和是否独生子女等。

2.3 从家庭方面培养健康的劳动观念

家庭是人类受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关键场所。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往往是耳濡目染而又根深蒂固的。因此,强化大学生劳动观教育,必须从家庭开始,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摆脱过去愚昧的劳动等级观念,正确看待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培养健康的人格。此外,还要在家庭中形成“知行合一”的劳动观教育体系,督促学生参加体力和家务劳动,增强身体素质,也可以借此磨练个人意志,真正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4 提高就业指导和劳动观教育的地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在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也是其不可替代性的重要体现。劳动观的价值在于,尽管劳动观只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其中一个内容,但劳动却是我们认识世界、思考人生、衡量价值的开始。高校要想突出就业指导和劳动观教育的地位,必须首先从两个群体做起。首先,要转变教师的观念。在教学中形成劳动观教育的目标,不仅传授知识,还要强化对学生劳动观的培养。其次,要转变管理人员的观念。务必将就业指导和劳动观教育作为一个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学校各个部门倾力配合,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在学校中形成良好的氛围。

3 结论

归根到底,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劳动价值观和职业规划在共同作用,劳动价值观的缺失和职业规划的不合理都会带来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大学生自身就业能力的提高。这一能力的培养有赖于个人、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参与。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寄望于能够引起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思考和改进,以有效促进广大大学生充分、健康就业。时代在进步,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不断涌现新的变化。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思考和努力,也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不断的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变化,最终对丰富和完善大学生劳动观教育等有所裨益。

本文为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11年度当代大学生劳动观调查与职业发展研究课题(课题批准号:2011 ZZ003)成果

参考文献

大学生劳动实践目的范文6

基金项目:北京市2014 年启明星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编号 12222994701)。

摘要:近年来,北京高校大学生参加校内外兼职的情况日益增加,同时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的种种权益侵害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一项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劳动职介市场秩序混乱等诸多复杂原因的影响,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受骗上当或权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发展。因此,需要社会、高校、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个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大学生群体的兼职权益。

关键词 :北京高校 大学生兼职 权益保障

大学生兼职热近年来在北京高校逐渐掀起热潮,兼职的种类纷繁复杂。起初学生只是在校园内进行勤工俭学,例如整理图书、清理实验室、开关自习室等,由学校按工时发放薪酬。但是学校的岗位相当有限,且薪酬较低,根本无法满足广大学生对于兼职的需求,于是越来越多的学生投入到社会兼职的行列来。在兼职过程中,由于大学生获取兼职资源有限,逐渐开始通过网络或职介机构等找兼职,而且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有些同学在兼职中或在职介机构遇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北京高校大学生兼职情况及权益状况等方面开展调查,并提出维护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相关意见。

一、北京高校大学生兼职及权益状况调查

为了解北京市高校大学生兼职及权益状况,本文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进行了调查。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到收集资料的时效性,选择了有校外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同时考虑到一年级新生刚升入大学不久的现状与四年级老生准备就业或考研的现实,本次调查主要以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为调查对象,辅之以一年级和四年级学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0份,回收有效问卷146份,有效率为91.25%。

1.兼职类型与目的

调查显示,七成大学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兼职的类型有家教、餐饮服务(小时工)、超市促销、发放传单、校园等。有80% 的学生选择做家教或课后辅导老师、65%选择发放传单宣传资料、做校园、40%选择做商品(超市)长期或短期促销、45%选择做餐饮业服务(小时工)、还有13%的同学从事礼仪服务,只有低5%的学生选择如管理、行政等对能力技术要求较高的兼职工作,这说明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一些知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其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赚取收入减轻家庭负担以及培养个人能力提升实践水平,即希望能通过课余时间的兼职增加一部分生活费,并帮助自己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交流和沟通能力。

2.兼职信息来源

由于兼职信息来源有限,北京高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或职介机构等找兼职,在调查对象中,90%的大学生曾经通过中介机构了解兼职信息,只有25%的学生通过学校的相关部门了解信息,其他还有21%和10%的同学通过老师和同学或朋友介绍了解兼职信息。

3.兼职权益损害情况

在调查对象中,有67.26%的学生认为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过侵害,没有受到侵害的学生仅占18.77%,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大学生兼职平均收入不高,通常维持在每月500元到1000元不等,小时工一般为每小时12元至15元不等,总体水平均较低。第二,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三倍薪资等,仅有20%的大学生拿到薪资补贴,60%拿不到,大学生在兼职中用人单位并不能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支付。第三,在工资发放情况上,有41%学生有过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不能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第四,大学生兼职有 8.11% 的根本没有想过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49.32% 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 27.30% 的只是达到了口头协议或保证,只有 15.54% 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第五,黑中介给学生的兼职带来的影响不小,调查中有60%同学表示中介收取费用后对他们进行敷衍或干脆毫无音讯,收取押金后根本没有按事先说定给予介绍兼职机会。第六,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采取的态度也不够积极,在65%的受骗同学中又有87%的同学是忍气吞声的,剩下的13%的同学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就是向自己的工作部门联系,但是只有6%的同学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剩下的7%的同学最后还是选择了放弃自己的权益。

二、北京高校大学生兼职权益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权益普遍受到侵害

调查数据显示的近7成大学生兼职中受到过权益侵害问题,可见高校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受骗的经历不在少数。这是因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往往经验不足,初次走向社会时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例如用人单位情况复杂、遇到工伤没能得到妥善处理、大学生兼职工资水平无保障、被强制加班而没有得到应有加班报酬等。

2.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有 41%的受侵害者表示他们在大学兼职遭遇过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一般用人单位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侵害,虽然有各种不同的手段和方式,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为拖欠或克扣学生的工资。一些单位以公司最近运转不利等等原因搪塞学生,学生工资拖欠不发,还有一些按工时计算薪资的单位刻意将大学生工时少计或不计,使大学生应得的工资不能如数到手。

3.多数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本次调查中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仅占15.54%,大多数学生未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签订协议,有些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未能体现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这说明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或者是太过于相信用人单位。即使有些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只是由用工单位单方保留一份,使得该协议成为用工单位的免责协议,失去了保护大学生权益的实际意义。

4.被黑中介骗取费用

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得到兼职的占 47.92%,在找兼职时采用职介机构。目前国家法律对职介机构的约束力不够明确,很多黑职介机构以收取中介费、培训费等方式向学生恶意收费后又不给学生提供机会,有些黑中介还以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等方式侵害大学生权益。黑中介一般采取的方法为先行收取押金后期却杳无音讯或为学生介绍临时苦工型工作,使学生安全和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收取回扣等现象。黑中介的存在一方面由于社会法律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与广大学生警惕性不高,不能够正确把握找兼职的途径有关。

5.受骗后采取维权措施消极

高校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占到60%以上,有些是受到职介公司的无端收费,还有是用人单位在工作中的权益侵害。调查显示,学生们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有些并不能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而是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沉默方式应对,能够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以解决问题的很少,不能够在发生权益侵害发生时第一时间想到诉诸法律,只能默默承受权益受到侵害。

三、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建议

1.社会加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立法

据了解,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劳动者”基本含义的界定,对于高校从事兼职的学生是否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者在学术界也存没有明确指示。如此一来,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劳动者工作条件保障制度、薪金保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权益救济制度都与学生课外兼职无缘。这样的话,当发生侵害兼职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劳动监管部门即便想管也无法可依。因此相关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学生权益更是屡屡出现。唯有将学生课外兼职中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制范畴才能彻底减少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害。同时工商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对大学生造成权益侵害的黑中介进行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大学生能依法维护自己在兼职期间的权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到侵犯的根本原因。

2.强化对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员工监管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主动地考虑大学生的发展,而不是侵犯其权益。面对当今庞大的大学生兼职队伍,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行为的监督,同时构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严肃处理以正大学生兼职市场之风。

3.高校加大对学生社会兼职的重视

学校方面应对大学生兼职管理加大重视,尽管多数学校有关于法律相关课程但多数学生只学到皮毛,对相关法律条文却没有深入了解,所以校方应加强相关法律课程尤其是与大学生兼职和毕业后实习工作等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建议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兼职服务机构来规范管理学生兼职的活动,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学生在社会兼职中遇到权益侵害的情况,可通过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推荐学生兼职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学生的权益。

4.学生自身加强自我保护法律意识

学生自身方面要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同时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慎重选择实习单位或中介机构,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通过法律等方式解决兼职中出现的权益侵害问题。学习民法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努力争取与用工方签订用工协议,不能满足于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

综上所述,兼职是大学生认识社会第一步,也是大学生形成对社会正确认识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他们将来真正工作走向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否在兼职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将来能否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因此建立一个健康良好的兼职市场极为重要,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学生自身的努力,使大学生兼职步入正轨,建立良好的大学生兼职秩序。

参考文献

[1 ] 唐思羽.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 J ] .当代青年研究,2007(11):79-87

[ 2 ] 李雅茜.高校学生兼职权益的劳动法保护探索[ J ] .青年与社会,2013(11):15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