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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1
国家商务部继2005年与发改委、工商总局正式发文实施《汽车品牌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规”)10年之后,今又推出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围绕着反垄断的核心内容,对“旧规”作出了重大改变。现将这两个管理办法作一比较,以了解其真正的变化。
保护消费者利益主题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宗义,“两规”都是为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只不过“新规”中多了“加强”两字,意味深长,似乎想要与“旧规”中的言不由衷作出区割。因为“旧规”实际效果保护的是跨国车企利益,而根本不是消费者的利益。
与“新规”相比,“旧规”中的第三条“汽车品牌销售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被取消。在“新规”中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销售的经营者,并也没有诸如汽车供应商“授权”等内涵,也没有“旧规”中强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内容。为了贯彻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新规”在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中,特别指出,“经销商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另外还有明码标价(含汽车配件)、“三包”信息、不得强制限定保险等等内容。
垄断的桎梏行将去除
“旧规”四十条“二”中规定:“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条实际是形成垄断的根源,因为经销商之所以能够通过销售汽车养家糊口,或者赚大钱,均拜汽车供应商“报送材料”所赐。实践证明,这除了形成垄断之外,也是汽车行业腐败丛生的一个诱因。好在此条规定早在2014年7月31日被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制”的一纸规定所废除,但迄今留毒并未完全肃清。但“新规”的出台将可能是一个分水岭。
“旧规”中第四章“品牌经销商规范”中第26条、第27条中分别要求品牌经销商要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要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在“新规”条款中,所有这一切都是被豁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了9条限制行为,诸如限制经营其它供应商产品、压库存、禁止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转售、承担广告宣传费、指定经营场地的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等等供应商、搭售其它商品、干涉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行为。应该说,“新规”制定者对汽车供应商的霸道行为了解得非常清楚。
另一个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使用中保障权益的维修问题。对此,“新规”中有明确规定。同样是“行为规范”章节,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第十六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
实际上第十六条内容在2005年交通部第7号令“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中已有非常类似的明确规定,只是无人理睬而已。而在“旧规”中,有关售后配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汽车供应商掌握了品牌经销商,以及配套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生杀”大权,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许多摆不上台面的“条规”。譬如,配套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所生产的售后配件品种只能供应给所配套的主机厂,不得擅自向独立售后渠道发售;也不得直接销往品牌汽车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售后维修配件只能由主机厂供应,不得向其它汽车零部件厂商采购;品牌汽车经销商也不得把售后配件向社会独立维修企业销售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造成当前4S店维修价格奇贵,导致汽车消费者在过了“三包”索赔期之后,纷纷“逃往”社会独立维修企业的根本原因。
最后,在“新规”第四章罚则条款中,“板子”可能打在汽车供应商身上的有8条,可能打经销商的有6条,可能共同担责的有4条。而在“旧规”中,则看起来各打50大板,但实际上是解释权掌握在汽车供应商手中。从这一点看来“新规”有进步。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2
新年伊始,汽车业三个重要文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反映了汽车业反垄断的新形势。
1月7日,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会上透露,《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从2015年6月开始起草,已经历四个步骤,下一步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于今年5月上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核。张汉东指出,《汽车反垄断指南》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预防汽车业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在增进执法的透明度,确保科学、有效反垄断监管的同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降低汽车业经营者成本。
同一天,商务部起草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业内反应比较强烈,主要认为这一办法实际上把汽车销售的主动权全部交给了汽车制造商,形成对汽车销售渠道的垄断。
最近,交通部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反垄断成“新常态”
由于汽车产业链非常长,关联面非常广,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汽车业反垄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针对汽车业执法的过程十分艰难,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样困惑。而我们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在纵向垄断限制方面主要规定了与价格有关的行为,但实际上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还有许多非价格类垄断行为,如数量、地域和市场划分上做一些约束,都需要做一些细化规定。
另一方面,汽车业竞争态势早已发生变化,国际汽车反垄断的重点已经从新车销售转向售后服务领域,相应的法规也有变化。欧盟自1985年以来一直实施专门针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做过多次调整。欧盟委员会一位司长说:“市场永远处在变化中,每隔10-15年,我们就会进行规则调整。”近年来,欧盟认为新车销售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已没有必要继续适用专属豁免条例,但由于汽车维修及配件供应商仍存在许多限制、扭曲竞争的行为,2010年5月,欧委会颁布了适用于汽车售后服务的《2010年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旨在保障独立维修商和获取配件及技术信息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欧盟汽车维修和配件供应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从2014年8月以来,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先后对宝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东风日产等整车汽车企业以及旗下品牌经销商做出反垄断处罚,日本住友、电装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也被有关部门处罚。大家都感到比较突然,但是今后反垄断调查和处理会成为新的常态。
我们政府的三个征求意见稿,就是在总结汽车反垄断经验教训、汽车业反垄断形势变化的基础上,参照欧盟等国际汽车反垄断文件,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来的。这三个征求意见稿非常重要,形成正式文件后,将对现有的汽车营销模式和售后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会非常大。
重构销售竞争格局
原来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饱受争议,原因就是这个办法造成了厂家的垄断。该《办法》的核心是“授权”,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且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而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销商可以不经供应商授权出售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进口汽车(所谓的“平行进口”);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能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能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不能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能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的重点内容是对主机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关注配件与售后市场的限制竞争问题。《指南》明确指出,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不应限制配件的外采、外销;不应限制售后维修技术信息的供应渠道等。
目前,我国二手车交易中存在一些行政垄断行为,阻碍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对此,《指南》认为,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出台相关规章制度限制二手车流转,将会触犯《反垄断法》,因此在《指南》正式出台后,目前影响二手车流转的地方限迁政策将有望解除。
据报道,《指南》初稿明确厂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这将有效促进售后环节的竞争。也就意味着4S店所用的配件有可能是出自厂家直接提供,也有可以是4S店从平行进口渠道获得,还有可能是非原厂但与初装件同等质量的配件;而反过来说,消费者在独立维修店,也有了使用到原厂配件的可能。
因此,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后,必将引起厂、商、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调整,打破厂家垄断,出现新的竞争格局,也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4S模式面临大挑战
去年6月,有的媒体发表文章《汽车4S店的丧钟已经敲响》,认为“4S店体系已经不符合当下社会的发展形态和消费者利益,会很快死去。”
其实经销商大规模面临困境已经不止一次,比如2004年、2008-2009年、2012年等,都是出现在汽车市场增速下滑的时候。有的专家指出,“中国的汽车经销商正面临盈利下降的难题,部分是因为运营p人力和财务费用的上涨,也因为过度依赖新车销售业务(价格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新车利润减少)。汽车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汽车经销商一直承担着巨大的资产负债压力。为了满足资金需求,经销商杠杆率很高。64%的受访者将地区商业银行贷款列为融资主要渠道之一。”现在的汽车经销商融资渠道极为单一,中小企业贷款极为困难,这是资金紧张的根本原因。如何解决汽车经销商融资难是各方面要参与的课题。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3
我国汽车交易市场,特别是有形市场大多是在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个特殊产物,比现在的4S店、专卖店先行了一步,在汽车流通领域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消费的升级,如今汽车交易呈多元化形式,汽车有形市场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引起业内激烈的争论。
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会上强调,汽车贸易作为汽车产业的一部分,不仅是汽车工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形成新的增长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务部了汽车贸易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汽车有形市场的老总们汇集京城,会上就《办法》出台后的一些存疑进行探讨。
如何客观评价有形市场
现在有形市场发展非常快,有形市场与4S店之间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各地有形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下述方面:
一是交易量大,京城汽车交易量的50%以上是由有形市场的业态实现的;杭州2006年的上牌量是12.35万辆(新车),其中杭州汽车城的交易量达到5.7万辆(新车),如果加上旧车就是17万辆,再加上汽配,全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是促进了汽车消费,它最初大卖场式的经营形式及特色,大大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对汽车消费的热情。
三是为厂家提供了一系列前沿的服务,具有窗口作用。尽管4S店进驻有形市场后,把客户带回店面完成交易,但仍回到有形市场办理一站式手续。
四是著名汽车品牌争先恐后在有形市场里建4S店,看中的是有形市场的品牌响,它在汽车行业的地位不可忽视。
五是降低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因为有形市场进驻成本低,且一站式服务可为客户节省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
六是促进行业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了充分对比价格、选择品牌的余地。
七是多功能服务,如今的汽车有形市场各种设施、服务都在完善,很多汽车市场集健身、娱乐等功能为一体,与过去大卖场式的汽车有形市场已不可同日而语。
八是有形市场就像个365天不落幕的汽车博览会,常年展示,培养了大批消费者购车的热情,培养了大批潜力。
九是汽车有形市场提供的消费者交易动态、价格动态、市场信息等,比4S店提供的信息更能说明问题。
十是4S店与汽车有形市场的融合在进一步加快,4S店已充分认识到互补、双赢的重要性。
十一是符合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他愿意比较,他不愿意到一个专卖店看完了再跑很远的路去另一个品牌的4S店看车,他愿意在一个集中的地方去选购。
市场提供什么?不是仅提供场地,场地哪里都有。市场第一是提供交易机会,在你这里做比别人的交易机会多;第二是提供资源的整合,即一站式服务等;第三是提供更规范的管理。汽车有形市场正在向此模式发展,以提高服务、加强管理、促进交易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存疑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说:“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经销商普遍认为《办法》强化了品牌的垄断地位,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被更加弱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办法》规定了厂家高度的销售控制权,汽车经销商必须在得到汽车厂家品牌许可之后才可以销售汽车,汽车生产企业掌握了汽车流通企业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必须听命于厂家,把本应该由市场来调控的自由竞争环境变成了由厂家审批认可的行政管理机制,强化了市场的垄断。而消费者则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什么叫品牌?这里面应该有一个严肃的内涵和外部的界定。如吉利的销售商在建店时,厂家许诺其可以经销吉利的系列产品。可《办法》出台后,吉利又出了“自由舰”,是否又要开辟一个网络?比如经销商建了别克专卖店,以前可以卖别克赛欧,现在又出了雪佛兰,莫非还要建个别克雪佛兰专卖店不成?
另外,由于《办法》规定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要按照汽车厂家的要求建设统一的店铺,建设统一的汽车品牌的形象系统,建立本品牌的售后维修保养体系,从而压抑了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品牌建立,造成同一品牌下服务无优劣的假象,强化了汽车品牌形象,弱化了实际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肯定和强化了4S店的经营模式,而否定或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
做汽车市场,必须充分考虑生产厂家对布点的指导思想,厂家说你不能在这儿开店,你就开不成。这是中国特色,汽车厂商的发言权太强。包括很多经销商老总讲到,中国4S店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越来越高,为什么?根源在厂家的发言权,投资5000万的中标,投资4000万的不中标,你投不投?不是老板都愿意烧钱,你得屈服,否则不给你车,或一辆车加价3万。
关于品牌管理办法,客观地讲应该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市场不像奔驰百年老店,叫奔驰H、奔驰E,变化太多,怎么能叫品牌管理办法?另外,造成一定的垄断,特别是造成进口车的严重垄断。
我国现在汽车产业大部分是国外投资的,意思是说外国老板帮助中国发展汽车产业,是这样吗?他们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汽车产业还是来赚钱的?来占领中国市场的?
从《办法》感觉到在整个汽车产业链上,权力、利益和责任不公平。比如经销商,拿到一个品牌的销售权,他要送多少钱?走多少关系?从拿品牌到建店到销售,全部的话语权都在厂家,责任却全部由经销商承担。利益、权力和责任的不公平,造成汽车销售行业的一些怪现象,所以现在汽车销售行业不是很健康的在发展。
《办法》出台的本意是为了规范市场,结果是拿中国汽车销售渠道控制权做代价,被外国跨国公司的利益集团所垄断。另外,《办法》出台说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汽车“三包”政策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何到现在都出台不了?阻力到底在哪儿?还是在厂家么,因为厂家控制了市场的销售渠道,所以“三包”政策要通过肯定要厂家同意。假如说相关部门要真正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好好整顿一下汽车后市场。现在的4S店,只有1/3是盈利的,1/3持平,另1/3是亏损的。即使盈利的4S店也不是在销售上的盈利,最大的盈利点是维修。
目前建4S店,在一些中小城市可以说90%是被迫的,没有办法,厂家要求建4S店。4S店是没有错的,现在广本、别克等都做得很好。但作为中小城市做4S店是非常困难的,应有对应措施,因地制宜,不妨在原有的基础上稍微整改一下。
说到厂家的话语权,厂家代表认为在做销售计划时都是经销商说了算,然后厂家根据经销商的意见反馈信息。任何一个厂家不希望他的经销商亏损,这对他的品牌也不利。
现在中国的消费者看好4S店,认为其规范。不错,4S店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营销模式,但绝不是唯一的,不能将有形市场和4S店对立起来。4S店也好,专卖店也好,在中国汽车消费和汽车经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迅速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标准,推动市场的规范是关键。
自《办法》实施,今年中国的进口汽车就涨价了。
赞同多元化业态并存是很多经销商的观点。他们认为《办法》应该进一步完善。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4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姓驶В辖钏酱妗?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制度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见附件)。
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分别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并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约定范围内的,根据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约定范围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按建筑面积误差比,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结算房价款。
四、商品房预售、销售,其阳台均应以规划条件确认的封闭式或非封闭式为依据计算面积。
规划管理部门原批准规划条件为非封闭式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后,欲调整规划条件改为封闭阳台的,应按照88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说明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的各项用途、所在位置(楼层、房号)、被哪些楼层分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如物业管理用房)因多用途混用而空间四至不明确,且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应附图纸予以确定,并作为其预售合同的附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备案的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在买卖合同中如实载明。在预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向买房人公示。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买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应买房人的要求对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进行实地核查。
八、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先分别核实买卖合同中所附共有建筑分摊部位,与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备案的一致时,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买卖过户和产权登记。
九、商品房面积测绘单位应建立商品房测绘面积查询制度。买房人对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到商品房面积测绘单位查询所购商品房面积测绘情况。
十、根据本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和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处理方式的条款。合同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广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十二、自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企业销售管理办法范文6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部门:市场科、储运科、售后服务科、驻外分公司、驻外营销点;
部门性质: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
管理权限:受分管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产品的经营销售过程中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各销售环节实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1.坚决服从分管领导统一指挥,认真的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销售管理制度。拟定销售管理办法、产品及物资管理制度、明确销售工作标准、建立销售管理网络,协调、指导、调度、检查、考核;
4.负责编制年季月度产品销售计划。并按时交计划生产、财务部门,便于统一平衡、合理下达计划、组织生产作业、及时回扰资金。同时,随时关注生产计划完成进度和监督产品质量问题;
5.负责产品入库出库核对工作。进出库产品必须手续完整齐全,验收及时,标明型号、规格、数量等,出入库单据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认真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
6.负责库存产品的保管。认真保管在库产品,做到永续盘日清月结,堆放整齐,经常核对库存,出入库产品及时按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逐笔登记台账,达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保证账、卡、物、资金四对口,做好在库产品的防火、防盗、防损工作,确保库存产品的安全;
7.负责组织年度在库产品及物资的期末盘点工作。在盘点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弄清责任,做好原始记录,分别按程序办理调整账目手续;
8.负责编制销售统计报表。做好销售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汇总填报年、季、月度销售统计报表;
9.负责驻外分公司、营销网点销售调度及运输工作。及时汇总编制产品需求量计划,合理的平衡产品供货计划,做好对外销售点联络工作,组织产品的运输、调配,完善发运过程的交接手续;
10.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合理有效地开辟新的经销网点,努力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11.负责对营销网点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管理、监督、协调、考核等工作;
12.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经常走该用户,及时处理好用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13.负责拟订本部门工作目标。抓好对所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考核、考评与管理教育工作,关心营销人员的生活及思想动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经济犯罪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