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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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审核商品房销(预)售面积;

    (三)审批商品房销(预)售信息的和传播;

    (四)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

    (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施管理;

    (六)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管理;

    (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商品房销(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销(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三)持开发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持开发建设项目已缴纳的各种税费票据证明;

    (五)持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书;

    (六)已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进行全面施工建设,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照片;

    (七)提供书面投入开发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向境外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同时提交向境外销(预)售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商品房销(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销(预)售商品房的企业,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件、材料及预售方案到市场办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在境内销(预)售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符合境外销(预)售的,核发《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核发《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销(预)售商品房屋。

    第七条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到市场办办理商品房销(预)售面积审核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异型建筑或公共(公用)面积分摊较复杂的工程项目须报市场办确定计算方案。

    经审定的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转让投资额超过25%、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属整体销售房屋行为,须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条  销(预)售商品房,购销双方应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的统一合同文本,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刷或复印使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介凭市场办批准文件予以商品房销(预)售广告,并在广告中标明批准文号。无批准文件不予商品房销(预)售广告。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预)售可以委托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或经纪人时,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或经纪人。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销(预)售价格由政府审定;

    (二)其他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住宅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价格,在销(预)售前,将所定价格及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按市场调节价销(预)售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比率,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

    第十五条  销(预)售商品房的阳台价格:

    阳台悬挑宽度为1.2米,销售价格按常规计算;悬挑宽度超过1.2米的部分,封闭的阳台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按70%计价,不封闭阳台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按35%计价。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到市场办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临时许可证》及办理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手续的同时,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内,房地产经营企业须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送交房屋所在地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备案。购房人持商品房购销合同、辽宁省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商品房交易批复、商品房准住通知,到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销(预)售商品房必须先办理土地变更及土地增值税手续,其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场办责令其停止销(预)售,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一)商品房销(预)售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1至3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销(预)售面积审核手续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履行审核手续;

    (三)未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开发建设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预)售活动;

    (四)未经审批委托新闻媒介商品房销(预)售广告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

    (五)未经批准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处以1至3万元的罚款。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2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包括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婴儿奶粉。

销售奶粉不能赠送礼品

《办法》中提到,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此前,我国自1995年一直沿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其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

包装须注明“提倡母乳喂养”

就像香烟上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一样,为了倡导母乳喂养,《办法》中规定,母乳代用品上要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包装上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各行业禁止设计、制作、、或者变相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

医院不能宣传母乳代用品

在个别妇产医院,曾有医务人员向孕妇赠送奶粉厂家的一些小礼品。《办法》此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特别是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3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协助公安部门协调相关7个省份彻查假冒乳粉流向,特别是追查网络销售假冒乳粉流向的同时,依法严惩冒牌乳粉犯罪行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已派人紧急赴上海实地督查,并要求相关省份彻查乳粉流向,严惩冒牌乳粉等欺诈行为,确保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由于涉案销量巨大――假冒乳粉1.7万余罐,销售面广――经过郑州、徐州、长沙、兖州等地经销商,并进一步销往全国多个省市,这一事件将对雅培当前及未来业绩造成巨大损失:一方面假产品挤占雅培正常的市场销售,另一方面假奶粉价格对企业正常价格管控造成巨大干扰。最重要的,该事件发生将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情绪。近年,由于负面新闻不断,加之跨境购对其产品及价格产生冲击,雅培业绩整体处于艰难前行,而此次事件出现,对当前及未来其市场业绩增长无疑雪上加霜。

此次假奶粉事件表明:一是口碑较好、利润较高的国际知名大品牌成为造假重点针对对象,通过简单再加工,造假者将几十元廉价收来的产品换手卖出上百元,从中谋求暴利;二是由于电商及跨境购快速发展,让三四线以下地区消费者可以买到便宜国际大品牌,同时也为造假者提供渠道便利;三是造假使用其他合格奶粉作为原料,具有明显迷惑性,为监管增加了难度,通常市场抽检很难发现此类造假行为。根据上海公安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乳粉进行产品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从深层次来看,造假者利用了渠道商盲目逐利、互联网碎片化销售以及奶粉真伪识别薄弱的空子。近年,随着电商及跨境购快速发展,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日益呈现出以下特征:来源广、品牌杂、跨境购电商碎片化,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特别是针对使用合格产品进行品牌造假,很难监管。同时,由于受消费者追捧,一些国际大品牌奶粉成为炙手可热产品,通常经销商从企业拿不到,或者拿不到足额的产品,为满足下游终端市场需求,不得不从其他不明渠道进货,包括跨境购从海外商家拿货,但由于缺乏对不明货源的把控,让假货大行其道进入市场。

由于雅培假奶粉事件影响巨大,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信酝酿已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将会很快出台。长期来看,政府将围绕新版食品安全法加快构建从生产到销售、从国内到国外、从线下渠道到线上渠道的无缝监管,造假者将难逃法眼。

具体来看,奶粉配方注册制实施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0月],会清理一大批品牌,一批中小经销商和运营较差的零售终端商将退出市场。随着品牌数目减少,生产商将拥有绝对话语权,并更加珍惜自有品牌,对于渠道管控、产品流向及销售管理将更加严格。而大型经销商将与生产企业直接建立互信合作关系,产品来源及去向管控也将更加严格。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民宿的申办

㈠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㈢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卫计、公安(治安、消防)、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并下发,各区参照印制。

㈣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四、其他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民宿集中区域,各区政府应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消防站。

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各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5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其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县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工作的现状,给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管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充分发挥对食品综合监管的作用,当好政府的“抓手”,在经贸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单位配合下,从8月3日至25日对全县的生猪屠宰情况进行系统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32个,分布在全县18个镇,其中龙头企业赣榆县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个(分布于全县各镇、地区;主要担负全县的猪肉市场供应),另有赣榆县润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镇)、金韩食品加工厂(金山镇)、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镇)及赣马肉类加工厂(赣马镇张元村)等4个。2004年全县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生猪25万余头,今年至今屠宰生猪近20万头,全年预计屠宰生猪26万头,这些定点屠宰场基本是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生猪防疫屠宰加工、检疫(验)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生猪的屠宰加工、检疫(验),检出的病猪及产品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费。同时,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实施要求以及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开,私屠滥宰及病死猪上市现象得到遏制,保证了上市猪肉的安全、放心,生猪市场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自从我县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定点屠宰生猪全部经过检疫合格,既保证了鲜肉的市场供应,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现象,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有效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大量偷税逃税现象。三是增加就要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保证了一方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四是减少因私屠滥宰造成周边的噪音和废水污染,净化城市环境。五是推动了我县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和城市肉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由于该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主要是:(1)发展不平衡。镇与镇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差距,表现在有些地区认识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别是撤乡后的个别地区,管理工作滞后,走“回头路”,私屠滥宰现象还存在,给肉品安全、放心带来很大隐患;(2)个别屠宰场管理不严格,劣质肉品出场上市及支持个别经营户夹私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3)部门之间不协调,场外补检仍未杜绝。部门配合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肉品流通市场监管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履行职责易出现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执法监管不到位。(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进行场内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仍有个别定点屠宰场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5)屠宰场管理体制老化,迫切需要尽快进行改革改制。

(二)生猪检疫工作基本情况

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全县十八个镇派驻动物检疫员78名,担负着全县的动物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工作。目前我县动物产地防疫推行报检制度,检疫员在接到报检电话后两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检疫工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按时到达当地的定点屠宰场及肉联厂施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补检等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专门安排4名监督工作人员入驻县城新东方贸易市场,每天早晨三点起床,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证验物。对查获的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补检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仅今年上半年就查获未经检疫猪肉792头,销毁病死猪58头。

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我县生猪检疫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1)检疫员严重缺乏,现有派出检疫员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体改落聘人员,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甚至还是离退休人员;(2)检疫人员素质不一,工作不够规范;(3)检疫员在全县分布不均,有的镇只有一名检疫员,检疫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的镇一个检疫员也没有,无人干检疫工作。(4)硬件投资不足。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凭经验和感观认识进行判断。因此,在对生猪检疫工作上是面临“四无”状况,即无人员队伍、无专项经费、无交通工具、无执法手段,由此造成我县销售病死猪和“小刀手”的情况仍然存在的,给全县人民尤其是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用肉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一些用肉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从不具备资质的摊点购进未经检疫肉制品同样造成安全隐患。

(三)工作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要指导、检查、督促各镇及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帮助各镇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强化部门职责。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要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就要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3、严格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从生猪收购及检疫、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注水肉、劣质肉出场上市。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厂)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

4、突出重点环节。一是抓源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从屠宰管理工作的源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抓起,切实地要求定点屠宰场抓好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饭店。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要从保障在校师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购买有问题猪肉,只要把好“供”和“购”两个方面,一定能够降低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的用肉安全隐患。

食品销售管理办法范文6

由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牵扯部门较多,任务面广,各自工作又自成体系,难以形成综合性的调研报告,我们此次以市商贸局、市工商局为主,主要针对商品市场的发展现状、问题作了一些调查。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我市市场体系的现状,也对当前我市市场体系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提出今后的一些需要进一步努力和加强的工作。

由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建立现代市场体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重道远,尚需进一步努力落实各项措施。

十一五期间,我市提出了以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为重点,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彰显古都风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学习型和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西安,向着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大城市目标迈进的指导思想,对如何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市场体系的发展实际,我们提出了发展与规范并重,形成政府和社会各方合力的发展思路。通过大力发展商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市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市场环境等措施,来促进我市尽快建立统一、公平、开放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市委、市政府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管理提供参考。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完善功能、扩大消费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拓宽消费层次领域,完善城乡服务网络,发展新型营销业态,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了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十五”计划的完成和“十一五”计划的全面展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市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将持续扩大,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继续加快,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将快速升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会进一步加强,竞争也将更为激烈。面对这样的大背景,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体系,以更好地适应时展的要求。

一、我市市场体系发展现状

我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按照 “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发展理念,以“发展大商贸、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为目标,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我国商品市场快速成长,市场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商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初具规模。形成了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多门类的商品市场体系;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市场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商品市场格局和遍布城乡的流通网络和商业网点设施。目前,全市商业网点已达14.59万个,千人拥有网点数20.3个,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近50个,其中大型综合超市26个;零售企业中年销售过亿元的商场有15家;全市拥有各类交易市场514个,XX年成交额290亿元;全市拥有餐饮业网点3.28万个,XX年批发零售餐饮业实现增加值168.30亿元,同比增长12%;全市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1500多家,三星级以上宾馆56家;大型现代化专业展览馆3个,总面积10万平方米;购物中心、百货商店、连锁超市、仓储商场、家居中心、专卖店、专业店、便利店等各种新型业态蓬勃发展。

(二)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33.20亿元,是“九五”时期的1.7倍,年均增长12.2%。XX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6.48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5.2%,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商贸业拉动全市gdp增长由XX年的1.15%提高到XX年的1.49%,贡献率不断提高。五年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绝对值一直保持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第一位和西部省会城市第三位,商贸业已成为西安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三)商品市场的现代化步伐明显加快。在近5年时间里,我市市场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经营业态不断创新,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全市连锁企业已从XX年的45家、850个门店,发展到XX年的93家、1298个门店,涉及行业40个,销售额超过75亿元,同比增长33.92%。现代物流配送方式和相关技术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广,社会化物流配送服务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批现代化、信息化的商业设施正在建设和应用,商场店铺设施、条形码的普及、自动销售管理系统的应用、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建设都取得了较快发展。全市大中型零售企业80%不同程度的采用了计算机管理,70%以上的连锁企业建立了自动销售管理系统,世纪金花、民生、国美等重点流通企业在逐步建立完善对外信息交流平台的基础上,开展电子商务的有益尝试,建立了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网上商品交易系统,顺应了信息化社会发展潮流,商品交易的手段进一步丰富。

(四)商品市场的对外开放取得了重要进展。几年来,通过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共新建大型商贸设施50多个,完成投资40亿元,建筑规模超过150万平方米,为商贸业发展增强了后劲与活力。尤其是吸引国际知名企业和外埠品牌企业投资我市,国内外一些著名的大型商业集团已纷纷进入我市市场,带来了先进的业态形式和管理技术,促进了我市市场的竞争。几年来,共引进外资约1.2亿美元,内资约30亿元。目前,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百事可乐、易初莲花等世界500强企业均已在我市投资;外埠的家世界、人人乐、国美、苏宁等品牌企业已在我市建店,经营规模不断壮大。

(五)市场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与商品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相适应,我市加快了市场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进程,在认真贯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又结合我市实际相继制订出台了《西安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西安市零售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西安市商贸业行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西安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西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西安市连锁业发展规划》、《西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西安市餐饮业服务规范》、《西安市农改超、集改超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的意见》、《西安餐饮业行规行约》、《零售业服务规范》、《美容美发业服务规范》、《西安市商业企业价格公约》等十余部行业规划、规定及规范,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市、鼓励竞争、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六)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位。近几年我市担负市场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经济户口管理、行政审批、首办负责制、企业登记注册、市场巡查、属地监管等市场监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在全市全面推行了商品准入制度,积极实施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全程监管制度;建立了企业信用数据库,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的建立;加快完善行政综合执法网络建设,初步构建起了以准入服务、信用监管、消保网络、快速执法、调度指挥、技术支撑为重点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各职能部门加强合作,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虚假违法广告、商业贿赂、非法集资、安全生产等专项执法行动中,有效地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在整治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查处违法经济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