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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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劳动实践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1

[论文摘要]分割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大学生择业面临着较大的职业选择风险。在职业风险约束下,部分大学生选择等待性或自愿性失业以暂时规避职业选择带来的风险,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追求个人职业价值最大化。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善—信息不完全,市场呈明显的分割状态,加剧了大学生职业选择的风险性。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呈多元分割状态,许经勇和曾芬任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表现为三个方面:城乡分割、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差别、地区间居民个人收入差别(许经勇、曾芬任,2000)0李健民(2002)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多重分割交织在一起,即城乡分割、地区分割、部门分割、正式劳动力市场与从属劳动力市场分割等。本文借鉴赖德胜的提法,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可以分割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上的生产部门主要是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企业(乡镇、村及村以下办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两大类)。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又可分为两大块:一是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工资水平较高,且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二是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这一部门工资相对较高,待遇比较好,但职业风险比较大,还包括一些小型企业和社区服务部门,这些部门工资较低,待遇比较差,没有社会保障,工作亦不稳定,属于非正规就业部门。由此,我国分割劳动力市场具体可以体现为城乡之间及城市内部行业之间的分割。

为了弄清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在职业风险约束下,大学生职业选择的行为特点及其对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影响。本文以武汉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为例,对大学生择业行为进行了调查。选取好、中等偏上、中等、中等偏下各4所高校,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55份,涵盖教育学、外语、社会学、计算机、经济学、广告、化学、机械等多个专业。

二、分割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大学生职业选择现状

1.职业价值判断标准

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大学毕业生择业的最大愿望是实现职业价值最大化。从大学毕业生择业行为看,其择业标准依赖于对职业价值的判断。以往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调查研究,主要是从工资收入、个人兴趣爱好、福利待遇、生活环境、工作稳定性和发展前景及职业地位和声望等方面进行考察。从个体收益的角度看,可以将这些因素归纳为物质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个人收入效应和职业效应两个方面,其中收入效应,指的是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收入和间接影响收入的其他利益。职业效应,是指某一种职业为就业者带来除经济收益外的其他利益,比如地位、声誉、精神享受等。

为了很好地揭示职业选择及其风险之间的关系,从个体收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代大学毕业生职业价值观的特点,本文选取了大学毕业生择业过程中趋同性较高的“职业收入”、“职业转换成本”、“职业声望”和“职业环境”4个因素作为大学毕业生职业价值构成的主要指标。

2.城乡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择业现状

体现城乡择业行为的标准主要是“是否愿意去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统计显示,愿意去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的大学生占的比例并不高,仅占21.9,而不考虑去农村或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的比例占24.5。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有较多的大学生会考虑去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占到了总体比例的53.6 % 。

在影响去西部、农村、基层就业的主要因素中,各因素所占的比重依次为:没有发展前途(42.6 % ),环境不好( 39.8% )、待遇差(39.3% ),信息不灵通(32.8% ),户口障碍(27.2% )。调查结果和大学生择业特点基本符合,即“个人发展前途”或“单位发展前景”是大学生择业的第一要素,“工作环境”及“待遇”紧随其后,“户口障碍”因素所占的比例虽然不是很高,但仍是影响大学生去西部、农村及基层就业的重要因素。

3.行业性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择业现状

劳动力市场的行业性分割体现在不同的单位性质上,本文以“最想去的工作单位”以及“影响择业的主要因素”为选项对大学生择业行为进行了调查。

“最想去的工作单位”:包括6个二级指标,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前三个单位属于收入一般、风险较低的职业,后三者属于高收入高风险的单位,其中乡镇企业在不同的地区情况完全不同,在多数人的观念中仍然认为乡镇企业收入一般,且风险较大工作稳定性较差。从大学生择业行为看,30.3%的大学生选择了事业单位,40.1%的大学生选择了国有企业。选择党政机关和民营企业的大学生斗匕例持平,分别是14.1%和15.0,虽然党政机关工作较为稳定,但进入相对不容易,民营企业进入门槛不高,但职业风险也相对较高。外资企业职业风险较高,但收入也较高,是大学生青睐的类型之一。乡镇企业收入低,环境差,大学生对该类部门的认同比例较低,仅为2.6。

在影响择业的因素中,个人发展前景(73.0% )、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71.6% )、单位发展前景(51.1%)分别排在前三位,工作的稳定性(35.8% )、工作所在地及其环境(31.7%)、解决户口问题( 24.8%)紧随其后。

三、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职业选择的风险性分析

(一)分割劳动力市场职业选择面临的收入风险

1.城乡及行业收入差异与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我国城乡收入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差距几乎一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按现价计算,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民高出1578元,2004年高出6486元,2006年高出8172.5元。也就是说,在过去17年期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扩大了近10倍。

从城市内部各行业部门收入水平看,由于各部门工资决定机制的不同,其工资水平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具体可以从城市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来分别加以考查。首先,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其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工作稳定,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完善。其次,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以外企、软件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为代表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其管理体制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较为明确,就业者普遍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而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服务性行业为代表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工资水平不高。

我国城乡及城市内部行业间收入差异明显,己经构成了一定的劳动收入风险。对于风险厌恶型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为了分散城乡及行业部门间的劳动收入风险,大学毕业生不会选择进入农村劳动力市场或者城市体制外次要劳动力市场,而愿意进入收入水平较高,风险性较小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 2.职业转换成本及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职业转换成本,也称工作转换成本,是指一旦就业后想要离开原单位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工作接受成本,工作离开成本、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

在我国乡一城职业转换中,职业接受成本和职业离开成本是次要的,主要是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很高。在农村和乡镇,大学毕业生十分稀缺,就业单位一般不会轻易让其流失,通常以漫长的工作年限和高额的违约金等显性或隐性的约束,防止人才流失。大学毕业生一旦选择农村劳动力市场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被“锁定”在农村,风险成本较高。

由表3所示,我国带户籍人口流动的比例非常低,其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升学户籍流动和从城到乡的流动等。可见,户籍制度实际上使大学毕业生一旦将户籍迁到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在短期内要再迁回大城市的风险相当高。

在城市内部行业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职业转换的接受成本是很高的,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那些交通费、邮费、电话费、报纸的广告费等。间接的成本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工作搜寻所花费的时间内一个人可能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或收入:另一方面的机会成本更加重要,这就是决定放弃当前的工作机会继续进行搜寻时所放弃的收入。职业转换成本越高,大学生可能面临的损失越大,风险性也越高。

(二)分割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效应的比较与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1.职业声望的比较及其为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效应和风险

职业声望是人们对不同职业的价值评价,从事不同职业的社会成员,会因其职业地位和职业声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威望、权力和财富,故社会成员谋求职业地位较高、职业声望较好的职业是个体获得心理满足并肯定自己社会价值的必然选择。

根据现代风险观,不同职业选择为个人带来的声望及地位的“损失风险”亦不相同。在本次的调查过程中,选择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的大学毕业生人数分别占到了前三位,而选择去乡镇企业的仅占2.6%。同样地,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去沿海地区,而愿意去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连1/4都不到。除了收入差距的原因之外,职业的社会声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大学毕业生是我国人才层次中较高的一类,去乡镇企业或者农村、西部等基层单位工作难以让大学生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社会价值的肯定,一旦选择在该类地区或行业工作将面临较高的社会声望及地位的“损失风险”。

2.职业环境的比较及其为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效应和风险

‘职业环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从其为个体所带来的效应看,它包括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其中工作环境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包括工作单位的硬件设施、环境美化以及工作地区的自然条件等;人文环境主要指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礼仪、人际关系和安全环境等。

在我国,农村一直都是落后的代名词。多数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生活环境、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乃至文化氛围的建设依然较为落后。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高密度人口、建筑、财富和信息已经成为城市的基本特征。城市不仅基础设施良好,硬件设施完备,而且城市中多种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并存,文化交融速度较快,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视野更加宽阔。

城市内行业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以国企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以外企等知识技术部门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外主要劳动力市场,其工作条件较为优越,企业文化氛围良好,完善的培训体系能为个人提供不断向上发展的机会。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2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实习权益;法治保障

一、大学生校外实习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日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的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现象很普遍。但在劳动中权益受侵害的同样不在少数,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大学生的这种劳动争议得不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大学生在实习兼职中的人身伤害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在理论上,能否给予大学生劳动法律的保护尚存争议,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一)大学生实习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关于全日制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着法律规范涵盖范围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制不完全等问题,其根源在于从法理上对于全日制大学生群体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在校大学生从事实习兼职劳动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能否适用劳动法律调整。[1]关于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者,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理由可归纳为:

(1)从现行法律规范寻求依据。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至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新的文件只要与其不相抵触,依然是有效的。[2]因此,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的劳动不视为就业。

(2)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来看。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

(3)从实习的界定来看。实习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下的由组织管理下的实践活动,认为实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学生建立劳动关系。[3]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主要是从劳动者的构成要素上分析,大学生不论是年龄条件或者是智力等方面均符合劳动者的构成。大学生群体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除了享有教育法中的权利,也享有宪法中规定的劳动的权利。实习兼职的学生参加了实际劳动,创造出了包括劳动价值在内的劳动成果,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要求,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报酬和人身安全均得不到保障

据悉,实习生长时间顶岗工作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的现象广泛存在。另外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学校与实习单位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重视各自的权利义务划分。在企业与学生的关系上,学生急于找地方实习,缺少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而大多数企业也不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协议。实习生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4]

二、 对于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构建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特殊劳动关系体系,可先由教育部制定行政规章试行,比照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特例性规定,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适宜做出任意性规定。考虑到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和劳动现状,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建立的特殊劳动关系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作强制性规定。第二,关于薪酬、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也要遵循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制度,不得拖欠学生劳动报酬。第三,关于社会保险。作为特殊劳动关系来设计,为保护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保证大学生实习兼职的锻炼机会,学生人身保障将主要依靠高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指导和保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56 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加强高校的维权力量,建立学生的劳动维权机构。学校应当鼓励并切实帮助权益受到损害的学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自己的劳动权益。第二,高校要完善学生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对学生进行实习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切实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6]

(三)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利益的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责任。在目前法律对于实习生的界定不是很明确的时候,用人单位要增强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责任意识,在学生实习兼职期间为其购买意外伤害的保险,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用人风险,也保障受伤害学生的人身权益。在对待在校生兼职的问题,用人单位要主动签订劳动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学生的兼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也保障自身的合法用工权益。

(四)注重大学生劳动保障的社会化

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舆论引导企业关注自身道德层面的形象,使其认识到学生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企业潜在的人力资源,要善加保护。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高校、家庭等多方的力量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系统工程。运用网络、新闻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一方面通过宣传来增强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树立企业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

三、结语

随着我国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年代进入国民教育时代,大学生的地位和社会责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是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发展自己的实践能力的需要。当前实习兼职的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法律要顺应新的形势,对社会的新兴现象进行调整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刘会春.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J].载《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3月.

[2] 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第537-5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董保华,董润青著《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M].第2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张昕辉.大学生实习保障的缺陷及对策研究[J].载《湖南大学》2011年5月.

[5] 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载《高教探索》2009 年第 3 期.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4

新疆地处祖国西部边陲,是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省,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人口总数的60%以上。近年来,随着就业竞争逐年加剧,女大学生尤其是新疆的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就业问题研究领域刻不容缓的课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随着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已经来临。同全国就业形势一样,新疆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也日趋严峻,尤其是女性就业难的趋势更加明显。根据《2005-2006:新疆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在专题报告《2005-2006年新疆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分析与展望》中,把“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作为2005年新疆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之一,并强调“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及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因此,从性别视角出发,研究新疆女大学生就业竞争力问题,有助于深化就业问题研究的内涵,厘清新疆男女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影响因素,对实现两性就业权利和机会的均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疆高校在校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偏远农牧区,生产生活方式落后,经济发展程度低,基础教育水平不高;尤其是少数民族女大学生都拥有独特的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从实际情况来看,她们在性别认识上还存在着误区,不知道该如何认识、评价和实现女性的价值,不知道该如何把握好自己的性别角色。同时,新疆高校的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的机制和教育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功能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这就从客观上制约了部分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且呈现出民族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因此,做好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女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培养教育工作,对于提高本地区女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女性人才工程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二、新疆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1.社会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影响。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的转换、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大学生供大于求等背景因素,女性面临就业难题充分显现。从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可以看到:劳动市场分为初级劳动市场和次级劳动市场,两者在工资、待遇、稳定性,特别是工作要求上都存在巨大差异。由于每个风格的市场同样依据人力资本理论运行,所以导致教育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男性大量被选入工资待遇较好的初级劳动市场,而女性则更多的拥挤在次级劳动市场。从互动理论的角度看:从日常生活的互动交往出发,把性别作为交往的前提条件,认为受性别刻板化的影响,两性之间形成制度化的不平等,而造成和维持不平等的原因是社会现有的体制。

2.传统文化中性别差异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女性处于附属地位”、“女性是弱势群体”等思想长期存在,在少数民族中尤为明显。因此,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往往也处于弱势。同样,女性主义理论也对此给予了不同角度的说明,把女性就业的障碍性因素归结为传统性别规范、就业的性别角色分工以及制度上的性别歧视等。市场体制下男女两性的不同角色期待影响到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行为,还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选择。

3.用人单位基于利润考虑的影响。用人单位通常会认为女性除参加生产劳动外,还要从事大部分的家务劳动、承担生育与养育责任,这就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出于工作效率、利润的考虑在选择雇员时自然会偏重于男性。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男女生活方式的差异造成了男女人力资本投资量的差异,雇主会更愿意选择男性劳动者以节省成本。新疆少数民族女性受传统观念影响,导致在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既定思维中处于就业竞争的相对弱势。4.女性自身综合素质的影响。与男性相比,女性大学生由于在成就动机以及实践能力上都表现出整体劣势,以至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也有学者对这一提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智力因素方面男女无优劣之分,而非智力因素的差异则来自社会环境的影响。生涯自我效能理论就认为在某种情况下,青年期的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对自己的能力不像男性那样自信,对自己个人效能缺乏强烈的期许,不能配合自己的能力来行事,此外女性也少有机会去表现成功的事业行为。在生涯过程中,所得到的鼓励比男性得到的鼓励要少得多。女性对生涯和工作的重视与否,取决于她们对解放的性别角色的价值观。

三、提高新疆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1.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能力教育培养工作。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总体严峻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女大学生的就业更加困难。因此,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不同性别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存在差异这一客观现实问题。尤其是高校,应要求学生工作部以女大学生就业成才为目标,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开展女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女性与职业、形势与政策等教育,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女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实践技能等方面教育和引导,突出实效、注重实践,不断推进对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教育。

2.以“四自”教育为核心强化综合素质教育。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女大学生自我价值意识薄弱等问题,邀请妇女问题专家、优秀女学者、企业家和其他成功人士,到学校为女大学生们讲授女性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少数民族女大学生的女性角色的认识和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女性成功人士以她们的成功体会为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做报告,增强她们的成就意识。以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听取和了解女专家、女大学生对女性成长成才的看法;通过女性心理及求职等讲座,突出解决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在就业心理和职业观念等各方面的问题。要求少数民族女大学生除了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简称“四自”),更要学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实现。

3.通过各种渠道强化女大学生的实践能力。21世纪的人才,不仅要求大学生具有合格的知识素质、专业素质,更强调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应鼓励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到基层,到实践中了解“国情、民情、区情”,发现自己的不足,缩短自己与社会的距离,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了解社会对女性人才的要求,让自己的认知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正确把握在实践中实现个人价值的规律。尤其是,通过少数民族女大学生参与社会一线的实际工作,让她们锻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增强热爱劳动的品质,树立在社会各行业就业或创业的信心。通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让她们将所学知识与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进一步丰富少数民族女大学生的实践技能,提升其实践能力。

4.加强在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针对女大学生在择业就业方面遇到的困惑,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要采取集中讲课和专题讲座相结合,以系统教学与开展有益活动相结合的教育方式,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教育》等课程,辅之以“立志成才,走向成功”为主题的各类讲座,讲清女性成才的路径、入职后转换角色及环境适应等问题。通过组织“走进成功女性”学习活动等专题教育,让女大学生亲身感受女性成功人士的创业历程和魅力,引导少数民族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同时,鼓励她们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就业招聘会、“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等活动,从女性视角理解就业对于女性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在大学期间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可迁移技能和自我管理技能,从而实现自我职业的主动规划,为顺利就业打好基础。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研究分析 工作经验

一、引言

大学开学伊始,各种各样的招聘兼职海报充斥在大学校园的角角落落,招聘的职位种类也是五花八门,例如促销,发传单,家教、翻译、导游、公关、礼仪、饭店服务员等等。招聘用语也极具诱惑性:热烈欢迎喜欢工作自由,想挑战自己,挑战高薪的同学加入我们。于是,在各种各样的缘由启示下,不少大学生开始游走在应聘的海洋中“争分夺秒”寻找适合自己的兼职机会。兼职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或者是一种时尚。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的领域也不断拓宽,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较高中阶段是多之又多,这就为他们拥有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大学生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大多数大学生都想为自己找一份兼职工作,以此来使自己各方面都有所锻炼和提高。

二、大学生兼职原因

就目前来说,兼职打工的现象不只是因为经济比较困难,为了赚取生活费这一简单的原因。现在的大学生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兼职,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目前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就业压力太大,很多人希望通过打工取得工作经验,以此来培养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更好地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大学生的心态已经跟以前的大学生有了很大的区别,他们自立的意识很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以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现象也是社会的需求造成的,现在的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甚至以此作为招聘毕业生的一个门槛,这就导致许多学生在读书的时候,努力使自己从学生的角色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

有的大学生认为这是锻炼自身能力、体验社会生活、拓宽社交范围、增长见识的绝好机会,这些学生在兼职时重在过程,重在体验,只要从中得到了锻炼,能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不太在意结果的输赢。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的兼职能够换来毕业时应聘简历的厚重程度,为求职增加闪亮的几笔。

有些来自家境贫寒的大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是减轻家里的负担,毕竟高昂的学费已使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更别说生活费了,通过兼职可以为自己赚些生活费,不再每个月都伸手跟父母要,同时也减轻自己的一些心理负担。这样的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很少考虑自己的专业,只要能多少满足生活需要,脏活累活等什么工种都可以做。

还有一些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就是想使自己学有所用,这些学生在选择兼职时首要考虑的职业是和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现在的用人招聘用工单位在看你专业知识学得如何时,更重要的会问你是否有工作经验,而不只是要那些揣着文凭的应届毕业生,且走上工作岗位后最重要的是看你能否很快适应工作,实际工作中你的工作能力。如果在校时,你就从事过和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你的工作能力在兼职过程中就会得到锻炼,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没有工作过的其他人更成熟,更能适应社会。竞争是很激烈的,良好的专业知识加上平时的实践能力很快就会使你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一)兼职时间长,学习时间得不到保证

大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可兼职大学生用于学习的时间十分有限,还有的为了兼职出现逃课现象,再加上要参加的课外活动很多,如果兼职,则精力不够,进而影响学业。例如有些在商铺做兼职的大学生,老板在他们上班前就要了他们一张课程表,要求他们的工作时间是除了课程表列出的上课时间外,其余时间都需呆在店铺,晚上工作到9:30才允许回宿舍,一个月干满了才有薪酬且低得可伶;做饭店服务生的大学生一日三餐都需提前到饭店,接下来就一直忙前忙后的直到快上课时才匆匆吃饭,紧接着就是忙着往教室里赶;街道上发传单的兼职大学生也是穿梭在人流中,有时一项任务周六周日的时间就这样的溜走了。家教则是众多大学生心目中比较理想的兼职,收入相对高些,主要是所花时间也相对少些、自由些。从大学生主观方面来说,长时间的兼职,且又有一笔差不多的收入,使得有的大学生主观上不惜牺牲学习时间而整天搞兼职,这些学生只看到了眼前的微博利益而忽视了对知识的汲取。但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原因,兼职都较多地影响到学习,因为如果学习时间得不到保证,要想学好本专业好像不太可能。

(二)兼职工种与自己所学专业不相及

许多大学生在求兼职过程中,存在因为心切而盲目找工作的现象,资料四处投递,见到有招聘的就发求职信过去,这种盲目性使得定位不准,很难找到合适工作。即便是找到工作的绝大部分也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如饭店服务员、街头发传单和促销等等,自己的专业知识很少能用得上。当然,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间接原有因是大学生自身的兼职目的。那些只是想体验生活或赚些生活费的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则很少考虑与自己的专业匹配。

(三)兼职过程中缺乏保护意识

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这使得大学生在很多的情况下容易上当受骗。一方面是因为许多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警惕性不高,合法利益常常遭遇欺诈和伤害。在兼职广告满天飞的情况下,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打工也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一些别有用心者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们急于求成的心里,给出相当有厚的条件吸引大学生“上钩”。还有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兼职只是一个短期工作,没有必要签协议,因此只是与对方达成“口头协定”之后就开始“埋头苦干”,却不想如果对方不认账了,自己就成了“廉价劳工”“免费劳力”。由于缺乏经验,看到条件优厚的兼职广告就往里钻的大学生,结果就造成打工不成反而受骗的状况。

另一个原因是目前一些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数大学生的兼职工作是通过中介公司谋求的,而目前中介机构的情况很复杂,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欺骗性,他们没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信誉度也比较低,很多求职的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新乡某大学的小张与一家中介机构签了求职协议并交了100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工作,可是两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只通知过两次,利用周末为一些公司发传单,搞促销,每天薪酬是30元,干了四天,之后再没有什么合适工作提供给他,小张想想至少自己也没有赔什么钱,就不了了之了。比如小张这样的大学生即便是有维权意识,但也面临着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很幼稚,尤其是一些大一的新生,他们对中介的情况并不了解,更容易上当受骗。受骗了也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上有的中介费并不高,往往会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

四、如何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大学生自身来讲

首先,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和兼职的矛盾,不能最终是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应当树立既有意义又有效益的兼职观念,兼职的收获应重在兼职过程中,并且大学生兼职是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独立生活能力的一种途径,应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分苛求。

其次,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警惕,防止受骗。选择用人单位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其合法性和信誉情况,如果交纳押金就要索要凭据。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二)从校方来讲

高校在思想上应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兼职是大学生提升自身价值,获得社会经验的重要渠道,对大学生成长有重要意义。在行政制度上,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兼职中介中心,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兼职规划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另一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兼职信息,对学生兼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反馈意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良状况。

(三)从政府有关部门讲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了劳动者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则是在学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来保护。由此导致以下法律后果:其一,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较低。其二,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其三,鉴于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用工单位任意规定试用期。其四,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缺少《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制,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大学生的劳动实践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实践

一、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1、高校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重要基地,社会实践活动更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课堂。而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有生力量。要想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内涵,增强富有时代意义的质量意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实现大学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实践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高校大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促进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俭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有利于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有利于大学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有利于大学生锻炼意志,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1、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把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使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体会蕴涵在各门课程中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设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与专业相结合;二是要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要把实践教学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要着重解决好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和青年志愿服务、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要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把大学生志愿者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范畴,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同时创造条件,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

3、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按照“双向受益、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群众的意愿,要主动与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要长期坚持,形成制度,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振兴地方经济结合起来,,并创建一些具有师范和带动作用的社会实践基地。这样做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锻炼的场所和就业的机会。同时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宣传工作。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是提高实践活动育人效果的组织保证。我们要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真正把社实践活动视为培养“四有”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样才能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统一领导,设立对内组织和对外联络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面安排,作到既有学校的统一管理,又有教师的具体指导。逐步建立起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条渠道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把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与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同等看待。另外,还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新时期改革、开拓和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当前社会实践无论从组织管理、内容形式、评价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们努力营造浓厚的关心和重视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氛围,就能促使更多的大学生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来,应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总结新经验,探寻新方法,从而使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更加具有实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惠.浅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