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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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 校外兼职 权益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我们应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假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给在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何更好地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所应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来自用人单位的诈骗。第一,以各种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资。不少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经常会遭受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厄运。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找些借口,比如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如果由于工作不慎,兼职大学生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他们就利用这些借口,拒付或少付大学生打工所得工资。一些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诈骗,有一些单位甚至用这种方法源源不断地获得大学生无偿劳动。第二,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一些个体建筑承包者故意将一些苦、脏、累、风险大的工作交给大学生干,然后又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当事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学生或家长往往索赔无路,诉讼无门。第三,指使个别大学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些用人单位把握住大学生求职心切、对社会认识不深、没有维权意识的特点,利用大学生为其从事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有的让大学生为其推销一些劣质产品,这样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就会使大学生陷入不利的处境;更有一些娱乐场所的老板,招聘一些大学生工作之后,常常会胁迫大学生从事一些非法活动,甚至有人强迫女大学生从事一些活动。

来自中介机构的诈骗。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就开始变脸,不少学生反映: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费后总是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再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作信息。如果大学生感觉不满意让中介公司退还当初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就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履约,如我们已给你找了,关键是现在你自己不想再让我们找了,我们给你提供的工作是你自己不满意,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没有理由让我们退款,等等,也拒绝退还中介费。由于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大学生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其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公权部门职责不清。当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保护途径主要有五种:分别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有所不同,但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无门”。比如说,工商部门称自身的法定职能主要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违规上,对于涉及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劳动纠纷,也只是局限于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大学生权益维护并不是它要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有其强制性,但只有在用人单位消费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因此,在很多时候,即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难以受理。

学校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作为学校来说,对大学生找工作提供帮助、引导的工作力度不够。相关的管理机构职能有限,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重视不够。多数高校在学生处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但这个管理机构所关注的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是在校内,其主要目的是发挥学校本身作用,搞好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通过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遗憾的是,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多,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兼职需要,大学生只能到校外去寻找兼职岗位。高校对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则无从谈起,或者即使有些指导,所收到的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维护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更是纸上谈兵了。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很困难,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这就使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招聘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企业或单位,应承担起切实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用工企业履行好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责任,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制裁要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应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对于那些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采取高额罚款的形式;二是要把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进行曝光;三是对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兼职大学生与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着力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并加以应用;其次,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要想保护好自已的权益就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也要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只是订立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能凭书面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当代大学生要学会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和教育。首先,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作为高校而言,要有针性地对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辅导,可以利用开设兼职辅导讲座的形式,对在兼职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专门辅导,让学生知晓兼职遇到问题时如何办,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要注意利用好法律基础课这块阵地,用维权案例的方式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让学生明确当他们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次,发挥学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的作用。笔者发现,高校学生要想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海报这些途径来寻找,但是通过中介介绍要交中介费,得到的信息也经常不真实,对于兼职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更需要获取免费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高校的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途径。一是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勤工助学指导机构还要发挥好职级作用,把工作重心放在学校校外兼职指导上。二是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着眼长远,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扩大兼职面,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以方便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三是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以更好地巩固兼职基地。这种基地和实体形式多样,可以是学校自己生产型、自助型的,也可以是学校与外面企业合作的。总的着眼点就是应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确保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四是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改善学生的经济状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这就需要加强与兼职部门的沟通,做到统筹兼顾,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两者都照顾好,使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更多的专业上的收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主体资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58 ― 02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大学生兼职现象随处可见。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六所大学300名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有281人从事兼职,占受调查总人数的93.66%。〔1〕从参与兼职的原因来看:有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想通过从事兼职获得报酬减轻父母的压力、有的学生希望尽早踏入社会进行实践,丰富课外生活并获得工作的真实感受、还有学生寻求与所学专业相契合的工作培养自身的动手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途径并不丰富,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大学生兼职基本没有涉及,使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郭某,在校期间被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2000元,某日下班途中受伤。郭某认为其属于工伤,而某公司认为其与郭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承担责任。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目前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都以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合同。”为依据推卸本该对大学生承担的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因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兼职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往往都是自发性的,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和安排,而大学生本身也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劳动法律知识,加上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因此权益受损的情况才频频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符合年龄要求,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能独立完成劳动工作。就大学生群体来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且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学习与相关技能,尤其是在知识这块占有一定优势。〔4〕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1995年的《意见》第十二条来推脱本应对大学生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形来看,1995年的《意见》明显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加上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频繁化,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法律需要赋予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者身份使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当前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机会、提供兼职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与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兼职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兼职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兼职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兼职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1995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不适合当下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而根据2007年的《办法》,校外大学生兼职行为也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由此可知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调整,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大学生兼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大学生获得普通劳动者的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同时在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劳动调解、仲裁机关的帮助。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明确确定下来,同时能够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有利条件。法律明确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一方面拓展了大学生维权的途径;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正确的履行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兼职大学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大学生兼职与学业相比毕竟还是副业,多数人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均在4个小时以内,纳入到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保护显然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抵制,还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反而不利于扩展大学生寻找兼职的机会。我国的用工制度中除了全日制用工以外还有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区分二者的标准主要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四个小时以内,每周累计工作二十四个小时以内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①,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的情况都符合这一要求,将其纳入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进行保护是合理可行的措施。由于在校大学生与正常劳动者相比有一定的区别,完全照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适用大学生兼职并不合适,实践中也难以周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故而需要对目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因应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

(三)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

美国哈佛大学是全世界著名的学府,在管理和指导在校大学生兼职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校在学生实习就业中心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佣者在这里可以招聘信息,招收学生为其工作,给在校生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同时,在学生与雇主企业之间建立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为他们针对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整。美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地位,所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校方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兼职也有了明确的定位,从而较好的保障了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及兼职进行合适及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但实践中多数高校仅仅根据2007年的《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勤工助学中心,选择性的对校内兼职大学生进行管理,而把校外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如果将校外兼职大学生也纳入高校的管理范畴,那么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7〕由高校相关部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信息并进行管理甚至由学校牵头与相关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沟通,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兼职平台的安全合法并使得大学生能得到学校强有力的保护,弥补了大学生相对于用人单位地位弱势的不足。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举办校外兼职辅导讲座,邀请律师、劳动行政部门的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兼职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的应对策略和操作方法,有效防范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传刚.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07).

〔2〕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5〕王燕芳、许俊卿.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J〕.青年探索,2011,(06).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3

关键词: 高校 勤工助学 助困 育人

2007年7月出台的《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对勤工助学的概念界定为: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了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证明,勤工助学活动具有解困助学与立志育人的双重功能,成为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普遍接受的校园活动。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各项措施的出台,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措施蓬勃开展,并且逐渐趋于成熟。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高校体制改革后,高校勤工助学也在其内涵、功能、类型、制度上发生着改变,由这些变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探索和思考。

一、新形势下勤工助学的现状分析

1.勤工助学活动的主体发生着变化――逐渐由贫困大学生向普通大学生转移。

在传统的观念里,勤工助学的主体就是贫困生,他们是学校的弱势群体,理应在岗位的应聘上得到相应的优先照顾。早期,勤工助学的主体的确主要局限于贫困生。首先他们对于这个政策和活动具有天然的敏感性,很多贫困生入校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勤工助学的途径来解决迫在眉睫的经济问题。其次,从学校的管理层面来看,普遍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学校的固定岗位是有限而且长期不变的,这就使得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不优先考虑贫困生。

但是,随着勤工助学活动的深入发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多重功能特别是其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实践锻炼和育人功能逐渐为大学生们所广泛认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尤其是非贫困生加入这一行列。这些非贫困生的加入,使得勤工助学活动的主体慢慢发生了变化。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目前高校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普通学生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比例,但由于相对于贫困生来说,基数相对较大的非贫困生的加入正逐步使勤工助学活动的主体逐渐由贫困大学生向普通大学生转移。

2.勤工助学类型和功能发生着变化――勤工助学越来越成为一种使大学生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

随着勤工助学的不断发展,内涵也得到延伸和丰富。从刚开始的劳动型岗位逐渐形式多样,有劳动型岗位、管理型岗位、技术型岗位、科研型岗位,等等。这种变化必然带来勤工助学内涵等多方面的变化,勤工助学越来越成为一种使大学生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的有效方式。能够使大学生亲身投入到真切的社会生活,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他们树立热爱集体,关心集体,为集体贡献力量的途径。这些岗位及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大学生锻炼实际工作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使大学生在勤工助学中接触了全新的工作内容和制度,积累参与社会竞争的经验教训,获得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学会与人交流的本领,提高办事能力,这是在课堂上所达不到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学生把勤工助学当作是一种体验和历练,学习在课堂上无法获得的社会经验,因此,勤工助学的内涵与功能已发生新的变化。从内涵来看,新时期的勤工助学活动是以学生获得或改善学习条件为目的,将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一种有偿的实践活动。事实上,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贫困生、特困生经济问题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大学生素质完善和成才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大学生解困拓知的重要手段和心理脱贫的良药处方。

3.勤工助学的目的趋于明确――“既助学又成才”已成为当今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不少高校就开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探索。通过几年的努力,绝大多数高校都已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助体系,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制度和模式,很好地实现了勤工助学助困的功能。但是与此同时,勤工助学为部分非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锻炼能力和施展才华提供了社会实践的舞台。这一点越来越为广大学生和学校的管理人员所发现和重视。

勤工助学的目的日趋明确,回顾大学生勤工助学所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在初始阶段仅是“俭学”,只是为解决困难学生经济困难而进行的有偿劳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高教体制的改革,社会对人才的复合型要求,以及学生价值观念的变化、成才意识的增强,“既助学又成才”已成为当今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共识”。

二、发挥勤工助学助困育人双重功效面临的困境

1.助困面临的困境――学校的固有岗位的有限性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拓展的不稳定性。

(1)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开拓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因主客观条件限制,当前大部分高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有限,往往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勤工助学岗位供不应求是许多高校勤工助学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贫困生特别是特困生在高校中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非贫困生的加入,与有限的勤工助学岗位产生了矛盾。高校的勤工助学岗位数和经费是相挂钩的,经费的多少决定了高校能够设置多少个固定岗位,因此,岗位数量的拓展必须有学校相应的经费支持。

(2)如何进一步开拓管理型、智力型勤工助学岗位。

在开拓校内勤工助学的同时,岗位还要向管理型、智力型勤工助学岗位倾斜。目前,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另一个困境是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较低,多停留于低层次的劳务型,如办公室卫生保洁、图书馆书籍整理、收发信件等。大学生勤工助学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这些勤工助学的岗位不需要发挥专业特长或运用相关技术技能,很难与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和成长成才需要相结合,对学习专业知识促进不大,也无法体现大学生的价值。如何在校内有限的岗位上尽量使学生摆脱纯体力劳动的境况,使得学生通过劳动既能助贫又能锻炼能力,提高认识,使勤工助学变成学生的第二课堂,是学校管理者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3)如何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勤工助学渠道难以拓展,基本集中于校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要求学校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但由于体制和认识上的不足,勤工助学岗位的社会化困难重重。一方面,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不够,学校难以获得更多的适合大学生从事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出于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考虑,学校也尽量避免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因为学生在社会上仍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在社会上进行勤工助学,就会沦为廉价的体力劳动者,而且工资得不到可靠的保障,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迫切想找兼职的学生被社会上一些利用这些心理的不法分子所蒙骗,这无异于使贫困生境况雪上加霜。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外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如何在校内固定岗位数有限的情况下,很好地开拓校外市场,是学生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勤工助学,是高校勤工助学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2.育人面临的困境――如何在助困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在对勤工助学的发展定位上,很多学校对勤工助学的丰富内涵与实践意义的认识尚存在一定差距,这使得在具体的运作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三点不足。

(1)片面强调经济目的,对勤工助学的育人目标认识不足。

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对勤工助学的育人目标认识不足,满足于完成教育行政部门所下达的专项经费计划或自己的经费预算,片面强调设立了多少岗位、解决多少学生困难等显性目标,将勤工助学工作绝对事务化。

(2)在工作中不注重强化其思想教育功能,放松对勤工助学的管理与指导,未能建立或切实执行相应的检查、评估与奖惩机制。

用工部门往往只要求学生的简单参与,而不着重强调其参与的质量与成效,多做少做一个样,做好做不好差不多,勤工助学的管理明显松懈和失衡,难以对学生进行公正、有效的管理与评估。这种弱化德育功能思想主导和显失公平与效益观念的认识及机制难以有效地教育和引导学生以积极健康的态度来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已失去其真实含义,而成为一种主要体现经济目的的经济补助方式。

(3)片面强调劳动锻炼,对勤工助学的育人内涵拓展不足。

传统的勤工助学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体现为劳务型或服务型,如卫生清扫、值班保卫等。忽视了高校本身特有的丰厚的人文与知识背景,不能从校园学风建设、文化建设等多个角度充分考虑勤工助学的重要意义,因而不能将勤工助学与之进行有机的结合;忽视了大学生潜在的创造精神与知识优势,不能将勤工助学积极地引入学习、科研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学生在简单单一的勤工助学形式下,往往难以体会自己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实现勤工与助学的更高效的统一。

三、解决困境的探索

1.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

(1)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上做到三落实。

高校应十分重视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充分认识其意义所在,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为保证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机构和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充分的保障,以保证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配合贫困生助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定详细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跟踪管理体系。如建立贫困生资源库、勤工助学学生档案、用工部门档案及岗位供需信息等。通过网站、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增加用工部门与学生沟通和交流,使高校勤工助学活动真正长期化、制度化。此外,还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使他们具有更高的素质。

2.强化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将实践育人贯穿于勤工助学工作的每一环节。

高等学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人才,勤工助学是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高校锻炼人、教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也应是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根本,必须将实践育人贯穿于勤工助学工作的每一环节。

(1)以勤工为方式,以育人为主导。

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济困助学的重要载体,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缓解了大量困难学生部分的经济困难,其经济功能早已为实践所认同。但勤工助学的社会功能并不仅仅在于经济上的扶助,隐藏在经济之下的有关学生的品格意志、心理健康、精神状态等诸多问题也是勤工助学不可回避的工作任务,尤其在勤工助学的主体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非困难学生加入到勤工助学行列的情况下,勤工助学的思想扶助与思想教育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

(2)以普通型为基础,向专业型、高层次发展。

我们提出勤工助学活动由普通型向专业型发展,并不是排斥普通型的工作,而是在此基础上向专业型发展。当然实现这个发展,我们需要许多方面的配合,例如领导观念的转变,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学生思想认识的提高,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勤工助学活动的教育功能和育人作用。

学校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在充分了解学生特点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充分利用自身的智力优势,发挥专业特色。提高勤工助学的专业化程度,从而形成“普通型与专业型相结合”注重专业化程度的发展类型。勤工助学专业化程度取决于参与的学生在实践中应用的专业知识层次,要提升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和提高勤工助学的专业化程度,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注意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促进专业学习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蔡小飞.立志育人:高校勤工助学的第二大功能[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10):213-214.

[2]王庆华,刘振球.坚持三个统一 强化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4):193-195.

[3]何赛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新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110):151-152.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4

Abstract: As a result of the present stage society system, the enterprise idea, university resources' many reasons, the university walks into the serious practice difficult position after the tubular goods college major. This article through has the reason analysi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practice pattern research quite to the difficult position, explores one kind of effective new pattern tak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specialty as the example.

关键词:大学生 实习 模式 绩效 职能

Key words: The university student practises pattern achievements function

基金项目:本项目为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课题(项目号:2008B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实习一直是高校学生专业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过去的实习方式往往都将重心放在学生在校外的实习。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条件的概念迅速淡化,已不再有明确的提供实习条件的义务。企业的价值取向为经济效益占主导,对接待在校大学生实习普遍持一种较为消极的态度一方面他们担心实习会影响他们的生产,又担心其商业机密外泄以及他们管理上的麻烦等,导致许多学生很难联系到实习单位,或是联系到的又不能进行专业学习,校外实习流于形式。

一、经管类专业学生实习问题研究现状

(1)研究现状

就如何有效开展大学生实习教学环节问题,领域内尤其是国内专家和学者有过诸多研究和探索。这些研究大致可分为3类:

首先,研究最多、最广泛的是校外实习模式,他们都积极肯定了校外实习的作用和意义,并就当前校外实习遇到的困境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也找到了一些有效的途径,例如师范类的“院校结合”模式,即大学与中小学挂钩,大学生可直接得到实习机会。(常见到的某某附属中学、小学就是如此)另外一种就是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即学校引进企业资金进行资源建设和配置,企业提供岗位给学生进行实习。

其次,很多专家学者针对校内实习职能弱化的现状,探讨校内实习有效模式及其效果,并积极倡导校内实习职能的加强,如广东商学院的ERP实验教学模式的探索等。但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也并未形成一套真正行之有效的模式。

最后,目前国内研究中也有提到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模式,如全国政协委员周晋峰在《校企合作新模式: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有机结合》(2008年)一文中提到“把实训基地建到企业来,把金牌课程带回学校去”的实习方式,但目前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才刚刚起步,因此成果不多。

(2)研究趋势

结合以上资料,目前对于实习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都分别集中在对校外实习和校内实习的两个不同角度,但并没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探讨。校外实习的途径覆盖面太小,尤其不适用我们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远远不足以解决大学生实习的困境问题;而对校内实习的研究仅仅集中在理论层面,至于究竟如何强化校内实习的职能,没有提出成熟的解决途径。今后,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将把重心转移到如何发挥校内实习的作用,强化校内职能,并进一步集中在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相结合的模式研究上。因此,现阶段就如何探索出一套校内实习的有效方案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二、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实习有效模式的探索

(1)新型实习模式的假设分析

当前大学生实习存在的问题:学生找不到有效的专业实习途径,达不到应有的实习效果,而同时高校现有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利用。

由此而产生的矛盾:企业为了得到更优质的人力资源,在挑选人才时对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学校和企业却未能提供相应的实习和积累工作经验的条件,学生在毕业时面临着巨大的就业竞争压力和困难处境。

由此我们提出假设――建立一个全新的实习模式来整合教学资源,代替传统模式,发挥实习教学环节的真正作用。

新模式到底是怎么样的?它的优势又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将通过传统实习模式(图1-1)和新型实习模式(图1-2)的比较来做阐述:

① 传统实习模式

图1-1说明:

* 学生经过现实企业中的校外实习,实习后分析可得到“实习效果A”;

* 学生之后真正进入现实企业就业,得到“工作绩效A”。

② 新型实习模式

提出假设,在加入“校内实习平台”后,将产生如下框架图:

图1-2说明:通过来源于现实企业的数据支持和反馈,形成一个仿真模拟企业真实运营环境的“校内实习平台”,这时:

* 学生经过a―b由“校内实习平台”完成模拟实习,实习后经过g分析可得到“实习效果B”;

* 学生经过c―d―g完成成图1-1中传统校外实习过程可得到“实习效果A”;

“实习效果A”和“实习效果B”加总,得到此模式最终实习效果,我们称为“实习效果C”;

* 学生之后真正进入现实企业,经过e―h可得到“工作绩效B”。

③ 假设可行性的验证――新旧实习模式的比较分析

在图1-1,即传统实习模式下,如上文所分析的一样,由于经费和企业积极性等因素,学生得不到应有就业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习趋于形式化,这时候形成的“实习效果A”达不到预期效果。

当学生真正进入企业就业时,接触到东西与实习时差别巨大,学生在没有接受有效实习的情况下,直接面临就业,重新学习后,达到“工作绩效A”。很明显,“实习效果A”根本无法提高“工作绩效A”。此模式下,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应用得不到实现,实习未能为就业服务。

在保留校外实习方式的前提下,加入“校内实习平台”后,如图1-2,现实企业为“校内实习平台”的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同时,“校内实习平台”在运作中也为现实企业提供反馈,保证实习平台的动态实效性。

因此,由于环境的高度实效性和仿真性,“实习效果B”有效性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加强,在此程度上再加总“实习效果A”得到“实习效果C”。很明显,“实习效果C”将大大接近或达到实习的预期效果。

这样当学生在培养了实践动手能力和实习工作经验后,在真正就业所达到的“工作绩效B”将远远超过“工作绩效A”。在此模式下,实习真正为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应用和今后的就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④ 结论

基于以上思路,我们试图通过本文设计的这一套全新的实习模式(构造校内实习平台)是可行的。它将能够有效破解当前传统模式下的实习困境,从而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企业输送高素质人才。所以,如何构造这个实习平台成为新型实习模式的重中之重,因此下面将对该平台做全面的介绍。

(2)“HRM校内实习平台”介绍

图1-3工作原理分析:

“HRM校内实习平台”,是在实践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借助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真实模拟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经营环境:

* 劳动力市场:对实际调研的数据结果,运用科学方法,借助一定的公式、模型将人才属性转化成各可量化指标,构建人力资源数据库,来模拟劳动力市场。(人才价值公式在图中用P=[a,b,c,d,e,f,g]表示)

* 管理委员会:由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及行业资深人士组成管理委员会,履行评价职能,人才数据库数据,同时负责各期HR市场行情和本期任务的和规则说明。

* 公司:由参加实习的学生组建虚拟公司,各个学生分别担任公司的HR管理角色,从人才数据库中招聘人才,并履行HRM在公司运营中方方面面的职能。具体包括:对公司的人力资源各方面进行分析决策,根据市场信息,完成人力资源计划、培训计划、招聘计划、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员工关怀、激励方案等管理决策,使公司绩效达到最佳。

* 运营环节:各学习小组将模拟互相竞争的“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模拟环境中展开对抗。

每一轮各模拟“公司”都需要在管理委员会所信息和任务的指导下,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公司”的人员结构;进行人力资源盘点、能力素质模型分析;进行员工工作能力与团队工作能力分析;进行人力资源预算、人力资源成本分析;进行团队管理与有效授权等具有挑战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委员会会定期举办管理竞赛或设置管理困境,作为实习内容的补充,胜出者将增加其所在企业的价值。

* 结果衡量:各虚拟“公司”的属性也将通过一定科学方法转化为可量化指标,模拟经营胜败的关键就在于通过这些活动是否能打造出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竞争优势,为本“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关键资源,最终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公司”价值公式在图中用F=[A,B,C,D,E,F]表示)

(4)相关配套建设

为了保障该HRM校内实习平台的顺利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还必须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

① 课程学分设置:通过合理设置课程理论和实践教学的学分结构,起到对学生参与以实训课为基础的综合实验、高仿真校内实习及创新实践实习过程的积极导向作用。

② 研究队伍:组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老师和有兴趣有能力的学生,以本校本专业为试点,也借助专业协会和企业的帮助,完成“校内实习平台”研究和开发工作。

③ 实习教学团队:组建专业指导老师和社会企业方代表为主体的师资队伍,共同指导校内实习平台的运行。

④ 管理队伍:通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学生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平台”运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⑤ 制度建设:制定一套有效监督和运营“平台”的教学制度,保证其规范性,科学性,平台运作有章可循,具体包括:《HRM校内实习平台教学大纲》、《学生实验守则》等。

(5)效果预测以及推广价值

① 效果预测

该平台通过对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企业信息、招聘标准、实习制度等数据的调研,生成模拟劳动力市场,实现“职能复制”,使得在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能够在校内就进行仿真度很高的实务实习。通过模拟实习,预期将达到如下效果:

第一,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HRM校内实习平台”,进行仿真专业实习,达到一个实习效果水平,从而弥补校外实习中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没有工作经验等缺陷。

第二,学生通过模拟实习,产生的工作绩效与现实中实习产生的绩效匹配度高,为就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也更进一步符合企业优秀人才的标准。

第三,学校教学资源尤其是实验室等得到有效利用,既不需额外投入过多经费,又弥补校内实习中学校资源闲置浪费、实习内容陈旧呆板等缺陷。

第四,校方和企业方不需要额外投资建立“实验基地”,成本大为降低。相反,企业通过图1-3中的“模拟劳动力”市场得到数据反馈,而这些数据将能够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作参考,有助于企业的改进。

② 推广价值

第一,从学生角度来说,该平台的核心部分为“实习功能复制”。以“HRM校内实习平台”原理为理论基础,加上其他专业各自的特性,便可以出设计其他经管专业的校内实习平台,如“电子商务校内实习平台”,“市场营销校内实习平台”等,并在此类基础上逐步组合成整体的“经管类专业校内实习平台”。

第二,从学校角度来说,该平台其实可以作为一种专业实训课和实验教学课的另一种形式,加以制度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配合,该平台能促进高校教学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教学效率能够大为提高。

第三,企业的角度来说,该平台的模拟劳动力市场,可以作为企业未来人力储备资源的参考,企业可以利用反馈的数据作为决策参考,这样,企业的用人制度将会更加贴近高校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的效用将大为提高。

参考资料:

[1] 广东商学院ERP实验教学简介

[2] 金蝶人力资源电子对抗系统

[3] 经营之道--企业电子对抗系统

[4] 麦海娟,宋新欣.高校“手工+ERP 软件财务会计校内实习”实践与思考.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11-1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 校外打工 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076

1 大学生校外打工遭受侵权状况及原因分析

1.1 大学生校外打工遭侵权状况

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在被侵权大学生当中,其中以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和低于法定最低工资为最常见的侵权现象,但是这些都只是属于程度轻微的侵权行为。而故意延长工作时间,被骗中介费、培训费、押金等,这两种情况在身边以及社会上也是较常见的。至于一些情节较严重的如人身威胁、伤害(性骚扰)、传销陷阱、合同和不平等条款(性别歧视、纯义务)只是占了所有侵权人数的少部分,说明这种侵权方式在社会上存在,但并不是主流方式。

1.2 大学生校外打工遭受侵权的原因探究

图2

大学生校外打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保护失位,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社会诚信缺失,这些都使劳动者尤其是还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但是从图2可以看出,约20%的同学在侵权后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缺乏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大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对于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陷阱,不懂如何分辨,很容易上当受骗。

②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状况的时候通常会忍气吞声,他们总是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而企业和雇佣者往往利用这种心理和法律的漏洞对他们进行侵权活动。举一个中介的例子,他们就是利用学生的求职心理去骗一些学生的中介费用,广外新闻网曾经披露虽然学生明明知道是某中介不收介绍的费用,但就是经验少点,认为交多点所谓的会员费就会得到好的工作,往往上当受骗。

③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部分大学生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甚至出现违约行为,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自然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他们只能采取种种措施如交纳押金或扣除工资等等来约束大学生行为。

2 高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活动中很多同学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无知是大家没有想到的,知法是基础,防范是前提。作为高校,对学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令我们沉思。

2.1 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

许多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只开设了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多为部门法的简单介绍,很少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且基本都在大一,而大学生进行校外打工大多在大二开始,学校对其重视程度一般,也没有考虑到学生自身需要,很多学校也不是安排法律系教师,只是完成任务似的讲授该门课程,严重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效果,造成了一些大学生在校外打工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2.2 教学模式单一,教学方法落后

当前许多高校的“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教学模式大多还处于灌输式阶段,教学模式单一。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是主体,将学生作为教学的客体,缺乏讨论研究的气氛,学生们被动地接受枯燥的法律知识教育,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了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不理想。大学生刚进入大学,还不能正确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尤其是和打工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少学习的兴趣。

3 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对策

第一,高校要提高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确立正确的法律教育目标。目前,我国高校把法律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归属到德育教学部门,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课程,使法律教育没有其自身独立的地位,造成工作很难得到切实的开展。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使大学生能够自觉地用法律判断是非、解决矛盾、维护权益。学校应当着重提高学生们学法用法的能力。

第二,优化法律教育师资结构。要想加强高校的法律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根本,要通过各方面努力建立一支熟悉就业法律法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的师资队伍。加强对现任教师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进修、研讨等各种途径提高现有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另外,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加大投入,聘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学者定期为学生做讲座,提供就业法律咨询,开展教师之间的教学交流。

第三,推进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应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改变目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比如采用案例教学,由教师结合讲课内容,通过精心挑选和设计,特别是社会上反响大、与学生关系密切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在讲解典型案例的同时,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变得具体,学生掌握起来会更加容易。此外还要大胆探索运用诸如组织课堂讨论、课堂答辩、课堂辩论等课堂教学形式和方法。还要善于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运用图解法、典型报告法、组织模拟法庭等等,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加有效地发挥课堂法律教育的作用。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组织大学生走出校门进行法律教育的社会调查和实践,从而使学生在学习中了解社会,认识法律、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未来法治社会主力军和高素质公民,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多,直接关系着大学生的就业和生活,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因此,在高校大学生中坚持长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努力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让大学生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第三届“与法同行”调研大赛[Z].“邂逅天‘秤’座”队伍调查数据访谈资料,2009-3-25.

[2]王家贤.论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及其对策[J].科技信息.

[3]杨政,黄威伟,梅筱君.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以“法律适用分析”为中心[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7(4).

[4]唐其宝.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探微[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7):102.

[5]林洁,陈倩.大学生暑期兼职屡碰骗人中介[EB/OL].http:///article.php?ID=46995,2010-1-31.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6

【关键词】素质教育 实践基地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

1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种类以及功能简析

1.1进行德育活动的基地

德育活动多种多样,建立德育活动基地的目的在于对高等学校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利用实践基地资源(名人事迹、英雄故事、人文资源等),激发师生的爱国情怀、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和抱负、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加深师生对革命事迹的认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1.2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

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社会服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学习军人的优良传统,不怕苦不怕累,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在社区中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团队合作意识,认识到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性,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学生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学生的精神文明素养,提高综合素质。

1.3进行教育实习的基地

教育实习基地,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水平,锻炼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的能力。教育实习基地具有以下作用:(1)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不同,把学生安排到不同的实习岗位中去,让他们感受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例如:对于师范专业毕业的学生,可以把他们安排到中小学进行实习教学,通过与教师和学生的接触,使他们在教学时间中积累教师经验,提高职业道德,坚定职业理想。(2)在实践基地中,通过实践教师的指导,通过自身钻研并结合课堂所学,初步掌握工作技能。(3)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独立开展简单的工作项目。例如:师范专业的学生通过一定的实践锻炼,可以担任实习班主任的工作,带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掌握执导团队的方法。

1.4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的基地

劳动技能教育基地,旨在培养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端正的劳动态度、熟练的劳动技能以及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这类实践基地具有以下几个功能:(1)以劳促善。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劳动实践,能以劳促善,让学生在劳动中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培养其积极进取的工作精神。(2)以劳促智。通过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这一过程,增强了高校学生的创造能力与实践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劳动中出现的问题,独立思考,并在劳动中积累工作经验。(3)以劳促康。通过劳动技能的锻炼,可以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培养学生的意志力,增强体能,促进身体健康。(4)以劳促美。在劳动实践中,让学生体会到劳动的乐趣,增强学生创造美的能力,在劳动中找到乐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建设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意义

2.1为素质教育得到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是高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让学生了解国情、民情,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把课堂所学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完善生活基本技能,增强创新意识,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长期以来,对于实践教育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想要有所突破,必须结合实际创造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环境和条件,需要明确的是,今后更多的学习中,有很多知识是在实践中完成的。因此,素质教育实践基地为素质教育得到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2.2为实现“三个面向”“四个统一”做好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个面向”是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四个统一”是指“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这是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必由之路。加强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使学生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磨砺意志、锻炼品格,做真正的“四有”新人。

2.3为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是宣传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应该把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使它成为学校工作的生命线,带动学校的发展。素质教育的核心体现在不断提高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因此,各学校要时刻注意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注意思想政治教育的层次性、时代性、主导性和平衡性,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学生相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组织载体建设相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将显性教育与理性教育相结合。其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然而,建立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多功能、全方位的实践基地可以实现师生互动,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2.4为提高学生劳动技能提供有效途径

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个固定的实践基地,它是学生锻炼劳动技能的源泉。高校学生应该根据专业内容、课程实际,积极参与实践基地的活动,教师应该定期、及时的在基地中进行考察,发挥好引导作用。通过生产劳动,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并增强劳动观念,为今后的走入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3建设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几点意见

3.1规划合理,布局协调

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整体建设布局关系到师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各种能力的提高,对于学校的改革也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各相关部门应该对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其发展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整体规划中,并做好监督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在布局中,既考虑当地的实际建筑条件,同时又要考虑学生的活动范围、设施的使用价值、资金投入的比例等多种因素。整体规划与布局是否合理,主要是由基地的地理位置和所占比重所决定的,还用综合考虑其整体作用与其他功能的补充。

3.2基地建设需要内外结合,共同发展,共建互惠

所谓内外结合,一方面是指由学校实践基地的需要,由校外其他力量承接,提供资金和场地,并负责管理;另一方面是要把校内校外结合起来,既要在校内立足,又要根据实际情况把一些基地建在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是一个系统负责的工程,如果仅靠学校校内的力量,无法把基地的作用发展壮大,而如果仅靠校外的力量,没有校内力量的扶持,则缺乏系统的管理与监督。所以,需要把校内校外力量相结合,共同把基地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所谓共同发展,共建互惠,指的是校外实践基地应该遵循与社会、学校共同建设的原则,多方投资、多方受益,互惠是指高校应该为校外实践基地提供科技服务,共享教育效益,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输送更多的人才为基地单位服务。

3.3加强全面建设,不断更新完善

前文所述的四个实践基地,既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又相互联系,互成一体。所以,要对各基地进行全面建设,使之相互配套。共同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资源、资金、场地等),四个基地的发展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问题,不能一步到位。而且,即使已经发展起来的实践基地,也应该定时更新设备、增加项目、扩大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孟然,李良光,杨茂宇,张亚,赵苍荣.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与人才能力培养的研究[J].科技资讯,2007(26):257-258.

[2]陈吉明.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6(12):9-11,34.

[3]长宏,戚向阳,王刚,张恒庆.实践基地建设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10):166-16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