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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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1

近期,业界坊间频频传来企业老板跑路、失联的消息。跑路事件的发生,与担保链风险、民间融资、恶意骗贷等因素有关联,其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信贷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对此类风险,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有的从防范担保链风险入手,切断风险传染途径;有的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采取贷款全流程管理等有效措施。企业老板跑路只是风险表象,金融机构要避免被风险传染,关键是要建立良性的信贷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文化,防患于未然。

从湖北宜昌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看,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银行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企业的诚信意识

受经济下行影响,2012年2月至今,湖北省宜昌市已有9家企业老板跑路,导致62335万元银行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对宜昌市金融环境影响巨大。

宜昌银监分局对企业老板跑路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发现部分银行对企业的关联公司、民间借贷行为、经济纠纷等情况了解不全面,对担保公司过于放心,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流程中存在薄弱环节。

跑路频发为哪般

经济下行,经营出现困难。部分企业受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市场不景气、经营成本上升、流动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经营出现困难,有的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如宜昌市最大的小麦收购加工企业受小麦价格波动影响,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

过度融资,盲目扩张。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公司大量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盲目投资,利润无法覆盖融资成本,资金链断裂。

参与民间融资,深陷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宜昌市民间金融风险剧增。在银行收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时,部分企业为了缓解一时的资金紧张,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流动资金的持续紧张,导致企业的短期借贷变成长期,过高的借贷成本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如宜昌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及4129万元的民间融资,是其银行贷款余额的2倍左右,过高的融资费用,导致企业难以为继。

存在经济纠纷,公司损失巨大。部分企业深陷经济纠纷,由于拖延时间长,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此外,一些企业老板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产生巨额负债,断送了企业的发展,这些因素也造成了跑路事件。

银行授信管理缺陷

授信调查不充分,企业信息掌握不全。部分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前,未对企业的关联企业信息、经济纠纷、实际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导致出现关联企业未进行统一授信、授信总量超过企业实际需求、关联企业间互保等现象,形成潜在风险。

信贷资金用途监管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在贷后管理环节对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真实用途监控不力,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现象屡屡发生,企业现场回访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当前,商业银行在业务授信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或是否有担保公司担保作为授信发放的主要依据,忽视了对借款主体自身还款能力的评估。宜昌老板跑路的企业贷款大都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行认为抵押担保足值、有效,并有担保公司承诺代偿,没有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贷款风险。

跑路风险破解之道

监管及时跟进强力督导。跑路事件发生后,宜昌银监分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第一时间组成工作专班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及时约见事发银行主要领导,发出风险提示书,提出明确监管要求,督导当事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如针对当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事件,宜昌银监分局与宜昌农发行沉着应对,多管齐下,历时3个多月,成功化解一笔3600万元的贷款风险。

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深入剖析跑路事件可以发现,部分银行在授信调查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授信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监控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宜昌银监分局的引领下,宜昌市银行业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培训、同业沟通交流等方式,逐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多渠道掌握企业动向,破解信息瓶颈。针对跑路事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加重银行风险顾虑的情况,宜昌市银行业协会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全市多头贷款企业名单、参与银行名单及主办行客户经理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整理,同时要求各行自行组织沟通,整合企业信息,使各行掌握的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全面。宜昌银监分局也多次组织辖内银行开展座谈和调研,加强小微企业及重点风险企业的信息共享,寻求风险化解措施并对出现风险苗头的企业进行预警。多家银行表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坚决不抽贷、不压贷,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力度,使企业不因银行盲目抽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2

窥一斑而知全豹,一个经济落后县存在如此严重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在全国范围来说也是普遍性问题,从一些地方高利贷崩盘的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可以说明民间借贷纠纷普遍性。有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上千亿元,每年以2千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实践中,民间借贷发挥着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会问题。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基本处于放任状态,缺少必要的监管,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往往会吸引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上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将自己的闲散资金都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以其获得高额回报。民间借贷资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二是民间融资利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实体经济不可承受之重,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或停产,资金链一旦断裂,最终导致“跑路”,公司解体,这对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和冲击。三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这种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四是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债权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讨,非法拘禁甚至故意伤害债务人;因民间借贷而发展成为,甚至引发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五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用了许多司法资源,法院花大量人力物力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虚假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时还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民间借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商品经济中的一种金融现象,已存在数千年之久,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 随后的历朝历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着,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行为。在农耕社会和商品经济初级阶段,民间借贷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贷,一般数额不大,不会引起社会问题。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资金以生产经营为主,生活消费为辅,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款已经很少了,现在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转变,主要用来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 绝大部分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一旦出现危机,资金链断裂,就面临崩盘的局面,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以下就民间借贷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等若干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民间借贷被界定为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而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则被列为非法。更为严重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难以清晰界定。由于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不够,既可能打击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使个人和企业正常的融通资金的诉求受到压制,也可能放纵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纠纷,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成本是指为达成金融交易所耗费的各种资源。交易成本低,意味着融资效率高;反之,融资成本高,则意味效率低。当前,一般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对它们而言,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方寻求较低交易成本的融资方式,例如,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选择。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比银行信贷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优势。通过银行信贷进行融资时,由于手续繁琐使得单位资金的签约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进行“公关”并支付成本,也无预算、审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贷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借贷合同,贷款选择自由、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利率定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能够减低签约成本。

(三)庞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货膨胀,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县市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会影响到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从资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从资金供应方看,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五)缺乏合理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民间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着不同,对其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三)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

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与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有着一定关联。不少领域至今仍为国有企业所垄断,民营资本面临准入壁垒,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设备更新等贷款,继续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推广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各种贷款抵押产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规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四)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3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矛盾;社区人民调解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进步的。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工作的基础。社区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深入,社区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在城市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汇集在社区;一些经济组织也落户在社区。社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发和复杂性的特点。社区的调解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面对当前和谐建设中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

一是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动物侵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纠纷,因为其存在的普遍性、多样性,成为社区纠纷中的主要类型。

二是家庭纠纷。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目的纠纷等。家庭纠纷是社区中最常见的纠纷。一个家庭出现了问题,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往往会成为社会问题。

三是物业纠纷。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新型的商品住宅小区不断增加。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属于起步阶段,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还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使得物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四是拆迁纠纷。在城市建设和改造工程中,房屋的拆迁不可缺少。在拆迁的过程中,由安置补偿费和新建房屋的分配等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二、社区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是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自身价值的紊乱。同时当前不少矛盾是多种矛盾问题,利益主体纠缠,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的问题相互交织,矛盾涉及全局性、体制性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不是在现行体制或短期内可以解决的,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调处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民事和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社区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从矛盾的成因看,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呈现多样化,既有因土地征用引发的,也有因环境污染或居住环境被破坏引发的,类型的多样性,使我们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看,矛盾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局面。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包括土地流转、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三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在农村,因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和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及村组集体资产引发的矛盾纠纷,众多村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城镇,因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众多居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

四是矛盾纠纷的反复性。矛盾纠纷处理的反复性强,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信“领导”不信“法”,信“闹”不信“调解”,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矛盾纠纷处理结束后又有新的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情况下,又要求重新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并不考虑其要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本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采取缠访、闹访的办法来给政府施压,不达目的不罢休,给矛盾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度。

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存问题;法律规制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在非金融主体之间进行的拆借行为,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下,个人、企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动,而金融机构在贷款上的严格要求使得众多主体只能望而却步。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弥补当前的经济体系,为那些被金融机构排除在外,但又确实需要足够资金的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因而,可以说,民间借贷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存在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发展却是法律所始料未及的,也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它是缺乏应有的限制和约束,是存在诸多的问题的。据2010年的调查,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数额占据了包括正规金融在内的借贷市场的5.6%,达到了2.4亿万元。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33件,2009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12件,同比增长19.19%;2010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92件,同比增长7.19%;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94件,同比略有增长。此外关于某基层法院近五年的立案标的数据也可表明,2009至2011年度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的基本持平,平均额度为2500万元上下,而2012年、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的相较于2009至2011年的2500万元,分别增长了66%(4150万元)、184%(7100万元)。以上数据表明,实践中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已经稀松平常。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在法律上否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当前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扩大,并且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但是法律在民间借贷的规定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我们说这是法律的空白。但是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早已有之,法律仍未加以规范,这就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法律消极地进行否定。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实施的是业务特许,也就是只有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实施任何融资行为,当然,对未经批准的即为非法。从我国的情形来看,我国的民间金融处于机构监管之外,因而它的存在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虽然在2001年已经解除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但对国内民间资本所采取的手段依然是严格的监管,至今也未在法律上将其正名。

(二)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是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从法律体系上来看,即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几个司法解释中简单地进行了规定,并且这种规定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的。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属于金融领域的范畴,但我国当前的金融相关法律,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他们是没有对民间借贷作出过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处理也是含糊的,是不明确的。

(三)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

我国现阶段民间阶段的发展,正是高利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阶段,也就是俗称的高利贷。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现象是民间借贷的非健康发展趋势,但也是民间借贷在自由发展下必然会产生的问题,高利贷的大量出现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但是,高利贷在我国的出现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四)借贷盲目引发经济纠纷

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他们的庞大规模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令诸多中小企业得以生存、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的极大优势,如简单、灵活被中小企业者大力发扬,也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者主动或被动地选择民间借贷,甚至开始盲目相信民间借贷会为自己企业的发展带来助力,但盲目借贷所带来往往并非仅仅如此。的确,民间借贷能快速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但当企业不能认清其存在的问题,而是盲目地认为,只要具备资金,企业就能获得拯救,就能得到发展,这种想法却是极其错误的。当企业通过借贷所获取的资金进行投资生产,而当企业经营盈利不能赶上民间借贷贷款利率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时,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只能是毫无希望,这种高强度负债的企业又能有多少时日的生存期限。

三、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对民间借贷专门立法

我国当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是立法分散,但却没有针对性。对于当前现实中出现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们当前的体制无法满足,以至中小企业都极力规避法律,因而,我们当前的紧迫任务即是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且建立民间借贷相关制度予以规范,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但是,民间借贷立法模式我国该如何选择?笔者认为,专门立法更具有可行性,以法律形式颁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让全国各地立法都能更加统一、规范。而在专门立法中,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各个问题清楚规范,肯定民间借贷,同时对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利息等各国问题进行规范,以使民间借贷能够朝向规范化发展。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民间借贷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非法集资是当前民间借贷最常出现的问题,也是与民间借贷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二者的关系,却是合法与非法的关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会导致非法,但当民间借贷转换成非法集资,那么它就属于非法的范畴了。因而,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必须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也只有这一,才能做到重点打击,让民间借贷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民间信用管理法规和制度

民法中的诚信被称为帝王条款,中国道德的标杆诚信也是其中一个,以及现代社会、企业都在强调,可见,诚信对于任何个人,团体,甚至国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信用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即使现在诸多学者在倡导诚信体系的建设,但是真正建立确实存在太多困难,在此,本文只是希望提出关于民间诚信建设的些许想法。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尤其在当前的社会,对社会信用的越加注重,信用体系的发展也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是单靠制度和教育就足够的,还需要具有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都在强调诚信,比如违约赔偿,就是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进行的赔偿,但我国在信用管理的立法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我国需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就信用管理的主客体,信用制度等内容进行规范。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之间,因而要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主要还是要解决当前市场条件下民间对资金需求的供需问题。那么除了对民间借那么对中小企业加大一定的扶持力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缓解,是政府重要的一项执政方针,对此,政府应当利用好财政调控措施,改善融资环境,引导正规金融有条件地向中小企业放松贷款发放。

四、结语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是不可遏制的,也是具有广阔前景的,对于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无序性,以及由此而出现诸如高利贷等不良借贷,在民间资金供需仍然存在诸多不平衡的条件下,若是对民间借贷不加规范,这种非正常借贷也必将获得更快速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出现各种老板跑路,以及吴英案等类似案例,若是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更会走向无序,民间借贷的发展反而会更多地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民间借贷的最终规范化必将实现,但规范和研究的过程也必然会存在曲折,但笔者相信,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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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5

首先要清楚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果日常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放贷人在将钱借给别人时,尽可能地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知道借款人将钱款用于赌博、吸毒或其他非法的事情仍放贷,一切后果则由自己负。

要注意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常发生借款人不还钱、贷款人只好上法院打官司的事情。其实,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要回贷款。最后只能是吃力不讨好。

借钱放贷的手续一定要完备。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借款放贷有个明显的特点是双方大多数是亲戚朋友或是熟人。很多人顾及情面或嫌麻烦,有的连借条都不写,也有些虽然还了款,却不及时收回借条,由此留下纠纷隐患。

合同要写得明明确确。借款人和放贷人一定要写一份明确的合同,注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的利息多大、借款的用途、还款的时间和方式等等。最好要有担保人,并写清楚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权利和义务。

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范文6

【案情回放】

几条微博引发波澜

陈女士与胡某均为温州本地人,两人曾是朋友。陈女士是私营网店店主,主要通过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从事海外代购。

今年2月23日,一个ID为“给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户,在陈女士用于经营海外代购的微博上发表言论,留言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之后,“给力的Andy”又在陈女士个人微博留言说她诈骗。

陈女士发现,“给力的Andy”就是她曾经的朋友胡某,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不和。陈女士无法忍受胡某在网络上摇唇鼓舌的行为,便找到对方家中,想说理解决。

不料,胡某却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放在门口的两双鞋拿走,并称等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个ID为“NO2Andy”的用户发表言论,称“房地产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小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并@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

3月11日,这条内容为“房地产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账不还被告到法院,还来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这条微博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首页,浏览次数达2万多。

4月7日,陈女士状告胡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并在网络和温州本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5400元。

【庭审现场】

是否侵权各有说法

5月7日,该案一审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女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没有露面。开庭后,现场火药味十足。

“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使用‘诈骗’、‘赖账’、‘偷鞋’这些词语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胡某多次发表贬低性言论构成恶意中伤。该律师还表示,胡某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就将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晒到网上,严重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并且影响了她网店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

“我没有过错,在微博上说的都是事实,且网络上很多网友都认为,陈女士网店出售的是假货。”胡某说,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册,但之后已经注销,至于后来为何又有人通过“NO2Andy”发表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这与他本人毫无关联,是别人冒用他的名义发表。

胡某还表示,他确实通过“给力的ANDY”这个ID发表过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但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和陈女士之前是朋友,双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判决,要陈女士归还其欠款5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愿意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称其“诈骗”并不为过。胡某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后来及时删除,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扩张;之前他发上网络的身份证照片也经过马赛克处理。

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均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纠纷并不少见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总”的用户身份,了多条微博,称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裁员”。

不想,这些微博被盘石公司知晓后,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把这名网友告上了拱墅区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权案。

这起案件开庭时,王某坚持说“盘石裁员”是事实,他发微博的目的,是督促这家公司妥善解决跟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盘石公司方面却说,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无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声誉损失,王某不仅要登报向公司道歉,还得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几经争辩后,去年12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要写致歉声明,在涉案的“柚总”微博上至少一个月。王某还要支付盘石公司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各自承担200元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乱发微博易构侵权

“微博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范围非常大,速度也非常快。”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航波律师表示,现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微博上说什么也没关系,很喜欢通过微博发泄情绪。其实,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