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规划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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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规划报告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1

按照《关于开展“十一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依照《规划》,从环境[文秘站:]应急管理及协调机制建设情况,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环境应急机构、队伍、预案建立及宣传教育情况等4个方面逐项开展了分析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一是重点加强对全市危化品单位的监管,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以来,我局着力推进危化品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制,通过下发文件、开展培训、现场指导、组织危化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使区县环保部门对危化品企业的管理意识得到提高,并逐步建立起了市区两级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督促区县环保部门报送辖区内重点危化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政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使危化品生产、贮存、使用及危废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内部应急机制得到逐步完善。

二是我局积极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危化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并准备形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指南,为下一步开展危化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指导。

三是我局一直将建立危险废物和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进一步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我局以12369应急中心为平台建立了与市安监、市交通、市公安、市消防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废物、危化品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局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安全联动检查机制、安全隐患通报移送机制和重大安全隐患联合整治机制等。

四是以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为纽带建立了跨省、市流域断面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我市环保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和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为抓手,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减少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了我市环境安全。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局对全市200余家重点危化品企业的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一是从起在全市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环保部门与重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两套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并督促定期修改和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全市纵向、横向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了万州、涪陵、永川等七个环境应急分中心区域职责,并构建了市级与区县(自治县)级、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网络体系,使我市环保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运行更加有效。

三是从机构与职责、接警与出警、现场处置、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奖励与处罚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应急考核体系,实行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半年工作情况公布。

四是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在汛期、三峡库区175米蓄水及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积极督促各区县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检查和演练工作。做好环境应急准备,确保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应急人员迅速到位,环境应急仪器、设备、车辆等状态良好,环境应急指挥决策、调度安排、信息反馈等应急环节衔接有序,为环境应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五是组织督促隐患排查、检查。围绕一年一度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等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六是加强应急值班,及时上报信息。严肃值班纪律,要求各区县和有关企业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确保通讯畅通;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责成各区县、有关企业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时报市12369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七是妥善处置,保障安全。我市环保系统在抓机制、抓建设、完善预案、排除隐患的同时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来,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100余件。

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一是在环保部和市政府的支持下,投入资金,加强包括环境应急指挥、监察、监测、预警在内的环境应急设备的现代化建设,使我市环保系统处理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逐步加强,上半年,我市40个区县新增应急执法车辆25辆、应急监测车2辆、环境应急监测设备35套。

二是强化了12369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强了环境应急支撑体系的建设,开发了《__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等应急平台,完善了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动态 档案、应急专家和应急监测数据库,完成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达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资源库相关子项目的信息整合工作,使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化,应急响应更加科学、快速。

三是加强了全市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培训与指导,我局今年以来共举办培训班4次,有效提高了全市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对水平,每年通过督促全市40个区县进行突发环境应急演练等手段,锻炼了应急队伍的响应能力和提高了环境风险防范整体实力。

四、环境应急机构、队伍、预案建立及宣传教育情况

截至9月30日,全市环保系统已经制定印发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1个,各重点环境风险防范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共计244个,初步建立了__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平台。近三年,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共举办事故灾难类(含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46次、科普宣教13次。市环保局及其直属单位、40个区县环保部门均成立了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并根据应急预案确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同时组建了相应的环境监察、监测应急队伍,目前,全市环保系统拥有各类环境应急监测与防护设备780台套、专用环境应急指挥和监测车13辆。目前,我局与相邻省环保局正协作调研制定我市跨区域、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五、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市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全市尚未完成统一的应急平台规划建设,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判断能力,采取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处置的及时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个别企业环境意识较差,诚信排污信誉度低。特别是极个别企业心存侥幸,不时有不正当排污或擅自停运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给环境应急工作造成潜在压力。

三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给环境应急处理带来严峻挑战。

此函。

附件: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汇总表

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应急规划评估

__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10月23日印发

附件:

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__市环境保护局(10月14日)

序号建设内容“十一五”规划前建设情况“十一五”规划

实施至今建设情况备注

1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部门(单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以12369投诉举报中心为依托初步建立了环境响应系统;一是成立了专门的监测预警队伍,各部门建立了相关的应急机构。二是整合12369中心功能,建立了以投诉、应急、在线监测(控)三个平台合一的环境应急预警和指挥系统。

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制定__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由我局宣教处统一信息

利用媒体及其他方法预警信息情况通过我局网站进行环境质量的监测信息

2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部门(单位)应急平台建设未建立已建立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平台

城市应急联动建设

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数据系统建设未建立已建立

3专兼职队伍建设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武警应急装备建设//

相关突发事件专业队伍建设//

基层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建设//

专家队伍建设已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4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库(点)及种类、数量建立了以市监测中心为重心、40个区县环境监测站为网络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库、并在各区县环境监察部门中基本建立了应急处置扩防护设备物资储备

5

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平战结合、战备交通与应急交通保障能力建设/市环境监察总队配备应急指挥车1辆、市监测中心配备应急监测车4辆、40个区县均配备了1-2辆环境监测、执法车辆。

铁路、公路、水交通应急( )抢险能力建设仅在巫山配备1只监测船新增监测船5艘(市监测中心、库区四个区县各1艘)

应急交通“绿色通道”落实情况//

警务航空、空中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无

6

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部门专用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包括卫星、集群通信配备)未建立已初步建立以cdma无线网络为主的专用应急通信系统,但区县尚未配备,未形成网络

部门应急移动车、应急通信配备情况/除应急指挥车1辆、尚未配备

7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生命工程恢复重建能力(包括水、电、气、油、市政设施等)建设//

突发事件救助、补偿、怃恤、安置标准修定/

突发事件总结评估能力建设/

受突发事件影响群众心理援助、社区捐助站(点)情况/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

8

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情况正在推行

应急管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况正在实施

市级部门(单位)应急实验室建设已建立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40个区县环境监测站为网络的应急实验室

应急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和考核情况建立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9

应急培训演练与宣教工作学校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相关教材进学校、进课堂情况/

编印发放公共安全宣传册(图)/

开展公共安全专题宣传活动情况/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情况每年均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十一五期间累计举行各类应急管理、应急监测培训20余次,受训人员达1000人次

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情况从以来每年将各区县开展应急演练纳入年终考核,十一五期间各区县累计进行50余次。

应急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出境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情况十一五期间选派10余人次自主组织或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出境应急演培训。

10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承担国家、市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

11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现已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已建立万州、涪陵、黔江、永 川、江津、合川、长寿7个环境应急分中心。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2

【问题】节能环保产业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使得其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与国外产业发展情况相比,我国环保产业存在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高等问题。截至2009年,全球最大环保企业威立雅集团营业收入为320亿欧元(约合2800亿元人民币),第二大环保企业苏伊士集团营业收入为123亿欧元(约合1080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大型环保企业年营业收入大多在20亿元-30亿元人民币。

其次,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节能环保产业面临着一堵墙,这堵墙就是技术创新型公司很难进入政府或者国企的采购体系,而政府恰恰是这个产业主要消费者。尽管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出台很密集,但政策更多的是浮在了上面,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能享受到,下面的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可能享受不到。节能环保公司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这种企业很脆弱,如果政府不采取切实的鼓励措施,这种企业很难生存下去,更别提发展壮大了。

其次,我国金融机构与节能环保企业的“对接”仍然存在障碍,制约着资本密集的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要预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初期通常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担保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过去,金融业对于传统产业的支持,往往通过“大贷款、大项目”来实现。而节能环保产业不同,需要的贷款方式更灵活、周期更长,这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作难度和风险,因此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

最后,整体投入严重不足。虽然最近10年来,中国对于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逐渐增加,然而相对于整个产业发展的需求,这样的投入还非常有限。在我国污水、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尚未健全情况下,节能环保企业运营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技与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目前节能服务公司以自有资金为主,占全部投资的65.2%,其次是银行信贷,占全部投资的28.1%。

【对策】在即将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报告所拟定的24个重点支持方向中,环保产业共涉及其中3个,即:污水处理、固废无害化处理和大气污染物防治,各方向均明确了未来产业发展的路线图。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分报告更明确了环保三大方向重点工程的规模目标,其中仅新增污水处理日处理规模一项就达近亿吨。与此同时,为配合规划的落实,环保部还将集中出台一系列涉及各行业共计百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由此,万亿级环保产业未来五年发展路线图雏形正日渐清晰。

总报告中勾勒出的环保产业发展路线图中既包括了水、气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也包括土壤修复,既包括烟气脱硝问题,也包括一些危险化学品处理问题,既包括产品、材料的发展,也包括环保服务业的发展。政策的意图是从治理水、固、气三层面立体布局未来产业发展。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以及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是“十二五”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了未来5年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理的具体规模目标,其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规模达9000万吨,比“十一五”目标高出一倍。其他诸如全国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能力等,也都提出了具体目标。环保产业路线图中还提出要制定包括税收、绿色信贷、金融等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确定了产业鼓励和限制的技术、产品,同时强调要以经济杠杆来撬动市场。根据测算,“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市场规模将超3万亿元。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3

第二条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节能、招标采购、建筑工程施工等审批和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开工管理规定,实现对新开工项目的联动管理。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要发挥投资管理的主导作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或许可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分别如下: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手续。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应招标项目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准予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住建等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统计、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各级统计部门。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要随批文一道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格式设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必须填写相应内容和依序流转。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后,将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逐月送交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的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同时送同级统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便于统计数据库的信息核对。

第七条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为本级行政区内所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市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具体信息逐月抄送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4

一、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1、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兼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三、基本原则

1、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6、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四、环保机构职责

1、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保检查,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五、奖励和惩罚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环保规划报告范文6

关键词:工程;环境;规划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环境管理体系

工程环境管理体系是在发包人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发包人与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人。

2.管理结构与职责

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宜,由发包人决策;工程环境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工程施工期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建设监理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服务机构等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执行单位。

发包人颁发的与管理体系配套的工程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制度,是该项目主体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须遵照执行。

3.管理制度

3.1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现场管理由工程建设监理负责,承包人必须配合工程建设监理的环境保护现场管理工作。

3.2 报告及审查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要求编制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报告。

3.2.1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环保措施实施方案,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d内,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转报环境管理中心征询意见,并在签收后14d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必须遵守通用条款的法律法规,符合基本技术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② 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③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④ 施工粉尘防治措施

⑤ 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⑥ 施工人员健康保护措施

⑦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⑧ 文物保护措施

3.2.2 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施工措施

本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设施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

3.2.3 工作月报和工作年报

承包人应每月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月报,年末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的环保工作月报和年报的报送及审批,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工作月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工程进度及形象面貌简介

② 上月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

③ 本月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④ 环境保护统计。统计报表格式由工程监理工程师规定。

⑤ 本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总结

⑥ 下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计划

⑦ 问题和建议

3.2.4 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① 本标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资料须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节。

② 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本标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完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技术条款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② 环保措施实施进度记录;

③ 质量检查记录;

④ 专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台帐;

⑤ 环境影响事故处理记录;

⑥ 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3.3 统计制度

采取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工程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状况。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审批等相关规定,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4 配合执法检查制度

本标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对外协调和联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统一安排,接受和配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通报相关情况。

3.5 验收制度

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合同项目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同项目验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4.环境监理

4.1监理目标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按计划逐一对照项目设计要求,对环保、水保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理,促进各项措施实施工作的顺利完成,并达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相关要求,为本工程总体建设服务。

4.1.1进度控制目标

环保措施实施总进度满足与主体工程施工总进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做到各项环保措施工程项目进度(工期)合理,单项工程间进度协调有序。

4.1.2投资控制目标

按审批通过的本工程环保、水保投资执行概算控制投资,合理使用环保、水保专项资金。

4.1.3质量控制目标

切实按照审批的本工程各种环保、水保技术文件及国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实施环保、水保监理,通过对单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使各单项工程的质量符合环保和水保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杜绝重大工程环保质量事故,满足工程验收时对环保、水保竣工验收的要求。

4.2监理内容

4.2.1监理方式

环境监理人员常驻工地,经常性对施工区进行巡视,辅以必要的仪器监测,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对专项环保水保设施实施必要的旁站监理,协助工程监理对主体工程中的环保水保措施进行监督。

4.2.2环境监理任务与职权:

①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规,受发包人委托,监督、检查工程及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②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记录巡视情况、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和解决情况,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环保水保问题通知承包商,提出限期处理要求。对超出合同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发包人决定;

③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监理指令,签认所监理的环保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报告;

⑤按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⑥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标与验收活动;

⑦全面掌握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情况,熟悉施工合同中有关环保、水保条款及有关单项合同;

⑧参加发包人和工程总监召开的各种会议,按监理合同授权主持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定期向发包人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⑨协助发包人选择施工区环保、水保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提供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督促管理单位全面履行管护合同。

4.2.3监理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需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①工作记录制度

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每天根据工作情况做出工作记录(监理日记),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当时发现的主要环保水保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②报告制度

环保水保监理报告是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编制的环保水保监理报告以环境监理月报为主,主要汇报施工区的环保水保工作和环保水保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环保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监理月报需报送发包人、承包商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③函件来往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问题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承包商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要致函给监理工程师。

④例会制度

建立环保水保例会制度,可每月或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在例会期间,承包商对本标段一段时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各标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4.3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本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计划由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相关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方式、运作模式、人员和设备的配置均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落实到位,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环境监理对施工区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环境监理项目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水保工程师等责任人组成,负责施工区环境监理工作。

结语:鉴于工程环境管理是施工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建设过程常伴随着不可预知的因素,引发环境事件。因此,如何在环境事件发生时充分调动参建各方力量进行补救,合理规避环境风险,是考验工程管理着的一大难题。合理规划环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理等各方力量,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有利于参建单位更好的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