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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范文1
古城的迷人魅力
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表现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耐人寻味。
众所周知,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令全世界瞩目的。我们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历史名城的罗马、雅典、马德里,还是风景迷人的西西里岛、爱琴海诸岛,甚至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米兰,都堪称建筑的博物馆、艺术的宫殿,似乎每一座城市、每一幢建筑都是镌刻在大地上的历史。古典主义、文艺复兴式、哥特式、巴洛克式、拜占庭式等各个时期、各种风格的建筑同众多著名的广场和历史街区交相辉映,构成了欧洲独特的城市风貌。高品味的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使欧洲许多古城至今仍保持着迷人的魅力。
同时我们注意到,尽管欧洲的城市风格各异,特色鲜明,但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尽可能地将城市自身的历史文化风貌完整地保存和展现出来,城市也因此而更显神韵。例如罗马是拥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名城,存留着大量的代表性宏伟建筑,因此城市体现出极为厚重的历史文化神韵,使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耐人寻味;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雅典,城市风貌体现出现代气息和历史文化内涵交融的特点;具有鲜明民族文化传统的西班牙古城马德里,处处可以感受到现代科技、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三者合一的独特气质,科学合理的绿化、交通系统,使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在历史名城建设中得到合理诠释;位于欧陆最西边的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展现的是另一番海滨城市风情,虽然经过18世纪大地震后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古迹不算多,但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配上保存完好的文化古迹的点缀,足以使里斯本称得上是风光迷人又不失典雅文化品味的魅力城市。欧洲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惜和保护意识,实在令人佩服和惊叹。
完善的保护体系
这个体系令几乎所有人都有了一种保护历史文化的责任。
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在实践中不断扩展的,体系的关键就是立法。在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得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环节,如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从而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保障。在历史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方面,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法律均规定,文化遗产部门管理遗产,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其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古城保护及城市景观保全等内容;旅游部门只负责历史文化遗产的促销,不参与遗产的
直接管理。在资金保障体系方面,资金补助的规定是保护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额度和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同时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文化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据统计,近年意大利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平均每年在50亿欧元以上。可以说,欧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这是同其连贯严格的法律、健全的保护机制、高效的管理机构、充足的资金保障所分不开的。
严肃的保护手段
为了一座文化古迹,不惜付出大代价。
与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应的是严格的法律措施和保护手段。意大利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城相当多。古城建设,政府不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而是要完整地保留了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城内遗迹的保护,修旧如旧,即使有翻新,也要求有截然不同的区别,让人能够分辨。意大利政府将48%的国土规划为景观保护区,只有经过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认可,保护区内才能开发建设新项目。50年以上的建筑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力。房子的维修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任何未经同意而进行对登录建筑的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特征的拆毁、改建或扩建均属刑事犯罪,任何未经同意的行动都将受到处罚。
希腊的雅典虽然没有能够像罗马一样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但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的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地区,任何建筑活动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为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雅典1991年建立了先进的城市地铁交通系统,并且限制汽车进入卫城。此外,据说在希腊萨洛尼卡市有一座长1000多米的陆地旱桥,建桥的原因只是因为桥下有一大片古罗马征服时代的遗迹。为了保护古代遗址的原貌,又不破坏城市规划,希腊建筑师在这里建起一座奇怪的旱地大桥,让大道从古迹上方凌空而过。大桥的造价虽然大大超过公路的造价,但是它保护下来的却是无价的历史古迹。
西班牙和葡萄牙同样有着严格的保护手段,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马德里市中心区划定了5个历史街区,政府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中心的古建筑进行任何改动,并且每隔20年必须按照原来模样重新进行维修和粉刷,否则将课以重罚。马德里对历史街区的维修改善制定了长期的实施计划,不急于求成,仅第一期(34.5公顷,756幢楼,11878户居民)计划的时间就长达4年。
得到的启示
欧洲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几种趋势:
1.保护内容:从对历史建筑保护到历史环境保护;
2、保护体系:从以立法为核心到公众参与;
3、保护方法:从单一保护到整体保护;
4、保护目标:从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
广东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6个以及2个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村,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和风貌被破坏;较多历史保护区被挤占;一些历史街区内的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居住条件得不到改善;普遍缺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大拆大建,毁坏了大量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和一般性历史建筑群;“旅游开发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较严重,人为随意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貌,使其逐渐丧失历史原真性;管理机制不健全,政出多门,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公众历史保护意识淡薄,历史文化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通过考察,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广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宣传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有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对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护意识,掌握历史文化保护的正确方法,树立整体保护的观念。同时,还要合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优秀传统文化正确的价值观,使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行动。特别是那些反映传统风貌,体现地方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以及有纪念价值的遗址等,已经构成了当地群众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当地民众的民情、民风和历史文脉,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保护。
二、以立法为核心,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完善历史保护的法制体制工作,做到有法、有政策可依。欧洲大多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使完善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的发挥。相比之下,我国的保护体系显得单薄的多。在广东,更是缺乏较系统的地方管理体系,因此保护起来显得较生硬和空泛。建设部已于去年2月颁布实施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并且正在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根据这一形势,广东积极酝酿出台有关条例、配套政策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也势在必行。通过制订政策法规,尽快填补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体系中缺少的环节,真正建构起一个健全的保护体系。
要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和岭南历史文化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名镇(村)保护的主要内容,完善保护规划和建设的管理规定,积极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市、县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也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制订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改善、资金筹措等相关政策的研究,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三、以整体保护理念指导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实践
广东历史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侨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城镇风貌、历史文物古迹、民居建筑、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等资源,都值得我们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目前在我们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工作中,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方面是我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没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整体保护理念,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建设的关系。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离开对其保护进行城乡规划和大规模开发建设,最终必将以牺牲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只有充分考虑到影响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因素,并合理地对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赋予新的内涵,才能使历史文化遗产获得更好的生机和活力。我们认为,在整体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应该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四性”原则:一是原真性。在进行文物建筑保护时,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真实保护所遗存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和全部历史信息;在保护历史文化地区和名城(镇、村)时,不得破坏历史文脉和肌理的连续性和逻辑性;二是可读性。在整治和改造时要在历史遗存上真实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加建和改建部分要与原貌有所区分,要做到“可识别”;三是整体性。不仅保护遗存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珍惜不可再生的历史风貌;四是可持续性。要通过历史保护激活历史环境价值,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力再生,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利用中保护,将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
四、引入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理念,广泛拓展保护的筹资渠道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范文2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体系;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5-363-0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进而探讨一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的规划问题。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与发展中华文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全面系统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进行规划研究对于系统完善地认识和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城乡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当地居民对保护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常会导致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一些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而且这些错误往往会导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认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对立起来,在工作中重建设,轻保护,没能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二是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每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都是根植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下,在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发展中体现价值特色的。但目前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保护利用之中,却忽视了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三是过分强调旅游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活真实性的保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部分历史建筑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这些做法,实际是将十分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了“开发性破坏”。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在保护中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导致整体风貌被破坏。五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关于保护体系规划的探讨与实践
从近年来的保护发展来看,我国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形成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三个比较全面且健全的层次,保护体系的变化调整是对我国多年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是实践探索的结果。
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规划的编制。编制全面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且高质量高水平的保护体系规划对于科学有效地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具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
2、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律法规。即使现在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立法宗旨包含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与发展,但是毕竟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缺乏具体实体内容的规定,所以对于如何以动态观规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举双赢,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多年来,各地的实践都表明,单纯 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无法解决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专门制定一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
3、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街保护监管体系。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常态化监察和专项整治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办法和推进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不力及过失行政问责制。巡察督办是采取直接深入基层和现场的方式来规范执法行为和市场行为。我国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借鉴国外遗产保护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推行遗产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这是对保护监管体系的一项必要补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不力或因过失导致严重破坏推行行政问责,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运作和一切行为决策都能够恪尽职守,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
4、需要从不同学科角度来研究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所以在保护过程中需要建筑学、历史学、文化地理学、规划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5、建立政府与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政府、社会和公众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应该变政府“主导保护”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公众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要方法,应当充分重视,积极鼓励和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了明显提高,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提高保护工作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能够进一步实现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欢迎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工作,要以更加宽厚的胸怀对待保护工作中来自社会的批评意见。
四、总结与展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的不断实践中探讨出一套全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毛静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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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范文4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平遥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范文5
关键词:历史文化资源 办产业化经营 利用与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逐步崛起,一个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即如何对待文物古迹,如何在保证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如何将这些历史文化的遗产逐步转变为我们现今发展的一种资源又不破坏其原有的样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如何看待这种历史文化遗产到历史文化资源的转变呢,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中我们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问题是——什么是历史文化资源。
郑冬生指出,“所谓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存。”
郑汕、赵康认为“历史文化资源是以文化形态存在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纪录,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淀,是社会文明的结晶。”
这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既是历史的证明,也是过去留给我们的一笔财富,我们可以将它们束置高阁,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让它们重现价值——这就涉及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再利用,如果利用得好,它将是一笔取之不尽用之无竭的财富,但如果用得不好,它也会在一朝一夕离我们远去。所以,对待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我们不仅要在保护中经营,更应该要在经营中保护。面对这种保护与经营的关系,半产业化经营将成为一种现实。
对于城市发展的诸多方面,半产业化经营都有其益处所在:
1.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政府规划、政府投资+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通过政府的规划与投资,引起市民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并主动加以保护。而半产业化经营之后产生的经济收益又可以反过来作用于历史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地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经济保障。
2.创造经济效益、发展城市经济。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经营成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必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推动其城市的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半产业化经营之后,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则变成了当地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将会为其城市创造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有利于积聚财富,发展城市经济;通过政府的规划整合,使得资金的投入更加系统稳定,形成相关产业发展的稳定保障,促使相关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二是有利于凝聚人心,共同建设城市;通过政府牵头的形式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得广大市民切身投入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当中,同时也可更好地督促相关工作的展开,确保办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是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这个城市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通过对这种积淀的开发与弘扬,可以更好地塑造城市形象,形成城市发展的特色与精神,树立更加鲜明的城市品牌。
但是,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作为历史的遗产,这种历史文化资源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财富,资源的开发也应取得大家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初期就与市民达成一致,取得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政府在开发初期就应秉承着公开公正的态度,相关的一系列工作也应以科学开发为基础,确保充足的科学调研和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制定规划、招标、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手段,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予以正确的保护和经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市民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确保市民建议的权力,每隔一段时间举办座谈会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合作发挥力量,这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与市民结合、优势互补,既能使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定位准确,又能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由于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位置多处于商业中心,所以就造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商业发展的矛盾。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垄断性,这样的资源和财产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但城市的中心区既是商业的黄金地段,往往又是历史遗产的富集区。如何在发展商业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这是相关部门在工作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很多前车之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上海前段时间建造了一座“西游宫”,但是3年不到,所有的建筑和摆设就变成一堆毫无用处的废物。究其深层原因,这就建造者不知道景物与景观的区别与联系,不懂得历史文化遗产的共通性与地域性的关系。他们错误地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舍本逐末,在毁坏本地独有景点的同时大肆移植他景,最终也只能饱尝苦果。
历史文化资源同很多自然资源一样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我们在开发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时应留有余地,不能无节制的开发利用,那样只能使其消耗殆尽。如不进行科学地规划与积极地抢救,历史文化遗产逐渐离我们远去将会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这样的事例已经一幕幕上演在我们眼前:最近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一批汉文化遗址(汉墓葬、汉碑等)被推土机铲平;95年围绕北京鲁迅八道湾故居是否被拆除引起的争论;杭州西湖景区建造高层建筑;云南石林旅游区建设大型水泥厂;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造起了煤窑、灰窑;长达两年围绕究竟要不要抢救、保护南越王宫署遗址所发生的纠纷等均属此列。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范文6
1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法律保护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都在大拆大建,用大都市、大发展的思路改变城市的面貌,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不例外。在有些城市老城区全面进行更新改造的过程中,一些历史街区边规划、边招商、边拆迁,面对当地居民和文物保护专家的质疑和抗争,规划一变再变,寻求建设与保护的平衡,有的项目规划通过后,确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已悄然无踪。有些老城区在改造项目立项后六七年甚至十年因保护与建设规划未确定,一直无法动工,致使原需保护的文物与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令人十分痛心。
用大建设、的思维方式进行老城区改造,只能是大成本、大破坏的结局。长期以来,这些大规模破坏历史环境、历史建筑的现象尽管受到社会各界和民间组织的质疑和谴责,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文物保护法也不完善,对历史名城、历史环境、历史建筑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我认为应该用保护改善为主的方式,不能用更新改造为主的方式,更不能用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方式。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使历史名城建设有法可依,历史环境、历史建筑能够真正受到法律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应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必须保护城市的风貌,包括建筑风格、生活环境、风俗民情等,以调整改善为主,把历史环境、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在历史街区的新建筑要尊重历史环境和历史建筑,和谐共存,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负责,更要向城市的居民和未来负责。这些保护与建设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尽快立法解决,依靠道德自律,缺乏约束力,靠不住。
文物保护工程也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近年来破坏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的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工程打着保护的旗号,任意选择施工队伍,任意改变建筑原状;有些工程打着复古的招牌,拆真古董、造假古董,无中生有、画蛇添足;有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文物保护资质等等,这些充分说明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市场存在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如果不能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破坏、修坏文物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就不会停止。文物保护法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投标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
2 实行专业管理、建立登录制度
我国目前对文物与历史建筑的管理是文化部门,国家有文物局,有些省设文物局,大城市设文物处,中小城市设文物科,现有的政府各级文物保护机构不论是管理权限还是保护力度都是有限的,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与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身份是不相称的。
从这些年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来看,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应有专业保护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一些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规划建设是以规划部门为主,按《国务院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与文化部门共同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往往不是保护先行,而是规划先行,规划做好、定好了再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对保护作些相应的调整。这个程序不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应立足于保护先行,先由文化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内容和要求,再由规划部门做规划。文化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应提高到一个能直接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决策的地位。历史文化名城要有独立常设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保护与建设有决策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行政首长亲自负责。
有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了改变老城区的面貌,除了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外,其他什么都能拆。在一些地方官员眼里,除了文物有《文物法》保护,历史建筑不受法律约束,破坏有保留价值但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历史建筑成本很低,拆除了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这与我们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不健全、长期保护意识宣传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二00八年国务院关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一条虽然对历史建筑作了定义,但确定的程序没有以专业部门为主,公布的时间没有期限,都是由政府行政决定,没有充分体现专业管理和民众参与,使保护历史建筑缺乏依据和支持。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虽然早已进行过文物普查登记,但由于信息不透明,迟迟不公布,为在城市改造中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埋下了伏笔。为此,许多专业人士建议首先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推广和完善文物登录制度。根据文物普查成果,由文化部门牵头组织由专业人士民意代表参与,共同确定文物与历史建筑,及时向社会公开登录信息,让全社会都能参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监督。
3 建立历史名城基金保障制度
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对文物的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投入还是运作方面都十分薄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资金保障制度差距很大。我国对文保单位的保护与修缮费用,国家只提供少部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主要从基本建设筹集资金,房屋维修费专项拨款,有些是由文物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地方政府投入有限,许多文物虽列为国家级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但长期不受重视,没有资金保障得不到保护与维修,导致逐年自然损坏。未列入文物的历史建筑就更不用说了。
资金保障制度是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金保障制度。如日本保护经费是以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为主,补助金由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拨款,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日本文物保护事业费用占文化部门总预算3/4之多,各地文物保护费用约50%来自国家拨款。日本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及城市规划税等税收实行免税。英国文化遗产保护费用一半以上也是由国家拨款,全英6000多个历史建筑保护区有2000多个由国家资助,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助,如果私人房产无力进行历史建筑维护,地方政府可通过协商购置私人房产并向国家提出购房补助申请。英国采用经济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业主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据我所知我国只有北京有民族建筑研究会,文物基金会,但我们从未感受到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大力支持,只是每年开会时北京上述二个社会组织和我们有联系。